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2024-07-2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共10篇)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篇一

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对策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化的深入,服务贸易自由化也发展起来。由于世界各国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无论是欧洲,北美还是亚洲都被经济全球化捆绑在一起,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在贸易自由化中迎接挑战,服务贸易自由化作为贸易自由化在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我们也必须接受它的挑战。本文从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我国的影响出发,就如何应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关键词:服务贸易;自由化;影响及对策

近十几年来,我国服务贸易正在以年平均15%左右的速度迅速增长,但仍然明显落后于货物贸易,而且长期呈现逆差状态。在某种意义上说,积极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并实现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将是21世纪国际经济合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已顺利加入WTO,服务业的开放日益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焦点问题。因此认识到服务贸易的发展对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研究如何融入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一、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的影响

(一)有利于扩大服务贸易出口

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为中国劳动密集型服务产业发挥比较优势获取规模效益打开了市场,一方面可有力地支持我国货物贸易的出口;另一方面组织服务产品的出口可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出口贸易仅靠货物出口的单一结构偏向。进一步开放我国的服务市场可促进我国的服务出口,特别是我国较大的发展潜力的海洋运输、国外工程承包、旅游、卫星发射等服务的出口。

(二)加大我国国内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

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取消地域限制,并且在服务的行业领域和品种上也将逐步取消限制。但是利益的驱动将使外商投资都集中在回报率高的部门和地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我国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外商投资将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和中心城市,而我国经济相对发展滞后的中西部地区、广大的农村,外商投资力度仍然很小,因此更加加剧了服务业发展中东西部差距和城乡差距的扩大。

(三)有利于加快我国服务业和综合国力的提高

我国服务业因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抑制,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提高。要消除这一瓶颈,有效的办法是逐步开放我国的服务市场,有序地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且通过引进的竞争机制,作为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和改变经营机制的推动力,迫使服务部门,转变经营机制,加强管理,以提高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二、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对策

(一)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谈判和区域合作

努力为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竞争环境,在劳动力资源流动方面,力争削弱发达国家对我国劳动力流动的壁垒,发展我国的比较优势。经济区域合作组织的出现和增加,更好地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我国应过多层次、多角度、多领域的协商与合作,努力创造对参与各方都有利的经济贸易环境。积极发展与邻国、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交流,与服务贸易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的贸易往来和技术交流。逐步加大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形成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

(二)政府给予企业适度的保护和支持

政府行为对国家竞争力起决定性作用,美国服务贸易之所以发达,离不开政府的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中国一直缺乏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支持,上面已经提到应制定保护我国幼稚服务产业的政策,并给予服务产业多一些的政策优惠,将信贷等财政政策相结合,为培养高技术人才,引进高新技术,承接国际服务业的转移提供资金的支持。政府还要加强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建设,在法制建设方面,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在指导原则、立法精神和技巧等方面,向国际标准靠拢。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确保令行禁止,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加快我国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

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大都集中在知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必须依靠具有一定专门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来提供,当前国际服务贸易最大的竞争也是来自人才方面的竞争,人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是当前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一个突出矛盾,这对服务贸易的国际化经营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我国必需培养熟悉国际服务贸易的复合型人才,为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不断输入新生力量;其次,应加强对现有人员的短期业务培训,让他们尽快了解和熟悉GATT的有关条款及我国服务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以提高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竞争力。再次,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本市场。通过优惠政策增加国内服务业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积极引进人才。在加强国内服务业人力资源保护的同时,还应防止人才流失对国内服务业所造成的损失。

(四)优化服务业产业结构

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旅游和运输贸易传统服务业上,而我国新兴的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比重仍然偏低。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会议、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提高。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主要是需求潜力大的房地产、物业管理、旅游、社区服务、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行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健全服务贸易的创新机制,促进服务贸易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积极开拓技术、知识型占优势的新兴服务业。使我国服务业产业结构趋于平衡。

总之,入世后,我国服务贸易将逐渐实现良性循环,遵循国际规则来适度开放和保护国内服务市场,这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只要正确分析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我国的影响和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出现的问题,调整贸易发展方向,就能够逐步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孔祥荣.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对策研究[J].新西部(下半月).2009(04)

[2]陈继勇,余道先.知识经济时代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及中国的对策[J].世界经济研究.2009(04)

[3]谭影慧.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新趋势与我国的应对策略[J].商业时代.2009(05)

[4]殷凤.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与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07(01)

[5]胡景岩.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分析[J].中国外资.2006(10)

[6]郑吉昌,夏晴.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相关因素探讨[J].国际贸易问题.2004(12)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篇二

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的服务业发展缓慢, 存在着服务门类不齐全、行业发展失衡等问题, 在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改革开放之前, 服务业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规模小范围局限, 发展十分缓慢。改革开放之后, 国家逐步认识到加快服务业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综合竞争力甚至国家安全, 服务业开始步入轨道, 总体水平也不断提高。总体来说, 我国的服务业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 从停滞不前到蓬勃发展的过程。随着服务业的发展, 我国的服务贸易也有了明显的进步, 服务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范围不断延伸, 结构不断优化, 方式也在进一步丰富。2004年底,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 但服务贸易进口额为589亿, 出口额为697亿, 服务贸易发展仍然存在困难[1]。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 国外的一些服务形式不断进入我国, 使我国的金融、保险、法律、会计、交通运输、仓储、建筑、咨询等行业加入了新鲜元素。而我国在境外的服务性行业也有了不小的进展, 这些都使服务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柱之一。

二、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贸易发展滞后, 与我国总体贸易状况不符

1990—2004年, 中国的货物贸易总额从938.73亿美元增加至11547.4亿美元, 增幅达11.3倍, 而同期服务贸易总额从151.84亿美元增至1345.67亿美元, 只增长了7.8倍, 增速明显滞后。2004年, 中国服务贸易额占整个对外贸易总额 (含货物和服务) 的11.65%, 较2003年还略有下降。服务产业利用外资约占全国外资流入总额的1/5左右。由于服务领域总体对外开放程度较低, 影响了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制度的引进。另一方面, 我国的服务贸易所处的地位与我国的贸易地位不相符。

2、部门结构不合理, 管理体制滞后, 水平较低

我国服务贸易不仅发展相对滞后, 而且结构也欠合理。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 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在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 占份额最大的依次是旅游、运输和其他商业服务等传统的劳动密集型部门, 而全球贸易量最大的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行业如金融、保险、咨询和电信行业, 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 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处于劣势, 虽然初具规模, 但在由于世界级的银行、电信公司合并, 势必会加大其综合实力, 我们也会在竞争中失去优势。目前,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和协调主要由商务部负责, 包括拟定服务贸易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但其管理过于遵守原则, 灵活性差, 与行业、部门管理相互交叉又互相引起矛盾, 实际上属于粗放型的管理, 其管理水平低、效率差, 最终导致了服务贸易效率低下。

3、立法不健全, 尚未形成法律体系

近年来, 服务贸易发展中的法律规范逐步受到重视,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广告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保险法》等。虽然对管理服务贸易有一定的效果, 但是仍缺少一部统一的服务贸易基本法。一些重要部门尚无立法或立法不完备, 操作性差, 一些规定和国际贸易规则还存在着差距, 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不少领域还是空白, 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4、地区封闭现象严重, 规模效益无法形成, 地区发展不平衡, 自由化程度低

首先, 我国新型服务业数目少, 行业发展不充分, 服务贸易额仅占世界贸易额的2%左右, 这与我国货物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不相匹配。其次是部门发展不平衡, 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在出口中所占比重要远远大于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比重。最后, 从整体来看, 服务业的发展受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的影响较大, 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服务贸易发展迅速, 而中西部地区服务出口增长缓慢, 服务贸易较为落后。

三、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 我国参加了整个过程, 而且参与制定了GATS。1990年, 服务贸易谈判进入了市场准入初步承诺谈判阶段, 根据规则, 只有已经开放本国服务市场初步承诺开价单的国家, 才有资格向其他国家提出要价单, 也才有资格参加初步承诺谈判, 成为GATS的成员方。1991年7月, 我国首次向提交初步承诺开价单, 对银行、旅游、近海石油勘探、专业服务和广告等6个行业的市场开放做出承诺。1992年10月, 我国组织15个部门参与市场准入谈判。1993年9月, 我国再次修改初步承诺开价单, 进一步加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 并与同年11月, 提交了服务贸易减让表草稿案。根据GATS的有关规定, 我国政府在初步承诺中表明, 我国的初步承诺开价单是有条件的, 承诺是否有效取决于服务贸易多边框架的谈判结果, 以及其他参加方所做的初步承诺。我国将根据服务贸易谈判的具体情况, 对初步承诺开价单做出适当的增删或修改, 并保留撤回初步承诺和进行技术修改的权利。

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 使更多的国家不断追求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因此加快本国的产业结构调整, 推动自身的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 不断壮大相关新兴服务业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与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 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从而最终改变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不利地位。所以提升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是保证我国服务业在日趋竞争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

1、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战略, 充分发挥服务业的比较优势

我国最充裕的资源就是工资水平不高的劳动力, 从国际竞争的角度看, 我国适合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相关的产业结构也要随之转换。当前, 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国际市场的各种变化的产业发展战略才是首选。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过盛, 大量低素质劳动力聚集在传统的服务行业, 不利于经济的增长, 应该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职业技能, 使之能适应新兴行业的需求。在政策上应该最大限度的放宽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鼓励扶持传统服务业, 大力推动新兴服务业的发展。

2、实施服务品牌战略

服务品牌是一国的经济优势所在, 它标志着一国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现代化程度。而服务品牌在商务活动中又有其独特的功效, 它不仅有利于特色服务的识别和建立, 还有利于保护服务知识产权[资料来源:有品牌的服务创新, 一旦注册之后即拥有了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如我国饮食业中传统手艺很多都已经开始用知识产权保障自我权益和促进创新, 有利于服务机构内部管理, 有利于服务机构关系营销, 更是为企业拓展服务渠道和服务市场奠定了基础。随着国际服务贸易提供商进入我国市场, 国内的竞争呈现国际化态势, 服务业应该重视品牌的树立和发展, 才能和国际服务品牌相抗衡。但是由于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经验较少, 所以适当的学习国外的成功案例, 明确培养的对象, 制定合理的发展计划, 并给予重点培养扶植势在必行。

3、整合服务型企业

在服务业市场上, 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的优势是突出的。首先, 由于大型服务企业规模较大, 生产量和服务性产品质量也都有保证, 因而市场地位高, 市场的占有额相对较大, 对相关经济和行业的影响也大。其次大公司优越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吸引了大批优秀人才, 精英的聚集程度往往与知识和先进技术的运用程度成正比。而高科技的引进, 研究机构的设立, 开发系统的优化都使大型服务性企业以最低的成本和最高的质量获得了最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占尽优势, 但是我国却一直处于原始阶段, 不仅企业的组织化程度低, 生产规模小, 产品质量不过关, 而且产品的科技含量也远远低于同类其它国际市场的产品, 难以形成市场优势。在跨国集团控制世界服务业市场的今天, 我国必须建立自己的大型服务业, 将需要联合、兼并的企业合并, 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将其转变为现代化大型企业。政府应该进行全局性规划和调配, 引导生产要素向大型服务企业集中, 从财政、税收、信贷、改革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 形成一批实力较强、影响较大、有较强影响力的服务企业集团, 并给予发展服务贸易的合理优惠和合法补贴。

4、大力加强中国外包[资料来源:外包———outsourcing服务业

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使企业在成本最小、利润最大的驱使下, 在技术创新和核心垄断不断冲击的情况下, 不得不把一般的生产和服务外包出去, 以最大限度的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的占有率。我们要抓住外包这一新的战略机遇, 积极承接服务外包, 为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奠定基础。由于外包特别是离岸外包可以带来岗位转移, 而且服务外包具有不可逆转性, 发达国家的这些工作一旦流向海外, 就很难再流回, 因此我国承接外包项目可以有效的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

5、放宽市场准入, 形成统一大市场

我国除了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传统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占优势之外, 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业都缺乏竞争力, 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是我国经济开放本身的需要, 也是我国参与贸易自由化提高竞争力的需要。但是我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开放政策才能事半功倍。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业的承受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选择高度开放的准入模式, 国内服务企业在面临资金不足、人才短缺、技术和管理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很难继续维持。所以我国应选择适度保护模式中的开放中的保护, 这样不仅能增强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和综合国力, 更能提高民族服务业的竞争力, 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商务印书馆, 1997.

[2]王绍媛.中国对外贸易[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

[3]任宇.加快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M].财经科学, 2007.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 服务贸易 对策

服务贸易是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10国《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正式宣告了双方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同时也为2010年如期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中国应该以《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为契机,推动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政府和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企业要尽快进入CAFTA角色,有针对性地发展与东盟国家在此领域的合作,创新合作机制,提高服务贸易水平和质量。

一、进一步加大投入的力度,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培育服务市场

1.加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应制定措施,加大对服务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鼓励各种经济形式对服务业进行投资,以现代化的技术装备改善国内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从总体上提高国内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2.大力推进服务业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手段在服务领域的应用。政府应通过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投资力度。

3.改善服务供给。第一要打破国家对一些服务业如银行、保险、电讯等服务业的垄断,允许国内非公有制形式对这些行业的投资或参与经营、鼓励国内民营资本涉足这些服务领域,并强化竞争机制。第二要彻底打破行业垄断,破除以自我服务为主的封闭模式,强化服务业的市场机制,不断提高服务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第三,政府应不断激励各服务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人才更新,鼓励国内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服务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二、进一步加快中国与东盟信息交流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对双方服务贸易的引导作用

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信息的重要作用愈发凸显。因此对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服务业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分析、管理和应用,实现信息交流、信息共享,對于加快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重视对服务业信息源的研究,特别是对与国家战略需要相适应的战略信息源的研究,包括从有效分析、提取、传播、使用的层面加强研究。要重点从信息生态、外宣推力等方面考虑,善于主动整合信息资源,把信息引力牢牢抓在手中。其次要紧紧依靠中国和东盟媒体中的“国家队”,这是服务业信息交流和信息源构建的“主力军”、“集团军”。信息化应从信息源抓起,通过媒体整合与信息集群生成、充分流动,让东盟国家更全面和准确地了解并参与到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市场当中,包括让在中国第一轮对外开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华人华资再次发挥重大作用,引导中国和东盟的资金、技术、项目、政策和人才等各种要素向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领域聚集。

三、进一步推进泛北部湾服务贸易合作,以次区域合作带动整个区域合作

今后一段时间,泛北部湾服务贸易合作将是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的重点。中国西南地区与东南亚陆地相连,隔海相望,加强次区域服务贸易合作具有良好的条件,同时中方积极支持东盟一体化建设,鼓励中国企业参与次区域服务贸易合作,使次区域服务贸易合作成为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一个新亮点。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中国与东盟东部增长区、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增长三角、大湄公河等次区域服务贸易合作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协议》的签订,是推动双方次区域服务贸易合作的天赐良机,今后,双方可重点探讨开展泛北部湾服务贸易合作的可行性。需要关注的是,双方在推动泛北部湾服务贸易合作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东盟各国的需要,泛北部湾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可以先从港口建设、航运等交通物流以及旅游合作等方面切入。首先应充分研究区域合作有关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合作潜力,其次应充分考虑泛北部湾各国的需要,努力把泛北部湾服务贸易合作打造成为互利合作、务实合作、全面合作与创新合作的典范。

四、进一步发展出口导向型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出口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篇四

使用说明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是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国办发〔2017〕51号)为基础,根据《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银发〔2015〕339号)等要求,结合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制定。

二、《指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划分金融服务业范围,共涉及10个类别、48项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外资投资设立金融机构管理(市场准入限制)和外资准入后业务管理(国民待遇限制),涉及类别、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效力层级、措施来源、措施描述等内容。

三、《指引》中未列出的与金融审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例外规则,涉及上述事项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1页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服务业投资参照《指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五、《指引》之外的金融领域,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5.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篇五

加入WTO后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对策

服务业迅速发展是20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之一.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开放服务贸易和市场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既有有利的方面,又有不利的方面.本文着重讨论以下问题: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在入世后对服务贸易应采取的对策.

作 者:沈明其 作者单位:安徽财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安徽蚌埠,233061刊 名:湖南商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NAN BUSINESS COLLEGE年,卷(期):10(1)分类号:F752关键词:服务贸易 比较优势 竞争优势 对策

6.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篇六

监理工作指引(试行)

一、范围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的380/220伏电力客户受电工程建设适用于本工作指引。统建住宅小区、20千伏供电的客户受电工程建设仍按《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

本工作指引未涉及的内容,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横琴新区电力客户受电工程建设应选用《横琴自贸区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横琴自贸区1kV及以下配电装备技术导则(试行)》。本工作指引只规定了主接线型式、设备技术要求及受电工程相关的主要技术原则,客户设备选型需按照电力负荷等级、重要电力客户分类及地区实际应用情况进行选取。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指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引,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供用电规则》 《横琴自贸区20kV及以下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珠海横琴自贸区低压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三、术语与定义

1、零散客户:指用电地址为非统建建筑且申请用电容量小于200千瓦的客户。

2、综合资质监理单位:本指引要求客户委托的综合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电力工程专业资质。

四、受电工程参建单位资质要求

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供用电规则》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规定,客户受电工程实施设计、施工全过程监理制度,客户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试验单位以及合格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实施供用电产权分界点客户侧的受电工程。

(一)客户 1.零散客户

应当由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实施,完工后由客户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向电网企业申请接火送电。工程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工程实施人员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情况;

(二)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

(三)受电装置自检或第三方测试合规、合格;

(四)受电装置满足安全接电要求;

(五)工程实施人员与零散客户签章确认。2.非零散客户

客户应当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试验单位以及合格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实施受电工程建设。受客户委托的电力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负责实施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参与并监督隐蔽工程中间检查、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应当出具监理报告,针对下列事项给出明确的监理意见:

(一)设计、施工、试验等单位资质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二)受电工程设计是否合格;

(三)隐蔽工程中间检查、竣工验收是否合规、合格;

(四)受电装置自检或第三方测试是否合规、合格;

(五)受电装置是否可以满足安全接电要求。

(二)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非零散客户应委托电力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具备综合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名单可登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查询(http://)。监理单位应在珠海市建设监理学会进行备案。

(三)设计单位

根据客户的供电电压需求,客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产权范围内电气设备开展设计。220V/380V电压等级的非零散客户应委托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20kV电压等级的客户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单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查询。

五、受电工程建设

(一)受电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负责受电工程设计审查,会同客户进行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或检查,工程完工后与客户共同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1受电装置设计监理: 1.1.1监理标准:

(1)核对客户委托设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设计委托书;

(2)设计是否符合《横琴自贸区20kV及以下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珠海横琴自贸区低压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和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的要求;

(3)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电气技术规范。特别是受电装置、计量装置、设备载流量、联锁装置、平面布置,是否满足安全、经济、合理的要求;

(4)设计资料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依据:

《横琴自贸区20kV及以下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 《珠海横琴自贸区低压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1.1.2监理意见:

监理单位出具《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监理意见书》,该意见书须客户、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签章确认。

1.2受电装置施工监理: 1.2.1中间检查标准

(1)核对客户委托施工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进行核查;

(2)检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4)检查安装质量、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及安装规范要求。设备安装是否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5)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施工单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及技术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6)检查电气设备元件安装前的特性校验等是否符合要求。(7)按照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逐项检查隐蔽工程,如电缆沟的施工和电缆头的制作,接地装置的埋设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杆、塔基础等。

1.2.2竣工检验标准

(1)核对受客户委托试验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试验资质进行核查。

(2)检查客户电工是否具备合格有效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明,人员数量是否足够,是否已在电网企业备案存档。工作人员严禁现场代替客户电工进行电气操作。

(3)核实现场与确定的供用电合同是否对应。(4)检查工程是否按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安装。

(5)检查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6)检查设备交接试验资料是否合格、完整等。(7)检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满足要求。1.2.3验收意见:

监理单位出具《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现场作业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现场作业表》,须客户、施工单位、试验单位与监理单位签章确认。

1.3受电装置自检或第三方测试: 1.3.1受电装置自检或第三方测试标准:

监理单位应对受电工程产权分界点到客户表后出线第一道开关(含开关)进行自检,或由客户委托试验企业进行测试。

(1)受电工程接入点开始到客户表后出线第一道开关(含开关)之间的电缆试验。

(2)受电装置客户产权侧的开关保护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规范。(3)受电装置客户产权侧的开关是否能够正常动作。(4)受电装置是否可以满足安全接电要求。1.3.2受电装置自检或第三方测试意见:

测试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出具《受电装置自检报告》,须加盖监理单位须提供受电工程接入点开始到客户表后出线第一道开关(含开关)之间的电缆试验报告、受电装置客户产权侧的开关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结果。

(二)受电工程设计

设计单位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横琴自贸区20kV及以下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与《珠海横琴自贸区低压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开展受电工程设计。客户应与设计单位签署委托书,监理单位应对设计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委托设计的图纸出具终审意见,审查合格后方可按图开展施工。

1、设计依据:

《横琴自贸区20kV及以下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 《珠海横琴自贸区低压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12325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 2005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549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8857 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 50045 GB 50052 GB 50060 GB 50062 GB 50217 GB 50227 GB 50293 GB 50613 GB 12326 JGJ 16

GB 50057 GB 50054 GB/T50065 DL/T 401 DL/T 448 DL/T 599 DL/T 601 DL 755

DL/T 825 DL/T 842 DL/T 5130 DL/T 5154 DL/T 5221 DL/T 5220 DL/T62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设计规范

高压电缆选用导则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范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 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 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GB/T 29319-201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电监安全[2006]34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 电监安全[2008]43 号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Q/CSG 11624 配电变压器能效标准及技术经济评价导则

2、设计单位提供资料:

(1)受电工程设计图(加盖客户、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公章);(2)设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设计委托书。

(三)受电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横琴自贸区20kV及以下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与《珠海横琴自贸区低压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开展受电工程施工。客户应与施工单位签署委托书,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并组织电力技术人员对客户受电工程的电气装置施工质量及其生产准备进行全面检查。

1、现场施工依据:

《横琴自贸区20kV及以下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 《珠海横琴自贸区低压工程技术要求和标准》 受电工程设计图

2、施工单位提供资料:(1)中间检查部分:

1)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委托书); 2)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 3)工程概况说明或工程内容明细表; 4)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隐蔽工程部分);

5)客户与监理单位共同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的合格证明(施工单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自检报告;建设单位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6)接地电阻测试报告;

7)《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现场作业表》 8)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竣工验收部分:

1)客户委托的试验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若客户只委托一家施工单位完成受电工程项目,则不需重复提供);

2)工程概况说明或工程内容明细表; 3)工程竣工图;

4)施工、试验单位委托书; 5)施工及试验单位资质证明; 6)施工及试验人员持证情况; 7)施工单位工程施工记录、自检报告; 8)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9)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报告;

10)产品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 11)缺陷整改记录;

12)安全工器具清单及试验报告; 13)电气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14)运行人员值班电工名单及进网作业资格; 15)《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现场作业表》

六、附录:

1、《资质核验监理意见书》

2、《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监理意见书》

3、《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工作指引》

4、《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工作指引》

7.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篇七

关键词:中国—东盟贸易区,贸易效益,对策及建议

1 前言

随着贸易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区域经济合作已变成多数国家及地区的战略选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经济实力具备较大规模, 与周边国家及地区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是我国政府及商界多年的目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勾画与实施正是顺应了全球经济发展规律。从2010年该贸易区正式成立到现在, 半年多时间过去, 中国与东盟地区的合作是否真正成效?本文将通过研究中国—东盟贸易区的贸易效应, 深入研究中国与东盟地区遇到的问题, 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希望能够对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2 中国—东盟贸易区发展现状

中国—东盟自贸区最初是在2000年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的;2002年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启动组建贸易区计划;2004年初实施“早期收获”计划, 开始下调农产品的关税;2004年底,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签署, 标志自贸区建设进入实质性执行阶段;2005年《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开始实施, 七千余种产品降低关税;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至此贸易区成为一个涵盖十一个国家、十九亿人口、GDP达六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 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2002—2010年, 大幅下调关税阶段;第二阶段, 2011-2015年, 全面建成自贸区阶段, 贸易的绝大多数产品亦实现零关税, 同时双方实现更广泛深入的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投资市场;第三阶段, 2016年之后, 自贸区巩固完善阶段。

3 中国—东盟贸易区的贸易效应

3.1 正贸易效应

(1) 贸易的创造效应。

是指在自贸区里, 随着各成员国关税水平的削减或取消, 区内成本高的产品被成本低的产品所替代, 较低的价格优势增加了贸易量, 使原来不可能发生的贸易被创造出来, 从而提高了进口国的经济福利。中国与东盟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似, 双边贸易的商品结构也有水平型分工特征, 更加有利于获得贸易创造效应。

(2) 贸易的转移效应。

是指区内各成员国之间关税的减少, 导致各成员国把原来从非成员国的低成本产品转换为从区内成员国高成本产品的进口, 这种现象增加了开支, 从而减少了福利。中国和东盟同属于发展中国家, 产业结构和竞争力水平有很大的相似性, 在贸易国别分布上和进出口商品结构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 中国和东盟间双方的贸易都很难替代各自与区外发达国家间的贸易往来, 建立自贸区后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不是很大。

(3) 贸易的规模经济效应。

自贸区建成后形成一个近2.5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达1.6万亿美元贸易总额的经济区, 中国和东盟各国的企业可以通过自由贸易区这个稳定的大市场销售自己的产品, 以此取得规模经济产量。

(4) 贸易的刺激投资效应。

根据罗伯津斯基定理, 直接投资的增加将扩大产出水平, 提高生产力, 推动经济向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发展。CAFTA建立后的两个季度里, 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增加了35%, 中国对东盟的出口会增加56%。

3.2 负贸易效应

(1) 竞争格局仍然没有改变。

从2009年中国对欧洲和日本的出口来对比, 东盟地区在一些产品上的竞争仍很明显:中国出口美国、日本市场数量最大的都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 分别占两国该类产品进口的49%和57%。而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等国也是美、日市场上此类产品排在前6位的重要来源。

(2) 东盟区内部合作的矛盾。

东盟具有内生的脆弱性, 在东盟的十个成员国中, 既有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 又有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 在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上存在巨大差异, 这种经济发展程度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区内既有合作也有竞争。

(3) 对国际形势的影响。

特别是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 以及韩国、台湾地区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创立表现出密切关注。美国是东亚各国最大的海外市场, 一些东亚国家的经济增长直接得益于对美出口, 另一方面, 东盟各成员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双边经济合作协定的签订也正在紧锣密鼓的展开。这都给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4 中国—东盟贸易区贸易效应的对策及建议

4.1 以加工贸易促进产业升级

我国的国际贸易方式主要采用“三来一补”的加工贸易, 该贸易方式一直占出口的很大比重, 根据海关总署提供的数据, 2008年我国加工贸易出口额为6176.6亿美元, 占我国出口总额的51%。加工贸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 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加工贸易引进的技术质量不高, 产品附加值较低, 加工贸易波及效应差, 很难带动国内产业升级。因此, 我国应将加工贸易纳入国家产业政策范畴, 以加工贸易方式带动国内产业进入国际市场。

4.2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贸易结构优化

我国的产品缺乏竞争力的重要原因是产业结构滞后, 升级速度缓慢。我国的产业结构现状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 产业结构层次低, 缺乏竞争力。我国目前依旧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占主体, 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比例很低。产业结构的高层次化和合理化是促进产业内贸易发展的根本保证, 要提高我国产业和产品的竞争力, 就必须调整产业结构, 使其符合中国与东盟之间产业内贸易的特点。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工业制品方面存在的竞争程度较大, 并且工业制品在中国与东盟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非常大, 我们应该仔细分析我国在这方面产品的竞争优势, 尽量避免与东盟国家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 积极形成与东盟各国在工业制品中不同种类产品的互补。

4.3 发挥规模经济, 增强产品竞争力

规模经济与产业内贸易是相互联系的, 由于目前我国生产制造品的绝大部分企业没有达到最小有效规模, 所以其产品成本居高不下, 大大削弱了这些企业在积极参与到其水平分工和生产链中。产业结构的高层次化和合理化是促进产业内贸易发展的根本保证, 要提高我国产业和产品的竞争力, 就必须调整产业结构, 使其符合中国与东盟之间产业内贸易的特点。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工业制品方面存在的竞争程度较大, 并且工业制品在中国与东盟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非常大, 我国外贸企业应该仔细分析我国在这方面产品的竞争优势, 尽量避免与东盟国家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 积极形成与东盟各国在工业制品中不同种类产品的互补。

4.4 扩大双方之间投资, 促进贸易发展

外商直接投资的效应将给中国和东盟带来经济发展的契机, 我们应该重视通过外资的促进来带动贸易的发展。因此首先应该积极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自由化, 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1) 可组织经济学者研究东盟国家现行的外资状况, 为今后“10+1”地区投资制度的安排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投资自由化, 促进东盟成员国加快削减其投资限制, 开放投资领域。

(2) 应该重视和鼓励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中国正在实行“走出去”战略, 鼓励和支持有竞争力的中国企业到东盟投资设厂, 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一个重点。政府要鼓励企业利用东盟国家的引资政策和要素比较优势, 积极“走出去”, 投资东南亚地区。同时政府应该制定各种优惠政策, 在政策上要给各类企业以平等的海外经营权利, 切实保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建立和完善海外经营管理制度, 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获取利润能力强的企业多出口, 发展相对优势产业和企业。政府应该在信贷、税收、外汇管理政策上制定优惠政策, 比如在外汇管理方面适当放宽企业应有的资金调度空间, 在税收方面适当减免一些出口税和进口税, 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安排。我们还可以创建一批吸引外资的工业园区和集高精尖技术研发及高科技产品生产为一体的高技术园区, 为充分合理地利用外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园区内合理地配置资源, 促进企业产业规模的形成, 为企业跨国经营作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周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因素及发展前景[J].理论与现代化, 2006, (11) .

[2]王晓峰.浅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前景[J].现代商业, 2008, (4) .

8.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合作商机良多 篇八

专题展示和活动内容更丰富务实

继续举办金融服务展和金融论坛。本届博览会金融服务展集中展示个人理财、企业金融、金融信息咨询等方面内容。会期将举办第三届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中国—东盟基础设施投融资合作论坛、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洽谈会等系列活动。

举办国际教育交流及教育、培训项目推介活动。适应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蓬勃发展、双方合作不断深化的需求,本届博览会计划举办“维伯教育——2011海外投资论坛及项目推介会”,探讨国际投资环境、趋势,以及国际教育资源合作、国际教育产业投资等内容。

首次设置旅游服务展区。本届博览会根据双方在旅游合作方面的特点和需求,在服务贸易专题中首次设置旅游服务展区,以整体特装和展示墙的形式展示中国和东盟国家城市形象和旅游服务等,并与博览会“魅力之城”专题结合起来。

优质服务更贴心周到

第八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往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为参展参会客商提供优质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贸易专题展和现场活动的成效。

切实做好洽谈预配对。展会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将根据参展参会企业和商家的报名需求,预先安排现场洽谈配对,举办小型研讨会、专业买家巡馆等专场活动,促进合作双方互动,切实提高成效。提供周到细致的展会服务。主办方将在场馆资源配置、展览洽谈环境、展会信息传递、住宿、交通和旅游资讯等方面为参展参会客商提供优质的服务。此外,会期将继续开通南宁至东盟国家各主要城市的临时直航包机。各大主流媒体强势推介。第八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还将整合中国、东盟以及全球170多家主要媒体和专业媒体资源,加大相关系列活动的宣传推介力度,更广泛深入地传导中国及东盟各国服务贸易需求商情、投资环境与政策等资讯,寻求更多的合作机遇。

服务贸易合作前景更好

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2010年1月,自贸区如期建成,中国和东盟国家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双方的合作交流机遇更多,服务贸易额快速增长。双方服务贸易发展步入快车道,合作层次不断提高。中国—东盟博览会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成效显著,为双方服务贸易合作搭建了重要平台。第七届博览会首次增设的服务贸易专题,得到东盟各国和中国企业商家的充分肯定。东盟和中国的投资、金融和服务机构等,纷纷组织企业参展参会,围绕金融、物流和教育服务三个重点领域,集中展示企业的形象与服务内容。

9.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强化国际贸易功能集成,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增强辐射带动功能,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第四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奖励规定也可以自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建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和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自贸试验区政策、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

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事务,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决定片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和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依法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健全与海关、检验检疫、海事、海警、边防、港务、金融监管等中央驻粤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自贸试验区应当为中央驻粤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并创造条件使自贸试验区成为中央驻粤单位推进改革试验的重要平台。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片区管理机构下放片区履行职能所需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对下放的权限,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对属于省、市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以外,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行使。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创新措施,报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

自贸试验区片区的创新措施涉及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权限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先行先试。

自贸试验区片区的创新措施涉及国家有关部门权限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片区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先行先试。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的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

自贸试验区片区的创新活动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省或者片区所在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省、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片区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省或者片区所在市制定的规章的,省、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行政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引进、重大创新措施和方案的制定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设置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可以借鉴国际惯例探索适合片区实际的治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片区可以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自贸试验区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听取驻区单位以及片区内企业、个人对片区工作的意见,并及时根据相关诉求提出创新意见。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推广。

第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对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

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

第十九条 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纳入对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航运、商贸、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外的领域,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实行备案管理,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片区外商投资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投资一般项目由片区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保留核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实行一点接入、一次申报、一次办结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加快建设电子口岸,建立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企业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口岸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口岸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措施,探索自贸试验区与进出境口岸间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监管制度创新。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海关通关监管制度。

境外货物进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统称围网区域),可以实行先入围网区域、再报关的通关模式,对围网区域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对围网区间流转的货物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境外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重点敏感货物外,进入围网区域的其他货物免于检验。

围网区域的货物出区进口前,依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对流转于围网区域内企业之间的仓储物流货物,免于实施检验检疫。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予检验。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规范发展的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完善进出口货物查验办法,增强查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免除查验结果正常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金融发展和人才集聚的.有关税收激励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税收政策试点。

遵循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完善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区域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第四章 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九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片区根据片区特点和实际,发展与片区相适应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促进先进制造业、服务业等高端产业集聚发展,提高生产服务业国际化程度,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

第三十条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

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重点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

珠海横琴新区片区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商务金融服务、文化科教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建设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总部、亚太总部、地区总部及营运总部、研发总部等多形态总部,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第三十二条 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科技、金融、信息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拓展服务外包、软件开发、工业设计、信息管理等服务贸易新领域,搭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海空港联动,发展国际航运与物流业。加强与区外航运产业聚集区协同发展,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协同运作模式。

完善航运服务发展环境,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舶租赁、国际邮轮、游艇、国际海事咨询、国际航运保险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业。

简化国际船舶进出自贸试验区港口手续,优化国际船舶营运许可、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各类金融法人机构、区域总部、业务总部、专业子公司、离岸金融中心、财富管理总部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港澳投资者发起设立合资金融机构;集聚境内外金融资源,对接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推动境内人民币市场和境外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联动;发展与自贸试验区产业相结合的新型金融业态,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重大金融平台。

第三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新型要素交易平台、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境内外维修、跨境电子商务、汽车平行进口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征退、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适应新型贸易业态发展。

第三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服务于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发展加工贸易结算业务、建设结算中心,推进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和后续服务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开展泛珠三角区域的经贸合作,强化对泛珠三角区域的市场集聚和辐射功能,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和国际贸易,探索构建国际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

第三十九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探索实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标准和规则,开展智慧城市、绿色建筑、出口产品低碳认证,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区。

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

第四十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试点工作。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四十一条 支持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办理经常项下结算业务、国家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跨境投融资活动。

提高自贸试验区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建立健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推动自贸试验区内跨境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推动开展人民币双向融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并按规定使用,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境外项目的人民币信贷投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个体工商户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资金支持。

10.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 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

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

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第二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一缔约方应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向所有其他缔约方的本协议和《框架协议》涵盖的货物给予国民待遇。为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关税削减和取消

一、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逐步削减被列明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二、依照本协议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税目应包括所有未被《框架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税目,这些税目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

(一)正常类:一缔约方自愿纳入正常类的税目应依照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模式逐步削减和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并应实现模式中的降税门槛所规定的目标。

(二)敏感类:一缔约方自愿纳入敏感类的税目应依照本协议附件2中的模式削减或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三、根据本协议附件1和附件2,各缔约方按照本条履行的承诺应适用于其它所有缔约方。

第四条 透明度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条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本协议和《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将在本协议的附件3中列明。

第六条 减让的修改

一、本协议的任一缔约方可同其已按照本协议做出减让的另一缔约方谈判并达成协议,修订或撤销在本协议下达成的上述减让。

二、在上述可包括关于其他产品的补偿性调整条款的谈判和协议中,所涉及的各缔约方应保持对等互利的减让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在上述谈判和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中规定的水平。

第七条 WTO规则

一、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各缔约方基于本协议第十七条对本协议进行审议所可能达成的任何未来的协议,各缔约方,由此同意并重申它们遵守WTO规则中有关条款的承诺,其中包括非关税措施,技术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和知识产权。非WTO成员的缔约方应根据它们加入WTO的承诺遵守WTO的条款。

二、在本协议中没有被特别提及或修正的WTO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条款,应在必要修正后适用于本协议,除非文中另有要求。

第八条 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一、除非WTO规则允许,各缔约方不应在任何时候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O成员的缔约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后[越南:4年]或根据其加入WTO的承诺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二、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快列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除外)以逐步取消。取消这些非关税壁垒的时间框架应由各缔约方共同商定。

三、各缔约方在实施本协议时应公布其数量限制的有关信息并使这些信息易于取得。

第九条 保障措施

一、每一为WTO成员的缔约方,保留其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及《WTO保障措施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二、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一缔约方有权在某一产品的过渡期内针对该产品启动保障措施。上述过渡期始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于该产品完成关税减让或取消的五年之后。

三、如一缔约方因履行其依据本协议或《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或者,如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和一缔约方因履行其依据本协议或《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其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任何特定产品的数量有绝对的或相对于其国内产量的增加,且此种情况已对进口方生产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有权采取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四、一缔约方采取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后,可将所涉产品的适用税率提高至保障措施采取时适用于该产品的WTO最惠国税率。

五、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的最初实施时间不应超过三年,可最多延长一年。不论对某一产品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实施期限如何,该保障措施应于该产品过渡期届满之日终 2 止。

六、在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时,各缔约方应适用WTO保障措施协定中关于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则,但《WTO保障措施协定》第五条所列的数量限制措施及第九、十三、十四条不适用。《WTO保障措施协定》的所有其它条款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对于来自一缔约方的产品,只要其在进口成员中所涉产品进口中的份额不超过从各缔约方进口总量的3%,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

八、在依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第八条寻求补偿时,各缔约方应寻求第十二款中提及的机构的斡旋,以在中止任何相等的减让义务前确定实质相等的减让水平。所有与此斡旋有关的程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90天内结束。

九、当一缔约方终止针对某一产品实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时,该产品的税率应为根据本协议附件1及附件2所规定的关税减让表在保障措施终止之年的1月1日本应开始实行的税率。

十、各缔约方之间及送达第十二款中提及的机构的所有与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相关的官方信函和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英文。

十一、当一缔约方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时,不得同时依据第一款的规定诉诸WTO保障措施。

十二、为实现本条之目的,在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常设机构之前,所有列入本协议的WTO保障措施协定条款中提及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均应指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或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常设机构在设立后应替代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和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

第十条 承诺的加速实施

本协议不能阻止各缔约方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以加速实施在本协议下做出的承诺,此类协议应经全体缔约方相互同意并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措施

如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一缔约方可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采取限制性进口措施。

第十二条 一般例外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类似的有关缔约方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一)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三)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四)为保证与本协议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与海关执法、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四款和第十七条实行的有关垄断、宝库专利权、商标和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有关的措施;

(五)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六)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七)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八)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协定符合WTO其WTO不持异议 3 的标准,或该协定本身提交各缔约方且各缔约方不持异议;

(九)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但是此类限制不得用于增加该国内产业的出口或增加对其提供的保护,也不得偏离本协议有关非歧视的规定;

(十)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但是任何此类措施应符合以下原则:即本协议的各缔约方在此类产品的国际供应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份额,且任何此类与本协议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即行停止。

第十三条 安全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一)要求任何一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二)阻止任何一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行动:

1.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2.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的行动;

3.为保护重要通讯基础设施免遭使该基础设施失效或功能削弱的蓄意图谋所采取的措施;或

4.在战时或国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三)阻止任何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第十四条 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东盟十国中的每一个成员国同意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对中国与东盟十国中任何一个成员之间的贸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

第十五条 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

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行使中央、州、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的授权)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第十六条 机构安排

一、在建立常设机构前,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在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议的支持和协助下,应检查、监督、协调和审议本协议的执行。

二、东盟秘书处应监测并向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报告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在东盟秘书处行使其职责的过程中,各缔约方应予以合作。

三、每一缔约方应指定联络点,为各缔约方就本协议涉及的任何问题进行沟通提供便利。应一缔约方的请求,被请求缔约方的联络点应确定负责该问题的机构或官员,并为便利与提出请求的缔约方之间的沟通提供协助。

第十七条 审议

一、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召开会议,此后每两年或任何适当的时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开放货物贸易,并就本协议第7条涉及的问题或各缔约方同意的任何其他问题制定规则和谈判协定。

二、在考虑各自执行本协议情况的基础上,各缔约方应在2008年对敏感产品进行审议,以提高敏感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对敏感类产品的数量进行进一步的、可能的削减以及审议被一缔约方列为敏感的产品的对等关税待遇条件。

第十八条 附件和将来的文件

本协议应包括:

(一)附件及其内容应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以及

(二)将来依据本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 修正

各缔约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正,此类修正应在各缔约方达成一致的日期生效。

第二十条 杂项条款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影响或废止一缔约方依据其现为缔约方的协议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争端解决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适用于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交存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第二十三条 生效

一、本协议经各缔约方代表签署后,于二OO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各缔约方应在二OO五年一月一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

三、如一缔约方未能在二OO五年一月一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该缔约方依照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开始。四、一缔约方一俟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应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本协议于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万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附录1

列入正常类税目的关税削减和取消模式

一、被每一缔约方自愿列入正常类的税目应根据下列减让表逐步削减和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见下表)二、一缔约方将一税目纳入正常类,对于该税目,该缔约方应当享有其他缔约方根据附件1或附件2及其中的规定与条件对该税目进行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遵守其对该税目关税削减和取消的承诺,就应当享有这一权利。

三、第1款中相关减让表所设定的关税税率仅列出在特定实施年份由每一缔约方针对所涉税目实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水平,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四、应根据本附件第1款中列出的减让表所规定的时间框架,将正常类中征收从量税税目的 5 关税等量削减至零。

五、对于列入正常类实施最惠国税率为0%的所有税目,其税率应保持在0%。对于税率削减为0%的税目,其税率应保持在0%。任何一缔约方不应被允许提高任何税目的税率,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六、作为根据上述减让表削减和/或取消实施最惠国税率承诺的一部分,每一缔约方承诺根据下列门槛进一步进行关税的削减和取消:

(一)东盟6国和中国

1.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05年7月1日将正常类税目中4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

2.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07年1月1日将正常类税目中6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

3.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0年1月1日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不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享有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取消关税的灵活性。

4.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前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

(二)东盟新成员

1.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09年1月1日(对越南)、2010年1月1日(对老挝、缅甸)、2012年1月1日(对柬埔寨)将正常类税目中5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2.柬埔寨、老挝、缅甸应不迟于2013年1月1日取消正常类税目中40%的税目的关税。3.对越南:正常类中不迟于2013年1月1日取消关税的税目的比例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确定。

4.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不超过250个六位税目享有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取消关税的灵活性。

5.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

七、应将各缔约方在附录1中列明税目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税率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对东盟6国和中国)、2018年1月1日(对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取消。

附录2

列入敏感类税目关税削减/取消的模式

一.每一缔约方列入敏感类的税目数量不应超过如下上限:

(一)东盟六国与中国:400个六位税目,进口总额的10%(2001年贸易统计数据);

(二)柬埔寨、老挝和缅甸:500个六位税目;以及

(三)越南:500个六位税目,进口金额上限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决定。二、一缔约方列为敏感类的税目可被进一步划分为敏感清单和高度敏感清单。但高度敏感清单中的税目数量不应超过如下上限:

(一)东盟六国与中国:不应超过敏感类税目总数的40%或100个税目,以低者为限;

(二)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应超过敏感类税目总数的40%或150个税目,以低者为限;以及

(三)越南: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决定。

三、缔约方应按照如下模式削减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取消敏感类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一)东盟6国与中国应将适用于各自敏感清单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这些税率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0-5%。

(二)柬埔寨、老挝、缅甸应将适用于各自敏感清单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这些税率应不迟于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0-5%。

越南应将适用于其敏感清单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削减至一定的水平,6 这一水平的税率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决定。这些税率应不迟于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0-5%。

(三)缔约方应将适用于各自高度敏感清单中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削减到至少50%,东盟6国与中国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完成,东盟新成员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完成。

四、应根据本附件第3款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削减敏感类中征收从量税税目的关税。这些税目的关税削减幅度应等于在同一年需削减关税的敏感类中征收从价税税目的关税平均削减幅度。

五、尽管第3款中设定了减让表,任一缔约方可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加速削减和/或取消敏感类中税目的税率。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将敏感类中的税目转入正常类。六、一缔约方敏感清单中税目的对等税率应按如下条件处理:

(一)如一缔约方将一税目列入敏感清单,该税目的税率必须在10%或低于10%时才能享受对等待遇;

(二)一缔约方列入敏感清单的税目的对等税率应为该缔约方对该税目适用的税率,或提供对等税率的另一方或各方的正常类税目的适用税率,以两者之间较高的税率为准。

(三)一缔约方列入敏感清单的税目的对等税率不应超过提供对等税率一方或各方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七、对实行配额内和配额外税率管理的税目的处理方法,包括关税削减/取消模式,应不迟于2005年3月31日由各缔约方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讨论应包括但不限于配额内和配额外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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