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产品手册

2024-10-22

私募基金产品手册(精选7篇)

1.私募基金产品手册 篇一

成立私募基金产品流程说明书

1.产品发起人:指开发设计产品的当事人。

2.产品管理人/管理人:指对产品进行运作管理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产品托管人/期货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推介产品,协助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事宜,下达投资指令,日常估值,信息披露等。

3.产品托管人/托管人:指对产品的财产进行托管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产品托管账户、资金账户的开立,保管产品的财产,核对并执行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协助管理人进行产品财产的估值、核算与清算,协助进行信息披露等。

4.投资者/客户:满足产品规定的资格要求,签署产品合同书且合同书正式生效的认购者。投资者缴纳相关认购款项、承担合同书规定的相应义务后,可以享受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财产收益、分配计划清算后的财产等权利。

5.认购:指在产品推介期内,投资者按照产品合同的规定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6.投资顾问:受产品管理人聘任,为管理人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当事人,产品管理人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等事务。

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为产品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8.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以产品的名义为产品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9.产品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管理人以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经纪商处以产品管理人名称开立的资金账户。

10.期货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托管人配合管理人为产品资产在其选定的期货公司处开立的用于存放产品资产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也即资金账户。

11.产品财产专户:指管理人以自身名义在保管行开立的产品资金专用账户,产品成立,产品资金交付完成之日起视为保管账户。

12.保管账户:指管理人按照产品合同相关协议约定开立的账户,该账户仅限于满足开展和记录产品的资金往来,办理与产品运作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保管专户进行产品文件书面约定以外的活动。

13.资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产品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4.产品财产/计划财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处分权,加入本产品的全部产品资金,由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产品标的的财产。

15.推介期/初始销售期限:指产品合同书中载明,并经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产品初始销售期(具体期限由产品合同书载明)。

16.存续期:指本产品合同计划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7.认购:指在产品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按照产品合同的规定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18.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取得产品销售资格并接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产品认购等业务的机构。

19.不可抗力:指本产品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开发设计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由产品管理人在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基础上决定开发设计产品,产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负责选择产品的托管人、经纪商(证券/期货)、投资顾问相关当事人。通过全方位沟通,初步确立合作意向。同时,撰写产品尽职调查报告,明确产品要素。产品要素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部分: 1.产品名称(命名规则:一般应明确指明发起人、产品类型等)2.产品类型(如:信托、基金、单一客户、非单一集合投资等)3.产品规模(包括最低规模以及预计规模等)4.产品运作方式说明(如是否封闭运作等)5.产品的相关当事人介绍(如管理人、托管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委托人、投资顾问等)6.产品的预计存续期限

7.产品认购与赎回的相关事宜(如:产品推介期、是否存在封闭期、是否可赎回、产品最低认购额度、投资者资格阐述等)

8.产品存在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费、赎回/退出费、违约费、托管费、经纪费、管理费、业绩报酬等)

9.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说明

10.产品收益与分配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预计收益、历史业绩展示、产品收益分配模式等)

11.产品风险揭示(尽可能向投资者明确的阐述产品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等)12.产品风险管理与监控相关说明(如:预警线、平仓线、风险识别与评估等风控策略与手段的具体说明等)1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尽调报告由负责开发产品的业务部门上报后,通过产品管理人内部风控审核后,一般即可开始产品份额的发售。

(【注】:产品开发与设计的具体流程因产品管理人自身部门业务流程设置不同而存在差异,各管理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产品的募集与成立阶段

(一)推介与募集

1.本阶段属于产品的初始销售阶段,主要是由产品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或人员向符合产品认购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指导其填写相关材料,办理相关认购手续以及募集认购资金。在进行推介与募集的过程中,应遵循如下程序:

(1)产品面向的投资对象应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合同书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产品管理人在与投资者签约之前,应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确保认购者符合“合格投资者”之定义;由代销机构代销的,代销机构应代为完成该项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管理人。(【注】:此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资金来源、资金权属合法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在相关法规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由产品管理人进行适度调整。)

(2)认购程序:通过产品管理人尽调,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在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按照产品合同书或认购书等相关材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和办理认购手续,完成产品认购与签约工作。

在产品认购中,销售机构或人员应协助符合客户完成如下认购申请工作:①填写相关的开户资料信息(如账户业务申请表、交易业务申请表、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等),签署产品认购书、产品合同书等材料;②客户应当在产品合同书签署后规定时间内(以不晚于产品推介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产品合同项下的认购资金支付至该产品银行专用托管账户,在产品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该资金;③销售机构或人员应收集客户认购材料提交至产品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开户信息资料、产品合同书等认购协议、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客户签约影像资料、汇款回执单等相关证明(【注】具体清单可参照附件1)。

(2)应注意的是,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申请;申请最终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产品合同书的生效为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认为客户的认购成功:

①经管理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产品推介期结束日前送达客户; ②认购资金在产品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产品专用银行托管账户(该账户具体解释见本说明书第二条-第(二)款之第2项);

③管理人接受并确认委托人的认购;产品成立生效(产品合同生效标准见本说明书第二条、第(二)项之第1点)。

投资者应在产品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额。2.产品推介期由产品说明书约定并通过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备案(如需),一般是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发起人可以根据产品资金募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公告)。

(二)产品成立生效与账户开立 1.产品的备案与生效

产品推介期届满或推介期内,认购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达到规定人数,且产品募集规模达到产品合同规定的最低额度,可以认为该产品符合成立备案条件。

达到备案条件后,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资和备案手续:应自初始销售期届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验资报告与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一般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产品金额等。

自收到相关监管机构书面确认之日起,产品备案手续完毕,产品合同相应生效。

(【注】:此处对于“一定期限”的阐述均由产品当事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并在产品合同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载明(下文同理)。)

2.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产品财产一般实行“第三方存管”的管理模式。产品管理人应选任合适的托管人、证券经纪服务商、期货经纪服务商,并与其签订相应的托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期货经纪服务协议等。管理人应于产品成立的当日通知托管行与证券/期货经纪商,并以该产品的名义在托管行和经纪商分别开立相关账户,并将相关账户信息书面通知托管行。具体而言,相关账户的开立一般遵循如下程序:

(1)管理人应在产品成立当日将产品资金交付托管行保管,并将托管账户的开户资料、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样本等相关协议合同交由托管行保管。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产品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列明交付托管行保管的产品资金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托管行确认保管账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在管理人书面通知上盖章确认并传真至管理人,视为保管的产品资金交付完成。产品资金交付完成日即产品保管起始日。

(2)管理人在托管行指定的营业机构以自身名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并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对应关系,该账户即托管协议中的产品财产专户。

(3)管理人应于产品成立后一定期限内,以本产品名义在中国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沪深交易所证券股东账户,并通知托管行和券商,作为本产品沪深交易的指定证券账户。

(3)管理人在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即该产品的“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下简称“证券资金账户”)用于该产品场内交易清算,该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与银行管理账户同步,且根据“第三方存管”模式券商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资金划入、划出、取现操作。

(4)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商处开设产品专用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该产品场内交易清算,该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与银行管理账户同步,且根据“第三方存管”模式期货经纪商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资金划入、划出、取现操作。

(5)托管行指定营业机构根据管理人指令,按“第三方存管” 模式要求,开立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下简称“银行管理账户”)用于产品的结算与监管。该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与“证券资金账户”同步,并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6)产品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期货经纪服务协议》等产品资料进行产品托管账户与证券/期货资金账户的关联,实现银证转账业务的顺利开通。

(7)管理人、托管行与经纪商之间签署的经纪服务协议生效后,在产品开始实施前,管理人应依托管协议的规定将本产品的资金划至银行结算账户内,托管行确认银行结算账户内资金到账后,根据管理人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或者托管行营业机构柜台,将资金划入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管理人与经纪商。

银行管理账户、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第三方存管”模式建立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管理人发起,通过上述步骤,经过托管行、券商双方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在开立上述账户,实现银证转账,产品资金划转至证券/期货经纪账户后,产品即可正式进入运营阶段。

(三)产品成立失败相关说明

若产品在销售期限届满或者管理人/销售机构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时,不能满足产品成立备案等条件的,称为本产品成立失败。

此时,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与费用;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一定期限内返还客户已缴纳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客户支付该笔款项自向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管理人返还给客户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管理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管理人就产品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三、产品的运营与管理

在投资者、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托管人开立产品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实现印证转账功能开通,产品资金转入证券账户后,产品即可进行相应的投资运作。

(一)产品财产的管理

产品财产在运作处分中时应遵照如下规则:(1)管理人、托管人等应当将产品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产品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2)在有利于产品运营目的实现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依法将产品相关的部分事务委托他人处理;(3)管理人应指派专门的产品负责人处理本产品项下的相关事务;(4)必须为本产品开设产品专用银行账户,并对产品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产品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产品专用银行账户进行;(5)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产品财产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接受客户对产品运营相关事务的查询;(6)不得假借本产品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产品项下的产品专户进行本产品以外的任何活动;(7)管理人、托管人等有权按照产品的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二)产品的投资运作

1.产品投资形式与投资范围

产品管理人管理本产品项下资金,承诺将产品资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债逆回购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货(可参与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与套利)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产品资金的具体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决策程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以及投资中的禁止行为、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等条款均可以由各方当事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且必须在产品合同书等材料中予以明确,所有投资操作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产品合同中的限制)。

产品管理人可在有利于产品运营目的实现的前提下依法聘任投资顾问为其提供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决策,与其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实行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和受托人下达交易指令相结合的方式。

2.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相关规定

投资顾问应履行专业、谨慎和勤勉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产品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向产品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投资建议的发出应标的明确、要素齐全(包括产品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号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套保或套利、开/平仓等要素),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符合法律法规、产品合同及协议相关操作流程、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的规定,符合管理人对于关联交易、合规与风控等方面的要求等(具体内容应由双方在《投资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3.产品管理人下达投资指令相关规定(1)授权人员与授权通知。

产品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向托管人发出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应指定专门授权的人员下达投资指令。该授权人员需事先由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下简称“授权通知”),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员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有效的身份确认方法等,该通知需载明生效日期,且由授权人签章,托管人收到当日向管理人确认。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授权人员权限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定期限,使用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签字样本,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管理人确认。变更通知应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

(2)投资指令的下达与监督。

管理人下达的投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的签章。指令可通过传真等经由管理人、托管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下达,且管理人有义务与托管人以录音等方式确认。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合无误后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经合理审查,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应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联系,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余额不足而不执行造成的损失。

当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管理人由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自身承担。

管理人的指令发发送人员无权或越权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均可被认为是发送错误指令。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正本由管理人保管,传真件由托管人保管。二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三)产品风险控制

产品在投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因此,对于风险的管理贯穿于产品的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风险管理一般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以及风险控制三步,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与揭示

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见附件2“风险揭示书”):(1)市场风险。

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创业板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2)管理风险。

由于管理人、投资顾问等当事人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产品在管理运用过程中面对的风险。(3)操作与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环节操作中,因内控缺陷或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带来的风险,如,越权与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不得在封闭期内赎回认购的产品,以及持有产品的封闭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会带来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5)特定风险。

这是指由于产品投资策略的特殊性带来的风险,如未设置止损线/平仓线,投资期货等高杠杆产品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产品的财产遭受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产品的财产遭受损失。

2.风险评估

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建议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作用,同时通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的作用。

在具体的操作中,风险评估的原理与止损制度基本相同,即根据价格的实时变化来随时调整策略,而不是在刚开始买入时就试图计算出其价格的转折点。

3.风险监控(1)风险监控的目的是防止投资损失超过产品所能承受的程度,风险监控的对象包括单一的投资品种盈亏和产品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对盈亏的监控主要依靠止损制度来实现。

(2)产品管理人需要求投资顾问需要密切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状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比重,严格控制市场风险,并限制产品投资范围,监督投资顾问严格按产品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提出投资建议。

(3)管理人需指定专职交易人员负责逐日盯市,严格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预警线/平仓线等风控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盯市结果和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在产品净值到达预警附近时及时向投资顾问揭示投资风险等。

(4)管理人需配备符合证券投资业务需要的具有较高保密度与安全性的电脑系统用于产品的交易。

4.风险承担

(1)管理人依据产品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产品资金导致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产品财产承担。管理人违反产品文件的规定处理产品相关事务,致使产品财产遭受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2)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产品财产受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产品财产承担。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产品财产损失,由产品财产承担。

四、产品的估值、核算与报告

(一)产品财产的估值

1.估值的目的

产品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产品财产的价值,为产品费用扣除、收益分配以及参与和退出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对象

产品项下所拥有的所有金融资产与负债。3.估值依据

管理人对产品的估值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产品合同规定进行,如未明确做出规定的,参照同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估值程序

产品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如经双方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管理人对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管理人依据产品合同书在规定日期向投资者披露特定基准日的估值;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披露产品净值,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通知保管人,并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于该等故障排除后及时披露估值结果。

5.估值方法

产品净值由管理人于每一交易日收盘后扣除当日应由产品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估算得出。

其具体估值方法可参见本合同附件3。

产品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和税费见本说明书第四条、第(三)款。6.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财产估值违反产品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组合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组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组合资产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产品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由于相关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品遵循的会计政策

产品的会计政策比照同类产品的现行政策执行,并遵循如下注意事项: 1.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产品的会计为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产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产品的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产品的资产托管人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三)产品应承担的费用与税收

1.产品财产应承担费用的种类

除非投资者另行支付,产品管理人因处理产品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产品费用”)由产品财产承担:

(1)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2)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3)投资顾问收取的投资顾问费;

(4)产品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产品合同书、投资说明书及相关材料的印制费;

(5)产品成立后产品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管理、运用、处分产品财产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开户费、专项差旅费、中介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易佣金、交易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信息披露费用;产品终止时发生的清算费用、评估费、审计费(如有)等;

(6)产品管理人为保护和实现产品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7)按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规定,其他应由产品财产支付的费用。产品的管理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管理人指令保管人从产品财产专户中支付。管理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费用的,管理人有权从产品财产中优先受偿。

2.产品相关费用的计提方法、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1)产品托管费

产品的托管费具体由管理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产品计划保管协议》予以协商确定。

一般而言,其计算如下:H=E×R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的托管费,E为产品财产净值,R1为托管费年费率)。

产品的托管费自产品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支付周期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规定期限内将以上计提的保管费从产品专用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托管人。

(2)产品的管理费

产品的管理人管理产品,收取管理费(其具体的计提方式、支付方式以签署的产品合同书为准),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产品财产中支付(托管人需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确认)。

(3)产品的投资顾问费

其计算公式、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以产品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本产品项下的《投资顾问协议书》为准,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产品财产中支付(托管人需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确认)。

(4)产品项下的其他费用

本产品项下其他应由产品财产承担的费用应在发生时据实支付,由管理人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产品专用银行账户中据实支付。

3.产品税费

产品税费是指在运用产品财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金及其他费用。应当由产品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产品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取得的收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纳税,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4.不列入产品业务费用的项目

(1)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处理与运作计划无关的事项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5.费用调整

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四)产品的收益的计算与分配

【注】产品的管理人、保管人、证券经纪服务商、期货经纪服务商和为本产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均不得对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收益做出任何承诺、保证或任何保底暗示。

产品的收益与业绩报酬的计算与分配方式由产品相关当事人在产品合同书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产品业务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产品管理人应通过合适途径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投资情况。

1.定期披露

管理人与投资者等相关当事人可以在产品合同中约定:自产品成立之日起,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一定期间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披露产品的净值。

(【注】:具体披露内容可以由双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协商,并在产品合同书中明确说明。)

2.临时披露

相关当事人可以在产品合同书等相关协议中约定,若发生如下情形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1)更换投资顾问、保管人、证券经纪服务商、期货经纪服务商;(2)提前终止产品;(3)涉及管理人、产品财产、托管业务的诉讼;(4)管理人、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产品合同项下产品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5)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6)关联交易事项;(7)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3.信息披露方式

产品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至少一种相关监管机关允许的且本计划产品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1)管理人网站;

(2)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预留地址邮寄;

(3)通过投资者在合同中预留的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通知。

因投资者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向相关监管机关提供的报告

产品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于特定期限内编制相关报告,报监管部门备案(如有)。

五、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产品的终止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产品终止: 1.产品期限届满。

2.产品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或者其继续存续违反产品的目的。3.产品被撤销或者解除。

4.产品的管理人、托管人存在如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依法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6.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变动将对产品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产品无法持续稳健运行,管理人决定终止产品的;

7.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书具体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产品的清算

1.清算组的成立及职责

管理人应当在产品终止事由发生后一定期限内(具体由当事人协商并在产品合同书中明确)组织成立产品财产清算小组,负责产品的保管、清理、估值、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也可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保管人负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具体职责分工可以包括如下方面:

(1)产品管理人

资产变现;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的资金支付出具划款指令;出具会计报表;进行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配合产品的托管人办理账户注销等工作;向投资者发布清算通知与清算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如有);其他。

(2)产品托管人

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计划财产清单;复核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产品财产资金账户的注销;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复核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复核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其他。

2.核对与变现

(1)在产品终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托管人向管理人出具产品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财产清单,列示产品财产的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

(2)同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产品财产资产负债表和计划存续期的利润表,托管人自收到后一定期限内进行复核确认;

(3)合同终止日后,计划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计划财产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合同终止日起一定期限内由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

3.清理产品财产的债权债务

(1)产品财产的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截至清算结束日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托管人另有规定的以托管人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2)产品财产的债务主要包括计划财产应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银行间账户维护费、经纪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销户费用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管理人、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产品财产的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完成(具体由合同书约定)。对产品财产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产品财产中预提。

(3)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投顾费等相关费用的计提规则与支付方式由各方当事人在产品合同书以及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按规定执行。

4.清算报告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完成产品财产的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具体由合同书中协商确定)。

5.支付清算财产

自产品的清算报告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如需)并告知投资者后,将产品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产品约定的利益分配方案在投资者中进行分配。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投资者支付清算财产。

6.产品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产品财产清算完毕后,托管人应按照规定注销产品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管理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六、产品相关资料的保管

产品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人、经纪商等各方当事人应当妥善保存产品成立、运营、清算过程中的各项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开户资料、认购合同书、产品合同书、授权委托书、投资指令、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以及其他与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

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十五至二十年(具体保存期限由各方协商确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一:

客户认购产品材料清单

客户认购产品,须向管理人提交如下签约必备证件;若产品由销售机构代销的,销售机构在收齐如下材料后,提交管理人:

(1)委托人为自然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产品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存折/卡;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委托人身份证件及产品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存折/卡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人为机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公章、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3)客户认购产品,应在推介期内签署如下材料:产品合同书、产品认购书、风险承诺函、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交易业务申请表、账户申请表等材料(具体材料类型以及份数可以当期发行的产品合同规定为准)。自然人客户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机构客户应在上述文件中加盖公章并由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

附件二:

风险揭示书

产品在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产品相关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市场风险

①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产品的收益。

②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将会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③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产品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④购买力风险。产品的目的是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⑤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产品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产品收益下降。

⑥创业板投资风险。创业板强调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但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相对不成熟,且创业板股票实行直接退市制度,存在较大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市场估值困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产品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可以分享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而带来的收益,也可能因创业板风险造成相应计划财产的损失。

(2)保管人操作风险

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管人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经营证券投资产品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产品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②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产品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交易文件约定对产品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服务商操作风险

①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服务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产品存续期间证券经纪服务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②证券经纪服务商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产品存续期间证券经纪服务商不能遵守交易文件约定对产品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则可能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4)期货经纪服务商操作风险

①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货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营资格方可经营期货业务。期货经纪服务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产品存续期间期货经纪服务商无法继续从事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②期货经纪服务商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产品存续期间期货经纪服务商不能遵守交易文件约定对产品提供期货经纪服务,则可能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5)投资顾问操作风险 ①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顾问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件方可从事证券投资投资顾问业务。虽投资顾问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产品存续期间投资顾问无法继续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则可能会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②投资顾问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产品存续期间投资顾问不能遵守交易文件约定对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则可能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6)投资于产品的风险

①投资者资金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认购产品的封闭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会带来一定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②产品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产品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产品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管理人不对产品的受益人承诺产品利益或做出任何保底暗示。

(7)产品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产品终止,管理人须变现产品财产并以变现所得向投资人分配产品利益,产品财产变现收入可能低于其购入成本,从而导致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8)管理风险

由于管理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产品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产品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会影响到产品的收益或给产品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9)其他风险

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产品财产遭受损失。

②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产品财产遭受损失。

X产品风险提示函(样本)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认购本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产品管理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认购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本计划合同书,全面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产品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详见本材料“风险揭示书”),从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尽管产品的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认购本计划。

(四)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为本计划提供投资指令,管理人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等事务性工作。投资者认可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指令,并承诺接受因管理人采纳该投资指令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投资者已经全部了解并同意管理人将全部风险控制义务转移给投资顾问。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规或相关约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产品。

(五)产品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六)产品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七)产品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产品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计划。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投资者签章: 附件三:

产品估值方法

根据行业通用做法,产品财产估值一般按照如下方式进行:(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7)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私募基金产品手册 篇二

QDII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 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是指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国家, 有限度地允许本国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一种制度。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又称交易所交易基金, 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跨境ETF, 即跟踪国外标的指数变化且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到目前为止, 已陆续有13只QDII基金发行设立。尽管因国际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业绩不佳, 从而未能激起国内投资者的热情, 但其分散风险的特质仍值得市场借鉴与关注。2009年以来, 随着海外股市回暖, QDII基金再度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基金公司备战QDII基金的工作也加快了脚步。其中, 最大的变化是第二代产品的设计有了新的思路:海外指数化投资。2009年2月, 国泰基金宣布, 其与纳斯达克OMX集团签署独家许可协议, 使用纳斯达克100指数在中国开发场内交易产品。3月, 南方基金表示已与标准普尔签署排他性协议, 计划开发指数化QDII基金产品, 跟踪标准普尔500指数。10月, 鹏华基金与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签订了指数使用授权协议, 目的是今后的QDII基金产品开发。QDII基金产品指数化创新的热潮即将到来。

2 QDII基金指数化创新的现实背景

2.1 海外强势指数的稀缺性

全球证券市场指数有上百种之多, 但可以作为全球经济活力的代表, 并且机构投资者使用率高的强势指数数量仅占极少数。如标准普尔500指数、日经225指数、恒生指数等全球知名度高的指数中的成份股都是各自国家或地区的颇具实力的蓝筹股, 其成分股的市值占了各自市场的70%左右, 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市场指数之一。从法律角度讲, 如果一种指数是由一家营利性机构独立开发的而且被基金公司使用, 作为产品设计的依据, 那么必须得到该指数编制机构的许可才可以使用。由于海外强势指数所具有的稀缺性, 以及使用前一般需要签订排他性的协议, 那些现在还不具备QDII资格的基金公司以及尚未有这方面产品设计安排但已获得QDII资格的基金公司, 在此产品方向上也就必然地输在了起跑线上。

2.2 外汇额度的再分配压力

中国外汇管理局为更好地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 于2009年10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 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同时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使用。这实际上是一个根据各家QDII机构的投研水平、市场销售能力等, 对近300亿美元QDII额度进行再分配的过程。这无形中加速了取得外汇额度但尚未使用完的基金公司新产品的推出。

2.3 相关法规不健全, 指数化基金更易于监控

金融市场投资必然会涉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 QDII产品因其涉外性显得更加复杂, 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冲突具体包括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国家证券管理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管关系、证券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税收的不同安排等多方面, 这些法律冲突都会对QDII权益的保护产生影响。因此, 在投资者还不十分了解国际金融市场、国内基金公司对海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尚不熟练的情况下, 以及前期出海的QDII基金产品都大幅度亏损的事实下, 投资者对其投资利益保护的担心影响了他们参与的热情。而指数化基金产品设计相当简单, 投资目标透明且明确, 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投资者及监管者还可以更容易地监控基金的管理活动。

2.4 首批产品投资标的和投资地域选择过于单一

其一, 截至目前, 在投资标的选择方面, 除南方全球精选及银华全球优选为FOF型基金外, 其他七只QDII基金无一例外地选择股票作为投资的主要标的。即现有的QDII基金主要集中于权益类产品上, 类型较为单一, 缺少诸如指数化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等能够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多样化产品;其二, 大多数QDII基金产品将选股范围局限在香港股市, 并且即便在美国等地投资股票, 也多配置中国企业在海外发行的股票、ADR等, 显而易见, 这未能真正达到QDII投资全球配置的初衷, 与A股的相关性也较高。

3 指数化创新的具体类型——跨境ETF产品

3.1 ETF产品的优势

其一, 改善流动性和降低费用方面的优势。某些ETF旨在以基准中的某些公司来跟踪特定的基准, 通过适当的多样化并使用优化技巧, 标的资产能够有效地跟踪其希望跟踪的基准。因为能够选择组成投资组合的股票, 基金经理能通过排除流动性较低的公司股票, 来改善标的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此外, 经理人还可以灵活决定是否对指数组成做出反应, 这可能会降低成本。其二, ETF的节税优势。基金一般都会在出售股票或实现资本利得时发生税赋。而希望出售ETF的投资者是通过二级市场来出售的, 由于他们无须依赖ETF来提供流动性, 其出售的ETF就不会导致基金将该投资组合清盘。另外, 即便投资者希望赎回股票, 在大多数情况下, ETF的赎回都将通过以股换股的方式进行, ETF都会换回其持有的部分标的股票。以实物方式进行的赎回, 使得ETF基金经理人能够转让那些费用最低 (也就是负税最高) 的股票, 以此来降低ETF基金的整体潜在税赋。其三, 可监控和调整交易时间以外的市场风险。目前, 即使ETF的标的成分股票在交易日内停牌一段时间, 甚至全天停牌, ETF在交易时间内大都仍可以正常进行交易。这样的话, ETF就可以作为盘后的价格发现机制, 使得投资者能够在股市收盘后进行交易。

3.2 ETF产品在中国的实践及业绩表现

2004年7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将上证50指数授权给华夏基金使用, 令其拔得头筹, 成为中国第一个ETF的管理人。2006年3月, 深交所首只ETF基金——易方达深证100ETF正式成立。其后, 国内沪深交易所又推出了一些ETF产品。鉴于到目前为止, 几乎所有的ETF产品都是指数基金, 笔者选取了国内ETF, 考察其近半年的收益率, 并与国内非指数股票型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 (限于篇幅, 此处仅列举基金代码前五位的非指数股票型基金) 。

净值统计日期:2009年10月25日。资料来源:新浪财经网http://finance.sina.com.cn.

净值统计日期:2009年10月25日。资料来源:新浪财经网http://finance.sina.com.cn.

3.3 推出跨境ETF产品需要考虑的问题

跨境ETF在海外是比较成熟的产品, 只是在外汇管制、时差问题、缺乏做市商制度等方面需要考虑相应对策。在外汇额度上, 一些大基金公司均已申请了QDII额度或还有剩余, 因此其跨境ETF产品的发行预计不需要再向外管局申请外汇额度。由于香港市场和沪深两市的交易时间大部分重合, 因此可以先以恒生指数ETF作为首只跨境ETF推出, 在实践一段时间的基础上, 再适时推出以其他海外指数作为跟踪对象的跨境ETF产品。在套利方面, 恒指ETF预计将可实现部分实时套利, 其他一些跟踪海外指数的ETF则由于时差的原因只能实现隔日套利。做市商授权的投资机构即有能力申购和赎回ETF的基金经理——交易商, 目前还没有针对跨境ETF产品的做市商制度, 需要有关部门协同研究并推出。当然了, 跨境ETF产品的推出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开展跨市场ETF业务全网测试, 测试包括模拟跨市场ETF证券交易、申购赎回及相关的结算业务过程等多项内容。应该说, 运营跨境ETF产品对基金公司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和经验。那么在ETF产品上有过管理经验的公司, 为其顺利拿下相关指数授权、开发跨境ETF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 结论与启示

通过国内ETF产品与非指数股票型基金产品业绩的比较, 我们容易得出前者的业绩表现并不比后者低, 如果再考虑前者较低的税收、较低的管理成本以及其他方面的优势, 很明显, ETF产品能够使投资按照更具效率的方式进行。由此, 我们可以合理地推出, 分别以被动型投资风格和主动型投资风格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的业绩, 从目前来看, 孰高孰低还不敢妄加断言。再考虑到ETF产品在国内国外都算是比较成熟的产品, 国内基金公司有这方面的管理经验, 跨境ETF产品的推出是值得尝试的。只是在外汇管制、时差问题、缺乏做市商制度等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分析, 考虑相应的对策。

参考文献

[1]谭慧, 雷雯, 孙静.QDII背景下基金管理公司产品设计趋势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 2008 (8) :23-27.

[2]巴曙松.QDII为什么“遇冷”[J].西安金融, 2007 (3) :12-15.

3.私募基金产品手册 篇三

程定华“光环再现”

在大部分阳光私募产品月度负收益的情况下,“上海常春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常春藤3期产品短期收益表现优异,其近1个月收益率达到30.43%。该收益率在全部私募产品月度收益率统计中排在第三位。

值得关注的是,常春藤资产在今年3月份成功吸纳安信证券前首席策略分析师程定华,但常春藤3期近期的高收益率是否源于程定华的策略或操作,则暂时不得而知。本刊记者发现,常春藤3期成立于2012年12月,投资经理为蒋煜,蒋煜同时也是常春藤资产的投资总监。

另外,在公开信息中程定华担任投资经理的则是“常春藤6期”,“常春藤6期”成立于2013年12月,最新单位净值为0.9515。资料显示,常春藤资产的董事长为黄勇,其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并获得复旦大学硕士学位,具备18年期货与证券从业经验,超过6年的管理国际对冲基金经验;历任上海卡斯特期货有限公司咨询部经理、期货部副部长,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常春藤资产的整体投资风格尚不明晰,但从其披露的信息看,公司创立于2011年,业务包括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商务咨询等。常春藤资产强调自身遵循价值投资为核心的投资理念,坚持以研究为导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组合投资和量化管理来提升净值。

2000点缠绵或将延续

对于未来一段时间行情的走向,私募基金则整体并不悲观,但亦普遍认为2000点的缠绵反复或将成为常态。

神农投资总经理陈宇认为:“借中俄蜜月,西沙这步棋走的好。而新疆承压在预料之中。敌我攻防如行棋,各占急所、大场。国内楼市、股市此时不可有失,因而除北上广深,其它城市放松限售,同时适当放松货币或是大概率方向。以金融地产有色等为主的上证,当下在2000点左右的缠绵还将继续,国安、国改、医药、消费具备与沪深对冲价值。”

“长期趋势的力量十分强大,未来的超级繁荣行业已经相当明确。而围绕这一确定性的趋势,估值却随着市场情绪的波动而变化。等一段时间就会有捡便宜的机会。跌了一通,有些股票估值上基本合理,如果系统风险暂时性降低,这些股票上的反弹就有些油水。当然多数股票价格仍然虚高,或者潜在风险未充分释放。所以随后跟进的反弹实质较软,只有少数热点可作突破,而多数还是拉起来再砸。优选策略仍是:隔岸观火。不过有底仓的话,若随反弹飘高,也是不错的结果。”陈宇如是表示。

煜融投资董事长吴国平认为,短期来看市场是“无量无热点”,而且期指前20名空头的与前20名多头的持仓差距也在10000手以上,所以短期很可能继续折腾。不过,2000点下方的风险是非常有限的,估值在历史低位,资源股周线MACD底背离。从中长期来看,这里就是底部区域,是大资金逐步布局的区域。

对白酒股看法趋于谨慎

白酒股近期基本面的变化仍然是私募基金热议的话题。天马资产董事长康晓阳认为,茅台基本面见底仍为时尚早。

“如果把飞天茅台的销量乘以市场价,去年至少下跌了40%,这一点在股价里已有反映,但在公司财务报表里却丝毫没有体现,这是以牺牲经销商利益为前提的。未来有两种可能:降低出厂价或提高市场价。前者会直接拉低收入和利润,后者会降低受价格刺激的消费欲望。单看股价不好说,但说基本面见底仍为时尚早。”康晓阳表示。

上善若水投资总监侯安扬则认为,但凡出现过指数增长而且持续好多年的行业,比如白酒,行业下行期不是那么容易就扭转得了的。白酒前阵子很多人认为见底,结果五粮液一下子把自家的酒价“咔擦”掉30%,就进入新的恐慌了。侯安扬的个人看法是,等酒价的泡沫消除的差不多,这个行业才真正进入可投资范围。

一直被认为是茅台铁杆粉丝的东方港湾董事长但斌,则提出白酒行业的调整会重新划分行业的大格局。

4.基金产品说明书 篇四

须知

“金久源”系列私募基金是金久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源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专业化小微金融投资私募基金,主要为响应国家对小微金融的扶植政策,投资于中国境内具备稳定高收益、低不良率特征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产交易等一系列金融产品设计,为投资人提供低风险、高收益的稳定型投资产品,与投资人分享中国小微金融发展的可喜回报。“金久源小微金融投资”是“金久源”系列私募基金的首支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金久源基金管理公司以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募集7,000万元用于投资中宇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慧通资产”),并以其持有的四家小额贷款公司共计8,500万的股权收益权作为质押。

一、基金主要条款

二、基金投资标的中宇慧通资产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1.5亿元,是一家集小额贷款、货币兑换、银行信贷经纪、房屋经纪、文化传媒为一体的金融理财专业服务机构。

“金久源小微金融投资”投资中宇慧通资产,并以其持有的四家小贷公司共计8,500万股权收益权做质押,质押率为82.4%,其中:

 北京农投谷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

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元  天津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创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

本产品说明书内容如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金久源基金管理公司享有本产品说明书的最终解释权。

三、基金投资架构

四、基金收益率

本基金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付息周期为12个月,即投资人于产品成立的第12个月、24个月(如有)分别获得当期投资收益。收益不包含应缴纳的管理费。

五、基金管理费用

六、“金久源”基金退出机制

基金1年投资期到期后,中宇慧通资产有权于1-2年之中任意时间提前以7,000万元回购所有股权收益权,并支付当期收益;如中宇慧通资产于2年投资期到期后不行使回购权,金久源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将处置4家小贷公司的8,500万元股权并归还投资人7,000万元本金及第2年利息,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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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挑选银行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 篇五

尚若仅仅着眼于短期回报、流动性和从紧的货币政策,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基金似乎是一对“双胞胎”。两者皆是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并且受益于从紧货币政策的短期投资品种。然而,往细里看,两者在流动性、收益计算、风险程度、投资资金限制等方面又有着千差万别。

这里从投资资金限制、资金流动性、风险程度、收益计算以及购买便捷性五大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以期让投资者能够拨开云雾,真正清楚自己适合什么投资品种。

一看资金限制

即便是同样针对个人投资者,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起点通常都要远远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排除针对机构的货币基金B份额)。以当前的市场为例,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起点在5万元以上,部分产品投资起点甚至高达100万元,追加投资金额通常在1万元以上。而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在1000元,有些甚至低至100元,追加金额通常在100元以上。由上述对比可知,对于流动资金不够充足的投资者来说,货币基金将会是更好的选择。二看流动性

对于选择短期投资产品的投资者来说,流动性往往是重要的因素。投资者希望看到的是随时能够完成现金兑换,并且不因持有期的长短而影响其收益率。对于选择货币基金的投资者来说,由于投资收益是每天进行分配的,因而投资者在当天交易时间选择赎回后可以获得截止当天的收益分配(周五交易时间内赎回货币基金,可以享受周末的收益分配)。

但是,对于有固定投资期限的封闭式银行理财产品来说,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前兑现的话,那么获得的收益将很有可能大打折扣,甚至出现连本金都保不住的情况(即便是承诺保本的封闭式银行理财产品)。而如果选择的是开放式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话,投资者也可以享受到和货币基金相同的流动性(但是开放式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收益方面常常不如封闭式理财产品,并且发售期限也较短)。

因而,投资者在配置资产时,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流动性需求,然后再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品种。

三看风险程度

如果仅仅是从保证本金安全的角度出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保本固定收益型)都会是不错的选择,而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则可能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本金损失风险(通常用“风险/收益评级”指标来衡量,系数越高,风险越大)。

除此之外,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也是值得投资者关注的。大体来说,该类风险可分为市场因素风险和投资管理风险。投资管理风险是由于投资管理团队自身的各种因素造成的,属

于可控风险,如果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发现该风险,并即时终止投资,便可回避这种风险。那么问题就在于,投资者如何去发现?对于披露制度相对透明的货币基金而言,投资者可以从季报、半年报、年报中加以分析。而对于尚无完善披露制度的银行理财产品而言,投资者只能从产品说明书中,模糊的了解到其投资范围,至于具体持仓、投资操作便是未知数。而市场因素风险(例如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等)对于任何投资品种来说,通常来说都是不可控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外币理财产品而言,特有的汇率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四看收益情况

从上述的风险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货币市场基金在安全性方面占有一定优势,而在资本市场中,收益常常是和风险成正比的。从下表的对比中我们也可以看见这种差异。

此外,收益的持续性也是值得投资者关注的,不同的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差异常常很大,以目前在售的产品来看,最短的投资期限仅有1天,最长的投资期限达到1年,一旦产品到期,投资者需要重新思考如何配置资金。此外,利率因素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收益的持续性也有很大的影响。而货币市场基金由于不存在投资期限的限制,因而收益持续性的困扰仅仅在于货币市场的利率变化。

五看购买便捷性

由于货币基金的发起人是基金公司,而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人是各类商业银行,故而两者在购买渠道上有一定差异。开放式基金账户通常可以捆绑多家不同银行卡,投资者的购买渠道比较多。而银行理财产品往往只能通过发行银行的卡进行购买,且一些外币理财产品的购买会受到币种的限制,投资者需要先行对本币进行兑换。

另外,银行理财产品的在售期限也是限制其购买便捷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理财产品的在售期往往只有几天,而造成投资者“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

(Morningstar 晨星(中国)研究中心廖佳)

相关链接

嘉实货币7日年化收益率飙升破9%

新快报讯 银河证券数据显示,截至10月27日,A类货币基金今年以来平均净值增长率达2.6707%,相当于同期活期储蓄的四倍有余。

WIND统计,截至10月26日,纳入统计的75只货币基金超半数(41只)货币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在4%以上,其中嘉实货币基金继前一日(25日)7日年化收益率飙升至9.117%拔得头筹后,26日再度攀至9.224%,稳居75只货币基金之首。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两个月流动性紧张的局面虽然面临一定的缓解,但是在通胀位于高位,经济软着陆预期较强的情况下,利率大幅下降的可能性较小,即使利率有所下行,债券价格上涨也有利于货币市场基金,总体来看,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仍将维持在较高位置。

6.私募基金产品手册 篇六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公布第五批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范围的企业名单, 以及纳入第一至第四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的企业名称变更名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1.第五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

2.第一至第四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附件1:

7.基金投资年检手册 篇七

风险再评估

在进行2013年基金投资的年度检视时,投资者可能会发现残酷的市场正使其背离初衷:寻求稳健的投资者为了规避风险而选择了债券型基金,但2013年的债市却是近5以来最熊的一年,没有之一。2013年下半年除去短债基金外的3类债券型基金(激进债券型、普通债券型、纯债基金)的平均跌幅为2.65%,成立满半年的347只基金中(单只基金层面统计),仅38只获得正收益,4只基金跌幅超过10%。其中,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A/B下半年下跌接近15%,这一跌幅超过股票型基金中下半年跌幅最大的中欧中小盘股票(LOF),后者在下半年下跌近10%。

在无可奈何地接受残酷事实的同时,投资者最好的选择是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和认识。例如,以往债券型基金被视为相对于股票型基金风险更低的品种,但前提是基于两者的长期市场波动数据得出的经验性结论。截至2013年年末,以过去的3年为例,股票型基金的最大跌幅为30.84%,月度标准差为20.25%,而普通债券型基金对应的数值为3.73%、3.78%。过去5年股票型基金的月度标准差为23.66%,而普通债券型基金的该值为4.1%。

进行投资组合再评估时,除了理解债券型基金的长期表现相对稳健的市场特征外,对其的另一个重要理解是:将其作为一种与股票型基金关联度相对较低的资产类别,在组合中进分散风险的资产配置,原理上和在组合中配置QDII基金异曲同工。

清楚地了解自己能容忍多长时间内的市场波动很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基金品种的选择,若不能容忍短期亏损,短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定期开放A份额会是较好的选择。

容易被忽视的集中投资

不少投资者都希望通过搭建组合的方式进行分散投资,这其中大致包括两方面的分散:一是不同类别大类资产之间的分散,典型的如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分散;另一种是同一资产类别下的分散,例如投资组合中通过配置不同的股票来进行分散。

但由于繁忙的投资者往往仅将注意力放在基金过往业绩、基金经理、费率等熟为人知的直观方面,组合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与自己分散配置的初衷契合则很容易被忽视。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冲击,认真阅读基金的季报、半年报、年报,了解持有基金的持仓明细,再与自己的整体持仓进行比较显得十分必要。

另一类容易被忽视的集中,则主要源于不同类别的基金、资产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似的波动特征。此外,偏股风格的可转债基金与偏股型基金之间、债券型基金之间亦存在类似的容易被忽略的关联性。

是否追星买入

当投资者对组合中的基金进行检视时,或许会感叹烟花易冷,今日之星变成明日黄花的故事充斥着资本市场。对于热点基金,市场上永远不乏买入的理由:例如2012年金融股大放异彩时,买入重仓低估值金融股的价值型基金成为了市场上的主流声音;而当2013年市场风向一转,成长型基金又成为主流追捧的对象。不够理性的投资者常常头脑一热买入了当下的热门基金,当事与愿违时,当初的投资理念早已抛诸脑后。

以公募基金今年业绩排名前十的股票型基金为例,这些基金绝大部分重仓信息服务行业,如今年股票型基金的收益冠军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从2013年半年报披露的全持仓来看,科技股的持仓接近基金资产的50%,该基金对应的晨星业绩比较基准——晨星大盘指数的该行业的占比仅为0.32%。从基金成立以来披露的持仓来看,对科技股的持仓一直维持在50%左右,过于集中的行业分布也意味着,一旦该行业出现调整,基金可能比同类承担更大的风险。就在2012年,申万信息服务行业指数以超过10%的下跌幅度在各大行业指数中排名倒数第一,这种过山车式的波动对于稳健型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一种“折磨”。另一个更为极端的变脸案例是黄金基金,在2011年股债双杀的市场下,黄金基金一枝独秀,而在2013年黄金基金的平均跌幅为30%。

是否做好无法完胜的打算

事实上,以上谈的3项检视皆是围绕风险进行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类重要的风险——主动管理风险(即主动策略与市场方向的偏差)是需要投资者进行检视的,这项检视可能需要投资者花费较多的时间去了解基金在不同牛、熊市场下的表现,如果基金的策略维持不变,类似的历史可能再次上演。试图在长期的资本市场中做“常胜将军”,难度并不亚于买彩票中头奖,在过去5年中,股神巴菲特掌管的伯克希尔哈撒韦业绩逊于标普500指数或许也是对此的佐证。

基金的投资策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上而下,一类是自下而上。虽然不少基金经理自诩两者并重,但聪明的投资者还是能从基金在不同市场下的表现看出投资策略偏倚的端倪。通常而言,自下而上的基金,更加专注于通过精选个股获取收益,而非择时。这类基金的业绩波动通常比较大,在大熊市中净值可能受累于高于同类的股票仓位,而一旦市场出现反转,反弹幅度也往往更高。受到股票仓位最低限制的影响,这种策略在股票型基金中较为常见。相反,自上而下的基金更讲究适时而动,一旦确认市场趋势向下,股票仓位亦随之下降,反之亦然。在股票仓位可调整空间较大的混合型基金中,这种策略比较有优势。

对于理性的投资者来说,了解策略的局限性,在必要的时候选择坚守亦是投资重要的一课。

你的主动型基金是否跑赢指数

2013年,主动型基金的平均收益大幅跑赢主流市场基础指数,这很容易让投资者忽视这项检视。众所周知,主动型基金的运营费率和一次性费率均高于指数型基金,如若投资者不能获得一定的超额收益或是更低的风险(指数型基金的仓位往往高于主动管理型基金,因而业绩波动也通常更大),那么,主动策略显得有些多余。

在衡量主动策略的有效性时,主动型行业基金与行业指数的收益对比似乎更少被忽视,尤其是在行业指数大幅飙升,主动型行业基金的收益冲昏了投资者头脑的市场环境下。以2013年收益居前的申万医药指数为例,该指数在2013年的涨幅为36.56%,在主投该指数成分股的3只医药行业基金: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易方达医疗行业股票中,仅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获得了超越该指数的收益(基金2013年收益为45.25%)。

此外,对部分资产采取主动策略的增强型指数基金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投资者买卖这些基金的费用通常高于普通指数基金,但并非都能获得“增强”的收益。以跟踪沪深300指数的增强型指数基金为例,目前市场上有10只该类基金,其中5只成立时间均在2年以上,从最近1年、2年的年化收益来看,仅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LOF)、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LOF)获得超越沪深300指数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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