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征文

2024-07-16

反洗钱征文(通用8篇)

1.反洗钱征文 篇一

反洗钱系统,我在线

洗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银行业以货币资金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于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而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 不断变化,前台网点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线”,抓好基层网点对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在邮储银行的网点反洗钱工作中,反洗钱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营业人员技能水平偏低等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从邮储银行网点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反洗钱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难点,亟待加强与改进。随着新版反洗钱系统投入使用,可实现洗钱风险的监测、预警、调查、跟踪、报告等管理机制与处理流程,做到客户风险自动评级,在实现反洗钱数据抽取、报送质量提高的同时,极大减轻分支行工作量,并以此为平台,充分利用科技支撑,发挥枢纽作用,带动全行反洗钱工作开启新局面,实现新跨越。

一、反洗钱系统的实际应用价值

自2012年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新形势下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全行对反洗钱工作的管理需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启动实施了反洗钱系统重建。目前,已建成了一套全国集中、“管理层级化、功能模块化、操作人性化、数据标准化”的反洗钱系统。本次重建的反洗钱系统应能够灵活扩展通过模块化、参数化和层次化的设计,保证日后可灵活应对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新政策的变化需要,并能够方便、快捷地将新开办业务的反洗钱需求纳入系统。系统共有293个功能点,69个大流程,78张报表,大额、可疑交易筛选模型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评定模型共计415个。该系统在整合各类邮政金融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反洗钱各类监管数据报送、反洗钱工作管理、客户风险等级管理、业务查询、统计分析等反洗钱相关业务处理功能,有效提高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工作信息化水平,满足了各级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等需求。

二、新反洗钱系统的优势

可疑交易识别是网点反洗钱工作的难点,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落实识别工作。邮储银行自建立了反洗钱监测报送系统以来,将符合18种可疑情形的交易以系统批量筛选和重点可疑黑名单监控为可疑交易数据源,在每个工作日按时上报给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大大提升基层网点工作效率,通过系统录入自动判别,改变以往手工识别的各项繁琐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成本,加强了监督管理,大大提升反洗钱工作健康、有效、持续的发展。

由于新系统开展不久,很多员工对该系统的应用不是很熟练,还不能熟悉掌握新系统的各项操作流程和实际功用,对反洗钱认识不足。希望能够统一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实际操作水平,增强反洗钱意识。

反洗钱,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全新系统工程,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作为一名邮储员工,我真心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树立反洗钱观念,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高举反洗钱的旗帜,支持和配合反洗钱工作,建立起一个协调高效的反洗钱网络。

2.反洗钱征文 篇二

“洗钱” ( Money Laundering) , 是指把非法活动所得的金钱, 重新引人经济和金融系统, 以遮掩其来源, 并获取利润。这个词最早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 当时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设了一家洗衣店, 在每晚结算当天的收人时, 他逐步把自己非法所得的赃款加人到洗衣收人中并申报纳税, 扣去应缴税款外, 剩下的非法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人。

从广义上看, 无论采取何种手法, 只要是出于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 并将非法、犯罪活动的收人穿插于银行及经纪行等金融或其他机构的户口, 以达到蒙混转移之目的, 就是洗钱。洗钱是不法分子把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一系列过程的总和。一方面, 通过洗钱, 有组织犯罪分子或集团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 得以“正当的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 洗钱为犯罪集团介人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 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 不断扩大犯罪收益和势力。

洗钱方式分为传统方式和现代方式, 传统方式包括:一、走私携带;二、利用“掩体”洗钱;三、利用金融系统和其他公共服务系统洗钱;四、利用地下银行、收买勾结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洗钱等。现代方式包括:一、利用互联网, 主要是网上银行和网上赌博。犯罪分子利用网上银行可以方便的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划转到另一个账户;二、利用电子货币。犯罪分子利用电子货币能够匿名进行重要的交易, 并且完全地脱离银行系统, 使洗钱者避开了银行关于现金和金融机构预防措施的制度的隐蔽性, 轻松的将资金转移和消费。尽管洗钱行为方式异常繁多, 但所有形式都有一个相对简单的结构, 这就是“洗钱者”寻求一个金融市场, 几乎所有金融机构或服务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

洗钱的规模也空前增长。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估计, 全球每年洗钱数额或称“全球犯罪生产总额”约占世界总产值的2一5%之间, 即介于8000-20000亿美元之间。洗钱犯罪给全世界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掩盖并助长了犯罪、为腐败提供了温床、并影响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 全世界都加大了对洗钱的控制和预防。

2 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洗钱活动的逐渐猖獗, 中国也认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 在反洗钱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 并加强了同国际社会的合作。2003年1月13-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3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了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 以加大对跨境“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2005年1月, 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的观察员。同年10月, 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EAG) 在莫斯科成立, 中国为创始成员国, 中国同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合作进一步加强。2006年10月31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

(1) 法律方面:反洗钱法律制度过于粗犷, 缺乏可操作性;责权上不够明晰;执行上不够到位。

“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和 “反洗钱法”都是从大框架下约束了反洗钱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处理办法, 涉及金融机构, 特别是银行部门的具体操作没有一本规范的操作手册以供前台业务人员及后台监测人员学习参照。部分金融机构把反洗钱的任务落实在保卫部门, 而反洗钱的日常监测却在业务经营部门, 造成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

(2) 制度方面: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运行尚无具体制度保障。

反洗钱工作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予以识别, 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 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 对待洗钱犯罪, 相关行业应该紧密合作, 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反洗钱网络。就目前而言, 侦查部门对洗钱犯罪行为的侦查亟需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公安、外汇管理、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和支持。如今, 我国只在外汇领域形成了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三位一体的反洗钱机制。多个部门的合作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许多部门常常基于自己的利益决定各自所能采取的对策。

(3) 思想方面: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的认识普遍不足, 思想上不够重视。

部分金融机构为拉拢客户, 放松资信调查, 违规为企业多头开户, 甚至主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虚假的开户证明。少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洗钱风险的认识也只停留在强调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及时性上, 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别缺乏足够重视。

(4) 人力资源方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现在洗钱犯罪正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很多精英人士参与其中, 其中多数身为律师, 精于钻法律漏洞;也有税收和金融方面的专家, 从中捞取巨额回扣;还有不择手段拉生意的银行家。相比之下, 我国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不严, 机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很多人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缺乏同洗钱犯罪作斗争的能力。同时, 很多金融机构只注重效益, 而忽视对员工的道德教育, 致使一些员工有章不循, 甚至自己也参与到洗钱犯罪中去。

(5) 金融机构自身条件方面:反洗钱手段科技含量较低, 反洗钱防线薄弱, 银行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统, 但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较差, 商业银行的数据采集、加工, 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手工操作和经验判断上, 人民银行虽然与辖内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传输接口接收相关数据, 但仍需要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专职人员进行经验判断和筛选。按照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标准比较原则, 可疑报告完全依赖于临柜人员的审查, 没有任何技术支持。

(6) 监管方面:缺乏实时、有效的金融监管。

虽然金融机构成立了相应的事后监督检查部门, 但在监督工作中往往仅局限于内部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性上, 没有真正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其事后监督的范畴。事后监督只重视业务的录入, 忽视对客户身份的审查;只重视凭证要素审核, 忽视对资金对转关系的甄别;只重视账对表平余额核对, 忽视账户性质与资金性质相关性分析。反洗钱工作监督深入基层行检查少, 工作不连续,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内部对反洗钱工作落实情况的查处力度不够, 奖罚措施不严, 屡查屡犯现象严重。

3 对策及建议

3.1 国家应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

(1) 进行信息披露。

制定信息披露主要是政府针对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措施。首先, 信息披露增加了洗钱的成本和难度, 是预防洗钱犯罪的主要措施之一。银行实施信息披露后, 银行负有对特定交易保持高度警惕的法定义务, 洗钱者则在利用银行洗钱时会产生畏惧心理。而罪犯只有在预期的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才实施犯罪, 当得不偿失时自然会放弃。其次, 信息披露有利于获悉洗钱信息, 收集证据, 打击犯罪。另外, 由于当前洗钱犯罪大多进行跨国运作, 而各国国内法和司法管辖权存在差异, 从而使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十分困难, 信息披露有利于各国间的沟通与合作, 能有效地打击洗钱活动并遏制其他犯罪。

(2) 加强组织保障。

到目前为止, 我国己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指导、部署、协调和领导责任, 设立了作为我国最高层次的也是最重要的反洗钱协调机构一一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了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之间的反洗钱协调会商机制。但是, 反洗钱监管组织不健全、监管执法薄弱、法律保障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 要进一步强化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反洗钱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权威地位。

(3) 构筑全社会反洗钱体系。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需要动员全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参与、协同合作才能取得实效。在我国破获的各种犯罪中, 绝大部分来自社会举报、检举的线索, 所以, 反洗钱工作也要激励全体公民普遍参与进来, 使之成为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义务, 而不限于某些行业和部门的“专利”。金融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更应该密切配合, 协同作战。

3.2 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首先, 在立法的内容方面:密切关注国际上洗钱发展趋势和反洗钱立法动态, 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刑警组织等机构的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公约、条约、协定、协议, 以之作为我国反洗钱立法的指南。同时, 把洗钱的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拓展到一切罪, 加大对作为独立犯罪和从属犯罪的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其次, 在立法的侧重点方面:从反洗钱事后侦查、打击向事前监控、防范的转变, 注重事前防范与事后追踪监督。最后, 在立法的可操作性方面:根据实际情况, 详细规范和明确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操作方式, 做到有章可依。

3.3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1) 组织方面:

在银行内部设置专门的反洗钱官和反洗钱团队, 从而做到权责分明。

(2) 制度方面:

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洗钱犯罪分子最惯用的手法是用匿名身份或假身份开户, 或成立空壳公司开户, 他们之所以能得逞, 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开户审核很不严肃。谨慎的做法应该是:前台作为非专业人员仅接受客户的申请, 交由后台分析审核, 审核通过后再邮寄给申请人, 确保申请人的通讯地址的准确、可靠, 给洗钱犯罪分子抬高门槛, 降低通过银行转账、交易等洗钱活动的数量。

(3) 人力资源方面:

加快培养金融机构反洗钱专业人才, 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 加强从业人员对洗钱犯罪的甄别能力。同时, 加强对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 强调洗钱犯罪的危害, 普及法律知识, 提高员工对洗钱犯罪的警惕性以及自律程度。

3.4 扩大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

洗钱罪的国际性是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唯有加强国际间反洗钱合作, 才能彻底铲除洗钱犯罪的栖身之地。

总之, 我国只有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基础上, 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洗钱人才储备以及相关技术、设施建设, 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 洗钱犯罪也进一步升级, 对社会及其各个领域产生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反洗钱法规, 但是反洗钱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包括法律、制度、从业人员、思想建设等多个方面, 因而只有对这些方面进行改进, 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3.反洗钱怎么反 篇三

流年不利,“洗钱门”持续发酵,让“走出去”的中资银行饱受困扰。先是去年6月,意大利检察官对中行米兰分行,提起洗钱诉讼;7月美联储发布执法公告,指责建设银行存在反洗钱漏洞;今年2月,西班牙搜查工行马德里分行,拘留行长等5名管理层人员;3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拟升级对建行、工行伦敦分行的调查,重点检查反洗钱合规情况;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也在采取类似行动。

自从诞生了现代金融业,在银行业的加持下,洗钱三环节存放、掩藏与整合互相重叠,反复出现,大大加重了官方追查非法获益及其来源的困难度。国外又是如何反洗钱的呢?

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案》为世界上首部反洗钱立法。法律首创三大制度:一是明确金融机构必须保存客户的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二是建立现金出入境申报和境外银行账户报告制度;三是国内银行业大额现金(1万美元以上)交易報告制度。

新法通过,激起美国金融机构强烈反弹。一家银行及其客户、加州银行业协会、美国民权联盟向加州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反洗钱规定违宪,请求法院发出禁令。从1972年到1974年,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大法官多数意见一锤定音:认定《银行保密法案》立法规范匿名交易合宪;宪法仅赋予银行拟制资格——不应从事任何秘密活动,不享有宪法修正案禁止个人自证其罪的权利。

1986年,美国立法首次规定“洗钱罪”。各国逐渐达成共识,国际反洗钱合作进入快车道。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反洗钱决议,确立各国银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1991年,欧共体制定反洗钱指令,各国先后立法确立商业银行反洗钱法律责任。2007年,中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

拿破仑有句名言:“金融家没有祖国,金融家不知道何为爱国和高尚,他们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利。”多年以来,国际上洗钱与反洗钱的“猫鼠大战”高潮迭起,从未停歇。从巴克莱银行到汇丰银行、从摩根大通到花旗,再到德意志银行,顶尖金融机构的“百年根基”近年来像遇到了“魔咒”一般,洗钱丑闻连环爆。

2004年,花旗银行(日本)因其分支机构存在协助犯罪团伙洗钱等行为,4家支行被日本金融厅勒令关闭。2010年,美国司法部指控,美联银行未能执行充分的反洗钱监控措施,导致3730亿美元贩毒“黑钱”从墨西哥转移到美国。劳埃德TSB集团被处以罚款1.6亿美元。

美国多次对外国银行以“洗钱”罪名进行罚款。美国金融制裁法规凭什么能强制施加于他国银行?为什么美国法居然能对发生在他国的金融交易发生效力?正确答案在于“长臂管辖权”。

911事件后,美国火速颁布《爱国者法案》,一举建立全球金融反恐和反洗钱监管架构。横空出世的第317条,“对外国洗钱者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由于经济犯罪通常都需资金支持或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任何国家的银行只要其经营国际业务,就离不开美元和美国金融机构。哪国银行不愿执行美国的反恐和反洗钱措施,其国际业务就可能被美国监管部门限制甚至关闭,损失难以估量。美元霸权下,各国银行只能乖乖就范。

客观而言,国内监管部门执行反洗钱法规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利于培育国内银行适应国际反洗钱执法日益严厉的形势。有鉴于此,4月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行风险管理的通知》,提出21条细化要求:严格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境外业务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和惩处力度;建立境外业务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责任认定标准,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约束。

4.反洗钱系统征文 篇四

导语:为了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邮政储蓄银行有效执行,也要从最基本的根本做起:以下小编为大家带来反洗钱系统征文文章,仅供参考。

反洗钱系统征文1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科技不断的进步,洗钱犯罪种类与洗钱隐蔽多样化,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我们战斗在金融机构第一线,有责任对反洗钱工作高度重视,应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杜绝一切洗钱犯罪有机可乘。结合战斗在邮政储蓄银行一线实际情况,开展有效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探讨与汇报。

一、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及反洗钱的概念

由于邮政储蓄银行刚成立不久,针对反洗钱工作还模糊不清。首先,要清楚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还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其次,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然后,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

二、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业务与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业务有: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活期储蓄、定活两便、存本取息、个人通知存款,其中,活期储蓄全国联网,通存通兑。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包括代发工资、养老金:代理保险、国债、基金销售;代收费业务。邮政储蓄借记卡。具有存款、取款、转帐、借记功能,可在全国各家商业银行ATM机上进行交易。邮政汇兑业务;可实现异地同业资金汇兑。

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存在问题;(一)邮政储蓄银行刚成立不久,人员受限制,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三、加大人民群众力量宣传反洗钱力度、优化反洗钱工作环境,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反洗钱的工作意识

为了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邮政储蓄银行有效执行,也要从最基本的根本做起:(一)加强一线临柜人员反洗钱的培训、工作意识,严格执行实名制制度,凡开立结算账户客户都要进行联网核查,有效证件的识别,杜绝客户资料不全、不真实、不准确、不合规。针对证件有误的证件需登记并上报上级机构。(二)加强帐户管理力度,凡洗钱客户一般都有大量现金与账户交易,一线临柜人员针对大额支取现金或频繁转账交易的应引起高度视警惕,对于相关可疑的客户帐户要报告相关部门。(三)加强监督检查管理,成立反洗钱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大额支付交易、可疑交易的采集、甄别、分析、上报等工作,并且要督促一线临柜人员对假证件开户、大额支付、可疑支付交易等相关的登记。

反洗钱系统征文2

自20xx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以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十年间,在人民银行的领导推动下,国内反洗钱工作从无到有,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和本土化植入,反洗钱法及配套监管制度相继出台,反洗钱义务主体由银行业扩展到证券业、期货业和保险(放心保)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制度,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要求,使反洗钱工作成为一项全民皆知、共同遵守的重要风险防控措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成立于20xx年11月28日,目前资产规模1545亿,员工3500人,拥有网点543家,网点数量排在全市第三位,全国邮储网点近4万家,是一家成立时间较短,拥有百年邮政品牌和全国最大金融服务网络的分支机构。成立五年来,分行反洗钱工作从建章立制开始,从抓员工思想教育和制度执行力入手,积极开展大量基础性和系统性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分行建立起各层级反洗钱组织架构,成立“一把手”挂帅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明确反洗钱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反洗钱联络员共计1121人,占员工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先后协助总行完成了反洗钱系统一期和二期的开发测试及推广上线工作,使各项业务与反洗钱系统成功对接并实施有效监控,制定完善了47项反洗钱专项制度和流程,累计上报各类可疑交易162209份,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洗钱案件2起,成功堵截多起金融诈骗案件,并于20xx年荣获人民银行颁发的“全国反洗钱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随着反洗钱工作的逐步深入,金融机构所面对的洗钱风险也发生了显著变化,犯罪分子采取一系列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的手法来规避客户身份识别要求,掩盖资金真实来源及用途,甚至利用电子渠道和金融衍生工具来实施跨国性的洗钱活动。为了有效应对新形势和新挑战,北京分行需要持续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走出一条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的反洗钱道路,邮储北京分行结合监管部门提出的以“风险为本”反洗钱战略,将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统一认识,建立自上而下的反洗钱价值观。通过培训和教育,使各级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认识到反洗钱工作是履职尽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国家利益、金融稳定和社会责任,同时更是”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了解你的员工”最好的手段,对防控风险,推进业务发展,提升自身能力都显得尤为重要,是一项需要“一把手”长期关注,持续跟进的合规建设工程。

二是改造流程,使反洗钱嵌入到所有业务流程中。完成此项工作需要总分支各级机构充分配合,结合实际在优化流程的同时,不放松反洗钱工作标准,建立业务流程预审制度,将反洗钱要求融入业务各个环节,提前防控洗钱风险。

三是投入资源,在系统应用、人员培训和设备配备等方面加大投入。洗钱犯罪新的趋势、新的特征需要我们及时跟进,持续培训,并提供相应的设备和系统支撑。为此,北京分行正在试点推进反洗钱集中管理模式,集中资源,改进系统,加大投入,针对洗钱高风险业务以及高风险客户实施重点监控和集中排查,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

四是培养人才,建立一支既懂金融业务又熟悉计算机、法律和反洗钱知识等高素质复合型反洗钱人才队伍。

五是建立机制,形成反洗钱信息传递、奖惩考核、评价监督与协调联动的良好运行管理机制。

六是营造氛围,使不法人员不敢利用我们的网点从事洗钱活动。北京分行将持续开展大规模反洗钱宣传,灌输“银行是为好人服务”的理念,在网点营造合规氛围,强化洗钱防控职能。

七是拓展视野,与世界接轨,做好为业务走出去的准备。反洗钱是一项全球性风控措施,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自身业务发展,要打开国际市场,前提必须要做好反洗钱工作,与国际标准对标,这也是我们今后实施以“风险为本”反洗钱理念的重要考量内容。

5.反洗钱十周年征文 篇五

洗钱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随着洗钱领域从传统的银行部门逐渐向证券、保险部门延伸,防范并打击证券业洗钱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要问题。在我国,证券行业虽然仅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由于证券行业的独特性,其具有较高的资金流动性且交易复杂,能够为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提供较好的掩护而逃避执法机关的打击,已经成为我国洗钱违法犯罪新的重点监查领域。从行业总体来看,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交易品种繁多,资金交易规模巨大,流动性高,供求关系瞬息万变,价格形成机制复杂,这些都给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日渐成熟,人们在享受快捷转账、交易的同时,也为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

证券营业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线,如何在金融电子化的时代背景下有效防范、甄别、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的新的挑战。为此,营业部对金融电子化时代背景下的反洗钱工作开展了多种针对性的工作。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建立了反洗钱学习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注重学习新的反洗钱知识。通过宣读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规,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同时,更应注意到,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通过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手段洗钱的方法层出不穷,尤其是电子化时代洗钱途径的复杂性、多样性、隐蔽性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问题。为此,我部把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以营业部总经理为首亲自部署,周密安排,组织确定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同时在营业部的会议上多次强调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组织员工从多种方式学习和了解电子化背景下新的洗钱途径,做到专业、专人、专职负责该项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员沟通心得体会。

2、为扩大互联网环境下反洗钱知识传播范围,一方面,在我部在营业大厅内设置了反洗钱宣传专栏,着重提示在网上交易、手机交易环节可能出现的洗钱犯罪,提示客户避免落入洗钱陷阱;另一方面,通过营业部QQ群、微信公众号动态展示洗钱犯罪的途径和手段,并分享多种互联网背景下洗钱犯罪的案例,增强案例的可读性和趣味性,让客户体会到网络洗钱的产生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看后过目不忘。伴随着网络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洗钱犯罪逐步渗透到文化、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犯罪分子的网络洗钱手段也将更加智能化、多样化,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最终抵制住网络洗钱的行为,更好地应对这种新模式洗钱的冲击。

3、由于网络客户资料难以认证,因此互联网背景下打击网络洗钱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了解洗钱行为人的个人信息,实现由虚拟空间的调查转为对现实空间的抓捕,因此,对网络客户资料的认证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为此,营业部加大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宣传,让客户了解身份识别的重要性,要求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配合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随着经纪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客户信息影像采集拍摄工作的完成,营业部进一步加强对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及时联系客户更新证件资料,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营业部开户岗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完整登记客户基本信息。通过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补充,特别是联系方式、职业信息的补充。

6.反洗钱系统我在线征文 篇六

随着银行业电子化金融服务的迅猛发展,电子银行已成为当前金融服务的主角。然而,电子银行在为广大客户提供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由于其隐蔽性等特点,也可能被金融犯罪分子所利用,充当其洗钱的工具。因此,如何有效避免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洗钱风险,已成为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电子银行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和隐敝性增加了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客户只需要拥有一台连接网络的电脑和一部电话,就可以突破时间空间的局限,随心所欲地完成转账、支付交易。犯罪分子利用电子银行的方便、快捷、可靠、无空间时间限制、客户资料隐蔽、远程操作的特点,从事洗钱活动。而各大银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却只是意力放在可疑的传统业务上,只关注大额存取款、转账等日常柜面业务,而对电子银行的流水账和分户账缺乏甄别分析,从而漏报或迟报可疑交易行为。

(二)电子银行交易信息无纸化的保存方式增加了对可疑交易监测和核查的难度。电子银行是客户通过网络或电话终端异地远程操作,故客户开户所在银行不能像传统业务受理一样,审查资金用途、金额,客户不能提供签名,也没有柜面录入。客户通过电子银行进行多笔大额资金汇划转账也不容易被察觉,且不用向银行说明资金用途。没有了原始单据,就只能通过流水账和分户账进行分析判断,加大了监测和核查的难度。

(四)电子银行的交易特点使得银行了解客户难。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电子银行恰恰增加了此项工作的难度。客户不用和银行相关人员见面就可以完成操作,虽然在开设电子银行账户时有提供一些客户资料,签订过一些协议,但资料过于简单,银行也没有定期对电子银行账户客户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对于客户的资料变更也无从得知。银行系统内部对于电子银行客户交易情况的记录保存方法也不统一,保存数量不明确,造成目前交易流水记录覆盖以往交易流水记录,增加了基层监管部门对历史交易数据核查的难度,形成了资金监测的“死角”,给洗钱案件的侦破带来巨大的困难。

如2008年沈阳分行协助破获的“5〃22专案”,犯罪分子就是通过网上银行在1个月内疯狂转账16万笔,金额达186亿之巨。转账金额限制标准执行不严在一定程度上为洗钱者提供了方便之门,容易诱发洗钱风险。

同时,客户只有在网络银行开户时才与银行发生接触,以后交易都在网上进行,客户几乎完全离开了银行的视线。就算最初开立账户时可辨别客户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使用该账户的交易人可能不是开户人,不法分子可通过各种手段,比如利用他人或虚假账户交易逃避银行监控。

并且,金融业务的自助交易可匿名操作,客户只需借助电话、互联网和自助银行等渠道便可完成划款转账,支付交易过程完全避开了金融机构的监督,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五)电子银行业务因其隐蔽性特点备受犯罪分子青睐 与传统业务相比,电子银行业务采用的是账号(或者ID)验证及证书验证方式,只要客户提供正确的账户信息、客户证书和密码,甚至只需输入手机号,银行系统则认可交易操作的有效性。并且,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客户便可通过互联网随意地汇划资金,无须注明用途。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

电子银行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通过互联网络或电话完成各种支付交易,实现7×24小时全天候操作,使洗钱者进行资金转移更加便捷,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资金快速转移的极大风险。

二、电子银行反洗钱的对策和建议

(一)增强银行内部合力,提高对电子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视

金融机构首先要对电子银行洗钱的资金汇划的快捷性、身份运作的隐蔽性、操作地点的任意性给予高度重视。充实反洗钱力量,设立专职人员,确保反洗钱工作尤其是可疑交易信息核查落到实处。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新业务进行一次重点排查,重点防范电子银行渠道洗钱风险。其次,各银行要加强反洗钱的内部组织协调工作。由于网上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涉及银行内部诸多部门,应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杜绝工作中互相推诿现

象发生,使银行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严把客户的审核关,切实履行“了解客户”义务 银行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客户调查工作,从源头防范洗钱风险。

首先,在银行开立账户必须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验证,并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开户材料。各级银行要建立统一系统的客户资料库,从了解客户做起,将客户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地点、收入等涵盖在客户资料库中,并规定更新年限,对到期的客户资料进行更新。

第二,对电子银行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经严格审核和筛选,符合条件、信誉度好的客户,才能为其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签订规范、严密的服务协议,以明确责任。

第三,金融机构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应适当提高风险等级,并对客户基本信息至少每半年审核1次,经审查认为使用网银业务理由不合理的,应拒绝受理其申请。

第四,在客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银行发现客户的交易行为违反协议、交易情况存在疑点,应暂停或中止其电子银行业务,从源头缩小洗钱活动的生存空间。

(三)建立、健全电子银行支付规范,完善内控机制

应建立电子银行风险评估机制,明确电子银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内部审计、合规和后续评价机制,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且,应针对电子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系统化的电子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细化标准,以利于执行过程中把握政策尺度,保障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电子银行业务。

7.反洗钱法规体系问题及建议 篇七

国际范围内洗钱活动的猖狂,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世界各国开始联合起来打击这种经济犯罪行为,对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秩序进行整顿。世界各国的反洗钱经验表明: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反洗钱法规体系,才是打击洗钱活动的根本方法。我国在2006年10月1日颁布了《反洗钱法》,并随之产生了一系列规范反洗钱工作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但是在实践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二、我国反洗钱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现代意义的洗钱概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条例中,但是并未形成体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洗钱活动向我国各领域渗透的形势日益严峻,反洗钱工作逐渐成为维护我国政治、经济安全的一个内在需要和国际义务。1988年12月19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将“转移、隐瞒出售毒品所产生的经济收入”定性为犯罪行为[1]。虽然没有明确出现“洗钱罪”的字样,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这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对洗钱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定。随着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相关洗钱活动的进一步蔓延,我国政府开始重视起洗钱犯罪所带来的危害,逐步在立法当中加入“洗钱罪”这一罪名。199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了“洗钱罪”的概念,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到三种,填补了我国刑法上原有的罪名体系所存在的漏洞和空白,健全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至七种,进一步完善了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

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相对于刑事立法起步较晚,但进展很快。2006年10月1日,我国颁布了《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的反洗钱法律,它是反洗钱工作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为我国反洗钱法制化、规范化揭开了新的序幕。与此同时,我国对原有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有体系、有计划的完善和修订,形成了以《刑法》、《反洗钱法》为基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一系列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三、我国反洗钱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导致洗钱罪难以认定

目前,我国《刑法》和《反洗钱法》仅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当前的组织卖淫犯罪、偷逃税款、私分国有资产罪、赌博罪以及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严重犯罪等也大多伴有洗钱行为,但是洗钱罪是基于上游犯罪而产生存在的,因此就无法追究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分子不仅仅是犯了洗钱罪,还同时实施了上游犯罪,我国的司法实践多是归并为上游犯罪,因此实践中以“洗钱罪”宣判的案例也少之又少。由此可见,如果合理界定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必将能够更有力的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二)尚未建立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

《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了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也包括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而在现有的反洗钱法规体系中,均未制定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也就是说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真空地带”,极易成为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三)实施反洗钱调查权的范围局限性较大

《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大意义就是金融机构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交易活动,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启动调查程序,从而发现洗钱犯罪行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民银行地市一级派出机构不具备反洗钱调查权,金融机构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只能向上一级机构报送,而上一级机构在人员配备、工作重点等方面的原因,很多线索实质上处于搁置状态,到最后不了了之,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也大大打击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不相适应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实施十年之久,在这期间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各类产品创新,还是国家在工商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都出现了新的政策和变化,而原有的制度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的新要求。比如近几年蓬勃发展的非柜台业务———自助发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操作要求,各家金融机构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难免造成反洗钱行政执法的困难,也容易使得个别金融机构投机取巧,简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五)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过于“客观化”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然而这些标准过于“客观化”,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不能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近年来,不同客户对于现金、转账等方式的支付偏好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支付工具也应运而生,比如微信、支付宝、财付通、借贷宝等,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些新的工具进行不法活动,试图逃避监管。二是容易造成金融机构过分依赖系统标准,缺乏主管能动性。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实际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时,都是依靠本机构建立的反洗钱系统根据报告标准将符合要素的客户和交易筛选出来,而对于在办理业务中发现的可疑行为缺乏敏感性,往往错失真正的犯罪线索。

四、对建设完善我国反洗钱法规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拓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建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尽可能的将能够诱发洗钱行为的犯罪都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二)尽快出台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制度

建议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出台专门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制度,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明确它们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切断企图利用这些行业进行洗钱犯罪的利益链条。

(三)合理扩大反洗钱调查权的范围

建议人民银行将反洗钱调查权的范围扩大至地市一级派出机构,赋予它们对于金融机构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调查的权利,一方面能够提高重点可疑交易的成功率,另一方面也能够激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主动性。

(四)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建议人民银行在修订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时,不要对具体业务的操作规程进行细化,而是按照业务类别制定基本标准,并且赋予金融机构自行制定基于法定标准之上的更为严格的识别措施,使得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合规的前提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并将这一要求纳入日常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

(五)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主观”报告制度

建议人民银行在修订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时,不再制定统一的“客观”标准,而是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情况,自行制定上报大额交易的标准,同时对于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设计自己的可疑交易标准,在依托反洗钱系统的基础上强化自主识别能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五、结论

洗钱行为会扰乱我国的经济秩序,导致大量资金外流,政府财政收入减少。打击洗钱行为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我国政府要积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反洗钱的法规体系,同时确保反洗钱与金融改革同步进行,建立良好的反洗钱生态环境,将犯罪分子的洗钱渠道彻底切断。

摘要:在全球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种各样的洗钱犯罪活动也愈加猖獗。中国作为国际反洗钱战线的重要成员,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洗钱活动,打击洗钱犯罪。然而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规体系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进行完善。本文将介绍我国反洗钱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反洗钱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建设更加完善的反洗钱法规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法规体系,治理措施

参考文献

[1]郭静红.国外反洗钱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4,02:59-63.

[2]唐朱昌,汤俊.转型国家反洗钱形式合规与实效不对称的原因分析——基于规制俘获的视角[J].上海金融,2014,05:29-33.

8.中国反洗钱的软肋 篇八

3月27日、28日,在北京王府井大街深处一家僻静的四星级酒店,一个与反洗钱有关的会议正在秘密的召开,全球性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与公安部、外交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台办等有关部门一道,围绕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工作及相关立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这是FATF自1989年成立以来,第一次在非成员国召开研讨会。

国际非法洗钱活动的嚣张,使这些不同肤色的专家、官员们抓耳挠腮,聚首同谋。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8万亿美元间,且每年还在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而据中国国内有关学者估计,近年来仅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金额就高达2000亿元,大概占GDP的2%左右。

新反洗钱阵线

进入2003年,中国反洗钱力度骤然加大,中国人民银行三天内连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项法规,目标直指洗钱活动。

去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内部成立了反洗钱处和支付交易监测处,同年9月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而与此同时,中国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也专门设立了洗钱犯罪侦查处。该处的职责很宏观,亦包罗万象:反洗钱的调研、分析、指导、协调、合作、协查,皆囊括其中。重点首先从打击地下钱庄开始。

地下钱庄的功能之一是把黑钱洗白。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官员介绍,不久前,我国广东、福建公安部门开展的打击地下钱庄的专项行动中,一举打掉32个地下钱庄,收缴赃款、赃物价值3000多万元,抓获了包括地下钱庄庄主在内的犯罪嫌疑人90多名。这是公安机关近期打击洗钱犯罪取得的成果之一。

除了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新颁布的反洗钱法规,从2003年3月1日起,中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都将参与到反洗钱行动当中来。

与此同时,FATF第一次在非成员国召开研讨会其用意不言自明,就是要加强与中国政府的内外联动。

公安部外事局国际合作处的杨少文处长坦言,仅2002年4月以来,公安部就收到20余个(国)境外执法部门洗钱案件线索协查函100余件。我国公安机关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查请求十分重视,及时部署有关调查工作,并尽可能为其调查、取证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提供方便。

如2001年9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机构请求内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一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的涉嫌洗钱案,在内地机构的大力协助下,涉案的40余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被香港警方成功起诉。另外,仅去年以来,公安部共协助国外执法部门调查的涉恐资金线索就有十多件。

事实上,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在从个案向框架发展。目前,我国已同40多个国家签署了70多个有关警务合作、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纪要。在接受有关国家向我国派驻警备联络官的同时,我国也向美国、加拿大、泰国等5个国家派驻了7名常驻警务联络官。对于FATF这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反洗钱组织,我国也在积极加入。

待修补的法律架构

此前,《经济》曾多次向有线索的广东、福建警方求证案例。 “案件正在调查中,还没有定性”是地方公安机关对媒体的惯用辞令。

“《刑法》中对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目前规定了四种,与实际需要有一定差距。”公安部一位负责人说。

有参与专项斗争的民警后来解释,“不否认在办案中,有些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悄悄的变化,洗钱罪演变成经济领域里的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罪名。这些人活动的厉害呢。”

“活动”是一方面。公安部的官员认为《刑法》对洗钱证据的要求,为民警办案增添了障碍。比如,《刑法》规定构成洗钱犯罪须以犯罪分子“明知是上述四种犯罪(毒、黑、私、恐)所得”为主观要件,由于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获取该方面证据确有很大困难,特别是在承办跨境犯罪案件过程中,涉案地有关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取证上更为困难。

公安机关向立法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是,应研究扩大洗钱上游犯罪范围、完善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等。

作为审判机关的法官,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刘鑫深有同感:“所洗的黑钱来源应扩大到所有重大犯罪收益,应包括贪污、受贿、诈骗、偷税等犯罪所得。” 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贪污贿赂、诈骗等案件不断上升,数额越来越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类犯罪的洗钱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

刘鑫甚至呼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导致洗钱,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洗钱罪;不作为即故意不报告可疑交易,以致造成洗钱结果的,同样构成洗钱罪。

专家认为,中国反洗钱斗争堪忧的法律结构缺陷还远不止《反洗钱规定》存在的功能局限性。我们目前在反洗钱的两大体系建设方面面临的局面是,国内体系急需规范及完善,与国际的合作体系亟待建立。大量的金钱被洗到国外而无法追回,暴露了中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严重缺位。

《反洗钱法》制定亟须提上日程。

六类洗钱大法

化整为零

把犯罪所得分成若干块,存入银行或通过银行进行交易,或者汇往异地,或者购买其他金融证券;

在金融机构寻求“内线”

买通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的职员,使他们在犯罪分子存入银行大批现金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以避开有关部门的检查;

“鱼目混珠”

洗钱者把非法资金与一个企业的合法资金混在一起,作为企业的合法收益;

利用“掩体”

参与或假装参与合法经营的公司,进行洗钱活动;

用非法现金购买资产或有价金融证券;

利用赌场、酒吧、饭店、宾馆、超级市场、夜总会等服务行业和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来洗钱;

洗钱三步曲

第一步

也是最关键的一步称为存放(placement),即让黑钱进入金融系统。黑钱也常常以艺术品、古玩、珠宝交易为幌子,先进行一次预洗漂白。

第二步

分层(layering),在黑钱进入金融系统网络后,“洗钱”者将资金从一个银行移到另一个银行,从一个地区移到另一个地区,在每一个地区只停留一小段时间。这个过程比较困难,经常要通过空壳公司进行假想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今天,大多分层活动都是通过电子资金转移的形式,通过诸如CHIPS、CHAPS和SWIFT等形式。通过资金的反复移动,黑钱便漂成了干净的资金。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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