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

2024-07-14

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精选4篇)

1.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 篇一

为权利而斗争(下)

第四章 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到此为止,我对前面提出的两个命题之中的第一个,即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其自身的义务这一命题详加论述。下面我开始对第二个命题,即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这一命题展开讨论。

为了给这一命题立稳根据,无论如何有必要对客观意义上的法与主观意义上的法的关系,不管多少做些更深入的考察。这一关系的核心在何处呢?如果作如下判断,就是在忠实地传播广为人承认的见解,即前者为后者的前提。换言之,具体权利只有在存在抽象的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方能成立。依通说,两者关系不超出这一判断。但通说的思考方法完全是片面的,因为它只强调具体权利对抽象的法的依附,通说忽视了这种依附关系在相反的方向上也同样存在。不只是具体权利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并且相反地将获得物返还给抽象的法。权利的本领在于实际上被实现,因此一次都未经过实践,且即使参加过,现在已失去实现机会的规范,不能称为法规范。这样的法规范如松弛的发条,对启动法律机械不生作用。因此,摒除这种规范也毫无影响。不问是公法、刑法还是私法,这对法的任何部门都同样适用。罗马法把不使用(desuetudo)作为法律废止的原因,明确的加以规定,与之相应的是,权利之不行使延续一定期间致使具体权利消灭(消灭时效)。公法和刑法的法律实施采取了作为国家机关义务的形式。而私法的实施采取了民事权利的形式,及完全委诸私人的意思和积极的行为。在前一种情形,法律实施由国家机关和官吏来履行义务;而后一种情形,由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管是由于对权利的无知,还是懒惰、胆小怕事,私人因一定关系,不能持续且正常的行使自己权利时,法规事实上处于麻痹状态。然而,我们可以这样说,私法法规的现实性及其实际上的力量,只有在行使具体的权利时,且通过行使方得验证。而且,具体的权利作为权利,其生命由法规获得,同时其获得物又返还给法规。即客观的抽象的法和主观的具体权利的关系就象从心脏流出又返回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

公法规定的实施问题,仰仗官吏对义务的忠实程度。私法规定的实施问题依靠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动机,即取决于其利益关心和法感情的.有效性。因此如果这些都不起作用,即法感情麻木无力,且无能力克服对利益关心的懒惰,对纠纷厌恶,对诉讼缩手缩脚,此时法规只能是一纸空文。

这样一来有人也许会反驳,那也未曾不可,反正最终受苦的是权利人本人,不是吗?在此拿前面用过的敌前逃跑的例子为佐证。有1000人必须迎战时,若其中一人逃跑了,不会有大影响。但其中1OO人弃甲曳兵的话,忠实地死守阵地的人们随之增加了难度,抵抗的负担完完全全地压在了他们的肩上。我想通过这个例子事实真相已昭然若揭了。在私法领域存在着法与不法的斗争,需要万人团结一心的团体、国民共赴斗争。在此逃跑者无论是谁,都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因为它长了敌人的信心和土气,增强了敌人的力量。恣意和违法行为甚嚣尘土之时,常常证明负有法律防御之任的人们没有履行其义务。因此在私法上要求每个人在各自的岗位上维护法律,在自己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执行人。可以认为他的被承认的具体权利是由国家赋予的权能,即在他的利益圈之内通过为法律而斗争来抵御不法,相对于面向官吏的无条件且一般要求,它是附条件的特殊要求。主张权利的人就是在自己的权利这一狭小的范围内,维护法本身。但他的行动远远超出他一身的利益和效果。其行动带来的一般利益,已不只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所自我主张的理念利益,而是任何人都感知到的极为现实的、极为实际的利益,即使对理念利益全然不知者,对这一现实利益也能理解。所谓现实利益是指保障、维护每个人都不同程度给以关心的交易生活之稳定秩序。如果雇主不适用仆婢条例,债权人不能冻结债务人之物,普通的购买者不尊重正确的度量和官定价格,这不但使法律理念的权威陷人危机,同时也放弃了市民生活的现实秩序,其有害结果波及之广不可预料(例如整个信用体系将遭受沉重打击)。因为即使我决心为实现明确的权利而斗争,若可能的话,我倒宁愿避开斗争――把我的资本从本国移到国外,商品不是从国内采购,而是从国外进口。在这一事实之下,具有勇气适用法律的少数者的命运是千真万确的殉教。他们不知晓放纵恣意妄为,他们强韧的法感情对他们而言变成了真正的诅咒。被本来或许会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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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为权利而斗争”的本土资源 篇二

关键词:耶林;利益;正义;权利;本土资源

一、纯利益层面

“无讼”观念在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中一直占有支配地位,这种“天人合一”中衍生出的思想,要求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互谦让、和谐共处。作为君子,更应该重义轻利,与世无争,远离分毫必较的诉讼。但古代的任何学说,都注定是统治者的学说,士君子的学说,作为普通的平民百姓是很难做到“重义轻利”,视金钱如粪土的。很难想象,贫民百姓面对他人对自己赖以生存的财产的侵犯,会无动于衷。如耶林所说,“对农民来说,他耕作的土地,他饲养的牲畜,是其整个生存的基础,农民用他的方式,即以带有最愤怒激情的诉讼方式,对耕种了他的一些土地的邻居,或者对不支付给他卖牛的价款的商人,军官则挥剑,为自己的权利权力进行斗争。”虽然中国古人并无耶林口中的西方式的权利观念,但是人的感情和需要是有共性的,中国古代的农民也会对那些损害他们生存所必需条件的行为,进行誓死的抵抗。

二、人格层面

耶林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是有道德感的,如果丧失了道德感,也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中国古人不善于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这不是他们自己的权利观念差,而是他们根本没有权利观念。西方的法律是人们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用以维护其权利而制定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我国古代法律不是用来维护权利的,而是一种政治统治工具,它以义务为本位。发挥着更重要作用的是包罗万象的“礼”,它支配着个人行为、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部。发生利益冲突时,人们习惯于诉诸作为道德规范的“礼”去解决。耶林说,“在私权斗争中,关涉的不仅仅是物的价值,不仅仅是防止金钱的损失,而且是张扬在物中的人格本身,主张个人的权利和名誉。”“当我使物变成我的之时,我就使之烙上我的人格之印;谁侵犯了它,就是侵犯了我的人格,人们对它的打击,就是打击置身于其中的我本身——财产只是我的人格在物上的末梢。”我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是压抑人性的,贫苦人民的人格遭到随意的践踏,但儒家思想在人们的思想中已根深蒂固,人格意识就像被压抑的火苗,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的人格获得全面的解放,这团火焰迅速燃惩熊熊大火。人们的人格尊严获得充分的尊重和维护,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必将遭到最激烈的反抗。

三、正义理念层面

耶林把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从纯粹利益计算,上升到维护人格尊严,最终升华到为权利理念(或说正义理念)的实现。我国古代虽没有权利的概念,但是我们有万事万物所共同遵循的最高的行为准则,即“天理”。中国自古就是一个讲“理”的国家,凡事讲求名正言顺。当然这里的“理”是一种高度抽象的行为准则,是万事万物共有的标准。而非法律价值中的正义理念。耶林将权利理念的实现,等同于正义理念的实现,这是因为西方法律中的权利是人民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争取来的,将这种权利加以实现即意味着人民普遍正义观念的实现。正如耶林所说:“人们可以直率的断言:民众用以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爱的毅力,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把民众与他们的法连在一起的牢固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上帝对他所眷顾的民众,不是赐予他们以法,也不是减轻他们的劳作,而是加重这种劳作。法所要求的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而我国古代的情况则与之不同,法律不是权利的保障,更多的是一种政治统治工具,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因此,在中国,所谓正义理念的实现,是指“理”的实现。“理”,即“天道”,是一种自然秩序,人类效仿自然的规律和秩序,在人类社会领域创制了一套抽象的普遍的最高效力的行为准则。梁治平在探讨我国古代“礼法”和西方自然法的区别时认为“中国古人都会同意说,万事万物都处在一个共同的有机体中,它们相互作用和影响,且受着同样的“道”或“理”的支配。“道”是自然的秩序,是万事万物在没有任何外力干涉的自发运动或自然状态。统治者悖天的行为将招致天谴,上天以灾异示与众人,它表明自然秩序的和谐遭到了破坏。此时,统治者便须要则天顺时,调整自己的行为,或清理狱讼,或大赦天下。上至统治者,下至平民百姓,都是有着这样的“天人合一”的信仰的。做不道德的行为就会遭“天谴”,惩罚做出恶行的人被称为“替天行道”。因此,我们中国人利益在受到故意的侵犯时,他们会挺身而出,“替天行道”,誓死捍卫自己的人格和众生共有的“天道”。

四、结论

由于我国古代法不同于西方法的特殊性质,中国并未形成权利观念,但是根据耶林的观点,我国是存在“为权利而斗争”的本土资源的。重实际利益,重人格尊严,重“天道”理念,这一切使得人们有着充分的动力和欲望去斗争,去抵抗。当今中国法律不断健全,越来越成为维护人民各种公民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工具。人们也日益习惯于依据法律,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此时,我国的本土资源的力量得以充分发挥,近几十年,诉讼数量飞速上升,呈现出“诉讼爆炸”的趋势,“小额诉讼”等特殊诉讼案件的产生都标志着,我国人民有着强烈的“为权利而斗争”的自觉意识,而这也必将推动这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李约瑟:《李约瑟文集》,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338页.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

[3][美]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P8,10,17,28,36.

作者简介:

3.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三

简介:《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的一次演讲,这本书简短但经典,在推进现代法治的进程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本书的版本之一是郑永流教授的译本,他在译后记提到自己初衷拟用“为法权而斗争”,笔者个人认为更贴切些。

耶林首先引出法权,随后指出为法权而斗争的不可避免;斗争对于法权的意义――是本演讲的任务。

“唯有正义用来操持干戈的力量与其执掌天平的技艺比肩并立时,一种完满的法权状态才存在”意思就是说当法权是公平的,且是严厉的不可侵犯的,法权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不然人人都来侵犯,岂不是乱了套?

“一些早为公众舆论所谴责的制度长仍可以长久地苟延残喘。使之得以保全的并非历史惯性,而是关乎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让我们想想,有些制度的存在,明明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要,但是它们一定关乎着某些利益得以存在,这些利益阻挡了时代的洪流和人民对它的不满。

“为私权而进行和法律斗争时,不是因为聚首在此的我们恰好对私权具有最大兴趣,而是因为在私权中,真正的事实关系具有最易遭受误识的危险,也即不仅来自外行,还来自法律者本身。”我们的私权理应不受侵犯,但是如果它被侵犯而侵犯者不能被惩罚,这就是法律者的过错,所以我们为私权而和法律斗争,是对法律者的行为的斗争。

当某国因为一块寸草不生之地与敌国发生战争,当中世纪的骑士向对手下战书,当农民不惜花费大量金钱去诉讼……“驱使受害人提出诉讼的不是利益,而是对遭受不公的道德痛处。”他们的行为无疑是不理性的,是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的买卖,但是这是对道德的自我维护。想想吧,一个国家,能因为是一小块没用的土地就放弃其所有权了吗?一次妥协,可能换来的是第二次以及无数次的权利的被侵犯。

对于个人来说,情况可能没有那么严重,但是个体的叠加就是集体。“作为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但上升到行为的一般准则,却意味着权利的毁灭”妥协意味着对自己和集体道德的背叛。当我们权利被侵犯的那一刻,我们必然做出牺牲,或是权利牺牲和平还是和平牺牲权利。

“主张权利同时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为制定法而斗争。在争执中,不仅关涉到权利主体的利益,关涉到制定法体现于其中的具体的关系,正如我所称的,具体的关系是一个影像,在这个影像中,制定法的瞬间关照被捕捉和固定下来,即使不触动制定法本身,人们也能击碎和摧毁它,而是制定法本身被蔑视,被践踏。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的权利一同陨落的是制定法本身。”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为法律者表明自己的态度,态度的叠加自然能影响法律者制定法。

比如20世纪英国的激进女性参政运动,无数的女性牺牲的原来的生活(如果它们是值得留恋的)去绝食、与公权斗争。她们闯入演说会场质问首相或大臣,为了唤起社会各方人士对妇女参政运动的关注,她们还采取了激烈的手段,破坏设施、纵火、自杀等形式。――“真理总是真理,即使真理是被权利主体在其自身利益的狭隘视角发现的,它也未失去它凌驾于人的秉性之上的权力。”

“一个国家终究不过是全部单个个人的总和,正如单个个人会感觉、思考、行动一样,一个国家也会感觉、思考、行动。”耶林把为权利而斗争视为神圣的使命,这对于我们――作为国家中的个人,是必要的需要完成的事情。“斗争是法永远的天职”,罗马帝国的辉煌,更多的是罗马人健全的是非感。“客观不法和主观不法被严格区分开来,前者仅仅涉及简单的归还所欠财务,后者还涉及刑法,或是罚金,或是剥夺名誉权,正是在恰当的范围内保留这种刑罚,是中期罗马法最完善的思想之一。”一个真正文明的社会,怎么连私权都保护不了呢?那些对国家的发展充满希望的人,更加应该从自己做起。“三尺巷”的故事已经不符合现代标准,的确换来的和平,但是对双方的权利都有了侵害,这事谁还会做呢?

4.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000字 篇四

前段时间,我一边阅读着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边漫无边际地思考着。作者的观点犹如惊雷,对我的启发很大。

由于专业的关系,我接触了许多与公民的权利相关的案例:他们或是罪不容赦的恶人,却没有获得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他们或是正直守法的普通公民,却无辜蒙冤;他们或是为了生活乃至生存的需要而争取某种机会,却备受歧视(如就业中的身高、性别、相貌歧视等)。

当权利被践踏的时候,有的人选择了忍耐,而有的人却奋起反抗,被迫“为权利而斗争”。例如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着和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的秋子,他们都是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奋起反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0多年前,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着名演讲,“为权利而斗争”后来成为了中外法学家们的座右铭。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无斗争则无法。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权利从它放弃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为达到和平的目标必须斗争,法本身就是长期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实施,更需要进行不息的斗争。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

作为一个刚刚步入法学殿堂的学子,我认为我们应该时刻拿着法律的武器扞卫我们的权利!遇到不公平,我们要勇于站出来去主持正义,去扞卫法律!尽管我们的力量微乎其微,但只要我们努力去主张就一定能得到社会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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