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2024-11-07

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精选10篇)

1.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篇一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爱国守法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思想上、言行上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争做知法守法楷模;

4.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二)爱岗敬业

1.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3.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爱学生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

2.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

3.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放弃每一个学生,主动帮助和辅导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陷的学生;

4.人人参与家访,生生都要访到,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家校互动育人。

(四)教书育人

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4.综合评价学生素质,客观评定学生操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开排列学生的成绩名次。

(五)为人师表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淡泊名利,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自尊自爱,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文明执教,举止端庄,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3.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

4.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平等对待学生家长,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六)终身学习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2.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学识魅力;

3.潜心钻研业务,全面掌握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基本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努力实践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适应素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

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二)组织评议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

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

教师评议: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自评互评。

(三)综合评定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评议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等次

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三、考核等次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2.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3.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4.工作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

6.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9.歧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的;

11.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12.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13.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14.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15.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

16.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17.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18.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的;

19.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20.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3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

(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三)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者,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消教师资格、解聘。

2.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篇二

为增进全社会对公务员考录工作的了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5月11日,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邀请省党代会代表、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以及中央和省内主要媒体记者现场视察福建省2016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阅卷工作。在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胡忠昭和省人社厅副巡视员于仲佳陪同下,代表、委员和新闻记者一行20余人参观阅卷工作室、观摩网络阅卷系统操作演示,听取现场有关负责人对阅卷工作流程和保密安全管理的汇报。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负责人介绍了此次考试的基本情况和阅卷安排,省公务员测评中心负责人、阅卷组组长认真回答了委员、代表们提出的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福建省积极推进“阳光考录”,经过多年实践,探索总结出一套组织严密、标准客观的考录流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提高了考录管理的效率和科学化水平。“阅卷开放日”活动正是福建考录从“封闭”走向“开放”、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本次阅卷工作,在教育部门支持下,省公务员局抽调了200多名专家参加阅卷工作。

3.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篇三

据介绍,今年福建省将修正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应助尽助”,提高资助政策实施效力;争取实现义务教育资助归口管理,重点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学生在校就餐问题;进一步完善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免学费资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中职学生“政府奖学金”制度;引导鼓励高校建立以“经济资助为基础,能力、思想、特色等资助相结合”的多维一体“发展性”资助政策体系。

今年,福建省还拟引入其他银行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建立竞争机制,确保应贷尽贷。试点开展高校奖助学金“统一办卡、集中支付”工作,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完整;将资助信息系统全部纳入省教育科研网建设内容,力争于2013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全省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为各级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篇四

【发布文号】闽财购[2005]28号 【发布日期】2005-07-29 【生效日期】2005-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闽财购[2005]2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监察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监察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组成考核小组。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

第三条第三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全面和专项考核。全面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财政部门应予考核开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要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在一周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验证考核。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四)出具考核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五)公示考核结果。考核报告作出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第五条第五条 全面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一)综合情况考核(16分)。

1.岗位设置(8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0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的,记4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记0分。

(3)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2分,没有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0分。

2.人员素质(4分)。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60%以上的,记4分;达到40%不到60%的,记2分;达不到40%的,记0分。

3.业务培训(4分)。

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的,记4分;一次的,记2分;没有开展的,记0分。

(二)基础工作考核(14分)。

1.档案管理(6分)。

(1)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的,记0分。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信息统计(6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6分为止。

3.收费及资金管理情况(2分)。

收费及资金管理符合规定的,记2分;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三)采购业务考核(30分)。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分)。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执行采购方式(3分)。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3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的,记0分。

3.编制采购文件(5分)。

(1)编制程序符合规定的,记2分;编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记0分。

(2)制定的采购文件科学、合理,没有出现明显纰漏的,记3分;每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3分为止。

4.发布采购信息(4分)。

应当发布采购信息的项目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5.采购结果公告(4分)。

应当公告的采购结果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6.采购文件备案(5分)。

按规定将有关采购文件及时、真实、完整备案的,记5分;不报、迟报、或漏报一次的,每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7.定点协议采购工作(7分)。

(1)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2分;未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0分。

(2)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2分;未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0分。

(3)及时将价格更新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记1分;未及时备案的,记0分。

(4)按规定及时将二次竞价结果送采购人确认的,记2分;不送或迟送一次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四)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25分)。

1.工作效率(10分)。

(1)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未出现拖拉或推委记录的,记5分;出现一次拖拉或推委记录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记5分;违规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服务质量(15分)。

(1)接受的委托计划任务,全部按要求良好完成的,记3分;未完成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2)按规定受理、答复质疑且记录完整的,记3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3)未被采购人、供应商投诉的,记4分;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2分,扣完4分为止。

(4)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记3分;80%以上不到90%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5)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4)、(5)项以问卷调查结果为记分依据。

(五)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考核(15分)。

1.制度建设(3分)。

制定了比较健全的相关规定的,记3分;不健全、不完善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2.廉洁自律表现和队伍建设状况(12分)。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记12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12分为止;从业人员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不给分。

(1)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或在招标过程违规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2)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的;

(3)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4)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或不良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5.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篇五

(2007年12月3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鲁人发[2007]9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位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或发生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两次或两次以上;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条 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凡因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的,该机关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高于百分之十。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出勤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对本机关公务员进行群众评议;

(三)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汇总公务员平时考核、社会评价、群众评议情况;

(四)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社会评价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八)将《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考核工作;(三)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考核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机关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

第二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定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二)指导、监督本部门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评价意见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本机关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设区的市和省直各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6.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篇六

2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用油采用“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加油,为保证加油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为加油卡的发卡方。负责制卡、发卡、加油、结算、设立热线电话为持卡单位提供咨询、投诉,以及加油卡查询、预分配、持失、换卡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属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编制经费单列单位)为加油卡的使用单位,公务车辆用油必须使用加油卡,在全省中石化系统任一卡机联动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二章 发卡

第四条、符合定点加油条件的用车单位申请办卡及新增用卡,须填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申请表》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经确认后,持表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开户办卡业务。

第五条、对于车辆较多需集中管理的单位,可办理多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车管人员持有)和多张副卡(每辆车办一张副卡),主卡通过对副卡分配加油额度、查询副卡详细交易记录等,同时,每张卡可设置多种限项:限车号、限油品、限油站、限日加油次数(数量或金额)等。

第六条、加油卡损坏或遗失,可凭持卡单位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章用卡

第七条、加油卡可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如有限制加油站,只能在限定的油站内使用。

第八条、持卡单位的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加油卡,不得将密码外泄,加油卡忌弯曲、沾水、沾油污,保持卡片的清洁。如加油卡不慎遗失,持卡单

位应及时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自发卡网点经办员确认之时起48小时后生效。

第九条、各定点加油站在受理加油卡加油时应检验加油卡的真伪性,发现假卡要予以没收;加油前要严格核对加油卡限定的车号与实际加油车辆车号的一致性,对不一致的要拒绝加油。

第十条、新购置的车辆需要加油的,应使用单位加油主卡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可对主卡进行授权),办理机动车注册上牌手续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加油卡加油。

第十一条、持卡单位发现定点加油站有油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计量和计价不准等行为,应要求定点加油站复核,并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挂失及恶意使用伪卡或用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加油消费的情况,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或定点加油站有权拒绝加油并及时通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结算

第十三条、持卡单位在充值时根据充值额直接开取发票,车辆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后不另行开票。

第十四条、加油卡实行“插卡加油、自动扣款、按月对账”的方式,加油时按政府采购的优惠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次月初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按单位分车号打印出用油的明细及汇总表寄送各持卡单位进行对帐,若持卡单位对加油清单数据有异议,应于10天内与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联系,查明原因。若有差额,次月予以调整。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国家如对油料价格进行调整,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7.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篇七

宝金人社发(2013)169号

关于印发《金台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区委及区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机构:

现将《金台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金台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表

中共宝鸡市金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宝鸡市金台区委组织部

宝鸡市金台区监察局 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公务员平时考核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区委、区政府 档

(二)金台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

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激励公务员立足岗位干事创业、创先争优,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宝鸡市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群众为根本,以实践为标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平时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更好地调动公务员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建设以“三区一园”为核心的西部一流经济强区,聚力建设绿色、现代、平安、幸福新金台做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对象及内容

平时考核的对象是各镇街、区委及区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机构的在职公务员。

平时考核重点考察公务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工作效率等方面做出评价。在发展实体经济、建设美丽金台、优化发展环境、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承担重要目标任务的单位,可把公务员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重点内容。

三、考核方法与程序 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工作实绩和平时表现为重点,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采取自我评价与领导评鉴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考核方法

我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每段时间工作任务目标为基础,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作风纪律。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级别公务员的特点和职责,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德”占10分、“能”占5分、“勤”占5分、“绩”占60分、“廉”占20分。每个公务员的平时工作作风考核结果,根据打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层级,其中“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75-89分,“一般”为60-74分,“差”为59分以下。

(二)考核程序

我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按季度进行,坚持个人记实和领导评鉴相结合。公务员每月认真填写《金台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手册》,进行个人记实。每季度末公务员的直接主管领导写出评鉴意见,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的评鉴意见由区级包抓领导填写,各部门主要领导的评鉴意见由区级分管领导填写,班子其他成员的评鉴意见由班子主要领导填写。评鉴意见要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被考核人个人记实情况,特别是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包括: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努力方向。下季度初,单位领导班子或考核小组要根据上一季度每个公务员履行职责和现实表现情况及主管领导评鉴意见,进行量化打分并确定考核层级,同时将考核结果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备案。

年末,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公务员考核工作安排,依据各季度考评结果,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测评,确定考核结果。

四、平时考核等次的确定办法

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是公务员奖惩、培训、晋升的重要依据。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我区公务员考核等次依据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综合确定(科级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将根据相关办法确定),实行百分制。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占60%,年终考核占40%。当年平时工作作风考核有1次“差”层级的,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同时,公务员在平时思想道德、作风纪律、工作态度、履行职责等方面违反规定,且达到一定次数的,将直接影响考核结果。

一是思想道德素质较差。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每月被发现2次以上的,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发现3次以上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累计被发现6次以上的,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造成重大影响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是工作纪律性不强。迟到早退、无故不在岗,每月被发现2次的,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发现4次以上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累计达到8次以上的,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在工作时间玩游戏、看电影、玩手机、上网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每月被发现1次,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造成重大影响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是办事态度不好。办理行政事务中,出现态度生冷、作风蛮横、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现象,每月被发现2次的,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发现3次以上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累计达到6次以上的,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造成重大影响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是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按时办结承办事项,每月被发现2次的,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发现3次以上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累计达到6次以上的,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是工作被投诉的。每月被群众投诉1次经查证属实的,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月被群众投诉2次经查证属实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被群众投诉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造成重大影响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六是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月被发现1次经查证属实的,该考核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月被发现2次经查证属实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被发现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情形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该考核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相关事宜

经批准享受国家规定假期的按正常出勤对待。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挂职锻炼和外借公务员,由挂职单位和借用单位进行考核。在季考评周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考核天数一半的,不进行考核。

对不按规定进行平时考核的单位,年终不得开展或参与评先选优活动。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材料的公务员,由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当年不得参加考核,不能给予其它形式的表彰奖励。

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不服,可在平时考核结果公布后15日内,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的,须提供经单位分管领导或内设机构负责人确认的本人平时考核材料。复核后还不认同考核结果的,可向区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区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受理仲裁。

六、组织领导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是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区委组织部负责科级领导干部和党群系统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区人社局负责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区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平时考核工作负总责,全面把握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要定期公示平时考核的结果,做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公开透明。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导致考核失实、失真的个人和单位,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其他人员(机关中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平时工作作风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8.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篇八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结合x局具体情况为了提高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拟试行每季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一次。考核形式采用由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先自己给自己按考核项目进行打分然后再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打分最后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打分得出该同志每季度的考核得分。结合有关考核内容制定了如下考核表供各单位在考核中使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量化测评表 科室 姓名 本季度得分 考评时间 要素 归类 序号 指标 要素 档次 基本标准 分值 自评 分管 领导 结果 单 项 指 标 1 工作效率 A 比规定时间提前较多完成了任务 8 B 比规定时间提前或按时完成任务 6 C 基本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 4 D 主观原因没能按时完成任务 1 2 工作质量 A 超过规定的质量要求较多 8 B 超过或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6 D 基本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4 C 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 1 3 工作数量 A 承担任务饱满超过分管工作质量较大 7 B 承担任务充实符合分管工作量 5 D 基本达到规定工作任务量 3 C 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量 1 4 难易程度 A 所承担任务有一项或多项是重要目标 6 B 所承担任务均属常规性工作 4

D 所承担任务容易完成 3 C 所承担任务很容易完成 1 5 工作态度

A 工作中抢挑重担责任心强 6 B 工作中乐于挑重担有责任心 4 D

能接受上级交给的任务责任心尚可 3 C 不能接受任务责任心较差差错较多 1 6 本人作用 A 对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 6

B 对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 4 D 对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一般作用 3 C 没有起到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作用 1 综 合 指 标 7 思想作风 A 思想品德较好作风正派 6 B 思想品德一般作风较正派 4 D 思想品德差作风不正派 2 8 组织协调团结协作 A 组织协调能力强出色完成组织协调任务团结协作精神强与同事关系融洽 6 B 组织协调有力较好能完成组织协调任务团结协作精神与同事关系较好 4 D 组织协调能力一般有时不能完成组织协调任务团结协作精神较好与同事关系一般 3 C 组织协调能力较差不能完成组织协调任务没有团结协作精神与同事关系紧张 1 9 业务能力 A 处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 6 B 有处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C 处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 3 D 处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差 1 10 文字表达能力 A 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强 6 B 有一定的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 4 C 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一般 3 D 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差 1 11 工作态度 A 对工作热情做事认真服务态度很好 6 B 工作比较热情做事较认真服务态度较好 4 C 工作热情一般做事认真程度一般服务态度一般 3 D 没有工作热情不认真做事服务态度较差 1 12 业务学习政治学习A 积极参加单位的政治学习和各类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开会学习无迟到早退 8 B 能参加学习活动开会、学习有1次迟到或早退现象 6 C 能参加学习有2次迟到或早退 3 D 每季度开会或学习缺席2次以上的 0 13 出勤情况 A

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无擅离岗位或外出办私事每季度病事假不超过2天 5 B 能执行作息时间基本上无迟到、早退每季度病事假不超过4天 4 C 偶尔有迟到、早退现象或者每季度病事假在5-7天内的 2 D 被发现多次迟到、早退有擅离岗位被发现多次外出办私事的或者每季度病事假超过7天的 0 特 殊 指 标 14 廉 政 方 面16分 A 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16 B 工作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违反规定打招呼、写条子、托人情影响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允未造成后果的 6 C 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之便搞钱权交易、从事商业性盈利活动、“吃拿卡要”的 0 D 收受或变相收受被管理单位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接受宴请的 0 E 让被管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或参加被管理单位提供的在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活动的。0 F 放任、纵容配偶、子女等直接亲属利用本人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 0 G 违反综合治理、交通法规、禁酒令等相关规定行为的 0 得 分 被考核人签名 本单位考核小组审定分 考核组长签名 x局考核小组审定分年终考核时 盖章 本考核表说明

1、本表所进行的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由单位自行组织在每季度的最后一月的30日前完成并将考核表格、考核分汇总存档备查

2、年终考核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完成考核也用本表格进行打分。考核分一般要参照本前3季度考核分的平均分。各事业单位在自己组织考核的基础上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表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凭考核汇总情况和考核等级到局人事教育科审批当年的考核奖。

3、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给各科室负责人打分各科室负责人

对科室成员进行打分。经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和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被考核人得分。

4、考评结果与年终评优评先和年终考核等级挂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5100分合格称职8595分基本合格基本称职75分85分不合格不称职75分以下。二考核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并给自己打出考核分。

2、主管领导或科长在听取群众意见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由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签署意见。三为了加强考核的可操作性确保考核工作和经济挂钩另外规定如下奖惩条例

1、工作期间有损政府、单位形象侵犯公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2、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的全年累计三次及以上者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3、工作推委、拖拉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4、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5、连续旷工3天含3天或累计旷工5天含5天的扣发全年奖金。

6、当病假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照发超过6个月的每超过1个月减发一个月平均奖不参加考核。

7、当事假累计6天含6天以下照发7至15天含15天扣发当公休假补助累计事假15天以上的每超过5天含

5天减发一个月奖金。

8、当年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含、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人员或在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发受党团内行政警告处分含人员扣发全年40的目标管理奖。

9、以工作为名大吃大喝或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情节严重的扣发当年40目标管理奖。

10、对第一次违法禁酒规定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对第二次违反的扣发二个月目标管理奖对一个月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按规定给予辞退。

9.市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国家公务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国家公务员创造优良的工作业绩,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考核单位对考核对象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进行全面考核,作为对公

务员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科及科级以下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核指标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德、廉实行一票否决式定性考核。能、勤、绩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中,实行定量考核。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绩效定量考核主要设置以下指标: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完成重点、难点工作情况;

(三)完成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情况;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上述考核指标,从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的绩效量化为百分制,实行立体动态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自我考核;

(二)领导考核;

(三)群众考核。

第九条自我考核指考核对象按月进行工作记载,并实事求是的进行自我评分。

第十条

领导考核指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按季度对其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分。经核实的个人工作记载作为评价考核对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科室正、副职的考核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科室正职的考核应征求单位正职领导意见。对科室副职的考核一般应征求科室正职意见。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科室正职负责,征求科室副职意见。

第十一条群众考核指单位同职同级以及下级按对所有参加绩效考核的对象工作绩效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考核对象的得分按不同权重记入总分,满分为一百分.其中自我考核分占10%,领导考核分占30%,群众考核分占60%。

综合得分=自我评分(平均值)10%+领导评分(平均值)30%十群众评分(平均值)60%

第四章考核步骤及程序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按照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核组织。考核组织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干部和职工代表等组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考核组的职责是:提出本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结合考核情况,提出并审核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奖惩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

(三)组织个人述职、测评。

(四)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统分。

(五)征求纪检、政风评议部门意见。

(六)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综合评价考核对象的德、廉情况,提出绩效和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审定。

(七)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天。

(八)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第五章考核等次的确定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绩效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

(二)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60-69分的,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

(三)统效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一般应确定为称职等次。

(四)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一般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根据绩效考核等次,综合评价其德、廉表现,对应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在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人选中,综合考核其德、廉表现,在规定的指标限额内评定、绩效期内的考核对象违反《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至三十九条中“不得有”的行为之一的;违反《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受理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的种情况之一的;违反党纪政纪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按相关规定直接定为称职以下考核等次。绩效考核中,在单位连续两年得分末位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的确定由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考核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绩效考核,组织人事部门不审批考核结果。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国家公务员,单位应给予表扬和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国家公务员,可享受疗养待遇;连续三年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或向省里推荐记一等功,相应给予物质奖励;每三年开展一次“全市优秀公务员”评选表彰工作,获“全市优秀公务员”称号的,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对基本称职的国家公务员,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单

位月考核奖减半发放,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下单位月考核奖,降低职务,职、级工资作相应调整;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第十九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决定不服,可以向考核单位申请复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参照制定。省部属在宜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0.某市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2 篇十

2绩效考核是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关键环节。为更好地促进我市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号)等文件,对《市公务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一、考核原则

公务员绩效考核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通过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使机关考核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绩、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结合、领导评价与民主测评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工作目标、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

德: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的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包括政治态度、法制观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情况;

能:公务员在实施每项工作中表现出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创新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

勤: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日常出勤情况;

绩: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

廉:公务员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从政,秉公办事情况。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三)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积极学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时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效率高,按时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4)工作实绩突出,工作扎实有创新有业绩,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5)清正廉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2、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较积极学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与党保持一致。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没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

3、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1)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有效投诉2次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10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30次以上的;

(5)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经批评无明显改正的;

(6)其它管理制度中,规定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4、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

(1)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制,被群众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3次及以上,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3)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的;

(4)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上网聊天、打游戏,经党委(党组)批评教育2次,仍不改正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6)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被群众有效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3万元,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8)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11)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12)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4)无正当理由个人拒绝参加考核,经批评教育仍不参加的;

(15)上为基本称职,本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16)其它管理规定中,明确应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公务员绩效考核要围绕设定目标、细化分解、量化考核、效能监察、定期通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公示等环节组织实施。

(一)设定目标。各级各部门每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目标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出内容全面详尽,工作重点突出的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目标分为职能责任目标和综合目标(共性责任目标)两部分。职能责任目标包括:本部门承担的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主要任务和同级编委规定的主要职责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综合目标(共性责任目标)包括: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作风纪律建设等内容。

(二)细化分解。根据设定的目标,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尽可能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即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不能量化的,可在细化后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根据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对职位的具体要求,按职能目标和综合目标两部分分解到科室,落实到个人。

(三)量化考核。对经过细化分解、责任到人的目标,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办法。为便于操作,要确定一个固定统一的基础分,作为完成目标任务的一般要求,可以是百分制,也可以是千分制,但职能目标分值不能低于60%,综合目标分值不能高于40%。根据每个人承担的工作项目和每项工作的难易及重要程度,将基础分分解到每一项工作。完成目标任务,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工作有创新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根据考核办法给予加分;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根据考核办法相应扣分。

(四)效能监察。对工作目标要逐项建立台帐,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按要求已经完成的目标要及时进行终结验收,予以销号。同时,要建立健全考勤、学习、群众投诉、社会评议等相应的配套考核制度,为准确、有效地对考核对象完成工作任务、遵章守纪、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廉洁办事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提供依据。要建立明察暗访机制,明察暗访的结果对应量化考核的标准进行相应扣分。

(五)定期通报。定期通报是落实平时考核的重要措施。对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间隔时间不得长于3个月)进行考核、计分,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以便考核对象看到差距,采取措施,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六)考核。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和平时考核情况,年终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计分。为了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主管领导对分管的考核对象可以在基础分5%的幅度内进行调节,最终形成考核对象的考核得分,并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同时结合群众投诉、民主评议情况以及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标准等,按照公务员层次结构比例,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本人签署意见。

(七)结果公示。考核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对确定为优秀的人员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对确定为不称职的,要在公示的同时,由主管领导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公务员进行绩效考核,就是组织上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也是公务员年终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通过绩效考核,建立奖优罚劣的机制,变传统考核主观化、概念化为客观化、具体化,变传统考核评先评优靠评靠票为靠绩靠效,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要切实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挂钩。

(一)绩效()考核为优秀、称职等次

1、当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发放本人当年的一次性奖金。

2、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3、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4、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

1、对其戒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考核奖金。

(三)绩效()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决定,从降职决定的次月起,按规定执行新的职务和级别工资标准。无职可降的给予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降职后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任免机关在一个月内作出岗位调整决定。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予以辞退。

2、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任免机关在一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辞退。

六、考核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绩效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单位要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平时和考核)。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负责人、人事和监察部门负责人、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代表3-5人组成。

(三)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各单位要统一使用《平时考核手册》,建立平时(定期)考核档案,作为主管部门检查平时考核工作的依据。

(四)各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将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三)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四)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五)受处分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六)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八、其它

列入绩效考核范围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发布后,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我市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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