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议会制度比较

2024-08-09

英美议会制度比较(精选7篇)

1.英美议会制度比较 篇一

论英美议会政治地位的异同

摘要:英国和美国由于历史、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能够很自然的投射在英美的政治制度上。英国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君主立宪的议会制国家,而美国则是在总结西方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的一个新兴的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国家。本文对这两个有着“远亲”关系的国家,从议会制的历史起源、发展以及结构功能和国际政治影响力等方面出发对二者的议会制的政治地位的异同做出比较性分析。

关键词:议会制

结构功能

国际政治地位

一个是地处亚欧大陆西边的岛国,一个是与亚欧大陆隔海相望的大陆;一个是历史悠久,一个是初出茅庐;一个是有着皇室传统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一个是自诩民主法治的三权分立制国家;一个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一个叫美利坚合众国。似乎从一开始这两个国家就注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却又因为时代和机遇等一系列因素而命运殊异。议会制是西方土生土长的产物,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前进的过程中努力探索的结晶。议会制在历史的长河中播散到世界各国,在那里生根发芽,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各国的议会制也有自己的特点。

一、议会制在英国起源和在美国的变异发展

1、议会制的英国起源

“议会”,英文Parliament,是“讨论”的意思。

在早期盎格鲁-萨克逊人统治下的英国社会中,就存在着久远的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追根溯源,就会发现,现代英国议会最早就源于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后来,又出现了贤人(Witan)会议。这种贤人会议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的组织,人选也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这种贤人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萌生了英国各阶层民众参政议政的传统。

在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之后,在英国建立了一种以军事服役为交换条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着地方政务的司法制度。在政治体制上,诺曼诸王在继承了盎格鲁-萨克逊人习俗惯例的基础上又把诺曼底传统的管理国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会议”。这种御前会议不同于盎格鲁-萨克逊人的贤人会议。这个团体的一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由国王特别召来的顾问。御前会议最初执行国王的一般任务,其任务后来分成了若干部门。在亨利一世统治期间(1100~1135),御前会议有了比较固定的职能,由少数主教、宫廷官员、王室仆役和男爵等组成了一些比较固定的小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国王管辖地方政府,处理重大案件,受理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的上诉,因而其中的成员被称为“法官”。后来,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个成员组成一个驻在固定地点的法院,在国王的指导下审理各地的重大案件,这就逐渐演变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所组成的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之后,这种大议会在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实际上就成了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1215年6月15日,安茹王朝屡战屡败的国王约翰与25位贵族代表举行谈判,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最为重要的是,《大宪章》的签订确立了“王在议会”和“王在法下”的原则,即英王的权力并非是至高无上的,它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这实际上也为作为“限政”的宪政开了先河。于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在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该法案体现了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牵制的宗旨,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把国王的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更进一步的是,他们使内阁向议会负责,即国王必须提请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来组阁,若议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但若新选出的议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治通过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下来。这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一个关键转折点。

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议会权力超过君主的立宪君主制度以及两党制度,不仅对英国以后的历史发展,而且对欧美许多国家的政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的政治制度及由此而萌发的政治思想,对欧洲绝对君主专制制度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对一些民主、进步的思想家,如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则起了巨大的鼓舞作用,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国大革命的一针催化剂。同时,对亚洲的中国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的维新派在为改革而奋斗的时候,就常常引用英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作为楷模。

2、议会制在美国的变异发展

美国最初是哥伦布发现的新大陆,在西方早期殖民过程中,美国本土居民受到迫害,而来自欧洲的移民迅速将西方的文化、思想、政治制度以及生活方式带到这片大陆。

17世纪初,英国开始向北美殖民。最初的北美移民主要是一些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艰苦的工人以及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1620年,他们乘“五月花号(Mayflower)”到北美并在船上制定《五月花号公约》。在11月21日于普利茅斯上岸,清教徒与41名自由的成年男人签署共同遵守《五月花号公约》。内容为组织公民团体;拟订法规等。奠定自治政府的基础。

18世纪中叶,英国在美洲的殖民地与英国之间, 已有了裂痕。殖民地的扩张,使他们产生某种自觉, 自觉到英国的迫害,而萌生独立的念头.1774年, 来自12州的代表,聚集在费城, 召开所谓第一次大陆会议,希望能寻出一条合理的途径, 与英国和平解决问题,然而英王却坚持殖民地必须无条件臣服于英国国王, 并接受处分。1775年,在麻州点燃战火, 5月,召开第二次大陆会议, 坚定了战争与独立的决心,并起草有名的独立宣言, 提出充分的理由来打这场仗,这也是最后致胜的要素.1776年7月4日,宣告了美国的独立,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在费城乔治·华盛顿发表了《独立宣言》。《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地阐明,一切人生而平等,具有追求幸福与自由的天赋权利;淋漓尽致地历数了英国殖民主义者在美洲大陆犯下的罪行;最后庄严宣告美利坚合众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独立宣言》的思想来源于对英国的《权力法案》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的探索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的发展进步。在经过南北战争之后,美国终于建成了一个联邦制的统一的国家。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核心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原则来源于洛克的分权思想,目的是为了通过分权达到互相制衡,避免权力过分的集中于某个个人或组织。

二、英美两国议会制的结构功能比较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英国全国被划分为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legislative authority)。议案(bill)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实际所在地是华盛顿特区国会大厦,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议员总数为535人。参议员(senator)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州 2 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 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 2年改选1/3,连选得连任。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人数固定为435名,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 2年,连选得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国会议员代表其选区的选民,但是最为一个整体代表整个国家选民,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与人民的行为。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如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主持下工作。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

三、英美议会政治地位的比较

在君主立宪制的英国,名义上国家是国家元首;现实生活中有内阁和首相专权之说;但在法律上,议会拥有至尊至上的地位。

英国宪法赋予了议会“卓越的和绝对的权力”。议会的至尊地位首先体现在它所拥有的立法权上。理论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可以修改、废除任何现有的法律,可以制定、修改、废除具有宪法性的法律。除了立法权外,议会至尊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行政上,议会下院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内阁和首相都产生于下院,下院是通往政治权力的必经之路。第二,在财政上,议会下院控制着国家的财政命脉。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议会可以向地方授权也可以收回权力。

议会至尊,是指其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为所欲为。并且这种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任何宪法性文件的规定,仅是一种习惯的表示,是人民对它的默认。议会实际上受到许多约束:首先,它要受到英国多数选民意志的约束,它不得制定任何违背英国国情的法律;其次,它要受到公众舆论的约束,不能通过将会遭到公众普遍反对的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即使通过了也难以执行下去;再者,它也不能通过与国际法相违背的任何法律,比如英国议会不能通过与欧盟的法律相冲突的任何法律。

英国议会的至尊地位还体现在议会的特权上。为了维护议会的权威和尊严,也是为了使议会能够不受妨碍地工作,必须给予其特殊的保护,这种保护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议会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定权力,就是议会特权。英国议会两院所享受的特权大体相近。这种特权既适用于作为整体的议院,也适用于议会的工作人员和每一位议员。英国议会特权包括:议院言论自由、议会成员被召集与会的优先权(这也意味着议员享有在民事案件中免受逮捕和免除在陪审团中服务或被迫出庭作证的权利)、上/下议院各自作为整体,有接近国王的权利、上/下议院有控制它自己的工作进程的权力、确定议院的合法资格并在此基础上宣布席位空缺的权力、对任何人破坏议会特权的行为作出惩罚的权力。就下院来说,对维护其尊严、保护它能正常工作来说,较有意义的特权有五项,这就是:议院言论自由权、议院不受逮捕权、议会自主管理权、议会的惩处权和议会拜谒国王权。

政府在决策、立法、财政上也逐渐起主导作用,议会只起着配角作用。首先是决策,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决策范围日趋扩大,技术性也越来越高,与之相应,政府部门有所增加,专业型也增强,而议会则没有这种相应的变化,因而难以适应决策的需要。尤其是议会的工作特点也不适合作出高效率的决策。于是,内阁和政府就自然成了决策的中心,议会也逐渐失去了对政府决策的干预能力。虽然议会已经成为政府的“奴仆”,但毕竟议会拥有法律上的至尊地位,就与政府的关系来讲,议会在政治生活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美国实行分权制衡原则,因此美国的国会的权力受到总统和最高法院的制约。根据美国宪法,国会拥有两大类权力:立法权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国会通过的法案必须通过总统的审批才能成为法律,总统拥有对国会所通过的法案的否决权。国会的立法必须符合美国宪法的精神。国会在立法权、财证权、人事任命权,弹劾权,条约批准权,否决之否决权和调查权等方面拥有对政府监督和制约的能力。

英国的政府首脑是由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并在议会中选择本党议员组成内阁,从议会中产生的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得不到议会信任时,或集体辞职,或解散议会,议会和政府有着很强的亲和力,而且女王在英国议会中享有声誉性的地位。而美国国会和总统领导的政府各自分立,由选民分别选出。国会与总统领导的政府各有自己的任期与职责,总统对人民负责,不向国会负责,国会没有要求政府辞职的权力,也没有蒋总统免职的权力,国会不想总统负责,总统也没有解散国会的权力,国会和总统彼此独立,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更没有从属关系。

四、英美议会的国际政治地位的比较

前面两点都是从国内政治地位出发,最后一点说说英美议会的国家政治地位的比较。一个国家的国际政治地位实际上是这个国家国内政治的延伸。在一战之前,英国作为老牌殖民帝国和海上殖民帝国,它所拥有的国际政治地位是非同凡响的。根据英国议会的运作原则,那么英国的对外政策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英国的议会的决策,但是随着英国的国力在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就开始衰落,它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也大不如前。相反,美国却在二战中获得暴利,冷战后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超级大国,在美国的wasp文化的影响下,美国希望能够担任“世界警察”的角色,事实也确实如此,而美国的国会却不如英国的议会能够左右美国的对外政策,美国的对外政策是由其政府也即总统掌控的。所以,英美议会在其国内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和政府的关系都决定了它们是否能在国际上拥有话语权。

2.英美议会制度比较 篇二

一、中国与英美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筹措管理制度比较

1. 教育捐赠基金组织机构比较

英美两国高校几乎都成立了专门独立的基金会来管理教育捐赠基金。基金会采用简便的注册制设立,内部董事会下常设有执行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基金管理投资部等专门机构[1],并聘请专业人士专职管理捐赠基金。

我国高校现已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型、市场运作型、委员会型、海外拓展型等多种教育捐赠基金会发展模式[2]。但总体来说,大多数基金会仍以行政管理方式为主,对外是基金会,对内则被当作一个职能部门来管理,人员受学校人事制度约束,专职专业人员普遍配备不足,机构独立化程度较低。

2. 教育捐赠基金筹措方式比较

美国高校所获教育捐赠的类别众多,不仅包括现金捐赠,还包括有价证券捐赠、信托捐赠、遗赠、延展捐赠、企业对等捐赠等。在获取这些捐赠的渠道上,美国大学采取了多样化的筹措方式,如年度捐赠、公司匹配捐赠、计划捐赠、纪念或庆祝捐赠等[3]。美国大学这种灵活的高教捐赠筹措制度,吸引了不同类型的捐赠者。

英国高等教育的捐赠主体主要有个人、公司企业及慈善基金会与信托机构。个人捐赠者一般以自发捐赠或小额现金捐赠为主。公司捐赠则除了现金外,还包括提供公司设备的使用权、提供专门知识建议、开展工资扣除捐赠计划等。近年来,英国的许多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出现了以交换共享知识产权或研究成果为条件的捐赠形式。此外,英国目前约有8 800个从事捐赠活动的信托机构和基金会。2009年,这些机构共向高等教育捐赠25亿英镑左右[4]。

与英美高校的捐赠基金筹措方式相比,我国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的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现金和有形资产捐赠。同时,大部分基金会只开通了银行账号捐款和现场捐款这两种渠道。此外,我国大部分高校基金会主要瞄准的潜在捐赠对象是校友,却忽略了对公益基金会、社会团体、其他个人等的发掘。

3. 教育捐赠基金筹措激励比较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高等教育捐赠,美国政府制定了一整套激励制度。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实施配套资金政策。个人对大学捐赠,美国政府为捐赠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也归捐赠者所有[5]。第二,实行税收激励制度。按照美国税法规定,对于个人捐赠者,高等教育捐赠可帮其降低税收档次; 对于企业若捐赠给高校或符合规定的研究机构,用于生物、物理和应用科学的教育、研究和科学实验的,超出比例的捐赠可以向后结转,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予以扣除[6]。另外,美国还规定教育捐赠免征遗产税。

在英国,教育捐赠有多种渠道,如英国文化委员会提供的奖学金,皇家学会提供的奖学金及教学公司项目等,学校得到这些赠款无须纳税。同时,一些基金会对高等教育的捐赠也无须纳税。此外,政府还鼓励个人以提供奖学金名额、捐赠上市股票和建筑物等方式捐赠,该部分实行税收减免制度规定。

尽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制度法规中有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教育进行捐赠。但与英美发达国家相比,对于国内企业捐赠者而言,捐赠税前扣除比例较低。现行税法“捐赠人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也过于严格。同时个人捐赠者尤其是小额捐赠者,知晓税收优惠政策制度的程度也较低,而且我国还未开征遗产税。

二、中国与英美高等教育捐赠基金运营管理制度比较

1. 教育捐赠基金运营投向比较

美国各高校的基金会都留有一笔数额较大的留本基金。按照其基金会管理制度规定,留本基金的投向基本是由基金会提出意向,最后由校董事会决定,并且留本基金一般不能拿来投资。而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则由基金会聘请金融专家来运作,如投资上市股市、高风险资金、入股房地产等。总体来说,美国大学捐赠基金的投向体现了公益性与效益性、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英国大学的基金会在运营投资目标上,进行了定性规定,如英国牛津大学的投资目标是“在分散投资的基础上,运用我们的竞争优势,为大学提供资金并为后代保留资金的购买力”。在此基础上,以牛津为首的英国大学基金会进行了相对保守的运营投资,一般持有现金比率达8% —9% ,房地产配置比率超过30%[7]。

而我国大学由于管理体制、基金规模等方面的原因,基金投向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依靠利息来获取投资收益,基金的运营投向还远未达到完全规范的程度,整体缺乏灵活性与效益性,总体收益率较低。

2. 教育捐赠基金运营使用比较

英美两国大学的捐赠基金使用,主要取决于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赠基金的类别。一般来说,根据捐赠人意愿和高校实际需要,用于下列领域: 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图书资料、提供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举办学术会议、支持教师学术研究和颁发教学金、学校博物馆等。

在高等教育捐赠基金投入使用方面,我国大多数高校仍主要将基金投向本校的硬件建设项目,对影响高校质量提升的核心竞争力的软件建设方面,投入明显不足,如鼓励学术研究和发展、自主教学科研创新项目、资助优秀学生等。

3. 教育捐赠基金运营回馈比较

美国许多高校都制定了捐赠回馈制度,以激励捐赠者的积极性、自豪感以及加强其与学校的紧密联系。如美国高校实行命名捐赠制度,在校名、院名、奖学金名称,甚至办公室、教室、休息室等地方随处可见捐赠者名字。有的则对捐赠者授予荣誉称号,如斯坦福大学根据捐赠基金额度等级,对捐赠者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其具体包括: 校董会、遗赠荣誉团体、1853荣誉团体、忠诚基金[5]。

英国高等教育也十分重视回报捐赠者。其经常采用的方式有: 授予荣誉头衔、身份、在实物上题名、报告捐赠使用情况等,有时也会邀请捐赠者参加学校举办的捐赠者聚会等相关活动,并在校方的各项报告中予以致辞感谢等。

中国高校近年来在捐赠基金回报方面,也开始实行捐赠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奖等做法,但大多数还没有形成制度规范,荣誉称号颁发随意,捐赠回馈内容少,形式简单,平时与捐赠人沟通较少,并不能稳定地给予高等教育捐赠人有效的回报。这使得捐赠回报常随着某项活动的结束而逐渐消亡,从而增加了捐赠基金的不确定性和临时性。

三、中国与英美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监督管理制度比较

1. 捐赠基金监管比较

英美两国高校的教育捐赠基金会,有一整套的教育捐赠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不仅对机构的日常运行,如捐赠宣传、捐赠接收、捐赠审核、捐赠估价、基金投资管理以及人员职责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还对监管主体、监管程序、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责任等监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了这些内部监管约束外,教育捐赠基金会还接受来自行业组织的外部监督。

与英美大学相比,我国高校的基金会虽有的设有监事会或监事,但还缺乏较完善的监管机构、监管手段与监管责任的制度规定,监管机构职责不清晰,捐赠监督机制不到位。并且,由于我国高校教育基金发展历史较短,也缺乏教育捐赠基金社会监督制度规定。高等教育捐赠工作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即“政府监督、独立的评估机构监督、媒体监督以及来自捐赠者本人的监督”[8]。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相关法律至今仍是一个空白点。

2. 捐赠基金信息披露比较

英美高校的捐赠基金会均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在捐赠基金会网站上,会向社会公布基金会年度财务运作状况、每笔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甚至历年的年度报告。此外,捐赠人还可通过登录其专属的网络平台,随时了解捐赠基金的使用情况。基金会也会不定期向捐赠人邮寄基金使用详细情况说明,使捐赠人信任放心。

目前,我国对高校捐赠基金资产和基金会活动的年度审查的披露,还缺少统一的制度规定,部分高校捐赠基金会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不向社会公开,信息披露不到位,透明度不高。如在国内已有的100多个大学捐赠基金会中,较少有大学的基金会主动披露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财务信息,履行公开告知义务。这种处在黑箱或半黑箱操作状态下运行的教育捐赠基金会,往往将发生私自挪用、侵占、克扣捐赠款物的行为。

四、英美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与英美国家在社会制度、高等教育体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上存在明显差异,但上述英美国家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的做法,对我国当下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1. 建立独立专业的管理机构,扩大筹资规模,完善捐赠激励制度体系

英美两国高校的教育捐赠基金会都是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也有专业的筹资运营管理人员负责,上下协力,工作效率高。我国高校也要尽快建立独立的教育捐赠基金会,构建内部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权责分明的治理结构,成立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综合服务等部门。同时还要制定选聘从事教育捐赠管理专业人员的选拔制度、考核制度、聘用制度等规定,从而挑选出一批专业人士从事捐赠基金的筹措、运营与管理。

英美高校采取的灵活多样的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筹措制度,是值得我国高校学习的经验。我国高校应积极研究捐赠基金筹资策略和筹资方式,进一步加大捐赠宣传力度,针对校友、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社会其他民众等不同类型的捐赠对象,设立电话募捐、网络募捐等多种捐赠渠道,允许遗嘱、人寿保险、信托基金等多样的捐赠类型,以获取更多的捐赠基金,从而扩大筹资规模。

此外,我国政府还应学习英美国家,为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捐赠高等教育基金的行为,制定更优惠的激励政策和法规体系。如在社会民众中加大宣传和普及高等教育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 将现行制度中捐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比例提高到年度利润总额的15% ,并允许在一定年限内摊销; 规定高等教育直接捐赠人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对数额较大的遗产开征适当的遗产税等,从而激发社会各界的高等教育捐赠热情。

2. 提升教育捐赠基金运营效率,平衡捐赠基金使用,制定基金回馈制度

高校教育捐赠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通过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借鉴英美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成功经验,我国高校教育捐赠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基金进行分类管理,分析市场风险和机遇,制定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在保证基金本金不受损的前提下,投资证券、政府债券、企业股票等,以期获得市场平均回报率。

在高等教育捐赠基金运营使用方面,我国高校应学习英美高校,平衡高校捐赠基金的软硬件支出使用比例,针对目前我国高校软件建设支出不足的现状,加强捐赠基金对高校教研创新、优秀人才培养等软件建设方面投入的制度规定。

同时,我国高校还应如英美高校一样,制定一套有吸引力的捐赠回馈制度。如严格规定授予捐赠者名誉学位或称号的标准,对符合标准的捐赠者授予名誉博士等称号; 规定高校可定期向捐赠者无偿提供技术、产品和经济方面的信息技术服务; 或者当高校研究成果向社会有偿转让时,捐赠者可优先获得转让权等,以促使各类捐赠者将高等教育的社会捐赠事业长期而稳定地开展下去。

3. 强化监督制度,增强捐赠信誉

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是保证高等教育捐赠的最有效方式。英美高校之所以可以募集到众多的捐赠基金,与其完善的监督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我国高校捐赠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快制定《教育基金会章程》《募捐工作程序》《财务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人员,如违规筹款、非法挪用基金等予以制裁,从而落实管理制度规定。与此同时,我国高校捐赠基金会也应制定和完善捐赠外部监管的规定,认真接受专业会计事务所、民政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监督,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从而保证基金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高校教育捐赠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基金会的管理者应向英美高校学习,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途径等形成制度化规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设立基金会网站、年度报告、邮件、接受官方调查、民间咨询等渠道,将年度财会报表、审计报告、年度收支和明细账、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进度等信息,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各界的质询和监督,增加公众的信任。

摘要:规范化的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是高等教育管理质量提升的重要内容。与英美国家相比,我国在捐赠基金筹资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通过借鉴英美国家的先进经验,得到相关启示:建立独立专业的管理机构,扩大筹资规模,完善捐赠激励制度体系;提升教育捐赠基金运营效率,平衡捐赠基金使用,制定基金回馈制度;强化监督制度,增强捐赠信誉。

3.独联体国家议会权力比较研究 篇三

关键词:独联体;议会;两院制议会;一院制议会

议会,这个古老的西方国家机关在经历了不同社会形态的磨砺后,其实现民主、控制和监督政府的职能被普遍认同。独联体国家在民主共和的改革进程中,也紛纷模仿西方国家建立自己的议会模式。尽管由于历史因素,各成员国议会在职权等方面有许多共同特征,但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笔者将进行比较分析,勾画出其议会制度的大致框架,以期对我国宪政建设有可鉴之处。

一、独联体国家议会制度概述

在苏联剧变和解体过程中,其加盟国的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政权内部结构也相应变化了。虽然各国都在追寻西方的民主共和制度,设置议会以保障民主和权力制约,但道路选择却不尽一致。从宪政地位角度看,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这两国建立的是美国式的总统制议会;摩尔多瓦在改革后由半总统制议会变为议会制议会;其他九国则建立了半总统制议会(以俄罗斯为代表)。从组织结构看,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四国实行两院制;乌克兰、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实行一院制。阿塞拜疆比较特殊,其宪法规定在国家统一之前暂行一院制,将来条件成熟则采用两院制(下面比较时将其暂时归入一院制国家)。而土库曼斯坦则形成了既非一院制又非两院制的特殊模式。除此之外,各国议会制度在具体结构、产生方式和职权范围方面都有不同之处。下面将进一步具体分析。

二、独联体国家议会的职权范围

在独联体国家,议会一般独具有决策、立法、监督、人事以及财政等方面的职权。不过,因为国情不同,各国议会的具体职权范围和分工差别也很大。下面我们首先介绍和比较两院制议会的职权内容。

(一)俄罗斯议会的职权

在俄联邦议会两院既有各自的专有权限,又有共同权限。联邦委员会的专有权限包括:①确定总统选举权;②对总统部分职权(如战时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实行权)的监督权;③对部分公职人员(包括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的任免权;④联邦主体间疆界变更的批准权。国家杜马的专有权限包括:①对俄联邦政府主席任命的同意权;②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权;③对部分公职人员(如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审计院主席、人权问题全权代表)的任免权;④大赦权。两院共有的权限包括:①联邦法律的通过权,联邦宪法第3~8章的修改权和第1、2、9章的修改建议权;②对政府的财政、维护人权情况的监督权;③举行议会听证会权,质询权;④弹劾总统权。但是,即便是共有的权限,两院也有不同的分工,发挥不同的作用。比如:联邦法律和宪法修正案由国家杜马通过,联邦委员会则拥有对此表示赞成或否决的权力;国家杜马有权对总统提出其反右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联邦委员会则有权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弹劾总统的决议。“根据这种体制,议会上院即联邦宪法委员会实际上对议会下院即国家杜马起到了某种‘制动器’的作用”。

(二)白俄罗斯议会的职权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下院代表院的管辖范围主要为:①审议法律草案;②确定总统选举;③对总统任命总理表示同意;④听取政府总理的施政纲领并予以批准或否决;⑤审议对政府的信任问题或对政府进行不信任表决;⑥提出关于总统叛国或犯罪的指控,根据上院决定罢免其职务;⑦接受总统辞职。上院共和国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①批准或驳回下院通过的法案;②对总统任命的部分职位表示同意;③选举宪法法院部分法官;④选举中央选举与公决委员会部分成员;⑤撤销地方代表机关的违法决定并在其严重违法时予以解散;⑥审议下院对总统的指控;⑦审议总统的紧急状态令。同俄罗斯相比,白俄罗斯上院职权下院相对较小。下院不仅有权决定总统选举事宜,而且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罢免总统。不过对下院职权的行使也有相当的限制。比如:下院只有两次否决总理纲领才意味着不信任政府;只有在政府市政纲领被批准一年之后,才有权提出政府的责任问题,对政府进行信任表决等等。

(三)哈萨克斯坦的议会职权

在哈萨克斯坦,其议会职权则划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由两院以联系会议方式共同行使,大致包括:①根据总统建议修改、补充宪法,通过、修改和补充宪法性法律;②对政府预算、施政纲领进行监督或对政府表示不信任;③复议和表决总统驳回的法律,或授予总统一年立法权;④提议举行全民公决;⑤解决战争与和平问题;⑥部分人事任免权等。第二部分职权由两院按照先下院后上院的顺序进行,主要包括:①通过法律;②规定解决行政区划问题的程序;③宣布大赦令;④批准或废除本国签署的国际条约等等。第三部分是两院均有但单独行使的职权,主要涉及各自的内部人事任免以及内部组织事物。第四部分是每院专有职权。上院的专有职权主要就是对部分人事的决定权以及审议下院对总统的指控并将结果提交两院联席会议审议。下院的专有职权主要是部分人事决定权、对部分法案的审议和决定权、对总统的叛国行为提出指控以及宣布例行的总统选举和确定非例行的总统选举。

(四)吉尔吉斯斯坦的议会职权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规定的议会职权相对简单。它首先规定两院共有职权主要包括:质询权、立法权、解释法律权、变动国界权相互批准对方通过的法律权以及部分人事决定权等等。其中立法会议专有权限主要包括: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批准实行紧急状态和军事状态;解决战争与和平问题及武装问题;颁布大赦令;监督政府年度工作;提出罢免总统的指控等等。人民代表会议的专有职权主要有:监督国家预算;解决行政区划问题;确定总统选举及罢免总统职务;对总理进行信任表决等等。总体说来,上院即人民代表会议的权限略大于下院即立法会议。

(五)一院制国家的议会职权

在乌克兰,其“最高拉达的权限范围很大,居独联体各国之首”。主要包括:修改宪法和通过法律;批转或废除国际条约;确定全民公决和总统选举;对总统进行弹劾;监督国家预算;广泛的对经济、社会、外交、军事等问题的决定权;确定例行和非例行的地方自治机构选举;监督内阁和总统工作等等。另外,乌克兰议会所拥有的人事权和质询权范围远远广于其他独联体国家,比如:国有财产基金会主席、国际广播电视委员会主席、国家银行董事会成员等职务的决定权等许多人事权是其他国家议会没有的。对地方自治机关领导人、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发出质询,而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这也是独联体绝大多数国家议会所没有的权力。同时,其议会也有权审议内阁责任问题,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不过议会一次例会期间和批准内阁施政纲领后一年内,审议内阁责任问题不得超过一次。

摩尔多瓦宪法只规定了议会的基本职权,主要包括:通过法律、决议和决定;确定全民公决;解释法律;监督政府;确定外交、人事、军事等问题;通过大赦令,依法停止地方公共管理机关的活动。当然,其议会也有权弹劾总统,有权对总统提出的总理候选人进行信任表决,质询政府及其成员,讨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而且议会还有权重新审议宪法,这点比较独特。最重要的是,其宪法规定政府对议会负责,着是独联体其他国家宪法没有规定的,充分体现了其议会制政体的特点。

阿塞拜疆宪法将议会职权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先确立了议会职权的一般原则,第二部分规定议会管辖的问题。这是比较独特的设计。前者笼统规定了国家、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后者则相对具体的规定了议会职权,主要包括行政区划、大赦、批准总统命令、弹劾总统、解决对内阁的信任问题、确定全民公决、成立检察院(此部分职权由其单独行使)、设立驻外代表机构、监督预算、决定部分重要人事问题、决定重要军事问题(此部分职权由议会根据总统建议或请求行使)等等。由此看来,议会受总统的牵制很大,其“宪法权力实际上并不是很大”。亚美尼亚议会受制于其他权力机关,特别是国家总统。比如解决宣战、大赦、国际条约、央行行长任命等重大问题,必须根据总统建议;决定国家预算和行政区划问题必须听取政府建议;停止总统的重要命令和措施以及罢免其任命的宪法法院法官必须获得宪法法院的支持;如果在宪法法院成立后不能任命院长,则由总统任命。当然,议会也有质询权、对政府表示不信任权。但是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且,它也不拥有对总统任命总理的同意权、修改宪法权、确定全民公决权。可以说,亚美尼亚议会相对于其他成员国来说,其手脚被其他机关尤其是总统束缚得很紧。

格鲁吉亚议会也无权确定全民公决和修改宪法,只有权将宪法修正案提交全民讨论。不过,其人事权力较大。它可以根据总统建议或推荐任命或罢免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监察院长和任命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以及罢免国家银行全体董事等等。而且,议会有权否决总统任命的政府成员和提出替代人选,这是其他成员国所没有的特色。另外,其议会只有权批准或废除国家签署的部分重要国际条约和协定。这也是一大特色。

土库曼斯坦的议会制度是独联体国家最特殊的,其议会的职权划分较为奇特。其人民委员会由总统担任主席,拥有通常议会的职权。但它是以决议而不是立法方式行使诸如立法、确定全民公决、制定议案、变动国界和行政区划、批准或废除条约、解决战争与和平问题等方面的权力。“由于建立和实施这样一种特殊机制,土库曼斯坦议会的职权范围极为有限”,主要包括:通过、修改、解释宪法和法律;确定总统、议会选举事宜;监督政府及对其表示不信任;赞同或否决对最高司法机关负责人的任命;监督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及合法性、解决总统因病而提前解除职务问题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独联体各国为了成功转型而作了很大努力。在议会制度上面,他们在克服苏维埃的某些弊端的同时积极引进西方的经验和做法,并且也都十分重视走自己的民族发展道路,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模式。由于各国处于社会转型的不稳定期,它们都赋予了总统相当大的权力以保证国家的稳定。但是也没有忽视议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努力避免高度集权和专制的危险。另外,各国现行宪法也具备了过渡时期的特点,它们的议会制度也必然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邢广程,潘德礼,李雅君.俄罗斯议会[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3]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5] 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社区民主评议会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增强居民民主自治意识,切实保障社区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民主评议会制度。

一、社区民主评议会的涵义

社区民主评议会是指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全面或某一单项工作、政府在社区的有关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做出相应的书面评定意见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接受居民对社区工作的审查和考评,以推进社区民主监督,促进社区各项工作。

二、社区民主评议会的内容

1、完成社区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2、承诺的履行工作职能和完成工作的情况;

3、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4、其它有关社区建设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社区民主评议会的参加人员

评议会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负责召集,成立评议小组(人员确定15-20人),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评议组长。设书记员一名,负责会议记录和有关业务工作。评议会原则上于每年年底进行综合评议或某项工作终了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专题评议和考查评议等不定期的评议方式。对社区工作者的评议,还可以采取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扩大会议进行评议的方式。

四、社区民主评议会的召开

评议小组成员由社区居民、社区党员、辖区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当是本社区内具有较好政治文化素质、熟悉相关业务、能正确判断事物、能积极发表意见的居民代表或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五、社区民主评议会的一般程序

(一)准备阶段

1、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确定参加评议人员,成立评议小组,确定书记员。然后进行分工,并确定不定期的专题评议和考查评议的方式、内容;

2、被评议对象于年初向社区居委会递交全年工作计划;

3、年底进行综合评议前,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于15日内递交工作总结;

4、评议小组在收到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总结后,组织评议人员进行考查调研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会议程序

1、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召开综合评议会议,听取被评议对象在工作绩效、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方面的总结汇报;

2、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点评,形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评定意见须经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三)后续工作

1、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在评议会召开后的三日内,将评议结果反馈给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并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上或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5.浅议会计委派制度审计监督的作用 篇五

会计委派制是目前人们十分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采用会计委派制度能够从组织形式上保证会计人员在不受企业行政和经济制约的条件下开展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的理财监督作用,从而有助于解决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在国民经济决策中的作用。

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认为会计委派制实行后,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就有了充分的保证。例如,在会计委派制下如何既能保持会计队伍的相对独立,又能保证会计人员的廉洁自律;如何让会计人员坚持独立性、不受企业行政干预、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的质量要求,等等。无论采用企业内部会计制,还是采用企业外部会计制,企业会计的基本职能仍然是会计核算和监督,因此,在会计委派制下仍然需要和加强对会计的审计监督。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的内审监督,第三十一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第三十三条的政府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必须加大力度贯彻实施。

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在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不一样,但就其对会计工作有序运行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来说,应是一致的`。因而,在会计委派制下,加强各种审计对企业会计监督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会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1、会计委派制――政府推动、时代要求

会计委派制是我国政府极力推动的结果,目的在于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日渐分离,经理人员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并且完全控制了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违规经营,随意篡改财务报告,导致了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监督乏力,会计秩序混乱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 社会调控和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尚未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警察的作用,约束与惩戒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有序性和会计信息

的真实性。为此,政府决定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试行会计委派制,是必要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为会计委派制的提出与推行提供了直接的驱动力量。

2、会计委派制――悖论研究、理性探讨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既有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也有企业外部控制的问题;既有观念变化的因素,也有体制变革的原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会计群体行为失控,会计定位存有偏差,会计法规体系不健全等都会导致信息失真。所以会计委派制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是必须探讨的。

3、会计委派制――现实选择、审慎推行

笔者认为政府应该有条件地审慎推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会计监管的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会计委派制是在产权制度缺损、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和外部经济监督不力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认为只要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国家作为公法人所导致的国

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依然存在,会计委派制就会继续存在。 目前进行会计委派制的试点是必要的。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根治社会腐败,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种见效快、费用省的好办法。但这不是长久之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全球经济一体

6.英美议会制度比较 篇六

度的不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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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

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都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由定期选举的代表或议员组成,都属于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下面对此进行比较分析。

【问题解析】

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建国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实行一院制,而不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两院制。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多年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依法实行差额选举。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或者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目前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有280多万人。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民族、各行业、各阶层、各党派,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均有相当数量的工人、农民代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代表占总数的18.4%。为保证国家的权力真正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议案、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

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国选举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多,不便经常开会议事,根据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175人,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5人。中国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也设立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通过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代表大会相同。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各项议案实行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的修改,须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旁听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如果他们对常委会正在审议的议案有意见,可以书面向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召开常委会会议时,按照公民报名顺序,确定旁听人选。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这也是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体现。

图: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的主要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二者都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从形式上看,都是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都是属于是一种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制。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经济基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议会制则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工具。

第二,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利益,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体是人民。西方议会制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利益关系的场所。议员由竞选产生,竞选则以金钱为后盾。议员不对选民负责,不受选民监督,选民无权撤换议员,议员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

第三,二者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有权组织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这些机关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外,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制约。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全权性的地位,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西方议会制一般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彼此平衡,以便协调和平衡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民主制的根本区别还在于,它们是不同的政党制度生存和竞争的制度空间。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西方国家实行多党竞争制度。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多党地位平等的多党竞争制度需要不同的政党生存和竞争的制度空间。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相适应的政党活动空间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与西方多党竞争相适应的政党活动空间是议会民主制。在目前阶段,在中国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根本的重要政治意义,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所必然要求的政党活动空间的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具有了根本性的地位和意义。

【问题拓展】

人大副秘书长周成奎谈: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西方议会制的异同。

中国的人大制度和西方的议会制有哪些相同的地方呢?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当然也借鉴了西方议会制的许多做法。比如西方议会制是一种代议制的政治制度,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一种代议制的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不可能由十几亿人民直接来行使国家的权力。因此我们采用代议制,也就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再由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一点与西方议会制有相似之处。另外,从它的职权来讲,也有相同的地方,比方说,一般西方议会都是立法机关,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也是一个立法机关,当然它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机关。所以,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借鉴了西方议会制的很多做法,但它主要还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的。

中国的人大制度和西方的议会制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西方一般采取“三权分立”的制度。也就是说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间互相制约;而中国的人大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不一样,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还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力,还可以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及监督国家其它机关。所以人大制度重要的一点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是不一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怎样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比如说中国的国务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它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它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这与西方的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关系是不一样的。

全国人大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受谁制约呢?按照我们宪法的规定,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们这样一个制度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最终保证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为什么中国实行“一院制”而不实行“两院制”呢?这也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西方国家一般是因为联邦制或因民族问题而采取上、下院制或联邦院、民族院制。而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地方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工作的,因此我们实行的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央和地方积极性的做法,所以不搞联邦制的上院、下院。另外,关于民族问题,中国历史上就有各民族杂居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回族较多一些,但回族不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很多省都有回族,这就决定了我们要搞民族自治而不搞民族自决,所以没有必要搞民族院。因此实行“一院制”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的,这与西方议会制度也是不同的。

7.浅议会计制度基本原则的完善 篇七

摘 要 为了规范国内会计行业管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国于2002年12月在总结国内会计工作经验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自《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以来,我国的会计行业日渐成熟,越来越显示出新会计制度的优点。究竟新的会计制度和旧的会计制度在基本原则方面有什么不同呢?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制度的比较,谈一谈会计制度基本原则的发展。

关键词 会计制度 基本原则 完善

新的会计制度自2002年12月29日发布,截至2004年,彻底废除旧的会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了,新旧制度相比,在基本原则方面新制度显得更加完善。对新旧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比较分析,深刻领会基本原则发展背后的精神实质,以便更好地做好会计工作。

一、新提出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把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会计人员在这个原则要求下,就要进行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充分尊重经济实质,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上的经济事实相一致。虽然经济多元化了,表现形式也相对复杂了很多,但是,我们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其信息实质上是反映经济事实,不是反映这种现象代表的经济形式,我们会计事务中涉及的权益法、合并会计报表就是例证,也就是母公司在子公司拥有的权益资本虽没有超过半数,但是,母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对子公司或者被投资的经济实体实施控制时,被控制的企业也被纳人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

二、谨慎性原则进一步加强

在原来的会计制度中,对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是这样的: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然而,在新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是: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秘密准备。两者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在新的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更加具体和细致。体现在具体会计核算中就是对或有事项中的负债进行确认,计提各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滥用谨慎性原则。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计提各种财产减值准备。主要是做好计提存货、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应收款项的坏账、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减值方面的准备。二是谨慎对待或有负债情况。在日常工作中要特别关注并及时反映或有负债的相关情况,《企业会计制度》中专门针对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三是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了调整,可以使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计算。四是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可以在发出库存货物计价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我们实行谨慎原则,是要对不确定的因素做出合理的、科学的估计,在估算的时候要特别谨慎,保证既不要忽视一些因素对资产的影响,也要做到不多计资产或者收益,对企业的负债情况和费用情况也要如实计提,不能少计。在具体工作中,绝不能滥用谨慎原则,要有效地防止以谨慎性原则为名,任意计提各种准备。

三、重新修正了历史成本原则

新的会计制度中是这样规定的:“各项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这样把对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明确地提出来,其本质上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可以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对企业的资产或者收益进行计价。企业的工会制度中仅仅对计提应收帐款的坏帐准备做出了一些规定,企业的股东大会制度对收款坏帐、短期投、长期投资减值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新的会计制度对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了重新修正,也是目前会计工作的客观情况的必然要求,是为了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为企业的更好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信息保障。我们知道,当企业的一项资本发生减值,发生减值的部分就不能给投资者或者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从这方面来看,这部分资产已经不能算作资产了,因此,应该及时的计提减值准备。这是谨慎性原则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是准确、客观放映经济状况的实际要求。

四、相关性原则进一步完善

原来的会计制度中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就这一问题的规定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这样的规定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体现了提供企业会计信息的真正目标是为决策服务的,也就是提供的信息要对决策有用,不是满足某个方面的要求,其需要是更加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也是包括多个方面的,不仅是企业的管理者,也包括与企业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政府部门、投资者、企业职工、社会公众都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因此,要求我们在进行会计信息采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全面,尽量使所提供的数据能够满足各个方面的需求。

五、进一步强调重要性原则

新的会计制度强调重要性原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和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在很多会计实务中都运用到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每个企业确定自己的重要事项,进行核算和披露,而对重要事项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也给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结束语

会计制度中,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工作的重要规范,在新的会计制度中,对原来的基本原则进行修改、补充和加强,是为了更加适应当前的经济状况。我们只有充分把握了会计制度中基本原则的实质,才能把会计工作做得更好,从而为企业发展和管理者进行决策提供更加准确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冯义秀.企业会计制度导读.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7.8.

[2]谢华.谈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四川会计.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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