监狱安保工作调研报告(共5篇)
1.监狱安保工作调研报告 篇一
关键词:安保,思想政治教育,企业,实效性
进入21世纪以来, 社会经济迅猛发展, 企业数量逐年增多。据调查显示, 目前我国企业的安全保护问题逐渐暴露, 一些企业存在资金流失现象, 甚至一些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也不翼而飞。想要从根本上加强企业的安全保护效力, 就一定要完善安保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积极开展教育宣传, 让企业安保人员明确了解自身工作的重要性, 提升安保意识。针对这样的现象, 各企业必须树立安保人员工作的新思想, 避免企业损失, 从而加强安保工作的实效性。
一、定期开展安保思想政治教育对安保工作实效性的重要意义
顾名思义, 安保思想政治教育就是指企业结合自身实际, 定期举办安全保护宣传工作, 提高安全保护人员的观念意识, 提高企业安全实效性的有效做法。企业属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机构, 内部人员复杂, 外来人口较多, 稍不注意就会引起资金流失, 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对安保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加大宣传力度, 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不安全隐患, 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 定期开展安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也能够完善安保人员的思想素质, 让他们准确认识安保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强化自身的知识体系, 了解安全保护的组成要素, 巩固知识内涵。与此同时, 积极开展安全保护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还能够从侧面教会安保人员如何使用安保器械, 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或遭遇违反分子的袭击, 也能够正确使用器材, 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从而切实提高安保工作的实效性。
二、如何有效开展安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提高安保工作的实效性
在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直观清晰的看到了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对安保人员工作实效性的重要意义。为了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 企业一定要结合实际, 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对其予以完善。
1. 定期开展思想政治宣传和教育工作
定期开展安全保护思想政治宣传和教育工作, 是从根本上提高安保工作实效性的关键, 各企业一定要根据安保工作人员的实际水平, 结合企业的安保实际, 对他们的知识体系进行完善, 帮助员工了解安全保护的重要性, 了解简单的安保工作内容, 对一些安全标志、安全器械进行学习, 并教会他们求生的方法。与此同时, 企业还要定期做好宣传和教育, 组织安保职工统一接受教育, 完善自己的思想观念, 以正确的思想政治理念提高安保的实效性。
2. 定期组织活动, 通过演习训练加强安保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
以往企业开展的安全保护工作以及思想政治宣传工作, 其样式都较为单一, 宣传内容常年不变, 无法提高职工的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甚至引发安保工作者的厌倦情绪。对此, 企业一定要从实效性入手, 更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开展活动训练内容, 从实际完善人们的观念意识。例如, 某企业就定期开展安全器械演练竞赛活动, 让安保员工亲身示范工作内容, 并以奖励的方式激发职工的训练热情, 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避免了纸上谈兵的不足。
3. 定期开展安保公示, 提供进言渠道
企业的安全保护工作关系到每一位职工, 它不仅仅是安保工作者的职责, 而是全体员工的任务。企业要定期公示这段时间安保工作的情况, 对出现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予以公布, 并开通进言渠道, 鼓励员工提出意见, 参考安保职工的想法改进工作, 从而树立人人做好安全保护的理念, 凝聚全体职工的智慧, 真正保护好企业, 避免损失。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 我国企业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如何保护好企业安全, 加强安全保护工作的实效性就成为了企业关注的重点。针对企业安保现状, 为了减少损失, 企业一定要定期开展安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从根本上提高安保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 建立思想政治教育制度, 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革新安保内容, 开展与实际联系最为紧密的训练和实地演习, 并挑选高素质员工进入企业, 从而将安保工作落实到实处, 切实提高安保工作的实效性, 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程诗敏.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优势做好企业安全管理工作[J].现代企业教育, 2012, (2) :70-71.
[2]刘晓云.企业文化与企业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源性及融合路径研究[D].天津理工大学, 2013.
[3]齐伊.浅谈加强企业治安保卫人员思想政治教育[J].新西部 (理论版) , 2013, (Z2) :80, 74.
2.谈监狱系统法律援助工作 篇二
一、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性
1. 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
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 实现社会公平,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的重要标志, 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监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监狱安全稳定的内在需求
通过援助, 可以有针对性地、一对一地解开服刑人员心中由于监管、改造、劳动、生活、学习或法律知识相对薄弱而造成的心理桎梏, 使他们端正改造态度, 重新振作精神, 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 对于促进监管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 通过咨询, 可以引导服刑人员正确处理与警察、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 使狱内的一些矛盾得到消除, 对狱内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3. 加强服刑人员法制观念的重要方式
通过监狱警察和专业律师的解释和帮助, 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更加信奉法律权威, 明白法律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强制性, 提高守法意识并自觉遵守法律。当其他服刑人员目睹了这些法律援助实践和变化, 也会从中受到教育。这一切就能以点带面构建监狱法治大环境, 对加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1. 法律援助的参与度不够
服刑人员入狱前许多都是“三盲” (文盲、法盲、流氓) , 不知道监狱有一个免费帮助服刑人员解疑释惑打官司的法律援助站, 对法律援助站的工作内容和性质更是知之甚少, 对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 抱着“可有可无”的心态, 主动参与性不够。
2. 法律援助的受益群不宽
由于监狱法律援助站的协议机构都是本地机构, 加之受费用等问题的制约, 受益于法律援助的人群基本是本地人, 不够广泛。受路途遥远、经费不足等问题的影响, 外地特别是外省籍的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很难开展。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异常突出。
3. 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广
目前法律援助站接受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 而有关服刑人员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因人员、资金、时间等原因, 使得援助工作难度大, 涉及则较少。
4. 法律援助尚未步入常态化运作
因组织形式不健全、相关制度不配套、队伍建设力度不够等原因, 法律援助尚未步入常态化运作, 不能使更多的服刑人员得到援助。
三、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思考
1. 加大宣传, 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
服刑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 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差, 应当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特别是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条件及法律援助的目的和意义等方面, 都要让服刑人员了解清楚。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一是运用墙报、板报、巡回图片展、标语、开辟法律援助专栏等形式宣传《法律援助条例》, 营造监狱法律援助氛围, 为监狱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奠定思想基础。二是编印《监狱法律援助手册》, 将法律援助在解答咨询中发现的监狱服刑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 附上有关法律条文编写成册, 分发给服刑人员, 成为他们平时生活中的“工具书”。
2. 设立援助基金, 加大监狱法律援助保障力度
虽然法律援助是免费的, 但目前监狱法律援助大多仅局限于法律宣传与咨询, 而大量的刑、民案件因为需要取证, 需要时间, 所以需要支付律师办案补贴, 由于经费保障问题而难以办理, 经费不足问题已成为监狱法律援助受益面不宽的重要因素。因此, 呼吁设立监狱法律援助基金, 为监狱开展法律援助提供有效的保障。法律援助基金由监狱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筹资, 每年可从行政办公费上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 还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 发动社会力量组织义演、义卖、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辅助法律援助事业。对援助基金实行专门列项、专人监督、专款专用制度, 确保有限资金用到实处, 发挥应有的效益。
3. 规范运作, 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真正要使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常态化, 就必须有健全的工作网络, 确保法律援助的有序展开。一是建立组织, 在监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使其成为法律援助中心和监狱之间的纽带;二是建立队伍, 在监狱各级管理层中明确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 针对服刑人员中需要法律援助对象进行摸底, 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建立档案, 有计划地给予安排法律援助;三是规范运作。应当制定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申请审核程序等制度, 为服刑人员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制度保障。
4. 整合资源, 确保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
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不可能随时自主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 因此, 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的现有资源, 采取多种途径向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一是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咨询电话。一方面, 服刑人员提出的问题有普遍性, 另一方面, 也从监狱对服刑人员思想的掌握考虑, 可以将一对一的咨询扩大到多对一的咨询, 利用免提或电话系统, 一个人的咨询, 相当于所有人的法律学习, 可以有效避免律师重复劳动, 也有助于监狱方随时掌握动态, 及时处理不利局面。二是建立监狱法律援助“直通车”。有些服刑人员的问题涉及隐私, 不愿在公众面前提出, 可以采取书信的方式进行咨询。问题复杂难以在复信中讲清时,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律师上门服务, 与服刑人员单独面谈, 了解情况。
3.监狱安保工作调研报告 篇三
“公安天眼”打造空中安保线
“天眼”是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简称。它可通过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进行远程实时视频查看, 拥有远近左右控制、近距拍照、录像等功能。
嘉兴市消防部门联合市公安局, 将社会治安动态监控系统与火灾安全防控工作相结合, 利用8万多只分布在全市的“天眼”, 打造起空中防线。在乌镇峰会消防安保中, 支队通过“天眼”系统接入消防安保指挥中心, 清晰看到乌镇西栅景区全景及局部实景, 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 能及时找到起火位置, 实现“第一时间出动、第一时间控制”。
借助“天眼”系统, 嘉兴消防部门也能实时掌控嘉兴各地化工园区、物流园区、大型厂区等火灾事故多发、易发场所的相关情况。
为实现对涉会场所内部的实时监控, 嘉兴支队完成对景区内部智慧化监控中心的全面接入, 实现了“多触点、无障碍、全覆盖”监管模式。借助乌镇景区监控中心, 支队共掌控300余个高清摄像头和3000余个监控网点, 可对景区主要进出通道、河道、码头、娱乐场所、酒店实行监控, 所有网点均可实现实时调取查看, 全面确保乌镇镇区和景区监控无盲区、无死角。
“消防指挥平台”, 打造全时空安保线
嘉兴支队研发并上线集大会消防安保、消防力量重点区域管控、防火检查、通信保障、三维预案、监控图像等于一体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消防指挥平台, 实现了“指挥平台化、调度一体化、档案电子化”三大功能。
该平台分峰会介绍、组织机构、一馆一档、消防监控、基础信息维护、后台管理六个部分, 并将安保部署力量划分为核心圈、警戒圈、外围圈三大区域。支队设定核心圈为西栅景区范围, 内含景区社会场馆、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警戒圈为乌镇镇区范围, 内含镇区重点单位及其他单位等;外围圈为桐乡市区范围。
打开平台后, 不仅可以看到本次峰会的概况, 还可通过放大 (缩小) 功能, 在地图中清晰地看到重点单位位置、分会场馆、景区消防设施、水源道路、安保人员及消防力量部署等情况。
在进入组织机构后, 一张树形图映入眼帘, 其中清楚表述了安保工作小组划分和明确的工作人员名单。同时, 还可以点击进入“工作方案”查看监督检查、灭火演练、宣传报道、通信保障、思想政工、后勤保障、应急力量等7个组的细化分工情况。
一馆一档是指挥平台的核心内容。在前期, 工作人员已将乌镇西栅景区涉会场馆名称、地址、负责人、电话、地图、会议安排、责任书、消防培训、消防演练、保卫方案等内容一一录入。公安部消防局、浙江省消防总队、嘉兴市消防支队在登录平台后均可实时查看所有涉会场馆 (区域) 的监督检查情况, 调阅安保方案、观看演练视频。在安保期间, 工作人员必须根据监督检查、灭火演练、宣传培训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确保信息真实可靠、更新及时。嘉兴支队还通过平台将每日保卫情况汇总形成每日会商报告, 为下一步安保任务提供依据。
此外, 嘉兴支队还在平台中应用了360全景图像, 可随时查看涉会场馆的现场动态。通过360全景图像系统, 场馆现场图像能及时回传指挥部, 保证安保人员及时掌控、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应对、部署突发情况应急方案, 确保大会安全。
“多警联勤”清剿火灾隐患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冬季防火工作, 为世界互联网大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嘉兴支队依托“多警联勤”机制, 落实超常措施, 针对辖区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全面清剿火灾隐患。
2015年12月15日, 秀洲区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联合辖区派出所、治安等多种力量, 组成联合检查组, 先后前往迪卡侬、世纪华联、天虹百货、北疆饭店、洪高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用火、用电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是否堵塞、封闭以及消防器材配置管理是否合理, 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醒目,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火灾自动报警平台运转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4.监狱安保工作调研报告 篇四
1 高校保安员队伍用工模式
保安员队伍是高校保卫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重要的保卫力量。目前高校主要存在两种保安员队伍的用工模式。
一是高校自行组建, 即通过自行招聘外用工人员组成学校保安员队伍。高校保卫部门代表学校与保安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学校直接支付薪酬及福利待遇给校卫队员, 高校与保安队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学校保卫部门直接负责对校卫队的日常管理。
二是高校通过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高校向保安服务公司支付派遣费, 保安服务公司向高校派遣保安队员, 组成保安队, 参与高校安全保卫工作。这也是目前高校保安员队伍运作的主要模式。保安服务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 发放队员工资, 购买保险, 计算工龄等。高校 (一般由学校保卫部门) 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用工管理责任, 依照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安排保安队员在门卫、巡逻、技防等岗位工作, 并负责监督、考核等。一般情况下, 保安服务公司会随队派遣一名中队长, 负责所派往高校保安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2 高校保安队伍现状分析
2.1 高校保安队伍对高校安全工作贡献巨大
据调查统计, 保安队伍参与各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后, 各高校安全保卫工作都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以我校三牌楼校区为例, 三牌楼校区位处闹市区, 地理位置极为复杂, 校区四周均有居民区及商业圈。随着校园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 大量经商户、社会人员及车辆涌入校内, 给学校的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带来难度, 导致校园内的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管理难度很大, 校园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为改变安全保卫工作现状, 经走访调研, 学校最终决定自2008年开始与南京市鼓楼保安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引进保安队伍入驻校园参与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保安队伍入校以来校园治安、交通环境、消防、政治保卫等安保工作得到明显改观。截止到2009年底, 三牌楼校区保安队员共参与抓获盗窃分子10名, 挽回经济损失万余元, 圆满完成了校内各种重大活动的安保任务。
保安员队伍在高校安保工作中之所以能够发挥巨大作用是由其自身职业特性决定的。首先, 保安队员大多来自经济发展较为薄弱的农村地区, 由于自身文化水平较低, 且又没有其他工作技能, 进入保安服务业是他们不可多选的机会之一, 因此对拥有的工作机会很是珍惜, 他们工作踏实, 肯于吃苦奉献, 有着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这些品质都是从事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其次, 驻校保安队伍在入校之前经过了保安公司严格的人员挑选和一系列针对高校安保工作特点进行的业务培训。这使得他们在入驻高校后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高校工作环境, 投入到日常工作中去。再次, 保安公司一般会选派一名业务素质较高的保安队员担任队长带领保安队伍在合同范围内为高校做好安保服务工作。由于保安职业的特殊性, 保安公司对其职员进行半军事化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使得队伍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同时, 高校保安员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三班倒的工作制, 全年全天候无缝工作, 这就从工作时间上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校园安全。另外, 高校保卫部门一般会安排一名保卫干部负责对保安员队伍的日常管理, 在合同范围内对保安队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并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在保安公司和高校两者密切配合下, 驻校保安员队伍的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2.2 高校保安员队伍作用发挥受限
虽然保安员队伍的引入使得高校的安全工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不可否认的是保安员队伍在高校安保工作中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 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
(1) 保安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保安队伍的人员组成较为复杂,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下岗再就业人员等等。队员文化层次水平参差不齐, 整体而言, 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 处事应变能力较为欠缺。这也导致部分队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不能较好的完成对外的解释劝导工作, 甚至是适得其反与管理服务对象产生矛盾纠纷。
(2) 工作态度不端正, 工作积极性不高。态度决定成败, 没有端正的工作态度和高昂的工作积极性就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更无法出色的完成工作任务。调研表明, 全国保安服务业中普通保安队员的工资水平基本都是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再加上社会上占有一定比例的人群对保安职业缺乏认同感, 甚至是轻视他们工作的正当性。特别是在保安队的服务对象中, 存在部分师生员工不支持、不理解他们的工作。这些都使得不少保安队员对自己的职业产生自卑感, 从而丧失工作积极性。
(3) 队伍凝聚力、战斗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组织性纪律性不强的队伍不可能拥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由于保安职业相对于其他职业有较强的人员流动性, 队员辞职、岗位调动经常出现。经常性的人员流动使得队伍的稳定性受到了较大影响;相对于其他单位而言, 高校日常的安保工作量较小。这使得保安队员容易产生安逸消极的工作思想。再加上部分队员年龄偏大, 体能训练缺乏, 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队伍战斗力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3 充分发挥高校保安员队伍作用的对策分析
提高高校保安队伍的战斗力, 充分发挥其在高校安保工作中应有的作用, 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3.1 严把队员入门关
学校要进一步密切与保安公司的联系, 加强对队员入校前的前期业务知识和体能训练。争取吸收更多年富力强, 高校安保业务经验丰富, 综合素质较高的新队员加入到高校保安队伍中。
3.2 加强队伍管理, 严格训练
高校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积极行使权利, 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日常管理, 制定保安队伍工作规范、保安队伍管理办法, 以及门卫、会客、值勤、巡逻和文明用语等制度。加强队伍组织纪律性教育, 提高队员工作责任心。强化“安全服务”理念的执行。同时, 应采取定期集中训练学习的方式, 加强队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及业务知识学习, 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发扬队伍团队精神。
3.3 优化队伍人员组合
保安队员服务对象包含校内外各个层次的人, 应该根据岗位特点, 合理安排人员。
(1) 门岗需要形象好、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意识强、沟通和言语表达能力强, 善于处置突发事件的队员, 以便做好高校对外窗口服务工作。 (2) 巡逻组需要安排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综合素质较高、善于观察和发现问题、有较强的专业处置能力、能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的队员。 (3) 班组负责人需要安排工作责任心强, 综合素质高的队员担当, 以便更好的调动整个班组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及时调整不适合该班组人员, 提高班组整体工作效率和水平。 (4) 进行必要的人员调整, 对于工作涣散、责任心不强, 不能胜任高校保安工作要求, 严重违规违纪的队员要及时向保安服务公司反映要求人员调换。提高队员的危机意识, 保证队伍的活力。
3.4 注重对队员的人文关怀, 施行工作激励制度
高校保安队员大多吃住在校内, 因此保卫处主管人员要积极关心队员的日常生活, 努力改善队员在校内的生活条件, 及时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应建立阅览室等文化活动场所, 丰富保安队员的精神生活;要鼓励保安队员利用校园的教育环境自学成才,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队员采取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双重激励制度。激发队员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 帮助队员消除自卑心理, 树立主人翁思想。用高校特有的工作环境优势留住优秀的保安队员。
3.5 做好工作宣传, 改善工作环境
高校要从对本校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做起, 教育师生员工理解配合保安队员的工作。对保安队员严格执行高校安全规定的行为, 保卫部门要坚决给予支持。
只有高校保卫部门、保安服务公司及保安队队员个人等各方面共同努力, 保安员队伍在高校安保工作中的作用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发挥, 才能为平安和谐校园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5.监狱安保工作调研报告 篇五
关键词:刑事法律,修改,监狱工作,影响
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刑事法律的大幅修改, 给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监狱工作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 无论是从行刑理念、工作方法, 从监狱的设置、罪犯教育改造、生活卫生, 还是狱政管理, 监狱工作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深远的影响。正确认识这些影响, 有效利用刑事法律修改对监狱营造出的良好法律氛围和良好机制, 尽量减少刑事法律修改对监狱工作带来的冲击, 破解刑事法律修改给监狱工作带来的新的困难, 对于搞好新形势下我省监狱工作, 正确执行刑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详解近几年来我国刑事法律的修改内容, 我们发现, 修改后的刑事法律对我省监狱工作形成的良性影响表现在:
一、监外执行的范围更加明确, 减少了执行中的歧义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的条件基础上, 又增加了“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可以监外执行的罪犯的范围。厘清了司法实践中“无期徒刑罪犯均不能予监外执行”和“无期徒刑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两种错误认知, 这对监狱执行刑罚带来正向有利因素, 从而解决了监狱因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和范围的不明确而造成的执法困境。
二、死缓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刑罚执行更显公平正义, 监狱在死刑执行变更的执法环节中的职业风险相对减小
《刑法》第八修正案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人民法院依照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25 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20 年”。
《刑法》第九修正案规定: 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以及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如果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
一直以来, 司法实践中对于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因为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为15 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颇有质疑。因为:
第一, 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一般都是一些所犯罪行极其严重, 但又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有的甚至是严重暴力型犯罪, 这些死缓犯如果因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为15 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后, 仍然还享有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 于是司法实践中就出现有的死缓犯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或心灵创伤, 但在监狱服了十几年刑就释放回归社会 ( 有人作过调查称服刑时间最短的死缓犯仅仅在狱内呆满13 年就可以获得刑满释放) , 这不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形成了二次伤害, 而且极大地削弱了刑罚的惩戒度, 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判决的公正。
第二, “15 年以上20 年以下”这一规定给裁定减刑的办案法官预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徇私舞弊、徇情枉法等司法不公。而由于监狱对罪犯享有提请减刑建议权, 也为监狱人民警察徇私舞弊提请减刑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刑法》第八、第九修正案的修正, 不仅使我国的死刑缓期执行与有期徒刑的衔接更加科学合理, 还增加了对贪污罪的终身监禁,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罚体系。同时, 将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的相对刑改为25 年的确定刑, 杜绝了法官在裁定减刑时因人而异、主观颤断的任何可能, 从而既保护了具有提请减刑建议权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具有减刑裁定权的法官, 减少了这些人的职业风险, 同时也确保了每一个在死缓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死缓犯都得到同等的对待, 确保了刑罚执行变更中的公平公正,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三、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制度有望得到完善, 监狱提请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风险可能适当降低
根据《刑法》第八、第九修正案和《监狱法》的规定, 从2011 年5 月1 日起, 管制犯、缓刑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都进入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和保外就医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不仅可以适当减缓监狱压力, 而且促使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 一)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规定将导致大量的老年犯面临着保外就医的需要, 从而导致老年毒品犯显著增加。
云南省是个毒品犯罪发案率相对较高的省区, 监狱关押的毒品犯罪居全国第一, 有些家庭为了经济利益, 不惜将耄耋之年的父母推上毒品犯罪的道路, 从而导致有些人八、九十岁还去贩毒。而修正案中“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规定导致大量的老年毒品犯因为不能适用死刑只能判无期徒刑而进入监狱服刑。
( 二) 《刑法》第八修正案取消了13 个罪的死刑, 第九修正案取消了9 个罪的死刑, 加之第八修正案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人民法院依照第八修正案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九修正案规定对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以及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如果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
上述规定必将导致大量原来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较重的有期徒刑而进入监狱, 即使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却又可能因为限制减刑而需终身监禁或最少要在监狱服刑20 年。于是导致了大量的老年犯的存在。
大量老年在押犯的存在, 必然给监狱生产与改造工作带来难以克服的困扰, 但同时, 随着国家文明程度的提高, 配合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专门针对老年犯的假释制度、保外就医制度有望出台, 从而对我省这种关押着大量老年犯的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带来良机。
四、相当一部分判轻刑的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老年犯将进入社区矫正领域, 未管所和监狱的执法压力将相对有所减缓
《刑法》第八修正案规定,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不构成累犯;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缓刑条件的, 应当宣告缓刑。
上述规定使得判轻刑的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老年犯因为被宣告缓刑而进入社区矫正, 因此这类人进入未管所、监狱的人数将适当减少, 对我省这样未成年犯、女犯居全国第一的省份减轻监管压力有一定的益处。
同时, 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 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意味着自2013 年1 月1 日起, 将有大量的短刑犯要从原来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来到监狱服刑, 这对于关押任务本就很重的监狱而言, 当真是“不能承受之重”。如果监狱管理机关能够积极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主动沟通协调, 争取到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与配合, 相当一部分短刑犯有望进入社区矫正领域, 从而适当减缓监狱压力。
五、赋予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因特殊情形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权力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 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此规定明显减少了之前的程序不明确性, 也对繁琐的程序予以简化、明了, 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极为有利。
面对刑事法律修改带来的良机, 我省监狱应当积极应对, 有效利用。
( 一) 认真组织监狱干警学习修订后的一系列刑事法律规范, 确保每一位监狱干警都清楚当下我国可以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以保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 二) 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刑事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输死缓犯两年考验期后的提请减刑工作, 对限制裁定减刑的死缓犯一方面要严格把关, 一方面要提前做好这部分罪犯的法律宣传、思想疏导、生活医疗保障和监管改造工作, 防止这部分人因为减刑无望而自暴自弃, 阻碍改造。
( 三) 省监狱管理局和司法厅应当积极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 争取这些机关正视我省老年毒品犯、艾滋病犯、女犯、短刑犯日益增多, 监狱押犯暴满、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 三家联合出台适用于我省省情的有关这部分人适用缓刑、假释、外就医的相关政策, 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长处, 全面调动社区等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矫正。为此, 一方面, 省监狱管理局应当树立刑罚执行一盘模范作用的思想, 有效利用监狱系统的经济实力, 每年计划投入一定的资金, 资金支持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 确保司法行政机关在接矫、监管、教育、就业各环节上不因资金匮乏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 各监狱可以有效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心理咨询师队伍协助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咨询与疏导工作。各监狱在保外就医人员的送矫、重新收监等环节, 要尽自己的力量主动提供支持与配合, 以防止司法行政机关因保外就医的罪犯重新犯罪必须收监时, 受到来自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的刁难而在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环节做出不适用的评估。
( 四) 在罪犯中庄稼活宣传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7 条“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 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规定, 减少罪犯家属为罪犯保外就医而向监狱干警行贿的可能, 减轻监狱干警的职业风险。要组织被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送矫前学习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社区矫正期间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 有效预防狱内罪犯特别是保外就医的罪犯因为不清楚法律规定而不经批准离开矫正区域, 形成脱逃罪。
参考文献
[1]贝卡里亚著, 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11.
[2]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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