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下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2024-08-19

山下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通用10篇)

1.山下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篇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 司法所的主要工作解读

讲课人:雁山派出所教导员 陆少兄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项工作对大家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为帮助司法所人员全面准确理解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内容,特别是实际工作中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做好此项工作,我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情况,给大家讲解或者说是谈些体会,以供大家参考。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

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

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以上讲的这些内容,在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难度的,但我希望,各司法所只要落实好专人,今后加强培训和沟通,一定能把这项工作做好,谢谢大家!

2.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个人总结 篇二

一、基本情况

我团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名,其中男性**名,女性**名;假释**名,剥夺政治权利**名,暂予监外执行**名。该**名社区矫正对象除刘跃新暂未找到外,其余**名矫正对象矫正工作进行顺利。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组织,加强领导,强化队伍,夯实基础 团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历来都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今年年初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方式方法,突出了工作要点。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目标和职责,切实加

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团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师团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团领导小组与社区负责成员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团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四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由街道综治办牵头,建立同一人矫正、同一人帮教的工作机制,实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与安置帮教责任包办制度,降低帮扶成本,提高帮扶效果。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多方联动,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结合我团实际,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各社区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为帮教人员寻找并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帮教管理活动。

三、2012年工作思路 2012年我们会继续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过程管理。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最大的努力。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师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积极探索 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2、夯实工作基础,抓好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和帮教工作水平。要积极根据各种有利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构筑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平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载体,提高对矫正工作的认识。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办公室内部台帐资料和矫正对象卷宗资料的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遗失卷宗资料现象的发生。

3、深入拓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摸索新的管理模式。要针对矫正对象在转入矫正期,心理上都有一种失落感,认为自己被社会、家庭抛弃,不安心改造的情况。要依法落实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奖励、减刑等。29团司法所

2011-11-10篇二:2015年xxx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年终总结 2014年山嘴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 年终总结 2014年山嘴子镇社区矫正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司法局强有力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积极探索创新,狠抓措施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全镇现有矫正服刑人员八名,缓刑七人,管制一人。接管的矫正对象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现总结如下:

一、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一)构建健全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完善领导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镇政法委书记王立新任组长,和山嘴子派出所副所长张强及司法所所长梁建文为副组长。经费保障构入财政预算,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2、建交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

山嘴子司法所召开了社区矫正会议,在会议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并要8个村委会中,各村(居)委会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联络员,负责处理涉及本村的社区矫正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有效促进社区矫正的开展。(二)构建平台,严格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1、山嘴子镇司法所设置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为矫正对象开

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情况等活动提供了固定的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2、进一步贯彻工作制度。

统一贯彻了社区办公室工作制度、接收登记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档案管理、手机使用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依法矫正。在此基础上,又重点加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了信息宣传、统计手机使用管理等制度,并定期向县矫正办上报各项信息和数据。三是建立了请销假、谈话制度,对请销假的矫正人员要求到县司法局矫正办报到请、销假。

3、规范工作流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我司法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司法所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县、镇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镇领导小组与村委会负责成员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为使社区 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司法所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4、实施人性化改造,提高矫正质量。

为了让矫正对象感受到自由和不自由之间的差距,我们今年 要采取电话交谈、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对 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挽救。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下一步打算 : 2015将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整改,并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矫正对象个人档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 多的人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充实工作队伍,搞好社 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

四、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考 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推上新台阶。

在矫正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感染性,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分类管理,突出针对性,为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不同的个案;坚持攻心教育,突出有效性,做到以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入心入脑,使罪犯负罪在社区、改造在社区、劳动在社区,最终达到重做人在社区的社区目的。

山嘴子司法所 2014年11月5日篇三:司法所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古河司法所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2010,古河镇司法所认真贯彻省、市、县有关开展社区矫正文件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和工作制度,认真管教和改造好社区矫正对象,严格执行监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底,我镇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2人,本解矫3人,目前在矫9人,其中缓刑8人,假释1人。

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建设,组建高素质的工作队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镇、村两级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质量和工作效率。组建以镇司法所牵头的司法干警,各村、社区干部为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工作网络,做到工作有人管、有人问,把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2、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出成效。

管理出成效,为及时准确掌握矫正对象思想动向、行踪,我们将《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发放给社区矫正对象贯彻执行。

3、加强管理,密切联系矫正对象。

为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我所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特

别是严格了外出请假制度,要求每名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思想及行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做书面汇报,定期组织公益劳动和集体教育。为加强联系,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我所工作人员每月定期走访矫正对象并为两名矫正对象配备了gps定位手机。

三、周密部署,确保矫正工作衔接到位

在的各个阶段,凡是在收到法院或司法局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城关司法所均做到在三个工作日内联系社区矫正对象,督促矫正对象及时到司法所报到,及时建立矫正档案,及时与社区、村治保组织做到衔接工作,及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并采取每周一联系,每月一见面的方法,随时掌握矫正对象的信息和动态。使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能够迅速、规范、全程的纳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范围。

四、改造成果

通过一年的工作努力,古河司法所管理和改造的全部社区矫正罪犯,服从管理,认真参加学习和劳动,按时汇报思想情况,今年到现在为止共有3人顺利解除矫正,无一人重新犯罪。

古河司法所

2010年12月14日篇四:仓前司法所2014社区矫正工总结 仓前司法所2014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2014年,仓前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及关怀指导下,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扎实有效开展好矫正工作。现将本矫正工作情况作一汇报:

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目前仓前司法所在册社区矫正人员13人;其中男性12人,女性1人。缓刑11名,假释1名,暂予监外执行1名。城镇籍8名,农村籍5名。今年来,累计接收矫正人员5人,解除社区矫正19人。截止目前,完成审前调查案件5件,开展集中教育202人次、社区服务416人次,个别谈话199人次,走访教育83人次,风险评估35人次,心理咨询14人次。本,矫正人员中无一人收监执行,无一人再犯罪。

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保障、落实有力

我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今年,加强了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一是改变以往单一主抓模式,借用综治网格化管理,成立了由社区治保主任为具体帮教责任人,网格专管员为具体帮教实施人兼志愿者的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减轻了以往因社区司法行政人员身兼数职而无暇更好的履职做好矫正工作的情况,提高了矫正质量。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建设,做好定期对工作站的走访,结合组团监察室例行检查中存在的不足,把问题带入工作站并进行现场工作指导,促进工作站的矫正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

(二)落实制度,规范工作 一是常规管教措施到位。坚持做好每日两次的信息化核查,密切掌握矫正人员日常行踪;紧密结合全区推进“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有效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组织电化教学、观看法制视频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学习,增强集中教育效果;严密规范入矫宣告、管理等级调整、考核奖惩等矫正活动,规范运行社区矫正工作。二是帮教工作开展经常。深入开展走访排查和谈心帮教活动,详实掌握矫正人员日常动态。特别是今年“五一”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对每一位矫正人员开展了走访教育,督促社区矫正人员不参与、不组织各类违法活动;同时对生活困难、身体患病的章春生等社区矫正人员及时进行帮扶,协调各方解决矫正人员实际生活困难。

三是协作监管机制健全。健全了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渠道和互通机制,与派出所建立了矫正工作双向联系登记本,每月及时核对核查;与检察室每月及时沟通反馈矫正人员动态信息。通过公、检、司的齐抓共管,有效预防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三)建档立制、做实工作

今年,司法所继续按局要求做好档案规范整理,坚持高标准完善一人一档,每月详细记载矫正人员的个别谈话、思想汇报、电话汇报、参加社区服务等相关内容,切实把矫正的日常文档记录工作做实做到位。

此外,我们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的宣传力度。利用街道开展的重大宣传日,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法规,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做法。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营造工作氛围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参与社区矫正。

二、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是少数社区矫正人员自身身份认识不够。特别是新入矫的人员,每月定期要做的规定动作,不够自觉,需要提醒。缓刑类的、矫正时间短的人员社会服刑的意识比较淡薄。

二是人员管理上还有漏洞和盲区。特别是人员报到之后、入矫之前,但还未实施手机定位期间,难以掌握人员的去向和行踪,极易发生违规行为且难取证,监管上还是有漏洞和盲区的。

三是社区矫正的知晓率、参与率、社会帮扶力度有待加强。

三、下步打算 2015将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整改,并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矫正人员教育监管力度,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考、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推上新台阶。

仓前司法所篇五:社区矫正工作个人总结 2011社区矫正工作个人总结

这半年里,我在局领导、所领导及同事的光心个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就本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方面

能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方面

自今年6月份到狼山镇街道司法所工作半年时间,在这期间主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短时间内便熟悉了社区矫正工的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和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圆满地完成工作。

在这半年里,我本着把工作做得更好的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圆满的完成了以下工作:(1)协助司法所做到入教规范、解矫及时,矫正方案客观、科学,按照方案实施个别教育,并在每季度开展阶段性跟踪评价。

(2)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出境报备等工作。这些工作是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主要做好协助所里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准时参加活动,并及时做好台帐资料记录。(3)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利用ibs定位系统每日查询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轨迹。在这半年中无重新犯罪情况发生。

(4)做好走访、帮教、思想汇报、电话汇报等日常工作。

(5)认真做好矫正人员台帐信息的录入工作。(6)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所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3、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没有无故缺岗,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持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4、工作小结 目前我负责2名社区服刑人员和5名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还有矫正人员台账信息的录入工作,经过半年的不断学习和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长进,为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3.xxx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篇三

简要汇报

2010,XXX司法所认真贯彻省、市、区有关开展社区矫正文件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和工作制度。我们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工作,做到管理有序,认真管教和改造好社区矫正对象,严格执行监管职责,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现将工作做以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底,全街共接受社区矫正人员XX人,在册人员XX人,其中缓刑XX人、假释XX人、管制XX人。

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建设,组建高素质的工作队伍。

根据《XX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xxx街道以党政领导、综合牵头、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思路,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套工作机制,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运行。在xx个社区分别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并且由社区退休干部等组成了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2完善规章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到位。

在社区矫正宣告大会后,我们xxx街道立即召开了动员会,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进一步的落实。社区服刑人员陆续到司法所或社区进行宣告,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且与其谈话,了解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和心理状态,消除他们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

三、存在的实际困难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试行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工作也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1工作安置难落实

由于当前社会就业形势的变化,对于有就业愿望的矫正人员,作为城区街道,有一定的困难。生活安置困难

4.山下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篇四

根据xx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2015年下半年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覃社矫办通【2015】2号文件精神,对我所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镇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

我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截止今年11月底,共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3名,都为缓刑人员。目前已矫正期满解矫的有10人,特赦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5人,因病死亡的1人,目前在矫正的有7人。在矫对象从年龄来看7人全为成年人;从犯罪类型看,其中抢劫的1人,滥伐林木的2人,故意伤害1人,交通肇事3人。今年10月份,我所已实现利用司法“e”通定位手机对全部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

二、自查自纠情况

2015年11月13日—11月22日,我所对历年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我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不存在脱管漏管、虚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按照相关程序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入解矫的和特赦工作。目前为止,我镇没有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因重新犯罪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情况。

三、不足之处

(一)在平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监督管理,组织服刑人员学习教育和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质量不高,部分服刑人员学习和劳动的态度不够端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家访和走访工作有所欠缺。

(三)缺乏相应的硬件,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流于形式。

(四)服刑人员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应用定位手机,偶尔会有无故关机的现象。

(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三、整改措施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扭转三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被动现状,近日,三里司法所召开社区矫正工作整改会议,落实五项措施来整改社区矫正工作。

1、对查摆出的问题进行即时整改,在2015年10月23日前通知在矫人员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按要求完善各项档案材料。

2、制定合理计划,提高工作效率。每月定时制定走访计划表,确定集中教育、公益劳动时间,确保每月29日前做好台帐资料的整理工作,月末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完成月排查分析报告,确保当月工作按时完成。

3、坚持两项原则,严把审前调查关。一是全面调查原则;凡是同案件形成和案犯处遇有关的各种事实因素,都纳入调查的范围。二是直接调查原则;必须做到直接接触、实地考察,以保障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调查结束后,进行后期跟踪,继续做好对被调查人的教育、感化工作。

4、运用管理系统,加强监管力度。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输入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内容处于最新状态。利用gps定位管理系统对矫正对象进行定位查询,掌握矫正对象的实时活动范围。在节假日到来前,利用系统的短信平台向矫正对象发送慰问与警示信息,确保矫正对象节假日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

5.山下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篇五

2011年社区矫正工作要点

为了更好的全面贯彻落实区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扩大社会影响、理顺工作关系、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矫正质量,进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我所2011年社区矫正工作要点:

一、完善队伍建设,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网络

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根据矫正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我所指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矫正对象分类分级管理的需要,确保每个矫正对象都有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

2.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在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奖惩分明,不迁就照顾,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工作制度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1.进一步完善定期会议制度。乡矫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形成例会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处理好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之间的关

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

2.严格落实排查、走访制度。在每月以及重大节日和社会敏感时期,对所辖区域内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排查走访,对表现不好、再犯罪风险较高的对象、脱管漏管对象要严格监管,并及时将名单通报公安机关,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严格请示报告督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如实上报,特别是矫正对象再犯新罪、被刑事拘留、受到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以及需要与周边地区协调或不能准确把握的事项等,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上报。

4.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档案要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三、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突出重点,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1、对新进入社区服刑的对象要把好“入矫关”。对法院新判决和监狱释放的对象,力求要做到“四个一”:即发一本须知、进行一次谈话教育、走访一次家庭、制定一份切合其特点和实际情况的矫正方案。同时落实社区矫正监督人、志愿者,签订相关协议书。

2、着力解决矫正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尤其要将暴力犯罪、盗窃等财产性罪犯、未成年犯、假释犯、监外执行犯以及请假外出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措施到位,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危险控制和行为监管力度,既要以人为本,又要强化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防止脱管、漏管。

3、抓好季度考核评议工作。将考核评议工作作为对矫正对象强化教育的重要手段,规范程序,积极探索合理有效考核评议方法,既要做好集中对象的考核更要抓好分散对象(特别是外出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形成正常考核评议机制,促进考核奖惩结果真正起到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作用。

4、从严要求,加强管理。每月主动了解矫正对象具体工作地点、基本活动情况,凡是矫正办组织的重大活动,矫

正对象必须无条件服从(不论是学习或劳动),特殊情况经批准的事后须补课。无故不参加或找借口的,视情况按考核扣分规定执行,直到行政治安等处罚。

5、积极树立矫正对象转化改造典型。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同时,对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的矫正对象,根据每月、每季计分考评结果予以一定的惩处,达到警示矫正对象的目的。

怀安司法所

6.山下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篇六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目 录

第一章 司法所工作制度

司法所工作职责…………………………………………………(1)司法所岗位责任制度……………………………………………(2)司法所所长工作职责……………………………………………(3)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4)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司法所廉洁自律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5)司法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6)司法所日常管理制度……………………………………………(7)请销假制度、档案管理制度……………………………………(8)登记、统计制度、服务承诺制度………………………………(9)司法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所务公开制度………………(10)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11)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12)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程…………………………………………(13)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14)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16)安置帮教工作流程图……………………………………………(17)

第二章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任务、调解员工作纪律……………(18)

纠纷受理范围、申请方式和管辖、岗位责任制度………………(19)人民调解工作程序………………………………………………(20)学习例会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22)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培训制度………………(23)共同调解制度、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24)人民调解协议审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25)纠纷回访制度、法制宣传制度…………………………………(26)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制度、总结评比制度………………………(27)

第三章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报到登记制度、矫正个案制度…………………………………(28)走访谈话制度、迁出(入)交接制度……………………………(29)请销假制度、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制度………………………(30)会客审批制度、就业培训制度、考核评比制度………………(31)档案管理制度、月思想汇报制度………………………………(32)请示报告制度……………………………………………………(33)

第四章 其他工作制度

7.山下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篇七

为了更好的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

作的要求和部署,进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绥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按照“规范运作、创新发展”的工作要求,围绕“提高矫正质量,探索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的工作思路,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发展,为我镇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化建设尽一份力,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完善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网络

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根据矫正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指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矫正对象分类分级管理的需要,完善矫正对象“4+1”帮教监管机制,确保每个矫正对象都有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村(社区)志愿者、监管对象家属组成的帮教小组。

2、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奖惩分明,不迁就照顾,特别是在审前调查活动中,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徇情枉法、徇私枉法和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工作制度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1、进一步完善定期会议制度。镇矫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形成例会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处理好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

2、严格落实排查、走访制度。每月以及重大节日和社会敏感

时期,对所辖区域内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排查走访,对表现不好、再犯罪风险较高-1-的对象、脱管漏管对象要严格监管,并及时将名单通报公安机关,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严格请示报告督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如实上报,特别是矫正对象再犯新罪、被刑事拘留、受到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以及需要与周边地区协调或不能准确把握的事项等,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上报。

4、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档案要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三、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突出重点,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1、对新进入社区服刑的对象要把好“入矫关”。对法院新判决和监狱释放的对象,力求要做到“四个一”:即发一本须知、进行一次谈话教育、走访一次家庭、制定一份切合其特点和实际情况的矫正方案。同时落实社区矫正监督人、志愿者,签订相关协议书。

2、着力解决矫正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尤其要将暴力犯罪、盗窃等财产性罪犯、未成年犯、假释犯、监外执行犯以及请假外出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措施到位,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危险控制和行为监管力度,既要以人为本,又要强化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防止脱管、漏管。

3、抓好每月考核评议工作。将考核评议工作作为对矫正对象强化教育的重要手段,规范程序,积极探索合理有效考核评议方法,既要做好集中对象的考核更要抓好分散对象(尤其是外出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形成正常考核评议机制,促进考核奖惩结果真正起到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作用。

4、从严要求,加强管理。每月主动了解矫正对象具体工作地点、基本活动情况,凡是矫正办组织的重大活动,矫正对象必须无条件服从(不论是学习或劳动),特殊情况经批准的事后须补课。无故不参加或找借口的,视情况按考核扣分规定执行,直到行政治安等处罚。

5、积极树立矫正对象转化改造典型。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同时,对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的矫正对象,根据每月、每季计分考评结果予以一定的惩处,达到警示矫正对象的目的。

凤冈县司法局绥阳司法所

8.山下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篇八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从去年七月份开始就在我所范围内进行了摸排,九月份开展了与公安部门的交接,共接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矫正对象7人,截止目前,其中到期解矫转入安置帮教的共2人,目前在册矫正人员还有5人,没有一名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在家庭中、社会上表现良好,受到其家属和社区居民的认可和好评。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现有矫正对象5人,我们对矫正对象从接收、管理、教育、公益劳动到扶贫帮困等五个环节的工作都在按规定落实,有条不紊,规范有序的开展。

一是接收环节。对接收的矫正对象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和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接收花名册等表格。给矫正对象下发《社区矫正告知书》,让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进行教育谈话,使其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明确矫正对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其服从监督管理;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或单位、社区居委会鉴定监护协议书,明确司法所和监护人的责任。

二是管理环节。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坚持依法、规范、科学、文明管理,实行人性化管理和严格的制度管理相结合。一方面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服刑人员每月书面汇报一次,电话报告每周一次,随时掌握服役人员的行为动态;另一方面宽严相济,充分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特别注重运用朋友式的个别谈心,提倡见面谈、经常谈,了解现实思想、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并重点预防其重新犯罪。

三是教育环节。我们认真了解分析矫正对象的不同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和生活状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定期或不定期地把矫正对象请到司法所谈心,并随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谈心教育有一定的效果。着力实施个性化矫正,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分类施教,因人施教。

我们着力对矫正对象加强教育矫正,提高矫正对象的自新意识。在矫正过程中,通过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专题教育、组织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安排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政教育及职业技能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悔罪意识、自新意识,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教育过程中注重加强正面教育,使其正面认识社会,迷途知返,有所作为。如集中教育,我们邀请派出所警官给矫正对象做了一场道德法律知识讲座,提高了矫正质量和效果。四是公益劳动环节。我们每月组织每个矫正对象完成不少于12小时的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公益劳动,增强他们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回报社会,减轻他们的罪责感。如金山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犯故意伤害罪,通过矫正以后,经常主动地参加公益劳动,擦洗楼梯栏杆,打扫社区卫生,受到居民好评,贴近了与居民的关系。

二、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举措:

在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中,市、区司法局为解决社区矫正基本上依赖人工管理、书面汇报,矫正人员位置信息监管不到位、强制力不够、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普遍缺少、日常管理执行难度大等问题,需要一套可以使社区矫正工作合理化、人性化、智能化、效率化的信息系统,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进步。在2010年11月份,市、区司法局和衡阳市电信局联系制作了一套手机定位监管系统,青山司法所有幸最先试行该系统,在试行该系统中,登陆网页“衡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系统”,我们一一了解了该系统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区域监控,实现对矫正对象位置监控。在设定的时间内了解矫正对象是否离开安全活动范围,并提供考核依据能随时随地察看报表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随机查询。

二是信息交互,实现对矫正对象进行及时的信息交流。通过集团网服务,矫正工作者、矫正对象相互间通话免费,双方可有效沟通。可通过手机查询每月的考核情况。通过平台下发教育文件、教育通知、劳动通知、心理咨询等各类信息。三是警示告知,实现矫正对象越界警示及解矫提示。矫正对象超出安全活动范围,平台自动报警,自动备案,自动发送信息通知矫正工作者及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自动发出警示, 保证准时解矫。

四是档案管理,实现矫正对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信息库(年龄、住址、矫正内 容、心理类型等基本信息)按分级授权的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分组

五是考核管理,实现矫正考核管理信息化。通过系统对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奖惩登记、请假登记、警示告知等情况进行加分和扣分,系统自动统计累计得分

通过试行衡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系统以来,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感到工作开展起来非常轻松便捷,主要有:一是随时可以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动向,对矫正对象离开本地自动报警,自动查询;二是在网上试行电子办公,各社区矫正对象一人一档,信息准确,通过上网对矫正人员发送信息等非常方便便捷,还不要钱。(呵呵!)三是对矫正对象的集中学习,攻击劳动等进行电子办公,自动累计得分。

石鼓区司法局青山司法所

9.山下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篇九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个体情况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社区矫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 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同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

第九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就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听取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时,积极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对拒不服从管理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有重新犯罪嫌疑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监狱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积极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镇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应当建立例会、请示报告、培训、信息报送、统计以及内部监督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三章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发出的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监狱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假释罪犯离开监所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核实其居住地,告知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作出书面保证。

第十九条 监狱应当自假释罪犯离开监所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之日起 7 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寄至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当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 7 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它相关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二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7 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7 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 服刑人员,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第四章社区矫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 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类别和不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计划和措施,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

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采用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

司法所应当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收集分析,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

第三十条

司法所应当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定期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帮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它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

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减刑。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第五章社区矫正终止

第三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三十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相关考核鉴定材料,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社区矫正。

第三十七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三十日,由司法所出具相关材料,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关押单位。原批准机关决定收监的,社区矫正终止。

第三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羁押的,自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

第三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10.山下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篇十

一、认真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全年登记在册的矫正对象有21,现有矫正对象17人,我们对矫正对象从接收、管理、教育、公益劳动到扶贫帮困等五个环节的工作都在按规定落实,有条不紊,规范有序的开展。一是接收环节。对接收的矫正对象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和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接收花名册等表格。给矫正对象下发《社区矫正告知书》,让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进行教育谈话,使其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明确矫正对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其服从监督管理;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或单位、社区居委会鉴定监护协议书,明确司法所和监护人的责任。

二是管理环节。坚持依法、规范、科学、文明管理,实行人性化管理和严格的制度管理相结合。一方面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服刑人员每月书面汇报一次,电话报告每周一次,随时掌握服役人员的行为动态;另一方面宽严相济,充分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特别注重运用朋友式的个别谈心,提倡见面谈、经常谈,了解现实思想、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

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并重点预防其重新犯罪。

三是教育环节。我们认真了解分析矫正对象的不同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和生活状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定期或不定期地把矫正对象请到司法所谈心,并随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谈心教育有一定的效果。着力实施个性化矫正,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分类施教,因人施教。

我们着力对矫正对象加强教育矫正,提高矫正对象的自新意识。在矫正过程中,通过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专题教育、组织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安排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政教育及职业技能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悔罪意识、自新意识,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教育过程中注重加强正面教育,使其正面认识社会,迷途知返,有所作为。如集中教育,我们邀请兰溪派出所的李警官给矫正对象做了一场道德法律知识讲座,提高了矫正质量和效果。

四是公益劳动环节。我们每月组织每个矫正对象完成不少于12小时的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公益劳动,增强他们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回报社会,减轻他们的罪责感。如矫正对象陈某犯故意伤害罪,通过矫正以后,经常主动地参加公益劳动,擦洗楼梯栏杆,打扫社区卫生,受到居民好评,贴近了与居民的关系。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我们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坚持注重引导,正面宣传,通过各种信息媒体及举办广场文艺演出、出黑板报、法制宣传栏,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结合法制宣

2传,将社区矫正知识进行宣传。提高了社会各界和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营造了以司法所管理为主,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有力地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纳入到社区各项工作当中,发动居民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联动局面,一方面使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另一方面也使矫正对象顺利的融入到社区建设当中。

三、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举措:

如何与开展社区建设相结合。目前只是组织他们参加义务劳动,没有让他们参与更广泛的社区建设活动。我所将社区矫正工作与建设“平安兰溪”、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让他们积极参与社区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载体作用。我所在今年的文明创建过程中,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与安置帮教对象共同参加文明劝导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专业人员的缺乏和现有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困扰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2、我们目前的教育培训基地还没有得到落实,培训手段主要还是以讲座的形式较多,不能满足矫正对象的需要。

3、缺乏有效的奖惩措施,不能够将矫正成果与实际刑期相联系,矫正效果不能很好的体现出来。

兰溪司法所

上一篇:新学期新起点的发言稿下一篇:团拜会员工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