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2024-10-20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精选8篇)

1.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篇一

甘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16来源: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的若干措施》,鼓励甘肃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甘肃检验检疫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的若干措施》,鼓励甘肃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登记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的分类管理。

第三条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诚信信誉以及产品的风险程度等,对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分类并按分类类别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考核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或分支局对所辖地区出口食品实施风险分析和评估,拟定相关出口食品分类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

第六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与出口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并有效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评审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未提出严重不符合项;

(三)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在三年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生产和出口规模,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养殖基地应当实施备案登记,或已建立对原料基地的监控体系,并能较好地按备案管理和监控体系要求进行有效实

施;

(五)实验室按ISO/IEC17025有效运行和管理,具备对其产品进行安全、卫生、品质等常规项目检测的设备和能力,具有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验人员。

(六)产品质量良好,企业诚信度高,近3年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的安全、卫生、品质项目检测合格率达到100%;企业诚信度高,3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责任引起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

第七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与出口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备健全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并有效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三)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在二年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生产和出口规模,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养殖基地应当实施备案登记管理,或已建立对原料基地的监控体系,并能较好地按备案管理和监控体系要求进行有效实施;

(五)实验室按ISO/IEC17025有效运行和管理,具备对其产品进行常规项目检测的设备和能力,具有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验人员。

(六)产品质量良好,企业诚信度高,连续3年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的安全、卫生、品质项目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企业诚信度高,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责任引起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

第八条 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归为三类企业。

第三章分类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申请一、二类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分类条件进行对照检查,自愿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分支局提出分类申请。

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一、二类管理的,由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进行材料审核和企业现场考核。

向分支局申请一类管理的,分支局初审合格后报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复审,复审合格,由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企业所在地分支局配合。

向分支局申请二类管理的,由分支局自行完成材料审核和企业现场考核。

第十条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监督处或分支局收到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小组,按本办法的分类条件及分类管理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审查、评定,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项须在 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评审组验证确认后,提出分类类别的建议。符合一类管理企业条件的,提交法制与综合业务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符合二类管理企业条件的,由主管业务处或分支局自行确定,报法制与综合业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分类企业经审查、评定、批准后,企业须向甘肃检验检疫局提交关于安全、卫生质量保证和诚实守信的自我声明,甘肃检验检疫局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证书》,并将批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布。企业分类的有效期为三年,一、二类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升级的;

(二)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者生产基地变更的;

(三)生产、加工出口的食品种类变更或增加的;

(四)生产加工工艺、场所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分类管理有效期到期的。

第四章 分类企业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甘肃检验检疫局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凡涉及安全、卫生等有关非常规项目实施抽批或批批检验。其他常规项目按照不同类别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一类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按报检批次5%-30%进行抽批检验;其余批次由监管人员实施驻厂检验和过程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凭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检验员手签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审核换证,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按电子监管有关要求审核换证。

(二)二类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按报检批次30%-60%进行抽批检验,其余批次由监管人员实施驻厂检验和过程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凭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检验员手签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审核换证,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按电子监管有关要求审核换证。

(三)三类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批批检验。

第五章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甘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及分支局,应对其所辖一、二类管理企业建立质量档案,根据产品的风险程度确定对企业安全、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日常监管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做出监管记录,作为类别是否达标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甘肃检验检疫局对分类管理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部门应及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采取扩大抽检比例等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的;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严重不符合项的;

(三)其他应当扩大抽检比例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作降类处理:

(一)出现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经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索赔的;

(三)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连续出现2批不合格的;

(四)企业检验员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五)生产工艺、卫生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一类或二类条件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降类的企业须在降类满6个月后方可提出恢复原管理类别的申请,且必须重新经过考核、审批的程序。

第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年12月15日前向甘肃检验检疫局或分支局提交分类管理产品的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分类管理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一类企业可优先享受各项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包括实施出口免验、过程监管、绿色通道、快速核放、直通放行等便捷的检验监管模式和通关方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篇二

一、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随着我国食品进出口量的大量增加以及品种不断丰富, 检验检疫工作量增加很大, 这对我国出入境部门预防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能力是个极大的挑战, 目前我国出入境部门在应对这样的突发事件时, 经验还是有所欠缺。另外, 我国出口食品中受到农兽药残留, 微生物以及添加剂等的影响, 也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大诱因。

我国出入境部门在此之中起到的是一个监控的作用, 因此我们的工作就是要把这个监督把关的任务完成并完成到位。其具体实施内容包括以下几点:明确责任机制, 严格实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制度, 对于不符合条件和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允许其生产;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的巡查, 加大对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有害物质残留和食品添加剂等重要方面的监控力度并不定期的进行抽样检查, 对获得生产资格的企业进行回访督促其保持生产质量;同时强化风险评估, 定期对进出口食品监控数据进行分析, 时刻观察国际国内动态, 重点检测和监控近期安全高危食品的进出口项目;把好最后一道关, 强化检验检疫口岸的查验工作, 对离岸货物清单, 提单等检查无误, 确保每个离岸的货物都是通过了相关部门检验检疫的。通过这些措施, 将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降低到最小, 以提高我国食品在国际上的声誉。

二、在源头管理上效果有待加强

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食品工业的发展, 而我国要成为食品工业的大国, 强国就必要大力发展进出口业务, 增加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因此, 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 扩大产品出口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 出入境部门如何去提高管理的效果将成为部门工作计划中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生产基地是保障出口食品安全的主体, 可以说只有把这个源头抓好了, 出入境部门在检验检疫时的工作强度就不会这么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深入进出口食品原料基地, 对其生产出来的原料进行备案, 建立一个从采摘, 收购, 运输, 加工, 储存一直到出口各个环节的检验监管体系链条, 完善和充实一个“溯源管理制度”, 提高出口食品准入门槛, 收集国外食品安全法规, 标准并推广到各个企业和基地里去, 并有效的对企业生产进行动态的跟踪和验证, 掌握食品安全保障的实施情况, 及时的发现其中的问题并督促其改正过来。当然, 改变企业和基地人员的观念也是十分重要的。只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知识, 才能让产品达到标准和要求。

三、监管体系上的不完善

从以上2个方面, 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体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监管部门没有对监管给予足够的重视, 还是把重心更多的放在了检验上面。监管做为检验检疫的前序工作, 他开展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其后的检验工作, 不可谓不重要。现今, 监管部门内部之间的协调程度还很低, 没有能形成很好的合力, 措施也不够科学有效, 缺乏针对性。设备和检验覆盖面的不足, 检测手段的单一等都是需要检验检疫部门认真对待的问题。

如何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 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应该理清各相关部门关系, 建立一个地方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环节监管, 行业协会负责整个行业自律管理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通过加强进出口食品检测能力并提高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人员的能力来全面提升检验检疫部门的效率, 达到有效预防进出口食品安全, 强化监控进出口食品安全以及突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快速反应能力的效果, 从而建立起一个“重在预防, 有效监控, 快速反应”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问题已受到各国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2001年初世界卫生组织召开的第53届世界卫生大会上, 全球100余个会员国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达成了一项《食品安全》决议。将食品安全列为公共卫生的优先领域, 并要求成员国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 最大程度地减少食源性疾病对公众健康的威胁。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管部门秉承着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 对自身的业务仔细专研, 彼此积极沟通, 构建起一个科学有效的进出后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

摘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 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近几年来, 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事故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 引起国际上众多食品进出口大国的广泛关注。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 食品工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如何保障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是我国能否成为食品工业大国和强国必不可少的前提, 为达到这个前提,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 实施以“一个模式, 十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虽取得一定的成效, 但随着食品安全层出不穷的问题, 还应做出相应的完善和改动。

关键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http://www.cfda.com.cn/jckspaq.aspx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网

[2]陆永昌:《入世与我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几点思考》,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2000年5期。

3.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篇三

我国出口检验检疫规则或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1989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志着我国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法律制度的建立;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和2005年12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使该制度逐渐得以完善,并最终形成“四法三条例”的现行商检法律规则体系框架。

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四种。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出口时,报验手续在向海关申报之前进行。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其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我国出口法定检验检疫涉及的目录商品相当丰富,截至2013年8月15日,纳入我国法检目录的产品共计5460个: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的出境动植物检疫的2214个,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出口食品卫生检验的1377个,根据《国家卫生检疫法》实施的出境卫生检疫的20个,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1849个,涉及动物、植物、食品、机电、轻纺、资化等多种类别。如此众多种类的产品均要进行检验检疫,而且不同产品要按照不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即便是相同产品也会根据其最终目的地国的不同要求进行检验的项目也不同,像中国这样一个贸易出口大国,检验检疫任务十分繁重。

客观地说,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提高了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了本国优秀企业的利益,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情和国际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商检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加快国际贸易便利化的普遍要求。为此改革或调整我国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降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据测算,收费标准降低后,每年可减轻出口企业负担约52亿元。

2013年7月27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中,有两项要求与出口检验检疫工作密切相关:一是调整出口法检费用和目录,免收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末共五个月的出口商品法检费用,减少出口法检商品种类,抓紧研究推进法定检验体制改革方案;二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抓紧出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方案,分步骤在全国口岸实施。

2013年8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宣布自2013年8月15日起,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其中,1420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调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8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需要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商品仍保留在《目录》中。

此次不再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涉及机电、轻纺和资化(资源化工)3大类47个子类、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占2013年列入法检目录的2141个海关商品编码的70.43%。我国作为贸易出口大国,出口商品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等类别,与此次不再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有很大的契合度。据2012年数据统计,拟减少的法检商品种类共涉及1008.6万批次、4463.6亿美元,占全部5412.3亿美元出口法检货值的82.5%。

二、 出口商品商检目录调整对我国出口贸易的积极作用

(一)节省检验费用,降低生产成本

据初步统计,全国每年仅法检收费就达上百亿元,加上检验费等高达数百亿元,占对外贸易全行业利润的5%左右。现在通过调整商检目录,取消了这笔收费,等于给我国外贸企业减轻了一百多亿元的负担,降低了产品成本,有助于外贸产品更好的应对国际市场竞争,这对外贸企业和外贸增长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据山东检验检疫局统计,免征收费政策实施期间,减免出口企业检验检疫费约1.2亿元。据全球产量最大的高档色织面料生产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公司出口产品大都是法检产品,此次政策实施后,将减少公司法检费用支出130万元/年。

(二)减少检验环节,节约时间成本

法检具体流程是:企业在商检机构注册,取得注册编码方可开展报检业务。如有产品需法检,需先提供资料到商检局做商检,商检人员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书面资料对货物描述来判定是否需要对货物进行场地查验(场地查验的项目通常为动植检疫,商品检验,卫生检疫等,即所谓的三检),并出具入境通关单,凭此通关单向海关报关。企业经历的如报检、抽检、检验、最终确认等环节手续复杂且周期较长。在所有资料提供齐备,产品合格等诸多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商检的整个流程约为5个工作日,场地查验的周期为15个工作日。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无需三检的产品由于企业资料不齐备等众多原因通关周期延长至半个月之久,三检范围内产品所需耗费的时间则更长。当遇到该商检口岸无某些检测项目检测资质时,还需外包实验室测试,如果出现产品不合格重复送样测试、沟通等诸多环节,则周期往往是不可预见的漫长。

(三)避免检测标准不同带来的问题

外贸出口产品由于要在国外销售或使用,其产品标准绝大部分采用采购国标准或按采购方指定要求加工制作。虽然目前商检对出口商品要求按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实施检验,但全球有224个国家和地区,出口商品种类更是多得不计其数,检验人员难以掌握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所有商品检验标准。

而且,商检目录仅规定了哪些出口产品需要检验,却未规定对应的检测标准,当出口产品商检制度所采用的标准与产品实际制造执行标准产生冲突时,就会出现检测结果的不一致,迫使企业为了同时满足不同标准的检测要求,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运转周期,有时甚至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检测要求无法同时满足的情况,势必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困惑和麻烦。此外,大部分国外进口商并不认可中国的出口商检证书,一旦发生质量纠纷,该证书根本不能作为质量合格的证明,而取消商检后企业可以完全按照采购方规定的产品标准制造生产相关产品,从而有效地节约生产成本。endprint

(四)有利于企业推动技术创新意识,提升国际竞争力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在广泛的技术标准竞争下,放开出口法检有利于企业克服单纯的价格竞争,增强产品质量管理,加强产品自检,强化技术创新意识,将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作为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企业追踪国际标准,大力开展各种国际标准认证,使产品在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国际标准要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倒逼机制,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研究国内外突破TBT措施限制的经验,根据市场和产品的特点寻求打破TBT措施限制的对策,从而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改变“中国制造”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提升国际竞争力。

(五)避免寻租行为和腐败行为

法检是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制定的目录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属于国家法定检验,具有国家强制性。出口产品要实现顺利通关,必须送样到国家指定机构——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样品的检验鉴定,客观上形成垄断性。由于我国是出口大国,出口量巨大,而各地检验检疫局下属技术中心检测能力有限,时效性受限,造成大量检测任务拥堵在检验的途中。对出口贸易而言时间就是金钱,而影响贸易的不确定因素又较多,为了早日完成订单,避免不必要的突发事件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企业只能使尽浑身解数,寻求各方的协助,难免造成寻租行为和腐败行为的滋生。

三、 调整出口商品检验目录后需要面对的问题

此次目录调整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商检现状,但也使得产品安全质量把关变难,由此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有待我们研究解决。

(一)国外歧视问题

长期以来,有相当数量的国内企业习惯于传统的低价格成本竞争,以至于出口商品假冒伪劣产品较多,使“中国制造”在被世界认知的同时,也被扣上“劣等货”的帽子,受到国外的质疑与非难。排除某些国家别有用心的行为外,中国产品自身质量不过硬也给了别的国家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

例如,2013年9月12日,格力电器销往加拿大的52500台除湿器由于可能存在过热并冒烟起火,从而引发火灾和烧伤危险而被召回;10月22日,中国销往加拿大的223件音乐毛绒娃娃由于眼睛和仿制的珍珠装饰容易脱落致儿童窒息也被召回;10月30日,我国销往美国的21万盏路灯由于内部灯具接线可能使整个表面和灯具的配件通电,造成电击的危险,同样被召回。仅9-10月份,中国遭到TBT通报的案例就多达上百个。据有关数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欧盟通报我国出口产品质量问题541起,占欧盟通报数量的59%;美国对我国商品通报召回108起,占其全球召回总数的70%。中国企业如果不能把握好质量关,歧视问题有可能会越演越烈。

(二)出口企业的信用问题

诚信缺失,国内有些企业因为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以牺牲质量换取数量,搞一锤子买卖;有的企业故意逃避检验监管,在申报环节伪报、瞒报。仅2013年上半年,澳大利亚就提供了960份嫌疑证书,请我国出入境局协助开展调查。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阿斯顿·马丁汽车召回事件,再次暴露出企业信用问题。

2014年2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回管理程序,阿斯顿·马丁中国将召回中国地区总计1094台油门踏板可能存在缺陷的车辆,由于加速踏板缺陷,本次召回事件共涉及境内外有问题汽车17590辆。而造成这些车辆出现质量缺陷的主要原因是来自中国的零部件供应商使用了假冒的塑性材料,造成了零部件缺陷。阿斯顿·马丁作为全球顶级跑车品牌,中国供应商是经过了严格筛选的企业,这些企业为了保证与阿斯顿·马丁公司合作的长期性、持续性,原则上也应该严格控制出口产品质量,可是其提供的产品都出现假冒伪劣的现象,更何况其它公司的产品呢?在有法检制度的前提下,中国企业尚且如此,取消法检后,我们应采用何种方式监管企业诚信,保证中国出口产品质量,提升“中国制造”在国际上的认可度?有待我们认真寻找恰当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对海关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商检制度是海关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从政府颁布的措施来看,取消法检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出口企业通关的速度、节省经费。但作为政府授权的最后一个环节,监管工作就不能再仅仅局限于查验、放行上面,而应该站在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探索有效监管机制的高度上,将质量控制工作由法检向监管转移。

充分利用海关数据,特别是那些对存在产品质量、退货和召回等一系列问题的数据,从搜集信息、建立数据库入手,完成分析工作,供政府相关部分采用。如此一来,海关监管将为未来重新调整法检目录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也为扶持企业出口、规避风险提供了基础保障,确保了国家利益,维护了国家形象。

(四)如何防范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贸易壁垒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继汇率、关税之后,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主要障碍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某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维护本国贸易,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4.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篇四

1目的、范围、职责 1.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及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国内外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范。1.2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已经或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1.3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及备案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和备案工作的实施,并应设立咨询电话,公布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工作流程(见附件一)。1.4术语 1.4.1食品

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第一类(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类(07章、08章、09章)、第三类、第四类的用于人类食用的相关商品。1.4.2食品包装

食品包装是指用于盛装食品或为保护食品安全卫生、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加工制成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材料及辅助物包括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等。2 检验依据 2.1进口食品包装

1)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2)我国尚无技术标准的,应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实施检验。2.2出口食品包装

1)按照输入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

2)输入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2.3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名称(见附件二)2.4有关检验标准(见附件三)3 备案

3.1 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和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需实施备案管理。

3.2 进口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按照《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要求提交相应书面材料,材料应齐全、一致、真实、有效。

3.3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申请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3.1申请备案的进口食品包装必须为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生产,且国内进口商具有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资料至少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3.3.2进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4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4.1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正常、有效;

3.4.2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具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员; 3.4.3企业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行正常,不得有任何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现象; 3.4.4企业生产车间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半成品堆放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3.4.5原材料库、成品库的地面、墙壁必须干燥、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3.4.6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设备等; 3.4.7首次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并登记;

3.4.8出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5备案证书发放

进出口食品包装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备案审批、统一编号及发放备案证书(见附件五),备案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如企业需要应申请延续。4 报检及通关

报检要求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4.1进口食品包装

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食品包装,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4.2出口食品包装

作为商品直接出口的食品包装,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经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用于盛装出口食品的食品包装,报检时应如实填写《出入境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申请单》(见附件四),同时提供该食品包装的检测合格报告、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等,经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结果单》)。5 检验

5.1 检验主要包括食品包装的外观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的实验室检测。具备检测条件的直属局可自行进行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直属局,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检测。5.2对已实施备案管理的,应按规定的检测周期对食品包装的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验。5.2.1检验周期

按照《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同一企业、同一种材料、同一种加工工艺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检测周期暂定为三个月,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检测周期可延长为六个月;连续二次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在检测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将不定期进行外观检验及部分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并要求分析不合格原因、及时整改,整改期间批批检验。5.2.2检测周期内《结果单》办理

对已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如果用于盛装食品出口,在检测周期内可凭检测合格报告,按照4.2有关要求申请办理《结果单》。

5.3对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能达到备案管理要求的,应实行逐批外观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待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应证单。

5.4对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在进口食品检验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5.5对已列入《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换发《结果单》,必要时应对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

5.6对未列入《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照表外商品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应按照出口食品包装有关规定办理《结果单》。5.7不合格处理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或《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尚未盛装食品的不准销售盛装食品,已盛装食品的,其盛装的食品不准销售、食用。6《结果单》的用语及有效期 6.1用语

《结果单》的检验检疫结果拦中用“经检验本批食品包装及材料符合《检验标准名称》要求(或进口国要求)”。6.2《结果单》有效期12个月 7核查验证 7.1核查证单

出口食品检验人员在出口食品检验放行中,应认真核查食品企业所使用的食品包装是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是否货证相符,并根据出口食品数量核销所使用包装的数量。7.2抽查检验

出口食品检验人员在出口食品检验放行中,如果发现食品企业所使用的食品包装可能存在安全、卫生等质量问题,应及时抽取样品,并通知包装施检部门处理。8监督管理

8.1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经营企业、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和提高进出口食品包装质量,即要防止因出口食品包装质量而影响出口食品质量问题的发生,也要防止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包装危害消费者。

8.2加强科学信息交流,及时搜集和掌握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食品包装的有关法规、指令、技术的最新要求,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应对;各直属局应加强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对发生情节严重的进出口食品包装质量问题,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预警通报。

8.3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代号按《管理规定》第七条执行。企业代号实行专厂专号专用,任何企业及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及转让企业的代号;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8.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检验监管工作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典型案例,应及时向总局汇报。9附则

9.1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计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2本工作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9.3本工作规范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在新规范下发时有效,所有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5.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篇五

一、总体要求

(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鳗鱼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原料鳗养殖、药物和饲料使用及加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鳗鱼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鳗鱼产品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保证出口前的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暂时不具备有关检测能力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包括采样送检),既要促进产品的出口,又要确保质量。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养鳗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不定期对养鳗场进行监督检查,以监督、确认各项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在养殖环节均得到有效落实。

(四)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业、渔业管理部门和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以下简称“养鳗场")建立协作和信息沟通机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养鳗业的药物和饲料的使用情况;并向养鳗场提供国家质检总局以及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养鳗场的监督管理

(一)养鳗场必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报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出口加工用鳗鱼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鳗场。

(二)申请备案的养鳗场必须符合《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附件1)的规定;

(三)养鳗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时须提交有关材料(附件2);

(四)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备案的养鳗场进行考核,并填写《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审核记录表》(附件3)。符合条件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批准备案,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证书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附件4)

(五)备案证自颁发之曰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出口鳗鱼产品的养鳗场须在期满前3个月接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六)备案的养鳗场迁址或名称、养殖规模、所有权、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备案或办理变更手续。

(七)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要求对养鳗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在《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监管手册》(以下简称监管手册)(附件6)中记录,且保存2年;监督管理频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增加监督管理的频率,包括了解和掌握药物和饲料使用情况,并在出塘(池)时随机抽样检测有关药物残留(每次抽样量不得少于5条鳗鱼/塘或池)。

(八)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制订并实施鳗鱼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

(九)养鳗场供出口加工用鳗鱼时必须如实填写《出口加工用鳗鱼供货证明书》(以下简称供货证明)(附件7),并持供货证明和监管手册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签字并加盖出口加工用鳗鱼供货证明核销专用章(印章模式见附件8),出口鳗鱼产品报检时必须随附供货证明。

(十)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养鳗场的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

(十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备案养鳗场实行审核管理制度。养鳗场备案证实行专场专号专用,不得转让和变相转让。

(十二)养鳗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吊销其出口备案证:

1.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2.提供虚假供货证明或转让和变相转让出口备案证的;

3.发生重大鳗鱼疫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4.逾期不申请年审的;

5.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三、出口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出口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认监委实施的出口卫生注册管理制度。

(一)原料管理。

1.出口加工用原料活鳗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鳗场。

2.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必须与养鳗场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监督员,负责对养鳗场的生产、卫生、用药、用料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把好原料收购关。

3.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原料活鳗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养鳗场核查、原料活鳗的收购计划、检测验收等内容。

4.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必须配备质量监督员,接规定对养鳗场卫生、药物和饲料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控,做好相关监控记录,监控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5.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应将鳗鱼收购计划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6.出口鳗鱼加工企业须对拟收购的活鳗进行重金属、药残等项目的预检,合格后方可收购;监督活鳗捕捞、吊水、装车等过程,防止调包和混装。

7.进厂活鳗必须附有经养鳗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供货证明。进厂活鳗必须分场分塘(池)吊水,同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药残和重金属等安全卫生指标,检验合格的方可加工生产.

(二)生产批次管理(按照水产品标识追溯管理规定执行)。

l.生产加工必须以塘(池)为单位实施生产批次管理,不同塘(池)的鳗鱼不得作为同一个生产批次的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生产批次必须清楚标识,从原料活鳗到成品,批次号必须保持一致。

2.批次号必须体现生产日期、养殖场编号、塘号等。如:030808-001-XXX003,即表示03年8月8日生产的第00l批,原料来自代号为XXX养殖场第003号塘(池)。

3.成品运输包装箱上须打印批次号。预包装产品其标签除应符合进口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打印产品批次号。

4.按产品批次号做好产品入出库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品名、规格、批次号、生产日期、数量和入出库时间等内容。

(三)出口加工企业检测要求。

l.出口加工企业应按卫生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自检自控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2.出口加工企业必须按批次保留足够成品样品以备复查,留样时间不得少于样品保质期。

(四)产品追溯和召回。

1.出口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溯源,查清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2.出口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按规定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妥善处理。

3.出口加工企业报检时须提供经销商、出口烤鳗企业和养鳗场3方的产品召回承诺书。

(五)违规处罚。

1.出口加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吊销出口卫生注册证:

(1)经核实,连续两次因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预警的。

(2)收购死鳗、病鳗及药残超标鳗用于加工出口的。

2.出口加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该企业暂停出口报检,进行整顿。

(1)首次因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的;

(2)出口检验连续抽检3个报检批次的产品出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

(3)产品原料来源不清,用药不清,批次管理不清的;

(4)日常监督中发现同一不符合项屡次出现,出口加工企业对不符合项没有进行有效纠正的;

(5)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有效实施,特别是原料活鳆管理制度没有有效实施的;

(6)出口加工企业产品召回制度没有有效实施的。

四、检验检疫管理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所有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鳗鱼加工企业的生产监督和签证工作。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养鳗场及加工注册企业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以及养鳗场的考核备案工作。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输入国(地区)有关出口鳗鱼产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卫生要求,在对出口生产企事业的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加强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切实按照输入国(地区)的要求和总局的有关警示通报加强抽样并进行实验室检测,同时注意做好对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指导和考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口鳗鱼产品合格。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输入国(地区)要求出具单证,证书上必须注明生产批次号。

(五)凡检出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根据《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管理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报告,同时抄送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同有关出口企业和其它相关部门的联系与交流,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应注意搜集和交流各类进出口检验检疫信息(相关官方I网站http://),跟踪有关食品安全卫生信息和检验检疫要求,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和出口养鳗场。

各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以下情况时须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报告,并抄报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1.各注册鳗鱼加工厂在收购鳗鱼时发现药残、重金属等超标情况时,应及时与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由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后上报。

2.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养鳗场和出口鳗鱼加工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职药残及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问题时;

3.发现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和养鳗场存在严重违规现象时,需暂停其出口或出口供货资格,直至吊销其出口备案资格或卫生注册资格。

附件1:

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土塘养殖的水面积应达10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水面积应达15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须有规范的编号。

二、水源充足,水质良好,养殖用水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BG11607-89)。

三、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四、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进排水分设。

五、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六、养殖密度适当,并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增氧设施。

七、投喂的饲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加工厂,并符合附件《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

八、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必须有标明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九、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书面的鳗鱼养殖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

十、有经过培训合格并在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须有不同的人担任,养殖技术员须凭出处方用药,药品由质量监督员发放。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二)具备养殖、卫生防疫专业知识;

(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两年以上;

(五)掌握和熟悉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235号、第278号和农业部《关于发布<出口鳗鱼养殖用药规定>、<出口鳗鱼养殖禁用兽药品种目录>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建立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十二、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

附件2:

养殖场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申请书》(附件9)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水产养殖证》复印件。

四、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吊水池和包装场等)。

五、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六、水质检测报告。

七、所用饲料的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

八、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份、批准号、生产企业。

九、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6.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篇六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0号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2003-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0号)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口岸通关速度,方便出口货物通关放行,促进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货物绿色通道制度的监督管理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核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的实际情况以及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情况确定、调整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范围。

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在口岸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不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第二章 企业资格

第五条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二)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三)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四)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六)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一)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二)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三)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五)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索取并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见附件),同时提交申请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章 审查与核准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初审工作:

(一)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二)对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情况、出口货物质量情况、有无违规报检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

(三)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所属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绿色通道制度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核准。

经核准的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第四章 产地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受理报检:

(一)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

(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 对于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出口企业,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CIQ2000系统报检子系统对其绿色通道资格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电子报检时应当严格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给企业的报检回执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施检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要求的,应当在“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或者相关的检验检疫工作记录的检验检疫评定意见一栏加注“不符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要求”字样。

第十五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报检单据和检验检疫单据加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必须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在实施转单时,应当输入确定的报关口岸代码并出具《出境货物转单凭条》。

第五章 口岸审查放行

第十六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设立服务窗口。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出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入CIQ2000系统报检子系统启动绿色通道功能。

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相关信息;对于审查无误的,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按照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管理档案,加强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不履行自律承诺的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实无误的,通报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暂停对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取消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资格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核实后,取消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口岸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绿色通道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相互通报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篇七

1990年6月26日, 欧盟2377/90规定, 莫西菌素在牛、羊、马的肝脏中残留物最高含量为0.1mg/kg, 肌肉和肾脏中为0.05mg/kg;在牛羊奶中为0.04mg/kg。目前, 欧盟及国内都没有对其在禽肉产品中的限量做出明确要求, 国内尚无相关检测标准, 相关部门也尚未开展此项目的检测工作。

然而, 就在2009年12月22日, 国家质检总局接到欧盟官方预警, 通报德国官方实验室在山东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乐港公司) 输欧熟制鸭肉中检出莫西菌素, 残留量为87.3μg/kg。这意味着欧盟可能会将莫西菌素纳入监控范围, 进而对我国出口欧盟的禽肉采取严密检查措施。失而复得的欧盟市场, 再次面临被封关的威胁。

事实上, 近年来我国动物源性产品出口, 一直面临极大挑战, 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肉类产品的技术壁垒一直是有增无减。2006年5月, 日本针对禽类产品进口出台了肯定列表制度, 涉及禽类检验检测项目达400多项, 项目之多, 涉及面之广, 使中国产品出口标准大大提高, 出口风险也大大增加。中国出口动物源性产品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2009年欧盟因莫西菌素对中国出口禽肉的预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面对发达国家的发难, 我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并未听之任之, 凭借多年来对国外政策、标准的研究, 以及检测技术与能力的不断突破与增强, 在面对国外的产品预警时做到了坦然面对并积极应对。正是这种坦然、积极的态度, 使得“莫西菌素”事件, 最终以欧盟撤销对中国出口禽肉的预警完美收场。在这次“较量”中,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谓立下了汗马功劳。眼见失而复得的欧盟市场再次面临被封关的局面,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缜密分析, 并凭借多年来积累的技术经验和先进的检测设备, 成功攻破了“莫西菌素”悬案。

本期专家观点, 特邀请了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刘星火副局长、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孙军主任及董静副主任, 以“莫西菌素”事件为例, 介绍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

莫西菌素, 挑战我国检测能力

记者:2009年12月, 欧盟因莫西菌素对乐港公司出口欧盟熟制鸭肉发出预警, 欧盟采用什么方法检测出莫西菌素?接到预警后,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刘星火:莫西菌素是一种新型大环内酯类驱虫抗生素, 欧盟及国内都没有对禽肉产品中的限量做出明确要求, 国内也无检测标准, 相关部门尚未开展此项目的检测。欧盟的预警通报中用的是液相荧光法 (HPLC/FLD) , 我们当时的第一反应是, 该方法从技术的角度不能提供分子的结构信息, 有可能因为基质干扰而出现假阳性检测结果。

有了这样的怀疑, 我们开始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分析。根据肉鸭的生长习性和以往的临床经验, 肉鸭在生长过程中罕有寄生虫病发生, 一般不需要使用抗虫类药物。且莫西菌素价格高, 国内市场鲜有销售, 之前也从未发现乐港公司有过采购莫西菌素或含有莫西菌素成分药品的记录。经过全方位的调查分析, 我们认为输欧鸭肉产品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污染莫西菌素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这些分析坚定了我们对欧盟检测结果的质疑, 于是便有了接下来的计划与行动。

记者:滩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如何开展莫西菌素相关检测工作的?又是如何令欧盟相信我们的检测结果, 进行复检, 最后为潍坊乐港公司的产品平反?

董静:具体的检测工作是由我们技术中心负责的。经过研究, 我们决定开发更加具有确证能力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 (LC-MS/MS) 检测方法。经过连夜加班, 我们在一周内便完成了样品处理方法的开发和质谱条件优化, 建立了莫西菌素的LC-MS/MS检测方法, 并对方法的准确度、选择性和精密度进行了确认。

方法建立后, 技术中心迅速对监管人员调查抽取的所有已发运产品留样、库存产品和原料、辅料共89个样品进行了检测, 结果均为阴性。之后我局又对出口欧盟的产品加强了监管, 批批检测, 连续检测乐港公司出口欧盟熟肉制品53批, 出口其他国家和地区熟肉制品6批, 结果均为阴性。欧盟各进口口岸兽医主管部门亦按照欧盟食品、饲料快速预警系统 (RASFF) 的要求, 连续对进口我国的熟制鸭肉进行了批批检测, 结果也均为阴性。

综合全面调查情况和各方检测信息并通过对欧盟预警通报中所用检测方法的分析, 我们决定支持乐港公司积极向欧盟要求仲裁检测。于是, 2010年1月5日, 乐港公司客户SPS要求欧盟官方兽医对有问题货柜的产品进行复检。1月19日, 汉堡兽医官从封存产品中扦取复检样品, 经汉堡GBA生物检测实验室检测, 结果为阴性 (检测报告日期为2月1日) 。按照有关仲裁程序, 经客户申请, 汉堡兽医局又同意进行了仲裁检测, 检测实验室为奥地利AGES实验室, 结果仍为阴性 (检测报告日期为2月22日) 。德国兽医当局据此解除了原来关于莫西菌素的预警, 并于3月8日发出了正式的解除预警的通报。

注重基础建设, 关键时刻显伸手

记者:在反诉过程中, 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技术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它们应该是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有力支撑。

孙军:是的。在此次突发事件中, 我们技术中心之所以能够快速响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得益于近年来中心在实验室规模、设备配备及检测技术方面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目前, 技术中心拥有仪器设备300余台, 总价值2000多万元, 已配置的四台气质联用仪 (GC-MS、GC-MS/MS) , 三台液质联用仪 (LC-MS/MS) 等先进的仪器设备, 对来源于备案饲养场的原料可进行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莫西菌素、阿维菌素、伊维菌素、磺胺类药物、三聚氰胺、铅、镉、汞、砷等几十个项目的检测, 对辅料可进行环已基氨基磺酸钠、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六氯苯、甲氰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等上百种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项目的检测。技术中心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日常检测结果准确可靠。我们每年还会多次参加FAPAS (分析实验室能力验证) 等组织的国际间能力验证试验, 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认可委等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此外, 我们还着力于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不断提升技术人员素质。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导非常注重吸收高精尖人才, 同时采取多种途径加快人才培养步伐。我们先后派员参加专业培训110多次, 选派业务骨干到欧盟基准实验室、比列时王国烈日大学、日本横滨检疫所、美国安捷伦化学分析中心、新加坡原产局和香港卫生署进行研修和短期培训。还先后邀请日本残留分析专家、美国FDA技术官员、智利农业部官员等来潍坊举办技术讲座和交流。2009年3月11日, 技术中心与美国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 建立合作实验室, 进一步提高了新技术开发应用能力和技术服务保障能力, 科研能力和检测水平明显增强。技术中心每年新开发检测项目达20余项,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奖项3~5项。我们非常高兴有安捷伦这样的合作伙伴, 我们检测能力水平的提升, 其中也有他们的功劳。

反诉成功源于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

记者:在此次乐港公司鸭肉制品遭欧盟预警事件中, 能够成功反诉, 除了过硬的检测检测业务能力, 相信还有更重要的原因?

刘星火:你说的很对。对于此次突发事件, 我们之所以能够迅速响应, 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与我们多年来建立起的健全完善与科学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分不开的。

近年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对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部署要求, 我们立足潍坊农业生产大市和农产品出口基地的特点, 积极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改革, 不断健全完善风险分析工作机制, 在实行驻厂检验检疫官制度的基础上, 进一步深化和延伸“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 创新开展了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新模式的改革试点, 进一步提升了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区域化管理, 其核心是建立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政府主导、检验检疫技术支持促进、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区域化管理使潍坊的农业生产大环境治理明显好转, 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从根本上改变了出口食品、农产品监管理念, 开创了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

针对欧盟预警, 我局及时向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汇报, 食品处领导三下潍坊, 与我潍坊局的应对工作组一起, 对输欧盟熟制鸭肉的加工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分析。结果显示,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了科学有效的全程监控, 并且基于风险分析, 通过检测验证排除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 世界各国、各地区对进口食品、农产品均采取了极为严格的限制措施, 我国出口产品被国外预警时有发生。国内对进口国预警特别是欧盟预警提出质疑, 进而推翻其预警结果的情况, 至今还没有先例, 对欧盟预警成功反诉似乎是天方夜谭。但是我们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到了。

记者:那么, 做好出口产品的风险分析管理, 提高把关放行效率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孙军:主要有四点。一是积极开展风险评估, 制定出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我们每年年初都会修改制定出口禽肉、蔬菜的疫病、农兽药残留、微生物监控计划等十几个管理文件, 对监控的品种、项目、频率、限量、检测方法等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进行风险划分, 实施新的监管验放模式。我们通过风险评估分析, 区别不同产品和出口国家及地区, 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三是抓好源头管理, 提升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源头监控是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 我局坚持从源头抓质量, 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 扩大备案基地建设规模, 提高高风险产品的基地备案标准, 严格监控农兽药残留及环境污染因子, 引导企业建设规模化、高标准种植、养殖基地。四是拓宽监管领域, 强化对农兽药源头的管理。农兽药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难点, 通过风险评估, 我局将农兽药的生产流通一并纳入监控范围, 实行了“出口企业+农兽药生产供应厂商+检验检疫”的农兽药使用管理新模式, 通过三方互动、联合监控, 实现了出口食品、农产品农兽药源头的有效控制。

后记

8.攻克食品接触类材料出口壁垒 篇八

面对我国召回案例的频发,全球各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规又不断更新的现状,作为中国制造商应如何积极掌握与应对这些法规?如何防止产品召回等问题的发生?针对这些问题,本刊记者分别采访了CTT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信柱博士,以及华测食品药品事业部总经理李丰勇先生。

用途繁多,材质纷繁

:食品接触材料主要包括哪些产品?

李信柱:食品接触材料是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一类材料或制品,并且其本身不构成可食部分。例如,冰箱内壳的部分材料就是间接与食品接触的一类材料。食品接触材料包括的产品类型广泛,如餐厨具、厨房小家电、食品包装等,食品加工机械、婴幼儿喂养工具等也是食品接触材料主要的产品类型。

李丰勇:除了直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以外,一些间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也是食品接触类材料。例如,我们经常使用的杯子上的图案、杯子上的油墨等。如果这些图案和油墨的痕迹在容器上印刷的位置靠上,我们称之为杯边区域,就可能存在间接接触的风险。从材质来看,塑料、橡胶、陶瓷、搪瓷、玻璃、金属、竹、木、纸、皮等,都包括在内。

食品接触材料或招致安全隐患

:由食品接触材料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会对人体产生哪些危害?

李信柱:塑料常用于生产微波炉饭盒、水杯、保鲜膜、食品包装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婴幼儿喂养工具等产品。塑料的生产工艺和配料较复杂,一种塑料的生产过程可能使用到几十种加工助剂和单体。一些厂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有意地或无意地,超剂量使用这些化学物质以达到预期的产品功能,或者省略了一些必要的生产环节来节省成本,这些都可能造成产品的质量问题。

塑化剂顾名思义,是为了增加塑料的可塑性,使塑料产品达到软化及方便塑形的目的而添加入塑料的一类化学物质,典型的一类是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

几年研究发现,双酚A这种物质也能导致内分泌失调,癌症和新陈代谢紊乱导致的肥胖也被认为与此有关,欧盟还认为含双酚A会诱发性早熟。从2011年3月2日起,欧盟禁止生产含化学物质双酚A(BPA)的婴儿奶瓶,世界上很多国家也逐渐对双酚A 这种物质用于婴幼儿奶瓶采用禁用或调整等方式进行管控。

还有一种较容易出现问题的塑料产品——美耐皿,又称仿瓷、密胺、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它是由三聚氰胺与甲醛反应所得到的聚合物,具有耐摔不易碎的特点,常被制成餐厨具特别是儿童喂养器具等用品。美耐皿餐厨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因高温或接触酸性食品等原因,易溶解出游离的三聚氰胺单体及甲醛单体,从而进入到所盛装的食物中。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经紊乱、妊娠综合症,新生儿体质降低、染色体异常,甚至引起鼻咽癌。长期摄入三聚氰胺则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膀胱、肾部结石,并可进一步诱发膀胱癌。

李丰勇:食品中塑化剂的来源,除了人为添加之外,有些是不经意载入的。例如,用饮料瓶反复装水,塑料容器包装进行高温加热,就有可能使塑化剂从容器中迁移到食品里,被人体摄入后导致身体出现危害。

事实上,一旦原材料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就很有可能迁移到食品或饮料中去,如一些塑化剂、助剂及重金属。举例来说,啤酒瓶盖子里面都会有一个小垫片,这个小垫片可能由多种材料组成,例如PVC、EVA等,一旦这小垫片出现问题,其有害物质就很容易进入人体,如邻苯塑化剂等就可能造成内分泌系统紊乱,如男子的生殖危害、女性癌症、儿童性早熟等问题。

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从前消费者只关注吃的东西是否有害,而现在消费者已经越来越多地关注间接接触的有害物质,而从前消费者并没有这种意识。

洞悉目标市场法规是前提

:对于企业来说,在产业链中,产生食品接触材料安全问题的根源在哪里?

李信柱:食品接触材料的问题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整个食品接触材料产业链的配合度不高导致。

一方面上游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是否符合食品级的安全要求,是否能保证至少每年提供一次关于材料的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在变更原料或工艺时是否能及时通知其下游客户并提供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这个环节并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能做到。所以经常会出现产品已经生产出来了,测试发现某些安全要求不达标,寻找问题根源时分析每个工艺流程也没有问题,最后绕了一圈才发现是原材料出了问题,费时费力。这就是上游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的。

另一方面,在于生产商的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各出口国的相关法规要求,生产商是否能积极主动的去关注国外市场的法规动态。在这一方面,国内生产商更多的是处于被动状态,等待下游客户提出要求。此举势必带来出口违规风险,尤其当下游客户自身也不甚熟悉法规要求时更是如此。所以我国的食品接触材料出口普遍面临着出口量大但不合格产品召回通报量也比较高的问题,而且,食品接触材料整体产业规模小、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整体盈利能力低,更加剧了这方面的问题。

李丰勇:产业链中的方方面面都可能涉及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例如从食品接触材料原料、添加剂的使用,是否使用了违禁物质,使用的物质是否超量等等供应链源头的问题;在生产过程中工艺流程的控制问题;对于成品的出厂质量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等。

近来食品接触类材料不合规造成的产品召回的案例很多。究其原因,问题的根源是企业对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不及对食品安全性重视,或者对法规和标准不够了解。举例来说,我们经常会接到客户的委托,要求我们检测杯子里的重金属含量。然而,客户往往自己也不明白,是需要检测杯子里固有的重金属含量,还是要检测与食品接触过程中迁移溶出产生的重金属含量。企业往往对此没有清晰的概念,不了解标准对于自己的产品有哪些要求,检测的指标反映的是产品哪方面的问题。

由于企业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一旦按照目标市场的法规标准去进行检测,企业的产品就往往会出问题,从而出现被索赔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企业要进行产品溯源,看看哪些环节存在问题。例如,如果某种有害物质的迁移量超标,企业需要弄清楚,这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还是原材料选择不当造成的;如果是原材料出现问题,企业需要知道,原材料中有没有添加这些物质,有没有使用油墨或彩色的染料,彩色染料重金属是否超标,等等。

把控产业链整体最关键

:为了克服食品接触材料安全问题,企业应注意产业链中的哪些环节?

李信柱:在产品生产中,首先要遵循GMP良好生产规范;其次,应对供应商原材料质量严格要求,把问题堵在源头;再次,对生产中的原辅料使用、工艺过程给予有效控制(如涉及电镀、喷涂、硫化、黏合、清洗、印刷、焊接、加热等工艺要防止污染或残留)。最后,在产品的各个生产环节都应该注意内部质量质控。对一些高风险物质进行测试,评估可能在哪个环节会造成管控物质超标,或者哪个环节的遗漏可能造成管控物质超标,从而达到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目的。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产品无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出口国外,最终检测应按照所出口国家的具体要求进行,因为食品接触材料类的法规比较纷繁复杂,注意不要遗漏项目。尤其重要的是要根据产品使用的极限条件和情况,确定检测的条件如温度、可能接触的食物类型、时间等,这对于最后的检测结果至关重要。

李丰勇:首先,企业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清晰的了解。比如,产品出口到欧盟,但是其最终市场可能会是欧盟的某个国家,因此,企业需要知道哪里的法规才是最严格的。例如,德国在欧盟统一的法规指令基础上还制定了本国的食品接触材料标准,并且严于欧盟的要求,企业出口产品到德国时,必须要满足德国本国的法规。类似的还有法国,意大利等等,也有自己的标准要求。所以,企业在进行产品检测的时候,需要按照最严格的标准进行检测。

其次,企业要做好原材料管控,需要使用标准要求的原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同时,企业要了解自己的原料供应商是否熟悉这个法规,有没有对原材料进行过相关检测。也就是说,企业还要对自己的供应商做好管控,在这个环节将风险降至最低。

再次,企业要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从整条供应链去做好优化控制。例如,一家做油脂的企业发现自己的产品中含有塑化剂,由于油脂本身不含塑化剂,因此很可能是包装环节出来问题。因此,企业需要查出哪些环节出了问题,并对整个供应链做好管控。

各国法规解释不尽相同

:世界各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指令主要有哪些?

李信柱:欧盟的食品接触框架法规1935/2004/EC。该法规对17类材料做出管控,目前有强制性法规或指令管控的材料包括塑料、陶瓷和再生纤维素、活性和智能材料这4种,其他材料(如纸制品、硅胶、橡胶、涂层等)欧盟有非强制性的暂代性决议管控,例如纺织品、蜡等材料。

欧盟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预警通报系统RASFF也是实时反应欧盟对于食品接触材料最新的管控动态的瞭望口。RASFF经常会对某种非管控物质进行通报。比如陶瓷中的钴元素,欧盟的法规中只对铅、镉两种物质做出管控,但是通报中会对钴元素进行不合格通报;再如最近几期通报中,欧盟对塑料中的塑化剂DpHP做出通报,而这项邻苯并不在欧盟法规之前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控范围内。这些通报也反映了欧盟今后立法的趋势,所以厂商也需注意这方面的最新动态。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欧盟于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法规(EU) No 284/2011,专门对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的美耐皿餐具和尼龙餐具,要求通关时随机抽取10%的产品进行化验分析,产品还需提供符合性的声明资料,并特别要求美耐皿餐具中的甲醛迁移量不得超过15mg/kg,尼龙餐具中的初级芳香胺迁移量不得超过0.01 mg/kg。

美国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是FDA 21CFR 170-189部分,主要管控树脂聚合物、涂层等材料。美国执行政策指引CPG 7117 05-07部分对镀银金属、陶瓷制品中的重金属进行管控。另外,美国加州对与食品接触的陶瓷、玻璃器皿也、PVC等软体容器、铝制品等也有自己的案例要求。

日本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添加剂分开管理。日本食品卫生法JFSL370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可能含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日本劳动厚生省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标准与卫生要求,一旦颁布了相应标准,则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生产和销售。

李丰勇:在国内,于2009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将“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称为“食品相关产品”,要求这些“食品相关产品”不得影响食品安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中,检测主要依据中国卫生部及中国标准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用的衡量检测指标包括: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等。

欧盟主要管控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是1935/2004/EC,地位类似中国的食品安全法,为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针对不同材质做出具体指标要求的是一系列的指令,譬如针对塑料的EU/10/2011,针对陶瓷的84/500/EC等。

美国主要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FDA监管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性,依据美国联邦法典FDA 21CFR。

这些主要的国家和地区管控食品接触材料的主要指标都是有害物质的全面迁移或特定迁移量(欧盟的叫法),美国对应的概念是提取物总量或者某种物质的溶出量等,其实跟中国的蒸发残渣概念也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法规对于食品接触类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理解不尽相同,制定的标准要求也有区别,这就增加了企业产品合规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积极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得到帮助,使得自己的产品符合各个市场的法律法规。

善于利用第三方检测力量

:针对食品接触材料的不同产品类型、不同出口国家,贵司能为相关企业提供哪些有针对性的服务?

李信柱:CTT中鼎的技术团队对我国相关企业主要产品投放地区的法律法规实施和动态一直进行着密切关注与研究跟进,同时利用公开研讨会、入厂培训、书面宣传资料、网络平台等方式,为相关企业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法律法规信息。比如我们每月都会以中文发布欧盟食品接触材料预警通报系统RASFF的最新案例,供广大国内客户掌握最新动态,防患未然。

CTT中鼎包括五个技术中心的实验室服务网络目前可按照中国、欧盟、德国、法国、意大利、美国、日本等地区的法规要求进行检测,针对塑料、陶瓷玻璃、硅橡胶、金属、木材等各类食品接触材料进行化学安全评估,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在供应链中有效传送信息、传递信任。

此外,我们亦可协助企业建立有效的供应商管理机制,还可在产品不合规发生时,协助生产企业分析原因及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总之,CTT中鼎可深入企业供应链,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食品接触材料一站式解决方案,涵盖培训服务、咨询服务、部件测试、整机测试等,协助企业降低产品违规风险,有效提升产品竞争力,确保产品顺利进入国内外市场。

李丰勇:早在七八年前,国内塑化剂事件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华测就已经开始关注此类法律法规,并完成了全球相关法律法规的研发。目前CTI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餐具、厨具、食品包装容器、厨房家电等多种产品类型,包括:中国、欧盟、德国、法国、意大利、美国、韩国、日本等多个国家或地区标准法规的测试。测试材质种类包括:塑料、橡胶、硅胶、不粘涂层、纸制品、玻璃、陶瓷、金属等。同时,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标准法规培训、定期提供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和行业动态Newsletter等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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