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服务常见问题考试(6篇)
1.保单服务常见问题考试 篇一
倒签保单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在保险实务中,由于竞争的无序,倒签保单的现象时有发生。倒签保单涉及到的理论及实务问题相对较为复杂,审判实践中大家的认识不尽一致,处理上也不尽相同,往往引致诸多争议。笔者拟以相关的理论为背景,以现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托作初步探讨。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为:1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填写“投保单”;2保险人核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保险费率和其他条件;3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保险费率和其他条件;4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5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险费;6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和保险费收据。为叙述的方便,文中所称的保单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承保条、暂保单以及能够作为保险合同证明的保险单证。
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一般而言,保单均是保险公司印制的格式合同,除另有保险合同外,保单本身构成最终的保险合同。保单的签发日期之所以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属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基本事项之一,对于确定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的有无、保险危险的发生与消灭与否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等密切相关。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依照法律规定及实务,保单的签发时间应为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时间,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保险合同还必须约定对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也就是所谓的保险期间。一般而言,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常先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所谓倒签保单,是指将保单的签发日期虚定为过去某一日期的行为。倒签保单之所以成为问题或产生纠纷,在于保险公司印制的格式保单背面条款中往往有这样的规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时起至……”或类似规定。由于事实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单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使得在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引起争议。因篇幅所囿,以下讨论的范围将限于上述情况下倒签保单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倒签保单行为的法律特征
倒签保单与正常签发的保单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一般而言,倒签保单属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行为。倒签保单的现实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因为表面上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被向前延伸了,使有可能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标的得到保险赔偿的可能,因此,被保险人往往是倒签保单的始发人或提议人。但保险合同的订立同一般合同的订立在程序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也有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故倒签的行为须为保险人同意,倒签保单的事实才能最终实现。
二倒签保单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实施虚拟签发保单时间的故意。即行为人为了达到掩盖保险合同成立的真正日期而有意虚定保单日期,是直接故意。实践中的疏忽,如错印、错写等使保单日期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不属于倒签。
三倒签保单属于共谋的欺诈行为。有人认为倒签保单与倒签提单不同,不存在对第三人的欺诈,倒签保单只是对保险人的利益有影响,并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非常片面的,忽视了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保险是保险人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补偿投保人或受益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制度。①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最终由参加保险的人共同承担,保险人实质是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倒签保单而引致的赔偿肯定要动用保险基金,这对所有其他参加保险的人的利益必然造成损害。只是这种损害没有表面化而已。即倒签保单构成对其他所有参加保险的第三人的欺诈。在这种欺诈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构成共谋,也就是有共同的故意。另外,合同订立时间是一个法律事实问题,而法律事实是既成的客观存在,不可能通过约定就引起变更
四倒签保单不可能存在善意。善意本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中的概念,通说认为,是指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②此处所谓善意,应指倒签行为人“不知”倒签行为可能的后果。显而易见,倒签保单的行为人,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均不可能“不知”该行为的后果。
五倒签保单绝对不同于补签。所谓补签,就是保险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早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定期保险中。如在原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按原费率支付下一的保险费,保险人接受了保险费,或者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按某一费率支付新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按此要求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然后才签订保险合同或签发保单,而日期通常会“倒签”到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时。这种“倒签”就是补签。
二、倒签保单行为的法律性质效力对倒签保单行为的效力即有效还是无效进行界定,无论对于理论还是实务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倒签保单行为是一种无效的合同行为,这种无效并不仅仅因为行为人欺诈,还因为倒签保单行为具有违法性。
首先,倒签保单违背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合同。虽然在我国的立法中,没有所谓“最大诚信原则”的明确规定,③但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在实质性的内容上并无二致。该原则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均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甚至被认为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的基本原则”。④该原则在保险合同法中规定得更加严格、具体。如《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可以说,诚实信用是保险合同的基石。而倒签行为本身就是不讲诚信的表现。
其次,倒签保单与保险合同本身的性质相冲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以机会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作为标的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保险人仅在特定的不可预料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可获得成百上千倍保险费的保险金,如无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丧失所交的保险费;相反,当发生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则要付出其所收保险费成百上千倍的保险金,如无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则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同意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承保特定的危险而成立的保险合同,其最大特点是承保的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决定当事人分担保险标的损失只是一个机会。⑤如果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事实上已经发生,则该危险就不是将来可能的危险,而是确定的损害事实,对此损失予以赔偿与保险合同的本质特性是相背离的。
至于能否将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故理解为“未知”事故是否已发生的问题,笔者认为,“将来可能发生”意味着订立保险合同时肯定没有发生,而未知事故是否已发生则包含着事故可能已发生,二者完全不同。
第三,倒签保单违背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倒签保单将合同成立的时间人为地提前,从而使合同成立的时间处于虚假的状态,已经构成对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时间的规避。
第四,倒签保单的事实已经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所谓恶意串通,(1)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2)须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即相对人了解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并配合实施虚假表示。互相串通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有共同的目的指向,都希望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的意思联络既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为意思表示,而相对方明知该行为违法而仍与之订立合同;(3)须有主观上的恶意。另外,恶意串通行为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非法利益为必要,只要有通谋实施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足以认定。⑥刚才已经分析,倒签保单事实的发生,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合意,存在对其他所有参加保险的第三人的欺诈,倒签行为不可能存在善意,那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倒签保单中的恶意串通是明显的。倒签保单事实成立,如果确有事故在倒签期间发生,保险人依据保单作出赔偿,则第三人的利益必然遭受损害。但这种损害在表面上是保险人自身利益的损害,因为保险的赔偿是保险人直接支付的。保险人自己损害自己的利益,似乎不可理解,但保险人是法律虚拟的主体,而签订保险合同的是具体的自然人,因此,倒签保单的恶意串通首先表现为倒签行为具体实施的自然人之间的串通。
总之,倒签保单具有行为违法性。其以表面的意思表示一致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企图是明显的。审理中应当依法认定倒签保单的行为无效,用判决的形式宣示法律应有的真义。
三、倒签保单行为的法律后果
倒签保单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表现在诉讼中,一般而言,是被保险人依据保单所证明的保险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则上应适用《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将收取的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人并支付自收取保费之日起的相应的利息。
但对于保险事故不发生于倒签期间,保险人能否以保单系倒签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拒绝赔偿呢?笔者认为,对倒签保单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整个保险合同无效要区别对待,如果事故不是发生于倒签期间的,应根据实际签发保单的时间确定保险责任期间;属于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保单系倒签为由主张整个保险合同无效,只应认定倒签行为本身无效。
在没有事故发生,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的,应认定因保单倒签,保单所证明的保险合同无效,适用无效合同的返还原则处理。因为在倒签保单的情况下,对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人是有过错的,当然被保险人也有过错,但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的过错要小得多,因为对倒签行为的发生,没有保险人的同意并作为,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从理论上讲,在倒签保单的问题上,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胁迫是不可能的。而保险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收取保费,认定倒签保单属无效行为让保险人返还保费,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促进良性竞争。另一方面,仅让保险人承担返还保费的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也可打消侥幸心理,及时投保。因为即使通过人情、关系使保单倒签了,也不会得到赔偿,相反还有可能因保险欺诈被刑事追诉,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对保险市场进行规范。
但这样做是否就宽纵了保险人呢﹖上面已提到,保险人最大的权利就是收取保费,如果因倒签保单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其收取保费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至于对具体行为人的追究,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如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不是民事审判的职能。
四、倒签保单纠纷案件主体的确认
倒签保单纠纷案件,从性质而言,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因此,在主体的确定上,可按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来把握。但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外,往往还涉及到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一)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签发保单、收取保费以及代为安排检验和代为确定赔款等。根据代理的一般原理,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其效果归于保险人。
在被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时,为确保诉讼请求不落空,往往会将保险代理人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保险代理人具体作为保单签发人的情况下,较由保险人自己签发保单复杂。保险代理人倒签保单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代理人将倒签的情况告知了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一是保险代理人未将倒签的情况告知保险人。
第一种情况,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应视为保险人的行为,在保险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保险人应当承担向被保险人返还保费的义务。但有人认为,既然倒签保单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属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人的代理,应当知道倒签保单的行为违法。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保险代理人应与保险人一起负连带责任。但由于保险人一般财力较为雄厚,保险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义不大。
第二种情况,保险代理人未将保单倒签的情况告知保险人,则被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构成恶意串通,倒签的保单无效,保险人可以拒赔,但仍然应退还保费。
(二)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而从保险人处获取佣金的中间人。保险经纪人不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工作主要是代投保人向保险人接洽办理保险合同事宜,并不代签合同。因此,保险经纪人不是倒签保单事件的当事人,在倒签保单纠纷案件中不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
五、倒签期间发生事故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后果
倒签保单虽然属于无效的行为,但毕竟不可能所有的倒签保单全部都发生纠纷并进行诉讼。如果在保单倒签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又恰恰发生在倒签期间内,在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保单赔偿时,保险人作出了赔偿。那么就引起以下的问题:
(一)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权时的限制
保险代位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本质上属于“权益转让”,但与一般的权益转让不同,基于保险赔偿的权益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权益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非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务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保险人主张这一点是共同的。在倒签保单的情况下,保险人提起追偿之诉时,有责任的第三人如以保单系倒签、而事故又发生于倒签期间抗辩,主张保险人没有诉权,则保险人将面临困境。
(二)保险人之间行使分摊原则的限制
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此时,根据保险的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一方面,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受损价值,另一方面,在保险人之间,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责任,所支付的保险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也就是说,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其内部,则按比例“分摊”责任。而共同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向其他保险人追偿时,不是行使保险代位权,而是适用分摊原则。⑦此时,如果全部保单均系倒签,则其中一个保险人按全额赔偿后,也不得适用分摊原则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其中有一个或数个保单是倒签的,倒签保单的保险人在作出赔偿后,也不得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在上述情况下,做出赔付的保险人要想追回已经支付的保险金,也只能通过提起保险合同之诉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途径。
六、结语
在海上保险领域,因保险标的流动及流转的更为多样及复杂,倒签保单问题比一般的保险也更为复杂,但在性质上并没有本质的差异。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普遍规范性,不可能对倒签保单这一具体行为引发的法律和审判的问题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这就给我们在审判此类案件时适用法律带来一些困难。但法官审理案件不是机械地适用法条的过程,而是一个能动的、创造性司法活动的过程。对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不够明确的地域,“从法律的目的和法律规定的逻辑关系出发,阐明法律中应该包括的意图。”⑧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因此,对于倒签保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为探索。而且,随着加入WT0,新的问题将会出现,需要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不断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提高、统一认识,促进对倒签保单纠纷案件的审理,并通过判决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秩序。
2.保单保函 篇二
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保 单 保 函
致:*********人民法院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三、保险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四、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元的财产。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五、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六、保全标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 ********元或等值财产。
附:保单及条款
财产保全申请人:(签字盖章)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典当保单 篇三
典当保单
香港人周先生近来频频辗转于深圳、樟木头、石龙等地,穿梭于港人聚居的`地区.最近,通过熟人的介绍,周先生在有“小香港”之称的樟木头做成了这样一桩生意:早年在香港靠做小本生意为生的一对老夫妇,因膝下一儿不争气染上不良习气,老年家道败落,不得已选择生活开支消费比香港低廉很多的樟木头安度晚年,靠每月领取香港政府救济为生.老夫妇中的丈夫患了帕金森综合症,面临高额的治疗与护理费用.为解燃眉之急,老夫妇无奈将家中仅有的值钱东西--一份他们3年后到期的人寿险保单卖给了周先生.
作 者:蓝姝 作者单位:刊 名:中国保险英文刊名:CHINA INSURANCE年,卷(期):“”(10)分类号:F8关键词:
4.保险营销作业——保单设计 篇四
1、保单名称:幸福天使
2、保单功能:为少儿提供意外、医疗等健康保障的同时,也提供教育金等生存给付
3、适应人群:凡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4、保险标的:凡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少儿。
5、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责任
1)意外身故责任: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公司按其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
害,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2)重大疾病责任:保险期间,等待期后医院确认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条款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教育金给付责任: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初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6、除外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与可选责任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9、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10、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定额给付与补偿给付相结合的方式
二、保单的营销策划案
1、广告词和媒体选择及投放
(1)广告词:保障与爱同行,幸福伴随成长
(2)媒体选择:报刊、网络营销、新闻
(3)投放:将保单产品信息印在幼儿园的期刊以及社区宣传册上,通过保险公司网站新险
种简介进行宣传,举办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
2、公关活动策划及推广
(1)活动主题:保障与爱同行,幸福伴随成长
(2)活动时间:2012年12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
(3)活动目标:我公司通过该阶段的策划及推广,我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市场同类产品10﹪,产品销售量达到该公司少儿险种总销售量的30﹪,该产品保费收入达到该公司总保费收入的10﹪
(3)活动内容:
1)社区街道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以社区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社区宣传队伍,负责给社区成员发放该保单产品的宣传册。并在社区建立产品的咨询点,进行幼儿健康保障活动的服务。
2)联系沈阳市各幼儿园,把产品宣传册在幼儿园召开家长会时发给家长,请老师代为宣传,使家长了解产品的功能及意义。
3)制作好产品的图文宣传,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的首页滚动播放。
4)制作有关该产品的广告,并联系公交公司、移动电视台,协商广告投放适宜,确定每天播放时间、次数。于2012年11月28日把公司制作好的广告宣传送达移动电视台,12月1日,我公司该产品广告能正式在公交车上移动电视台播放
5)联系电视台及相关政府人员,举办新闻发布会,正式将该保险产品推向市场。
(4)活动经费:
1、公交车上的移动电视宣传,公交站广告栏。(15万)
2、互联网上广告宣传。(10万)
3、与幼儿园合作,通过幼儿园把保险产品制成的宣传册发放给家长。(5万)
4、举行新闻发布会。(8万)
5、与社区街道合作,通过社区街道人员发放宣传册给社区人员。(3万)
6、、推销人员工资费用4.5万
三、用“自我概念”来客观评价自己以准确判断自己未来选择和人生方向
1、规划人生方向前个人“自我概念”的基本分析:
(1)我是一个性格开朗、有理想的大学生,待人热情、真诚;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勇于承受压力,接受挑战。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纪律性强,工作积极配合。
(2)个人优点:做事情有计划有条理,时间观念强,对待工作认真负责,适应能力较强。比较谦逊、有奉献精神
(3)个人缺点:没有很强的组织能力,考虑问题还不够细致。
2、职业兴趣:
本人是保险专业毕业生,了解相关经济类的知识。希望在保险行业中从事理赔或者管理类的工作。
3判断职业选择:
综合我个人基本情况的分析以及职业兴趣,我觉得我比较适合进入企业从事一份相对稳定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四、未来职业生涯的目标及方向
1、入职阶段:应聘者
在这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是进入职业市场,得到一份与保险理赔或者管理相关的工作,成为单
位的新雇员。
3.新手阶段:资浅人员
在这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熟悉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接受组织文化,学会与人相处,并且承担责任、发展和展示技能和专长,迎接工作的挑战性、在某个领域形成技能、开发创造力和革新精神。利用工作之余要积极参加企业的培训,不断充实自己。
4.发展阶段:成为企业的主管人员
5.汽车保险保单的批改探讨 篇五
钟
磊
何为保险保单的批改?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删除的行为。
批改作业的主要内容:
保险金额增减 保险种类增减或变更 车辆种类或厂牌型号的变更 保险费变更 保险期间变更
什么情况下车险保单需要办理批改? 根据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手续后,应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称谓。
二:变更用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
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或车型。如果将以非营业性质投保车辆出租的,则视为该车辆已变更用途。
三:增加危险程度。指订立合同时由于未曾预见或未予估计可能增加的危险程度,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在承保当时决定是否加快保险费和接受承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按规定补交保险费。
不及时进行保单批改将给保险人造成许多麻烦和损失:
报案、理赔和续保均不便
车辆险保单上的车辆牌照号码信息,是保险公司对车辆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指标之一,由于未及时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会给客户带来一系列的不便。因为,无牌照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报案,保险公司不方便及时准确地查询到被保险人的信息;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也不能够快捷准确查询到案件的理赔进度,甚至理赔工作还可能因此而大大延缓。这是因为车辆牌照具有唯一性,可以很快查询、落实客户信息。
平安95512客服人员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新车上牌后若未及时办理保单牌号批改,在此期间车辆失窃,盗抢险理赔工作将因此而增加许多不必要环节。此外,如果在一个保单内没有将车辆号牌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进行批改,那么在车辆第二年进行续保时,客户只能够用新保或者转保程序进行承保,使得客户特别是未出险客户不能够享受更多的续保优惠。案例车辆转让后遇事故遭拒赔 今年年初,南昌市民殷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并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保费。两个月前,殷先生觉得汽车开起来不顺手,便将汽车转让给了朋友李某,同时在南昌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不料刚过一个月,李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货车相撞,经修理厂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8000元和5000元。东湖交警部门经对事故现场查看后,认定李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为此,殷先生与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的证明。不料,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经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由于车辆转让后保险人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该车保险合同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无效。” 保单未批改能不能成为拒赔理由? 案例:
方某于2009年10月18日为其所有的一辆自卸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2010年5月30日方某与史某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将该车转卖给史某,但未告知保险公司及办理相关保险变更批改手续。
2010年7月24日7时许,史某雇佣的驾驶员齐某驾驶该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齐某死亡多人受伤,三车受损。
经交警大队认定,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但以方某将车转卖给史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而该车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发时齐某亦具备相应的准驾资格。那么:保单未批改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可拒赔吗?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被保险车辆发生转让,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上也应随之转移给新车主享有。即使在保险条款规定中,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但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所以保险公司自然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义务。
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转让后,行驶证依法变更,驾驶人员也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保险虽然没有更改,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没有变化。且保险条款即使有规定,买卖保险车辆保险要批改,这一规定亦只是为了便于保险企业规范管理保险车辆,防止冒领或骗取保险金,但不能作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为投保车辆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此,被保险车辆在转让后没有办理保险变更,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此新规定明确了财产转让理赔,对这方面的规定避免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因此,保单未批改,出事故保险公司亦不能拒赔。
其实,这每年不在少数的交通赔偿事件完全可以避免,那就是车主在将车辆转让的同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批。类似纠纷常有发生,希望广大消费者特别留心。谢
6.保单年检会主持稿 篇六
1. 致欢迎词:
尊敬的来宾朋友们大家晚上好,在座的来宾有平安的老朋友,已是平安多年的客户。也有刚刚与平安接触的新朋友,不管怎样,我代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清溪营业部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平安是一家非常优秀的集保险银行等为一体的金融集团,平安的传统企业文化更是被很多企业借鉴传承,平安的问好方式也是平安传统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首先按照国际惯例做个简单的自我介绍,非常荣幸能主持今天晚上的会议,我的名字非常简单好记,邓丽君的邓,邓丽君的丽,很开心能和名人沾上一点边,所以给我掌声鼓励一下吧。
中国平安自1988年至今已走过了21年的岁月,21年来平安从一间规模很小的地方性保险公司成长为今天这样规模庞大的全球五百强金融集团,短短的21年平安能取得诸多如此辉煌的成绩,离不开在座各位老朋友新朋友的支持,在此我向所有支持鼓励过平安的所有朋友道声谢谢!今天特在此举办保单年检会,为大家检视保单,提供交流的平台,各位客户朋友对自己的保单有什么疑问,或者对自已保单的分红状况不清楚的,还有些新朋友想了解一些相关资讯的今天都可以咨询我们的理财顾问,那为了保证会议高品质的进行,请各位把你们的手机调成振动或关机关态,会议期间请勿随意走动,以免影响你身边的朋友。
很多朋友对保单年检不是很了解,那我想问一下现场朋友有车的请挥挥手,您的车子每年要不要年审呢?其实保险也一样,人生分为很多个不同的阶段,每一个人生阶段我们的责任都不一样,保险需求就会不一样,很多朋友有保险但并不一定有保障,并不一定是你这个人生阶段所需要的保障,接下来的时间我们的领导会给大家介绍平安最新资讯给我们客户朋友带来哪些便利,为什么保单要年检,保单年检有什么好处,在整个会议过程中我们有许多互动抽奖环节,据我主持的经验来看,每次中奖的朋友都是带头鼓掌和掌声最热烈的人,想把好运气带回家的朋友就看你们的表现了,接下来掌声欢迎中国平安人寿区域经理胡经理。
抽奖环节转介绍
掌声感谢我们胡经理,中国平安21年来确实在不断创新,做到让客户满意是我们坚持不懈的目标,在保险业激烈竞争的今天,平安能真正站在客户角度想其所想,现在我们就可以通过一账通管理我们的保单,比方说分红查询,红利领取,保单迁移直接在家里就可以操作了,没有开通的客户可以要求我们业务伙伴为大家开通并申请高级权限,这么好的管理工具大家觉得好不好?好的话呢一定要介绍给你身边的朋友也一起来体验一下吧。接下来马上进入到我们的第一个抽奖环节,抽中的朋友您不仅可以获得我们的礼品,您介绍的三位好朋友呢我们的业务伙伴也会替您送上一份神秘礼物。
也正是21年来,平安不断进取创新,才使平安进入千万个家庭,成为家喻户晓备受推崇的品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疑问已从我需不需要保险转变到今天的需要哪一种保险?平安在不断提升后援服务平台的同时,在保险产品上也是不断创新开发各类多元化的产品来满足客户的需求。所以今天我们还为大家请到了一位神秘嘉宾给大家介绍平安最受欢迎的智盈人生和世纪天使两个险种。我们来看看这位神秘嘉宾是谁呢?
第二轮抽奖
再次掌声感谢我们的尹经理,财神到福气到,今天是我到就有好运到,所以要不要掌声鼓励我一下呢?
我记得曾经在网络上看过一篇文章,让我记忆深刻,它说人生就好比开车一样,到处潜伏着难以察觉无法预料的危机,有时黄灯,有时红灯,好比人生有高峰也有低谷,而每一个人在出发前总是以为自己会一路顺风,可是,为什么我们常常看到路边堆着一辆辆撞得面目全非的肇事车辆?奔驰宝马等豪华轿车竟然也在其中,未能幸免。因此,没有足够的安全,汽车再豪华也是多余的,同样,我们的人生也是如些,如果没有足够的保险保障,事业再辉煌也可能是短暂的。大家认同吗?
接下来的时间是现场咨询沟通,如果大家对自己的保单或尹经理介绍的智盈人生和世纪天使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向我们的年检专员或你的业务代理人进行详细的咨询,另外为感谢今天到场的所有朋友,特设置了现场认购礼品,凡今天在现场意向投保的客户
我们的时间30分钟,30分钟后进行我们最后一轮的大抽奖。接下来的时间交给我们年检专员,谢谢!
最后一轮抽奖
恭喜今天所有拿到礼品的朋友,我相信好运会和我们平安一样一直伴你左右,今天的会议到此就要束了,相聚虽然短暂,但我们却收获了深厚的友情,相信平安在未来一定能给您提供更贴心更周到的服务,最后衷心祝福大家万事如意,家庭幸福,一生平安!谢谢!
冬雪压枝桃花谢,时光的车轮又留下了一道深深的印痕,伴随着冬日里温暖的阳光,2010年的金虎正虎虎生威地向我们走来,在这个喜庆的日子里我们欢聚一堂融情举办中国平安保单年检客户答谢会,我是今天会议的主持人邓丽,很荣幸能主持今晚的会议,我代表中国平安全体同仁对各位的光临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和最热烈的欢迎.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大会绍今天到场嘉宾他们分别是:
今天的相聚必是前世修来的缘份,我们要珍惜这份难得的缘份,让我们来一个平安特有的友谊仪式,各位来宾请伸出您尊贵的双手,跟 您左右两边的朋友握握手问声好:您好,很高兴认识您!好啦,双手相握我们都是平安一家人,相信今天的握手是我们友谊的开始,在今后事业和家庭我们都可以相互交流.为了会议能高品质的进行,我想请各位配合我做一个动作,把您的手放进口袋……..在新春来临之际,我们因为平安相聚在这里,为了答谢各位本次大会特设现场三次抽奖,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抽奖礼品.请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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