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

2024-06-29

公民权利(共8篇)

1.公民权利 篇一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性的表现

(3)、我国公民权利广泛性的表现

(4)、我国公民权利真实性的表现

(5)、正确行使权利

2、能力目标

(1)、联系实例,表明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联系实例,表明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联系实例,说明公民要依法行使自由权利情感目标

3、情感目标

(1)、增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情感,培养国家观念。

(2)、增强权利观念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和权益的观念。

二、教学要求

1、判断我国公民权利的优点和特点,分析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广泛性和真实性。

2、分清什么是正确行使权利,什么是非法和越权行使权利;哪些行为必须去做,哪些行为不得去做。

三、教学重点

1、公民权利的特点

2、公民权利的平等性

3、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四、教学难点:

我国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

五、课时安排:

1课时

六、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初二年级我们学习了很多法律常识,其中主要学习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很多权利,比如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会成为公民的合法权利?(请同学回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有法律的规定,才能成为公民合法权利)要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就必须知道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所享有的权利就有自己显著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的平等性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朗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表现:

1、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2、平等地承担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李是个高官,谢霆锋是个名人,科学家对国家发展做出了贡献,是有功之臣,当他们没有在法律范围内享有权利的时候,面对法律,不论他们是谁,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以上三种表现是不加任何条件的。从刚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什么结论?

(请同学回答:在我国,任何组织、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论职位有多高、功劳有多大,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特权。)

提问: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谁来享有?(回答:人民)我国公民权利的主体是人民,这就是权利第二个特点: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二)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1、享受权利的主体极为广泛

提问:在我国是不是所以的人都能够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回答:不是)提问:那么是些什么人能享有权利呢?(回答: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一切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提问:这些人在我国人口中占有比例是怎么样的?(回答:占有绝大多数)到底是些什么样的人不能享有权利呢?(回答:被剥夺权利的人,比如被判刑的人没有人身自由权,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的权利,被判死刑的人没有生命健康权)

2、享受权利的范围极为广泛

提问:绝大多数能享受权利的公民到底享受哪些权利呢?(回答: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受监护权、继承权、受教育权、选举权、劳动权、结婚自由、在经济生活中的各项权利)

出幻灯片:各种权利的表现,学生能分辨出来。

我国公民享受很多种的权利,这就是公民权利特点享受权利的主体极为广泛的第2个表现:享受权利的范围极为广泛。

(三)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1、法律确认能够实现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公民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是法律以什么原则来确认公民权利的呢?(回答:以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国法律确认的权利能不能实现?(回答:能够)老师说,你们必须都要长到1米8的个子,这现实吗?不现实,这是虚假的。如果让你们都长到1米5可以吗?可以,这就是真实的。我国法律确认的权利能不能实现?(回答:能够)权利就是真实的。我国法律对那些不能实现权利不做规定,这就保证了什么?(回答:保证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的能够真实的实现)

公民权利是真实的,能够兑现的,不是虚假的。

2、权利的实现有保障

提问:我国怎么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受教育权和选举权实现保障问题

过渡:提问:我们在第九课学过,公民权利指的是什么?(回答: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也就是告诉我们,写在法律里的权利,有的要公民做出一定的行为才能享有法定权利。

我们看课本上小勤的行为。她有没有合法的权利?但是最后她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享有。这里有一个问题了,我们要怎么样行使写进法律里的权利呢?(回答:要依法行事,依法行使权利)

二、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一)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权利

出幻灯片:就在我们众志成城抗击非典时,就有一些人利用这一特殊时期,高价出售或投机倒把非典药物敲诈顾客、消费者。他们虽然有权利获得经济收入,但是他们用非法手段,这就不是正确行使权利的方法了。

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是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只应享受合法权利,而不能在合法权利之上谋求非法利益,否则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不得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

出幻灯片:内容略。学生讨论。线索:消费者有什么权益?这个消费者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时候采用的方式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他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所以,全班朗读: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要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内,而不能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否则会侵害他人的权利,自己所奢求的权利也会落空。

(三)要采用合法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由权利

出幻灯片:1结婚图片。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就是不被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2选举图片。要进行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投票选举,负责就没有选举权利。3集会、游行是我们的政治自由,但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去做,才能确保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顺利进行。否则,不仅会破坏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违法行使权利的公民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四)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出幻灯片:我们可以做些什么,不能做些什么?

公民不得滥用权利和自由,而应当按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各项自由。

我们青少年要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做一个自觉守法、在宪法范围内享受公民权利的好公民。

三、小结

2.公民权利 篇二

1. (2012·全国文综新课标卷·16) 2011年1月, R市以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 300余万生活在该市的流动人口告别“暂住”状态, 在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等12个方面开始享受与市民同等的权益。这一举措

(1) 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2) 消除了收入再分配的差距 (3) 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4) 减少了城市管理支出

A. (1) (2) B. (1) (3) C. (2) (4) D. (3) (4)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对R市以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的意义进行“论证和探究”。该市采取这样的措施, 使外来人员可以和本市市民享受到同等的权益, 从一个侧面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也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因为外来人口中来自农村的居多。但这一举措不会消除收入再分配的差距, 也不会减少城市管理支出。故答案为B。

2. (2012·北京文综卷·29) 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有效途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下列内容能够纳入村规民约的是

A.外出务工者必须按时返乡参加选举

B.牲畜毁坏他人农作物被打死不赔偿

C.村委会定期张榜公布村内重要事项

D.村民发生纠纷必须服从村委会裁定

解析:本题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背景, 考查民主管理中村规民约的相关知识。A强调公民不能放弃选举权是错误的, 故排除;B说法是违反法律的, 舍去;D中必须服从村委会裁定的内容不合理。故选C。

3.[2012·安徽文综卷·38 (1) ]2011年, 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3亿, 未来20年还将有3亿农村人口进入城镇, 中国正进入一个“流动时代”。人口流动的不断加快、人口素质的不断提升, 对我国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

结合下图中信息, 分析城乡每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调整体现的《政治生活》道理。

解析:注意设问的指向是《政治生活》知识。第一步, 解读图的信息。从图中可以看出, 城镇化率正不断提高;人口文盲率不断下降;城乡每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断调整, 2012年, 农村每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市每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第二步, 将上述信息进行综合, 思考这些信息之间的联系。第三步, 思考信息后面的本质, 得出结论:我国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和广泛性, 我国正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也说明我国选举制度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适应。

参考答案:我国城镇化率的提高, 人口文盲率的下降, 城乡每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不断调整, 体现了我国的选举制度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适应。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 人民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更好地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有利于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2011·天津文综卷·14 (1) ]2011年1月, 《人民日报》以“社区好与坏, 居民说了算”为题对天津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经验进行了介绍:一是综合评价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2010年河西区178个社区居委会接受了9 960名居民代表的民主评议。二是建立社区居民参与评议监督机制, 将知情、表达、决策、监督权全部交给居民。尖山街辖区一个大院138户居民家暖气不热, 居委会在听取居民意见后, 约请各方代表共商解决办法, 督促有关单位改造了输热管道。三是公开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 遇到难题充分与群众协商。和平区尚友里有200多辆车, 而车位仅130多个。为解决争抢车位的问题, 居委会邀请各方代表召开恳谈会、听证会, 促成了问题的解决。

运用公民政治参与的知识, 说明上述经验的政治意义。

解析:解答本题, 考生首先要明确公民政治参与的四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次, 要提取和解读信息, 看材料中体现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哪几个方面;最后, 有针对性地阐述其政治意义。在回答“意义类”试题时一般使用“有利于”等词汇。

参考答案: (1) 有利于实现民主监督,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有利于推进民主决策,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3) 有利于加强民主管理, 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4) 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考情分析】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参与能力普遍提高, 因此, 也是高考的重要关注点。在备考中, 要注意我国公民与政府的关系, 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选举等角度理解课本的基础知识和主干知识。

【考点精讲】

1.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 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2) 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

(3) 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 基本原则。

(2) 主要内容:第一, 行使政治权利, 履行政治性义务。这是我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第二, 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这是我们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第三, 参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第四, 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五,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

2.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

(1) 我国的选举制度及选举方式。

(1)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选举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国家性质, 并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状况相适应。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要采用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选举方式。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面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2) 选举的几种方式——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优缺点。

(2) 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多种方式。

(1) 间接参与民主决策:通过民主选举, 选出代表人民意志的人进入决策机关, 参与、审议、监督、制定决策。

(2) 直接参与民主决策。

注意: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一般是在决策成文前了解民意;社会公示制度一般是公布一个决策草稿, 然后有针对性地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制度征求的是专家的意见;社会听证制度征求的是各方面代表的意见。

(3) 公民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意义。

首先, 有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 体现决策的民主性;其次, 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 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再次, 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 推动决策的实施;最后, 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 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3) 我国的村民自治与城市居民自治。

注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基层政权组织。基层政权组织是指乡镇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4) 我国公民的民主监督权。

(1) 我国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包括:批评, 建议, 申诉或诉讼, 指控、告发或揭发、举报。

注意:控告, 指向公安机关控告某人涉嫌刑事犯罪。申诉, 一般是指对法院的判决不服, 但经过上诉也没有改判或者是超过上诉期限, 提起申诉,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检举和揭发一般都是指向纪委或监察部门反映某人的情况。一般揭发是指正被查处的人主动反映他人问题。检举是指未被查处的普通公民或公职人员反映他人问题。

(2)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的渠道和方式。

(3) 公民要负责地行使民主监督权。

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 一方面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 敢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另一方面, 必须采取合法方式,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新题速递】

1.伴随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也不断高涨。在公民政治生活中, 我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基础和标志是

A.依法履行政治性义务

B.行使政治权利

C.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行使监督权

2.为加强对博客的管理,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拟酝酿实行博客实名制。对于实行博客实名制, 不少网民表示反对, 他们认为博客是个人言论绝对自由的地方, 不应受任何干涉。这种观点

A.捍卫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B.坚持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C.承认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D.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

3.2012年6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纠风办下发了《2012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意见》, 明确了评议的行业和部门、评议的内容、评议的方式。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依据是

(1) 对政府部门进行民主评议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表现 (2) 对政府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可以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3) 社会评议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 (4) 对政府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可以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

A. (1) (3) B. (2) (3) C. (2) (4) D. (1) (4)

4.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加快, 城市基层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 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正式启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的相关工作。从多年的民主实践经验来看, 修订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的有

(1) 居委会成员由居民民主投票选举产生 (2) 居委会定期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 (3) 居委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接受居民的监督和质询 (4) 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 提请居委会讨论决定

A. (1) (2) (3)

B. (1) (2) (4)

C. (1) (3) (4)

D. (2) (3) (4)

5.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 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2年6月18日公布《铁路安全条例 (征求意见稿) 》,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实施该举措的根本原因是

A.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

B.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方法

C.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监督权

D.政府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

6.2012年7月5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5名学者和9名社会人士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上书呼吁松绑二胎政策, 要求在尊重公民生育权的前提下, 让公民自由负责地生育。他们呼吁的另一理由是, 老龄化程度加深, 劳动力总量将下降, 迫使计划生育政策必须调整。联名建议

(1) 是通过专家咨询制度行使民主监督权 (2) 是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3) 表明其有强烈的参与民主决策的热情和意识 (4) 表明其履行义务的意识不断增强

A. (1) (3) B. (2) (3) C. (2) (4) D. (1) (4)

7.W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于2012年7月16日召开听证会, 对本省居民阶梯电价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此次实施的阶梯电价方案, 采纳多数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提高阶梯电价第一档电量, 加大惠民力度。

(1) 假如你是W省发展改革委的负责人, 请你组织这场价格听证会, 你应邀请哪些方面 (至少3个方面) 的人员参加听证会?分别说明理由。

(2) 假如你所在的班级准备针对材料中的问题举办一次模拟听证会, 请你设计一个活动步骤。

8.2012年7月30日, 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告, 孙某某因散布“南通警察踩死人”等不实谣言, 被行政拘留10天。经启东市公安机关查证:孙某某于2012年7月28日晚在互联网上散布“南通警察踩死了一个9岁小姑娘, 下午打死了一个18岁大学生”等不实谣言, 孙某某对此行为已如实作出陈述。

启东警方的通告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结合材料, 运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知识分析公民应如何参与政治生活。

参考答案:

1.C本题为基础训练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 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2.D通过博客发表言论是公民权利的体现, 但是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 更应该履行遵守国家法律, 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材料中的观点, 割裂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故答案为D。

3.D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体现, 可以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 (1) (4) 符合题意。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可以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 更好地履行职责, 但政府职能的转变要靠政府自身改革。因此 (2) 不正确。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属于民主制度, 不是基本制度, (3) 错误。

4.A (4) 错误, 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5.A题干材料讲述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安全条例 (征求意见稿) 》征求群众意见, 从根本上看, 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 故A表述正确且符合题意;B表述不符合国务院法制办这一主体, 排除;材料体现的不是公民行使监督权, 而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 C表述不符合题意;D不是根本原因, 政治生活中找根本原因一般从国家性质入手。

6.B联名上书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是我国公民在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也体现了作为公民的专家们有强烈的参与民主决策的热情和意识, 故选B;专家咨询制度属于民主决策而非民主监督, 排除 (1) ;这是我国公民在行使权利而非履行义务, (4) 表述明显错误。

7. (1) (1) 市民代表, 电价会影响其生活。 (2) 经营者, 阶梯电价将影响其经济效益。 (3)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代表了市民和公众的利益。 (4) 第三方代表:媒体记者, 报道会情, 增加透明度;专家学者, 对技术性问题进行质疑;法律工作者, 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质疑。

(2) 活动步骤: (1) 确定听证会主题; (2) 将全班同学分成小组, 扮演不同的角色; (3) 各小组分别准备材料; (4) 模拟听证会程序, 各小组推荐代表陈述观点; (5) 听证会主持人总结。

8. (1)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2) 我国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 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有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 也有依法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 (3) 孙某某散布谣言, 损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被行政拘留, 表明公民行使自由时应注意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结合, 不能损害国家利益。 (4) 孙某某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表明, 在我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公民应依法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3.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篇三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民权利意识;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1—0162—03

一、培育公民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

2002年,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九道湾社区的2 000多名居民通过投票直接选出本社区的21名社区代表会议代表(自然人)和9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其中,33岁的河南来京经商人员刘桂娇当选为社区自治组织成员。这种由社区成员直接、差额选举社区代表和居委会的形式,在北京市尚属首次。直接差额选举社区自治组织的过程是增强社区成员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加深他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的重要途径。直接选举后的第二年,九道湾社区又通过了《九道湾自治章程》及《社区自治制度》,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把社区民主自治落实到了实处。

中国城市与农村基层群众享有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自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从社区治理到更大范围内的社会治理,无不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洛克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类所共有,但是,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并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辩的所有物”。19世纪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指出:“一个绝对不能参与政治事务的人,不能称为公民。”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与公民社会一起构成治理体系。培育公民精神是建立民主、公平与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是一种持续动力。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民参与意识薄弱以及长期以来政府对民众自我治理的不信任,使得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没有很好的落实,公民只是被动地“服从”或者接受“服务”。这只能是一种被动接受“管理”的“消极公民”;而不是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的“积极公民”。因此,要使政府与公民社会构建一个合作的治理体系,首先是要相信公民的能力,相信公民在一定范围内所具有的自治能力,同时还要给公民充分的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最后要有众多的制度途径保障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民参与公共问题的讨论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来。

公民精神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随着制度的优化、法律的健全、公民自身素质提高而不断发展的过程。公民的公民教育、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实践是公民意识养成的主要途径。笔者相信,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不断地增强与提高。

二、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乃政府之福

对于蒋时林以纳税人身份起诉常宁市财政局一案,诚如罗万里副教授所指出的,尽管《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然而由于这项权利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程序来支持,因此结果不容乐观。但是显然,我们不能以案件结果的这种“不容乐观”,而否认以纳税人身份提起诉讼、亦即公民权利的正当性。看待蒋时林起诉财政局一案,这是一个基本的视角。

但正在这样一种认识上,我们许多人却可能是模糊而不确定的。一位市政府的干部说,蒋时林的做法纯属“多管闲事”。而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则提出,蒋时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当记者向他确认蒋时林的纳税人身份后,他再次提出疑问:“他交的税到底够不够买一台车,够不够发工资呢?”进而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起诉,那么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麻烦。

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的自然人,是指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然而现在看来,这样的一个最基本的定义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知。但除此之外,尤其需要弄清的是,公民蒋时林以纳税人身份提起诉讼,是不是一种“多管闲事”,是不是给政府部门“带来麻烦”呢?这就需要回到公民与政府、纳税人与国家的权利关系上来。

权利是规定或隐藏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现代社会的权责对等原则表明,公民缴纳了税款,也同时获得了权利。这种权利既体现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关系中,更体现于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中,亦即体现于《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如民主监督权。这种权利是指纳税人有权决定和关注税款的用途并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那么就蒋时林起诉财政局一案本身来看,既然关注税款用途是公民的权利,那么,这就不应被视为“多管闲事”与“带来麻烦”了。

如果说此案真的成为了一种“麻烦”,那也只是缘于一种政府与公民间的良性互动机制的缺失。在本案中,蒋时林先是给常宁市财政局寄了一封《关于要求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进行答复的申请》的信,要求财政局予以答复。但他一直没有得到正式答复,因此才在“激怒”之下提起诉讼。事实上,对于“违规购车”之说,常宁市财政局局长也能够给出自认为合理的解释。因此是否真正存在违规购车,尚没有定论。但愈是如此,也就愈让我们看到建立一种回应机制的必要性,看到尊重公民权利的重要性。

而对正致力打造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的中国而言,尊重公民权利意识,建立起政府与公民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恰恰是政府得以良性运行的民意基础。一方面,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意识,它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具体体现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人的现代化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先决条件。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等的实现,无不需要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的支撑。由此而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不是政府的“麻烦”,而是政府之福。

三、公民主张权利的意识

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主张权利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主张权利也是公民权利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主张权利的手段无外乎自决与和解、仲裁、调解以及复议和诉讼。“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限制权利人通过自力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内容,而规定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公力救济来达成。”今天,“诉讼既作为一种社会统治方式,又作为一种技能化的活动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从而逐步适应调解并消除日益复杂、频繁的社会冲突的需要。”是否采取诉讼作为主张权利的手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诉讼意识起了很大的作用,美国的高讼率是与美国公民主张权利的意识息息相关的,中国的状况又如何呢?

据调查显示,“如果因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首先选择哪种解决途径”:找该机关领导的占55.5%(1 930人),到有关部门信访的占24.4%(850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分别占6.5%(225人)和3.7%(131人),找熟人解决的占3.7%(127人),借助于新闻舆论力量的占2.2%(78人),忍气吞声的仅为3.3%(114人),寻求其他解决途径的占0.7%(23人)。上述数据表明,公民的权利意识尤其是主张权利的意识有了很大改观。当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绝大多数人能寻求相关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不再忍气吞声,传统民不告官的封建观念有了很大变化。找该机关领导解决纠纷作为一种传统的救济方式,至今仍居于主导地位。但由于缺乏法定的制度性规定,主观随意性较大,这种方式的实际作用远低于公民的期望值。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力量,近年来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这种方式缺乏法定的约束力,效果并不显著,公民一般不愿首先采取这种解决方式。诉讼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伞,在解决纠纷上发挥着重要作用。60%以上的公民相信如果发生纠纷会得到公正的处理,其中对法院的信任度又高于行政机关。82.2%的公民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起主导作用,对行政诉讼抱有充足的信心。但公民首先选择复议和诉讼作为纠纷解决途径的比例却偏低,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诉讼知识的匮乏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自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行政诉讼知识正逐渐被人们所掌握,但目前还远没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居民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无所知,大部分人是仅知其名不知其实,从未想过自己会到法院去告行政机关。以上情况表明,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仍有相当一部分公民不知道行政诉讼或者仅知道“行政诉讼”但不知该如何去诉讼,不知道通过合法途径来对自己的权益实施救济。“不知告”、“不懂告”的现象既有公民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国家和社会的原因。就公民自身而言,传统观念虽然仍有一定的市场,但已不是主要因素,文化程度、法律水平较低以及法制观念和诉讼意识的淡薄,则是主要障碍;就国家和社会而言,普法宣传的任务仍有待完善。四、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建议

前述可见,总体上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都有所提高。知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听说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人数均多于不知道这一制度和从未听说过条例的人数。尽管一部分人对救助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国家和政府是应该救助的。具体而言,不同性别、职业、文化程度和居住区域的公民其权利意识仍有差异。虽然基于种种考虑,绝大多数公民仍不愿首先选择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手段,但公民认为其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忍气吞声的人毕竟已不多,而是寻求某种途径“讨个说法”。随着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公民的文化程度普遍提高,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将逐步增强。但在现阶段的情况下,开展以下工作仍是必要的:(1)转变观念。长期以來,我们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权利是人们讳莫如深的字眼。改革开放以来,权利才渐渐被人们所熟知。但义务本位的观念依然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权利义务观念的错位,中国百姓习惯于只尽义务不讲权利,要求政府尽义务更是大逆不道之事。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对这一制度充满了感激,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公民勤劳、质朴的美德以及按劳分配的原则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淡薄,没有认识到获得物质帮助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和国家及政府的义务。漠视权利的结果给我们带来的沉痛教训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今天,我们应将这种错位的观念纠正过来,义务本位的观念让位于权利本位的观念。当然,权利本位并不排除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矛盾的统一体,权利义务互相依赖而存在,不能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2)加强文化教育。调查反映出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相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人而言,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了解较多,倾向于采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其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较高,而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则相反。提高公民的文化水平是增强其权利意识的基本条件。只有具备一定文化知识的人,才能懂法、知法、用法,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前提是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3)普及法律知识。公民法律水平和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和政府的事,也是社会和全体公民的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涉及贫困公民,而且与全体社会成员都息息相关。调查显示,即使是文化程度较高的公民,听说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也不足70%(大专为69.7%、本科及以上为64.9%)。“普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有赖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而在多数社会成员都不了解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其实施效果可想而知。可见,普法宣传依然任重而道远。过去国家有关部门也进行过很多次的普法,但却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普法走形式、走过场;二是普法只对公民讲义务,而不讲公民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因此广大民众对普法不感兴趣。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普法工作,努力把工作做到实处,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其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种积极参与、拓展和维护公共政治的公民精神,源于私人利益,但又超越了私人利益。在一个特权社会,一个人的权益可能与他人的权益无关,甚至相互矛盾。但在法治社会,善不能独存,一个人的权益势必同他人的权益血肉相连。因此,法治并非如许多人想象的那样是一种冷冰冰的力量。恰恰是法治敦促了公民精神、公益精神和健康的公共政治的产生,而一切特权才是公共道德的敌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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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民权利 篇四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理解公民意识的内涵

(2)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理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意义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对“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个问题的探究,帮助学生在思想上增强公民意识、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树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观理念,澄清学生对人权问题的一些模糊观念。进而涵养公民爱国情感,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3.运用

通过对本节课的学习,增强学生对树立公民意识、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解决思想中存在的法纪观念淡漠的问题。能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懂得公民要享受自己的人身自由,就必须尊重别人的人身自由。能正确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理念,对西方某些国家恶意攻击、横加指责中国及别国人权状况,有清醒的认识。在学习与生活的实践中,做到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特别是一定要采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增强公民意识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主要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是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主要包括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权利与义务意识。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需要有正确的公民意识作指导。所以,增强公民意识这个知识点是本课的一个重点内容。在讲解这一部分时,注意不要将这部分内容讲成传统的知识传授课,应该注意从思想上引导、帮助学生真正从内心树立起正确的公民意识。这是本课的重要教学目标,所以这是教学的重点。

要讲好这一重点问题,我们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首先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角度来阐述,公民为什么应该具有强烈的国家意识。公民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没有国家也就无所谓公民,也没有公民的一切。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自我认识,是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所以,公民意识应首先体现为国家意识。公民的国家意识表现为热爱祖国的深厚情感。一个不热爱自己祖国的人,是不可能具有真正的公民意识、成为一个好公民的。在我国近代和当代,曾有许多像方志敏、杨靖宇、徐悲鸿、钱学森、冼星海等不胜枚举的的大科学家、政治家、军事家和艺术家,他们无不具有一颗强烈的热爱祖国的赤子之心,为祖国的强盛而忘我奉献。我们作为新世纪、新时代的青年,一定要继承发扬热爱祖国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传统,来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而贡献自己的一切力量。我们决不能把热爱祖国只当成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要把这种情感体现在具体行动中。应该使学生懂得,公民只要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能力,认真做好自己的每一份工作,履行对国家的义务,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就是热爱祖国的具体体现。

(2)要教育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我国当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公民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民要想很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就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依法行事。作为公民,首先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这是对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公民必须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必须以法律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决不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事情,要用实际行动来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3)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首先要讲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两者密不可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关系,使学生真正懂得“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的道理。这就要求:一方面公民要增强权利观念,积极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首先就表现在其公民权利上,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所以公民应该具有积极的权利意识,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民必须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要求公民要积极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做一个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人。这是因为在我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剥削和被剥削、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而是平等、互助、友爱的关系。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实就是意味着要求他人对自己履行义务,但同时自己又必须以对他人履行义务为前提。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总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必须见之于实践,应该鼓励学生具有勇于实践的勇气和责任感,如果没有实践,一切都会流于空谈。

2.教学难点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在对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问题上,往往有一些人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或是把权利与义务截然分开、对立起来;或是只强调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这些错误的认识如果不能澄清,就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意识。

公民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原则,这是学习本课内容的落脚点。教师要养生讲清: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不是孤立的,而是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有合理的限度,这个合理的限度就是宪法和法律。因为法律是自由的界限,超出了界限就没有了自由。同时要讲清,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发达程度制约权利的实现程度,我们不能脱离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片面地去追求不切实际的权利。要让学生真正明白:享受权利不能脱离现实,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这一道理学生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是本课的教学难点。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教材从介绍公民意识的内涵入手,延伸到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着重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在社会生活中,每个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并自觉履行义务。

三、学情分析

青少年由于年龄的原因,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都需要增强;在实践中青少年往往缺乏依法维权的经历,法制观念,特别是公民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更迫切需要提高。总之,无论从理论理解的角度还是维权的实践角度,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都亟待提高。通过本

节课的教学,帮助学生在思想上增强公民意识,在行动中努力做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依法履行公民义务,自觉依法维权。

四、教学方法

启发式教学法、材料对比法、讲解法、讨论法、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阅P82互动在线。

〈设置问题〉

1.从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对上述观点进行评析。

2.查一查,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哪些?

教师点拨:第一问中,“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我一定要参加”这一观点正确。它体现了公民的权利意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应该感到无上光荣和自豪。因此我们必须珍惜这一权利,认真慎重地行使这一神圣的权利。另外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是对神圣的政治权利缺乏正确认识、缺乏公民意识的表现。

第二问: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1.增强公民意识(板书)(1)公民意识的内涵(板书)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是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健全的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作为新时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

(2)宪法确认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我国宪法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条,全面而详尽地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可分为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等。

(3)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板书)第一,公民必须履行政治性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二,公民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公民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公民有劳动、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阅P84 〈设置问题〉

1.结合上述图片和文字说明,说说它们反映我国公民依法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参军光荣:公民应征入伍”----宪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 “参加植树:中职学生义务植树”—宪定“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依法纳税:公民自觉申报纳税”—宪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为国争光:中国赴海地维和警察防暴队员”—宪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2.查一查,《宪法》对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规定?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的义务”

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阅P84 [问题探究]

“简要说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即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人应当全面地享受这些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和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板书)(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意义(板书)列举事实,印证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 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把“人权”写入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党的十七大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党章》;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人权概念引入《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经济,使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了普遍的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教育已经实现两大历史性跨越,一是基本实现普及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二是高等教育开始迈入大众化阶段;实行依法治国,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党和国家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平等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有力促进和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中华各民族人民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正朝着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迈进。

〈设置问题〉

如何看待某些国家对我国人权问题的恶意攻击:

长期以来,西方有的国家一直以“人权卫士”自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恶意攻击、横加指责。其目的就是为了混淆视听,挑拨是非,妄图分裂我们的国家,阻碍我们发展的步伐。他们不择手段地利用西藏问题、台湾问题粗暴地干涉我国的内政,其行径是不能容忍的,他们的丑恶行径也理所当然地遭到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反对与抵制,他们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曾连续十几年每年都抛出攻击中国人权问题的提案,但都一次又一次地被联合国人权组织否决了。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及其内容(板书)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

人权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权利;

人权是一个权利体系,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正确途径。[情境创设] 不履行义务,就丧失权利

王甲、王乙是兄妹,他们早年丧父,其母把两人养大。王甲结婚后分家另住。王乙结婚时,王母年事已高,就决定让王乙夫妇住在王家照顾自己。这便引起了王甲不满。王甲认为:王乙是嫁出去的姑娘,不得在娘家居住。并放出话说,若王乙敢在娘家居住,就与她们断绝关系,对其母也“生不养,死不葬”。从那之后,王甲就再没有照管过其母的生活起居,也从未给过钱粮财物。十多年来王母一直由王乙照顾,并负担了全部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年初,已瘫痪多年的王母去世,王甲也不来参与办理丧事。当王乙夫妇刚把丧事办完,王甲就来找王乙,要求她搬出王家,其理由是王乙没有继承权。闹得王乙一家无法正常生活。于是王乙就向法院主张:要求法院剥夺王甲的继承资格,其父母的遗产由王乙夫妇继承。

[问题思考] 法院会支持王乙的主张吗?为什么? 结合上述事例,写出“不履行义务就不得享受权利”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板书)(1)坚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板书)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不允许存在只享受公民权利而不履行公民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公民义务而不享受公民权利的公民。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地履行义务。

阅P87互动在线 关于第一问 我们在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时,必须坚持的原则有三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关于第二问 目的是让学生学会运用合法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选派代表向该企业所在地的县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到企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游行示威前必须依据《游行示威法》报批,履行自己的法定程序义务,并不得损害社会利益。若造成交通堵塞,必然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板书)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矛盾的时候,要把维护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板书)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但在现实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由于年龄、性别等方面的原因,对一部分公民的权利还需有所限制,比如:不满18周岁的公民就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满18周岁的公民在劳动就业时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女

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要给予特殊保护等,但这些差别并不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相矛盾,而是更实际的维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体验导行】

[课堂练习]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请结合上面这段话,说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2)简要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义。[课后作业] “18岁,从做讲文明公民开始”:你准备做一件什么事情,“能够真正感动你的父母和老师,使他们感觉到你已经真正长大成人了”,并把这件事付诸实施,让他们感到惊喜、欣慰。(先写出要办的这件事的性质、内容、方法和步骤,然后详细记录做这件事情的过程和结果。)板书设计: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1.增强公民意识(1)公民意识的内涵

(2)宪法确认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意义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及其内容 3.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坚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2)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六、教学反思

5.公民权利 篇五

<<史学月刊>>2007年 第08期

作者: 刘保刚, 郑永福,是否有权利意识,是现代公民与传统臣民的重要区别之一。关于中国近代公民权利意识问题,学界有所论述。台湾学者王尔敏在《中国近代之人权觉醒》一文中,就主要讨论了晚清时期人权的觉醒。大陆法学界的学者也有所讨论,夏勇在《中国民权哲学》一书中,从法学、政治学角度,对中国近代权利问题有所分析。大陆史学界的一些论著,对该问题也或多或少论及。本文则在前人基础上,对其演变和特点进行阶段划分和系统考察。

一 权利意识觉醒时期(甲午战前~1899年)

中国近代权利意识觉醒主要得益于西学的输入。严复在《主客平议》一文中说:“夫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立宪、革命诸义,为吾国六经历史之不言固也。然即以其不言,见古人论治之所短。”[1](p373)事实上,民权、人权概念的提出,都是受西学启发的结果。据学者考证:民权一词最早见于郭嵩焘光绪四年四月(1875年5月)的日记:“西洋政教以民为重,故一切取顺民意,即诸君主之国,大政一出之议绅,民权常重于君。”[2](p9)此说还不敢确定。康有为仿照几何原理编著的《实理公法》(1887年)一书中称:“公法于父母不得责子女以孝,子女不得责父母以慈,人有自主之权焉。”[3](p333)这应该是较早提到人权概念的,同样也受到西学的启发。虽然在甲午战前,民权、人权都被提到过,但作为一种主张被公开宣扬,并形成一种思潮,是在甲午战后。严复首先提出天赋人权的观念。严复在《论世变之亟》一文中说:“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赋人道……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4](p73)

从甲午战前至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派关于权利的论述,有三个显著特点:其一,基于人的价值实现谈论人权。比如谭嗣同说:“大抵全体,竟与一副精巧之机器。各司其职,缺一不可,与天地之大机器相似。独是天必造此一种全体之精巧机器,果何为也哉?原是要使人顶天立地,做出一番事业来,所谓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也。诸君!当知此堂堂七尺之躯,不是与人当奴仆,当牛马的。诸君诸君!我辈不好自为之,则去当奴仆牛马之日不远矣。”[1](p386)其二,基于人格平等谈论人权。皮嘉祐说:“夫平等之说,导源于墨子,阐义于佛氏,立法于泰西。墨子兼爱尚同也,佛法之平等也,泰西之人人有自主权利,爱汝邻如已,而倡为君民一体也,名不同而旨则一也。”[1](p387)其三,基于人道主义谈论人权。比如黄遵宪在阐述妇女缠足的危害时,其中一条就是阐述妇女缠足有违人道。黄遵宪说:“夫讥不亲迎,《春秋》平等之微言;妻之言齐,《礼经》应有之义例。而乃曲附抑阴扶阳之说,只为冶容好色之求。以充服役,则视之如犬马;以供玩好,则饰之如花鸟。既不学以愚其心,更残刑以斲其性,遂使遇强暴则膝行而前,嗟实命则抱足而泣。锁闭在室,呼吁无门;战战在心,拳拳缩足。人权丧失,何义之有?”[5](p530)

在这一时期,人们对权利的论述还仅限于抽象观念。既没有指出权利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区分所谓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更没有理论展开。

二 参与意识觉醒时期(1899~1915年)

戊戌政变的发生,阻挡不住思想解放的潮流。特别是随着新的知识分子群的出现,中国人对权利内涵的认识显然更加深入。这一时期,国人对权利的认识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基于人格的觉醒认识人权。人格觉醒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人之为人的人格觉醒。何启、胡礼垣说:“夫自主之谓,何谓哉?盖以人之一身而言也。人之一身而不能自主,此说也,虽极至下愚之辈,绝无学问之人,亦断断乎不谓其然。”[6](p412)二是公民人格的自觉。公民当然是与奴隶、臣民相对而言。戊戌变法前,国人基本上没有提到过公民的概念。戊戌变法后,公民意识觉醒。公民的内涵当然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利意识。邹容在阐述国民人格与奴隶人格的差别时说:“奴隶者,与国民相对峙而不齿于人类之贱称也。国民者,有自治之才力,有独立之性质,有参政公权、有自由之幸福。无论所执何业,而皆得为完全无欠缺之人。曰奴隶矣,则既无自治之力,亦无独立之心。举凡饮食男女,衣服起居,无不待命于主人,而天赋之人权,应享之幸福,亦遂无不奉之主人之手。”[7](p357)

2.争取权利的意识。权利不仅是价值上所应必有,而且要努力去争取。梁启超说:“权利思想之强弱,实为其人品格之所关。”[8](p129)权利的保障,在于人们的争取。“权利何自生?曰生于强……人人欲伸张己之权力而无所厌,天性然也。是故权利之为物,必有甲焉先放弃之,然后有乙焉能侵入之。人人务自强以自保吾权,此实固其群、善其群之不二法门也。”[8](p128)要想争取权利,必须放弃圣君贤相的观念。“夫出吾仁以仁人者,虽非侵入自由,而待仁于人者,则是放弃自由也。仁焉者多,则待仁于人者亦必多,其弊可以使人格曰趋于卑下。若是乎仁政者,非政体之至焉者也。吾中国人惟日望仁政于其君上也,故遇仁焉者,则为之婴儿,遇不仁焉者,则为之鱼肉。古今仁君少而暴君多,故吾民自数千年来祖宗之遗传,即以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则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人脑质中固已久矣。”[8](p132)

3.对权利认识进一步具体化。戊戌维新时期,国人对权利的认识是抽象的、整体的,更多的是一种意识。具体而言,也就是没对权利作出进一步的具体区分。这一时期,国人对权利的认识具体化。邹容在《革命军》中指出:“各人不可夺之权利,皆由天授。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属天赋之权利。不得侵人自由,如言论、思想、出版等事。”[7](p362)这一时期,国人对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也作出了区分。梁启超在《开明专制论》一文中,说“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者,为消极自由。“人人有自发达其体力之义务,同时有不使他人妨害吾发达之权利”,为积极自由。[9](p1076)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女权意识的兴起。戊戌维新时期,对妇女权利的认识是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主要关注缠足等不良习俗对妇女身体的戕害。这一时期,对女权的认识上升到要求男女平等和女子参政权的层面。秋瑾在《勉女权歌》中写道:“吾辈爱自由,勉励自由一杯酒。男女平权天赋就,岂甘居牛后……愿奴隶根除,智识学问历练就。责任上肩头,国民女杰期无负。”[10](p341)

4.特别强调国民对国事的参与权,尤其是国民对国家的义务。虽然这一时期思想界人人谈论权利,但他们强调的权利更多的是参政公权,而不是个人私权。正如严复所说:“特观吾国今处之形,则小己自由,尚非所急,而所以祛异族之侵横,求有立于天地之间,斯真刻不容缓之事。故所急者乃国群自由,非小己自由也。”[11](p267)思想界所希望的是,通过对国民参政公权的强调,国民由爱一己之权利,去争取国家之权利。严复说:“求国群之自由,非合通国之群策群力不可。欲合群策群力,又非人人爱国,人人于国家皆有一部分之义务不能。欲人人皆有一部分之义务,因以生其爱国之心,非诱之使与闻国事,教之使洞达外情,又不可得也。”[11](p267)这也就是说,参政公权是为了让国民关心国事,了解世界大势,从而培养其爱国之心,为国尽义务。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参政公权而非个人权利成为当时思想界关心的首要问题。邹容说:“一国之政治机关,一国之人共司之,苟不能司政治机关,参与行政权者,不得谓之国,不得谓之国民,此世界之公理,万国所同然也。”[12](p100)权利是义务,争权利首先是为国争权利。梁启超说:“权利思想者,非徒我对于我应尽之义务而已,实亦一私人对于一公群应当尽之义务也。”[8](p132)所以说,此时思想界所强调的“权利意识”、“权利思想”,其实是一种义务思想、责任思想。呼唤的是国民挽救危亡的责任心。

三 伦理人权时期(1915~1925年)

1915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创办《青年杂志》,这标志着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提到新文化运动,人们自然想起科学与民主。其实,陈独秀在《青年杂志》创刊号上首先提到的是科学与人权。陈独秀在《敬告青年》一文中对青年提出的第一个要求,就是“自主的而非奴隶的”。[13] 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中,陈独秀明确提出个人人权:“西洋民族,自古迄今,彻头彻尾,个人主义之民族也……举一切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思想言论之自由,谋个性之发展也。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也。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14] 将这一时期称作伦理人权时期,就在于思想界主要从伦理角度论述人权。

1.国家伦理与个人人权。国家与个人孰轻孰重?国家与个人谁是目的?在新文化运动以前,这个答案是非常明确的,即国家是目的。民国建立后,有所谓的民权派与国权派之争,其实是反袁与拥袁之争。双方在对国家权力的认识上并没大的原则差别。当然,随着袁世凯一步步以加强国权为名,走向专制独裁,也有人强调了国民个人权利。章士钊是其代表。章士钊指出,如果不爱护人的权利,人道主义将不复存在。“人民自由权利之尊,宗教民族利益之异,皆置之于不甚爱惜之伦,以为无足轻重之事……治道至此,一如机

盘,轮轴一旋,举凡人道主义所赖以存,民之秉彝所赖守,博爱行谊之风,衡平司直之道,悉为磨洗以去,不可复求。”[15](p172)章士钊还认为,国家、社会公益是一时,个人权利是长久。“为权说者之通病,在昧于一时久远之分。有时抹一小己一阶级之权利,诚不失为社会暂时之益。然若为社会计及久长,求其福祉,则此种权利,将万无蹂躏理。”[15](p17)无疑,章士钊关于权利的论述,在中国权利思想发展史上有其重要的位置。但在当时,这种看法尚属空谷幽音。真正将个人权利置于国家权利之上,作为一种思潮被人们普遍接受,还是在新文化运动时期。高一涵在《国家非人生之归宿论》一文中说:“今吾国之主张国家主义者,多宗数千年前之古义而以损己利国为主。以为苟利于国,虽损其权利以至于零而不惜。推厥旨归,盖以国家为人生之蕲响,人生为国家之凭借。易词言之,即人为国家而生,人生之归宿也,即在国家是也。人生离外国家,绝无毫黍之价值。国家行为茫然无限制之标准,小己对于国家绝无并立之资格,而国家万能主义实为此种思想所酿成。”[16] 要想改变国家万能主义观念,必须首先改变国家伦理观念。高一涵认为,把国家当作人生道德,幸福的归宿,必然造成国权过大,“必损人民之自由以为国家之刍狗”[16]。正确的国家观念应该是国家非人生之归宿,而是保护权利的机构。“国家职务在立于亿兆之间,以裁判其相侵相害之事实,调和其相需相待之机宜。奖励其自由,所以发其自治之动因;保护其人格,所以期其独立之结果;人民求其归宿,必取径于权利之一途。国家惟立于人民之后,持其权力,鼓舞而振起之,以杜其害,以启其机,足矣。”[16]

2.政治伦理与人权。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是君师主义。严复曾说:“西国之王者,其事专于作君而已;而中国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师……使后而仁,其视民也,犹儿子耳;使后而暴,其遇民也,犹奴虏矣。为儿子奴虏矣,而其于国也,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则同。”[11](p191)新文化运动时期,人们对于这种传统的君师主义也作了深刻批判。高一涵在《非“君师主义”》一文中,对君师主义的危害作了详细剖析。其危害有三:(1)专制政治的基础。“扩张国家的权力,使干涉人民精神上的自由;凡信仰、感情、思想等事,莫不受国权之拘束;则道德的范围,道德的解释,皆由统治者自定,于是专制的弊端见矣。”[17](2)贤人政治的基础。“柏拉图以道德为国家的绝对目的,所以柏拉图又尊尚贤人政治。因凡在道德法律混合的国家,其国家的元首,不是教主,即是家长,不然则是„首出庶物‟„天亶聪明‟的伟人……所以被治者之沦灵启智,皆须得治者为之引导。此即贤人政治所以成立之基础,以元首不自信为贤人,则必不敢“揭櫫道德,以为群伦之表率也”。[17](3)政教混合政治的基础。“中古以后,道德属宗教的范围,法律属国家的范围,本有界线。惟元首并法律道德而皆干涉之,则是„奉天承运‟„替天行道‟的教主与„元后作民父母‟的皇帝合而为一矣。”[17] 总之,君师主义是极权政治、神权政治的思想沃土,不消除君师主义的思想,人权社会就建不起来。

3.社会伦理与人权。人与人当如何相处?传统伦理的要求是克己无欲,牺牲一己以利他人。新文化运动时期,人们高唱为我主义,个人主义。李亦民在《人生唯一之目的》一文中说:“撒格逊民族以个人主义著闻于世也。富于独立自尊之心,用能发展民族精神,以臻今日之强盛。我国惩忿窒欲之说,入人最深。凡事涉利己者,皆视为卑卑不足道,必须断绝欲求;济人利物,乃能为世崇仰。不知自我欲求,所以资其生也。设无欲求,则一切活动立时灭绝,岂复有生存之必要。顾欲以人力禁制之,于是日言合群公益者,尽变为涂饰耳目之名词。”[18] 济人利物,只能建立在先有自我的基础上。“如谓人曰汝须爱人,须利人,须爱物,顺利物,为达爱人利人,爱物利物之目的,虽牺牲本身,亦为当然之事,则必决定一前提曰„人也者,为人与物而生者也‟,然后乃有立脚之根据。否则其结论为不可通。盖叩其何以爱与利不在本身而在人物,不能得切当之解答也。人类既无为人为物之天职,则所当为者舍我而外,更有谁哉……为我两字既为天经地义,无可为讳……人性之自然,天赋之权利,吾人所当自为主张者也。”[18]

4.家族伦理与人权。关于传统家族伦理对人权的危害,辛亥革命时期就有人批判过。到了新文化运动时期,这一批判更为猛烈深入。陈独秀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中,总结了宗法制度的四大危害:“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如尊长幼卑同罪异罚之类);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生产力。”[14] 应该说,其他批判家族伦理的文章,虽言词激烈,但基本上没超出陈独秀的论证范围。

四 法治人权时期(1929~1936年)

1929年5月胡适在《新月》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标志着人权论战的开始。1932年12月,中国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决定拟定宪法。围绕着制宪问题,人权问题又被提起。这一时期围绕着人权论战与制宪问题,国人的权利观念有哪些变化发展,这正是笔者要讨论的问题。

1.厘清人权概念。自从严复在中国介绍西方天赋人权的概念后,一个时期内,人们从没有对天赋人权的内涵作出详细的解释。进入民国后,有人对天赋人权,特别是“天赋”二字提出质疑。严复在《民约评议》一文中,就认为天赋人权不合事实。“天然之自由平等,诚无此物”,“自由平等者,法律之所据以为施,而非云民质之本如此也。”[11](p337)章渊若在《民国日报》发表《论人权》一文,认为不应该用“人权”,而应改为“民权”。章渊若认为“人之本义,既带天地之性,则人权之上,即不带天赋二字,亦有天赋之精神也”。而天赋人权是过时的理念。他认为把“人民身体、言论种种之自由”,作为“构成人格之要素,为做人之自然权”,“国家目的,只在保障人权”是不对的。[19] 还认为:“国权之所以应限制,国家之所以不得任意侵犯人民之自由,乃因人民之自由,为发展人民智德体优性之所必需;而人民之所以必须发展其智德体优性者,则因社会联立关系之需要,为完成其分工合作的社会使命也。故现代人民之自由,不仅有其消极的限制,复应有其积极的限制。”[19] 这也就是说身体、言论自由等权利不具价值目的,只有工具意义,为了人的积极发展,国家可以进行积极干涉。

对于这些质疑,人权派作出了回答。首先,他们认为人权是人生必需,而非抽象名词。罗隆基说:“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须的条件。人权是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我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进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目的的必须条件。”[20] 这也就是说,人权并不像一些人所认为的是“抽象的名词,是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的口头语”,而是切切实实的维持生命、表现自我所必需的条件。其次,他们认为事实与价值不能混为一谈。人权派也并不认为,在历史上某个时期,人类有过完美自然的社会,那里一切人权都是具备了。但是,人权派坚持“人权先国家法律而存在,意谓先承认了这些人类生活上必须的条件,而后才谈得上国家,谈得上法律”[19]。关于人与国家的关系,人权派认为:“国家……是人的工具;人不是国家的工具。”[19]

2.法治与人权。这一时期,关于人权讨论的显著特点是非常重视法治与人权的关系。人们对法治的认识,除了强调人人守法,特别是当权者更应守法外,更注重的是法律应具的精神:(1)拥护人权的人认为,法律精神应该是保障人权。罗隆基说:“争人权的人,主张法治,逻辑上是对的,法律的根本作用在保障人权。”[20] 如果离开保障人权而谈法律,那就是法律之治而非法治。罗隆基说:“国家有了形式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这不算法治。是一个国家,姑无论他野蛮退化,他的执政者横暴专制到什么地步,他总有几条法律。”[21](2)人权先于法律而存在。丘汉平在《宪法上关于人民之权利规定之商榷》一文中说:“说人民的权利是宪法所给予的,没有宪法就没有人权,要有人权就要有宪法,这是很不通的,很矛盾的,因为人之生存权利是先宪法而存在。”[22] 人们之所以强调人权先于法律存在,有两个考量:一是强调人权的至上价值。因为如果认为人权依赖法律为根据,那么法律既可予之,亦可取之。二是针对当时中国的现实而言。在中国,把人权规定于法律之中,始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无论是《临时约法》或以后制定的约法、宪法,在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中,都有一句话:“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正是这条规定,给统治者以玩弄法律的凭据。所有权利都成了“左手与之,右手取之”。人权拥护者希望的是,一些人的基本权利,法律是不能干涉的。即使有特殊情况,也应该是只能限制,不能停止或取消。

五 权利理论的深入探讨期(1945~1949年)

1937~1945年抗日战争中,关于权利的讨论趋于沉寂。抗战胜利后,思想界的讨论重新活跃并达到高潮。这一时期,人们对一些基本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实现权利的社会基础,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1.强调普通人的权益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础。以前思想界探讨权利意识,更注重的是国家权利,或言论、思想自由等。这当然没有什么不正确,但毕竟与普通人,特别是下层民众的关系,不是十分密切。这一时期,思想界更强调普通百姓争取权益的重要。李浩培说:“笔者以为我国的不真正实行法治,一部分的原因在于人民自身。权利需要主张,方能确立,需要维护,方能保持。一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能被他人违法侵害。于此被违法侵害的情形,如权利人能依法保护其权利,以各种合法的手段与违法者相周旋,并寻求适当的救济,则其权利仍有保持的希望,而法律效力亦赖以保持。故权利人的努力卫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实有拥护法治的效果。相反的,如权利人不卫护权利,不与违法侵害者相周旋,则权利人的行为,等于权利的抛弃。如权利人每次被违法侵害权利时,每次予以容忍,则在侵害者与一般人的心理中,将逐渐视违法的侵害为正当,而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归于乌有,法律亦将等于具文。故不卫护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与违法侵害者相周旋,实毁弃法治。不幸,我国的一般人民,大都有权利而不卫护。”[23] 这也就是说争取权利,争取法治,不但要从大处着眼,更要从小处着手。

2.自由与民主的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而言,自由是指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民主更注重对政治的参与权利。无论自由或民主,都是思想界极力提倡的。但二者关系如何?谁是基础?以往思想界基本上是二者并重,从某种程度而言,或许更重民主,认为民主是自由的保证。这一时期,思想界更重视自由,认为自由是民主的基础。邹文海说:“民主政治产生于自由主义之后,这是不能否认的事实……闭塞的社会,迷信的传统,专制的威权,完全是不能生长民主种子的石田……人民从无知无识的奴隶,变成有选举权的公民,还是要经过无数的奋斗和努力的。但是没有自由主义作动力,一切的运动都会归于失败。”[24]

3.个人自由与社会公道的关系。抗战后,中国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问题。也就是以苏联为榜样,还是以英美为榜样。其争论的背后,包含了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哪个重要。或言之,也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公道哪个更重要。当时人们的普遍观点是:“英美人民有充分的权,而利则不足;苏联人民有充分的利,而权则不足。”[25] 最理想的当然是二者兼顾。杨人楩说:“民主政治演变到今日,显然要包括经济民主的意义,否则便是倒退或固着,必为自由主义者所摈弃。不过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一张票与一碗饭是同样重要的,我们必须努力达到兼而有之的地步。”[26] 那么二者不能统一时怎么办呢?有人说:“中国人需要丰衣足食是天经地义,而自由则更可贵。”[25] 然而,总体而言,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对此看法是,虽要二者兼顾,也有主次之分:个人自由第一,社会公道第二。张君劢说:“所谓个人自由,就是说一国之中,有千万人民,各人的才能、思想、职业、境遇各不相同,政府无法以一种统治的大法使其平均发展,因为各人有各人的能力,唯由听其自由发挥所长,倘使政府干涉,才能是无法发挥的,所以民主政治的第一个条件在发展个人自由。社会上各种人民,既各有各的职业,境遇,好比工程师、工匠、农夫无法使其一律,但其生活程度,教育机会、求业机会、参政权力,应差不多求其平等,否则,要使教育普及、工会组织普遍化是不可能的,压迫无产阶级,不令其得到自上发展的机会,人生乐趣的享受也是不可能的,所以社会公道为民主政治的第二个条件。”[27](p366)

6.公民权利 篇六

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教学过程:

首先播放影片《美丽的大脚》片段和九中优美的风光,在强烈的视觉对比中,引入问题情景;

1、 同在一片蓝天下,受教育权的条件如此不同。公民在享有受教育权上是平等的吗?

2、 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面对问题让学生分组进行讨论。

由于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存在许多类似现象,这也是学生社会中必须面对的,易于激发学生兴趣。在“享有权利的平等性”上学生有可能会产生分歧,当小组讨论无论解决这一问题时,可以把讨论引导到辩论,即可以让学生之间辩论,也可以师生之间辩论,在这个过程中第2题的答案,必然会作为论据被引用。

通过老师的积极参与使学生认识到:我国公民权利是平等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但由于每个人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等不同,人们的实际权利会存在不平均现象,公民权利的平等性不等于公民权利是平均的,但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物质等各方面的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这两个问题解决之后,紧接着让学生思考回答第三个问题:

3.在河北省中考政策中规定,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就享有与本地学生同等的报考资格,不再象以前一样必须回原籍或报考学校受限制。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上材料说明了什么?

此问题在于使学生知道,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执政为民、保障人民利益的观念也在增强,我国公民将更充分地享有更多的权利。

接下来以“头脑风暴”抢答的方式,激励学生回顾知识,解决第四个问题:

4.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权利?

在学生回答之后,进一步要求他们为权利归类,学习对知识的归纳总结,多角度认识问题,“温故而知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越来越多,正如刚才提到的,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子女上学等一系列公民权益如何保障的新问题日渐凸显。引出第五个问题:

5.为什么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居住、迁徙自由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学生的知识和社会储备,学生会通过对我国人口现状等的分析来作出解释,更深的原因涉及面较广,教师不必过多延伸。

通过这一问题使学生进一步体会,我国宪法等法律在规定权利时是实事求是的,公民权利是真实的。

公民权利的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的,不是完全割裂的,因此问题的设置也不完全是一一对应的,在五个问题分析解决以后引导学生看书,进一步明确权利的特点。

既然是特点,它就应该是我国特有的。为此引入美国大选的例子,这是一个时政知识,又是学生的兴趣点:

漫画《驴象之争》:

20两位美国总统候选人布什和克里竞选资金预计将达到五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

由于国家性质等问题学生没有学过,这里教师要引导学生认识到,美国普通民众根本无力参加竞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下掩盖的是事实上的不平等。我们和资本主义国家是有本质区别的,从而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

解决难点采用“看剧说法”的方式,对于重点知识“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则采用“演剧说法”的方式。通过学生参演更深入的亲身体验社会百态,再次调动学生的情绪,激发学生兴趣。

剧情:在一辆行使公共汽车上,有一位乘客突然发现自己的钱包丢了,他要求司机帮助解决……

你认为司机、丢钱乘客、其他乘客等会有哪些做法和反映呢?请接续表演、自愿结组,每组表演时间不得超过一分半钟。

学生设立的情景可能会有以下几种:1、司机不管 2、司机要求对所有乘客搜身检查:乘客都顺从的接受搜身检查,或者有的乘客不同意,发生争执、甚至动手打架现象。3、司机售票员求得乘客们的理解,将车开到派出所,寻求警察的帮助等等。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可能会有很多情况,教师应根据实际控制学生展演的时间。

如果学生只谈出错误做法,可以引导学生讨论分析所演剧中人物的行为,错在哪儿,为什么错,正确的应该怎么办。

设计此活动目的在于通过学生对人物行为的评价,认识到应该“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当学生的演示无法涵盖我们要达到的要求时,教师可以亲自参演,比如可以扮演抓住的小偷,抵赖说:“钱现在在我手中,你们不能拿走,我也享有财产所有权呀。”这当然会激起学生的反驳,“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但国家只保护合法财产所有权,以非法手段谋取是不受保护应受到制裁。”

通过这一活动,使学生深刻体会到有了权利还不够,要从四个方面作起才会依法行使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如何维权,应该让学生进一步回顾: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侵害时怎么办?当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怎么办?进一步使学生树立维权意识。

由于剧中情境是“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可避免会涉及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根据情况引导学生进行分析。

对知识的学习为的是指导我们的社会实践,要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上,学生自己学会正确行使权利,自我提高之后通过课外探究的活动,学以致用,活学活用。课堂延伸到社会生活中,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在对所学知识进行课堂小结之后,我设计了课外探究活动:

(1) 社会调查:调查我市公民自身权利知多少?公民维权途径知多少?

了解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状况,写出调查报告,并针对调查状况,就提高公民权利一事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 开展“天天3.15活动”,利用节假日进行“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向有关消费者提供维权帮助。

之所以如此设计教学过程,我认为是要达到这样的教学目标:

1. 通过鲜活的事例,使学生深入理解体会所学知识,掌握社会生活的要求和规范,增强公民权利意识。

2. 通过讨论调查社会现实问题,激发学生学习愿望,学会与人交流,促进学生自我成长。

7.论网络反腐视域下的公民权利意识 篇七

1培育公民权利意识的科学内涵及价值

当今社会, 网络反腐俨然成为监督腐败的重要阵地, 它充分调动了人民参政议政的主动意识, 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得到了大幅度的实现。因此, 在网络反腐下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有着不可言喻的重要价值。

1. 1公民权利意识的科学内涵

公民一词虽然最早出现于古希腊, 但公民的定义确实众说纷纭, 归纳起来就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人。所谓权利意识就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 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 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 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 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具体说来, 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公民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 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 三是公民自觉地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 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

1. 2培育公民权利意识的价值

1. 2. 1培育公民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网络反腐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兴事物, 它是社会开放与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是新时期信息化浪潮迅速推进与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综合作用的产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网络反腐兴起, 既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渠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举报工作处处长何延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指出, “江苏某检察院曾在9个月, 一共查处了12起经济大案, 其中8件来自网上举报”。因此, 借助网络反腐这个平台, 培养公民权利意识, 有利于扩大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可以说, “公民的权利意识是现代民主的核心和精髓, 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1]

1. 2. 2培育公民权利意识是防止和遏制腐败的坚强后盾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没有监督的权力极易产生腐败,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就说过: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政府才不敢松懈;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 才不会人亡政息。”[2]在我国,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监督本就是人民的权利和责任, 反腐败本就应该以人民群众为主力军。但是由于长期深受 “臣民意识”的浸透, 许多人脑子里缺乏 “公民意识”, 这就给腐败行为在这个国家的土地上随意横行。只有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 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用法与正义的力量, 用不让步的胆量, 用不妥协的坚持, 去打击腐败, 才能捍卫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2013年4月, 江苏泰州滨江工业园一餐厅, 近千名群众将正在就餐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书记张爱华等人堵在房间内, 要求给个说法。无奈之下, 张爱华跪在酒桌上用话筒喊话, 向群众求饶。目前, 张爱华已被免职, 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因此, 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 让公民积极监督权力, 只有这样, 权力才能在阳光下运行, 腐败才无处藏身, 才有利于防止和遏制腐败。

2公民权利意识的辩证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网络以及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蓬勃发展, 特别是网络反腐的兴起, 更是助推公民的权利意识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2. 1公民权利意识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就

网络反腐是互联网信息时代一种全新的群众监督形式,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公民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开始对腐败进行审视和监督。在这之中, 公民的权利意识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具体如下:

2. 1. 1公民的权利认知开始向自觉化、纵深化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 公民权利认知自觉化程度越来越高, 权利主张越来越普遍, 公民的权利要求也出现了自觉化、纵深化发展的趋势。“权利要求是指社会成员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主动向社会或政府提出新的权利要求。它是权利意识的高层次表现。”[3]网络反腐的不断推进, 促使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觉要求政府和法律给予更多的权利保障, 例如, 在腐败案件的查处及审判过程中, 网民要求加强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等; 在举报官员贪污腐败中, 网民要求加强公民的检举权、参政权、监督权等。

2. 1. 2打破了传统反腐话语权的垄断

柏拉图曾经说过: “谁讲故事, 谁就控制世界。”其实说到底就是话语权的问题。在我国传统的反腐话语权分配中, 由于政府在社会地位等方面占据绝对的优势, 这就决定了他们的话语权在反腐舞台上占据主导地位, 从而极大的压缩了弱势群体反腐话语权的空间。然而,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 网络反腐以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优势成为预防和惩戒腐败的一种全新方式, 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和肯定, 并正式纳入反腐体系。由此, 也正式的打破了传统反腐话语权的垄断。

2. 2公民权利意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是一把 “双刃剑”, 网络反腐在给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了相应的消极影响。

2. 2. 1对权利的实现缺乏理性的认识

卢梭曾经说过: “人生而自由, 却无处不在枷锁中”, 因此, 公民权利真正 “自由”需要一道理性的 “枷锁”。 许多公民虽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 知道其享有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 但他们没有正确地处理好权利义务的关系, 导致义务意识的缺失。再加上, 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隐蔽性的特点, 就会使某些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滥用权利, 肆意传播虚假信息, 打着反腐的旗号, 进行恶意诽谤、人身攻击等, 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例如, “网络维权斗士”周禄宝, 仅2012年以来, 在互联网发布攻击、诋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帖文1. 5万余篇, 把网络这一 “公器”变为敲诈勒索的 “私器”, 通过有计划的编造谣言, 进行网上攻击抹黑, 以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最终变成阶下囚。

2. 2. 2缺乏系统化的法律规范, 管制不健全

目前, 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 已有的关于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则带有一定的滞后性。我国网络监督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 造成网络监督信息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部性和片面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网络反腐可以成为官方借助的力量, 官方可以通过网络来发现腐败线索, 老百姓也可以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 但前提必须是依法。”[4]网络反腐的信息缺乏权威引导, 很多信息未得到证实便在网上泛滥, 缺乏法律规范已成为网络反腐的最大硬伤, 诬告、诽谤、干扰案件侦办等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网上我们所熟知的 “拥有24套房产”的房婶、某县委书记有9名情妇的 “丑闻”、北京某大学校长 “艳照门”等网络举报均不属实, 不仅对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也暴露出缺乏法律规范已经成为网络反腐中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最大硬伤。

2. 2. 3公民权利意识参与主体存在差别

据CNNIC发布的 《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 “截至2012年12月底, 我国网民规模达5. 64亿, 互联网普及率在不断提高”。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也为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但是其中也存在些许问题。首先, 网民的地区分布极不均衡, 特别是江西、云南等省大部分人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网, 使公民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力方面存在鸿沟。其次, 网民的学历结构存在低龄化, 深入分析发现, 学历越高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比例越低, 而这部分人的意见则相对客观, 这部分公民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发挥自身作用, 无疑是网络反腐公民权利参与的一种群体缺失。因此, 我们要客观的评价, 网络反腐中网络言论并不代表全民舆论, 不能简单地把网络对腐败的监督完全等同于人民监督。

3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途经

当前, 觉醒的公民权利意识在网络反腐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其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就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发展中去不断地完善它, 在网络反腐建设大局中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1健全网络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就网络反腐答记者问时表示, “网路反腐是反腐败的重要渠道, 但在网上发表任何言论或信息, 都应该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证网民能够健康发展。”法律法规的健全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根本保证。必须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其进行完善, 可以说, 没有法律法规的健全就没有权利意识可言。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必须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加强立法, 完善网络监管,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的 “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 由网络名人达成共识, 提出遵守的 《七条底线》, 其中, 第一条就明确提出要遵守法律法规底线, 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由此, 只有我们建立更具体、更全面的网络反腐法律法规, 才能使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保障。

3. 2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引导公民理性参与反腐

美国学者布莱克曾经说过: “文化的量与法律的量成正比, 在不同的社会中, 文化的量越大, 法律的量越大; 在同一社会的不同的地区, 文化的量越大的地区, 法律的量也越大, 处于更高文化环境中的人, 比其他人更好讼。”[5]可见, 公民的权利意识与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呈正相关。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越高, 认识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就越强, 就越懂得如何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就越理性参与反腐, 维护自己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 掌握较全面的科学文化素质, 有利于公民培养自己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公意识,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中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 理性看待网络反腐, 避免人云亦云, 为建立一个良性、健康、有效的网络反腐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3. 3完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真正的法治社会中, 应该由公民力量主导反腐, 因为腐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腐败腐的是纳税人的钱, 滥用的是纳税人赋予的权力。”[6]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 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通过立法规范政府公开政务信息, 主动接受公民的监督, 充分尊重民意, 控制虚假信息的传播, 及时详细公开反馈对反腐事件的调查进展情况, 实现主动公开, 避免无端猜忌。遵循网络信息传播的基本规律, 尊重网民的 “话语权”, 对可能出现的虚假信息给予限制, 不断提高网络反腐信息的 “质量”。同时, 政府应该大力宣传法律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思想, 把公民的权利放在第一位,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4结论

十八大以来,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反腐问题, 网络反腐随之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络反腐热闹的背后首先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以及公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处于非常好的发展环境之中。我们应该抓住机遇, 大力发展民主法治, 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 同时健全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 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完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引导公民理性反腐, 从而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摘要:十八大以来, 网络反腐俨然成为监督腐败的重要阵地, 其内在的推动力就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是现代民主的核心和精髓, 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当前, 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走向自觉化、纵深化, 打破了传统反腐话语权的垄断, 但是仍然缺乏系统化的法律规范, 缺乏理性认识。因此, 需要不断健全网络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引导公民理性参与反腐。

关键词:网络反腐,公民权利意识,腐败

参考文献

[1]刘月平.公民权利意识培育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J].前沿, 2008 (9) .

[2]陈武明.关于权利体制民主化问题[J].当代思潮, 2002 (4) .

[3]刘烨.建立与完善网络监督机制的构想[J].法制与社会, 2009 (12) .

[4]王春旭.对当前网络反腐问题的几点思考[J].现代交际, 2013 (3) .

[5]董之伟.“中国模式”之法学批判[J].法学, 2012 (12) .

8.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与自由刍议 篇八

关键词:权利;自由;正确行使

一、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基本含义

宪法学中具体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也有学者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现代汉语词典》认为自由有三种含义:其中一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关于自由,康德认为:“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可以被称为自由”。 他认为权利与自由密不可分,权利就是自由并存和协调的全部条件,从原初意义上说,权利就是自由。权利是自由的表现,公民为或不为的自由就是权利。从定义中我们知道,公民权利应该是宪法规定的和其他部门法规定的,但另一方面,应该还有一些权利是法律没有涉及到的,仍然存在于自然之中。法律中未规定的权利,是自然赋予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在自然的被人类所使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10条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者抹煞” ;“本宪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者人民保存之”。上述规定就是从规范角度表明了个人自由的开放性。即是对权利的一个开放规定,笔者相信法律未到完全合理的程度,也不会到达完善的地步。每个阶段只是应该有每个阶段的法律。关于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界定,我们应该限于其目前在法律上的理解。据此笔者统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应该是指,公民在表达意志的时候,在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内,为或不为的自我选择。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是共通的。

二、指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主要是在宪法中予以阐明。宪法第33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公民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该条规定直接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它要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承担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义务。这一条款是指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性规范,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采取相对保护主义,而非绝对保护主义。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即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

三、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要素考量

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正确行使既需要制度保障,在制度的规定秩序内行使,又需要公民的自我学习和自我约束,达到个人自由的状态。在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在义务履行的必要条件下,以平等为原则,认识自己权利的界限,对自由采取正确的态度。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形成一种法治的观念。公民行为都有目的,在做出行为的时候,要追求一种正当的利益,追寻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的协调平衡。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一)以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

宪法的制定是公民意愿的集合,突出表现在宪法是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制定的。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但是权利的实现需要提供一定的义务,这是为保障大部分权利而主动放弃一部分权利,以达到宪法符合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目的。因此,为了维护宪法合理有效的运行,公民必须坚持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以遵守平等为原则

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正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正确行使,既需要以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又必须加强在行使自由时对平等的要求。以遵守平等为原则来行使权利和自由。洛克认为:每一个从自然或从社会中取得财产的人,都必须遵守这样一条原则:他必须“为其他人”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体现在公民行使权利与自由上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使权利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即对他人行使权利的不干涉、不侵害,这是“为其他人”;另一方面是要求对每个人公平的提供一种“足够的和同样好的”权利。

(三)加强对权利行使的保护和引导,制定“程序”规范

笔者认为需要对公民正确行使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引导。因为缺乏保护和引导,更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我们讲对权利进行限制,并不是对权利本身要进行限制,权利本身不存在限制问题。权利限制实际上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包括行使的主体资格,行使的时间空间,行使的条件等方面的限制。现在笔者在此讲对权利正确行使的保护,亦不是对权利进行保护,而是对正确行使权利进行保护。对权利的保护是对事物本体的保护,对正确行使权利进行保护,是对为达到目的采取的方法的保护。在法律上相当于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权利保护是实体问题,对正确行使权利保护是程序问题。

笔者主张应该对权利的正确行使加强“程序”上的保护,方便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只有有利方便的权利,才是公民乐于正确行使的。只有对权利行使加强程序保障,才能推动实质权利的行使。“程序”上的欠缺一方面是公民缺乏对某事件上自身权利与自由的理解,另一方面是对公民缺乏救济途径。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政府可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各县级行政区域内建立专门的免费法律咨询机构,帮助引导公民理解自身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提出一些类似美国的人身保护令、违宪审查制度等等的救济措施。因为公民对权利性质的不理解和公民被侵害权利缺乏救济,所以会出现滥用其他权利,以此来维护自身利益。上访中的滥用权利大多就是这种情况,例如信访时找不到负责人,所以出现了越级上访,堵截公务车辆等行为。因此加强理解和救济有助于公民克制自己,减少为此而引发的错用其他权利的现象。公民对权利的行使可以加快推进法制进程,宪法中规定公民管理,公民参与,也是这个原因。只有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共同努力,才可以推进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和谐发展和良性互动。

(四)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法律界限内行使权利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政府积极推进法治化建设。但是目前还没有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方面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现今的大多数公民依然对大部分法律都是一知半解,处于道德制约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建立。许多学者因此主张发展大众法学,推动公民法律思想的提高。笔者认为人才的培养靠教育,人才的更新换代靠教育,而要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公民社会,也要靠教育。因此开展大众法学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亟不可待,必须时时抓紧。这是保证公民正确行使权利的基本方法。

(五)追寻正当利益,采取合理方法,合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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