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问题汇总

2024-09-20

社保问题汇总(精选8篇)

1.社保问题汇总 篇一

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

(一)门诊诊疗费

1.诊疗费票据是4元,医保基金支付2元,给予患者的收据样式什么样?如何购买?

答:相关部门印制新的诊疗费票据,供实时结算后使用。其中部队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总后卫生部的诊疗费收据,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税局的诊疗费发票,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非营利的医疗机构诊疗费使用市财政的定额收据。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诊疗费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28号)。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原渠道申领和购买。2.挂号费中的诊疗费是否单独出具明细?

答:全额交费患者使用现有票据,持卡就医患者使用定额诊疗费票据,不需单独出具明细。3.特需门诊诊疗费是否纳入支付范围,如何收取?

答:诊疗费超过报销标准的,按医保外上传;诊疗费符合报销标准的,按正常途径上传。

(二)门诊就医的问题

1.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患者挂号后,就诊、化验、检查、取药、治疗、收费等都要刷卡识别身份。使用社保卡后,存在两卡共存状态,不能兼容使用同一读卡器势必给参保患者带来不便,应如何解决?

答:根据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HIS改造完成后,应能够使用社保卡为医保患者在院内提供全程服务,院内就诊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2.医院普遍反应,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手中持有多本医疗手册,造成医院不能判断既往治疗、用药情况,有可能发生重复开药、超量等现象,由此受到处罚,医院不能接受,如何处理?

答:医生、患者各负其责,各自承担自己的问题。参保人员应保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查看、书写“病历手册”,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有医生工作站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工作站系统辅助医生诊治,避免同一参保人员在本院的重复就医和取药。

3.门诊持卡结算后,请明确规范哪几类药物可开一个月量?包括社区的慢病吗?高血脂、慢性支气管炎包括在内吗?

答: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未做调整,具体应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文件执行。

4.在实行门诊实时结算之前,是否需将超过起付线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费用进行上传?

答:无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起付线,所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就诊费用明细均应上传。5.病历手册与目前医院使用的门诊病历是否一致,用完后如何判断上次就医信息?

答:继续使用现有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就医信息以病人出示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为准。

6.病人就诊时,三级医院所开药物超出常规用量,下级医院是按医嘱使用还是按说明书使用,如何避免引起纠纷?

答:药品的使用要符合药品目录规定,同时符合说明书规定。

7.医保病人的自费药与目录内药能否开在一张处方上,是否必须分开两张处方?

答:必须分开两张处方。

8.晚间就诊时,开药量应按门诊还是急诊执行?系统是否按时间段划分是急诊还是门诊?

答:急诊、门诊的界定应根据医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医保系统不会按时间段划分急诊或门诊。9.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

答: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10.信息系统中对于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是否有提示?

答:该问题需通过定点医疗机构HIS升级改造解决,凡进行过社保卡信息与院内就诊卡信息绑定的人员,再次就诊时如未使用社保卡,HIS的显示界面应给操作员相应提示。

(三)门诊特殊病种(启动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执行)1.门诊特殊病种首次往卡内写数据时是否须写入所有历史数据?

答:参保人员首次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类业务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医保手册”与系统待遇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认真查找原因,确认准确后进行卡激活,数据写入卡中。2.已办理过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的参保人员,发社保卡后是否还需重新办理审批?

答:参保人员持卡后需要到区县经办机构将原手册中的审批信息写卡。3.门诊特殊病就医的同时发生非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如何办理结算?

答:收费人员可同时采集明细信息,系统自动按普通门诊及门诊特殊病种分开结算。

4.目前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医保手册”押在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今后门诊特殊病患者如继续押社保卡,在其它医院的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如何结算?

答: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门诊特殊病就医时,无须押社保卡,当场完成结算。

(四)急诊留观(启动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执行)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两类费用是否都需要锁卡和解卡?

答:急诊留观办理入院登记时需要锁卡,完成费用结算的同时解卡;门诊特殊病不锁卡,当场完成费用结算。

2.参保人员急诊留观时,应按次结算还是先预交押金留观结束后一并结算?

答:和普通住院一样,以预交押金的形式,待留观结束后一并结算。3.按急诊留观操作流程,由于涉及患者最后费用分解问题,在患者就诊时必须明确是留观还是普通急诊。普通急诊与急诊留观如何界定?

答:急诊留观的标准是医疗问题,医保只是支付问题。医生确认患者需要急诊留观,按住院流程办理就医、结算手续;确认为急诊,按普通门、急诊流程办理就医、结算手续。4.急诊留观新政策开始执行的日期?

答:待市局下发正式通知,确定新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 5.急诊留观转住院,是否需要先结算再转院?

答:需要先结算急诊留观费用,接收医院按转入院办理入院手续。

6.卡结算后,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在急诊留观时已扣除起付线,转入院以后是否需再交纳起付线?

答:如为转入院的,视为一次住院,结算周期连续计算;如为新入院,需重新收取起付线。7.急诊留观结算是否和住院一样,也按一个内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650元计算?

答:急诊留观的结算和住院政策一样,包括起付线和结算期。比如患者第一次就医时为住院,交纳起付线1300元,第二次就医时为急诊留观,应交纳起付线650元。

8.一次急诊留观结束后不到24小时,患者又再次在本院或其他医院急诊留观或住院,是否再扣除一次起付线?

答:急诊留观按住院政策执行,包括起付线和结算期。一次急诊留观结束后完成费用结算,再次收入急诊留观后按新入院办理,需再交纳一次起付线,与留观结束后再次返回医院的时间无关。9.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在过渡期的急诊留观能否现金结账?

答: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前,急诊留观全额现金结算,事后办理手工报销。

(五)退费的问题

1.如果病人来退费,药品目录或价格已经发生更改怎么办?

答:系统会自动按退费交易原发生时点的目录和价格进行退费计算。

2.由于住院、过敏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退费,退的费用是现金还是个人帐户?患者待遇如何修改?

答:退现金,改待遇,系统自动计算,退费操作必须在网络联通条件下才能办理。3.患者跨年退费如何操作?

答:退费冲减原待遇,新交易按结算时间计算待遇。

4.医保住院病人退费重新结算不用打印负票,门诊为什么必须打印?如果政策要求必须打印,就意味着对其他公疗自费病人的退费处理也要变成打印负票,否则系统会乱。退费时收回原收据,开出红冲收据不符合财务制度,应如何处理?

答:持卡结算的参保人员办理退费时,必须打印负值票据,因为退给患者金额与患者实交现金数额可能不一致,部分费用可能会退还医保基金。5.退费界面中退费金额显示的数据是什么?

答:退费机制较为繁琐,退费界面的金额显示应为“核心组件”的反馈内容。(六)系统建设和数据上传

1.当HIS故障时,通知患者择日办理重新结算,如果结算时患者不在红名单中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全额交费,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费用明细信息,参保人员事后办理手工报销。2.HIS通过实验室认证后下一步将如何操作,何时可以提交现场认证?

答:HIS通过实验室认证后,因实时结算工作会对医院内部的工作流程产生影响,医院需提出新的业务需求,并由HIS开发商按新需求进行系统改造。同时HIS开发商要按首信下发的现场验收测试点进行测试, 上传测试数据达到500条以上后,可提请现场验收。

3.“红名单”因网络原因未能完成更新,系统会有错误提示吗?平时如何查询院端使用的“红名单”是否最新版本?红名单的确认是否必须在首信服务器上进行?

答:有关红名单的问题,都应在首信的系统中解决。红名单可用与否在系统中有明确提示。具体问题首信在系统操作培训中会详细说明。

4.少数民族病人(姓名中有特殊字符的如:阿凡提.买买提),进行数据上传时出错,如何解决?

答:这个问题首信系统已进行改造,请医疗机构检查自己的HIS是否有问题,自行处理。5.中草药的项目该如何维护?每项中草药的收费项目等级该如何确定?

答:在HIS和首信系统之间需要建立一一对应的对照关系,只要在首信系统里的项目规格字段中增加中草药名称,并与HIS的明细一一对应即可。

6.结算后48小时内上传结算数据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双休日、节假日超过48小时如何规定?

答:目前按48小时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7.医保专网断开时在哪个界面中有提示?

答:在收费界面调用核心组件时,如医保专网断开,系统会有提示。8.持卡实时结算开始时,医院系统接口没有改造完怎么办?

答:暂时使用首信公司开发的软件进行结算,待HIS改造完毕并通过认证后再进行系统切换。9.社保卡挂失后,卡号是否会发生变化?

答:社保卡卡号为12位,当发生卡片挂失补卡换卡时,卡号会发生变化;但其前9位标示一个人,补卡换卡时不变。要求医院对于卡片应用时(如持卡取药)必须使用12位卡号进行判断;对于个人应用时(如调用个人就诊记录)必须使用前9位进行检索。10.社保卡与院内就诊卡关联时,以谁的信息为准?

答:社保卡发行时,参保人基本信息进行过比对确认,相对准确,要求医院在进行院内卡与社保卡关联时,患者基本信息必须使用社保卡记录的信息,以避免患者基本信息错误造成的纠纷。11.HIS中“门诊诊疗费”如何对照?

答:挂号时使用的“门诊诊疗费”的HIS项目名称一定要与三大目录对照时的HIS名称一致,否则医保系统会提示找不到相应的“门诊诊疗费”。12.“简易门诊”挂号费是否需要采集?

答:部分医院挂号时存在“简易门诊”,只收取0.5元的挂号费,不收取门诊诊疗费,进行此种挂号时如进行费用结算,必须采集实收的挂号费。13.HIS结算界面应显示什么信息?

答:由于门诊实时结算医院垫付医保基金负担部分,展示给操作员的HIS系统结算界面应当体现应收、实收以及医保退费等相关信息;尤其是退费业务,应准确显示退费额度等信息。14.医保前置代理服务器是否需要安装双网卡?

答:医保前置代理服务器必须安装双网卡。15.医疗机构在自测过程中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答:医疗机构在自测过程中应关注各项操作所需时间,对于时间较长影响业务的操作,应完善业务流程和系统需求,提交HIS开发商进行改造。对于发现的程序问题,及时区分是HIS或首信公司系统故障,并联系HIS开发商解决,或拨打59307000申报。

16.由于打印机出现卡纸等问题,造成系统中收据号与纸介收据号不一致,定点医疗机构对院内交易如何进行准确查询,收据上是否能够打印收据号?

答:①每笔交易系统均自动生成交易流水号且打印在收据上,此号码唯一且准确,不受打印机卡纸等条件约束,HIS中应使用交易流水号取代收据号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院内查询应用的关键字段;②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发生打印机卡纸等情况后,操作员必须重新核定收据起止号码与计算机系统的一致性。

17.按照接口规范的要求,数量不能为小数,如何解决“同一部位第二例手术费可加收30%”的问题?

答:一是进行项目的单独维护,增加一条相应单价为30%的项目;二是HIS允许数量为1.3的收费,程序中进行转换后送入核心组件中将数量转化为1,可以正常分解。

18.按照接口规范的要求,数量不能为小数,如何解决中药饮片的用量不为整数的问题?

答:在HIS中修改规格项目,将中药饮片的规格最小单位由g改成mg。19.在HIS改造过程中,如何解决简易门诊不能收取诊疗费的问题?

答:挂号费正常上传,诊疗费上传时数量为“0”。

20.同一种药品由于病情不同可以选择10%或者50%的报销比例,如何进行维护?

答:在HIS中将药品的HIS编码分别维护为2条,对照的医保编码也为2条。21.三大目录的项目名称有全角、半角的区别,导致项目对照有问题,如何解决?

答:可采用复制粘贴的方式进行对照。

22.实时结算中因定点医疗机构三大目录库维护有误,导致参保人员费用结算错误的问题,如何解决?

答:患者回到医院进行退费操作,医疗机构对三大目录库维护有误的项目进行更正后,重新进行医疗保险持卡实时结算。(七)业务组件中存在的问题 1.业务组件中,简易门诊诊疗费出现分解错误的情况,如何解决?

答:首信公司升级后解决,挂号时可自主配置诊疗费。

2.使用业务组件的部队医院,在测试过程中费用无法分解,发票无法打印,如何解决?

答:业务组件不支持含有字母的发票打印,首信公司已进行程序升级。3.测试过程中,转诊的起始时间有问题,如何解决?

答:系统自动默认的时间无法修改,转诊操作后无法保存,首信公司程序升级后修改。

(八)其他问题

1.医保办由于人员编制等原因,没有夜间值班,对于急诊转诊要求医保办盖章、读卡不能接受?

答:医院调整、优化内部工作流程;急诊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办理手工报销。2.夜间紧急转院时不能及时结账,社保卡不能第一时间交还患者,下一家医院如何处理?

答:无卡患者全额现金交费,急诊就医可办理事后手工报销。3.社保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以现金方式全额结算,补卡后办理手工报销。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第37号)及《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第34号)。4.医院在费用结算工作中,应向参保人员及经办机构提供哪些材料?

答: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第37号)。

5.医疗保险审核拒付信息是否能够通过网络下传至医院?

答:通过医保网在院端直接下载、打印。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第34号)。6.医保手册中数据如何写入卡中?

答:参保人员首次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类业务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医保手册”与系统待遇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认真查找原因,确认准确后进行卡激活,数据写入卡中;门诊类业务系统自动在首次激活卡时将待遇写入卡中。

7.门诊收费专用收据中分解结果和明细超出打印范围,怎么处理?

答:费用明细可以单独打印。8.住院部分给病人收据应出具哪部分?

答:需要手工报销时开具全额票据;正常结算时提供体现患者实交金额的计算机打印的 “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或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在军队或武警医疗单位,提供有“自付自费”项,并在票据上加盖“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元”字样的条形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住院类)”或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住院类)”,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第37号)。9.收据重打功能是否在医保后台有记载,发票上有没有相应字样显示?

答:在后台没有记载,收据号码会更新;发票上没有显示。10.转诊时,转往的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输入错误如何处理?

答:可以重新办理转诊手续,重新写卡。11.银行回款时可否把统筹支付和补充支付合为一次付款?

答:目前是按照总额付款,提供清单时分开体现各自金额。

12.医院为一院两址,两址间无光纤连接,持卡实时结算后如何完成数据共享?

答:两址间网络由医疗机构自行解决。

13.个别医院客户端数量少如何解决?能否申请备用设备?

答:首次进行设备发放时会提供部分备用设备。

14.如果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时段内存在未上传入库数据[即“数据上传到传输机(前置机)后,未按要求再通过前置机数据传输系统将数据传输到服务器(医保系统)”的数据],该申报时段是否可生成申报批,进行费用申报?

答:因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48小时内将结算数据上传入库,因此要求医院每天必须先核对前一天的结算数据是否全部传输入库,有无反馈信息,如有问题必须第一时间解决,否则相关数据一旦超时上传,将被全部拒付。因此系统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医疗费用时,要求“申报时段内存在未上传入库数据,则该申报时段无法生成申报批,无法进行费用申报”,目的就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上传数据核对,杜绝因数据超时上传产生的拒付。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要求完善内部工作流程。15.不使用医生工作站的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系统中不支持自费收费模式,如何解决?

答:医院进行HIS改造,在收费界面应支持多种收费模式,包括:医保、公费医疗、自费等类型。16.个别有医生工作站的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诊断也可以保存处方,如何解决?

答:在医生工作站中把诊断设置为必填项,无诊断不允许保存处方。17.使用医生工作站的医院,收费界面无法进行选择性收费,如何解决?

答:医院进行HIS改造,在收费界面中添加多处方选择接收功能,可实现选择性收费。18.下级医院使用上级医院的HIS改造程序的,明细清单与挂号凭条的抬头名称与上级医院名称一致的问题,如何解决?

答: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同一家HIS开发商的程序,抬头名称应分别使用各自的医院名称。19.没有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社保系统中没有开户行名称的信息,无法拨付门诊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答: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到区县医疗保险科做项目变更,将开户行和账号的信息录入医保系统。20.营利性医院使用“核心组件”打印收据时,“本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累计支付”一项出现错误的问题,如何解决?

答:营利性医院使用的发票无法套打首信的费用分解格式,需先打印“北京市医疗门诊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加盖“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印章,再打印首信公司提供的分解明细。21.医院的服务器升级但客户端电脑未及时升级,造成读卡器不能正常读卡的问题,如何解决?

答:医院的每一台客户端必须要在首信的服务器升级后及时升级,建立升级登记制度。22.测试卡金额超封顶,如何进行下一步测试?

答:进行退费操作,可以隔笔退费或者逐笔退费。

23.实时结算后48小时内上传结算数据到医保中心,双休日,节假日超过48小时如何规定?

答:目前按48小时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24.参保人员手册中定点医疗信息与社保卡中信息出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告知参保人员重新核对定点医疗机构信息。

25.经办机构如何监控持卡实时结算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医保规定?

答:有医生工作站的医院,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医院上传的相关诊断判断是否符合医保规定;没有医生工作站的医院无法上传诊断信息,对医院所发生药品费用是否符合医保适应症的规定无法实时监控。

2.社保问题汇总 篇二

一、社保基金审计的特征

社会保障基金是为了保障社会大多数群体的利益而服务的, 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 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建立、运营, 专款专用的一种基金。其具体涉及到社会养老基金、失业保障基金、生活保障基金以及医疗保障、工伤、生育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针对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资金、机构、人员、流程以及相关部门进行的审计监督。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 审计机关对于包括社保基金在内的社会捐赠基金及相关基金的具体运作全程具有审计监督职能。从法律上, 确立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权力, 为社保基金的稳健运行保驾护航。

社保基金审计具有一般审计的特征, 同时也具有其特殊之处,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性。对于社保基金的审计不仅仅是审计基金报表, 还需要审计社保基金部门的运转情况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 资金的征缴、运用、安全以及保值增值情况, 社保基金的审计涉及到各方面的内容。

重要性。社保基金具有扶助弱势群体、保持社会公平的功能, 社保基金运转是否正常不仅仅关系到相关群体的经济利益, 对社会稳定也是极大的挑战, 社保基金审计不仅仅是社保基金部门自身的事情, 更是涉及国家宏观战略的重大事项。

强制性。由于社保基金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与重要性, 社保基金审计具有了强制性, 对于社保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定期审计, 形成相关审计报告, 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二、社保基金审计重点

(一)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情况审计

一是针对社保经办机构而言, 是否合理合法地使用社保基金, 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有无挪用、截留、贪污、拖欠等问题的存在, 其具体形成原因是怎样的。二是针对社保基金的适用是否存在恶意超支行为, 是否存在帮扶对象错位问题及是否存在基金列支超出规定问题。三是针对社保基金的标准问题, 有无违反具体标准的情况, 有无擅自改变相关规定的情况等。四是基金的使用是否遵循了应有的报批程序, 基金使用方案与计划是否详细, 具体计划是否合理, 有无缺陷或问题等。五是社保基金有无进行保值增值性投资, 是否超出了社保基金资金运用的范围等。

(二) 对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审计

社保基金结余是经常存在的情况, 对于该部分资金的运用及保值增值, 也是至关重要的审计内容。一是审计社保基金闲置资金的安全性, 具体包括基金余额是否准确, 基金结余的分布情况、专户存储情况、风险投资情况以及行业投资情况等。针对结余基金的审计不应仅仅停留在账面数据的变化, 要结合相关项目审查其相关实物资产价值是否匹配。二是对基金结余的规模与结构的审计, 基金结余的投资方向、结构、规模以及期限是否合理, 有没有遵循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原则, 真正做到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三是基金结余的相关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相关人员有无贪污腐败行为, 有无相关利益输送致使基金结余产生巨大损失等。

(三)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情况审计

一是社保基金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完善, 中央和地方部门设置是否合理, 相关规定有无冲突, 各相关部门有无挪用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二是针对以前审计出现的问题有没有纠正, 相关违规基金挪用有无进行相关清理。三是财政部门有无认真严格审核社保基金的使用申请, 社保基金有无存入专用账户, 社保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完善。四是财政部门有无按时全额发放社保基金, 有无挪用拖延行为, 有无虚假列支项目等。五是社保基金是否安全, 有无被相关人员挪作私用, 有无价值贬损现象, 价值波动有无异常, 有无私分社保基金的行为等。六是社保基金使用是否有计划地进行, 是否保全相关凭证、账簿以及报表等, 社保基金的审批是否合法, 相关凭证的保管期限是否合理等。七是社保基金相关机构的部门及人员设置是否遵循精简原则, 是否存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

(四) 社会保障基金效益审计的“3E”测试

对于社保基金的审计重点在于“3E”测试, 它是指经济性审计、效率性审计和效果性审计三个方面。经济性审计既是指审计人员要遵循节约的原则, 也是指社保基金管理人员与基金使用方面的节约, 尽量降低相关成本;效率性审计是指社保基金各方面的投入与产出是否合理, 成本支出与盈利状况是否匹配, 该指标是检验管理部门是否运作有效的关键所在;效果性审计是指社保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有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是否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三、社保基金审计存在问题

(一) 审计独立性缺乏

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人员、经费、工作以及组织上的利益关系, 各部门之间在利益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只有独立性的存在才能得出客观有效的审计结果, 才能真正地发现问题, 才能得出公正的审计意见。在我国的社保基金审计过程中, 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尚缺乏完全的独立性, 在人员、工作、组织、经费以及部门设置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利益输送问题, 比如有的地方审计人员的食宿往往由被审计单位安排, 审计工作完成之后存在一定的发布延迟期等现象, 这均不利于我国审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 审计法规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立法尽管已经有《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了社保基金的筹集与运用方面的事项, 但是其它环节的立法不足。与发达国家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相比, 我国社保基金的审计规范程度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我国虽然颁布了社保保障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这两个方面的相关规定往往是宏观的指导性文件, 还缺乏具体的微观操作细则, 且相关操作细则也应随着实际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与修正。尚处于初创时期的社保法与审计法, 涉及范围较窄、层次高度不够、执法体系与争议解决机制尚显僵化, 缺乏灵活性。

(三) 审计制度不完善, 绩效审计关注不足

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 也暴露出社会保障财务会计体系与社会保障整体改革步伐的“尺蠖效应”问题。如财务会计理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资金管理过程违规造假现象严重, 财务管理执行不严, 管理公示程度较低, 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 会计管理体系存在信息隔离现象, 会计制度有待完善等。社保基金审计过程中, 有些人员往往只注重收入与支出环节, 对于中间的资金流动往来关注度尚显不足, 审查内容略显粗糙, 审计方法单一, 往往导致审计结果不是很客观, 原因追究不是很彻底, 对于小问题的忽视, 经过长年累月的积累, 往往会导致一发不可收拾的结果, 对于造成的损失往往也难以进行有效弥补。对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一是投资渠道有限;二是审计若不严格, 往往导致这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价值贬损, 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还有的相关社保基金管理人员, 为了防止出错, 对于社保基金存而不动, 宁可选择资金闲置也害怕因投资失误引发支付危机, 从而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所以对基金的审计关注点应该更多转移向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绩效评价。

(四)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社保基金审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会计、审计、金融等知识, 还需要具体与之相关的计算机、外语及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综合技能, 但部分审计人员不求上进, 缺乏审计相关知识的储备与更新, 对于审计工作中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往往缺乏足够的知识与技能储备, 在审计过程中便会造成审计过程的不严谨, 审计任务的失效。有些地方对于审计人员的招聘仅限于审计、会计类专业或者是经管类专业, 对于计算机、外语等方面人才缺乏重视。

四、政策建议

(一) 发挥社会审计的辅助功能

国家审计部门对于社保基金的审计难免有遗漏失误之处, 可以考虑引入社会审计机制, 例如将社保基金审计纳入注册会计师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每年对社保基金进行例行审计, 依靠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为国家审计部门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同时, 建立专门的社保基金委员会, 由金融、财政和法律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除了监督各地社保基金立法以及审计监管之外, 还负责社保基金相关违规使用的追缴、相关人员与部门的职责追究。

(二) 加强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管的立法

社保基金及其审计均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 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社保基金及其审计的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把社保基金运营及其审计纳入法制化与规范化的道路, 提升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水平, 加强社保基金审计的严谨程度。同时, 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积极鼓励相关媒体公众对社保基金及其审计过程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企业经营者、职工代表、保障对象和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以及社会新闻媒体的监控作用。

(三) 加强基金管理部门的会计监督

对于社保基金的监督, 关键在于各管理部门内控机制的完善, 这需要在实践中加强会计监管及审计监督的管理效应。社保基金内部的会计监管, 主要是针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协调部门不仅涉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 还涉及到医疗, 甚至邮政等系统。外部审计监督则是独立于以上具体执行部门, 对于社保基金的外部运转进行监督检查, 不仅仅审查社保基金, 还要审查具体执行部门的执行效率与流程, 审查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与有效等。

(四) 提高各层次执业人员综合素质

社保基金审计涉及面广, 需要审计人员有较高的业务和个人素质, 除了积极培训在职审计人员的相关业务能力与提升个人素质之外, 积极招聘相关专业人才, 融合审计、会计、金融、计算机、外语等不同专业的人才, 对于审计队伍中的滥竽充数者进行解聘, 保持审计队伍的高效性, 组建高素质的审计团队, 为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保驾护航。

摘要:社保基金是社会协调器, 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着众多百姓的生活, 无论是老人群体、生育群体、工伤群体还是失业群体等, 社会弱势群体均与社保基金息息相关。社保基金的审计便是保障这类群体利益的手段之一。具体分析社保基金审计的界定、审计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保基金,审计,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Arun S.Muralidhal.Innovations in Pension Fund Management.New York:Stanford Economics and Finance Press, 2004.

[2]Nikolaos T.Milonas, George A.Papachristou, Theodore A.Roupas.Fund Management and its effect in the Greek social security system.Journal of Pension Economics and Finance, 2009, 8 (4) .

[3]宋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问题探讨[D].兰州: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2011 (10) .

[4]杨天宇, 贺庆宏.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缺陷及其对策[J].http://theory.people.com.crl, 2011-12-19.

3.关于社保费率浮动问题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社保;盒子里浮动费率制度;有效措施

社保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们对于社保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费率如果过高,企业则无力承担,为了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在稽核过程中就会想法设法弄虚作假;但是如果过低的话,又会直接导致社保基金不足现象的出现。因此,就现阶段社保工作的开展现状来说,依然存在一系列费率引发的问题。

一、社保工作现状分析

社保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是为丧失劳动力、因健康原因遭受顺势或者暂时失去工作岗位人群提供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强制执行,向某一部分社会群体收入征收的社会保险税而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经济制度,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从社会保险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保基金的多少实际上是受到缴费率影响的,而与缴费率息息相关的便是社会企业的缴费基数以及缴费人数的多少。据有关统计数据表示,随着社保基数的上涨,社保费越来越高,企业在承担的过程中也举步维艰,面临着无法承担的经济压力。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企业在稽核的过程中便利用“假账”的形式来逃脱社保费用的缴纳,“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

二、构建合理社保浮动率制度

通过上文相关论述,我们已经了解到社保制度在现阶段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弄虚作假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保制度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针对现阶段社保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实行浮动率制度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在下文中就如何构建合理社保浮动率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1.企业分类,实行比例原则

根据相关研究统计表明,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率的总计相当于整体工资水平的40%,就这一比例而言,超过了大多数的国家。众所周知,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体,当政府相关部门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企业承担的成本相应也就提高了。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成为企业造假的主要驱动力。针对这一情况,合理浮动率制度体系的建立至关重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以及地区的经济情况,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费率;实行比例分配的制度,根据公司企业的实际规模,确定公司的社保基数和社保人数,让企业能够轻松完成社会使命的基础上,保证自身的经营利益,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负担。

2.五险浮动费率制度的有效实施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以及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就这五项社会保险内容而言,每一项保险针对的人群和用途都不一样,建议在确定费率的过程中也可以采用浮动费率制度进行保险费用的收缴,省市社保机构应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然后根据用人单位相应社会保险项目的发生率等因素来核定当年的浮动费率。这样一来,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的具体运营情况缴纳应有的社保基金,做到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运用社保杠杆调节社会发展。

3.稽核工作的有效开展

就合理社保浮动费率制度的有效构建而言,除了上述措施之外,作为社会劳保险事业相关部门,还应充分做好监督核审的工作,严防弄虚作假情况的出现,为社保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基础。浮动费率制度的有效落实离不开大量稽核人员工作的开展,日常工作的灵活性较大,并且面临的数据统计也较多,因此,作为社会劳保险事业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努力端正自身的工作态度,秉持廉洁自律、踏实努力的工作作为,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社保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政府相关部分对我国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实现资源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构建合理的社保浮动费率制度的过程中,作为企业,应积极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作为履行政府社会职能的相关部门,则应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以及监督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和努力。

参考文献:

[1]曹春.社会保障筹资机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2]庄虔.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3]李艳霞.社会保险信息一体化建设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 2013

4.社保问题汇总 篇四

异地社保迁回与社保补缴问题

1、办理社保关系转移,请先到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你的参保缴费凭证,持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转入地(如:镜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审核通过后即可,余下程序由双方经办机构信函联系办理。

2、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

3、个体参保人员20xx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66元)的,月应缴费为873.20元;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620元)的,月应缴费为524元。

4、市区个体参保人员20xx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2620元执行,缴费费率选择5.5%的,月应缴费为144.10元;缴费费率选择8.5%的,月应缴费为222.70元。

5、具体的退休待遇要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才能计算出来。

关于社保补缴,可以由个人现在的单位提供与本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和未参保情况说明等材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批后,可以补缴。

芜湖户口申请安家补助,需参考以下几种情况

1.为芜湖市市区户口,同时工作在芜湖市市区,公司统一代为缴纳社保,提供当月社保证明即可;或公司不予缴纳的,可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自行到户籍所在区人社局参保,个体户同样。

2.为芜湖市下四县户口,可去县级社保局参保,需要携带的资料因为各地区不尽相同,请先询问当地社保局。值得提醒的是,安家补助限于在芜湖市市区购房,在四县购房者,需询问县级社保局是否有相应政策。

3、芜湖市户口,在外地工作,并在外地投保,在芜湖买房者,想要申请安家补贴的,可以在芜湖个人参保,两边同时参保并不妨碍。

4、社保转移的问题。原来在外地工作并交纳社保,现在在芜湖工作者,可以将外地社保转移回芜湖。具体操作方式是:(1)回原交纳社保地区社保局开具社保转移的关系证明;(2)带关系证明、身份证到现工作所在地区人社局交纳社保即可。

非芜户口申请安家补助

5.异地用工社保问题 篇五

1、关于购买何地社保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施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解析:

1、购买何地社保,实行属地管理,公司注册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子公司登记地)。

2、有分支机构(《公司法》规定应当登记的分/子公司,办事处除外)的,分支机构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

3、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2、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T2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

解析:法律确认了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但司法实践当中,仍然要求劳动者承担履行地的证明责任。

3、企业异地用工,通过委托外包公司代缴的方式为员工在用工地缴纳社保的风险问题

企业异地用工管理实践当中,考虑到人员招聘等问题,常常出现公司总部愿意为异地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与此同时取消公司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缴纳。风险解析:假如用工登记是在总部所在地,员工未来在用工登记地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可能会得到仲裁支持。

怎么破?: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每月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作为免除公司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责任的凭据,并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社会保险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此有利于预防争议及将企业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此举仍然有风险,但员工不愿意在公司总部所在地购买社保,公司亦不能强迫,虽不合法,但却合乎情理,亦有利于劳动者在用工地享受医疗保险等社保待遇。)

4、企业异地用工,合同内明确约定为员工在用工地购买社保,后又因公司组织架构等原因(例如撤销分支机构)转而在公司注册地购买社保,员工不同意的,该如何解决?

1、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

在用工地没有依照公司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话,依照法律规定,就必须在公司注册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会面临法律风险。

实践中,即便企业跟员工签订额外协议,约定由劳动者自行在合同履行地缴纳社保,公司给予现金补贴的,这种协议本身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然面临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

而如果企业外地办事处等的员工,都是由总部招聘并派遣,这无疑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

2、对劳动者来说:

异地购买社保对于其实际生活并没有多大意义,特别是医疗保险,如果劳动者实际在合同履行地生活的,不可能大老远的跑到公司所在地的城市去看病。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其合同履行地没有分支机构,只能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购买社保的,对劳动者而言无疑不能实际享受到社保待遇(主要是医保)。

3、从目前法律来说:

一旦用人单位在用工地丧失缴纳社保的主体资格,只能在公司注册地为员工购买社保。题干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方面若公司为劳动者在公司注册地购买社保,则涉及违约;另一方面,假如不在用工地购买社保转而以现金补贴方式让劳动者在用工地继续购买社保,则涉及违法。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不同民商事法律关系,不能完全依照意思自治原则来调整,然这中间的悖论,如前一个问题的最后,员工不愿意在公司总部所在地购买社保,公司亦不能强迫,虽不合法,但却合乎情理,亦有利于劳动者在用工地享受医疗保险等社保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都应恪守诚信遵守诺言,且行且珍惜。

6.有关于社保问题 篇六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3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因此,社会保险金的起投日,应该从建立劳动关系的试用期开始。

案例1:更换工作后社保的缴纳时间如何计算

因为本人不是东莞户口,之前已经缴纳社保有六年了,如果找工作的期间不能续缴社保费,那么到了新单位能不能补缴空缺的社保费呢?还是说如果依然在东莞工作的话,则要重新在新的单位开始缴纳,之前的参保实际缴费月数能不能保留呢?社保卡里基本养老账户个人金额和地方养老账户金额是不是一直保留呢?划拨的医保资金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呢?问题有点多,麻烦了,谢谢!回答:您好!

到新单位工作,就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起续保,是不能补缴的。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缴费年限是一直保留的。医保卡帐户上的钱可正常使用。

不过你停保最好不要超过两个月,暂停缴费超过两个月再续保的,医疗保险是视作重新参保。

谢谢你的来信!

案例2单位未给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你从XX年起就在现单位工作,但社会保险直至YY年单位才开始缴纳,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7.我国社保资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一、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

(一)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面临的主要挑战

1. 社保资金预期收支偏紧, 面临保值增值的巨大压力

2000-2004年4年里社会保险资金收支数据表明,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人数一直以150万人/年左右的速度增加, 可预见的事实是未来要发放的人数必将以更大比例增加。虽然自2000年以来, 养老保险基金每年的收支一直有盈余, 至2004年底已累积了2975亿元的结余。但是, 不能忽略的一点是, 我国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自1997年以来实行的一直是“混账”管理:由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度下没有基础养老金积累, 其“社会统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将两个账户混在一起, 这就给个人账户资金向社会统筹资金的转移提供了可能, 社会保险机构就是利用“混账”管理的便利, 直接挪用在职职工个人账户中的资金, 不断地透支个人账户来填补统筹基金的不足。

2. 社保资金监管不到位, 挤占、挪用资金现象严重

2006年8月, 在上海查出我国最大规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经调查, 该案中违规挪用的社保基金, 连本带息共计37亿元。而上海社保案仅是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同年11月27日, 浙江金华爆发数亿社保资金被挪用的大案。就在2006年即将结束的最后几天, 上海再爆27亿元企业年金通过“委托贷款”再次流入房地产企业的大案。据不完全统计, 在1986年至1997年间, 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1998年以来, 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 至2005年底, 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国家审计署对29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和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基金 (养老、医疗、失业) 的审计结果中, 发现违规问题的金额达71亿元。一边是数以亿计的资金被违规挪用或是流失, 一边是过去7年来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超过7000亿元。

3. 统筹层次过低, 难以获得规模效益及节约管理费用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现收现付的统筹账户由各级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主要是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分级管理, 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 其他险种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 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对于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有方便之处, 但是由于统筹层次的不同, 资金管理主体分散, 使资金结余分散, 影响了存量规模, 必然削弱运营的规模效益。另一方面, 由于各地都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 管理成本必定居高不下。据统计, 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成本为3%, 而国际上一般在1%左右, 美国加州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成本则只有0.16%。运营期间, 各级管理中心的经费主要是从当年征收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 这并不利于资金的完整和保值增值。此外,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是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抽调, 这部分人大多没有大资金运作的经验, 专业化素质不高, 缺乏操作投资组合、构建模型分析市场潜在风险的能力。客观而言, 无论在目前投资品种单调的情况下运营社会保险资金, 还是未来社会保险可能按市场化运作, 各级管理中心都难以承担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重任。

(二)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问题的原因分析

1. 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所遵照执行的各种文件和规定, 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 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1993) 、《关于加强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和财政部, 1994)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劳动部和审计署, 1995) 、《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 (劳动部和财政部, 1998) 、《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 等。但比较系统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大法一直没有出台。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来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明显的部门主义色彩。

2. 社会监督力度不够, 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

在许多国家, 社保基金管理体系中政府的监管者角色、信托公司的信托人角色、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角色泾渭分明, 各司其职, 并形成互相约束、互相牵制的局面。而在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下, 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督,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政府部门占据了主导地位。尽管根据统计资料显示, 目前已有27个省市成立了由有关企业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监督过程中, 由于各种原因, 他们往往很难发挥独立的监督作用。由于个人账户普遍未做实, 社保基金的最终受益人对个人账户的余额及投资情况基本上毫不知情, 更谈不上履行自己神圣的监督权力了。受益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缺失, 从某种程度上说比政府监督不足还要严重得多。

3. 管理机制不健全, 缺乏专业的运营机构

在很多发达国家, 依法逐月收缴养老金并承担保管责任、负责资金清算业务的是信托公司;负责设立投资计划、做出投资决定, 并按照市场通行做法和基金增值目标提取管理费用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而我国缺乏专业的运营机构, 各省市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部门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国家机关下, 而各个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又负责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 即地方政府社保部门既当监管者, 又同时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 政企不分, 容易使社保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

二、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 加强立法, 强化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律依据

完善和健全法律制度, 提高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立法层次, 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 从法律的根本上规范和建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尽快出台比较系统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大法, 如《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或《中国社会保障法》等与社保基金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 明确法律责任, 统一法律规范, 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 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 保证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效果。

(二)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保障基金管理安全

良好的法律还需要完善的监管体系来保证。完善的监督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人大对社保基金预决算的审批,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以及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首先地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只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和发放, 相关的监督职能予以剥离, 单独设置机构进行全面具体的监督工作。对于监督机构的管理方面, 采取中央垂直管理模式, 各地分设办事机构。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在“人、财、物”上辖制基金监督部门, 使监督工作能够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扰,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资源配置, 减少重复浪费。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的垂直管理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监督工作的干扰, 但是也存在监督缺失的可能性, 所以社会监督就成为全方位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目前, 社会保障基金的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健全, 也使得社会监督受到制约, 社保基金的最终受益人无法及时履行自己的监督权力。是否可参考国内外基金业信息披露的规定, 增加诸如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表、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变动表等财务信息, 并且在此基础上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每月或每季度以委托契约、基金定期报告的形式, 按照证券投资的类别分类公布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使公众可以借助网络或者其他大众媒体获取相关的信息, 了解社保基金的投资成本、收益、积累、运营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 多渠道筹集资金, 减缓空账现象

事实上, 如何解决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中存在的空账现象, 许多专家学者都已提出了很多可行的办法。综合起来可分为主动偿还和被动偿还两类。主动偿还包括逐步提高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支出。中央或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来筹资, 并借鉴智利政府的方法, 采取给原体制下的职工发放类似“认可债券”来偿还;通过发售社会福利彩票来偿还。国有资产变现或证券化来偿还;征收特种税来偿还等。被动偿还包括通过全国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运作受益来偿还;其他的开源节流方法。如可以通过逐步推迟退休年龄、扩大制度的覆盖面、降低养老金待遇的替代率、规范养老金调整机制等偿还。这些偿还方式具有某种“隐性”的效果, 即通过对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一定程度的隐性的待遇降低来逐渐偿还。

(四) 设立专营机构, 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可以说, 由国家对社保基金的补贴到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 正是我国社保基金从外部调节转为自身调节的趋势所在。那么, 有没有更安全有效的方式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呢?在此, 我们认为可以设立专业运营机构——社保基金专业银行, 让社保基金进入金融市场, 通过其自身的经营服务, 以取得的的经营收入作为充实个人账户、偿还隐性债务的来源。

参考文献

[1]高书生:社会保障改革何去何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

[2]国际劳动局编:《社会保障导论》, 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

8.社保问题汇总 篇八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保工作;问题;对策方法

一、引言

自新中国成立,我国国有企业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就建立相应的较为简单的社保体系,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社保体系也经历了五个阶段的改革,形成了目前统一的“五险一金”这一覆盖面广的社保体系。社保是一种再分配制度,企业在政府的引导监督与支持鼓励下根据人社局以及国务院联合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企业职工提供因伤病、失业、退休以及生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障。企业社保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水平的提升,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激烈竞争,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导致我国国有企业社保目前面临诸多的问题,例如老龄化水平提高导致企业负担过重,社保缺口逐年扩大,部分企业为避免缴纳社保而大量聘用临时工等。这一系列社保问题不仅影响职工正常的生活,同样也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很有可能因为社保问题而倒闭,制约着我国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养老保险问题愈加重要和紧迫,尤其是国有企业,必须认真分析社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积极地与政府合作,找出解决办法,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国有企业社保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1.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

自企业社保体系建立,就規定了职工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制定的时候人们生活水平还比较低,我国人均寿命还比较低的情况下,据1964年人口普查显示此时人均寿命为40岁左右。而如今,据2015年WHO发布的年版《世界卫生统计》报告看中国人均寿命为男性74岁,女性77岁。这样使得职工在退休后没有了一定的生活来源,但我国的消费水平还在提升,企业还要发放养老金,子女还要为其生活负担一部分,这样在无形之中就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和年轻职工的负担。另外,根据2015年全国老龄办数据,预计2020年我国老龄化水平将提升至17%,也就是说老年人口数量将达2.48亿。这种老龄化的加速将使得国有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有的国有企业甚至出现了年金“有名无实”的现象,许多退休职工跟企业打官司,导致企业的发展严重受阻,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2.社保缺口呈逐年扩大化趋势

目前,我国养老基金出现了严重的收支缺口,收不抵支的现象已经逐渐蔓延至全国各地,在国有企业中也十分的明显。据人社部所颁布的《2014年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显示,全国已经有五分之三的省份养老保险在剔除财政补贴后是收大于支的,我国社保“亏空”问题十分严重。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预测,截至2019年仅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将达1.21万亿元,而其他社保项目的亏空也将逐步加大。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政府的原因之外,还包括企业在进行社保工作时候由于老企业遗留问题以及社保个人账户实名问题等,有的企业对社保工作做的不够透明,截留或挪用社保资金,甚至是发放不到位。这样不仅导致了国有财产的损失,还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社保比率较高,负担过重

我国国有企业在对职工社保费用缴纳时基本上承担了其保费总额四分之三左右,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的上调,以及各种材料以及机械设备的价格提升,使得企业所获得效益也不如之前,再加之外来企业的竞争,使得国有企业的经济负担越来越重。目前,已经有很多国有企业在反映其所承担的社保比率较高,已经不堪负重,针对于此,政府以及企业应该及时拿出对策。

三、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社保工作所面临问题的对策探讨研究

1.科学合理制定社保工作政策制度,注重国企社保中年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社保工作政策制度应该得到及时的修订,不要再一味地沿用之前的社保规章制度,要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科学合理地制定。首先要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以及人均寿命提高的现状,国有企业可以联合政府对职工退休年龄进行考虑,例如可以实行最近提出的男65岁、女60岁退休的政策,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负担和职工家庭的负担,这样不仅可以缓解企业压力,也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规定好退休年龄的同时,也要加强与医院的合作,确保职工身体和心理的健康,不要“一刀切”,对于身体机能下降严重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科学合理制定社保工作政策制度是企业能够稳定运营的前提和保障。

2.加强社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渐减小社保缺口

我国社保工作缺口在逐渐加大,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也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故而,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当地国有企业社保工作的监督,确保企业社保工作做到位,使得企业社保工作做到公正透明,坚决杜绝截留或挪用社保资金的现象;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也要加强对社保工作的重视度,要成立专门的社保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企业的社保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确保社保工作公平公正,保证退休人员及下岗工作人员生活能够得到保障,同时加大力度解决老企业遗留问题。企业和政府要试着加大社保投保率的覆盖面,不断加强与商业社保的合作,从而逐步减小社保缺口。

3.合理降低国有企业单位社保比率,减轻国企社保负担

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记者会上指出,要在社保工作上要适当地给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给企业一定的自主全,政府与企业加大合作力度,阶段性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保证企业能够承受相应的社保缴纳资金负担。降低国有企业的单位社保比率,要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并且该项工作会引起企业职工的抵触情绪,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社保缺口,企业首先必须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并且考虑好下调后会造成多大的社保缺口,在进行一定的下调。国有企业中可以先调整五险一金中的一项的比例,给员工较多的奖金,在员工接受后在对其他项进行合理地调整,但是要把握住调整的度,从而在保障企业能够承担的同时也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同时下调单位社保比率也可以加大该地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增大了社保缴纳覆盖率,从而可以弥补降低单位社保比率带来的社保缺口。

4.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社保意识,建立双方激励机制

无论国有企业社保作何变化,这都影响着企业职工的生活,所以要做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交流沟通。首先企业要加大对职工有关社保工作调整所带来的好处的宣传,可以通过下发文件、张贴海报以及社保征文活动等将,在企业职工中树立起相应的思想观念。其次,企业要做好企业职工的奖励工作,因为在进行社保工作改进时候难免会影响到职工利益,只有用较好的奖励制度来弥补,才能够保证企业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打下基础。最后,政府也要对社保工作做的较好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奖励,以达到激励其余企业的效果。

四、结语

国有企业的社保工作正面临着严峻形势,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利益,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作为企业的社保工作者,就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出相应的措施加强企业社保工作的改进,在为企业工作的同时,也为社会的发展尽一份力,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而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肖勇.浅谈国有企业社保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2014,7:308.

[2]张宪周.浅谈国有企业社保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2015,S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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