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伤管理制度(共8篇)
1.煤矿工伤管理制度 篇一
煤矿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更好地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大幅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考核范围
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为井下生产单位、地面生产单位及后勤服务单位。
二、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1、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安全管理部、劳资部、财务、工会、纪委
2、工伤事故考核机构:安全管理部
三、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一)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安全管理部、单位值班干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管理部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工伤申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1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矿劳资部。
(二)非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生产类工伤,由发生工伤的单位于事故发生后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及时向有关领导、安全管理部、劳资部汇报。
2、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1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到矿劳资部。
四、工伤事故的分析
发生轻伤事故,由安全管理部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发生重伤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职能部门、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并签订《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三违”行为被查处的,当事人必须到安全管理部签订《“三违”行为认定书》。
(一)、工伤本人“三违”造成的工伤
(二)、因他人“三违”造成的工伤
(三)、因外部及其他原因造成工伤
管理部因采掘生产技术失误、规程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伤的;
2、地测管理部因地质、测量工作失误导致采掘工作面透老空(巷)、误贯通等造成工伤的;
3、调度室因生产调度指挥失误导致工伤发生的;
4、安全管理部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工伤的;
5、职教部门因未对从业人员(普通工种、安全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造成工伤的;
6、机电管理部因设备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伤的;生产服务部应材料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7、劳资部因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及时、不到位、企管部定员不合理造成工伤的;
8、机电工区因机电技术管理失误造成工伤的;
9、通风工区因“一通三防”监督管理失误造成工伤的;
10、救护队因抢险救灾不力造成工伤的;
11、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不能指导现场施工而造成工伤的。事故的“连坐”处罚
(一)、对一次发生轻伤1~2人的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1、工伤本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3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安全管理部开设罚单后由本人三日内交矿财务。另外涉及“三违”部分罚款按《大湾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他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2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三违”人员根据《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3、因外部及其他原因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1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经追查分析,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人100元—1000元的处罚。
(二)、对一次发生3人以上轻伤(每3人轻伤按1人重伤计算)、重伤1~2人的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1、工伤本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10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安全管理部开设罚单后由本人三日内交矿财务。另外涉及“三违”部分罚款按《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他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5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三违”人员根据《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工伤本人罚款3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经追查分析,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人500元—2000元的处罚。
七、其他规定
1、工伤的认定,以医院报公司为准。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工伤假,劳资部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全管理部核对工伤人员。
3、劳资部、安全管理部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检查中发现一次本人不在医院住院的,扣除当月住院补助;二次的,停发工伤工资;三次的,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4、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因“自伤”或因个人“三违”造成的工伤,工伤本人承担矿垫付医疗费用的10%,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八、本办法从2014年2月20日起执行。
2.煤矿工伤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煤矿工伤事故,统计,对策,研究
煤矿工伤事故的频发严重威胁着煤矿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煤矿生产作业环境恶劣,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对各类易发事故和危险系数高的作业种类,更应该制定针对性的举措提高施工安全。对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能够使我们更清楚的认识到工伤的发生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改进施工安全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
一、工伤事故概述及样本统计
(一)工伤事故概述
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原因及影响程度分为一至三级。伤亡事故分类如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上报流程如下:首先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公司安监室和主管经理。其次公司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最后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到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样本统计
选取河北某国有煤矿进行工伤事故统计,时间范围一年,期间共发生各类工伤事故15起,受伤人数15人,其中致死一人。
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该国有煤矿的工伤事故统计结果如上所示,根据统计学理论,可以从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原因、事故类别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探讨工伤事故的预防举措。
(一)按发生时间分析
从事故发生时间角度来看,晚上发生9起,白天发生6起;节假日6起、周末4起。由此可以看出,煤矿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集中在晚上和节假日时段,分别占比为60%和40%。晚上时段员工较为疲劳,在工作时出现失误的概率更大;节假日时段员工由于家庭活动导致工作心思不够集中,也容易出现工伤事故。
(二)按发生类型分析
从事故发生类型角度来看,顶板事故4起,机电事故4起;运输事故2起、其它事故5起。由此可以看出,煤矿常见工伤事故最主要的类型为顶板事故、机电事故和运输事故,分别占比为27%、27%、13%。这说明隐患来源主要是顶板和机电设备,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顶板支护和强化机电设备管理。
(三)按发生原因分析
从事故发生原因角度来看,自助保安不到位引起的7起,相互保安不到位引起的5起;环境引起的3起。由此可以看出,煤矿工伤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是自主保安不好,这说明员工本身是影响其人身安全的最主要因素;其次是相互保安,也就是员工之间的相互安全防范,避免被他人的失误操作伤害;最后是环境因素,如顶板、突水等。因此应该从强化员工安全技能培训角度入手提高员工作业安全保障。
三、煤矿企业防范工伤事故举措分析
(一)工伤事故发生原因
综上所述该国有煤矿公司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员工安全生产的意识不足,意识不到违规操作的危害,同时也暴露了我们在安全生产教育方面的缺失和不足。可能员工已经知道有些事不是他或她工作的范围内,但是他或她还是会不自觉的越位,致使发生工伤事故。
(二)工伤事故防范举措
针对上述分析结果,防范煤矿工伤事故需要从如下方面进行:
首先要强化煤矿员工的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通过严格执行三级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员工进入作业场所时具有足够的自我安全管理能力和意识。
其次,加强班组长的监督巡查。加强巡查的频次和力度,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操作的人员,坚决予以制止,并当面批评,进行安全生产的再教育再培训。
第三,坚持煤矿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每周按照各分线、各技术领域进行单独的隐患排查,汇总后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对隐患进行监督整改,并在下一周公布落实情况。
最后,应在作业密集场所和重要行走巷道增加指示标语,如避灾路线、避难硐室路线、主要斜巷和大巷等交叉口位置,都应标记明确的指示牌,在特殊作业场所,标示危险标志。
四、结束语
综上可知,工伤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是操作人员的个人主观失误,也就是内因多于外因,强化人员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培训能够有效的避免煤矿工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投入方面,利用本质安全型的设备来提高煤矿员工的作业安全系数。作为煤矿基层技术管理人员,应立足岗位,积极的探寻统计角度更深入分析煤矿工伤事故特征,为煤矿提高安全管理质量奠定更坚实的数据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欣,王文超,林柏泉.统计分析方法在防治煤矿工伤事故中的应用[J].煤矿安全,2008;04
[2]陈娟,赵耀江.近十年来我国煤矿事故统计分析及启示[J].煤炭工程,2012;03
3.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工伤工伤认定
一、工伤及工伤认定概念
工伤在国际上统称为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或者进行与职务活动相关的事情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并非本人主动积极追求的结果。
工伤认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实和性质,从而进行确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一直比较难以认定,因为是一个比较难以准确去定义的概念。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工伤认定的标准逐渐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例如我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做了调整,一方面是调整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另一方面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工伤事故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总体上来说是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把一些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扩大到认定为工伤,这也符合世界各国的工伤认定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工伤认定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工伤认定法律规定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不少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进而减少在工伤认定中产生的争议,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
(一)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问题
工伤认定在我国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模式来规定的,把现实生活的具体的情形采用列举方式规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列举式立法模式有一定优点,就是相对具体明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是也有一定的不足,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列举式立法模式不能囊括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有时可能难免出现法律真空,进而不断地修改法律,不利于法的稳定性。工伤认定列举式立法模式即使运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兜底性的规定,也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裁量不易而引起争端。这就是工伤认定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所具有的局限性。
(二)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间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普遍存在着程序复杂、工伤职工维权时间比较长的情形。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这一环节是最复杂也是最耗时的阶段。
尤其遇到比较复杂难以确定的而发生纠纷的伤害事故时,工伤认定的最终结果要经过三个阶段:(l)工伤认定阶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决定结果;(2)行政复议阶段: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对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阶段: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设计的程序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60日,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也需要15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需要60日;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限3个月,二审审限2个月。如果遇到比较复杂难以确定的事故伤害,走完所有的程序需要近一年时间,并且还不包括立案审查和延长期限。
冗长的工伤认定时间,不但使劳动者无法及时得到工伤保险的补偿,还浪费了用人单位乃至社会的时间,挥霍了法律资源。
(三)工伤认定最终裁定权不合理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工伤认定的权利赋予人民法院。目一前我国工伤认定的最终裁定权属于社会保险社会部门,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分工,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一般只能维持认定或者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在实际认定过程中,由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标准有差异,如果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各执己见,可能会出现“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法院判决撤销一再作同样认定一再判决撤销”的循环,这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就会不断地往返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法院之间,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权益获得及时保障。
三、我国现行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法律在工伤认定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应该加强我国工伤认定在立法原则,设置合理的程序以及更加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完善。
(一)通过立法原则的规制进行完善
1.劳动者优先保护原则。在立法时首先要考虑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工伤认定时存在职工的举证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立法时要优先保护职工。2.建立更强制性的工伤认定原则。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方面,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其强制性也就没有法律更具有权威性。因此,要提高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层次,让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统一到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层次,增加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3.提高我国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障制度。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的三合一结构模式,三位一体的方式。要不断提高工伤的预防水平,减少工伤事故;提高治疗机构的水平;认真落实工伤康复工作。
(二)通过程序法上的设计进行完善
法律上的制度设计合理可以促进工伤认定的效率,节约时间,为职工的工伤认定提供宝贵的时间,也为当事人的合法维权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一方面,建议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引入听证程序。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运用听证程序,可以合法、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处理行政案件。工伤认定中采用听证程序,有利于行政机关客观、全面的弄清案件事实,从而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具有更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此来提高办事效率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工伤认定时经过听证程序后,可以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减少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为工伤认定缩减了大量宝贵时间,提高了工伤认定的处理效率。另一方面,当工伤认定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我建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可以比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进行设计,受到伤害的职工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采取合议庭审理制,在立案后30日内审结,一审终审。从而提高效率,更好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
工伤认定案件,通过听证程序和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可以增加工伤认定权威性和公正性,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更好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诉权确定最终裁定权进行完善
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工伤事故应当算是一种纠纷,是以用人单位和受伤的职工为当事人,如果工伤认定通过法院进行判决将会更加公正。因此,我建议,工伤的认定应该加入到审判程序中,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对是否是工伤进行认定,这样可以减少程序的反复,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
4.煤矿典型工伤事故案例(原稿) 篇四
刮板机伤人事故案例(10例)
1、维修人员维修完溜子后,在未清退溜子周围作业人员的情况下便打点开机调试,溜子开动后作业人员不慎落入溜槽内绞伤致死。其中维修工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工作面作业人员发现溜槽内跌落有单体支柱,随即打点停溜前去处理,突然溜子启动将作业人员闪在溜槽内绞伤致死。其中溜子司机在他人打点停机后未查看停溜原因也未打信号再次启动溜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溜子司机开动溜子后坐在溜子机头处睡觉,在其睡着后翻身时头部被联轴器绞住致死。其中溜子联轴节无防护隔离设施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人员在溜子掉大链后采用开动溜子进行上链,在作业过程中因机尾无压柱致使机尾翻翘将作业人员砸伤致死。其中溜子敷设不平直发生掉链故障且机头未进行固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5、人员在接溜槽时恰逢掉闸停电,于是前去变电所送电,工作面打眼工作业发现停电后,既不找电工也不找司机擅自启动溜子查看是否送电,恰逢刚送上电,溜子启动将接槽人员刮伤致死。
6、由于溜子安装位置不合理,致使溜子使用过程当中经常出现掉链,在掉链后人员采用点动溜子处理掉链,在处理过程中因机头压柱不牢固,拉翻机头挤伤作业人员。其中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制度执行不到位,致使机械设备不合格便投入使用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7、在处理溜子掉链故障时,点动溜子时未发现有人踩在溜子上即行点溜刮住其脚后,紧急制动失灵将其右腿刮断。其中在作业过程中未经认真查看便开溜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机械设备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致使制动失灵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8、人员在延伸溜子后 采用扛钩代替压柱固定机尾,在溜子运行中扛钩脱落致使机尾翻翘发生伤人事故。其中相关部门未对溜子机尾如何固定进行明确规定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9、人员在他人停机修理转载溜的时机下未与其取得联系站在转载溜上处理转载溜与工作溜之间的刮板,在其作业时他人已完成作业要开转载溜试车,转载溜启动将其抛下受伤致死。其中人员启动溜子试机前未进行安全确认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0、溜子机头处溜煤嘴被堵,人员违章不停止运行溜子便使用钢管去捅,致使钢管不慎被刮板刮住将其带入机头绞伤致死。其中机头及溜煤嘴无防护隔离设施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皮带机伤人事故案例(10例)
1、工人在皮带机头巡检皮带运行情况时,由于联接筒观察窗缺少护罩,不慎将手托入窗内,致使本人受残。
2、皮带运行期间皮带司机发现机尾滚筒内有杂物,其未停止皮带运行便伸手到滚筒内往外清理杂物,将其卷入滚筒致死。其中机尾滚筒无防护隔离设施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人员在完成接带作业后,需进行开动皮带试机,皮带司机冒险蛮干,在操作人员还未撤离的情况下未打信号便行开动皮带致使作业不慎被卷入滚筒致死。
4、人员在对皮带机接带时,由于皮带不能对接住,于是开动皮带机进行拉拽,致使作业人员被卷入滚筒致死。其中在开动皮带时,作业人员未撤离皮带滚筒附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5、维修工违章在皮带运行期间下到皮带机尾坑内检查皮带清带器,不慎被卷入底皮带上,挤压致死。其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盲干,不停机情况下进入皮带机尾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人员在对皮带机接带时,因接头输送带短不好钉带需倒转点皮带,于是班长去开车,2人用钳子拽住皮带,一人站在皮带机头扶住钉带机,在班长点动皮带后机头晃动上方站立人员失衡,将左腿挤入滚筒受伤致死。
7、在换打输送机卡子时,站在机械运转部位且司机开车前,未认真观察和提醒作业人员站稳不慎落入滚筒绞伤致死。
8、在进行安装皮带机头卧底时,人员使用倒链吊住减速器的起吊鼻进行起吊过程中起吊鼻突然断裂,导致吊起的皮带机头突然下落,将工作人员砸伤致死。其中在起吊过程中仅吊住减速器起吊鼻进行起吊,造成超过起吊鼻的承载极限发生断裂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9、巡检工发现皮带下料口堵塞后,前去停止皮带运行后返回下料口处理。在其处理过程中皮带突然启动将其卷入滚筒致死。其中巡检工停止皮带未闭锁启动开关,皮带司机擅自脱岗,在其回岗后未查看停机原因,也未进行观察便启动皮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0、在拆除皮带作业过程中需进行拖拽作业,人员违章采用皮带滚筒代替小绞车将钢丝绳缠在滚筒上开动皮带进行拖拽时钢丝绳被滚筒缠死,在倒转皮带试图将钢丝绳处理出滚筒时将作业人员带入滚筒绞伤致死。其中相关技术部门在进行拆卸作业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令作业人员学习,遵照执行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采煤机伤人事故案例(4例)
1、在工作面安装采煤机滚筒时,由于滚筒欠高于是在顶板锚杆上悬吊倒链并使用螺母拧在锚杆上固定,使用倒链进行起吊作业,起吊过程中锚杆上用来固定倒链的螺母突然被拽脱致使滚筒掉下并翻倒,压伤周围施工作业人员。其中固定倒链方法不当且紧固不牢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采煤机司机违反规定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未打开其磁力起动器隔离开关及滚筒离合器致使人员在滚筒附近作业时,他人误启动采煤机发生滚筒伤人事故
3、在进行拆卸采煤机作业时,因需要拧开采煤机底架下面的螺丝,人员在未对采煤机进行固定的情况下便躺在溜子上拆卸螺丝,致使在螺丝被拆开后采煤机发生下移将其压死。其中在进行拆卸工作前未制定相关安全措施,并组织贯彻学习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人员在采煤机运行期间违章跨越刮板机,右脚不慎被卡住并陷进滑道与电缆槽之间的空隙内,身体倒在溜子上被托运至截割滚筒上绞死。
支架伤人事故案例(6例)
1、人员在关掉前立柱供液手把更换前立柱腔液管时,本应拔掉前立柱腔液管,由于其操作失误,误将后立柱腔液管拔出,致使前后立柱下腔液管全部失压发生支架自降伤人事故。其中操作人员粗心大意,未认真辨别确认管路便进行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在移架过程中,由于必须提高支架底座方可实施移架作业,作业人员于是采用轨枕支住支架前梁当作“支杆”,操作液压手把回缩液压缸以提高支架,在操作过程当中发现“支杆”受力不均发生倾歪现象,于是操作人员便立即前去调整“支杆”,由于其未将操作手把打回“零”位,导致支架缸继续回缩支杆”倾歪,前探梁突然下降将其压死。
3、人员在向工作面运送金属网时,因工作面溜子处于运行状态,影响运送,于是便站在机尾向工作面扔投,扔投时不慎将金属网的一端抛落在支架操作手把上,另一端被刮板机拖带,拉动了护帮板的操作手把,导致护帮板突然撑开将在其下方作业的人员挤死。其中作业人员冒险蛮干,不停溜子向工作面抛扔金属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液压支架操作阀组无防护设施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在采煤工作面拆卸吊装溜子减速器时,作业人员贪图省事,采用液压支架进行起吊,在起吊时操作人员误操作护帮板控制手把,导致护帮板突然下落将在作业人员挤死。作业人员违章使用液压支架起吊设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5、在支架运送到位后,设置卡轨器阻车进行摘钩,由于卡轨器设置在有坡度地段且两个卡轨器不同步,致使卸车过程中卡轨器移位支架倾斜摆动伤人。
6、在回收运送排头架时,采取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撑固定顶梁,对排头架进行捆绑时单体支柱发生倾倒,排头架顶梁突然下落将下方作业人员压死。其中人员在支撑顶梁时不使用专用的支撑工具使用单体液压支柱且未采取防倒柱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其它事故案例(26例)
1、物体穿刺事故
材料车运送长料时人员违章操作,跟车运送,过岔道时摆动跳掉,跟车人员未发现及时躲避被长料刺伤致死。其中道岔敷设不合格发生跳道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物体飞溅伤人事故
工作面支架发生歪斜后,人员采用圆木一端顶在支架头,一端顶在煤机进行调整,支架移位后圆木松脱掉落在运行的溜子上,刮板刮住圆木将其折断飞溅打伤采煤机司机。
3、重物滚落伤人事故
人员违章将皮带托辊放在皮带上,且未进行固定和采取防滑措施开动皮带下运托辊,运行期间托棍下滑抛滚砸伤皮带侧行人。其中对员工的思想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物体打击伤人事故
运输移变时,由于巷道压力大,造成巷道高度不足,于是作业人员便拆除轨道,采用强行拖拉移变作业,因底板浮煤、杂物清理不彻底,在运行中移变被掩埋在浮煤中的挡煤板挡住,拉断移变底托架三角铁,崩飞打伤附近人员致死。
5、矸石山卸载架滑轮断轴事故
矸石山卸载架上升时,因卸载架动滑轮轴磨损超限,长期失修,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导致动滑轮轴断,支撑扛崩出伤人。
6、真空开关翻倒伤人事故
人员在移动真空开关时,使用撬棍撬住开关下方进行移动,在移动过程中开关突然翻倒将作业人员压伤。其中作业时无人员指挥,各作业人员配合不协调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7、回柱伤人事故
在回柱作业时,因支柱钻底严重采用回柱绞车回柱,在回柱过程中看顶人员距离过近,致使柱子突然崩出将其打伤致死。其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撤离到安全区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8、棚梁倒塌伤人事故
在使用绞车牵引移动转载溜时,在牵引过程中溜子卡住支护棚腿将其拉倒,顶梁掉落砸伤作业人员。其中作业前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确认工作,未处理影响作业的棚腿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9、锅炉爆炸事故
车间使用土制锅炉,司炉工夜间离岗,锅炉停火,排汽胶管结冰堵塞,在早上返岗后重新生火,锅炉蒸汽无法排出聚集在炉内压力越来越大直至发生爆炸。
10、挤压伤人事故
抓岩机司机操作时信号工对其喊话指挥开机,司机未听清于是将头伸出操作室查看信号工说什么,腿部误触动径向滑车的操作手柄使司机室移动,司机头部缩回不及被挤伤致死。信号工在发号开车信号时不使用信号装置而是喊话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1、高压管路伤人事故
因活节溜嘴与高压胶管连接不使用U型卡,而是采用铁丝绑住且捆绑不牢,在浇注混凝土时,高压气管脱打在人员身上将其砸倒,头部正好碰在槽钢端头致死。
12、煤泥伤人事故
因井底煤库发生水煤溃泄涌入巷道造成巷道内存积大量泄煤泥且过深,于是人员组织将煤泥装车拉出,有一人员找来废旧风门放在煤泥上然后踩在上边欲滑到中部查看情况,不慎跌入煤泥中陷入窒息死亡。
13、钎子打人事故
在司机驾驶装岩机进行作业时,操作不谨慎,顶板上遗留的钎子绊住装岩机起重环,司机继续驾驶装岩机进行翻矸钎子突然脱开回弹打在司机头部致死。其中打锚杆时遗留的钎子未及时进行处理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4、吊装伤人事故
人员使用吊车及倒链相互配合吊装物件,在吊装过程中配合不协调,倒链提升过快造成吊车那边悬挂钢丝绳不吃力发生松绳从吊车主钩内脱出,物件快速向倒链方向滑翻撞伤周围作业人员。其中吊车主钩无锁扣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5、矸石飞滚伤人事故
掘进工作面迎头积矸多,在放炮后未等迎头矸石稳定下来,人员就到工作面进行支护作业,致使矸石突然下滚砸伤人员。
16、物体打击事故
在运输耙斗机过程中因巷道断面小,巷道内安设的管路存在卡阻现象,未进行拆除处理的情况性爱便开始强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卡住管路法兰盘使管路发生弯曲,在车辆继续行走时法兰盘突然断裂,被弯曲的管路回弹打伤护送人员。
17、机械伤人事故
用撬杠撬管子时,在2人撬不动的情况下,让扶垫墩人员一起撬,才将管子撬起,撬起后垫墩翻倒,其中一人便去扶垫墩,在其松手后,因管子较重,2人压不住撬杠,致使撬杠突然弹起将作业人员打伤致死。
18、溜煤嘴坍塌伤人事故
在煤库通过溜煤嘴往皮带上放煤时,煤库壁四周的原煤突然坍塌落下冲击溜煤嘴将其冲击脱落坍塌伤人。其中溜煤咀连接件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锈蚀严重致使受冲击坍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9、挤压伤人事故
人员采用倒链挂在顶网上,然后用绳钩挂在钻机下端一侧,开始拉动倒链移动钻机,在移动过程中钻机侧翻挤伤致死周围人员。其中人员作业时绳钩所挂位置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0、溺水事故
选煤厂员工私自到浓缩池涮墩布不慎跌入溺水死亡。其中相关部门管理不善,未禁止人员到浓缩池涮墩布等作业且池子周围无防护隔离设施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1、塔吊倒塌事故
在塔吊起重时基座突然坍塌,致使塔吊倒塌发生伤人事故,其中塔吊基座施工不合格且使用期间多次超负荷起吊致使基座严重损伤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2、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飞崩伤人事故
回柱工在回柱时发现三用阀变形,回液勾无法插入三用阀内,便违章使用石块敲砸回液勾,三用阀在高压液的作用下脱位飞出,打在其脸部。
23、皮带逆止器断裂抛滚伤人吊装伤人事故
使用吊车吊放溜槽时,吊放到位后未认真检查溜槽是否放稳放平便盲目大力抽拽捆绑溜子的钢丝绳,致使溜槽滑落将其砸伤。
24、锚杆机伤人事故
作业人员在未认真观察前方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开动锚杆机调机将前方人员扎伤。锚杆机司机在开动机器前未进行安全确认,便开动锚杆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5、耙斗机伤人事故
移动耙斗机时,用旧钢丝绳做绳套,由于旧钢丝绳抗拉强度不够,导致绳套拉断,耙斗机发生跑车伤人。
26、搅拌机伤人事故
5.煤矿工伤管理制度 篇五
煤矿工人体能负荷与工伤事故关系研究
体力负荷过重而导致疲劳是引起事故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为研究煤矿井下工人体能负荷对工伤事故发生风险的影响,选择北京XX煤矿作为调查对象,测定井下不同岗位矿工的劳动负荷和疲劳指数,回顾性调查近5年内各类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进而分析与工伤事故发生的`关系.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在疲劳状态下事故发生的危险性明显增加;劳动负荷越重,疲劳越重,事故发生率也相对较高.减轻疲劳对预防事故与保证工作安全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作 者:邢娟娟 XING Juan-juan 作者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29刊 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年,卷(期):1(4)分类号:X912关键词:疲劳 工伤事故 煤矿
6.工伤管理制度 篇六
1.1 《工伤保险条例》; 1.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3 《安全生产法》; 1.4 《治安管理处罚法》; 1.5 《劳动合同法》。2 定义:
2.1 工伤: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因工作而导致的伤亡或职业病、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
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1 非工伤: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因为玩耍、打/吵架、开玩笑、违规操作及违反国家
相关规定的情形视为非工伤,非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3 职责:
3.1 行政部主管:
3.1.1 工伤事故发生后即刻安排车辆运送伤员及时救治;
3.1.2 负责陪同重伤职工到医院接受治疗,根据医生诊断结论决定是否需要住院治疗;
3.1.3 负责向社保局、保险公司申报工伤,进行工伤理赔; 3.1.4 负责审核工伤职工请假单;
3.1.5 负责工伤职工住院其间的相关费用申请及医疗费用报销; 3.1.6 负责代表公司探望住院工伤职工,为工伤职工提供适度、合理的帮助;
3.1.7 对工伤职工进行复工教育;
3.1.8 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包括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连带责任人等; 3.1.9 负责进行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处理。3.2 各部门主管:
3.2.1 当本部门发生工伤时,第一时间通知行政部,并协助紧急医疗救护; 3.2.2 负责调查工伤事故的详细原因和责任,并在4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交行政部主管处;
3.2.3 属机器设备故障的,须对事故机器设备提出改善方案。
3.3 电工组:属机器设备故障的,须跟进事故机器设备的安全防范改进工作。4 程序: 4.1 简易包扎:
4.1.1 职工工伤后,如轻微外伤到所在部门包扎治疗,如重伤者先简单包扎,并进行适当急救,防止血液流失过多等症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4.1.2 在清洗伤口及急救过程中所产生的生化垃圾,应用专用垃圾桶放置并消毒; 4.2 护理:
4.2.1 若伤势严重,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迅速护送伤员至医院,然后安排人员护理(若
有工伤职工亲属,应优先考虑由其亲属护理。)
4.2.2 护理人员按每天8小时给予计算工资。4.3 纠正、预防措施:
4.3.1 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的部门主管或经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召开部
门专项会议,并将会议记录、处理结果交行政部主管处;
4.3.2 “四不放过”原则:在调查工伤事故时,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
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
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4.4 伤残鉴定: 4.4.1 认定为工伤者医疗终结后须申请伤残鉴定的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行政部主管携同向横沥社保局提出申请,开介绍信; 4.4.2 伤残鉴定所须材料:工伤事故报告签收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医院《疾
病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医院所有检查报告、红底照片1寸的5张和3 寸的2张;
4.4.3 鉴定地点:社保局指定医院。
4.5 记录:行政部主管须建立《工伤事故跟踪表》,并存档。5 工伤假期:
5.1 工伤职工的工伤请假单经部门签批后交行政部主管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5.2 工伤假期超过7天(含)的须报总经理审批; 5.3 工伤假须凭镇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
5.4 工伤假期间,伤者不得进入工作场地,应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如有不配合治疗的或其
它原因感染使伤情复发或更严重的,工伤假按事假处理,医疗费用自理。6 工伤费用报销:
6.1 工伤医疗必须在社保指定医院治疗;
6.2 医疗费用相关单据必须保存好,否则公司将不予报销;
6.3 需门诊的工伤职工,公司尽量安排车辆接送,若确实无车辆时,需自行解决交通问题;
6.4工伤期间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发放工资;
6.5工伤痊愈上班后,3天内整理所有资料办理报销事宜,过期的以自愿放弃报销处理。7 工伤处罚:
7.1 冒充工伤欺骗公司的,惩罚扣款500元,并退回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开除处理;
7.2 帮助他人欺骗公司的,惩罚扣款300元;
7.3 因个人违反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根据受伤情况,给予赔偿公司
100-2000元损失的处理; 7.4 因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其直接上司负监督不力责任,给予
记小过处理,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给予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受经济赔
偿100-1000元损失的处理;
7.5 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后,属于一般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者将承担10%-20%医疗费用;
7.6 部门主管、组长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给予处罚20-200元,情节严重将追究法律责任。8 工伤调查
8.1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门诊治疗而又在休假期间的,须提供住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治疗
期内不许远离厂区或住所,随时接受公司、社保局、保险公司的调查; 8.2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须随身携带身份证,接受社保局执法人员、保险公司人员调查;
7.论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赔偿制度 篇七
关键词:交通事故;工伤;权利竞合
一、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赔偿制度概述
(一)工伤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又称为产业伤害、工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亦即“兼得(相加)模式”的适用,是指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劳动者可同时获得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救济和工伤保险给付。双赔模式下,受害人对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中任何一个的主张均不影响对另一个的主张,且受害人有权获得因此而带来的双份利益。我国法律没有“双赔”及其同等含义的“兼得”、“相加”这些词语,但是双赔的判例在国内确实层出不穷。双赔,不是双倍的赔偿,而是同一个伤害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两份赔偿。最初采用双赔模式的国家是英国,因为这种模式的弊端在运用中不断显露出来,因此英国现在已将其取消,但是在我国却在逐渐的被兴起。
二、我国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司法实务的混乱
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引致的工伤案件中,作为受害的劳动者是否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损害赔请求权和对侵权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了取代模式,对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的是补充模式还是兼得模式表述不清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多元,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大相径庭。
(二)法院管辖的冲突
现实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职工在A地上班,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地点又处于B地,被告住所地在C地。于是,根据法院管辖规则,如果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知道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以下几个:1、当被告为受害职工所在单位时,管辖法院是A地人民法院;2、当被告是侵权行为人时,依据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管辖原则,B、C两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上面事例中的两种情形下的管辖,看似都是非常正常的情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是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张某在A省上班,出差去B省回单位的路上,在B省遭遇了交通事故。由于A省赔偿标准高于B省,于是,受害者张某在A省法院提起赔偿之诉,侵权人则认为应当该案受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从而达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三)法律适用的冲突
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均规定,受害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该规定与国外的补充赔偿模式较为一致,即受害者先受领工伤保险给付,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赔偿额与工伤保险赔偿金差额部分主张权利。但即使经国务院修改后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采纳该立法意见。
三、对我国交通事故致工伤的处理模式的完善
(一)统一立法位阶
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规定的不明确性,以及不同地方各自出台了不同的地方规章,对于审理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案件判决结果出现大相径庭的情形,对于我国在这方面实体法的完善首先应该放在第一位。根据法律效力层次的不同,废除那些下阶位与上阶位冲突的法律法规。我们应当首先统一立法位阶,以防止各地区为所欲为各自出台不同的法规,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
(二)统一地方赔偿标准
由于我国东西部、南北部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平衡的,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优于我国其他地区,然而工伤赔偿标准和侵权赔偿标准在同一地区也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为了体现公平性平等性的原则,我们可以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将同一水平的地区划出一个赔偿标准,即东部沿海地区一个标准,中西部地区另一个标准,以防止“一个省,一个标准”问题,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解决工伤认定与司法冲突问题
工伤的认定是由行政部门管辖,而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和侵权损害纠纷是属于司法的范畴,属于仲裁庭或法院管辖。当工伤与侵权竞合时,就有可能存在工伤认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问题,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与劳动行政部门加强沟通,相互协作,避免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法律适用不统一,从而出现法律适用和程序方面的冲突问题。
(四)解决法院管辖冲突问题
当出现共同管辖的问题时,原告是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各地也会不一样。这样,当事人就很有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力的管辖法院从而规避法律。其实我们可以像为解决铁路运输纠纷那样,设立专门的法院管辖这类问题,一是利于此类案件的快速解决,防止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着行使管辖权;二是利于解决法院管辖的冲突问题,防止当事人对法律的规避。
四、结论
第一,对于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损害赔偿,采用哪一种模式处理,不应死板僵化。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借鉴国外经验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取其精华舍其糟粕,切不可囫囵吞枣的借鉴。因此,当侵权人来自受害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时,宜采补充模式,这样不至于加重企业负担;当侵权人来自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时,宜采用部分兼得的原则,即除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的就高原则进行相应抵扣计算损失外,其他赔偿项目则采用兼得原则全额支持。
第二,完全的双赔模式既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英国哲学家、思想家、作家和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目前国内多地出现完全双赔的判例甚是令人担忧,双赔制度尽管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有着明显的意义,但是并不能以牺牲公平原则和民法法理作为此种主张的正当性支撑。
第三,国家立法应当规范化、明确化。首先,对于交通引起的工伤事故处理方案,我国的立法是不规范化的,一方面司法解释实务操作和法律适用领域往往都陷入无法解释的困境;另一方面是各地方政府和法院私自出台各种规章条例,导致出现下位的地方规章条例与上位的工伤保险法律和司法解释冲突。其次,我国对此问题的立法是含糊的、不明确的,缺乏一套明确的指导。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是采取双赔模式还是补充模式亦或其他模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地方政府和法院立法多元,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按各自的理解适用,最终出现了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而出现“一个地方、一个标准”的尴尬局面,也造成了对此类问题纠纷处理的乱象。
所以,国家在对此问题立法的时候,务必要使其规范化、明确化,切记不要模棱两可,也不要允许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但是下位法仍然适用的情况存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青云: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分析,2012(2).
[2] 李清伟: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与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曹虹:工伤事故不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载安全管理网,2011年2月.
8.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八
标准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发布
目 次 前
言………………………………………………………………………………………………………
1….Ⅱ 目 的………………………………………………………………………………………………………2.
(适
1用)范围…………………………………………………………………………………………………(1)3.
规
范
性
引
用
文件………………………………………………………………………………………(1)
4.职责………………………………………………………………………………………………………5.
(内
容
与)要求………………………………………………………………………………………………(1)
5.1
总则………………………………………………………………………………………………………5.2(工
伤
1事
故)认定……………………………………………………………………………………………(1)5.3工
伤
事
故
分类……………………………………………………………………………………………(2)5.4事
故的应
急
处
理
和
上报…………………………………………………………………………………(2)5.5
事
故的调
查
处理…………………………………………………………………………………………(3)5.6
事
故
内
部
管理……………………………………………………………………………………………(6)5.7
事
故
向
上
级
申
报
管理……………………………………………………………………………………(6)5.8争
议
处理…………………………………………………………………………………………………(6)5.9伤
亡
事
故的结
案
和
审批…………………………………………………………………………………(6)6
.考核………………………………………………………………………………………………………7…
相
(关
7)记
录……………………………………………………………………………………………………(7)
前 言
本标准的制定主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有利于从中吸取教训、受到教育,同时,可掌握事故发生规律,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Ⅱ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1.1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职业病伤害,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职业病伤害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伤害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但不包括中间机构外包工,如有伤亡事故、职业病伤害发生,按合同规定协助中间机构调查事故原因。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3.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3.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3.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7《工伤认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01.01实施)》 4.职责
4.1发生事故,当班操作人员,应马上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4.2外协部是工伤事故、职业病伤害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同时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3外协部负责组织工伤评残、职业病伤害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对发生各类事故责任人处理结果备案,并列入考核。
4.4 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5.内容与要求 4.5.财务部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的费用审核和支付工作: 4.6外协部经理负责所有事故相关工作审核。
4.7公司总经理负责所有事故相关工作最终审核和决定。5.1总则
伤亡事故、职业病伤害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
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考核规定进行考核。5.2工伤事故认定
5.2.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2.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2.1.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2.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5.2.1.4患职业病的;
5.2.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2.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5.2.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2.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5.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5.2.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2.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2.2.4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2.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3.2醉酒导致死亡的; 5.2.3.3自残或者自杀的。5.3 工伤事故分类
5.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5.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5.3.2.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5.3.2.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5.3.2.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5.3.2.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3.2.5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5.3.2.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5.3.2.7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5.3.2.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5.4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 紧急处理:
5.4.1.1发生事故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然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5.4.1.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抢险和救护工作。在抢救和抢险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
5.4.1.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5.4.1.4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5.4.2 报告:
5.4.2.1一般事故和人身轻伤事故的报告:发生事故后,伤者或事故现场最先发现的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并于24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和书面报告行政部。行政部于24小时内报总经理。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其他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行政部。5.4.2.2重、特大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和人身重伤事故的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行政部,行政部经理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5.4.2.3发生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二人以上同时受伤)事故的报告:发生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事故后,事故部门应当立即报告行政部,行政部经理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5.4.2.4其它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5.4.2.5所有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到达现场,指挥事故现场救援。
5.4.2.6所有的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都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报告。
5.5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5.5.1.1未遂事故由车间于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5天内报行政部。
5.5.1.2轻伤事故由行政部于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5.5.1.3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轻伤事故由行政部经理或安全主管组织事故发生单位、行政部、工会、人事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重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在15天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5.5.1.4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行政部及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5.1.5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 事故调查要点
5.5.2.1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5.5.2.2事故事实材料搜集(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5.2.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5.5.3证人材料搜集
5.5.3.1现场摄影(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5.5.3.2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5.5.4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5.5.4.1.1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5.5.4.1.2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5.5.4.1.3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5.5.4.2事故调查报告内容(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2)事故经过(3)事故原因(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6)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5.5.4.3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 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6事故内部管理
5.6.1事故经调查后,由车间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反馈表》和《伤亡事故处理反馈表》,经行政部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后,与《事故报告》《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一同归档。
5.6.2受伤者凭《伤亡事故登记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输入相关手续。
5.6.3外协部根据事故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后将工伤事故情况及时通报企业各单位。
5.6.4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由伤者所在单位统计上报,行政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5.6.5实习生、外单位职工、参加学习人员等发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单位调查、统计工作、报告,并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作表外统计说明。
5.6.6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后勤物业部出据证明或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给接受单位。因工负伤职工退休所需工伤证明,有所在单位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交人力资源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6.7各车间、科室按规定定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
5.7事故向上级申报管理:
外协部负责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申报;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余杭区社会劳动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余杭报区社会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7.1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调查表;
5.7.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7.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7.4伤害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7.5发生事故当月出勤证明。5.7.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公司人事部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复印件)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5.8争议处理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与企业发生争议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5.9伤亡事故的结案和审批
5.9.1轻伤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事故单位提出,报公司行政部审查备案。由公司行政部经理对事故单位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审批,并有权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或更正。
5.9.2对重伤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行政部将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决定后实施,并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9.3对死亡及重特大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执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
意见。
5.9.4事故处理结案后,其结果和处理决定要向全体职工公布。6.考核
6.1 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6.2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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