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

2024-06-23

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共11篇)

1.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 篇一

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制度

为组织、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使之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反对邪教,特拟定学习制度。

一、学习目的:

通过学习,掌握《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知道什么是非法,什么是合法,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知道用法律武器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反对邪教。

二、学习内容:

《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刑法》等有关法律的相关章节,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三、学习时间

每周日正式开展宗教活动前后,每周半个小时左右。

四、学习要求:

1、学习由活动场所负责人组织。

2、活动场所负责人要在学习前组织摘要编写条文式学习资料。

3、每个宗教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学习时间,保证学习效果,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信教群众要积极参加学习,能够记录的要记录。总之,要学有所获,学有所用,力求效果。

4、学习方式采取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

5、要合理安排,保证学习时间。

6、宗教教职人员每人每年要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

2.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取目的抽样方法, 选取2014年1月—2014年5月在乐山市实习医院实习的护生。纳入标准为:思维、情绪和沟通能力正常;自愿参加本研究。样本量的数量以受访者提供的资料重复出现, 不再有新的内容出现为标准[1]。在深入访谈10位学生后, 访谈信息呈现饱和。访谈对象具体情况见表1。

1.2 方法

1.2.1 研究工具

在调查研究的资料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 初步拟定访谈提纲, 选择2名学生进行预访谈, 以掌握开放式提问的技巧, 检验访谈提纲所涉及问题是否适合, 根据预访谈的效果, 对访谈提纲进行修改, 最后确定访谈提纲。访谈提纲为:你如何看待现在频发的法律纠纷?你与病人之间的护患关系如何?你在学校期间法律知识的学习情况如何?你认为对你的实习有帮助吗?你在医院期间法律知识的学习情况如何?你觉得在实习中哪些地方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

1.2.2 资料收集

所有受访对象都了解访谈目的, 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研究由本人及2名研究员完成, 谈话形式为一对一、面对面。选择双方交谈方便、不受干扰的地方进行访谈, 采用现场笔录并录音。隐去实习护生的真实姓名, 以编号代替。整个访谈围绕提纲进行, 在交流过程中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进行客观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被访者的表达方式、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访谈时间为每次30 min~60min。

1.2.3 资料分析

每次访谈结束, 24 h内将录音内容转化成文字稿, 采用Colaizzi内容分析法进行资料分析。

1.2.4 质量控制

进行预访谈, 训练研究者的访谈和记录技能, 访谈过程中, 研究者避免给受访者任何的暗示, 资料逐条编码和归类, 尽量使用被访者自己的语言。

2 结果

2.1 风险意识差

护生2:“我们还是学生, 还没有正式工作, 不会承担多种的责任”, 护生5:“学校教我们操作中要解释要沟通, 要严格按操作, 但临床上实际操作的时候哪有耐心说那么多话”, 实习护生8:“护理不是我喜欢的专业, 一些护理操作让我觉得很难受”“不说法律知识, 就是有些专业知识我也忘了, 现在是每天做同样的操作, 护士的工作也就这样”, 护生9:“现在经常报道护士被打被砍, 我一点都不想做护士”, 护生10:“学校只在实习前举行过一次护理纠纷的应对讲座……如果我遇到了问题我还真不知道怎么处理。”

2.2 学校法律基础教育不够

护生3:“好像很久以前有老师讲过一些法律知识, 但具体内容已忘记……我只记得老师讲过青霉素未作皮试导致病人死亡这一案例”, 护生6、9和10都讲到:“记不清讲过什么法律知识了”, 护生7:“讲过法律知识, 好像是选修, 但我对那些条文不感兴趣”, 护生9;“只对老师讲过的一些例子有印象”, 护生2:“学校学的是死知识, 我到临床后感觉很茫然”。

2.3 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

护生1:“有些科室太忙了, 有的带教老师把学生当成劳动力, 很少仔细讲授操作相关知识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护生2:“有些带教老师在操作中也不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和自尊”, 护生4:“有时医院会有一些讲座, 但我们要与老师跟班, 无法参加, 有些同学休班, 但都想休息休息, 也很少去”, 护生7:“我不知道该如何与病人之间进行交流和沟通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老师让做什么, 我就做什么”, 护生8:“有些科室太忙了, 有讲座也不想去听”。

3 讨论

3.1 风险意识差是影响实习护生卫法知识学习的根本原因

本研究结果表明, 护生多缺乏对本专业的认同感, 风险意识差, 护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护理工作的许多潜在法律问题。与邓璐璐[2]的研究结果一致。这与当前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的压力大, 在社会影响及择业方面口碑较差有关。Nesbitt等[3]研究发现, 精心设计的风险管理系统有助于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数量, 并且能避免危机恶化。Aoki等[4]研究表明, 有效的沟通能避免非医疗过失引起的纠纷。因而, 要强化护生的专业信念, 要组织护生进行护理纠纷原因与防范措施的学习, 掌握与病人交流的基本沟通技巧, 使护生认识到护理风险始终贯穿在护理工作各个环节和过程中, 有时即使是极为简单或看似微不足道的临床活动都带有风险[5]。

3.2 教学方法是影响护生卫法知识掌握的重要因素

研究显示, 案例教学法能给学生留下较深的印象。因而, 在授课方式上, 可尽量采用真实案例、情景演练等以学生为主体的方式, 也可尝试运用项目化的教学方法, 让学生在课前自行查阅相关资料, 从而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加深知识印象。

3.3 带教老师的言传身教是护生法律知识掌握的重要途径

研究表明, 带教老师会成为学生仿效的对象, 这与石蕾[6]的调查研究结论一致。医院要选择专业思想稳定、综合素质高、职业情感深厚的护士承担带教工作, 不仅要带技术, 更要用法制思想带纪律、带行为, 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 把培养护生法律认知的教学内容贯穿到理论与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去, 协调好护生和病人的关系, 加强沟通技巧传授。

摘要:[目的]开展实习护生在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过程中更深刻、全面、真实的体验。[方法]采用目的抽样的方法, 选取10名护生进行非结构式访谈, 对访谈资料采用Colaizzi内容分析法进行整理和分析。[结果]对资料整理分析后提炼出3个主题:护生风险意识差;学校卫生法律法规基础教育不扎实;实习工作忙、杂, 带教老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传授不足。[结论]加强护生风险意识教育, 采取有效的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方法, 规范带教老师的言行是提高护生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实习护生,卫生法律法规,质性研究

参考文献

[1]杨俊茹, 蒋维连.三级甲等医院临床护士继续教育需求的质性研究[J].解放军护理杂志, 2012, 29 (8A) :23-25.

[2]邓璐璐.实习护生护理风险认知现状及干预研究[D].太原:山西医科大学, 2011.

[3]Nesbitt IS, Hixon A, Tanjl JL, et al.Risk management in obstetric cam for family physicians:vssuhs of a 10-year project[J].J Am Board Fam Pract, 2003, 16 (6) :471-477.

[4]Aoki N, Uda K, Ohm S, et al.Impact of miseommunicafion in medical dispute cases in Japan[J].Int J Qual Health Care, 2008, 20 (5) :358-362.

[5]周劭娥.健康教育风险认知研究进展[J].齐鲁护理杂志, 2009, 15 (8) :46-47.

3.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法律学习;法律争诉问题;法律解释;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为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必须创新教学方法,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参与度;注重增加教学的多样性,提高教学活动对不同学生的适应性。因此,创新教学方法必须强调教学方法与学习方法的统一,因为教学方法离开了学习方法就成了无源之水:学习方法离开了教学方法还可以独立存在。教学方法与学习方法越相接近、相适应、相配套,就越能促进学生有效地学习。但现在的理论界往往只注意讨论和研究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忽视了对学习法律方法的引导,这对提高教学质量同样是不利的。因为教学是教与学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又是相互独立完成的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本文专门探讨学习法律的有效方法。

大家知道,每个人可能有自己长期形成的学习方法,而不同学科也可能有适合于该学科特点的不同方法。对于法律学习来说,也许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学习要求和方法。但我根据本人学习、研究、教学的经验和心得,把有效学习法律的方法概括为“五I学习法”,也就是“吾爱学习法”,或者说是“快乐学习法”。它取自5个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即Identification、Interetation、Investigation、Inquest和Idea,下面分别解释其含义和要求。

一、正确识别法律问题(Idelltification of the Iegal issues)

尽管各国法律体系都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而法学理论也是分为不同的部门法学,但这些法律部门和法学部门是立法者和法学家人为分割的结果,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法律创制、法律适用、法律学习、宣传和编纂等。而客观发生的事实常常是综合性的,可以从不同的法律视角来分析和定性。可以说,正确识别法律问题,从客观事实或者事件中发现有没有法律问题,是什么性质的法律问题,具体的关键争诉点是什么是法律学习和研究的第一步,也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大量的分门别类的法律规则调整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时,需要法律适用者找出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和内在联系,把一个具体的事实正确归类到一个法律部门,正确决定该法律问题的性质,正确厘定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点是本文所谓“正确识别法律问题”的主要内容。

举例来说,我国新闻媒体曾经广泛报道过这样一件事情:武汉A学者在美国购买了2000年12月31日从纽约经停东京到北京的日本航空公司机票,希望在新年之夜与亲人团聚。但在北京时间31日下午,飞机到北京上空后因为天气原因无法降落,被迫返回东京。到东京机场以后,日本航空公司为同机的其他国家的部分乘客安排了其他飞机飞往北京,但没有安排中国乘客,也没有为70多名中国乘客免费提供食宿。A在东京机场度过了一个痛苦的难熬的新年之夜。回到武汉后,A想起诉日本航空公司。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把它归类到一个法律部门当中去,它很显然是合同法问题,而且是国际旅客运输合同问题;其次,要正确把握A能否胜诉的关键点在哪里,由于日本航空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其没有将乘客按时送达目的地的责任,这是各国合同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共同规定的原则,本案的争诉点就不是笼统地说日本航空公司有没有违约,而是要具体到日本航空公司在飞机误点4小时以上有没有免费提供食宿的义务,才算找到了本案的关键点。

由于乘客和日本航空公司之间并没有就免费提供食宿作出明确约定,有的人提出以侵权或者违反不歧视待遇原则为由提起诉讼,这实质上把该问题归类到侵权法或国际法领域。我认为这种识别是不适当的,因为仅仅根据飞机误点又没有提供免费食宿就提出侵权是难以成立的,而不歧视待遇原则是针对国家的立法等公行为,并不能针对私人的具体歧视行为提起诉讼。

所以,对于本案的正确识别应该是国际旅客运输合同法问题,具体的争诉点是日本航空公司是否有义务免费提供食宿。怎么解决这个争诉点?下面结合其他的要求再分析。

由此可见,正确识别法律问题要求学生善于从客观发生的事实中发现法律问题,找到正确的法律争诉点,这是法律人法律意识的集中体现,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训练才能够形成,因此是学习法律的第一个“I”。

二、准确解释法律规则(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s of law)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主要是对具体法律规则的学习、研究和解释,现在的司法考试也深受“条文主义”的影响。不可否认,现代的法律学习必须以法律条文为基础,但这绝不是学习法律的全部,只是学习法律的最基本要求。因为法律的灵魂,不仅在于条文的解释,更要注重精神的伸张。但在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中,法律学子将主要精力放在司法考试的准备上,对社会现象漠不关心,也无暇顾及。只要不是司法考试范围内的知识,不仅是人文精神的基本科目,如历史、艺术、哲学,法律学子不关心,连法律领域中未被列入司法考试的科目,也一样沦为弱势。法律人,于上失去了立诸于历史、哲学层面的价值关心,把自己工具化为“法匠”;于下连狭义的法律知识也被“国内法”所限制,缺乏国际观。但对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来说,会“考试”没有太大的用处,要立身社会做个有用的人,必须有人文的情操关心,必须有国际的宏观视野。

我以为:要准确解释法律规则,至少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找到适当的法律规则。不管是面对一个具体的事实,还是需要回答一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首先要发现适当的法律规则。发现法律的一般规则是:先找强制性的法律(mandatory authorities),再找非强制性的法律(persuasive authorities)。只有在没有主要法律渊源(primary sources)时,才可以依赖次要法律渊源(secondary sources)。但对不同的具体情况,可能有不同的具体方法。例如,在上面提到的日本航空公司案件中,当我们确定了日本航空公司是否有义务提供免费食宿是主要争诉点以后,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表现在机票上面)有没有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裁决就行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要看日本航空公司提供免费食宿是否构成了隐含的法定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这就需要在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国内立法中寻找相应的法律根据;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还

可以通过证明“航空公司在飞机误点4小时以上就免费提供食宿”构成一项国际惯例来解决本案的争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案件事实具有国际因素,现代各国一般要运用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去寻找适当的法律规则,也就是要考虑有关的国际条约、外国立法或者国际惯例;如果没有国际因素,各国一般在本国的法律体系中寻找适当的法律规则。

第二,结合具体情况对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无论立法者多么富有智慧,都不能使法律涵盖所有应调整的社会关系并自主地适应社会发展。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抽象的,且一旦被制定出来便固化为历史,而现实世界是复杂而多变的,因此,法律与个案之间存在天然的缝隙。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将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个案相结合的过程,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也只有在法律与个案遭遇时才得以彰显。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才能适用于个案。

毫无疑问,法律解释者首先应当接受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约束。但由于语言和司法过程的复杂性,单纯的文义解释可能有多种不同答案。因此,有必要探寻立法者的意图。但立法者是谁?人们需要探寻谁的意志?是某个立法者?还是其中的大多数或所有成员?事实上,当立法者是一个集体时,其中的许多成员有时观点不同甚至相互冲突,而立法成果的出台很快就掩盖了这种冲突或矛盾,人们在去探求有时已不可能。因此,我们只能探求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意思,也就是客观法意说。

但是,人们普遍承认,“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调整范围,并且需要调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既然有漏洞,就需要弥补。人们可以选择立法和司法等不同方式进行弥补。但社会在不断前进,立法的滞后性是与生俱来、不可避免的,因而有必要在司法层面通过创造性解释弥补法律的漏洞。对于法律学习者来说,除了需要了解有关法律规则的含义、立法背景,并能准确地将该法律规则用来解决实际问题以外,有时还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目的性限制、目的性扩张、价值判断等方法创造性地解释法律。例如,在1996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王海“知假买假”事件中,许多人对王海是不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有不同看法。如果没有王海或者类似事件,人们对实际生活中的“消费者”的含义都很清楚。只是在王海事件发生以后,由于人们用目的性限制、目的性扩张、价值判断等不同方法来解释“消费者”,其结果就截然不同。

由此可见,真正完成第二个“I”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三、善于确定关键的事实(Investigation of the key facts)

法律本质上是实践之学。但在我国法学院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中,实践性课程的安排还相对较少,有些还流于形式。这对法律学习者形成善于确定关键的事实的能力非常不利。尽管法学院的课堂越来越多地采用案例教学,但那些案例事实都经过了老师或者出题人的加工和提炼,并用尽量明确、简短的文字表达出来,其中的关键事实一般比较明显。法律学习者就没有机会锻炼如何确定关键的事实。即使学习了证据法、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法律学习者也只是了解了一些法定程序或者手续上的规定,对概括和提炼案件事实的能力并没有多大增进。但当一个法律人面对某个没有其他人加工的、带有大量有关甚至无关信息原生态案件时,他必须能够快速地发现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据此确定其中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和胜败结果的关键事实。

因此,法律学习者要能够做到善于确定关键的事实,只有通过实践或者诊所法律教育,在反复面对实实在在的案件,处理不同类型的事件的长期锻炼过程中才能逐步形成。这第三个“I”应该是我国法学教育今后改革的方向。

进一步讲,确定了关键的事实,法律学习者还必须能够依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些关键的事实。因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真实。客观真实强调那些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状态,突出了事实的绝对性和确定性。法律真实则是那些被法律规范所调整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更具体地说,它是作为案件事实的真实,是一种认识上的真实而不是存在的真实,是由诉讼程序决定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真实。而法律真实在实践中具有更高的操作价值。因为:(1)任何事情一旦发生即变成历史,而历史常常是无法真实再现的。人们对于案件的记忆和表述都有客观或主观的不可靠性。(2)即使事实证明在证据上是可能的,但司法诉讼都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当事人和法院都没有无限的时间供其利用,弄清真相有时在经济上不现实或者得不偿失。(3)司法出于社会可接受性的需要,有时会裁剪案件事实,甚至会故意偏离客观真实,如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使它在实体上能够证明案件真相,法院也不会采用。

所以,善于确定关键的事实,并根据证据法规则寻找充分的证据证明关键事实在法律上的真实性是第三个“I”的基本内容。

四、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Inquest againand again)

由于法律是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不同的人在不同立场上常常有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因此,法律学习者要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只有如此,才能体会法律的精髓和真谛。如果只是满足于对法律规则的正确理解,在“法律爆炸”的今天,想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都不够条件,更不用说法律精英。例如,我们在学习和理解了一条法律规则以后,要追问该规则是否适用于某一待处理的事实;如果适用,还要追问某个国家或某一国际条约为什么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则;了解了该法律规则背后的政策,还可以进一步追问社会情势有没有重大变化,该规则是否应该废除或修改等。只有在这样不断的追问中,法律学习者才能真正掌握法律的精髓。

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的实质和价值追求一般隐含在法律规则的背后。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是立法者在众多可选方案中根据立法时的社会条件所作的一个选择,要掌握该法律规则的实质,只有不断地追问下去,了解了法律规则是什么,懂得了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则,掌握了该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及例外情况,直到只能在法律以外寻找根据才算真正掌握了该法律规则。

可以说,“追问”是学习法律的有效方法,美国法学院在课堂上经常采取的“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法就是这种“追问”的典型方式,值得中国的法律人学习。

五、得出自己的结论(Idea concluded by yourself)

只要法律学习者坚持上面的做法,就会慢慢地对许多法律问题形成自己的看法,甚至得出自己新的结论。这应该是学习法律的最终目标。只有如此,人们才能真正掌握法律,形成自我更新法律知识,研究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当然,这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但只有在开始学习法律的时候,就以此为

目标,才能对法律的学习保持持久的主动性和热情,进而达到快乐地学习法律的目的。

六、例示:“五I学习法”的具体运用

事件回放:我于2003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为本科生开设国际私法课程时,建议学生采用教师所主张的“五I学习法”。考虑到中国学生长期以来养成的被动学习的习惯,教师在开始讲课之前花1节课的时间对学生提出了明确要求:(1)课前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阅读任务;(2)课堂上老师不系统讲授,只根据学生的提问讲授难点,鼓励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讨论问题:(3)对于那些不适应这种学习方法的学生,教师鼓励或安排他们到其他班上学习。在同学们没有异议以后开始了课程学习。在第一一周,教师发现没有看书的学生就此提出警告,并在课堂上有意点名让没有看书的学生站起来回答问题。并让其中一位两次没有准备的学生离开了教室。但到第二周的时候,教师又发现一位学生没有作任何准备,就点名让他回答问题,他站起来答道:“不知道”;教师问:“看书没有?”答曰:“没有。”教师就请他离开教室。他反驳道:“你没有这个权利。”这就在我与这位学生之间产生了一个纠纷。趁此机会,教师引导全班学生讨论如何运用“五I学习法”思考这个问题。

第一个“I”,如何识别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对本案的争诉点(教师有没有权利让学生离开教室)具有决定性影响。不少学生认为:由于学生交了学费,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合同关系,老师作为教育的服务者,没有权力让学生离开教室。我认为:即使学生交了学费构成了合同关系,那也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合格的教学服务,但学生并没有权利要求某一个特定的教师为他提供教学服务:况且,教师在组织课堂教学时一方面传授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代表学校对学生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责,教师和学生在这个特殊场景卜的关系不是单纯的合同关系。如果把它看成是广义上的契约关系,也应该根据第一堂课时教师和学生的约定来确定其内容,既然学生违反了约定,教师应该有权利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第二个“I”,如何正确解释有关的法律规则?我们查阅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迟到、早退、不遵守课堂纪律等行为,老师能否处理,应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多学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老师让学生离开教室就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我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反驳:(1)由于学校同时有4位教师开设国际私法课程,肖老师不让听课,学生完全有机会和条件到其他课堂学习,这也是事先约定了的;而且,学生下一次课如果按要求作了预习,当然可以在这个课堂学习。(2)更为重要的是,“受教育权”不是仅仅指专业知识的传授,更包括德育、体育等多方面的教育。在本案的情形下,老师如果发现学生不按要求学习而置之不理,学生就没有受到应有的教育,所以,老师让学生离开教室正是该学生在享受“受教育的权利”,而不是剥夺了他的受教育权。

第三个“I”,本案的关键事实有:学生交了学费:老师第一次课有明确约定:以前有让学生离开教室的做法;学生没有按要求预习。这些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定性和有关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由于所有学生和老师部是亲历者,讨论时不需要证据证明这些事实。但要告诉学生的是:对于在法院诉讼的实际案件,有些事实的证明还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抓住关键事实,并充分证明它,让别人相信,常常决定~个案件的失败,也是一个成功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能力。

第四个“I”,如何“追问”?就本案而言,即使证明了老师有权维护课堂秩序,有权处罚违反要求和纪律的学生,还可以追问老师为什么有这种权利。老师可能说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学生可以追问学校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老师可以说这是为了其他大多数学生的利益和受教育的权利;学生还可以追问老师让学生离开教室这种处罚形式是否关于严重?老师可能辩解说上周也是这样处理的:学生甚至可以追问到:上次是男生,我是女生,你应该考虑到女生的脸面,你这样做是不恰当的。追问到这里,老师可能会觉得自己没有充分的理由采取让学生离开教室这样的处罚措施。

第五个“I”,如何得出自己的结论?只有在追问到自己无言以对的时候才能得出相对正确的结论。比如,在这个事件中,教师开头认为自己让学生离开教室完全合法、适当。但经过追问以后,发现教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有权处罚学生,但要学生离开教室是否适当教师就没有十足的把握,因为有关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而在所有的法律领域都有所谓相适应原则,即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当事人的情况及有关的后果等多方面情形综合考虑与其相适应的处罚措施。在此情况下,老师要学生离开教室是否适当,不同的人可能就有不同的看法了。

4.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 篇四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大学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普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为发展吉首市经济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要按照市里普法规划进行,重点以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为主。

二、学习宣传内容:

1、《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学习内容,

2、宣传法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

三、宣传学习对象:首先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其次是面向社会宣传,主要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广大消费者。

四、宣传的方式:

1、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及“3.15”消费者权益日中、组织全市范围内的大型宣传纪念活动、同时加强对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2、在日常开展工作中向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广泛宣传。

五、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学习宣传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首先是与新闻部门联合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其次走向报刊积极投搞,及时反映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动态;第三是举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产品质量法》等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5.管理政策法规学习感想 篇五

心得体 会

中共漕河镇委员会李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是最易受人们诟病的主题。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

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共同构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完整干部监督体系,把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当前,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抓好落实。结合自己学后认识以及如何抓好落实的一点思考。

一、对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重大意义的认识

1、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2、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是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1的“组合拳”。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统的“防控网”。

3、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阳光选人用人的全过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心里是最有数的,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群众看得最清楚,群众最有发言权。因此,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不仅将党员干部,还将群众对干部任免反映的情况作为标准来追究相关责任,充分体现了党尊重民意、重视民意的意向,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性,使群众敢于监督、愿意监督、主动监督,形成一个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社会监督网络。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放于阳光之下,通过群众民主推荐和民意监督机制,才能真正把不干事、干不成事的干部淘汰出去,把不符组织程序的用人现象凸显出来,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整个干部队伍才会始终充满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二、如何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的思考

一是树立立场鲜明的政治责任观。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始终坚定不渝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始终保持个人言行不偏离轨道,才能认真执行好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

二是树立敢于担当的岗位责任观。做到尽心、尽力、尽能、尽职,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选好人用好人;要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个干部的实际表现、全面准确地分析干部队伍状况;有责任有义务为领导执行政策出公道正派的主意、当让组织和群众放心的参谋;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纪律,认真落实好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

三是树立法大于权的法纪责任观。严格以“德、能、勤、绩、廉”的标准要求自己,始终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从作风抓起、从小事做起,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让权力在阳关下执行,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6.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 篇六

各车间、及职能部门

为强化红线意识,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促进企业稳定生产、安全发展,安全部现将部分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内容共享企划部0要求报表-安全部201407法规标准文件夹内,具体要求如下:

1、各部门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本部门安全职责的划分重点将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学习。

2、各部门要制订下半年学习计划及考核办法、落实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将制定落实情况汇总后于本月23日前报安全部

安全部

7.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 篇七

《中国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实用全书 (1978-2008) 》以医疗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为主线, 适度收入了重要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同时, 结合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形势, 考虑到医院管理的需要, 还收纳了职业道德建设、信息、财务与收费、卫生改革, 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规定。本书集文献性、指导性、实用性于一体, 是一部供卫生行政、医院管理、医务人员和卫生法学人员学习实践的工具书。

全书共310万字, 分为上、中、下三册, 具体分成医疗机构管理;医务人员管理;护士与护理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技术应用管理;药事管理;医技管理与医学装备;血液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应急、急救、急诊管理;传染病管理;职业病与地方病管理;职业道德建设;信息管理;财务与收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卫生监督、卫生改革;农村与社区卫生等18大类。现行有效文件共计852个。

8.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法律基础课程 学习 激发兴趣

(一)背景

当前,我国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正在有序地推进,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已经成功走进课堂。虽然新课程的改革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对我们从事该学科教学的教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能否在课程改革浪潮中与时俱进,能否持续用自己的激情、智慧和创造性的劳动,描绘出绚丽多彩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新景观。这要看每位从事该学科教学的教师,能否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主渠道,大胆探索,努力尝试教学改革。

(二)职业院校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的现状

受普高热的影响,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总体下降许多,学生学习基础普遍较差,这些学生很大一部分是上不了普高,在中学阶段的成绩属于中下层次。虽然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水平较低。当前高职高专同学大都重视专业课学习,而对公共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了事。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有少部分同学认为法律与自己没有关系,对法律不太感兴趣,学好专业课就行了;或者认为只要不违法,法律就和自己没有关系。因而对法律基础课不重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针对学生的现状,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从事该学科的教师还是大有作为。法律基础课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学生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做事、依法做人。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多,知识容量大,伸缩性强,但学时相当有限,要实现教学目标必须灵活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三)改进职业院校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的策略

在高职高专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进行一些探索和改革是相当必要的。总的原则是:要区别于本科层次的教学,教学不要求系统、深入;进行有选择性和针对性地学习,授课不要求面面俱到;充分体现课程教学的“实用性”。

1.突出案例教学,有针对性联系实际。坚持用案例对法律基础知识进行诠释,通过学生身边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案例,引起学生反思与探讨,真正做到以案学法。课堂教学中,我们把《今日说法》、《社会与法》等栏目的经典案例搬到课堂。学习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内容时,重点分析了一些关于结婚、离婚和继承方面具体个案;分析刑法的内容时,围绕一些重点罪名开设专题讲座(如广州的“双抢”案例)。案例教学法让学生置身案例中,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相关理论,寻找存在的问题,为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架起了桥梁。把理论学习和学生的实际生活相联系,是法律基础课教学的生命线。法律是“死”的,照本宣科是枯燥无味的,如果能把课程内容和案例联系起来,那么就显得“活”了,同学们就感到津津有味了。教学中,联系实际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即党和国家最新的方针、政策和路线;国内外最新的政治、经济形势;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和他们所关注的热点和疑点。由于所选案例来自于现实生活,与学生乐于面对挑战、思维敏捷、勤于思考的特点相吻合,有效地激发了学生参与、思考的热情,也为理论联系实际找到了契合点。

2.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提高学以致用水平。在高职高专的法律课教学中,单纯的说教与灌输会使学生产生厌烦甚至是反感的情绪。现在的青年学生思想活跃,信息面广而多样,也渴望参与教学的机会。针对学生实际,教师要注重深入浅出地讲解,有意识地吸引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组织课堂讨论、辩论、课堂练习等方式。例如学习依法治国的内容时,我们适时地进行了“法大还是权大”的讨论,帮助学生理解法治精神;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开展“撞了是否白撞”的讨论,引导学生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在讲授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内容时,有针对性组织一些案例练习,达到了激发学习兴趣、巩固知识、提高能力三位一体的目标。学习《劳动合同法》时,针对学生在求职就业时可能遭遇到的种种陷阱,及时给学生一些温馨的提示,教会学生保护自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3.大胆整合教学内容,加强相关内容的比较和联系。针对高职高专同学的特点,对于一些繁、难、偏的内容大胆删除。例如法律基础中关于“我国国家制度”和“我国国家机构”的内容可以忽略;学习刑法的“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时,引导学生回忆已学过的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内容;在学习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三部诉讼法内容时,把一些相似的概念、内容进行比较,加深学生的理解和认识,也可以把三部诉讼法融合起来学习;对每一个部门法的教学,要注重进行宏观的比较和联系。这种做法较好地实现了教学动态与教学静态的结合,合理运用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从实际出发,把“社会实践”搬到课堂。就目前的现实而言,要结合法律基础课教学进行社会实践有一定难度。为此,利用多媒体设备把“社会实践” 搬到课堂,把去法院旁听改为观看法庭审判实况录像(选取国内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例);课堂内制造“法律纠纷”和解决“纠纷”,课堂内举行模拟法庭和模拟法律咨询现场,等等。

9.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 篇九

我们公司从事汽车配件生产,有位员工从去年11月入职,到今年2月已经过了劳动合同签订的3个月试用期,主管认为此员工做事效率慢,故在试用期已过了10多天告知我不愿意给这名员工转正,为此这名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与主管当众起争执,我当时找这名员工谈话。

争执的原因:1、这名员工认为主管能力不足,什么都不懂还对他的工作指手划脚;

2、主管工作安排不合理,急件不提前通知,到时间才来催货;

3、到期不谈转正加工资的事。

我给他谈话总结为如下:

1、服从上司管理,主管比你到公司的时间长,对产品相对熟悉,他有提醒的义务;

2、互相尊重;

3、本职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做,而不是要谁安排了才做;

4、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后的工资以入厂时谈的薪资为依据;

这名员工的特点:1、性格执拗、高傲,瞧不起别人;

2、曾经在沿海当过老板,公司倒闭后回重庆打工;

3、很会做“乖面子”;

4、在公司拉小集体,会抓别人的把柄,但意识不到自己的缺点。本职工作不热心,闲事爱凑热闹。

问题: 企业遇到类似这样的员工,作为人事管理部门应如何应对?如果想与这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应如何开展工作?

10.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 篇十

选编学习体会

近期,我对《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管理政策法规选编》进行了学习,其内容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四项监督制度》等11份相关规定、条例及准则,涵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及廉洁从政等多个方面,是新形势下抓好领导干部管理的重要准则,对于基层单位抓好自身建设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领悟,我感受颇深,对开发区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有了新的认识。

一、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

一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注重实绩,要关心那些战斗在工作困难、矛盾复杂、长期默默贡献的一线同志,要关心那些心系群众、勤勤恳恳、做人正派、不走门路的同志;坚持“五湖四海”,才能任人唯贤,形成良好的选拔任用风气,才能团结更多的力量一起投入到社会事业建设中去;坚持德才兼备,要注重干部的才能,更要注重干部的品德。坚持群众公认,要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注重实绩,既要看经济效益,又要看社会效益;既要看看近期效益,又要看长远效益;既要看局部效益,又要着整体效益;既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因此,把政治

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是党和人民对干部任用的一致要求。二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干部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对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有效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重要措施,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一种重要保证。总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各项制度互为补充,各有侧重,配套衔接,初步构成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党政干部的管理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和根本要求。近年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坚持对干部队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干部总体状况是好的,但仍有个别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思想作风部分和党的性质和宗旨,能力素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在此情况下,开发区党工委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条例,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进一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工作,切实履行号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

办顺民心、解民忧的实事,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同时,要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报告、监督制度,增强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适当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具体到开发区实际,就是要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扎实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管理规定。坚持民主集中,人事、奖惩、工程、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均要经班子会议研究,并事前向派驻纪检组报告,在纪检组全程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实施基建工程时,要严格执行《河口区纪检监察监督事项“一事两审”制度》,增强监督实效;日常派车、派餐、物品采购等,要坚持经费支出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11.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08B-0013-02

变易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是“一种个体与世界的内在关系”,学生作为学习者,只有与学习内容直接接触,才能形成对事物的直观和深刻的认识。变易学习理论提供了一种认识枯燥理论、复杂问题的思考框架。《思想品德》是新课程体系中的一门综合课程,具有思想性、人文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它不同于其他课程的地方在于它从生活现象出发,不但追求客观世界中事物的本质,更注重在人的主观世界中建构个人的价值体系。将变易学习理论引入思想品德教学,有助于学生的学习与发展。为此,我们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研究如何在变易学习理论指导下进行主题单元设计。

法律知识是思想品德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年中考的重要考点。七年级学生刚开始接触法律知识的学习,我们在课前调查中发现,很多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一知半解。于是,课题组拟以七年级上册“走进法律”单元中的“法律是什么”作为剖析法律的切入点,采取变易教学,让学生掌握法律的三个特征。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

一、课前测试

为了落实教学要求,使学生了解法律,形成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我们设计了4道前测题对学生进行摸底测试。

①某村村规规定:凡出嫁到村外的女青年,不管户口迁出与否,不再享有本村村民的待遇。这样的村规合法吗?

②在我国,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一旦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表明,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什么?

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的“人人”是指什么?

④霍强的父亲要求读初中的霍强与同村青年去沿海打工,老师告诉他这是违法的。他却说:“什么法律不法律的,在我家里,我的话就是法律!”霍强的父亲的话能被当成法律吗?

二、分析前测结果

该课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的三个基本特征。通过前测,我们发现学生对语言的理解存在一些困难,主要是对法律的三个基本特征没有吃透和掌握,没有分清“国家制定或认可”。

因此,课题组打算在授课中运用生活中的一些案例分析,通过题型变易来让学生加深对法律三个基本特征的理解。如:截止到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通过法律83件,这一材料说明了法律的什么特征?又如:《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回归祖国前就制定了,在香港回归后仍得以有效执行,这说明法律的哪一个特征呢?再如:“抚养子女、孝敬父母、赡养老人”,这些都属于道德的范畴,为何法律也支持?通过内容的不断变易,让学生全面理解“国家认可”的范畴。

三、课堂教学实施

通过课前调查,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零星的,主要是通过电视或课堂有所了解,但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学习。基于此,课题组决定用变异学习理论在一节课的时间内设计课程,让学生体验法律与道德或纪律有什么不同,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的三个基本特征。

1??学习内容的选择和变易空间的营造

提问:把下列行为进行分类,并简单说说你这样分的理由:见死不救,不敬老人;迟到旷课,与老师顶嘴;抢劫财物,吸毒贩毒。

通过讨论和教师的引导,学生大概可以把以上行为分为三类:不道德行为,违纪行为,违法行为。

2??讨论中对学习内容关键特征的聚焦

(1)设计问题:我们学校的《中学生管理制度》与《未成年保护法》的产生是否一样?学生管理制度能否与法律相违背?《中国共产党党章》是不是法律?由此引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纪律是由某一部门根据法律结合自己单位部门而制定的。所谓党章,就是共产党章程,是身为一个共产党员所应该遵守的条款和对党内纪律的限定。类似的还有企业章程等,是指某一团体中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条款。

(2)情景说法:让学生说说自己身边存在哪些或有可能发生的违背道德、违纪或违法的行为。通过这样的形式,让学生明白,我们身边有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当我们触犯法律的时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进而引出: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3)案件讨论:阅读成克杰因大肆收受贿赂而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的案件材料。思考:成克杰曾官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为何还是因受贿被依法判处死刑?由此引出: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3??不同认知层面的变易

(1)知识讲解。教师以讲授、呈现的方式向学生讲解生活中的一些违反道德或法律的知识,以及对法律的三个基本特征中哪个才是最主要的问题进行分析与归纳。

(2)情绪渲染。讨论社会热点案例“我爸是李刚”,让学生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道理。

4??结课:法律是什么

通过对以上事例的分析与理解,让学生明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和纪律有相似的地方,但更有自己的特殊性。作为中学生,我们必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四、课后反思

没有丰富生活阅历的学生很难真正理解法律的特征。单调的说教会让学生感觉法律与生活实际没有什么联系。怎样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三个基本特征?前测后的课程设计引入的“生活事例”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而另外一个班使用普通教学法讲解,从后测情况来看与实验班的教学效果相去甚远。通过对两个班的教学结果检测,说明了不同的授课方法对学生接受知识是有影响的,可见,教师对学生进行课前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教学设计和授课,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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