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电进口流程

2024-09-08

旧机电进口流程(共10篇)

1.旧机电进口流程 篇一

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流程示意图(2011年版)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预审机构联系方式及受理范围: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受理收货人为除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以外的其他上海地区企业备案申请)

中山东一路13号(外滩海关大楼)三楼371室,电话:021-53594570-24204、24205;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受理收货人为浦东新区(除外高桥保税区)、奉贤区企业备案申请)

民生路1208号2楼20号窗口,电话:021-68549999-17741;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保税区办事处(受理收货人为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备案申请)

杨高北路2001号(保税区5号门内),电话:021-50463170、50463657、50463693。

注:由上海口岸入境用于国内销售且未明确使用地的,可在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2.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篇二

申请号: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

发货人名称及地址:

备案产品名称、型号:

备案产品数量:

备案产品金额:

备案产品产地:

备案产品制造日期:

备案产品的用途:□企业自用 □市场销售 □其他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就上述拟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申请备案,随附单证(共 页):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协议)□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 其他资料

申请人(单位)郑重声明:

上述填写内容及随附单证正确属实,如申请备案产品须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本人(单位)将遵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申请人(单位章):

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 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

第八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九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二)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三)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第十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应当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求;

(四)检验证书不应含有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及处理意见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五)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出具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六)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素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

(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后,应当签发通关证明,并注明“进口旧机电产品”。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

实施口岸查验时,应当对报检资料进行逐批核查。必要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口岸查验的其他工作按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一)一致性核查:

1. 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者残损;

2. 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报检资料及装运前检验结果相符;

4.旧机电进口流程 篇四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正式成立后,即须到我局机电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以下简称外资科)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

2、外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合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报告的批复、设备进口计划等等,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表》且加盖公章。

3、外资企业进口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机电商品及成套设备,由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外资科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到货后(含从口岸调离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外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须同时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检验前不得擅自打开货物包装或调运货物。

5、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到货90日前于货物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6、进口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5.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电产品系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

第三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高科技产品,不鼓励进口一般加工设备和高档消费品,禁止进口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机电产品。

第五条

进口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际或双边(我国和产地国)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并由国际或双边认可的机构提供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认证书。

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外汇支付能力,按进出口基本平衡的原则,对机电产品进口总规模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

设立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在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工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与非配额管理。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

第十条

国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共十八种(见附件)。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进口政策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品种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实行。

第十一条

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每年的配额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后,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发给配额证明。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四条

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根据海关估价,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可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非配额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对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工业生产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主要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放。对其他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制。

第十六条

特定产品目录和列入该目录的机电产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十七条

对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机电产品,授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各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登记表,并填写进口品种、数量、金额、国别等有关内容。上述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提出异议并有权不予登记:

(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

(二)进口不符合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产品;

(三)进口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产品。如十日内上述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自动准予登记。

第十八条

对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海关凭准予登记的登记表放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进口证明(包括配额证明,下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发证明机构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办理进口证明的机电产品,须在领取进口证明后,方可对外签约。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度规定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统计资料,并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某种机电产品进口急剧增多,国内相关产业或生产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减轻其损害或威胁。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本办法: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口证明而对外签约、到货的;

(二)擅自涂改或伪造进口证明的;

(三)将进口的机电产品化整为零、分签合同或分口岸、分散进口,有意逃避监管的;

(四)擅自转让和倒卖进口证明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

(六)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地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机电产品,按国家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

外资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需进口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直接用于生产返销或出口打赌电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由海关实行监管。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的生产用机电设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租赁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机电产品,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机电产品,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化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和我国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的机电产品视同一般进口,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配额产品目录

1.汽车

包括底盘、发动机、驱动桥、车壳(或驾驶室)。

2.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3.彩色电视机及其显象管

4.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包括可编程计算机,计算机CPU板,软硬磁盘机(或驱动器)、打印机、显示器或终端、磁带机。

5.录音机及其机芯

包括收录机、录放机、组织音响、汽车收放机。

6.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7.洗衣机

8.录像设备

包括录(放)像机、摄录一体化机及机芯、磁头、磁鼓。

9.照相机及其机身

10.手表

包括石英电子表、机械表。

11.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包括室内空调(如窗式、柜式、壁式、挂式等)及车用、船用空调。

12.复印机

13.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14.汽车起得机及其底盘

15.断层成像装置

包括X射线断层成像装置(CT)和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16.电子显微镜

17.气流纺纱机

6.旧机电进口流程 篇六

博裕进口对仪器进口报关代理价格的变化,二手机械新旧程度的申报,食品进口的海关审价都有专业的操作经验。

二手仪器进口代理需要办理的手续:

1、进口二手仪器产品预装运前检验检疫证书;

2、进口二手仪器产品预备案书;

3、进口商检通关单;

4、进口许可证。

二手仪器进口报关需要多长时间:

1、东莞沙田港送货需要1个工作日;

2、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15个工作日;

3、香港装运前检验需要4-6个工作日;

4、香港运货到沙田港需要3个工作日;

5、沙田港进口申报需要3-5个工作日;

6、进口二手仪器备案需要5-7个工作日;

物流注意事项:

1、特种柜,要注意中转的装卸、驳船;

2、注意挂靠码头的合理性。

3、注意装货的包装安全、木包装的消毒;

4、注意船公司和码头,会产生舱租柜租场租相关费用;

7.空运进口流程 篇七

1)代理预报

在国外发货前,由国外代理公司将运单、航班、件数、重量、品名、实际收货人及其他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发给目的地代理公司。

2)交接单、货

航空货物入境时,与货物相关的单据也随机到达,运输工具及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之下。货物卸下后,交货物存入航空公司或机场的监管仓库,进行进口货物舱单录入,将舱单上总运单号、收货人、始发站、目的站、件数、重量、货物品名、航班号等信息通过电脑传输给海关留存,供报关用。同时根据运单上的收货人地址寄发取单、提货通知。

交接时做到单、单核对,即交接清单与总运单核对;单、货核对,即交接清单与货物核对。

3)理货与仓储

理货:逐一核对每票件数,再次检查货物破损情况,确有接货时未发现的问题,可向民航提出交涉;按大货、小货、重货、轻货、单票货、混载货、危险品、贵重品、冷冻品、冷藏品、分别堆存、进仓;登记每票货储存区号,并输入电脑。

仓储:注意防雨、防潮;防重压;防变形;防温长变质;防暴晒;独立设危险品仓库。

4)理单与到货通知

理单:集中托运,总运单项下拆单;分类理单、编号;编制种类单证。到货通知:尽早、尽快、尽妥地通知货主到货情况。

正本运单处理:电脑打制海关监管进口货物入仓清单一式五份用于商检、卫检、动检各一份,海关二份。

5)制单、报关

制单、报关、运输的形式:货代公司代办制单、报关、运输;货主自行办理制单、报关、运输;货代公司代办制单、报关,货主自办运输;货主自行办理制单、报关后,委托货代公司运输;货主自办制单,委托货代公司报关和办理运输。

进口制单:长期协作的货主单位,有进口批文、证明手册等放于货代处的,货物到达,发出到货通知后,即可制单、报关,通知货主运输或代办运输;部分进口货,因货主单位缺少有关批文、证明,亦可将运单及随机寄来单证、提货单以快递形式寄货主单位,由其备齐有关批文、证明后再决定制单,报关事宜;无需批文和证明的,可即行制单、报关,通知货主提货或代办运输;部分货主要求异地清关时,在符合海关规定的情况上,制作《转关运输申报单》办理转关手续,报送单上需由报关人填报的项目有:进口口岸、收货单位、经营单位、合同号、批准机关及文号、外汇来源、进口日期、提单或运单号、运杂费、件数、毛重、海关统计商品编号、货品规格及货号、数量、成交价格、价格条件、货币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日期等,转关运输申报单、内容少于报关单,亦需按要求详细填列。

进口报关:报关一切大致分为初审、审单、征税、验放四个主要环节。报关期限与滞报金:进口货物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的1

4日内,超过这一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征收标准为货物到岸价格的万分之五。

开验工作的实施:客户自行报关的货物,一般由货主到货代监管仓库借出货物,由代理公司派人陪同货主一并协助海关开验。客户委托代理公司报关的,代理公司通知货主,由其派人前来或书面委托代办开验。开验后,代理公司须将已开验的货物封存,运回监管仓库储存。

6)收费、发货

发货:办完报关、报检等手续后,货主须赁盖有海关放行章、动植物报验章、卫生检疫报验章的进口提货单到所属监管仓库付费提货。

收费:货代公司仓库在发放货物前,一般先将费用收妥。收费内容有:到付运费及垫付佣金;单证、报关费;仓储费;装卸、铲车费;航空公司到港仓储费;海关预录入、动植检,卫检报验等代收代付费;关税及垫付佣金。7)送货与转运

送货上门业务:主要指进口清关后货物直接运送至货主单位,运输工具一般为汽车。

转运业务:主要指将进口清关后货物转运至内地的货运代理公司,运输方式主要为飞机、汽车、火车、水运、邮政。

8.进口付汇操作流程 篇八

进口付汇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方式。

以“预付货款”为例:

一、打开“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输入企业代码、用户名及密码,登陆。

二、点击“预付货款登记管理”

三、点击“预付货款合同登记”

四、输入“合同号”、“签约时间”、“币种”、“合同金额”、“预计付汇日期”、“币种”、“预计货款金额”等,点击“添加”,生成一个合同序列号,记下该号码。

五、点击“预付货款付汇登记”,输入上述“合同登记序列号”,输入“收款人”、“收款人地区国别”、“币种”、“付汇日期”等,点击“确定”,生成一个“付汇登记号”,记下该号码。此操作完成1天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六、点击“付汇银行的指定、变更”,输入上述“付汇登记序列号”,输入“付汇登记日期”。

一般,当天就付汇,去银行取回付款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9.进口货物通关流程 篇九

进口货物的通关,一般来说,可分为四个基本环节,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1、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进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口货物的情况,并随付有关货运和商业单证,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供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报关单、进口批文、减免税证明及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等单证。

2、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告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进口货物时,报关员必须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3、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

4、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款,对进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工作程序。

5、结关

10.进口罐头进口食品报关商检流程 篇十

1、标签备案

标签备案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原标签样张4份及翻译文1份(盖章)/中文标签样张4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 章)/,10--15工作日标签备案

2、单据审理

货物到港前提供以下单证正本:

(1).进口invoice(盖章)

(2).装箱单(盖章)

(3).进口合同(盖章)

(4).国外原产地证(国外官方正本)

(5).国外卫生证(国外官方正本)

(6).灌装日期证明(供货方盖章,收货人盖章),产品成分配比表(供货方盖章,收货人 盖章)

(7).中文标签备案表/原标签样张各4份及翻译文1份(盖章)/中文标签样张各4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8).报关单证:报关/报检委托书(盖章),海运提单正本(盖章),保险单复印件,换 单保函(电放)

注意:如果包装货物为木质包装必须有“IPPC”标志

3、进口报关

货物到港后我们马上安排到船公司办理换单手续并提前申请报检预审核。换单完毕马上办理 报关手续:5-7天内出具进口海关税单交给收货人缴税。

4、海关查验

凭完税税单缴款确认书到海关核实无误后,3--7工作日完成海关查验手续,海关放行。海关放行后安排运输到指定商检局监管库,申请商检抽验。

5、法定商检

货物入监管仓后安排商检人员到现场抽检(每款拿6瓶),同时办理中文标签备案,14工作 日内化验并通知货主是否化验合格(通知是否出卫生证)。

6.印中文标签,贴中文标签。

7、费用结算

我们公司代客户先垫进口货物产生的报关拖车码头杂费,待进口手续完成后出具 费用结算清单向客户实报实销。结算后退回正本单据。

8.拖车配送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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