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城区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2024-10-27

团风县城区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精选4篇)

1.团风县城区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篇一

临沂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具体区域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违法建设定性]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临沂市规划局是临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权,日常城市规划管理权、违法建设的认定权;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监察、国土、住建、房产、园林等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有配合协助义务。

第五条 [管控原则] 管控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守土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

第六条 [绩效考核]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七条 [协调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八条 [群众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行为具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城市管理部门设立24小时举报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属地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其辖区范围内管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控制和强制拆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管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函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组织强制拆除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内单位和村(居)民进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部门责任] 市规划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函告该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等基本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在工地显要位置设置建设工程项目公示牌,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在三日内制作违法建设认定书,送达市城市管理局,并函告相关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在查处建设案件过程中,发现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三日内函告市规划局,商请对违法建设的性质予以认定;市规划局在收到城管局商请认定函后,三日内将违法建设认定书送达城市管理局,并函告相关部门。

市住建委对已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暂停招投标行为,予以通报,按法程序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依法收回已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房产局对房地产开发中的违法建设项目责令房地产企业停止预售商品房,依法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停止预售决定公告张贴,按法定程序降低或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属单位、个人违法建设项目的,不予颁发房产证。

园林局发现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绿化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函告城市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对已经认定或正在查处过程中的违法建设项目,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的用电、用水、用气,建设项目未办理合法手续前,供电、供水、供气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使用手续。

公安机关对暴力妨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 监察部门应及时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需要问责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属地巡查网络] 各人民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由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组织街道、乡镇按照路段具体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分类别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三条 [属地巡查网络] 乡镇(街道)应当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区,应当制订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控管。

第十四条 [规划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五条 [城管巡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主次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依法需要巡查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巡查] 住建、房产、国土资源、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七条 [巡查人职责] 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八条 [立案查处] 各巡查责任单位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在24小时内函告城市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对在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对在农用地、未利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在建城镇违法建设] 对在建的城镇违法建设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二)当事人建设继续施工的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或者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具体组织实施。监察、公安、规划、城管、住建、房产、土地、宣传、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违法建设] 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依法定程序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对于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公安、住建、房产、卫生、工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违法建设处理之一]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执法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设处理之二]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责令当事人采取限期改正措施。对需要拆除的部分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移送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包括下列情形:

(一)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开工建设,但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并取得审核同意的规划文件,已建工程不符合规划审批文件需要采取限期改正措施的。

(二)城镇建设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通过改建或拆除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的。

(三)依法需要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设处理之三]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书,对拒不履行拆除决定的,由城市管理机关移交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设处理之四]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的,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没收的实物交由规划部门确定使用性质后交财政部门统一处理。

违法收入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后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 用于计算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罚款依据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如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证明违法建设工程真实造价的,按照所提供的造价作为计算标准。

(二)当事人拒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准确证明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法定造价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之一]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社区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1年内连续2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由上级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办公室给予黄牌提醒;1年内连续3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给予红牌提醒。

经红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伤亡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之二] 规划、城市管理、国土、镇人民政府以及违法建设涉及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房产、园林、公安、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不履行协助查控违法建设职责,协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之三] 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和村居(社区)参与、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的,除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外,由监察部门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这项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2.茂名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篇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全市域范围。第三条 【违法建设定义】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但未取得的,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国土管理、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基本工作原则】 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目标考核、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建立长效机制)

第六条【有关执法部门的宣传、教育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国土、住建、规划、城管、交通、水务、林业、卫计、文广新、消防、工商、房产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过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规划、用地、施工、卫生、消防、文化经营、工商登记、房屋租赁等信息。

第七条【工作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成立各级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 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分别成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组织、宣传部门分管领导,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国土、交通、城管、公安、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协管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规划、国土、交通、城管、公安、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市查违办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信息互通平台;

(二)负责收集、整理、通报相关信息;

(三)负责跟踪、落实、督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四)督促完成目标任务并向领导小组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每季度对各地的查处工作开展一次明查暗访,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后进行通报;

(六)向市委、市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问责;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第九条【区级党委、政府职责】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

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查处联动机制,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查违巡查控管方案、健全查违网络、落实查违责任,对辖区内查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上级督办、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十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认真开展日常例行巡查控管工作,建立台账,并向所属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查违办报告责任区域每日巡查情况;

(二)及时拆除查处巡查发现、上级督办、下级报告、群众举报的在建违法建设。

街道办事处是其授权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认真开展日常例行巡查控管工作,建立台账,并向所属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查违办报告责任区域每日巡查情况;

(二)制止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及时配合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拆除巡查发现、上级督办、下级报告、群众举报的在建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巡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每日例行巡查工作(含节假日);

(二)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并在发现当日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积极配合有关执法主体和拆除实施主体对区域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拆除。

第十二条【各违法建设查处部门职责】 市直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制止或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一)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三)交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四)水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河道堤防两侧规定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违法使用林地的查处工作;

(六)住建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七)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涉及中心城区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广告设施等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管理职能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三条【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职责】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依据出警规则,迅速指派相应警力赶到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现场依法处置,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并依法予以处罚。

工商、税务、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文化、环保、安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许可中设置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的进行严格审核。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或注销。同时,应当统一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经营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违法建设查处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待接到该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完毕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义务】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按照拆除实施主体要求及时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停止供应水源、电源、气源;

(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予发布售房、宣传广告;

(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出售预拌混凝土;

(五)征地拆迁安置、房屋征收责任单位应当对拆迁、征收安置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法制、信访部门职责】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信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所采用的措施进行信访评估和预警。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配合调查取证、送达的义务】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工作。

第十八条【对违法建设举报的处理】 各地查违办和各有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有查必处、有案必结,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各地查违办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现场核查、取证,并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违法建设

查处部门后移交有关调查资料。查处部门为镇政府的,由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查违办移交。市信访局等单位以及“12345”热线在接到群众违法建设投诉后,要及时将投诉件转交相应的违法建设查处主体进行处置。

鼓励全社会通过举报电话等各种方式举报违法建设,倡导和营造全民自觉抵制各类违法建设的良好氛围,形成对违法建设群防群治态势。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建设举报,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九条【对移交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对各地查违办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调查资料应及时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移交的查违办书面申请按法定程序处理。在查处部门未确定之前,原查处部门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的控管措施。

第二十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 各地查违办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后如何处置】 凡发现违反土地、规划、交通、水利、林业、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建设的行为,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制订巡查、处置办法,及时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查违办。

第二十二条【对抢建的违法建设的处置】各地查违办交办查处的正在抢建的违法建设,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查封施工现场的程序】 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查违办,并按程序申请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经批准后,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辖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停止违法建设施工用水、用电、用气。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停工损失和费用等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查封施工现场后的监管】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后,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巡查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强制拆除的程序】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违法建设所在地的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拒不支付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六条【强制拆除现场物品的登记】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构筑物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对其物品逐一登记造册,并由相关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到场见证,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对移挪他处封存保留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相关违法建设查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对征地拆迁、房屋征收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问责】 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实行问责。具体问责工作由市查违办提请,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实施。

(一)出现一宗新的违法建设,不采取措施也不汇报的,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直接责任人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二)发现违法建设一个星期后未组织查处(拆除)的,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相关分管领导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三)出现五宗以上新的违法建设,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分管领导及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四)因违法建设巡查和查处工作组织不力致使辖区内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对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实行先停职后问责。

第三十条【行政处分】 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 对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团风县城区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篇三

(2013年2月17日连政规发[2013]1号文颁发)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巡查 第四章 处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各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公安、国土、规划、建设、住房、交通、水利、林业、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管辖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协调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等问题。

(四)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从事违法建设施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处理。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和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毁坏林地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对利用违法建设、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吊销。

监察部门负责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法制部门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房屋合法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已办理报装手续的,接到相关执法部门配合查处违法建设的函后,7个工作日内取消安装手续。

第三章 巡

第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建立由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组成的管控网络,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提高管控效率。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接处制度,加强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巡查力度。

第九条

市应急便民服务指挥中心应当安排信息采集员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分解任务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规划部门应当严把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关,发现问题及时函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国土、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条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区内违法建设,禁止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材料和施工人员等进入小区。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影像记录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在建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继续施工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安排专人实时监控,防止突击抢建。

第十四条

违反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土地、住房、水利、交通、林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主体依法强制拆除;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违法建设在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屡拆屡建、擅自拆除封条继续建设、暴力抗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政府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监察、城管、公安、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听取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汇报,讨论季度拆违计划,研究决定重大拆违事项,协调处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事宜。

建立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事机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目标,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度,逐级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具体办法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第二十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违法建设保证金等费用,默认、放任违法建设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督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重视不够、查处不力、违规审批、放任和庇护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函告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上级监察部门。责任单位和监察部门接函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函复处理结果;2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处理结果的,可在逾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呈交市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新海新区、连云新城指挥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4.团风县城区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篇四

昨日,广州市城管执法局公开了《广州市查处和控制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镇违法建设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并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采取控制措施;《办法》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如果物管公司不及时制止和报告违建行为,由国土房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建拒拆可停水停电

广州城管部门在查控违建上因效率低而备受诟病和指责。《办法》对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查控违建提出了具体时限要求。

《办法》规定,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镇违法建设,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并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采取控制措施,立案后24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办法》,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或拒不自行拆除的,行政部门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或报区以上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拆违建由镇政府、街道办或区城管机关组织实施。

不能拆除可没收实物

在二沙岛违建别墅事件中,对违建别墅如何处理一直有争议。

《办法》对于违建给出了处理意见。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违建,应由规划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需要部分拆除的应当报请区政府责令强制拆除。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由城管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处罚款。城管对因部分拆除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违法建设,可以整体拆除。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的,应由城管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没收的实物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处理。

设计施工单位都要罚

《办法》还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控违中的责任和处罚意见。

根据《办法》,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制止和报告违建行为的,由国土房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图纸或者施工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不过,很多受访市民认为,对物管公司的处罚太低,很难起到督促作用,物管公司可能出于某种顾虑或者利益,宁愿对小区内的违建“睁只眼闭只眼”。

控违不力要领红黄牌

《办法》明确,公安部门应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协助进入违法建设现场,维持查控违法建设执法现场秩序。

《办法》规定,区(特定管理区委员会)、街(镇)、社区政府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上级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办公室给予黄牌或红牌提醒。经红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伤亡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20日至9月20日,各界人士可通过信件、电话、传真及电邮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规和督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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