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

2024-06-20

财政部门(精选7篇)

1.财政部门 篇一

财政部门月工作计划--市财政局3月份工作计划

1.召开全市财政工作会议,总结去年财政工作情况,部署今年财政工作任务。

2.想市人大报《市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年预算草案的报告》,配合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做好预算草案的审议工作,争取人大代表对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的理解、支持。

3.完成编制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的收支计划,进一步完善试点单位部门预算草案;完成年度全市财政总决算报表、预算外资金决算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审核和汇总年度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开展非国有企业财务主要指标快报编报试点。

4.制定下发《市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意见》和《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方式》。

5.提出我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财政措施;落实省、市对中心镇建设的有关政策,保障中心镇建设资金需要;贯彻市政府《关于街道工作意见》,做好对街道经费补贴的测算工作。

6.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增发岗位津贴的方案,参与制定市属中小学教师增发岗位津贴方案,并保障增发岗位津贴的资金需要。

7.推进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财政资金借款的核拨工作;参与制定我市公务员医改有关管理办法。

8.完成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检查工作;继续推进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换销等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对市劳教局、人防办、电视台等单位进行财政检查;开展全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镇级财政管理信息化培训。

9.配合世界银行做好我市环境治理项目的评估工作,就贷款条件、资金支付内容、招标采购方式等与世界银行进行谈判,,制定环保项目世界银行资金流程管理措施。

10.成立局行风评议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全市财政系统风评方案;召开全市财政系统纪检监察会议,布置今年行风评议工作。

2.财政部门 篇二

一、高校财政部门预算的现状与不足

目前高校在内部预算执行方面, 普遍存在着责任不明、制度不全、监督不力的现象, 影响了预算的顺利执行和预算运行的效率。因此, 应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的监督与控制机制, 以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当年的部门预算一般从上一年7、8月份就开始编制, 经过几上几下, 一般需要到当年二月份前后才能批复。由于经过时间长, 当预算批复时原预算已不能完全表明当年的资金需要, 因而增加了在当年执行预算的难度, 并且批复的预算可能与编制时的金额不同, 这同样也增加了当年预算执行的难度。

当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 各高校还需要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金额编制内部预算 (高校各职能部门及系、院等的预算) 。由于高校部门多, 预算金额大, 故内部预算编制时间一般较长, 因而造成经费指标下达延迟, 影响业务部门的正常工作。高校编制的内部预算资金是国家下达到高校预算资金的再次分配, 其结果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占有学校预算经费的多少, 实质上内部预算就是高校内部利益的重新分配。尽管各个学校分配预算的标准不同, 但资金预算的编制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一些部门为了自己业务开展更加顺利, 想方设法的努力争取更多的经费指标, 而学校与财务部门为确保预算分配更切合实际, 对学校发展更有利, 甚至多次研究, 以促使预算编制趋于准确、完善。因此有的单位内部预算指标下达常需几个月的时间, 有时单位内部预算指标下达时已经快半年过去了。因而, 在内部预算尚未下达前的这几个月中, 单位内部的部门预算如何控制, 会不会影响年度部门预算的执行, 这是一个高校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 会计的核算与监督体系是建立在会计科目的基础上的, 是通过会计报表来实现的, 所以不能进行实时控制、不能进行事中监督。当财政部门预算下达本单位后, 按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部门 (职能部门及系、院) 进行重新分配。财政部门预算主要是按会计科目即按经济支出的性质与用途进行编制的, 故如何协调单位内部预算与财政部门预算?实施部门预算, 依靠这一年的日常工作控制, 如何使单位内部预算符合部门预算?高校各部门的经济活动与总体目标之间存在着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如何使一个单位的各个部分融合为一个协调的整体, 各部门都为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工作?等等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因而需要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是保证财政的大预算体系———部门预算能够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

二、实行单位内部预算控制的方法

实行单位内部部门预算的目的在于克服高校部门预算中的不足, 强化对预算的检查监督, 推进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在会计科目体系上, 要做到预算控制, 只能按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及时、定期地将实际情况与预算标准进行对比, 对差异进行分析, 以确保预定控制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会计科目控制仍然是事后控制, 而不管将经费的使用或管理部门作为第六级科目都无济于事。一般高校内部预算在执行上基本没有建立相应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因而对分配到各部门的各项预算经费中资金的使用效益也难以给予正确、完整的评价。预算执行中存在预算内容不实、预算约束不强和预算执行不到位等情况。

实行能够事中控制的单位内部预算控制的方法首先是引进项目管理方法, 将分配到各部门的各项预算经费分为内部部门使用的经费及其代为管理的经费两种。部门经费是指只对本部门的经济业务所使用的经费, 使用目的和范围都是本部门的经费, 如本部门的公务费。代管经费是按单位授权控制制度要求由职能部门代为管理的经费, 如资产产业处代为管理的全院使用的水电费等。对于部门内的经费可以按照不同部门的要求进行设置不同的项目。其次, 各个不同部门预算项目追加相应的预算额度。当然, 这个额度不能超出财政部门预算的额度, 如分配给各个部门的办公费总和不能超出财政部门预算的办公费额度。最后是在会计核算的会计软件中加入内部控制的功能。即在每录入一笔经济业务时, 只要是使用相关的支出类科目, 电算化软件都相应地跳出内部预算控制的窗口。在该窗口中能一目了然地看到该部门的某个项目的经费已使用情况, 还有多少可使用余额。当某笔款项金额超过可使用余额时, 软件系统就自动拒绝报销 (凭证录入) 。

由于内部预算控制的实施是依附于在报销时录入会计分录的过程中, 所以要选择会计科目加入内部控制的功能。一般来说, 需要加入内部预算控制功能的会计科目是费用类科目, 而其他会计科目不需要此功能。而且也不是所有的费用类科目都需要内部预算控制, 如人员类经费就不一定需要。但到底哪些费用类科目需要设置内部预算控制, 要财务人员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进行相应的职业判断。

三、实行单位内部预算控制应注意的问题

其一, 关于预借款项问题。按照会计科目核算体系, 对于借款只用“其他应收款”核算, 而不用做费用支出账的。但在内部预算控制中, 应该进入内部预算中, 即减少该部门的可使用经费额度。因为对于一个部门而言, 无论是直接支出还是借款使用都是减少了该部门实际可用的经费额度。这种区别在平时即内部预算较为宽裕时是体现不出内部预算的优点的, 但在年底或内部预算剩余额度较小时, 就能防止借款报销时超出内部预算及超过财政部门预算。当年借款却未在当年报销, 虽然这种情况可能会引起实际支出小于部门预算数, 会使使用部门的预算产生结余 (结余数刚好等于借款未报销金额) , 但这正满足部门预算的“可以结余不能超支”的特点。预借款项的形式有借现金或领用填写有支付金额的支票。

其二, 关于领用空白支票。有时业务人员在准备付款时, 不知道付款的确切金额, 只能知道大致数字。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领用空白支票。业务人员在领取空白支票后, 先去对方单位付款, 再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结账。在这个过程中一般存在一段时间差, 短则三、五天, 长则十多天。这类业务在会计科目核算体系中是不反映的, 最多在备查簿上做个记录, 但其实这也是一种借款, 一种未确定金额的借款。按照借款的原理同样也是减少了内部预算的可使用额度, 故也应该在内部预算中反映, 并按预计金额入账。将支票的预计金额作其他应收款的数字, 在贷方用“其他应付款———转账支票”进行核算。

如某系借空白支票 (有预计金额) 购买学生活动的物品, 其内部预算编码是10303, 预计金额是5000元, 实际报销金额为4000元, 则会计处理如下:

领取空白支票时:

交回支票存根并报销时:

当然交回支票与实际报销可以不同时进行。

其三, 关于隔年报销借款的问题。内部预算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有年度跨越性的项目经费, 专款经费、专项经费、课题经费。另一类是没有年度延续性的常规经费。这两大类经费性质不同, 所以年终处理的结果也不同, 对于一些常规经费的内部预算额度将随着年度结转而清除, 但对于项目经费如是不能随便将内部预算额度清除的, 为保证项目的延续, 应将内部预算额度予以继续保留。因而对于非课题的常规经费报销上一年度的借款时, 不能再冲减该部门的内部预算额度。故在内部预算中, 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用于这一类冲账用的预算代码。

其四, 预开发票的问题。有些付款单位需要在收到发票 (收据) 后才能付款, 有些高校就将预开发票视同借用支票一样进行内部预算控制的核算。笔者认为所预开的发票不是货币资金也不是有价证券, 故不能按所开发票金额进行入账, 应该用发票领用登记备查簿进行登记和管理。

其五, 关于预算项目调整的问题。内部预算项目是附生的会计科目上使用的, 故当结账后发现有内部预算项目需要调整时, 就需要借助于会计科目体系来实现。在会计凭证上, 借贷方的科目与金额都一样, 但就是预算项目不一样。如:某部门的3000元借款在录入凭证时误将其预算项目代码10701录成了10801, 则做调整分录时:

这样就恢复了10801这个预算代码的额度。

参考文献

[1]李素敏:《以效率为目标加强和完善高校预算资金管理》, 《理论界》2006年第5期。

3.财政部门应成为节能经济的推进器 篇三

宣传节能经济观,培养节能消费意识

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逐步提高,但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没有根本转变。据了解,我国经济增长的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5%。单位GDP产出能耗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4倍;我国人均能源消耗是美国的6至7倍,印度的4倍。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首先要对党政机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实施培训和宣传教育,让大家认识到实施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应承担的职责义务,从而增强使用节能产品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其次,应加大对厂商的宣传力度,既要鼓励厂商加大技术投入力度,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以期达到规定的节能和环保要求,从而使厂商增强参与节能活动的竞争能力;而且要增强与构建厂商之间相互监督与竞争机制,为整个社会提供更多层次和种类的节能产品。第三,在社会上也应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节约用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节能活动,引导错开用电高峰,适当调高空调温度和运行温度,减少电梯空驶率,大功率设备尽可能夜间运行。财政部门采购节能产品除了实现节支节能的政策目标外,更重要的是起到表率作用,带动整个社会关注,参与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推进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

我国在1998年1月正式推出了节能产品的认证制度。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参与节能产品品种不多,因而我国今后必须加大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力度,扩大节能产品品种范围,提供便捷的认证服务,使广大的厂商可以及时方便地实施节能产品的认证,为充实和扩展节能产品采购范围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应保持和制定部门畅通的信息交流,对清单内的产品要依据市场变化不断调整与充实,防止“节能清单”异化成为某种品牌的“保护伞”。

设立专项基金扶持节能产品生产企业

在我国政府采购清单中榜上有名的企业有松下、LG、爱普生等“洋巨头”,也有海尔、联想等国产企业。这些知名厂商在节能技术产品研发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且在进行相关的节能、节水认证方面也较为积极,上榜理所当然。然而,财政工作的另一政策目标是扶持中小企业,防止垄断。因此,应该采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在提供节能产品中占有一席之地。我们知道,节能技术的研究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开发初期投资大,即期经济效益不确定,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而政府财政应该建立相应的节能专项基金或给予减税免税等方式来支持相关研究开发工作的进行和节能产品的生产。美国政府在推进节能工作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建立了节能公益基金。正是节能公益基金的建立,美国的诸多第三方中介机构在节能工作中才有积极性;还是因为节能公益基金的建立,才有效调动了厂商生产节能设备的积极性以及市场主体的购买、使用节能设备的积极性。

运用种手段,促进节能经济的发展

200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抓紧研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保障节能工作顺利进行。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推行节能经济的经验来看,通过立法方法强制执行使用节能产品是他们取得成功的坚实保证。我国的《节能法》颁布实施已有6年,除某些条款执行较好外,绝大部分规定执行不甚理想,配套法规的制定严重滞后。在美国,不仅制定了各种法规制度,还设立了专门的组织管理体系,对政府机构指令性的节能目标、职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辅以健全的能耗统计报告体系和明晰的奖惩制度。一个精打细算、严密的健全的政府节能机制需要与之相配套的软件、硬件设施才能切实有效地运行,这也成为我国各级政府推进节能经济的方向。

保证节能产品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4.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篇四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10-02-25 【生效日期】201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十四条 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 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八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2002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2002]3号)和200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2003]129号)同时废止。

5.度财政部门决算分析报告 篇五

一、部门基本情况

1.单位(部门)职能

xx区财政局的职能是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公共支出;管理社会保障支出;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数据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会计工作,监督会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度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等。

2.机构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xxx年末单位内设机构91个,分别为行政单位45户、事业单位46户,内设机构比去年减少3户,减少3户,减少学校三所,二十六中,林场小学,xx区丰登镇阅海小学。

3.人员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xxx年末共有财政供养人数4691人,其中在职人员3731人,减少原因是二十六中教师整体移交银川市;其他人员中部分复转军人辞职。行政人员506人,;事业人员1739人;离休人员6人;退休人员954人,增加退休人员43人。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1.收入支出结构分析

本年收入总额272217.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0747.15万元、事业收入794.14万元、其他收入分别为30478.84万元。

本年支出总额278826.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8362.52万元、项目支出240463.9万元。

2.收入支出与预算对比分析

(1)预、决算差异情况,分单位分收支项目逐相对比

(2)差异原因分析

xxx年部门预算安排收入31312.0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1282.08万元,纳入预算管理收入30万元。xxx年部门决算比部门预算增加240905.66万元,其中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增加32466.92万元,行政性预算外收入没有发生,使预算外收入减少。

xxx年部门预算安排支出278826.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8362.52万元,项目支出240463.9万元,xxx年部门决算比部门预算总支出增加247514.33万元,其中项目支出增加234467.29万元。

人员支出增加原因:xxx年工资调资及补发工资,增加人员工资、一次性奖金、滚动工资等原因。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增加变动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公用支出增加原因是财政收入增加。

3.收入支出与上年度对比分析

(1)与上年度各项收入支出的对比分析

4.年末收支结余情况分析

(1)分单位收支结余情况

xxx年末收支结余为62655.4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节余为3156.26万元;项目支出节余59499.15万元。

(2)重点分析项目经费结余情况及结余原因

年末项目支出结余59499.15万元,其中主要结余为:财政拨款项目结余16,656.05万元。结余内容为:其中其他法院结余174.74万元;城管局结余297.73万元;普通教育结余1,137.60万元;其他文化支出结余136.0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结余1,171.91万元;医疗卫生结余1,017.06万元;城市社区事务结余24,815.86万元;农林水事务结余2,060.42万元;住房保证结余495.15万元。

5.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计算资产负债率,进行资产、负债结构和增减变动原因分析,重点说明主要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及原因。

xxx年末单位资产总值为258583.06万元,负债总值为79507.05万元,在资产总值中,流动资产为142230.53万元,固定资产42227.10万元;在负债中:流动负债为78490.63万元,年末净资产为179076.01万元,其资产负债结构比较合理。

三、xxx年度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一)加大财源建设力度,着力在提升收入质量上实现新突破。

一是积极应对财税体制改革。争取和掌握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工作中的主动权。围绕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早作应对准备,特别是针对“营改增”改革扩面及消费税政策调整早作收入的应对准备。二是加强综合治税力度。积极协助国税、地税部门,分企业、分项目、分税种,掌握全面的税源分布情况,特别是加强房地产业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源动态监控。坚持依法治税,完善税源间接控管模式,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加强税务、工商、国控公司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作,切实提高征管效率,做到应收尽收。三是紧抓“一路一带”战略和“两区”建设,协同其他业务部门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四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扶持辖区企业发展壮大。通过小额担保、财政补助等方式,推进工业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大力帮扶中小微企业,努力培植财源。

(二)加大支持经济发展力度,着力在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上实现新突破。

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推进阅海湾中央商务区、银川科技园建设,促进西北能源大厦、银泰中心等项目建设,全力支持棚户区建设及旧城改造工程、“美丽回乡”等项目;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园区扩张、产业优化、结构转型、效益提升”四项重点,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安排企业扶持资金500万元,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活力;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中小微企业税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着力在优化支出结构上实现新突破。

按照“保证重点、严控一般、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指导思想,合理安排支出,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一是支持教育文化科技事业发展。实施银川十三中、xx区八小、九小等新建续建项目,完成“三通两平台”建设,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实现教育投入“三个增长”;完善文化艺术馆、图书馆设施配置,大力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二是完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模式,继续推行卫生院门诊包干付费、住院病种付费、慢病定点定额付费试点工作,有效缓解城乡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深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出生缺陷筛查、优生五项病毒检查,进一步提高重点人群检查率。三是认真做好财政惠农富农工作。积极申请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认真做好粮食直补、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等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四是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筑牢社会保障“兜底”网。保障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居家养老服务、创业就业等工作的资金需求。五是支持社会管理等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提高城市综合水平。强化生态保护和湖泊湿地及城市主干道沿线园林的大绿化、大整治,打造宜居城市核心生态区。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大财政创新力度,着力在精细化管理上实现新突破。

一是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依法理财,强化预算约束力。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实行“全口径”财政预算管理。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打造“法制财政”;二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全面推进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打造“阳光财政”。三是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清理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理顺资金拨付流程,深化公务卡改革,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扩大集中支付面。四是规范政府招标采购行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xx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范采购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升值。六是推进财政监督管理改革。健全财政“大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财政绩效管理机制,增强财政资金的安全性、绩效性。七是推进养老保险及公车改革。按照国家、区市要求,有序开展养老保险及公车改革工作。

1、地方财政总收入是指地方财政年度收入,是最大统计口径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区市专项补助收入、体制补助收入、上年结转和基金预算收入。

2、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地方所属的各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3、体制补助收入是指上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给本级财政的补助,包括税收返还补助、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临时补助等收入。

4、基金预算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原属预算外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

5、专项补助收入是指上级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6、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7、地方财政总支出是指地方政权为行使其职能,对筹集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使用的总称。包括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和上解支出。

8、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是指地方财政部门对集中的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9、变动预算是指地方财政本年度预算数、体制补助收入以及某时点累计所收到的转移支付资金的总和。

10、基金预算支出是指财政预算部门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支出。

11、上解支出是指按照现行分税制体制要求,下级财政部门将本年度的财政收入上解至上一级的财政部门的资金。

6.财政部门 篇六

一、深化认识——更新资产管理理念

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存量不断增加,质量快速提高,结构逐步优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也在逐步得以加强,并初见成效。但由于旧体制下形成的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影响深、惯性强,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重分配轻效能、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要从根本上解决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任务艰巨、工作繁重、责任重大。而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改革发展的视野,进一步深化对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深刻内涵和巨大作用的理解和认识依然非常重要,“像管理资金一样管理资产”,正是我们在新形势下深化对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意义认识的具体体现。

1.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新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资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2009年中办、国办《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资产收益要逐步纳入预算”。财政部自2006年颁布35号、36号令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对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出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适应公共财政要求、加强财政管理职能为目标,探索资产管理新模式”。省委梁保华书记对资产管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切实加强管理,防止流失损失”。新形势赋予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新的内涵,探索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新模式,是完善整个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新要求。因此,全省各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下大决心,花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运营和监管体系,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合理、管理严格、运营规范、使用高效、处置有序、安全完整。

2.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推进公共财政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新内容

公共财政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自2006年以来,中央多次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将其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和税费改革等管理改革一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也是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共财政管理迫切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系统性,而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是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和完整性的重要途径,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安排资产预算的客观要求。因此,在深入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过程中,通过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审核,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及收益上缴、使用管理办法,实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核报批制度等,从而使公共财政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提供公共产品的功能进一步增强,公共财政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3.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实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新举措

2009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将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从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财政部谢旭人部长明确指出:“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的延伸,财政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必须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专门成立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了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并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新要求,从“抓制度、抓标准、抓机制、抓信息化、抓组织”等基础建设入手,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这些举措使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水平落到了实处。

4.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从源头预防腐败、维护公平与效率的新抓手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制度,特别要健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的管理制度,增强制度约束力”。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专项清理的结果来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管不力、处置随意、坐收坐支等行为,是单位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部门单位之间福利待遇苦乐不均的主要原因,是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土壤和温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举办经济实体以及资产处置等行为的监控力度,降低政府运行成本,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将成为落实惩防体系建设、转变机关作风的新抓手。同时,通过建立调剂使用、划转、资产配置与处置标准等项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均等、公平、高效的目标。

二、重在立制——完善资产管理机制

成熟完善的制度体系是财政资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相比之下,资产管理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制度体系也在不断探索构建的过程当中,因此,建章立制尤为重要。近年来,江苏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第35、36号令,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积极履行资产监管职责,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和专项清理工作,着力推进制度机制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正在形成从本省实际出发、具有江苏特色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模式。

1. 管理制度规范化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最基本的环节、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健全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化的制度是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前提,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创新,是行政事业单位实现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根本保证。几年来,江苏省各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在不同层次颁发了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等各环节、全过程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定。如《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等。近期,由省财政厅起草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即将印发实施。此外,省教育、质监、地税等部门还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本行业和系统的资产管理办法。无锡市出台了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了“公物仓”制度。苏州市将以市政府的名义出台本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这使各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具体管理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投资、出租、转让、监控和产权界定、处置收益、绩效考评等各个方面都能有所遵循,规范操作。

2. 管理模式精细化

从我省近年来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实践和探索的历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经历了从粗放型到精细化,从多头分散到集中统一,从职能缺失到有位有为,从因循守旧到开拓创新的发展转变。全省各地各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和单位坚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发展的方向,按照统一政策、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步调的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发挥能动性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初显成效。无锡市在市财政设立政府公物仓管理机构,探索资产集中管理模式,南京、徐州、镇江等市大力推进资产信息化管理,以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苏州、扬州等市加强资产出租出借使用管理。常州市进一步拓展资产管理领域,加强对文化企业资产监管。淮安市在市财政设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探索建立资产运作平台。多途径、多方法、多模式、多角度地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精细化。行政事业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是相对于原有的粗放的资产管理模式而言的,其实质就是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的工作标准化、具体化、明确化,使资产管理工作在做细、做实的基础上,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得到不断地提升,以达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精益求精的目的。精细化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创新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模式,提高了资产管理效率,更重要的是通过资产管理制度创新,既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营运效益,从又一个更高的层面促进了公共财政的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提升。

3. 管理手段现代化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手段的信息化、网络化。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整合搭建了网络平台,建成了纵横联结的网络构架,形成了上下贯通的信息体系,不仅给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了便捷,提高了效率,也进一步提高了资产管理整体水平。省财政厅研发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今年正在全省推广实施,并与财政部推行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对接。该系统从满足财政部门对资产管理的要求出发,开发了资产采购、登记、库存、有偿使用、处置、盘点等6项基础管理功能和预警、辅助决策、查询分析、统计报表4项辅助管理功能,体现了“全覆盖、多功能、动态化、开放性、嵌入式”的特点,使财政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状况,按照权限划分进行网上审批,实施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和有效监管,同时还可满足部门预算编制、资产定额测算等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今年4月,省财政厅组织召开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实施会议,传达财政部关于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文件精神,布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实施操作,讲解有关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人员。近期,省财政厅还将组织对全省各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实施培训工作,加快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进程。全省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市县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实现网络化管理,实现对资产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从而实现对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与合理优化配置。

4. 管理监控协同化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是一项涉及上上下下、关联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我省的工作实践证明,发挥各部门的能动作用,调动各单位的积极因素,纵横协调,共同推进,是提高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效益,防止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保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完整和增值的重要前提。资产管理监控协同化是加强资产监管的有效机制,即:一方面,按照管理职能化要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明确职权、分清责任、理顺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规范操作程序和流程,完善沟通渠道,加强协调配合的机制职能部门名正言顺履行职责,主管部门名符其实行使主管责任,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责无旁贷既使用好又管理好国有资产,更加明确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是指在资产监管过程中,按照相关性责任原则,形成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责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此方面,我省进行了积极的工作探索。比如,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管理方面,我们明确规定:省级事业单位、垂管部门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专项资产及30万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批;省级一级预算单位(除垂管部门外)专项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处置,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级一级预算单位(除垂管部门外)一般资产的处置,账面价值(单项或批量)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省财政厅;账面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再如,在全省资产清查和专项清理工作中,分别成立了由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工商、机关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项清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形成合力,确保了资产清查、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都是我们在工作实践中运用监控协同机制的有效做法。

三、立足长远——探索资产管理路径

资金管理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沉淀,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因而资产管理也应当从监管框架体系出发,制定长远构想和远景规划,探索实现新路径,寻求工作突破点。为此,我省确立了“保障需求,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保值增值,扩大效益”的总体目标,具体是: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对资产存量和增量的综合管理,注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从根本上解决资产闲置浪费、苦乐不均、分配不公、损失流失的问题。

明年将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资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既务实又前瞻、既理性又实用,坚持系统性、连续性和可持续性,避免盲目无序,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1.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审核制度,从源头上加强资产管理

强化资产配置预算审核,是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源头,是控制资产配置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径,也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预算监督的重要手段。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必须从源头抓起。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方面疏于管理.造成随意配置、重复配置、盲目配置资产的现象较为普遍,浪费了国家的资源。各级财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资产配置预算审核工作,尽快建立与部门预算编制相衔接的资产配置预算审核方法,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开展资产配置预算专项审核工作,把好资产管理入口关。我们将按照“突出重点、兼顾类型、积累经验、逐步推进”的原则,自2010年起,选择部分省级部门单位开展新增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相结合试点工作,通过开展专项审核,将资产配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中,逐步建立预算安排与资产管理的对接机制。同时将分类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严格资产配置审核程序,有效发挥财政部门对资产配置的宏观调控作用,解决资产配置失衡、超编超标准配置的问题。

2. 规范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等行为,强化资产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等环节的不规范行为,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我们在规范资产管理中需要认真对待、重点关注的问题。强化国有资产使用和收益管理是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治理“小金库”、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有力抓手。我们要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收益管理,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收益管理办法,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论证申请、主管部门验证审核、财政部门综合审批”的管理流程,签订由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合同,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等各环节的风险控制,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对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防火墙”,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收益等腐败现象,彻底斩断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产寻求自身利益的链条。

3. 搭建资产流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资产高效使用

促进资源的共享共用是解决资产需求与财力保障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资产效益的根本路径,也是充分体现资产管理功能的重要标志。在行政事业单位中,一方面有的单位资产闲置浪费或利用率不高,另一方面有的单位又向财政申请购置同类资产。如何把闲置不用的资产利用起来,把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利用率,这应是财政资产管理部门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要搭建资产流动平台,让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及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之间合理、有序、公正、规范流动。根据资产状况、特点及其利用价值进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收取使用费等方式,将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资产管理中来,从而实现资产效益的最大化。

4. 严格资产核销审批制度,强化财政监督职能

资产日常处置工作是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资产管理形态的终点,也是财政监督的重点。针对大量的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资产处置审核事务,我们要创新工作方式,大胆探索形成划分权限、分级审批、专人初审、集体会审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风险,提高审核效率。要通过建立一整套操作规程,规范日常处置程序,明确职责权限和风险控制点,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转移及核销等行为进行严格把关,使财政监督覆盖到资产处置的每个环节,推进资产处置的规范化、效能化。财政部门对授权节审批的环,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化整为零、逃避审批、超越权限审批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通过建立规范的资产处置审批、监督制度,彻底改变过去部门单位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 开展资产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促进部门、单位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绩效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层面,也是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分配资源的创新手段。近年来,我省建立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绩效评价“四位一体”的财政运行机制,将绩效评价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按照“像管理财政资金一样管理资产”的要求,资产管理也应引入绩效评价机制。要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探索建立资产使用绩效考核机制,研究制定客观公正的评价指标,每年要选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选择部分资产购置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真实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6. 加强资产管理理论研究,用先进的理论指导资产管理实践

7.财政部门 篇七

关键词:乡镇财政;涉农资金;财政监管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各级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大幅度增加。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的涉农资金专项整治和审计检查情况来看,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不到位的地方。有的挤占、挪用甚至骗取、套取涉农资金;“重分配、轻管理”、“重使用、轻绩效”、“重建设、轻监督”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财政资金监管特别在乡镇一级比较薄弱、基础工作不扎实问题仍较为突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切实保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效益,已成为摆在各级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涉农资金监管基本情况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努力在“管精、管细、管好、管严、管实”上下功夫,为加强乡镇资金监管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督制度不断完善,方式方法不断创新,成效成果不断扩大。

2010年3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把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确立为乡镇财政的一项重要日常性工作。

2010年6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文件,提出加大对县乡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力度,强化县乡基层财政监督能力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2011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财预[2011]564号),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的工作办法和流程进行规范和统一。

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提出要求。以安徽省为例,2014年10月,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开展乡镇财政财务互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村[2014]1604号),旨在通过开展乡镇财政财务互审工作,推动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保障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

2015年8月,安徽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财农村[2015]120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质量、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同年,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乡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涉农资金监管纳入乡镇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到2016年末,基本实现将所有用于乡镇及以下涉农资金纳入监管范围。

总体上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开展相关检查,并且制定完善一系列规范管理制度,有力保障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涉農资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现实状况制约监管。近年来,尽管各级财政部门相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文件规定,但具体到乡镇,一些地方对财政资金的监管仍然停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究其原因,一是乡镇领导的主要精力仍然是经济发展和资金筹集,对于资金的监管意识不够强。二是乡镇财政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如公共服务、补贴发放、“三资”管理、农村改革、民生工程等,既要完成财政本职工作,还要参与乡镇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难免牵涉部分精力,无暇加强监管。三是目前落实到乡镇的项目和资金点多、面广、量大,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信息掌握又比较困难,乡镇财政人员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畏难情绪。四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缺乏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支持,一些项目主管部门对其主管的项目和资金,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不愿意让乡镇财政部门参与监管,存有排斥情绪。

(二)监管职责不够明晰。虽然文件明确把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确立为乡镇财政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但在实践中,并未明确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这两个关键环节的监管责任和任务,导致三方互相割裂,权责分离。在实行县级报账制的情况下,上级主管部门控制项目的确定和资金的拨付,有权无责;而乡镇财政在目前的管理体系中级别最低,要监管上级部门特别是跨部门、跨系统安排的项目和资金,显然有责无权,有心无力,监管工作落入形式化。

(三)部门协调有待加强。目前乡镇涉及的项目类资金,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外,其他如八小水利工程、村村通工程、农村危桥改造等项目都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只对县级主管部门负责,这些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验收和资金的使用等环节,都是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不要求乡镇财政部门参与。作为项目实施地的乡镇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看得见、管不着”,甚至是“看不见,更管不着”,更谈不上全程监管。

(四)信息通达不够完善。虽然相关文件都要求加强财政局内部、县乡财政之间资金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但调研中乡镇财政部门普遍反映,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科室、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乡镇财政所之间信息传递脱节。许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内部科室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传递职责,加上县局业务科室工作繁忙,导致项目和资金信息迟迟不能录入监管平台。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更谈不上主动将项目和资金信息传递给乡镇财政。另外,目前的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监管等系统都各自封闭运行,没有互联互通,无法实施网上实时监控。由于缺乏刚性约束机制,财政资金信息上下级沟通不畅,乡镇财政所信息掌握比较困难,监管难度较大。

(五)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当前各地乡镇财政普遍存在人员不足、人员老化、业务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不愿意到基层工作,导致乡镇财政所人员更新换代难,业务骨干缺乏,知识结构偏低,与新常态下的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不相适应,使乡镇财政监管处于一种游离状态。

nlc202309081758

三、加强涉农资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打通财政资金监管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国家惠农政策有效落实,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监管,把涉农财政资金的最后一道防线打牢、筑实。

(一)切实提高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迫切需要。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创新举措,健全机制,全面提高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监管工作方案,完善资金流程、信息通达、绩效反馈等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二)健全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协作机制。落实好监管全流程、全覆盖的要求,不仅仅是财政部门的责任,更需要理顺理清与各相关部门的关系。要探索制定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乡镇财政所的协作机制,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通力合作的顺畅监管渠道。要协调好以财政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等为主线的专业监督,以人大、审计、监察等为重点的执法监督,以社会公众等为主力的社会监督,不断增强监督的力量和效果。

(三)加强资金监管的信息通达、公开公示和抽查巡查。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向同级有关部门了解其项目建设和资金下拨信息,重点落实各业务科室对乡镇财政部门的信息通达工作,内部相关科室要积极支持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工作,主动将各项资金监管信息及时传递给乡镇财政部门,确保乡镇财政部门全面掌握属地各项财政性资金到位情况。要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信息公开”模式,不断从形式和内容上创新公开公示。要加强抽查巡查力度,积极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日常监督。要充分发挥财政大数据的优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金财工程”市县大平台对接,与国库集中支付接口对接,对乡镇财政资金实现动态实时监管。

(四)全面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集中到国库单一账户,所有财政支出由国库单一账户支付,对预算单位每一笔资金的支付对象、支付数量、付款科目、付款用途、付款账户、收款账户、交易时间、付款人账户余额等信息都进行实时监测,从而实现财政监督从事后查账到事前和事中监督的转变,有效地保障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五)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要招录一批年轻人充实到一线财政队伍,培养一批踏实能干的财政业务骨干,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逐步改善基层乡镇财政人员力量缺、业务素质弱和监管能力差的不良发展态势。要为乡镇财政干部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更好地让乡镇财政干部挑起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重担,促进基层财政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

(六)加大查处违纪违法力度。加强各相关部门问的横向联合,相互沟通,对违法违纪案件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和态势。要加大专项资金的查处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投资,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乡镇和个人,要坚决从严查处,维护党纪国法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七)建立健全奖励考核机制。要建立相应的奖励政策和约束机制,强化对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科室信息传递和乡镇财政监督目标责任的考核。对监管工作开展较好、工作业绩突出、实际效果显著的内部科室和乡镇财政所给予奖励;对行动迟缓、消极应付的内部科室和乡镇财政所给予批评;对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要不断研究和探索新常态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特点和规律,不断在监管实践中寻求着力点和突破口,努力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日常化、常态化,实现财政预算“好监管”和“监管好”的双重目标。

上一篇:“和美课堂”全国小学语文教学观摩研讨会---学习心得下一篇:关于2021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