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前会议

2024-06-19

试生产前会议(精选7篇)

1.试生产前会议 篇一

基本案情: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一案依法作出开庭审理的决定。在开庭审理前, 被告人陈某提出其在侦查过程中曾被侦查人员刑讯, 其因受不了刑讯的痛苦而向侦查人员做了有罪供述。于是, 负责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张某、齐某某和周某在庭前召集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各方, 对此问题进行处理。[1]

由此引发了笔者一连串的思考:庭前会议程序能否对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还是仅仅停留在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的层面上呢?该庭前会议由谁启动?哪些情况下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各个参加人在会议中的地位和权利如何等。

二、抛砖:国外的庭前会议程序

“应当永远记住, 正义总是存在于个别的案件中。如果司法机关不能高效率、低成本地运作, 在交由它处理的具体诉讼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那么就谈不上任何实践和理论的完善。”[2]当前, 我国审判力量案多人少, 而庭前程序只流于形式, 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因此, 对庭前程序中的权力 (利) 进行科学配置十分有必要。

综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 普遍注重庭前准备活动的开展, 以便整理出案件的争点, 确定庭审的重点, 减少庭审时间, 提高诉讼效率。如美国、日本的庭前会议、德国的中间程序、法国的预审程序等, 虽然各国的庭前会议程序略有差异, 但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相同的:一是对公诉权进行制约, 保障人权;[3]二是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议焦点, 提高庭审效率;三是可以防止轻率地将被告人交付审判, 节约司法资源。[4]

三、引玉:我国的庭前会议程序分析

学理上将《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我国移植其他国家和地区所谓“中间程序”的立法雏形, 同时赋予其“庭前会议”的中国化名称。其设立的目的和整个刑事诉讼目的是一致的。此外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有效打击犯罪。二是兼顾公平与正义。与国外相关制度有相似之处, 但也有很多不同点, 很多地方也亟待完善。

(一) 美国排除被告人没有律师代表的案件的适用, 而我国并没有排除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什么类型的案件不能适用庭前会议程序, 这就意味着,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也同样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二) 对证据实质审查的时间不同

在德国, 由首席法官指定一名职业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 以判定是否有必要将被告人提交审判。在德国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 法官在审判开始之前就可以接触到大量对审判具有实质意义的证据。而在我国是在案件立案后, 开庭审理前, 才开始对管辖权、回避、证据、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进行了解, 听取意见。

(三) 硬性规定不同

在法国, 对重罪案件来说, 它是法定的必须程序;轻罪案件除法律硬性规定者外, 不是必经程序。在日本, 规定法院对于复杂的案件, 认为必要时, 在公审期日前, 可以随时进行准备程序。而在我国, 只是规定为“可以”, 对每个案件可以启动庭前会议, 也可以不启动庭前会议, 并没有区分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

目前, 我们要做的就是要让庭前会议从“概念”走向“程序”。

首先, 就要赋予各个参加人实际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应当包括举证质证权、辩论权、书面申请权等, 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仅享有陈述的权利。法律应当增加上述一系列诉讼权利, 如对回避的申请权、举证权、质证权以及辩论权。

其次, 要明确庭前会议并不是解决实体或程序问题的法定程序, 也不是必经程序。刑事庭前会议应当具有裁决权。庭前会议程序应当在三日前进行公告, 应公开进行, 类似于预审程序。具体程序包括法院作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方诉讼参与人、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依次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对会议讨论的事项作出裁决、制作笔录并签名。

最后, 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 刑事庭前会议程序是中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程序, 是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产物, 与法治国家的审前会议相比, 仅仅是一个雏形而已, 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但该程序的设立充分证明了我国刑事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发展和进步, 更坚定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 该程序承载着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 如果说整个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个美丽的皇冠的话, 庭前会议程序的构建则是这顶皇冠上最耀眼的明珠之一。但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庭前,会议,程序

参考文献

[1]樊崇义.2012刑事诉讼法解读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248.

[2][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39.

[3]董静.构建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就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专访陈卫东教授[EB/OL].http://df.ycga.gov.cn/default.php?mod=article&do=detail&tid=8658, 2015-5-10.

2.庭前会议制度的域外思考 篇二

关键词:庭前会议;域外;制度完善

一、域外的庭前会议制度考察

(一)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听证和预先听审程序。答辩和指导听证程序不仅仅是被告人是否认罪的答辩程序,亦是法官了解相关材料以制定审理计划及解决证据可采性等争议事项的程序,在英国,该程序是除严重诈骗案件外的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该程序的目的在于促进控辩双方做好庭审的准备工作,使法官做好审判前安排并了解必要的情况。答辩和听证的主要目的是得到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答辩,针对无罪答辩的案件整理争点、明确争议,为庭审集中审理做好准备。预先听审程序适用的是审判时间持续较长且复杂的案件。在该程序中,主持的法官可以就证据的可采性等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改才觉得结果将对随后的庭审程序产生拘束力。

(二)美国的庭前会议程序。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提交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后,法庭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自由裁量,可以命令召开一次或数次会议用来考虑关于促进审判公正和审判效率的事项。在会议结束时,法庭应当对达成协议的事项准备和提交备忘录。会议如果形成书面协议,经被告人及其律师签字后对其具有约束力,否则将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庭前会议的参与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被告人的律师,并且是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主要是督促当事人双方进行庭前准备、解决出现的争议、整理证据和争点。通过审前会议,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庭审时不再调查,集中审理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以加速庭审。

(三)俄罗斯的预审听证。俄罗斯的预审听证程序是在案件存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在审判前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活动。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公诉审查、排除非法证据、解决法庭审理的特别程序问题等。法官根据预审听证程序的结果,决定开庭审判、中止或终止刑事诉讼和对审议结果等。对法院根据预审听证结果做出的裁判不得进行申诉,但关于终止案件以及决定开庭审判解决强制措施问题的决定除外。

综合以上各国庭前准备程序的制度设计,可以看出:庭前会议是庭前程序的重要内容,主要功能是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尽管各国在具体设置上略有不同,但主要内容都包含启动庭审、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分流及纠错、整理争点及明确争议等;上述各国庭前会议结果都具有约束力。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评议

(一)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及其特点。我国二零一二年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具体指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某些案件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的庭前准备程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对我国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具体内容等作了规定。

据此我国庭前会议制度有以下特点特点:(1)从内容设置看, 我国庭前会议具有职权主义色彩。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庭前会议将回避、管辖等程序性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表明对刑事庭审程序控制非常注重。二是我国庭前会议没有将确定开庭日期作为讨论内容,而由法官确定开庭日期。(2)从诉讼主体在庭前会议中的地位和作用看,我国庭前会议兼具当事人主义特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任务是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证据等;审判人员重点了解证据异议情况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等。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审判人员是召集者和主持者,当事人是执行者和完成者。(3)我国庭前会议缺乏约束性效力。不同于英国、美国等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结果具有约束力,我国对庭前会议的定位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4)我国庭前会议的功能取向同英美等发达国家具有一致性,即主要功能是保障庭审公正高效进行。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局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首先,庭前会议的启动者范围过窄。我国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是依职权启动的单轨制,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启动庭前会议。高法解释虽然赋予控辩双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权,但控辩双方无法就其他程序性事项申请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我国庭前会议启动者范围过窄,不利于充分发挥其效用。其次,庭前会议的审理方式不妥。庭前会议是不公开的内部协商会议与信息交流程序,庭前会议时控辩双方可对程序性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实践中控辩双方提出和交换意见后是否可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控辩双方是否可对争议性事项展开辩论,这两个问题还有待解决。再次,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不确定。根据“案件情况”审判人员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但是什么是“案件情况”法律则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空白性规定在实践中有诸多争议,难以形成共识。最后,庭前会议的结果不确定。庭前会议制度中法官仅就管辖、回避、调取证据、提出证据异议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与域外审前准备程序结束后法官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不同,庭前会议的处理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三、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一)扩大庭前会议启动者的范围。庭前会议关系到控辩双方的切身利益,不应当采取依职权启动的单轨制。对于那些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官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程序,而控辩双方也应当有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权利。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参与者。正如上文所述,庭前会议关乎诉讼两造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中应明确规定控辩双方及其律师均有权参与该程序。这也符合发达国家刑事诉讼的通例。此外,应当赋予被告在庭前会议程序中获得辩护律师的协助的权利。对于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应当由法院为其指定。如果被告确有原因不能参加庭前会议或者被告不愿意参加庭前会议的,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应当明确告知其相关的程序后果并且由被告人出具委托函,由律师代其参加庭前会议。

(三)增加对庭前会议的监督。庭前会议的召开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而不应采取不公开的交流协商形式,社会监督的缺失会对其公正性产生影响。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事先公告,允许旁听,以增加透明度,形成社会监督,保证庭前会议的公正性和公开性,有助于发挥庭前会议的制度优势。

(四)赋予庭前会议约束性效力。我国目前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定位仅仅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是如果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仅仅局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确定其应有的效力,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有可能成为新的诉累。因而,我国可以参考英美等国的相关做法赋予庭前会议一定的约束性效力,赋予法官在庭前会议中可就证据采信与非法证据排除、管辖与回避、出庭证人等问题作出裁决得权力。

综上所述,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立法和司法上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然而,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新刑诉法中的引入已然是一大进步。尽管目前还存有种种不足之处,但制度的完善本就需要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锤炼。因而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必将发展致成熟完善,从而推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卞建林、刘玫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周前会议记录 篇三

09级法学一班

一、2011年2月18日开学前一周会议记录。

1,19日学生本人带上学生证到系办公室报到注册,时间是8:00到17:30。毛笔字、钢笔字以及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者专业论文等寒假作业交推20%交学习部和社会活动部作相应评奖评优。

2,20日安排卫生大扫除,16点后开始检查。其中19日15:00到17:00、20日8:00领工具。

3,19日12:30到14:00领书,核对课表后确认签字。

4,团支书23号下班前交班级思想动态分析于周琴老师处,了解假期的学生事宜动态。

5,21日正式上课,早上8:30上第一节课,强调不迟到、不旷课、背书包和不带早餐进教室。

6,IPD项目第一周写好申请交将进红副院长,项目简介与要求详见校园网。7,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大赛,10、09级每个班推20%的人,详见校园网。

8,第八届科研课题申请,3月3,4号前交申请书到周琴老师处,表格在校园网上下载,自己组队和找指导老师。

9,全国大学生英语知识竞赛,24号前以班级为单位交报名表和报名费到财务处,Andrew班成员必须去,报名费30元/人,每班至少20%人报考。10,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班开班,4月23日到党亲亲老师处报名。

11,其他事宜。包括冒尖生考核与申请、Andrew班在10级增加10人,获得国家助学金者每人20小时的义务劳动服务时间以及领动感班费。

二、2011年2月25日第一周周前会记录。

1,本学期6月20日左右放假,共计16周,期末考后有维持一个月的小学期和社会实践。

2,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强调治安与安全稳定,注意“特殊学生”的心理问题,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3,抓好养成文明教育,落实基本规范。文明生活,健康成长,教室寝室讲文明,就餐文明。课堂规范,背书包和多读书读好书。杜绝晚归、夜不归宿和校外住宿,严禁酗酒。

4,图书馆上座情况。进馆刷卡,鼓励学生每周至少去一次,图书馆上座情况纳入班级考核。5,“挑战杯”项目申报和学生科研课题及论文发表,鼓励学生多考证。6,社会实践坚持支部进社团,社团组队社会实践相结合。7,二十三期党校培训学生和党员发展学生写个人写申请于下周四前交办公室周琴老师处。

8,强调党员发展和二年级学生期末评奖学金将参考英语4级和计算机二级。9,讲5.12三周年纪念活动纳入班级工作计划,宣传有关建党90周年的庆祝活动,积极开展有关党史和党的发展等方面的征文活动。

10,其他事宜。包括“自强之星”和“十佳青年学生”的推荐和2月28日到3月3日第二课堂选课。

三、2011年3月4日第二周周前会记录。

1,青年团员在3月份做一件好事,5日,6日在校外志愿服务和学雷锋活动。2,两周内对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排名和评价,要求第八届学生科研课题每个班至少4份,下下周周一前交办公室。

3,支部建设与组织生活,双周开展至少40分钟的团组织生活。

4,常务工作:良好的学习生活,健康的生活方式,高效的行为习惯。强调上课出勤率,不带早餐进教室,不缺课,上课不玩手机,寝室卫生不得“C”,教学区域不抽烟、穿拖鞋。

四、2011年3月11日第三周周前会记录。

1,强调下周学生处将进行校外住宿的检查,一旦抓住将严惩。

2,周五下午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奖学金,饭卡换现金。

3,拿23期党校课学员名单,3月24日下午模拟法庭开班。推优入党下周开始,下周一领表。

4,养成文明教育主题班会,班级讨论,确立形式,健康生活,科学学习,文明行为。

5,常务工作:强调上课纪律,无迟到早退,超过十人以上出校门到系办班手续,“台上五分钟”、“读书方案”大型活动,未回寝室人员23:30前上报以及海报张贴规范。

五、2011年3月11日第四周周前会记录。

1,政法学院学生科研立项45项,科研课题今年年底中期检查,明年三月份结题。

2,下周一升旗仪式,要求每个人6:50到,有请假的要查看请假条。3,强调早晚自习和公共课出勤,“我眼中的灾后重建”征文比赛,形势与政策课将在第十三周考试。

4,常务工作:云南地震捐款,星期天晚上交陈俊文,文明纠察队,公共场合行为检点,无校外住宿和夜不归宿。

六、2011年3月25日第五周周前会记录。

1,4月22-23日校运动会,4月份国家奖助学金发放与使用情况检查。2,再次强调参加“挑战杯”、学生科研与科技创新和寝室用电安全问题以及“我眼中的灾后重建”征文比赛。

3,强调即将开始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切勿作弊,讲明利害关系。

七、2011年4月1日第六周周前会记录。

1,科技创新项目下周星期三、四去团委领经费,附一张前期经费使用清单。2,4月10日全国大学生英语知识竞赛。

3,常务工作:搞好养成文明教育,寝室无人不充电,电脑收拾好,寝室抽烟的注意烟头处理,各学院统一8:10分下早自习。

八、2011年4月8日第七周周前会记录。

1,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认定。

2,通报各班早晚自习出勤率和背书包情况,已经图书馆上座率。3,校文明纠察队正式上岗工作,严查学生不文明现象。4,杜绝假“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等,请假要正当。

5,各部门对班级的考评相关事宜通知,奖学金、评奖评优名额按班级最后考评总分划分。

九、2011年4月15日第八周周前会记录。

1,17号晚上分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打擂,强调科研课题认真完成,以论文发表为目标。2,各班查课处理决定通报,本班被扣4个奖学金名额。

3,下周星期二晚上组织学生看校文明纠察队视频,从第九周开始每周班级考勤记录交学科部。

4,团委办公室对各班班级活动的考评,要求用电子稿交活动策划书,附照片和活动总结。

5,统计班上有选第二课堂课的还未报到注册同学的名单,星期二晚上交社联办公室邓胜男处。

6,常务工作:安全问题之禁止下河游泳,寝室无人充电,强调寝室无人关好门。纪律问题之逃课、旷课考勤,要求正规假条。(注:第九周和第十周无会议可记录)

十、2011年5月6日第十一周周前会记录。1,《关于校内公开选拔校内主要学生干部的决定》,主席团和各部部长竞选事宜通知。

2,5.8重百宣传母亲节,5.10主题班会“温情五月,体验人间真爱”和收集学习意见,班级考勤落实到每一个人,著名名字和原因。

3,7月1日建党九十周年,以班级为单位,征文比赛,形式不限,班级自行组织歌咏比赛。

4,常务工作:通报学校一女生喝农药殉情,禁止下河游泳,夏天干燥,注意用电安全,搞好寝室卫生以及5.25的心理健康月事宜。

十一、2011年5月13日第十二周周前会记录。

1,学生处秘书处对各班的考评,包括会议出勤和每周周前会记录。学习委员对各班的考勤记录落实具体,和请假条一并星期五上交学科部。

2,校园网小学期意见征集,以及小学期的一般事宜通知。

3,强调心理问题,注意观察同学的言行,对于情绪行为异常的,情感脆弱的,心理承受力不强的,由班长、团支书和室长做好通讯员角色,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十二、2011年5月20日第十三周周前会记录。1,“沫若杯”文学创作大赛征文,下周一各班交会议记录电子稿,邮箱略。2,周日晚各班举行关于“珍爱生命,享受生命”的主题班会,由自律委员、组织委员和学习委员负责。

4.开学前全体教师会议内容 篇四

一、上学期学校工作的总结

上学期我校在教学、安全、总务、少先队各方面都取得新的突破。

1、各种制度正在健全与完善

上学期我校先后制定了《教师量化方案》、《班主任量化方案》、《班主任工作职责》、以及〈教师的值班制度〉。2014—2015学完全按照相关制度、方案执行,每月将教师、班主任的工作及时进行量化公示,基本做到了公正、合理;教师值班制度化,并加强了楼梯口、中午、早晨领导班子的值班,保障了学生的安全。

2、各方面取得的成绩

教学成绩和教师荣誉的数量都取得了新的提升。

反思本学年在教学方面都得的成绩,追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秩序正常化。从提前2分钟进教室开始,保障课堂40分钟,保障学生学习、教师授课时间,杜绝了教师上课迟到、空堂、早退现象发生。

(2)教师高尚师德的体现。为了提高学生的成绩,很多教师早晨7:30进教室、有的教师中午几个班来回跑、有的教师无论是学生课堂作业、还是家庭作业、都认真批阅,从来不放过一个差生,这些好的做法,这些优秀的教师,传递了一种的正能量,使我们学校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好的风气。

(4)晨读、午练成为提高教学成绩的崔化剂。晨读、午练每天累计30分钟,每周累计150分钟,相当于4节课的时间,平时训练学生的养成教育,到期末复习成为我们提高教学成绩的崔化剂。

(5)复习期间不但要给学生认真讲解,更要给学生认真批阅作业,只讲不做,只做不批,成绩不会有大幅提高。

总之,要想获得荣誉、争当先进,成绩是第一位,没有成绩,就没有说服力。当然上学期学校工作存在的问题:

1、领导干部的觉悟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分工是常规,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以学校安排为主。

2、业务检查的尤其是作业检查要加大覆盖面。

3、领导干部的工作也要记录与量化。

4、节假日值班要常规化,从领导干部开始。

二、今年教师安排

1、根据我校教师实际情况,7.12我把我校所有教师的信息,尤其是老教师的年龄、退休时间向教育办相关领导如实汇报,后来得知新分配教师安排到我校,又于8.20日到教育办要求增加教师人数,教育办相关领导给我的回复:

1、大的环境。今年全市新招教师70人,去年全市新招教师270多人,比去年少招200多人,我镇新分配教师比去年少6—7人。

2、小的环境。各校本正在离退休或即将退休的人数都在增加,我镇近几年将迎来退休高峰,因此各校所缺人数将无法得到补充。最后教育办领导批复:本不退休的教师正常安排工作。并将教师的考勤与绩效工资、乡镇补贴挂钩。在校长会领导再次强调,本不退休的教师正常安排工作,并近几年的形式更严峻,延迟退休也会很快来到;并指出本次7月份长工资,公务员平均300元,而教师的幅度是比较大,有的教师增幅在1000—2000元,部分教师的月工资已超过5000、6000甚至7000元,这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算是一个高工资,这就要求我们所有教师“用心倾力,做好本职工作,让社会满意、让家长满意、让学校满意、让学生满意,做人民满意教师,教人民满意学生,履行好师德。”

2、今年的课程安排

(1)周课时数:一般教师平均在15节以上,班主任平均在17节以上,有的甚至超过20节。

(2)领导班子成员一般都任主课,年轻教师任两个考试科目。

(3)部分教师需要考虑在课时上有所减少,只能比其他教师少1-2节,但不一定比去年少,因为今年平均课量要增加。

(4)学科的课时数严格按去年的课时数执行,不得更改。

三、本学年的工作目标

1、完善、修改补充《教师量化方案》、《班主任量化方案》、《教师工作职责》《班主任工作职责》。

2、根据教育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十九郎小学考勤制度〉,将教师的考勤(病假、事假)与本月的绩效工资、乡镇补贴挂勾。

3、制定教师的《师德考核方案》,作为评先树优的第一依据。

4、周六、周日、节假日按时值班。(领导班子成员先带好头开始)

5、抓好教师、班主任、学生管理,重点做好班级管理,对于教师、班主任、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进行量化。

四、安全与廉政

1、安全

对学校进行全方位检查(消防、体育设施)、通告校车车主对校车进行检修、与试运行。

2、廉政

当前的形势要求守纪、守规、守法。从校长会上获息,条装办的两位领导,被章

丘市纪律审查后,双轨。,下一步要对学校的财物、帐目进行审查。所以我校严格执行上级的财物管理:(1)教师小食堂严格按上级要求,只报水、电、损坏的用具,其他不再进行补助。(2)期末考试的教师用饭、租车不能报帐,下一步走“每学期一个月的班主任费。”

四、上学前上班时间 1、27、28、29教师上班,30休息,31日正常开学

2、开学前(27、28、29)作息时间:上午:8:00——11:5:00

五、办公室

一办:新人、鞠学苗、刘桂玲、郑道淑(办公主任)二办:王成刘红云、靳庆洲(办公室主任)三办:尹全贞、齐明江、颜世祥(办公室主任),下午:2:00——10

8.26领导班子会议

一、上学期工作总结

新的学期开始,上学期我校在教学、安全、总务、少先队、班级管理、教师管理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新的学期再一次明确领导班子分工: 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

副校长:负责学校的安全、纪律、电教、教师培训。

总务:负责学校的现金管理、帐目管理、总务方面档案、后勤保障及工会。教导: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体、卫、艺、心理)、各种教学方面的档案、督导、人事报表、宣传等。

少先队:负责学校的少先队工作、及卫生工作。

强调一点:领导班子的以常规分工为主,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以学校安排为准。

二、几点说明

学校领导干部就当前形势说明几点:

1、个人愿意干。

2、白干。

3、工作量比其他一般教师要大。

4、觉悟高。

要求:工作不要有怨言,即要有学校管理工作,也要有一般教师的教学工作,这是十九郎小学实际情况,与其他学校没有可比性,因此领导班子成员,(1)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平时以分工为主,特殊情况以学校安排为主。)(2)把工作干好,这是你应该干的。(3)不要眼睛盯着一般教师,如果总是以向一般教师看齐,这说明不具有领导干部的觉悟。更谈不是优秀。(4)下一步建立领导干部工作记录、量化体制。(你干了哪些工作?哪些工作不到位、不及时、不执行,必要时进行量化与教师量化捆绑)(5)下一步领导干部从工作日、节假日值班先带好头。(有老师暑假期间想来值班,结果不知道哪一天)(一方面监督两位门卫,一方面有一个好的影响)

三、今年学校工作安排的几点说明

1、领导班子都任主课,今年每位教师的课时量比去年要多,平均15节,并且有几位教师(刘、刘、颜),课时量低于15节,领导班子课时量要多于15节。

2、多给年青教师发展的机会。初步设想,领导班子成员不担任班主任。(郑、鞠、成、杨、尹、齐)(杨帅班主任如果明天工作安排有调整,再作调整。)

3、今年要进步修改完善《教师考核方案》、《班主任考核方案》、《教师、班主任工作职责》、《教师考勤方案》(特殊情况与绩效工作挂钩)

4、认真做好廉洁勤政。条装办有两位领导被双轨,(1)下一步加强资金与帐目的管理。(2)、教师小食堂严格按上级要求,只提供水、电、购买、维修生活用锅,其他严禁执行。(3)期末的监考、阅卷,教师的生活、租车,无法报,下一步走(每学期每个月的班主任费,原来用于教师值班,现在除了值班,教师考试用饭、租车)

四、今天工作安排

先把楼道内的卫生扫一遍。(一、杨帅、尹星

二、化强

三、张玉兰)

1、杨帅学校安排自查,并发教育体育网。(检查好传达室内领导导值班记录、包车记录)(张书记来检查信息在体网上没有)

3、通知校车(检修、试运行、签字)

4、与传达室人员、卫生清洁工签字。

2、杨帅、张玉兰、我教室内检查一遍,安全问题,、教室内线路、操场内体育器械。

3、四年级电灯、各班的线路扣板安好。

4、今天把教师的课时安排好,我看一看确定后,明天开会时公布。

5.煤矿班前会议记录 篇五

群监员没有独立出来,群监员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一些基层区队,员工只知道有班组安全员而没有班组群监员这一概念,事实上,煤矿井下的工作环境比较分散,点多、线长,领导、管理人员难以监督,虽然每班都有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等,他们的出现也只能在

一个点上,所以,如果能将群监员独立出来,也就多了一双排除安全隐患的眼睛,员工的安全生产也就多了一份保障。

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群监员的考核管理。群安工作光有资金保障还不行,要使群安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就必须建立健全群监工作例会制度,群监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汇报批签反馈制度,群监工作总结评比制度等,通过采取动态检查、定期评议、分级考核等方法,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定期把不合格的群监员淘汰出去。当然,在群监工作中,也有的群监员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受到区队穿小鞋或受到员工打击报复的,这个时候,工会组织就要坚定不移的当好群监员反“三违”、反事故的坚强后盾,设身处地的为群监员解除后顾之忧,让广大群监员处处得激励,事事有保障,轻装上阵查隐患,深严细实填漏洞。

6.试生产前会议 篇六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内涵

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之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从该条文可以看出, 中国式的庭前会议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 庭前会议提起的时间是在提起公诉之后, 开庭审理之前, 是庭审前的准备程序。即在公诉和开庭审理之间, 增加了独立的程序, 其功能在于承担开庭审理前的初审及准备工作。

第二, 提起庭前会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参与主体是当事人、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就表明庭前会议是多方参与的一个环节, 一般由审判人员组织, 保障各方应有的知悉权及诉讼权利的实现。

第三, 会议内容是解决回避、证人出庭名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对于庭前会议的内容, 条文并未一一作出列举, 此处笔者认为庭前会议上可以解决的问题, 除了列举出来的之外, 申请重新鉴定、管辖异议、申请翻译人、侦查人员出庭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等事项, 也应该在庭前会议阶段一并解决, 从而保证庭审时对实体争议的集中审理, 增强庭审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 中国式的庭前会议, 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 由法院依被告人及辩护人、公诉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自行提起的一个庭前准备程序, 主要是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的程序性事项及证据进行讨论, 达到明确案件争议, 做好庭审前准备的目的。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定位

(一) 庭前会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维护司法公正

现在的司法实务中, 开庭审理的案件, 常常会由于缺乏庭前准备程序, 开庭时因为出现回避或者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而导致频繁休庭。设置庭前准备程序, 将回避问题、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在庭审之前解决, 并整理出案件的主要争点, 之后进行开庭审理, 集中解决案件争议等实体性事项, 有效的避免因休庭而导致的案件审理的中断与拖延,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保证庭审效果, 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二) 庭前会议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地位

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 公诉人的证据收集能力远高于辩护人, 如果没有庭审会议这个前置程序, 辩护人不但不能就控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而且面对控方庭上的证据突袭, 将猝不及防, 陷入被动, 进而影响辩护的整体效果。庭前会议制度恰恰是对控辩双方在诉讼程序中的程序地位的平衡, 为控辩双方提供一个平等交换证据以及意见的平台, 一方面避免了双方之间相互证据偷袭, 促进诉讼的程序公正;另一方面, 在一定程度上使控辩双方免受繁冗程序之累, 集中力量针对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等实体方面展开充分辩论。

(三) 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实现案件分流, 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庭前会议制度, 对于一些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案件, 庭审时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形式审理。对于案情复杂, 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 庭审时依照全面审查的原则进行普通程序的审理。对于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而导致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 建议公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起诉。通过对程序性事项的解决及证据的开示, 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可以有效的缓解当下基层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

三、庭前会议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一) 美国的庭前会议制度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7.1条的条文名字即为庭前会议, (1) 对其规定进行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 美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 美国庭前会议的定位是案件开庭审理前的准备程序, 开始的时间是在提起公诉之后, 开庭审理之前。第二, 会议申请的主体是控方、辩方或者法院。第三, 会议上所达成的事项, 除书面确认外, 不得对抗被告人。第四, 庭前会议不适用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二) 英国的“预备听证”程序 (2)

英国于1996年设立了“预备听证”程序, 就庭前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操作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应当看到虽然同属英美法系, 但是英国和美国度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却不完全相同。在适用范围方面, 英国的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更严格, 规定庭前会议仅仅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审判时间可能持续较长的案件。而美国的规定则是庭前会议适用于有辩护人的案件, 适用范围更广泛。在组织主体方面, 英国规定由治安法院承担对公诉罪的起诉审查, 设置了预审法官, 并规定预审法官不得参与刑事法院的审判活动。而美国在这方面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定, 相对来说比较宽松。

(三) 我国香港地区的审前讨论会制度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程序指导》的规定, 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 律政司要在确定的审判期日前28日, 向被告人发出采纳证据的通知。被告人的律师要在14天内给予答复。法官有权将当事方召集在一起, 在审判前对证据进行审查, 以确定他们对所提供的证据的态度, 确定他们可能提出的异议和看法以及其他对审判进行有意义的事情。地方法院审判前的程序与此相同。

(四) 评析

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庭前会议制度的分析, 我们发现虽然在具体操作方法上有所区别, 但是其共同点也十分明显:第一, 对于庭前会议的法律定位, 都将庭前会议作为庭审前的准备活动, 并非必经程序。第二, 对于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都规定仅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第三, 对于庭前会议的功能及价值追求, 庭前会议均承担过滤及信息交换、司法审查的功能, 通过庭前审查, 总结案件争点, 从而在庭审的时候能够提高效率, 防止权力滥用, 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权。

四、中国式庭前会议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对于庭前会议适用的范围, 新刑诉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在法律定位上庭前会议应认定为庭审前的准备程序, 非必经程序。在适用范围上, 应适用于有辩护人的普通程序案件。

1. 对于简易程序案件, 没有必要进行庭前会议

现阶段, 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有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之分。简易程序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因此对于简易程序案件, 没有必要组织庭前会议, 法院直接组织开庭审理即可, 否则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违背庭前会议制度的设计初衷。

2. 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普通程序案件来说, 不宜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设置的目的, 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通过证据开示, 让被告人一方能够获得更多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庭前会议处理的事项如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均涉及专业的法律问题, 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 让法律水平有限的被告人对现存证据或者回避等问题表态, 有失公允。因此, 普通程序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不宜召开庭前会议。另外, 由于此类案件公诉方处于强势地位, 法院在审查该类案件时, 应该更加谨慎, 对证据进行仔细审查, 从而达到准确打击犯罪的目的。

(二) 庭前会议的启动程序

1. 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

新刑诉法规定庭前会议是由审判人员负责召集的。但是综合考虑庭前会议制度的设计初衷, 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以实现程序公正。既然如此, 提起主体也应当包括被告人及辩护人, 同样, 指控犯罪的检察机关, 也应有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 但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一方。

2. 庭前会议的主持人

关于庭前会议主持人的设立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 是否有必要设置独立的预审法官。有人建议设置独立的预审法官, 负责庭前会议的相关事项, 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区分开来, 预审法官不参与案件的具体审理。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案多人少, 法官工作量极大, 预审法官的设立必将进一步加剧司法资源紧张, 因此设置独立的预审法官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 主持人是否可以是合议庭成员。一种观点认为,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观念, 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将该案件的合议庭法官排除在外, 从而保障法官审理案件的中立性。相反观点则认为庭前会议主持人的选定不应当因噎废食、投鼠忌器, 合议庭法官提前介入, 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全面把握和审查。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由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在证据开示的过程中, 均有充分展示的机会, 对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详细说明, 一方面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同时也能预判案件的主要争点, 方便法官在庭审中把握节奏, 对争议问题进行详细审理, 从而达到提高庭审效率的目的。

综上所述, 针对有辩护人的普通程序刑事案件, 依被告人及辩护人、公诉机关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提起, 并由合议庭法官担任主持人, 庭前会议程序即可启动。

(三) 庭前会议的内容设置

1. 申请回避 (3)

司法实践中, 庭审阶段经常会由于被告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公诉人有异议而申请回避。而在被告人提出之后, 不管是否真实合理, 都会面临休庭核实回避申请的问题, 导致案件的中断, 影响诉讼效率。

因此,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 被告人应在庭前会议上将申请回避材料以书面形式递交法院, 方便法院核实情况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法院在核实完毕后, 以裁定的形式将核实结果通知被告人。进入庭审阶段之后, 不再重复处理回避问题。被告人如果庭审之前, 不申请回避, 无特殊情况下视为该程序利益灭失。

2. 非法证据排除 (4)

在庭前审查阶段, 让控辩双方对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充分的开示, 并积极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保证证据合法性, 是庭前会议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在具体操作上, 首先由公诉人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开示, 辩护人如果对其中的证据有异议, 认为其系非法取得, 应予以排除, 公诉人则应就该份证据说明证据来源合法, 如果不能证明, 则该份证据直接排除。如果是证据存在瑕疵, 有补足的可能, 则由法院做好记录, 将该证据作为争议证据, 在庭审中, 公诉人应重新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详细论证。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也是如此, 来源不合法, 直接排除, 存在瑕疵, 可以补足。

3.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附带民事诉讼等其他与庭审有关的问题

对于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及重新鉴定问题, 要考虑是否需要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 防止准备不足导致的庭审中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可以将被告方以及被害方召集起来, 听取双方的意见, 了解被害方的大致要求以及被告方的承担能力, 为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四) 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

在召开庭前会议时, 参加者除了控辩双方、合议庭法官之外, 法院还应有书记人员进行会议记录, 将控辩双方的意见、主要的争议、瑕疵证据等记录在案, 由控辩双方签字, 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 之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 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 制作无异议证据名单, 控辩双方签字后, 在庭审阶段, 不得再次提出异议, 质证阶段对此类证据只做简单列举说明, 以节省庭审时间, 提高庭审效率。

第二, 对于证据存在瑕疵、可以补足的案件, 在规定时间内, 让双方对自己的瑕疵证据进行补足, 并将此类证据作为主要争议证据, 在庭审时, 控辩双方应就自己的瑕疵证据进行补足后的详细质证。

第三, 对于得到公诉机关确认的非法证据, 如果导致案件不能成立, 那么法院应当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第四, 对于申请回避、申请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 在庭前会议上提出之后, 所有准备要在一审之前完成。如果庭前会议没有提出, 在庭审阶段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提出。

综上所述,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 要真正完善并取得实效, 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但是这一制度的设立, 是司法改革过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体现了国家对司法公正的不懈追求, 对于实现打击犯罪和维护人权的有效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同时, 为增强庭前会议的可操作性, 应尽快出台关于庭前会议制度具体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 赋予庭前会议充分的法律效力, 使得庭前会议制度真正取得实效。

摘要: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 无疑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是诉讼程序上的重大改革。但是此次修改只是粗略的法律设置, 并未出台配套的操作方案。要真正发挥庭前会议维护公平、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 除借鉴他国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成功经验之外, 还需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 明晰庭前会议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内容设置等事项, 并且赋予庭前会议相应的法律效力, 才能使庭前会议制度在不违背立法原意的基础上, 在司法实务中取得实效。

关键词: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1]王惠.“庭前会议制度若干公诉实务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 2010 (6) .

[2]丛华.“论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独立建构”[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2 (11) .

[3]陈卫东.2012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4]孙长勇.“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法与证据开示”[J].法律科学, 2010 (8) .

[5]成良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10 (3) .

[6]周欣.“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功能定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11 (6) .

[7]汪建成.“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改造”[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 (6) .

7.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困惑及对策 篇七

内容摘要: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庭前会议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价值,但在实践运行中遇到适用率低、会签文件效力低、被告人参与率低等较多困惑,应在正确认识庭前会议的定位及功能的基础上,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有效参与,明确庭前会议具体内容,提高庭前会议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庭前会议 非法证据排除 证人出庭 审判

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运行两年有余,亟需调查并掌握新法的运行情况,特别是相关制度的实践情形。本文特就四川省资阳市庭前会议制度实践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推动庭前会议制度的顺畅运行。

一、实践运行情况

四川省资阳市共有4个基层检察院和4个基层法院。2013年初市检察院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资阳市检察机关开展庭前会议工作的意见》。之后,两个基层检察院分别与同级法院、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庭前会议的实施意见(试行)》。两年来共有20件案件召开了庭前会议,均为一审程序案例。从审级来看,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12件,基层法院一审的8件。[1]从比例来看,中院适用庭前会议的比例要高于基层法院,这也是庭前会议适用范围所决定的。从涉嫌案由来看,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单纯的侵财型、人身型犯罪比较少见。经济犯罪中由于案情复杂、定性疑难、证据繁多,具有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大的适用庭前会议的空间。

第一,启动主体集中在检察院和法院,辩护律师申请适用少。上述20件案件中,检察院提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有5件,另外15件均为法院依职权启动,没有一件是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这与制度设计有关,同时也反映出在新制度磨合期,检法等司法机关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庭前会议启动决定权归属于法院,检法的配合天性以及与辩方的对立性,也决定了法院更倾向于同意检方的申请,而忽视辩方申请。

第二,启动事由主要包括证据材料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情形。从两院的实践案例来看,证据材料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三类情形占了绝大多数,共计12件,占启动庭前会议案件总数的60%。

第三,探索运行了“庭审式”庭前会议模式和“简化式”庭前会议模式。20件案件中有9件为“庭审式”庭前会议模式,11件为“简化式”庭前会议模式。“庭审式”模式特点为参与人员广泛,包括合议庭全体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地点在审判法庭,参与人员分别按照正式庭审方式就坐,法警到庭履行被告人看管职责。讨论内容较为全面,会议决定具有约束力。“简化式”模式的特点为,被告人不参与,只有承办法官、控辩双方参与,在法院会议室举行,因被告人没有参加,是否要求回避、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无法及时解决,会议决定约束力不强。

第四,通过庭前会议,有效解决庭审中申请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程序性问题,保障庭审不因被告人提出程序性异议而中断。如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侦查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充分协商,最终确定了现场三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处置现场的三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极大提高了庭审效率。

二、问题与困惑

第一,会签文件效力低。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司法实践欠缺具体的操作指引,多数司法机关都会通过会签文件等形式予以进一步“地方化”的细化,但这种会签文件的效力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如在外地从业的律师首次参加庭前会议时,可能并不知晓地方会签文件的具体操作规定,在公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或者作出决定时,辩护人就会对文件的效力提出质疑。

第二,庭前会议适用率低。从2013年1月1日至今,笔者辖区4个基层院,仅两个基层院全面开展了此项工作,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仅占同期起诉案件数的0.013%。一方面,部分基层院因95%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无异议,剩下5%属于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而未适用庭前会议。另一方面,诉讼资源的制约,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同时,法警押解力量有限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在诉讼资源如此紧张的情况下,对于证据材料不是很多、争议不大的案件,召开一次庭前会议无疑耗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

第三,庭前会议被告人参与率低。从实践运行来看,20件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同参与的9件,占召开庭前会议案件数的45%,仅有辩护人参与,无被告人参与的11件,占总数的55%。因被告人不参与庭前会议,由辩护人代为转达意见,直接影响庭前会议效力,已成为制约该项制度实践运行的瓶颈之一。

第四,庭前会议效力有限。实践运行中,对于庭前会议已经解决的程序和证据问题,非因新证据出现,当事人或辩护人变更意见或者重复纠缠庭前会议发表过的意见时,审判机关存在重复答复的情况,使得原本旨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庭前会议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

第五,庭前会议的公平性受到质疑。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同一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聘请辩护人,有的被告人未聘请辩护人的情况。对聘请了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来说,律师在庭前会议之前就已经阅卷,可以对证据的内容表示认同或提出异议。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则无法保障相应的权利。

三、对策与建议

第一,正确认识庭前会议的定位及功能,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有效参与。从立法定位上讲,庭前会议就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其宗旨是确保法庭的集中审理,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保障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共同参与,才能使庭前会议基本形成控辩平等,单纯要求律师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参与庭前会议,剥夺被告人的参与权,是有违辩护的本来意义的。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并发表意见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其能否知悉案件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核实证据的权利,这里的核实证据不仅仅指向证人、被害人等核实,还应包括向被告人本人核实证据,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权知悉指控自己犯罪的公诉证据并提出相应主张。因此,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开示、证据调取、保全等,都应吸纳被告人的参与,特别是涉及程序性问题的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等等,被告人作为当事人一方,更应参与其中。

第二,明晰庭前会议要解决与审判相关问题的具体内容,提高庭前会议的可操作性和确保对当事人的公平性。学界及司法实务意见较为统一的是,庭前会议应集中解决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的程序问题,但是对于庭前会议是否涉及案件实体问题意见不一。从实践运行来看,尽管庭审是解决被追诉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主战场”,但部分实体问题可以通过庭前会议提前明晰。通过庭前会议,法庭能够了解案件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程序性问题的汇总解决及部分实体问题的整理明晰,实现庭审优质高效的目的,[3]增强庭前会议的可操作性。同时,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都是与审判相关的问题,随着实践中新情况的出现,可以拓展司法解释之外的与审判相关问题的具体内容,如明确案件争点、证据开示、提出质证意见等,以保障庭前会议中聘请了律师和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行使权利的公平性。

第三,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增强对庭审的约束力。庭前会议的效力是指庭前会议及其决定对庭审程序的约束力。[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4条规定,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成笔录。“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可以在开庭前就以上事项作出决定——庭审中再次提出申请的,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说明作出决定的情况和理由,但是有新证据和线索的除外”[5]因此,本文认为,庭前会议程序不同于一般的会议,它是一项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活动。审判人员作为裁判主体,应当承担涉及审判相关程序问题的裁决职责。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的程序性问题,除非理由正当,在法庭审理时应不再被允许提出,以彰显庭审会议的效力及司法的权威性。

注释:

[1]来源于2014年10月资阳市检察院公诉业务数据统计表。

[2]闵春雷:《东北三省检察机关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调研报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3]闵春雷、贾志强:《庭前会议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6期。

[4]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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