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政局(精选7篇)
1.北京邮政局 篇一
近期“互联网+”领域相关文件目录
一、政策文件
国家层面:
1.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着力破解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2018年4月)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5月)
3.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民政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2018年5月)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6月)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6月)
本市层面:
1.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9月)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17年10月)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2018—2020年)的意见》(2018年5月)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7月)
二、标准规范
浙江省地方标准《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2017年5月)“互联网+”相关文件摘编
自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将“互联网+”提升为国家战略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互联网+”工作,相关领域政策文件密集出台。特别是近两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进入加速推进期,国家和我市相继出台了《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互联网+民政服务”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不仅为我市民政领域推进“互联网+”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书和时间表,也为进一步破除传统政务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指明了方向,现将相关情况简要摘编如下:
一、领导关注
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 2017年12月,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运用大数据保障和改善民生,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今年3月,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指出,“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围绕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 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使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必须到现场办的也要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5月1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再次强调,“要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6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明确要求“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等涵盖或替代的证明事项,要提请修法,依托信息共享和信用体系予以取消”,“各地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规定外,最晚应于年底前取消”。
二、政策文件(一)国家层面
1.2018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着力破解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447号)
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奇葩证明”等问题,根源在于部门间数据壁垒尚未有效打破,群众仍需提交各种纸质证件证明材料已成为办事过程中的最大堵点。对于本地区范围内开具的证明材料,通过数据共享、流程优化等方式,推动实现群众办事免提交材料。
2.2018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 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面向个人的事项“就近办”,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完善网上实名身份认证体系,明确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法律效力。推动更多审批服务事项通过互联网移动端办理。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异地代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多种服务方式。对量大面广的个人事项可利用银行、邮政等网点实现服务端口前移。针对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留守老人多等农村地区实际,积极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3.2018年5月28日,民政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民政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民发〔2018〕60号)
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推进相关法规和配套制度制定,明确电子数据法律效力,为业务模式创新提供政策支撑。优化和规范民政业务办理流程,简化申报环节和证明材料。
4.2018年6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 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一网),线下“只进一扇门”(一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一次),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到2018年底,在“一网通办”方面,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在“只进一扇门”方面,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比例不低于70%,5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在“最多跑一次”方面,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30%以上。切实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外,原则上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拓展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实现从网上咨询、网上申报到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调动社会资源力量,鼓励开展第三方便民服务应用。整合涉及多部门事项的共性材料,推广多业务申请表信息复用。
5.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证明 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公布清单,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二)本市层面
1.2017年9月16日,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
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现数据“一次汇聚、多次共享”,打造“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对外政务服务统一门户。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做到同一事项同等条件无差别办理,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领办代办等服务方式。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市场进入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2.2017年10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3号)深入落实“减证便民”要求。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涉及的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及重复证明等问题,不断优化流程。健全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探索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推广科技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
3.2018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2018—2020年)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2号)
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的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再造政务服务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切实精简材料、简化环节、缩短时限,并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和办理深度;推动市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成为全市网上政务服务总入口,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研究推动完善涉及电子签章的有关规定,促进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政务服务领域有效应用。
4.2018年7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6号)
全面梳理网上办事事项,编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网上办事事项清单,2018年7月底前完成。统一全市各级政务 服务(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要件名称,精简要件数量,能简化的一律简化,不再设置“其他材料”等兜底性条款。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综合窗口,实现一个窗口接件、多个部门联合审查的政务服务模式。健全完善“北京通”功能,实现全市政务服务在移动终端“一口进”,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制定电子文件、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电子证照以及二维码扫描、人脸识别的使用和管理办法,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成立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经济信息化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由分管“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要成立推进网上办事工作专班,根据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18年7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审改办备案。本方案征求意见并同时填报网上办实事项时,原则上要求2018年年底前,民政、人力社保部门“全程网上办”的事项不得少于本部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总事项的50%,其他事项均需实现“只跑一次”。
三、相关标准
2017年5月22日,由浙江省质监局、省编办等部门牵头制定的《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省级地方标准发布,这是全国第一个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为内容的“最多跑一次”省级地方标准,首次界定了“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等定义概念,并结合浙江的改革成果为“最多跑一次”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和规范。今年5月26日,该标准通过论证答辩,即将进入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2.北京邮政局 篇二
支出安排
从市级关于支持经济的支出安排中,最能体现出的政府理财的具体实操。
1科技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资金支出161.9亿元。其中,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安排科学技术支出111.4亿元,增长11.3%。大力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大学科技园、电子城IT产业园、亦庄数字产业园发展,增加对科技企业、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的扶持力度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排63.6亿元;确保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投入,落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安排46.5亿元。其中,安排经济结构调整资金50.5亿元。工业发展资金7.0亿元,落实产业调整振兴方案资金5.5亿元,注重发挥引导作用,支持重大技术改造及都市产业发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0.0亿元,推进国有经济合理布局;中小企业发展资金5.0亿元,完善扶持体系,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文化创意和体育产业发展资金10.0亿元,旅游产业发展资金3.0亿元,促进第三产业优化升级;外贸发展及服务外包扶持资金1.5亿元,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商业流通发展资金2.0亿元,支持特色商业街改造、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等,活跃消费市场;高级人才奖励资金3.0亿元,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发展;节能减排专项资金3.5亿元,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2农林水事务支出58.0亿元,增长12.7%。重点支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安排3.5亿元。新增设施农业4万亩,安排6.0亿元。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加强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等,安排8.6亿元。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生态林健康经营,安排3.6亿元。开展水环境治理工作等,安排3.2亿元。
3教育支出177.2亿元,增长11.9%。其中,支持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推进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等,安排19.7亿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5.6亿元,增长16.0%。其中,支持扩大城乡就业,实施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就业援助和就业奖励等政策,安排1.2亿元。
5环境保护支出24.2亿元,增长8.1%。安排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17.0亿元,推进城区20吨以上燃煤锅炉改造,继续在非文保区推行平房燃煤改用清洁能源,加强远郊区县燃煤锅炉集中供热整合,实施污染减排“以奖代补”政策等。统筹安排9.9亿元(其中政府性基金安排8.1亿元),用于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补贴及管网维护等。
6城乡社区事务支出36.2亿元。重点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等,安排环境整治资金10.0亿元。提高环境卫生质量,落实垃圾处理設施运行经费等,安排资金6.1亿元。另外,在政府性基金中安排廉租房保障资金19.0亿元。
7交通运输支出89.6亿元,增长0.4%。
8安排防范财政风险资金52.8亿元。其中,预备费31.8亿元,占市级财政支出的3%;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3.0亿元,增强应急能力。偿债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资金18.0亿元,防范财政风险。
深层逻辑
而上述支出安排,报告中表示:坚持保持增长与优化结构并重,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并重,加强调控与深化改革并重,减税增支与增收节支并重,增加供给与提高绩效并重。
其一,更加突出结构调整的重要地位,提升经济增长内在动力。我们可用9个字予以概插稳需求、调结构、强创新。
稳需求。报告提出一系列新举措:继续促进消费需求,国民收入分配向居民倾斜,增强即期消费能力;合理安排政府投资,注重优化投资结构,增强对经济的拉动效果;加大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财税支持力度,拓宽财政资金与金融手段的配合运用,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投入,发挥好创业投资基金、担保、再担保的作用,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整合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调结构。比如,支持新能源车应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工作顺利开展;以建设低碳城市为目标,继续支持淘汰黄标车,推进农村地区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工作;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推进电子废弃物处置、农村生态示范工程建设,支持清洁生产。
强创新。比如,增强科技企业融资能力,完善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融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通道;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健全创业孵化机制,完善科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机制。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体系,增加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规模,扩大科技产品应用范围,推进股权激励、科技重大专项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工作,推动以创新创业为核心的重大财税政策在中关村先行先试。
其二,更加突出统筹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形成一体化新格局。
比如,发挥新体制对统筹区域、城乡发展的保障作用。进一步理清市与区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健全“权、责、利”相对等的运行机制,促进财力划转与市对区县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有机结合。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益。建立健全区县支出责任激励机制,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
同时,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挥以农投为核心、农担和农基为支撑的农村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涉农业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增加“三农”投入。落实公益林生态效益补贴政策,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此外,大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比如,研究完善支持区域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重点功能区资源整合。
财政创新
对于财政自身而言,报告表示,也将有一系列的创新性工作:
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继续细化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
健全预算决策机制,围绕全市重点工作,加大统筹力度,对财政专项资金、事业经费进行整合和集成,对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细化管理。
建立部分重大项目支出预算事前评估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的合理性,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推动政策信息库、滚动项目库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细化项目分类,以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增进预算执行的高效率。
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体系,扩展部门自评范围,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并向市人大财经委进行报告,强化各部门“花钱讲效益”的绩效理念。
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完善资产管理平台,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及收益监管,进一步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全过程制度体系。
积极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继续扩大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部门预算范围,拓宽预算信息公开渠道和形式。
3.北京邮政局 篇三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工作,深化财政预算支出改革,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经费包括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支付
第四条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经费预算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规章确定的车船税标准编制车船税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定额编制其他车辆经费预算。
第五条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统一实行授权支付,具体办理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燃料费支出范围:公务用车燃料购置费用。第七条
维修费支出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费用。
第八条
统一保险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免赔率按20%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5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涵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第九条
杂项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行车安全奖励、行车公里补贴、检测费等。
第十条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纳入公用经费管理,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可根据经费支出情况及时向加油卡主卡和维修卡中存入资金。为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和维修结算,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分别向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和维修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车辆因公去外地发生的加油、维修等费用,使用单位应在车辆经费支出范围内据实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加油卡、维修卡中资金,只能用于车辆加油和车辆维修、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年终维修卡中剩余资金,行政单位 应作为经费结余,专项用于下一车辆维修;事业单位的结余按专项资金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其他团体组织依照事业单位执行。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市财政局将依据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统计出的实际支出情况,测算制定车辆经费定额标准。
第十六条
车辆加油
(一)车辆定点加油采用加油主卡和副卡的管理方式。主卡由使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管理,只用于使用单位存入资金和内部燃料费的分配,不能直接用于车辆加油;副卡用于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按照车辆牌照号码对号加油。
(二)使用单位所有车辆的燃料费均通过主卡向副卡中分配资金,供油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燃料费分配计划表将资金由主卡向副卡中拨入。
(三)对于新购车辆,在办理车辆购置手续的同时发放加油卡(副卡);对于报废车辆,使用单位在上缴车辆的同时该车的加油卡即行作废,如加油卡中有结余资金,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送供油单位,供油单位负责将副卡中的资金划回到使用单位的加油主卡中。
(四)供油单位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中标的供油单位中自行选择,但每个单位只能选择其中1家供油单位作为本单位的定点供油单位,并在其所属的各加油站进行车 辆加油。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
(一)车辆定点维修须通过车辆维修系统进行管理,定点维修单位的服务承诺以及各种车辆的维修项目、价格在车辆维修系统中予以公布。
(二)使用单位可根据维修单位的车辆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情况,从中标的维修单位中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本单位的定点维修单位。
(三)使用单位到定点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通过车辆维修系统进行维修项目申报。
(四)维修单位负责对使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等信息与车辆维修系统中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送修车辆应与车辆维修系统中报修的车辆一致。凡在车辆维修系统中列出的在用车辆,均属于维修单位须按照定点维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维修的车辆。
(五)车辆维修过程中,如果发现应维修的项目与使用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一致时,维修单位应事先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维修单位按照使用单位在网上确认后的项目进行车辆维修。
(六)维修单位按照车辆维修系统中所列的维修项目、价格进行维修和收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车辆维修系统中增加维修项目的,维修单位须在车辆维修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按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送至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在网上审核同意后数据生效。
第十八条
车辆保险 保险公司由各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代表所属单位在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但每个一级预算单位只能选择其中1家保险公司作为本系统(单位)的定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经选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进行更换。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在收到使用单位存入的加油资金后,即向使用单位提供相等金额的正式发票,使用单位以此作为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后,使用单位持维修卡每月及时与维修单位结算车辆维修费用,维修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发票,并通过车辆维修系统打印车辆维修明细单。维修单位不按使用单位所确定的车辆维修项目擅自维修或提供超范围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使用单位不予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实行一个单位使用一张维修卡进行结算的管理方式,不能使用现金、转账支票等进行维修费结算,车辆维修系统不提供非卡结算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总合同》的相关规定,自行与定点保险公司结算车辆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和缴纳标准,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单位车辆的车船税款。
第六章
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的规定确定定点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代表使用单位与中标的定点供应商分别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合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总合同》(以下简称《保险总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负责代表所属单位与选定的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分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分合同》),《保险分合同》内容必须与《保险总合同》内容相符。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使用单位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分合同》条款与《保险总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分合同》的签订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新车入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关于汽车购置、入库的事宜,仍按《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汽车配制、购置及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6]2729号)和《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车辆使用标准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84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车辆信息发生变化,应携带相关资料统一到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办理变更、录入工作。使用单位对车辆库中的车辆信息应认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确保车辆库中的车辆信息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到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办理提取新购车辆手续时,应同时携带以下必需资料:
1.《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 准单》(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除外)2.单位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4.直接支付申请书(如自行结算请带支票)5.经办人身份证 6.加油卡主卡
第八章
旧车处置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使用单位的所有旧车实行统一处置。市财政局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各使用单位的车辆回收与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进行车辆处置,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审核表》(以下称车辆处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批。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在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办理车辆出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车辆处置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北京产权交易所,一份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留存。
第三十三条
北京产权交易所必须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核后的车辆处置审核表办理车辆回收工作,对使用单位上交的车辆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
第三十四条
经验收符合回收要求的车辆,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车辆回收证明一式四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一份交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一份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留存。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车辆回收证明,按照相关规定给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函,使用单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按照以下标准(满足其中条件之一即可)对需处置的车辆进行审核:
1、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
3、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
4、其他经市财政局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
第三十七条
旧车处置收入上缴方式:旧车处置收入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统一上缴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1930号),行政单位的旧车处置收入使用《一般收入缴款书》上缴市级国库,事业单位的旧车处置收入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九章
各部门主要职责
第三十八条
供油单位职责:负责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加油合同》的有关条款,保证为使用单位提供足量油料;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各使用单位的车辆加油、资金使用与结存等明细信息;及时为使用单位办理加油卡充值和开具发票业 务,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燃料费分配计划及时将资金由主卡向副卡中划拨;供油单位所属的各加油站负责对加油车辆、加油卡进行审核确认,严格执行“一车一卡”的加油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维修单位职责:负责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使用单位确定的维修项目,对使用单位的车辆提供维修、保养及其它配套服务;负责对使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进行核对,对发生变化的维修项目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严格执行使用维修卡进行结算的规定,及时与使用单位结算车辆维修费,并负责将车辆维修信息准确录入车辆维修系统;负责对新增加的维修项目进行申报;对于未经使用单位网上确认的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维修单位有权拒绝维修。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职责:负责按照《保险总合同》的有关条款,为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使用单位公务用车提供保险及相关服务;负责根据使用单位每月保险到期的车辆情况,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使用单位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保险公司在收到使用单位交纳的车辆保险费之后,及时向使用单位送达等额的正式发票和保单正本;负责及时将使用单位的车辆保险费信息、理赔和退保信息导入车辆保险管理系统,与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报废解体车辆的退保工作;负责定期组织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保险业务培训,解答车辆保险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北京产权交易所职责:负责使用单位上交车辆的免费接车、存放、审核验收、统计汇总和过户手续的办理;组织和管理鉴定评估机构、旧车拍卖机构、报废车解体机构办理旧车处置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旧 车拍卖、报废车解体收入资金的结算,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旧车拍卖收入和报废车解体收入扣除服务费后上缴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负责每月将旧车处置情况、行政单位旧车处置收入上缴汇总情况和事业单位旧车处置收入上缴分单位明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和国库处。
第四十二条
维修代理银行职责:负责及时为使用单位办理维修卡以及维修卡的充值、挂失、补卡、换卡和注销等业务;负责将变更后的新维修卡号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送至市政府采购服务厅;根据市财政局要求提供各使用单位维修卡中维修资金的结存情况;负责为定点维修单位安装POS机、免费培训,确保维修费结算(刷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职责:负责按照车辆编制和需求申报车辆购置预算,按照车辆经费定额标准编制本单位车辆经费预算;使用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通过车辆管理系统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属车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与统计分析;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内部审核制度;车辆情况发生变化,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到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办理加油资金存入业务,提供本单位燃料费资金分配计划表,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向维修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及时为维修卡存入维修资金,保证车辆维修费用及时结算;对维修单位维修的项目进行网上确认,每月持维修卡按时与维修单位结算维修费用;负责办理本单位车辆保险有关工作;对车辆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有关部门预算主管处室进 行反馈;在新购及处置车辆时,要及时将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服务厅职责:依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局内相关处室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人[2006]3056号)文件精神,负责车辆加油、维修、保险日常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负责为使用单位新购车辆办理加油卡以及加油卡的挂失、补卡、换卡、注销等业务;负责对新增车辆数据信息、加油卡、维修卡的变更信息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车辆库中车辆信息的准确、完整;负责监控和审核维修系统中定点维修单位的维修项目和价格等;负责为使用单位新购车辆办理上保险业务;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保险、购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工作等,解答和协调处理车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定点供应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职责
(一)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职责:负责公务用车燃料、维修、保险和杂项费预算执行的分析和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确定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保险招标方案,组织招标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对供应商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等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协调和处理车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二)政府采购管理处职责:负责核定全市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办理汽车购置和车辆入库、调拨的相关手续;负责对车辆定点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部门预算主管处室职责:负责对使用单位在用车辆 供养方式的确认;负责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新车入库、信息变更手续,确保车辆库中车辆信息的准确、完整;负责对使用单位车辆经费预算审核和执行监督;负责对使用单位旧车处置的审批和监管,办理车辆出库手续,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的车辆回收证明给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函;负责解答和协调处理使用单位在车辆经费使用管理中的相关事宜。
(四)国库处职责:负责办理旧车处置资金的收缴和记账工作,每月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核对旧车处置资金的上缴情况。
(五)绩效评价处职责:研究制定固定资产(车辆)管理相关政策,按照标准审核车辆购置预算,并按照局内职责,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进行监管。
(六)信息中心职责:负责车辆管理系统的维护和完善,保证系统正常使用;根据相关部门的业务需求,修改完善车辆管理系统;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为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开放或增加车辆管理系统使用权限;负责解答和协调处理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是预算支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控制和管理车辆经费的责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行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和处置。如出现虚报冒领车辆经费、不按要求到非中标定点单位办理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处置等违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
对于定点供应商在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使用单位都可以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向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情况。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定点供应商执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或使用单位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定点供应商如果未能全面地、充分地履行合同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市财政局有权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京财采购[2005]715号)对其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车辆管理系统,为各使用单位搭建良好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平台,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适时对车辆经费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强化对使用单位车辆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方位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
原《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1065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1066号)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加油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106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须按本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到本期政府采购合同期满。合同到期后,如情况有变化,将根据下次招标结果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4.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篇四
京兴财[2006]170号
关于对区级定点采购程序变更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定点厂商及供应商:
为方便预算单位采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加强采购监管,从2006年10月份起,对定点采购程序进行变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程序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类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承诺,各预算单位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产品。
二、定点采购的货物范围
主要货物包括:商用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PC服务器、交换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移动存储、碎纸机、投影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空气调节设备(电器)、办公家具、教学设备。1
三、定点采购的具体流程
(一)预算单位应在资金来源确定的前提下,填写《大兴区政府采购立项表》一式三份,列明所需设备的品牌(品牌详见《大兴区定点采购供应商联系表》(附件1))、数量、预算,经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报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政府采购办公室对《立项表》审核无误后,批准政府采购立项,并给预算单位下达《大兴区定点采购通知书》(附件2)。
(三)预算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照《供应商联系表》提供的品目、品牌进行采购,与定点供应商协商货物价格、服务等采购相关事宜,将协商后的结果填写《大兴区定点采购货物购买计划表》(附件3)并返回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审核同意后开具《大兴区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一式五份)。
(四)预算单位与供应商依据《大兴区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签订《大兴区定点采购供货合同》一式三份。
(五)定点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负责送货,安装调试完毕后,由供需双方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填写《大兴区定点采购设备验收单》(附件4),一式三份。
(六)验收完成后,由预算单位填写《大兴区定点供应商满意度评价表》(附件5)。
(七)供应商将《评价表》、《调拨单》、《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到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拨款(备案)手续。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供需双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统一结算的项目向区财政局国库科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拨款手续。
四、要求
(一)定点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办报送《大兴区定点采购供应商商品价格表》(附件6)。当价格调整时,应在价格调整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申报新的政府采购供货价格。
(二)根据各定点供应商供货承诺书,定点采购执行过程中实行最高限价制度。定点供应商和预算单位签订的供货价格可以在不高于最高限价基础上,就供货价格进一步洽商。
五、违规处理
在定点采购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供应商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存在违规行为时,有权向采购办书面提出投诉,采购办认真对待,及时处理,确保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预算单位出现擅自采购定点范围以外的品目、品牌的货物,向供应商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等违规行为,采购办将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
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定点供应商出现抬高产品报价、降低优惠率、提供不合格产品、拆换或截留产品零部件、不履行服务承诺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采购办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供应商处以经济处罚;暂停或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直至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大兴区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大兴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
电话:69265967,联系人:张勇、孙玉艳。
附件:
1、大兴区定点采购供应商联系表
2、大兴区定点采购通知书
3、大兴区定点采购货物购买计划表
4、大兴区定点采购设备验收单
5、大兴区定点供应商满意度评价表
6、大兴区定点采购供应商商品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定点采购程序变更通知
5.北京邮政局 篇五
项目书
项目名称:拓展训练、计算机技能培训 项目开展单位:北京华夏管理学院 服务领域:促进就业 项目简介:
项目目标:
认真做好劳动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强培训工作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举办企事业管理咨询、计算机培训、财会、拓展训练等各类技能和素质培训;为企事业单位机制改革提供专业、系统、全面的管理咨询解决方案。
项目计划: 1、2011年6月-7月依托学校自身以及上级投资单位世华智业集团的独特优势与资源,开展或即将开展促进大学生就业项目、对事业单位及教育系统员工提供拓展培训等服务,完成筹备工作;
2、2011年7月-11月,对即将毕业或者已经毕业的大学生进行岗前素质及能力培训,组织企业供需见面会;对下岗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计算机技能培训,对事业单位及教育系统员工提供拓展培训;
3、2011年11-12月上旬,系统分析数据,撰写各类培训报告;
4、2011年12月,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成效:
1、根据培训的课程,最终,使学员80%能够获得计算机等级证书;
2、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管理咨询的课程培训、拓展训练的培训,提高技能与素质,3、同时创新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使70%的学员企业绩效递增30%-200%,20%的学员企业绩效递增200%以上。
项目创新性:
1、有效利用民办高校的技术与师资资源,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社会管理;
2、使公益事业不仅仅停留在资助和救济的层面,而是帮助弱势群体,提高自身
—1—
素质,使他们不仅能够自食其力,还能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一员,3、共同加入到援助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者队伍。
项目推广性:
政府只需投入少量的管理费用和资源维护费用便可以实现各高校硬件资源和资深师资队伍,资源共享,利用已成熟的教育模式开展所在地周边地区再就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教育,实现企业、政府、社会共赢局面。
项目监管:
1、由主管教育教学和培训就业的主管院长负责设计,提交院务会讨论通过后向董事会申请“岚昕大爱基金”资助和接受社会捐助以及政府购买等方式;
2、将筹集资金通过设立专用账户,在民政部门、北京市教委的正确指导下和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下合理分配使用资金,3、建立项目专项管理制度,对项目相关档案材料及时存档。
4、采取过程监测评估和终期总结验收评估两种监测评估方式,定期撰写评估总结材料,并形成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报告。
项目预算:
总预算450万元:劳务费50万,管理费用10万,筹资费用30万,活动费60万,专家咨询费50万,差旅费5万.资料费20万,活动必需器材、设备费210万,设备维护费15万。
政府购买100万:主要用于项目人员、服务活动和专家咨询、宣传、资料等费用补贴。从而为促进大学生就业项目、对事业单位及教育系统员工提供拓展培训等服务,并产出一份具有社会倡导和政策参考价值的培训报告。联系人:王晓倩 联系电话:010-61985200 E-mail:402186305@qq.com
6.北京邮政局 篇六
中国邮政邮票博物馆矗立于北京市东长安街黄金地段——建国门内贡院西街6号,2007年8月22日正式开馆,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主持建设的国家级“行业龙头博物馆”。
中国邮政邮票博物馆拥有7500平方米的展览大厅、6000平方米的文物库房和近万件邮政文物、数亿枚中外邮资票品等馆藏品。博物馆设有“原始通信”、“古代邮驿”、“近代邮政”、“当代邮政”、“邮票展厅”、“特展厅”以及“珍宝馆”等7个主要展区。
当又一轮朝阳照亮北京城的时候,位于建国门内长安街旁现代化楼群中的中国邮政邮票博物馆也沐浴在早春和煦的阳光里,显得宁静而安详。自去年8月22日正式向公众开放以来,像北京众多的博物馆一样,中国邮政邮票博物馆给首都的文化建设增添了一道靓丽的风景。
邮驿文化源远流长
在博物馆的门前,两尊矗立着的骏马飞驰仿铜雕塑首先映入记者的眼帘:左边是古代驿兵身穿盔甲、跨马疾弛传递军情;右边是现代邮递员肩挎邮包、策马扬鞭递送邮件。在两尊雕塑上,古今两位骑手凝神贯注、目视前方,两匹骏马凌云奋蹄、栩栩如生。
沿着展线的脉络,记者仿佛走进了历史,体验到了邮驿历史大道上的风云变幻。古老的驿站门口似乎传来了清脆的驼铃声,飞驰的骏马仿佛在传递着边关的军情。丰富的文字图片资料、模型和历史文物,讲述的不仅仅是一部简单的邮驿史,更是一部中华民族发展史的缩影,通过邮驿这面镜子折射出中国几千年文化的积淀和社会变迁。
时代变迁记录百年兴衰
“近代邮政”展区真实地再现了清末中国邮政从创新萌芽到主权旁落的全过程。丧权辱国的“客邮”入侵、清代海关试办邮政、光绪皇帝朱批开办国家邮政、收回邮权运动等,无不诠释着洋人在中国土地上的骄横跋扈和中国邮政主权的旁落,以及中国近代邮政的起伏跌宕。一方面,在洋人的把持下,客观上使西方新式邮政制度得以在中国确立和广泛推行,使近代邮政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在洋务运动和国人自强不息的历史发展中,中国人开始了自己开办邮政的创新。古色古香的大清邮政分局景观,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影视片段,为观众讲述了近代邮政鲜为人知的故事。
方寸之地展现万千气象
中国邮政邮票博物馆不仅是一个全方位展示中国邮政发展历史的博物馆,更是一个展示邮票藏品的博物馆——中国邮票博物馆。中外珍贵邮票和封片构成了这里数量最多、受社会民众关注的展品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中国邮票博物馆展出的各种邮票,无论它们充满稚气还是流光溢彩,无论它们灰头土脸还是清新典雅,无论它们是“闺房佳丽”还是“异邦友宾”,它们都有各自的故事和经历。邮票虽小,方寸之地展现万千气象;展馆之大,宽敞展厅演绎古今中外。邮票,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记录和见证了中国近代邮政的风云变幻。
博物馆副馆长杨江告诉记者,邮票是一部读不完的百科全书,将馆藏邮票与社会共享,让公众在五彩缤纷的方寸之地,获取知识、接受教育,为集邮爱好者搭建一个研究、交流的平台,是中国邮政邮票博物馆不变的追求和努力的方向。这里每天展出的藏品尤其是邮票及其原图展品,只是众多藏品中很少的一部分,尚未展出的珍贵藏品还有很多。考虑到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博物馆将会有计划、有步骤、适时地把馆内的珍贵藏品向公众展示。
记者手记:作为一家国家级的行业龙头博物馆,中国邮政邮票博物馆以丰富的馆藏文物、独特的藏品、较高的展览设计水平以及高科技的库存环境,填补了北京博物馆业的空白。2008年是中国邮政邮票博物馆开馆后迎来的第一个新年,也是奥运之年,它的适时开放,既是中国邮政对北京奥运工程和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的一大贡献,也为广大观众提供了一份厚重的精神享受。对全国邮政职工以及有志于邮政事业的后来者而言,它也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历史大学。
7.北京邮政局 篇七
为了进一步推进北京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加强财政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通过社会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评议,制定北京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知识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财政改革,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在民主党派和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4.热心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
二、社会监督员的聘请方法
1.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统战部根据市财政局的意见,推荐人选。根据实际情况,暂聘请五名社会监督员; 2.市财政局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确定特邀社会监督员的人选; 3.由市财政局颁发聘书和特邀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
三、聘任期限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要求在聘期内解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收回聘书。
四、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1.监督市财政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领导部门的工作部署、决定和措施的情况; 2.为涉及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对外服务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反馈有关政务公开、对外服务监督事项的情况; 3.参加市财政局有关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活动、政务公开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务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检查和巡视; 4.协助市财政局作好有关政务公开、对外服务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转递人民群众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5.定期听取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对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人民群众关心的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下完成某项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任务;参加政务公开重要会议,反馈监督检查的情况。
六、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待遇
社会监督员的行政管理和工资、福利、奖金等,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社会监督员参加市财政局政务公开的调查、检查和巡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支付适当的交通补贴和活动经费。
七、本制度由北京市财政局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08-07-08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交通政务公开监督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导,紧紧依靠群众,将政务公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下,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评议的内容是对全局各处室及工作人员实施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公开、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政务公开的成效等。
第三条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座谈会或向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形式,获得社会各界及服务对象对交通局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要充分利用评议活动,促进政务公开的逐步完善,更好地为广大服务对象服务。
第五条 我局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实施。
扬州市卫生监督所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07-8-15 来源:本站
为进一步加强本所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各科室、分所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保持廉洁勤政的工作作风,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将本所的政务工作(有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评议。
二、接受评议的内容
1、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所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3、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4、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履行职责、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情况。
6、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处理行业不正之风以及违法违纪的情况。
7、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有无“暗箱操作”行为。
8、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情况;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落实情况;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的情况。
9、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职业用语规范文明、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服务热情的情况,有无“生、冷、硬、推、拖”现象的存在。
10、依法行政情况。重点是执法科室和分所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依法行政,严把许可准入关,严格执法办案、严格执行罚没标准等情况。
11、执法办案人员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12、由群众评议的其他内容。
三、群众评议的方式方法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对各科室、分所工作进行评议。
2、召开座谈会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被监督单位代表、基层干部代表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测评。评议结果书面向被评议单位反馈。
3、评议卡评议。坚持群众评议工作经常化、长期化,设立群众意见箱、发放评议表。群众可根据评议对象的表现,填写意见和建议投入意见箱,对各科室、分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评议。
4、群众座谈会评议。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群众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5、其他评议方法。
四、对群众评议工作的要求
1、实施群众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2、本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群众评议的组织、监督工作。群众评议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对群众的评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将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向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反馈。
3、各有关科室、分所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要做到能马上改的立即改,不能马上改的要拟定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措施执行的督查工作。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对评议中提出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违者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5、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视反馈需要采取上本所网站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6、对群众评议工作落实不到位和不按时以及不按要求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制度由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物价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局信息公开小组领导下,由本局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条 社会评议方式可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委托媒体、网站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公开的内容情况。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五)公开的效果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基层物价部门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组织准备与宣传发动。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广泛宣传发动。
(二)收集意见、建议。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处(室)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处(室)负责人、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处(室)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有关处(室)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六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请对所在处(室)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对所在处(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 1 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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