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加工合同(精选8篇)
1.工业加工合同 篇一
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地点:
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目标,甲乙双方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涤纶针织染色晶片绣花布,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详情如下:
1.进料名称、数量
2.加工成品名称、数量
3.加工费用
4.生产原材料提供方
5.设备提供方、装卸和售后服务提供方
二、双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及时提供原料及辅料,并保证原料质量。
2.及时向乙方支付加工费用,合计: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的标准加工成品。
2.按合同规定日期及数量交货给甲方。
3.允许甲方在生产期间派人驻厂监督生产。
三、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职责与义务,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五、协议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延续至双方签订新的合作合同时止。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日期:日期:
2.工业加工合同 篇二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大型工业企业,障碍,对策
一、引言
合同能源管理(EPC)本质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ES-CO)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契约后,提供节能减排项目所需的各类服务,从用能单位节约下的能源费用中获得收益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服务机制。我国大型工业企业均为能耗大户,且生产方式仍多停留在粗放型层面,其节能减排潜力不言而喻。虽然在政府的一再推广鼓励下,大型工业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但从总体来说,实际成效并不十分突出。本文主要以大型工业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在大型工业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障碍以及可行的解决对策。
二、大型工业企业面临的障碍
1、高管对“合同能源管理”认知度不足导致普及难
大型工业企业高管的关注度主要集中在企业的经济效益上,当然这有一定的历史因素: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迁中,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工业产生品在上世纪80年代处于一种极度匮乏的状态,加之本世纪第一个十年中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对于钢材、水泥等大宗商品的高需求状态的持续,导致各类大型工业经济效益只需有规模效益即可,即各企业更期望把规模做大,上马能够快速获取利润的设备,但对于“节能减排”这种正外部性很强、短期内不能获得高收益的项目,很少纳入考虑范围,更不会去思考节能减排的模式。在高层领导不重视的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的普及应用自然会遇到相当大的阻力。
2、自身技术力量欠缺导致保守心态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施,除了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之外,大型工业企业自身也必须拥有相当的技术力量,以保证采用该模式时企业能够获得预期的收益。这主要体现在对节能服务公司质量的区分、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可靠性研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权责利的划分、每个项目节能量的认定以及配合节能服务公司做好项目在合同期内运营、合同届满时交接等多个方面。特别对于生产工艺流程复杂且涉及设备类型多的大型工业企业,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技术人员更需要具有多方面的技能,例如对市场新节能减排技术的了解、某类设备的品牌、价格、适用范围、可靠性等等。然而,培养并长期维持这样的技术力量花费不菲,加之需要时间,即便是大型工业企业中,也普遍存在这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这使得企业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该模式的推广。
3、基层员工难以从该模式中获利导致抵触心态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绝大部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合同期内应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等,但在实际中,由于大型工业企业相较于中小型同类企业,更需要关注生产的连续稳定与安全,几乎不允许非本企业员工在一线长期工作,这实质上使得每个合同能源管理的实际操作者只能是大型工业企业自身的员工。而这类员工基本上都是基层一线操作工,主要负责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投入的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但是,从项目中获得的收益基本上都被大型工业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分得,在安装该项目节能减排设备后,工作量不断增加,基层员工却根本获得不了任何物质激励,就会产生一定的不满心理。从长期来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会被基层员工排斥,个别员工甚至会对该类节能项目产生反作用,例如有意将设备调整在非最佳运行位置等等。这种抵触的心态既会影响节能项目双方的正常收益,也会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同类项目上的推广应用造成负面影响。
三、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障碍
1、项目融资困难
合同能源管理的设备出资方是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某些规模较大的节能减排项目,例如余热发电、大型高压电机安装永磁调速设备等,动辄需要数十万甚至于几百万的先期投资,而由于我国目前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时间较短,普遍规模都不大且多为技术型企业,自有资金量小,这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其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外部资金给予阶段性扶持,但其现状是固定资产总额偏低、现金流不稳定,难以满足相关金融机构对于融资抵押物的需求。此外,由于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减排项目存在项目周期较长、短期收益小、缺乏担保、总收益具有一定不确定性等诸多问题,使得节能服务公司的资产在负债表中负债比偏高、资信评级等级低,这也是其难以申请贷款的客观原因之一。
2、地方税收政策缺乏稳定性
我国对于节能减排服务产业一直持积极鼓励态度,尤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节能服务公司相当多的优惠政策,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在某些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地方政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力度较弱,主要的原因有: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了解,对节能服务公司征收税款缺乏经验,仍按设备销售的模式进行计税;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变化频繁,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及时根据相关文件内容进行合理调整等。此外,出于我国实行的分税制和自身利益驱动,地方政府从本质上也不愿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过多的税收减免,很多情况下是中央进行节能减排强制性要求之后,地方政府才不得不出台相应的政策。而这类政策的持续时间较短且落实不到位,导致很多节能服务公司未能从税收优惠中获得足够的发展动力。
3、客户履行合同的诚信问题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设备,很多大型工业企业在节能减排设备安装完毕后,从心理上会认为自己是付钱的一方,天然处于主动地位,到期应当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效益款却随意拖欠。而对于一些体积大、不能反复拆装的设备或是大型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客户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收益的事实,否则损失更大。此外,在现实情况中,还会出现一旦客户公司发现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特别显著时,其会找种种理由将该项目终止,然后自己再单独投入,以图获得最大收益,这种例子屡见不鲜。另外,客户在公司运营遇到困境时,例如生产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是企业所有者发生变动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就更难以得到保障。
4、缺乏产业标准和法律解释
节能服务产业涉及的工业企业范围广泛且门类众多,各类节能技术也较为复杂,目前我国对节能服务产业相关的标准仍在不断制定完善中。特别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这一类型而言,虽然多个中央部门曾经给出过不同行业中的合同范本,但范本中很多具体的名词,法律解释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主要存在于设备节能量、节能率、运行状态等的评测方面。而这是容易引起合同双方争议的地方,也与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直接挂钩。在实践中如发生此类问题,往往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节能服务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更处于弱势地位。这一方面凸显出我国节能产业缺乏法定权威鉴定机构的窘境,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面临的法律风险较高。
四、对策建议
1、建立相应的权威鉴定机构
政府应当尽快设立具有科学评价体系的专业化节能减排鉴定机构,授权其可对发生纠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能源审计、能耗检测及效果评价。该机构出具的结果应具有法律效应和约束力,类似于为节能服务公司和大型工业企业提供合同“仲裁”的技术型服务。
2、完善法律保障
加快出台专门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该类节能服务的各方权责利、业务流程细节等给出具体规范,例如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收益权的转移、设备抵押权等等,避免合同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只能借助于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一般的普适概念。
3、制定信用评级制度
该信用评级应将大型工业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均包括在内。对大型工业企业而言,需要重点关注其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能力等方面,尤其是项目运营管理措施和付款及时性更为重要;对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则需要重点关注其资金实力、质量管理体系、专业技术实力、已完成同类业绩等方面。可由专门的法定机构进行此类信用评级,常年接受申请,每二至三年复审一次,对不满足条件者予以剔出。该信用评级制度可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双方的信息对称度,也可作为金融机构给予节能服务公司贷款的衡量指标之一。
4、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建立运营期内项目转让市场
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利润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体现,政府须在金融方面给予节能服务公司更大的扶持力度来满足其资金需求。除在贷款利率、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外,还应当鼓励国有银行对具有专利知识产权、自有技术的节能服务公司发放质押类贷款。对于运行期内的一些体量较大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建立由政府管理、市场化运作的自由转让市场,增强该类项目的折现能力,例如节能服务公司可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某项目的未来受益从而获得现金,也可在同类节能服务公司间进行项目的有偿流转。这其实意味着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金融化,以市场增量资金促使其更快发展。
5、鼓励大型工业企业对基层员工实施激励措施
大型工业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际节能成效最终还需落实在基层员工身上,因此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大型工业企业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进行合理财务测算,对负责项目日常运行的基层员工实施适当的物质、精神激励措施,保证项目己方的长期节能收益。该类激励措施将激发基层员工主动对可实行节能减排的生产流程建言献策,同时也将对合同能源管理在大型工业企业的普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五、结语
合同能源管理在普及过程中遇到各类障碍是在所难免的,要使其在我国成为大型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主要方式之一,需要不断总结问题并研究解决。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意识的不断加深,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大型工业企业中将有着更广阔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鲍志勤、郭浩: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与解决对策[J].能源研究与利用,2011(2).
[2]周鑫丽、魏玉剑、陈诚知: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解析及破解初探[J].上海节能,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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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ORRELL S.The economics of energy service contracts[J].Energy Policy,2007(35).
3.工业加工合同 篇三
关键词:加工承揽合同;订立;风险防范
加工承揽是市场经济生活中一种普遍采用的生产经营方式,它一方面弥补了企业无法达到的“大而全”模式,另一方面使生产工序分工更专业、更细化,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方向,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工承揽合同作为实现双方合作成功的重要保证形式,是企业经济活动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法律文件。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付给约定报酬的合同。其特征如下:
第一,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即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定作物)具有特定性,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后而完成的,故明确质量和技术要求、确定验收标准是需要双方充分沟通的重点条款;
第三,承揽合同又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第四,承揽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物损坏、灭失的,应由承揽方独立承担责任;在定作过程中加工人员出现伤亡,或非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承揽方承担责任,定作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二、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一)订立合同前对双方能力要有充分了解
这是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双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联系方法要确认。对定作方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代理权限、经营范围、企业信誉、财务状况、任务来源、技术要求合理性等要有基本的了解;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加工项目,其生产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其技术、设备、经历等符合要求,也应尽量了解清楚,其已经承揽过多少业务。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局面,从而为产生合同纠纷甚至陷阱埋下伏笔。
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防止以下合同欺诈行为:一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或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二是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委托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授权。但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期限已过时效的、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这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书的真实性等等。
(二)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是衡量合同履行的标尺,必须明确详尽
加工承揽的标较为广泛,既有加工定作物的,也有完成一定劳动项目的,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确委托加工、定制、维修修理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一,标的物应具体合法。如标的物不能模糊,应具体准确,写全称;加工物应是合法物(不能是造支枪、合成制造毒品等);如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办理相关手续(如危化品经营、强制标准许可等);标的物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第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项目的质量技术要求应清楚、准确。标的物或项目执行某一标准的,合同中应写明执行的标准名称、代号、编号。属于非标准的定作物,必须有明确的技术要求或图纸资料。没有统一标准而有样品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标准。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承揽合同。
第三,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揽方在依照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为确保质量,定作方有权在工作期间随时检查或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查产品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防范不平等技术要求带来的风险,如定作方提出的定做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这样可能给承揽方带来的亏损风险等。
(三)原材料的提供及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应具体
1、承揽方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加工承揽生产或完成工作,承揽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选用原材料,对产品和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并接受定作方的检查。若隐瞒原材料的质量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原材料,因而影响定作物质量的,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等处理。
2、承揽方使用定作方的原材料完成工作的:一是要明确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对于超定额部分的费用分担要作出约定;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保证供应,否则,对因原材料因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方不负责任;三是承揽方每批次应及时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不要认为这是定作方供应的而不加注意,以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四是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合同条款要明确规定原材料加工过程的废品率、计量误差、边角余料的要求及处理方法等。
(四)价款或酬金条款要合理
价款是用来偿付承揽方完成产品或项目的价金。价款中包括原辅材料、技术、燃料动力、劳务及设备损耗等开支。酬金是不包括原辅材料用来支付对方劳务或智力成果的价金。
1、加工定作物的价款或酬金,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价(是否含税)、总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期限、价格组成、货币种类等。
2、由于价款和酬金计算的区别,在违约金核定比例上便有不同规定。以价款来计算违约金比率,一般都低于以酬金计算的比率,这是因为价款中包含着原材料、产成品或购进品的价值部分,其价值量远远大于酬金数量。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注意准确选定违约金计算的基数。
(五)定金和预付款的约定要谨慎
加工承揽合同中,使用定金和预付款的情况比较多见。根据国家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当事人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预付款无担保作用。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工作中,企业要注意防范下列风险;
第一,要防范利用承揽合同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等进行的欺诈。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但在欺诈合同中定作人制订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有的合同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作人可以借口质量不符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承诺金”的目的。
第二,要防范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的欺诈。在承揽业务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定作方在合同中要求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作方作为抵押。收取押料款后定作方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六)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清晰
没有履行期限和地点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因此合同中对交(提)货期限和地点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是否需要投保及保险费用的承担、吊装费用的收取或免收等必须作出具体规定,并应严格执行。
1、运输费用的确定要包括风险责任转移的确认,即使是双方都心知肚明的常识也应预先约定,避免纠纷。
2、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3、交(提)定作物日期的确定: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4、承揽人有提存定作物或留置定作物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享有提存权和留置权。定作人除负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受定作物在留置期内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损坏、风吹雨淋、滞延产生的保管费用等),延期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执行。
(七)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条款要详细
1、合同中要约定加工制作过程中验收的期限、次数、标准。承揽方在加工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2、双方要约定交付验收的地点、时间、交付期限。
3、逾期验收或受领定作物,定作人应承担其风险,支付相关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
4、验收时有封存样品的,双方共同启封样品,以样品为验收依据;无样品的,依技术资料图纸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
5、有些产品经检验难以立即发现质量缺陷,因而必须规定一定的产品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以外,应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保修期的设置应当恰当合理。
(八)违约责任要明确
合同条款的每一项责任都应有相应的制约条款保证其得到履行。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如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赔偿金,不能收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等。
承揽方和定作方都有可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者,合同中要划分清楚。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时间完成工作,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因保管不善使定作物损坏、灭失等。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中途废止合同,中途变更合同规定定作物的质量、数量、完成时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供原材料,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或不按期付款等。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要协商
这一条款要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写明,一旦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将采取何种方式加以解决,是双方协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不能急于求成
在现实工作中,许多承揽人急于订立合同争取到加工承揽业务,而定作人抓住这一心理,强加一些不合理条款、苛刻要求,甚至设下合同陷阱,承揽人为揽业务盲目接受,反而蒙受了更大的损失。因此在承揽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承揽人应当保持冷静,不要为表面利益迷惑,为避免风险宁肯放弃,也不能接受不合理条款或者费用。
4.加工制作合同 篇四
制作方(乙方):
一、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日期 合同编号:
品 名规 格(长*宽*高)
单位
数 量
单 价(元)
金 额(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整 金额(小写):¥ 元
交货日期: 合同签定起 日内
其它说明: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服装加工合同 ·钢筋加工合同 ·加工贸易合同 ·进料加工合同
三、验收标准、方法:按样品工艺为检验标准。
四、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五、交货方式及地点:乙方负责送到甲方安装地(北京范围内),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七、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出现问题根据问题所属承担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九、其它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户名:北京奥联金盟科技有限公司 帐号:***9131 开户行:工行大兴支行
订 做 方
制 作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5.加工安装合同模板 篇五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加工安装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加工安装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安庆市马山***项目部需要部分活动房委托乙方进行加工和安装,双方本着质量第一,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房屋用途和规模房屋面积:112m2用于员工的餐厅,会议室和休息室。
(二)房屋结构:钢梁、柱承重、屋面和墙体为彩钢板结构,甲方要求的房屋面积和建议结构形式以简图交乙方,由乙方按房屋的跨度、深度予以结构计算,以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为原则进行加工、安装。
(三)彩钢板规格:板厚75mm,彩钢板面板厚度不小于0.38mm。
(四)质量要求:乙方制作、安装的房屋必须保证其结构安全和使用效果,并承受本地区正常的风压和雨雪荷载,(特殊天气造成的破坏除外),如因结构原因造成房屋破坏,引发人员工伤事故,乙方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承担房屋保修期间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房屋维修。
(五)加工安装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米250元(含全部经费)甲方加3.5%增值税发票金额。
(六)安全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加工和安装,确保生产安全和成品运输的交通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房屋交付时间:5月22日乙方将安装好的房屋交付甲方使用。
(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28000元)的15%,房屋材料运至工地后付合同价款45%,房屋交付后双方按实际面积办理决算,余款一次付清。
(九)保修期:六个月,保修期满,保修金无息全额返还。
(十)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加工安装合同 篇2同编号: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 ???? 签约人:_________
定作人承办单位:_________ 联络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定作人机构地址:_________ ???? 传真电话: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承揽人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
承揽人营业执照:_________ 生产报刊亭许可证明:_________
承揽人机构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
银行开户许可证: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户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省局要求,双方议定乙方承揽甲方报刊亭的加工与安装,此项承揽合同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标的乙方承揽甲方所需报刊亭的加工与安装合同标的额为: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制作报刊亭的数量、规格、价格(价款单位:每个/人民币万元)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注:整个承揽加工合同按每个报刊亭的单价为结算价,该结算价格含:包工、包料、包装运输、安装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
第三条 加工、制作与安装、要求
1、报刊亭安装后稳定、可靠,空间利用充分,使用面积不小于_________平米。
2、使用材料:所有外表面使用大于_________mm 厚不锈钢板,结构采用不锈钢柱、不锈钢方钢骨架,透明部分不少于_________%,使用_________mm弧型热弯加强度有机玻璃,顶部硬塑料玻璃钢压模一次成型,内设图书报刊架。附件包括:推拉窗、电源接线板、电表一块,蓝色阳光板封顶,并有通风口一处。
第四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乙方将报刊亭样品(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材质)制作成品后,交甲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2、甲方验收采用样品验收与成品交付验收相对比,也可采取随机抽验。
第五条 交货时间和地点及包装运输要求
1、交货时间:乙方必须保证在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交货。
2、交货地点: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的安装位置,并安装完毕。
3、包装运输:乙方在交货时,应对成品进行包装,并保证信报箱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如有损坏或变型、划漆等由乙方负责保修。
第六条 报刊亭安装及验收与售后服务
1、乙方对制作的报刊亭进行安装;
2、经乙方安装的报刊亭,必须经甲方验收,遇有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_________日内予以整改,不予整改、或两次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按该报刊亭价值扣除_________%做为另行维修费用,并不返还乙方(按双方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验收);
3、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报刊亭因质量出现问题,年内免费进行保修,超过年或属甲方原因损坏进行维修的,需付工本费。
4、乙方承诺对甲方使用的报刊亭进行终身维护。
第七条 结算方式、期限及安装费用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预付款。
2、乙方交货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60%。
3、乙方按期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5%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95%。
4、剩余的合同标的额5%(_________元)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甲方正常使用确无质量问题,甲方主动将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拨付乙方。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为其制作报刊亭期间随意改变数量或到货无故拒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的标的额_________‰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 的违约金。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外,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 _________‰ 违约金;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如发现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交付报刊亭,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__‰ 的违约金。
第十条 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2、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具体制作报刊亭数量有变更的以书面文字通知为准,口头通知无效,报刊亭规格的变动以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条款为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月__日
加工安装合同 篇3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加盟者经济收入,甲乙双方两者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加工安装打火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
乙方:
1、向乙方提供打火机散件,回收产品,现金支付加工费。
2、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充气设备,组装工具。
3、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需求加工打火机数量、式样、时间等。
4、向乙方及时供应全套散件。
1、向甲方支付充气设备、组装工具等费用款____元。
2、按甲方要求加工合格打火机。
3、及时支付散件价款。
4、可以自行销售成品打火机,但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自行选择生产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在生产中如出现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负。
1、气体饱满无气泡,外貌干净。
2、火焰均匀,火苗调火高度2-3cm无断头。
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已做充分解释,乙方理解无误,签字生效。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八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压金款的二分之一。
2、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十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款。
3、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十二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设备、工具归乙方所有。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甲方:(定作方)
乙方:(承揽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向乙方定作服饰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
服装名称 款式 面料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 金额 备注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在约定的时间内乙方派人到甲方进行量体。
『』
乙方应当在量体完成之后 天内交货。交货地点为甲方办公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服饰在数量、质量、款式等方面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该等服饰之日起15天内提出。乙方应当在10天之内作出答复并提出解决办法。
1、甲方逾期付款,应当根据本合同总金额,按日万分之三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应当根据本合同总金额,按日万分之三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量体工作,乙方的交货时间顺延。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服装加工合同 ·钢筋加工合同 ·加工贸易合同 ·进料加工合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加工安装合同 篇4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加盟者经济收入,甲乙双方两者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加工安装打火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
乙方: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向乙方提供打火机散件,回收产品,现金支付加工费。
2、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充气设备,组装工具。
3、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需求加工打火机数量、式样、时间等。
4、向乙方及时供应全套散件。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向甲方支付充气设备、组装工具等费用款____元。
2、按甲方要求加工合格打火机。
3、及时支付散件价款。
4、可以自行销售成品打火机,但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自行选择生产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在生产中如出现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负。
三、生产标准:(依培训标准)
1、气体饱满无气泡,外貌干净。
2、火焰均匀,火苗调火高度2-3cm无断头。
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已做充分解释,乙方理解无误,签字生效。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七、可享受免费用设备的优惠条件,具体如下:
1、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八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压金款的二分之一。
2、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十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款。
3、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十二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设备、工具归乙方所有。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加工安装合同 篇5合同编号: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 ???? 签约人:_________
定作人承办单位:_________ 联络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定作人机构地址:_________ ???? 传真电话: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承揽人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
承揽人营业执照:_________ 生产报刊亭许可证明:_________
承揽人机构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
银行开户许可证: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户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省局要求,双方议定乙方承揽甲方报刊亭的加工与安装,此项承揽合同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安装合同标
乙方承揽甲方所需报刊亭的加工与安装合同标的额为: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制作报刊亭的数量、规格、价格(价款单位:每个/人民币万元)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注:整个承揽加工合同按每个报刊亭的单价为结算价,该结算价格含:包工、包料、包装运输、安装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
第三条 加工、制作与安装、要求
1、报刊亭安装后稳定、可靠,空间利用充分,使用面积不小于_________平米。
2、使用材料:所有外表面使用大于_________mm 厚不锈钢板,结构采用不锈钢柱、不锈钢方钢骨架,透明部分不少于_________%,使用_________mm弧型热弯加强度有机玻璃,顶部硬塑料玻璃钢压模一次成型,内设图书报刊架。附件包括:推拉窗、电源接线板、电表一块,蓝色阳光板封顶,并有通风口一处。
第四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乙方将报刊亭样品(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材质)制作成品后,交甲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2、甲方验收采用样品验收与成品交付验收相对比,也可采取随机抽验。
第五条 交货时间和地点及包装运输要求
1、交货时间:乙方必须保证在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交货。
2、交货地点: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的安装位置,并安装完毕。
3、包装运输:乙方在交货时,应对成品进行包装,并保证信报箱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如有损坏或变型、划漆等由乙方负责保修。
第六条 报刊亭安装及验收与售后服务
1、乙方对制作的报刊亭进行安装;
2、经乙方安装的报刊亭,必须经甲方验收,遇有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_________日内予以整改,不予整改、或两次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按该报刊亭价值扣除_________%做为另行维修费用,并不返还乙方(按双方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验收);
3、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报刊亭因质量出现问题,年内免费进行保修,超过年或属甲方原因损坏进行维修的,需付工本费。
4、乙方承诺对甲方使用的报刊亭进行终身维护。
第七条 结算方式、期限及安装费用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预付款。
2、乙方交货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60%。
3、乙方按期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5%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95%。
4、剩余的合同标的额5%(_________元)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甲方正常使用确无质量问题,甲方主动将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拨付乙方。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为其制作报刊亭期间随意改变数量或到货无故拒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的标的额_________‰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 的违约金。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外,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 _________‰ 违约金;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如发现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交付报刊亭,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__‰ 的违约金。
第十条 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2、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具体制作报刊亭数量有变更的以书面文字通知为准,口头通知无效,报刊亭规格的变动以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条款为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6.加工订货合同 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
二、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地点:
三、原材料来源及互利方法:
四、交(收)货方法、地点及运杂费负担:
五、货款结算时间及方法:
六、包装要求及包装物回收办法、费用负担:
七、经济责任:
八、其他:
九、供需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灾害和确非一方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由合同鉴证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另立协议方可有效,并报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合同仲裁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调解、仲裁处理。
十二、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银行各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份。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工业加工合同 篇七
一、强化各级领导的法制化观念
体现企业经济活动的合同, 从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 都有权力在起作用。如何运用好权力, 固然在于各级合同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法制意识的强弱, 道德水平的高低, 执行规章的态度, 但最重要的, 是各级领导对权力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 以及他们应具备的现代法制观念。各级领导首先要有法制权威观念, 也就是必须破除“人治”观点, 淡化权力意识, 摒除以言代法, 以权代法, 以权压法的权本位思想。在权力与法律关系问题上应当遵循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 权力源自于法律, 权力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法律服务, 而不能有任何与法律抵触的情况存在。同时, 各级领导要有权力受制观念。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 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 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就权力本身而言, 它总是要显示出它不愿受到限制的无拘无束的一面。但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监督, 权力只有受到限制和监督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 而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主体对权力的滥用而滋生腐败。因此, 各级领导应该挤出一定的时间, 腾出一定的空间, 分出一定的精力来容纳对权力监督工作的调研、注视、跟踪, 切切实实地在教育的强化、制度的健全、责任的落实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在推进企业法制化进程中, 真正地使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工作获得企业全体员工的满意和信赖, 这样, 合同履行监督工作将会取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廉政建设的双赢。
二、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
加强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通过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普及知识需要培训, 更新知识更需要培训, 持续不断的培训学习, 是开发员工智能和技能的基本途径, 能进一步加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正确认识, 稳定其对自身工作的情感, 从而能巩固原先良好的思维定式, 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制度的建立和相关人员娴熟的业务技能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 此是“硬件”。不失时机地从不同层面, 通过不同的形式抓好合同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 促使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则是企业需要不断开发的“软件”范畴。实在而适时的思想教育对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 顺利地履行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在合同履行监督的过程中, 往往会有不同的思想偏差以不同的形式表露出来。其一, 对法规、制度不完全清楚, 但又不去或不愿意去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发了, 制度订了, 有的人就是不看不学不贯彻, 理由无非是时间紧、工作忙, 一旦出了差错他们便顺理成章地推说对某规定不知道、不了解, 显然, 以此作为托词是底气不足的。岗位是与责任并存的, 不按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怎么能上这个岗干这份差呢?至于有的人从一开始就心存混水摸鱼的念头, 出了问题, 那将是亡羊补牢, 为时晚矣。因此, 对合同相关人员除取得上岗的资质证书外, 不失时机地思想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其二, 对有关规定和要求心中有数, 可就是不严格执行。他们把自己或部门的利益放在企业利益之上, 主观上对监督管理有抵触情绪, 对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要求不置可否, 工作中往往我行我素, 循陈规, 走老路, 如果被指出有做得不妥或不够的地方, 就认为是跟他过不去, 这是道德和责任意识低下的表现, 其结果是容易脱离监督网, 扰乱经营秩序, 破坏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其三, 工作中责任心不强, 对不合规定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总怕得罪人, 认为反正问题不在我, 何必多操那份心。有的对自己该认真把关的却草率行事, 不认真审查、核实, 盲目附和, 认为有那么多人签字把关, 不会出什么问题, 即使有了什么差错, 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 思想上对监督工作认识不足, 其结果易导致齐抓共管齐不管, 使监督工作名存实亡。以上思想偏差的产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是相当有害的, 归根结底是少数人缺乏对企业的情感和主人翁精神,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对他们而言, 企业的发展前途和命运并没那么重要, 他们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证和保护, 只把企业当成衣食父母, 不愿对企业承担责任, 只知向企业索取, 不谈为企业奉献。这就要求企业在抓合同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认真抓好思想教育, 以充分发挥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思想教育与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 对难点热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和时事教育, 多样化、多渠道地弘扬企业精神, 才能全面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提高他们自我约束的能力, 使企业合同履行监督网络健康有序地运作, 让合同责任追究率降至最低。
三、完善监督体制, 加强综合监督力度
切实有效的监督对防止权力的泛化和滥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弱化或抵消来自激烈竞争中的利益诱惑和腐蚀。如何强化监督力度呢?首先, 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续, 是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 不断地修订、补充、健全制度可使其涵盖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减少死角, 在客观上为顺利履行合同提供安全保障。当然, 立制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原则性条文, 对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提高刚性和可操作性, 使监督工作更加具体化, 避免矛盾、模糊、弹性过大等条款。其次, 监督体制的设置要具有权威性, 企业的各级领导和干部必须以身作则, 带头执行监督纪律和规章制度, 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和接受监督, 否则, 监督将失去强有力的后盾, 无法树起监督权威的大旗, 有效性就无从谈起。另外, 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对监督工作切不可只重口头, 不重实际, 只重形式, 不重效果, 要切实营造一个强化监督的氛围和有效的监督网络, 该表扬激励或曝光处罚的, 要一步到位, 步步到位。第三, 要加强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 部门之间要做到完全的配合, 使之产生强大的监督合力, 促使监督程序闭环, 提高监督效率。另外, 还要从制度上保证监督客体不仅要自觉接受监督, 而且要与监督主体一道积极创造有利于监督的条件, 改变因关系不太明确而造成的监督主体缩手缩脚, 只做表面文章的状况, 让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名正言顺、名副其实地开展。第四, 监督网络要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 通过厂务公开制度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发动全体员工广泛参与企业管理, 把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家庭监督等结合起来, 抓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重点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利交易, 引导全员监督工作步入良性轨道。第五,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廉政协议, 敦请其必须依法履行合同, 共同维护好双方形象, 把好廉政建设关。向对方强调只能用优良的服务、过硬的质量、合理的价格、良好的信誉在竞争中取胜, 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 以任何理由, 采取任何手段贿赂、腐蚀本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醒他们牢记党纪国法、廉政规定, 设身处地的考虑本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如果发现对方有不轨行为, 则可按照协议的规定, 使其从合同的中标单位中出局。
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就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而防范是重点。将监督的“关口前移”, 使问题被提前发现并化解, 这样, 既杜绝或减少了企业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害, 保护了可能犯罪或犯错的企业员工, 也免除了发生问题后严格追究、严肃处理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处置成本, 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综合性工作, 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需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需要企业对员工人性化的关怀与爱护。但更主要的是,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人员要自觉地依法履行合同, 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 任何环节都要做到行为端正, 心怀坦荡, 这样才能让企业放心, 自己放心, 家庭放心, 这是大家所共同追求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三)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2].王利明.合同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3]..孙鹏.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比较 篇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同一性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均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事实判断问题,而非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法》及原《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均规定了“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不是合同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国家或法律再次赋予的,而是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而产生的,因此,这种约束力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
其次,《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关于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的规定表明了部分合同的生效是以当事人约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的发生或未来期限届至而产生效力的。
再次,国家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登记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登记行为是否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目前已被多数学者否定。学者们表示,登记只是一种公示的方法,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而且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批准、登记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无权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确认。可见,国家行政机关的登记、批准行为不能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成立和生效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客观存在。
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成立的构成要素,从《合同法》第2章“合同的订立”规定的内容来看,合同成立的要素一般包括:合同的主体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须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关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素,我国《合同法》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逻辑关系上来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以后,才能进一步谈合同生效的问题。因此,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也应当是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从《合同法》第44条至第46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包括是否履行批准、登记手续,以及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界至。
三、依法成立的合同和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一是“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效力的规定与我国其他有关立法和国外有关合同的立法是一致的。而合同生效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而言的。由此看来,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都表现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者的效力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认为“合同成立不产生法律约定力”的观点与《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四、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都应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依法办理的合同,当事人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违反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一种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在合同成立之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由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上的责任。因此,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如在不动产所有人一物多卖的情形下,多个买主中谁办理了转让登记,谁就取得了所有权,但出卖人要对其他买主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与合同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合同的关系
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是《合同法》对依法成立或生效合同的法律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依法成立的合同或生效的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如果合同违反了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规定或刑法规定,还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合同有效与无效的概念才能够体现法律对合同的评价。从特定意义上讲,与其说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不如说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时间方面的问题;而合同“有效”则是指具有法律效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定性方面的问题,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与合同无效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常以合同生效制度来考虑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进而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无效合同中存在部分是不生效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中的一物多卖情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是未生效的合同,负有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将此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有过错一方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正确理解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同一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也同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而不一定要具备生效要件。因此,不一定都要从合同生效制度来考虑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可以从合同成立制度来考虑并确认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对于依法成立而仅仅缺乏登记等生效要件的合同,仍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但当事人应当履行登记即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等义务。这样,既促进了交易,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又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构成条件上并没有实质性差别,都是一种事实上的判断,只不过事实内容不同罢了。与合同成立、生效不同的是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与否才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