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食品

2024-06-21

地理标志食品(精选11篇)

1.地理标志食品 篇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局设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现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说明(略)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 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M:0Y:100K:0;C:100M:0Y:100K:50)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4日

1月30日(中央法规)

实施日期:2007年0

2.地理标志食品 篇二

清原马鹿品种选育工作从1972年11月开始, 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所与清原县参茸场、城郊林场、大孤家林场,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哈尔滨特产所及清原县科技开发中心等有关科研与生产单位共同协作, 历时30年完成。在此期间获得多项技术成果, 如“茸鹿杂交优势利用”1993年12月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天山马鹿清原品系选育”1998年3月获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进步一等奖;“天山马鹿清原品系鹿茸”1996年7月获’96国际鹿产品博览会金奖。这些成果推动了养鹿产业发展, 提高了养殖效益, 抚顺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马鹿之乡。清原马鹿是清原的特色品种, 具备了早期丰产、高产期长、鹿茸粗大、肥嫩、型好、遗传力强、产仔成活率高等特点。2002年12月15日, 经国家畜禽动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农业部批准为国家畜禽动物新品种, 正式命名为清原马鹿, 是世界上第一个人工系统选育出来的优良马鹿新品种, 在国内外马鹿饲养业属于首创, 填补了国内外空白, 综合技术经济性状指标已为国际领先水平。目前抚顺的养鹿场已发展到600多家, 遍布全市各个乡镇。

清原马鹿茸与生产地域有着密切关系。抚顺地理位置优越, 降水量充足, 土壤肥沃, 野生植物种类繁多, 阔叶林比重较大, 尤以柞树面积最大。这些特殊的地理环境, 非常适宜茸鹿的繁衍和鹿茸的快速生长, 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产茸冠军鹿, 鹿茸群体平均单产8公斤, 种鹿产茸量20公斤以上, 特级种公鹿产茸量高达31公斤。营养学家强调人的膳食中钙与磷之比以1∶1为佳, 清原马鹿的鹿茸中钙与磷之比与营养学家所要求的基本吻合, 同时也说明鹿茸的钙化程度低、茸质嫩, 加上该鹿茸的粗蛋白含量高于其他品种马鹿的鹿茸, 构成了清原马鹿鹿茸高产优质, 深受国内外客商欢迎的重要原因。

2007年8月25日,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组织, 在辽宁省召开了“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家审查会, 认为“清原马鹿茸”产品具有地域特色和一定知名度, 值得保护;建议加强种源管理, 建立完善的良种登记制度, 建立溯源体系。同年11月2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了“清原马鹿茸”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养殖地区分布:主要分布于辽宁清原县, 并被引种到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和河北等10省 (自治区) 的35个市、县、旗、区56个单位, 现存栏1万余只。

外貌特征:体形较大, 体躯粗圆长。成年公鹿体高136~154厘米, 体长140~160厘米, 体重270~330公斤;体质结实, 紧凑, 四肢粗壮端正;胸宽深, 腹围大, 有肩峰, 臀斑较小, 头方正, 额宽平;角基距较宽, 茸主干粗圆上冲, 嘴头肥大。成年母鹿体高120~130厘米, 体长130~145厘米, 体重200~240公斤;后躯和乳房发达, 胸、腹围大。夏毛呈棕灰色, 头部、颈部和四肢呈深灰色。成年公鹿臀斑呈浅橘黄色;成年母鹿的臀斑呈浅黄白色, 臀斑周缘呈黑褐色。冬毛发达。成年公鹿颈下有较长的垂飘着的灰黑色髯毛。

繁殖性能:母鹿生产利用年龄一般为2~18岁, 最高个体至今已达18产。妊娠天数为246±4天 (公仔) 和245±3天 (母仔) ;初生重公仔16.0±1公斤、母仔13.5±1.5公斤。可繁殖母鹿的繁殖成活率为59.67%。

产茸性能:2~21岁的公鹿, 头茬锯茸鲜茸平均单产达8.02公斤, 成品茸单产3.19公斤, 茸优质率达93%。生产利用年限为15年。公鹿高产稳产佳龄为73±8天, 日增重77±21克, 最高189克, 锯四杈茸的生长天数为90±12天, 日增重100±14克, 最高245克。

3.地理标志 篇三

湖北“枣北黄牛”成地理标志商标

近日,湖北枣阳市黄牛养殖协会申请的“枣北黄牛”、“枣北黄牛肉”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志着该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现了零的突破。出产于枣阳北部的黄牛,体型结构匀称,皮薄坚韧,毛短光滑,骨骼粗壮,肌肉发达,黄牛肉肉质细密紧致,肉质细嫩,味道鲜美,营养丰富,在当地久负盛名,市场前景广阔。(图1)

陕西“铜川大樱桃”成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日前,“铜川大樱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铜川处于渭北北方水果最佳适生区,适宜樱桃生长。目前,铜川大樱桃种植面积已突破3万亩,挂果面积1.4万亩,产量1.1万吨。据介绍,为了保护铜川大樱桃产业的良好发展,便于开拓市场,市政府决定为铜川大樱桃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2)

山西“红山荞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过认证

日前,含“硒”量位居世界榜首的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红山荞麦,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核,成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据介绍,红山荞麦是平鲁区以阻虎乡红山村为主、自行培育的辐射全区特有的荞麦品种,是平鲁区小杂粮的“龙头”产品。2010年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平鲁区红山荞麦协会申请对红山荞麦农产品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图3)

植物新品种

云南昆明增6个梅花植物新品种

近日,黑龙潭公园和国家花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培育的“锦粉”、“清馨”、“丽云宫粉”和“碗绿照水”等六个梅花新品种获得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据介绍,黑龙潭公园“龙泉探梅”梅园在中国四大梅园之一,品种近200个。2003年1月,以梅花专家陈俊愉为首的梅品种国际登录权威对其中9个梅花新品种进行了鉴定定名和国际登录,目前这些品种已被南京、武汉、青岛、无锡等的几大著名梅园引种、推广。

4

非遗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亮相香江

4.地理标志齐鲁行 篇四

——全国政协委员赴山东调研地理标志纪实

文◎杨灵

盛夏七月,骄阳似火,“全国政协委员地理标志调研活动”在齐鲁大地进行。013年7月29日—8月1日,调研组一行先后来到山东章丘、淄博、胶州,亲眼见证了大葱、白菜、苹果等等这些昔日名不见经传的瓜果梨桃,还有泥巴烧出来的陶瓷,都成了今日农家人手中发家致富的香饽饽。这些金疙瘩都有一个统一的大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山东是地理标志的故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量全国名列前茅,这次全国政协委员看到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只是山东的部分代表。”陪同调研的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蔡福安自豪地说。

确实,参观调研中,无论是章丘的大葱、胶州的大白菜、沂源的苹果,还是高青的大米、淄博的陶瓷、博山的金银花,都给参观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截至目前,山东省共有地理标志商标274件,其中,地理标志驰名商标6件,省著名商标l1件,组织确认“章丘大葱”“胶州大白菜”“淄博陶瓷”等全省地理标志商标示范单位10家。委员们认为,山东省通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在实现品牌经济运作、产品品质保护、区域经济规划、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章丘:“一镇一标”育农产

风景秀丽的绣惠镇女郎山是章丘大葱的故乡。7月30日上午,调研组首先来到绣惠镇女郎山大葱基地,实地察看了大葱的生长情况,听取了基地建设等情况的介绍。

在随后的座谈会上,调研组观看了章丘大葱地理标志工作专题片,听取了章丘市发展地理标志、实施商标富农工程的汇报,并就国家地理标志的培育申报、运用推广、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交流了意见和体会。委员们认为,章丘市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在全面推进品牌农业建设、精心培育地理标志、抓好地标运用和推介、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将发展地理标志与深入挖掘泉水文化、清照文化相结合的做法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下一步,要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商标的“含金量”,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

章丘市现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0件,涉农注册商标580件,拥有章丘大葱中国驰名商标l件,品牌评估价值达24.76亿元,拥有涉农省市著名商标17件、认证有机食品81个、绿色食品20个、无公害食品98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在章丘市初步形成了南部山区以小杂粮、干果为主,中部平原以大葱和蔬菜为主,北部滩区以瓜果为主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区域化种植、规模化发展的品牌农业发展新格局,全市“一镇一标”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委员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议,肯定了章丘市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工作成绩,认为走出了一条“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科技化管理、组织化经营、品牌化运作、市场化营销”的现代农业发展路子,希望章丘市继续总结好前期培育申报、中期应用推广、后期保护管理的做法。

淄博:“一城一品”兴工业

“你相信那栩栩如生的头发、皱纹、眼神,都是一笔一笔刻上去的吗?除了丝绸,你能想象陶瓷也能做出如此逼真的肖像吗?”

“相信这套茶座茶具,连同报纸都是陶瓷做的吗?而且这是一整套陶瓷哦!”委员们发出赞叹。

“陶瓷的人儿啊,我唯恐声音大一点点,就振断了那纤纤素指……”

这诗一样的语言,是7月30日调研组工作人员郭宏参观中国陶瓷博物馆、淄博国瓷汇陶瓷艺术创意园后,为淄博陶瓷写下的“画配诗”,也是参观者对美奂美轮的淄博陶瓷由衷地赞叹。

7月30日至31日,调研组来到这次凋研的第二站淄博,了解地理标志商标运行情况淄博市政协副主席王修德,市工商局、省陶瓷协会及部分地理标志商标单位负责人随同调研并作了工作汇报。

淄博是位于鲁中部的新兴工业城市,是古齐国的都城,也是驰名世界的瓷都之一。这里生产的琉璃品和陶瓷制品不仅享誉国内外,而且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历史悠久的淄博陶瓷,在美术陶瓷的生产方面,也有突飞猛进的发展,不论在造型和装饰上都具有较高的水平。像他们生产的新石器末期的蛋壳陶、宋代问世的“雨点釉”和“茶叶米釉”,至今仍被视为珍品。

为发展陶瓷优势产业,淄博市率先在全国启动地理标志商标运行工作,成绩显著:2004年被国家有关部门命名为中国陶瓷名城,2009年2月,被中国陶瓷业协会授予‘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2009年4月,山东省陶瓷协会成功注册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是山东省工业类产品中第一个地理标志商标。淄博市现有陶瓷生产企业 300余家,经协会授权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的有l1家。

“一城一品”兴工业。作为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在工业类产品中的代表性意义十分突出,应该好好地加以总结并在行业中推广。调研组各位委员及专家从不同角度,对淄博陶瓷的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现代化管理等产业化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山东省地理标志商标工作提出了总结经验、深挖资源、规范管理、科学运作等殷切希望与建设性建议。

胶州:“一白一黑”威特色

当仁不让的还有名闻遐迩的——青岛胶州湾的大白菜。

7月3 1日下午,胶州大白菜协会会议室座无虚席。全国政协委员与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蔡福安以及青岛市政协领导等在此召开座谈会,调研“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保护商标工作。调研组先后听取了胶州市政府副市长赵发海对胶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商标战略实施总体情况的介绍,以及胶州市工商局局长毕见清对该市地理标志培育保护工作的汇报和胶州市农业局总农艺师、胶州大白菜协会会长徐明振对胶州大白菜协会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就现阶段胶州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开展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交流。

据胶州市工商局局长毕见清介绍,从“胶州大白菜”商标论证开始,胶州市工商局实施全程跟踪指导服务,为商标的注册提供一切支持和帮助,经深入分析论证,结合胶州大白菜所具有的独特品质和声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胶州市大白菜协会以协会为主体注册人,于2004年8月30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提出“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为提高创建的成功率,胶州市工商局积极协调青岛市工商局、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等有关业务上级,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提供全方位的业务帮助,经多方积极努力,该商标于2006年4月7日注册成功,成为青岛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为胶州和青岛争得了荣誉,同时为青岛地区其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里岔黑猪”的注册成功,就是借鉴了“大白菜”的经验。

毕见清介绍说,20 11年9月,胶州市工商局指导帮助“里岔黑猪”成功注册,成为青岛市第二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成为胶州“一白一黑”地方品牌名片。目前,胶州市涉农注册商标达到560余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件,涉农驰名商标2件,涉农省市著名商标16件,建立了“胶州蛤蛎”、“胶西土豆”、“和睦屯西瓜”在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培育梯队,带动了富有本地特色和市场潜力的农副产品走上品牌发展之路。

尝到了甜头的胶州人在土疙瘩里做起了大文章。近年来,他们创新思路,提出了“商标兴市、品牌强企”的发展理念,把商标战略实施纳入政府重要议程,通过定期召开全市规模的商标工作会议、举办商

标注册培训班、对驰、著名商标和马德里商标企业给予现金奖励等一系列举措,充分调动了全市企业注册商标和争创驰、著名商标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仅今年就向16家驰著名商标企业发放奖金320万元。

5.地理标志相关法规规定 篇五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九府发[]21号)

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和审核规程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

关于印发《嵊泗贻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嵊检检〔〕33号)

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祁政秘〔〕4号)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峰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溪政发[]22号)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坛雀舌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坛政发〔2015〕110号)

关于印发松阳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130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碎铜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碣滩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沅政发[]5号)

紫阳富硒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紫政办发[2012]107号)

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益政发〔2011〕14号)

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榕政办〔2011〕90号)

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潮府〔〕38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玲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20号)

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规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

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质安发[2013]11号)

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等5个制度规范及式样的通知(农质安发[2015]11号)【-01-01实施】

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农质安发[2014]15号)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满意度评价办法(试行)》和《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第200号)

各地农产品地理标志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9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细则》的通知(鄂农质安[2013]6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农质安[]3号)

6.食品认证标志 篇六

组员:施飞兰、连双双、张赛金、李卓璇、李建强

完成日期:2014/10/18

一、国内食品认证标志

1.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母“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2.国家免检产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免检标志呈圆形,正中位置为“免”字汉语拼音声母“M” 的正、倒连接图形,上实下虚,意指免检产品的外在及内在质量都符合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一中心图案上方,有“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显示了国家免检的权威性;图案左右,为标示免检有效期的起止年、月;图案下方,是呈弧形排列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9字及其英文缩写“CSBTS”。免检标志基调为白色,外圆及中心图形为蓝色,字及字母为黑色。免检标志尺寸以标志外圆半径R为基础,以R 的相应比例确定标志上其他各部位的尺寸。

3.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标志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绿色食品”,“Green Food”,绿色食品标志图形及这三者相互组合等四种形式,注册在以食品为主的共九大类食品上,并扩展到肥料等绿色食品相关类产品上。

4.绿色饮品企业环境质量合格标志 图形麦穗代表绿色食品,中间的杯是饮品(Yin pin),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的YP-Ψψ*的拼写,杯处底兰色代表洁净水。

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标志图案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

6.保健食品标志 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图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样。7.中国环境标志 中国环境标志于1993年8月由中国国家环保局正式颁布。图形由清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环境标志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8.有机食品认证标志

其认证标志由两个同心圆、图案以及中英文文字组成。内圆表示太阳,其中的既像青菜又像绵羊头的图案泛指自然界的动植物;外圆表示地球。整个图案采用绿色,象征着有机产品是真正无污染、符合健康要求的产品以及有机农业给人类带来了优美、清洁的生态环境。

二、进口食品认证标志

1.GMP认证 GMP是英文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含义是“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世界卫生组织将GMP定义为指导食物、药品、医疗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也是国际良好生产规范认证。2.美国农业部有机认证(USDA)美国最权威的有机认证是美国农业部的USDA标准。美国农业部(USDA.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美国各州除了依美国农业部制定之National Organic Program(NOP)法规为标准有各个认证机构外,产品之有机成分凡超过70%才能得到认证、95%以上,皆可在包装上标有USDA ORGANIC字样之有机认证标章。

3.英国BRC认证 英国零售商协会(BRC British Retail Consortium)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贸易协会,其成员包括大型的跨国连锁零售企业、百货商场、城镇店铺、网络卖场等各类零售商,产品涉及种类非常广泛。BRC认证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规范,不但可用以评估零售商的供应商,同时许多公司以其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供应商评估体系及品牌产品生产标准。

4.美国FDA认证 FDA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的简称。FDA有时也代表美国FDA,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食品、农产品、海产品的管理机构是食品安全与营养中心(CFASAN),其职责是确保美国人食品供应安全、干净、新鲜并且标识清楚。

三、“3C”认证

例: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2003年7月,步步高(电话机、复读机)通过3C认证。

(一)取得“3C”认证的要求

企业申请,申请书含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和产品的有关信息。每种型号的商品应单独申请。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家的商品也应单独申请。

阶段1:申请受理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CQC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发送或寄送有 关文件和资料。申请阶段变为1。同时,CQC发送有关收费和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将资料提供到CQC。申请人付费后,请按要求填写付款凭证。

阶段2:资料审查

在资料审查阶段,产品认证工程师需对申请进行单元划分。单元划分后,若需要进行样品测试,产品认证工程师向申请人发送送样通知以及相应的付费通知,同 时,通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检测机构发送样品接收通知。

阶段3:送样的样品接收

样品由申请人直接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申请人付费后,请按要求填写付款凭证。检测机构对收致电的样品进行验收,填写样品验收报告,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将出具样品整改通知,整改 后填写样品验收报告。样品验收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检测进度表报CQC。CQC收到样品检测进度后,在确认申请人相关费用付清后,向申请人发出正式受理通知,向检测机构发 出检测任务书,样品测试正式开始。

阶段4:样品测试

样品测试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不符合项,申请人应依照样品测试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样品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测试结果通知。检测机构还将试验报告等资料传送至CQC。

阶段5:工厂审查

对于需要进行工厂审查的申请,检查处组织进行工厂审查。阶段6: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工程师对各阶段的结果进行收集整理后,进行初评。合格评定人员对以上结果进行复评。

阶段7:证书批准 主任签发证书

阶段8:证书的打印、领取、寄送和管理

申请人打印领证凭条,自取或要求寄送证书。

(二)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取得“3C”认证的工作

1、建立3C认证质量保证体系

2、质量体系文件的建立和记录的管理

3、采购和进货检验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7、不合格品的控制

8、内部质量审核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7.“胶州湾蛤蜊”成为地理标志 篇七

日前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渔业部门获悉,2010年4月份农业部正式向城阳区颁发了“胶州湾蛤蜊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至此城阳区“胶州湾蛤蜊”地理标志申报工作全部完成,从此城阳产“胶蛤”将受国家保护,别的地方的蛤蜊都不能再叫胶州湾蛤蜊。

根据农业部日前发出的公告显示,胶州湾蛤蜊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青岛市城阳区五个街道:红岛街道、河套街道、流亭街道、上马街道、棘洪滩街道共111个社区。青岛市民所熟知的红岛蛤蜊、双埠蛤蜊都包含在内,这意味着,除了上述地域外,今后其他地方的蛤蜊一旦再傍名胶州湾蛤蜊,相关部门可根据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定进行查处。另外城阳区也将采取多种措施,例如为蛤蜊加贴标签、在水产市场设专卖点等,规范“胶蛤”的品牌运作。

8.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之道 篇八

地理标志保护的现实意义和祛律意义不可小窥,如我国能在现有基础之上完善、发展,将对防止假冒产品侵占市场份额、提高商品知名度和附加值、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等等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尽快统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两套体系,统一地理标志主管机构。

根据TRIPS协定,成员既可以通过商标体系保护地理标志(如美国),也可以通过专门的地理标志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欧盟),也有成员采用了专门的地理标志制度保护红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同时采用商标系统保护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澳大利亚)。但这些成员做法的共同点是对于同一个保护客体,只适用一个体系,由一个土管机关管理。而在我国,目前在实践中至少已经形成了工商总局的《商标法》和质检总局的特别规定两套地理标志保护体系,而且这两套体系均可以对所有类别产品的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这两套体系在保护标准、保护条件和保护效力方面存在着重叠甚至矛盾,这使得地理标志权利人不知道该选择哪种保护方式,同时也容易造成市场混乱。

为了消除这些弊端,也为了在多边谈判中形成统一的立场对外,建议我国由一个主管机关通过一种保护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最低方案也应采取澳大利亚模式。这是我国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工作中的重申之重。当然,在一个主管机关前提下,也应参照国际惯例,在保护体系中加强与商务部和农业部等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

其次,加大地理标志宣传力度,推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加快在国内申请注册。

根据TRIPS协定,只有地理标志首先在本国内获得了保护,其他成员才有义务提供保护。因此,为了保障我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权利,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推动这些产品首先在国内依法获得注册。在这个方面,切忌一哄而上,必须强调地理标志定义中“声誉”这一要素,没有声誉的低质量产品即使申请了地理标志也毫无意义。即使是有“声誉”的地理标志产品,在获得注册后也应通过严格的质量监控体系保持“声誉”。

同时,权利所有人还应加大地理标志品牌宣传和市场营销等配套工作,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产品的优势,利用地理标志获得竞争优势,扩大市场份额并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再次,推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尽早在国外注册。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国外已有被侵权的情况(例如我绍兴酒在日本市场被台湾假冒),随着我国优势地理标志产品的出口增长和品牌战略的实施,不排除今后在国外遭仿胃的情况,我们应未雨绸缪。应站在推动我国农产品对外出口、农民增收以及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战略高度来推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国外的注册工作,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我国地理标志在其他国家演变成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受保护的权利,二来可以避免我国地理标志被其他国家的生产商注册为普通商标或被冒用。

此外,充分利用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条款,慎重对待外国地理标志的申请。

TRIPS第24条中的例外条款是对地理标志权利的一种重要平衡,我们在对外国地理标志保护时尤其需要注意这一点(目前,美国、泰国,加拿大、法国和英国等均向我有关部门提交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申请)。如果一种外国地理标志在我国已成为了“通用名称”,并不需要对其进行保护,我国企业在先善意注册的含有外国地理名称的商标,也不一定要全部撤销。1989年,我国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我国香槟酒生产商从此绝迹。而当时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香檳”均被视为“通用名称”,泛指带气的葡萄酒,不能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本国生产的带气葡萄酒均可称为“香槟”。在美国,“香槟”至今仍被视为“通用名称”。

最后,在WTO多哈回合谈判中要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延伸”议题的谈判。

9.《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篇九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

(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

(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

(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

(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

(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

(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关于当地质检机构。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地跨地市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草拟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五)负责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经申请、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方能称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通用名称构成。地理标志名称必须是商业或日常用语,或是长久以来使用的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审核与批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给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 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造成破坏或对健康可能产生危害的;

2. 产品名称已成为通用名称的;

3. 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乏关联性的;

4. 地域范围难以界定,或申请保护的地域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的。

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以下同)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申请人负责准备有关的申请资料。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应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

(四)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 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

2. 能够说明产品的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

3. 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

4. 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5. 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发出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见附件3)。形式审查合格的,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公报、官方网站发布受理公告。

第十三条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异议协调一般遵循属地原则。在异议期内如收到异议:(一)异议仅限于本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关省级质检机构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结果。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应省级质检机构的要求,听取专家意见并组织协调;(二)跨省的异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技术审查准备。受理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着手准备专家技术审查会的相关文件,包括:1、申报产品的陈述报告;2、申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陈述报告是对申请资料的概括和总结,应重点陈述产品的名称、知名度、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拟采取的后续监管措施等。

质量技术要求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的基础,是对原有标准或技术规范中决定质量特色的`关键因素的提炼和总结,具有强制性。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保护范围、为保证产品特色而必须强制执行的环境条件、生产过程规范以及产品的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标等。

第十五条对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且已完成技术审查准备的,由省级质检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召开技术审查会的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专业领域和产品类别下设分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成一般包括法律、专业技术、质量检验、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人以上,但不超过11人;

第十六条专家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请人代表所作的陈述报告;

(二)审查产品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围绕产品名称、知名度、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技术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

(五)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建议,包括:

1. 是否应对申报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2. 所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六)讨论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技术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书》(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现行有效的产品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和综合标准的基础。

批准公告发布后,省级质检机构应在3-6个月内,组织申请人在批准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的框架下,在原有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体系,一般应以省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4);

(二)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10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 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

(三)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当地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中明确的当地质检机构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应组织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综合标准体系,以保护产品质量特色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应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有效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过程管理措施,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不受损害;应依法组织打击侵权行为,以净化生产流通环境,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检。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以下日常监督管理:

1. 对产品名称进行保护,监督此方面的侵权行为,以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和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以保证受保护产品在特定地域内规范生产;

3. 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以防止随意变更生产条件,影响产品的质量特色;

4. 对原材料实行进厂检验把关,生产者须将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以便溯源;

5. 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监督,生产者不得随意更改传统工艺流程,而对产品的质量特色造成损害;

6. 对质量等级、产量等进行监控,生产者不得随意改变等级标准或超额生产;

7. 对包装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监督抽查目录,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须将本省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每年须对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出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检验抽查。各级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九条省级质检机构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要认真学习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指导申请人进行申请,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履行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增加申请人负担,损害质检系统声誉;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使生产者蒙受损失。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质检机构不得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印刷装订。申报资料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国家质检总局。

10.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写写帮推荐) 篇十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11.论地理标志权保护 篇十一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地理标志权的滥用与侵害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地理标志权对于我国的法律来说是个舶来品,在法律的制定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对现如今我国对地理标志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提出了一些对我国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权;保护;商标

一、我国地理标志权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是以《商标法》为主,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行政规章为支撑的地理标志保护方式。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这个条款规定,作为法条中所规定的商标组成部分以及其他法律意义上的地名以外,地名标志一般是被禁止作为商标的。在《商标法》第16条第1款针对虚假地理标志做出相关规定,其主要意图在于对虚假的、不是来源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区的、误导公众消费行为的标志禁止注册为商标使用。但该条款后半句却对善意取得注册的商标给予法律保护。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及2014年4月29日通过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的条款没有变化。①

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建立。这部法规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概念,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注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原产地标记标志,必须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主要是针对利用仿冒商标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在地理标志与商标关系的处理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以公共利益作出发点,不在制度的优劣上作过多的争论,有利于有效地发挥其在维持秩序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优势。③

我国目前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完善,地理标志在我国的使用和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在没有一个主导性立法主体的多元化立法格局的情况下,法律体系很难形成有序化、权威化的位阶结构,造成立法混乱不堪,无体系性,易产生冲突。④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但长期以来,“全社会对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认识不足,缺乏保护地理标志的认知,对地理标志长期疏于保护,很多原产地名称被国内外企业随意滥用,给地方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⑤2000年6月,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智利共同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议,要求建立一个地理标志通报及注册的多边体系。”⑥

二、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构想

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对于我国来说尤具重要性。在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地理标志产品的较高经济效益赋予了保护既存地理标志和努力培育潜在地理标志以极大的意义和价值。

(一)模式选择

在选择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上,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应该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因为地理标志与商标都具有标示功能,地理标志权又是依附于地理标志而存在的,并且从法经济学角度讲,利用现有商标制度可以节省另外立法的成本,当今大多数发达国家均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还有的学者赞成选择专门立法保护的模式,因为我国有大量值得保护的地理标志,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应该选择保护力度更大的保护制度。還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商标法和专门法并行采用,两种模式协调发展。⑧

(1)通过《商标法》予以保护。有学者认为:“地理标志的保护的法律基于商标法”。地理标志的繁荣与衰落有一半的因素取决于商标法的规定。理由有三,商标与地理标志同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其次利用《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权进行保护符合国际上的习惯;再者可以节约立法成本。

(2)专门立法保护。支持专门立法保护的学者认为,专门立法保护强度高,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二)完善现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首先,应当要规范统一的地理标志用语。由于地理标志是泊来品,在研究地理标志的过程中可能因为翻译或地理标志在各国发展的程存在差别等原因对地理标志与相关的概念产生误解或混淆,对于不同概念的混淆的甚至影响到地理标志立法与行政执法。⑨再次,要实事求是,立足国情。最后,立法工作要与国际接轨。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立法工作上要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并且还要充分行使有关国际条约成员国的权利。

三、结论

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现如今已步入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方面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成为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作为全球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是地理标志权的资源大国,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迫在眉睫。笔者认为要想保护好我国的地理标志,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因而可以引进行业协会来充当协调者的角色,行业协会较之政府的专业性能够更好的保护地理标志,并且行业协会能够协助政府政策的实施,又能够帮助协会成员上传想法,使得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样,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要与国际条约相适应,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在国外不受侵害。

注释:

①孟祥娟、李晓波.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J].载《知识产权》,2014.

②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我国,专用标志的使用采取两级申请制,一级是地方保护申请,二级是单位和个人使用标志申请。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公告后载于《原产地标记保护目录》.

③余欲武.论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④孟祥娟、李晓波.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J].载《知识产权》,2014.

⑤王启革.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4

⑥张真真.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4.10.

⑦吴旭峰.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5.

⑧陈幸.浅析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2013.

⑨余欲武.论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参考文献:

[1]张真真.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4.10.

[2]《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

[3]孟祥娟、李晓波.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J].载《知识产权》,2014.

[4]王启革.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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