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人就业证注销(共3篇)
1.上海外国人就业证注销 篇一
【标
题】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时间】980414
【关 键 字】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备
注】
【正
文】
为加强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对贯彻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
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什么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免予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四、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聘雇;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须取得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本市就业。
五、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岗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必需的,从事技术、管理或需要特殊技能国内缺少适当人选的岗位,且该岗位聘雇外国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爱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用有的疾病;
(二)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三)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四)无犯罪记录;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男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七、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应当持职业(z字)签证入境。对持其 他签证入境后申请就业许可的,应在获取许可证书以后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入境。
八、末持职业签证入境,申请就业并获取许可证书的下列人员,因情况特殊难以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的,在提供有关材料后,可以直接申办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1、按涉外项目合同约定受聘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2、为用人单位进口设备从事安装、调试和维修,期限不满 一年的人员;
3、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九、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和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的随 行家属要求就业,应当按本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申办就业许小和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变更身份手续。
十、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应当在拟聘雇的外国人入境以前,向市劳动局申请就业许可,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二)填写正确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三)拟聘雇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四)拟聘雇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六)拟聘雇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
(七)与本意见第五条相关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四)项所称资格证明,指拟聘雇外国人持有的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相关技术技能证书,或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曾从事与现聘雇岗位相关工作的资历证明。
十一、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的申请被批准以后,由市劳动局颁发许可证书,用人单位凭许可证书等有关材料向被授权单位申办外国人入境职业签证手续,并通过被授权单位向拟聘雇的外国人发出签证通知函及许可证书。
十二、获准来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凭上述签证通知函及许可证书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办职业签证。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在被聘雇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有效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办理就业证的申请函;
(二)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许可证书;
(四)被聘雇外国人的有效护照;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六)用人单位与被聘雇外国人签定的(劳动合同);
(七)被聘雇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已获取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申办居留证件;
十四、在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国人,免办许可证书、入境以后由代表机构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及前条所列的相关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
十五、申请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据实回答发证部门提出的与就业有关的询问。
被批淮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接受发证部门必要的法制教育。
十六、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十七、就业证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与被聘雇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或工作任务期限确定,但一次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外国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
十八、就业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聘雇,用人单位应当在就业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局申办就业证延期手续: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延长就业证期限的申请函;
(二)《外国人就业证》;
(三)被聘雇外国人的有效护照;
(四)被聘雇外国人的居留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申办就业证延期,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提供已经工商部门延期的工作证。
符合条件的,按前条规定给予延长就业证期限。
十九、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聘雇关系或在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的,以及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原发证部门,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劳动局。
二十、外国人只能在其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属境外投资资方派遣,在同一投资方举办的几家企业中兼职的除外,但只能由其中一家企业出面办理就业手续。
二十一、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并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就亚证变更手续: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聘雇外国人申请函;
(二)填写正确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四)拟聘雇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五)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与该外国人解除聘雇关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护照及居留证。
外国人变更用人单位且变更职业的,还须提供任新职的相关资格证明。
原在外省市就业的外国人来本市就业,本市用人单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以外,还须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并提交被聘雇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二十二、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变更职务、护照号码、国籍、居住地点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携带相关证明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二十三、外国人办妥就业证延期或变更手续后,应当在十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二十四、用人单位遗失或损坏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在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就业证的,应当立即到市劳动局申办补发或换发手续,遗失许可证书或就业证的,还应当在《解放日报》或《文汇报》或《新民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十五、对于已取得职业签证人境,因故未及办理就业证、居留证件出境,改持其他签证再次入境的外国人,在超过原职业签证入境有效期三个月内的,可以办理就业证。超过三个月及其以上的,应当重新申办职业签证入境。
二十六、对于虽已获取就业许可证书,并向被授权单位办理了签证函电但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或该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内,委托他人代办职业签证(该职业签证上无入境章)的,不予办理就业证。
二十七、对于就业期满继续聘雇,逾期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申办就业证延期手续的外国人及用人单位,在经市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以后按照本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延长其就业证期限;逾期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延长就业证期限。
二十八、对于违反本意见第十、十三、十四、十八、二十一条规定在申办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获取就业证后被证明不符合聘雇或就业条件的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聘雇、工作的外国人或已结束聘雇、工作的外国人办理了就业证或就业证延期手续的,市劳动局可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二十九、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聘雇外国人。
三
十、外国人未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申办就业证,在本市用人单位任职工作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三
十一、外国驻本市领事机构、新闻机构及其他官方机构、国际组织在本市设立的机构聘雇外国人,应先经市外事办公室认可。
三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上海户口注销办理指南 篇二
办理条件
1.死亡注销
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死亡人员的`户主或其家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的户主到暂住地派出所报告。暂住地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并及时通知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暂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同时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2.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注销户口
8月7日起,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居民应征入伍,须由本人、户主或其亲属凭《应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办理材料
入伍人员户口注销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及《应征入伍通知书》(《入伍入学通知书》)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委托办理的证明材料
定居国境外人员户口注销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及国外永久居留证明及其翻译件或港澳台身份证明或国外护照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委托办理的证明材料
死亡失踪人员户口注销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居民死亡确认书》或人民法院死刑执行相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有效判决书
2、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来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有关单位(居委)出具的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批准
办理地点
上海市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窗口
办理时限及收费
办理费用:
工本费每本10元
办理时限:
3.上海外国人就业证注销 篇三
“我知错但我要争取权益”,抱着这样的想法,两学生委托了律师将母校广州大学告上法庭,本案昨天上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
请枪手过四级蒙混过关
1999年9月,刘瑞(化名)和林刚(化名)考入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四级考试是否通过直接关系到学位能否拿到。最终,他们铤而走险,找了同班的陈某作“枪手”替考。在2002年6月和12月,他分别代替二人参加考试,二人很“走运”,两场考试都没露破绽,陈某正常发挥,两人都过了关。
同学枪手被举报东窗事发
2003年6月,正当他们满心期待准备领毕业证和学位证时,意外发生了。替考者陈某因与相邻寝室的同学周某(化名)不和,而该月的四级考试,陈某再次替考时被抓。毕业之际,周某决定趁此机会好好报复一下陈某,于是跑到省教育厅,告发了陈某曾经在2002年替刘瑞和林刚考试的事,这样,就在临发毕业证的前几天,省教育厅通知广州大学,停发林刚和刘瑞两人毕业证。
为保毕业证,他们一方面尽力找校方求情,另一方为了力保枪手陈某,矢口否认作弊,但校方对此却并不理睬。一天,学校通知他们重新答一下试卷,“四级卷子早就走了原件找不到”,两人就只答了作文题。
请律师要毕业证如愿以偿
时间一晃到了11月,两人都认为夜长梦多,不能再这样死等下去,便找到律师求助,广东天骏律师事务所的樊华律师受理此案。他在2003年11月9日向广州大学校长发了律师函,此招果然见效,第二天校长即批示,毕业证可发。2003年6月18日签发的毕业证,刘瑞和林刚领到后如获至宝,在2003年12月16日下午写下“从没作弊”的保证书后兴冲冲的回到家里,他们并不知道,学校那边仍在对他们作弊一事进行调查。
校方作司法鉴定确认作弊
原来,在2003年6月,陈某替考一事被揭发后,广大花时间从上海考试中心调取已被批改为及格的试卷,将其送交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做字迹鉴定,鉴定结果在2004年初出来,结论为作弊。获悉结果后,校方在2004年3月5日,向两人邮寄处理函,上面写到“本人立即携带毕业证书回校办理结业处理手续”,好不容易到手的毕业证当然不肯交,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毕业一年后遭勒令退学
庭审焦点
已毕业还能勒令退学吗?
原告认为,离开学校后,学生已不具有学籍,超出了4年的学习时限、离开了校园,已
经脱离了校方的管辖范围,通报本身就是个矛盾。按照校方的逻辑,那一个人毕业后,已70岁,是不是还有可能被拎回去勒令退学?
校方认为,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出于慎重考虑,他们为学生发放了毕业证,但这只是暂时,而且效力未定,这已向学生说明,只要结论为作弊将立即收回。
大学有权注销毕业证吗?
被告认为,注销决定是他们提出,并经教育厅审批,并不违法。
原告则称,在注销问题上,法律上还是空白。
作弊就不能毕业?
原告方认为,按照广大的校规,作弊一次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而原告的处分不仅过分而且错误。被告方认为,他们的校规中还有拒不认错加重处罚的规定,处分的作出要结合情节和认错态度。
当事人言“后悔找枪手,不后悔保护枪手”
昨晚,记者联系上了刘瑞,他现在正在广州一家公司工作,深知找工不易,一直隐瞒着毕业证早已被注销的事实,而另外一名同学却因此一直没敢出去找工。当问到他后不后悔时,他答到“特别后悔找人做枪手,也曾多次找到学校,求放我们一条生路,但没有用。但我不后悔为了保护枪手而不向学校承认,否则枪手更惨,他也是为了我们。”他最后表示,从道德上,自己确实做的不对,知错了,但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是要争取的,因此,他会将官司坚持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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