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介入平台资金结算监督

2024-08-19

银行介入平台资金结算监督(共2篇)

1.银行介入平台资金结算监督 篇一

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合作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代理人):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础管理,提升社会保险资金(以下简称社保资金)的结算手段,提高时效性,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在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通过社银网结算社保资金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操作规程

第一条年 月日,甲方在乙方开设两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用于扣划/拨付社会保险资金。其中:社会保险资金扣划帐户为:×××保险基金管理局,账号:,开户银行:,该帐户用于结算扣划缴费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资金拨付帐户:×××保险基金管理局,账号:,开户银行:,该帐户用于核算拨付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待遇资金。

第二条甲方管理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选择在广东省范围内乙方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一个有效的一般结算账户或能存通兑活期储蓄账户作为与甲方结算社保资金的载体。

第三条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需求,将甲方与参保单位或个人 —1—

签订的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交乙方留存。甲方保证乙方有权按照其指令进行扣划/拨付资金交易,如因参保单位或个人对乙方交易权限有异议的,乙方不用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甲方对社银网系统功能的需求是:甲方通过社银网直接向乙方发起扣划/拨付资金指令,以及查询账户变动情况。

第五条对因参保单位或个人行号、账号变更或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扣划不成功时,由乙方返回扣账信息不成功的电子信息给甲方,由甲方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到甲方指定地点办理资料更正手续或补足账户余额。

第六条甲方通过社银网提交业务数据时,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格式,标明业务类型和数据日期等项目,以便乙方更有效地查询和处理业务文本指令,确保社会保险资金拨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甲方提交的不符合双方约定格式的数据,乙方及其辖属机构有权不作处理,并于当天通知甲方及时补正;对乙方未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反馈信息,乙方要在1个工作日内补正,以保证甲方业务顺利进行。

第七条 乙方完成每笔拨付资金业务后,必须在当日将拨付结果生成的电子对帐文本,通过社银网反馈给甲方对帐,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和收款/付款单位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社银网资金扣划/拨付回盘清单》和纸质客户回单。其中,提供给甲方的《社银网资金扣划/拨付回盘清单》应统一采用A4纸打印,内容包括:单据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金额、是否成功处理和处理不成功的原因;提供给收款/付款单位的纸质客户回

单须注明单位代码和款项用途。对已成功处理的且指令文件名以ZC开头的拨付资金业务,乙方通过社银网向甲方提供收款单位(个人)的电子客户回单,甲方根据需要进行查询及打印,电子客户回单与纸质客户回单格式一致。

第八条乙方每季度应按照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险资金存款计息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计付利息。

二、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应对提交给乙方的划扣/拨付指令的合法性、规范性及准确性负责。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数据文件负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工作人员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提供的相关数据。

第十条甲方委托乙方扣划的指令,应以乙方的扣划结果为准。乙方的数据文件应真实反映当天的操作纪录,不能人为修改。经核对发现错误的交易经甲乙双方核实确认后方可进行调账。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办理社保资金结算业务时均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属地分行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十二条在办理委托结算社保资金业务时,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电子数据文件办理业务,若由于甲方数据有误等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或与客户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向客户解释和作出必要处理,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若由于乙方操作有误等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或与客户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向客户解释和作出必

要处理,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双方均应本着对参保单位或个人负责和尽最大努力提供优化服务的原则,督导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相互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发生的事件。

第十三条乙方指定其受甲方委托办理社保资金结算业务的主办行为:×××行,主办行具体负责与甲方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甲方按成功扣划/拨付资金总额的与乙方结算手续费,结算工作按季进行,甲方于每季季末15个工作日后将手续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银行:,账号:。

三、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对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修改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执行。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时间:年 月日

乙方:××××银行(公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时间:年 月日

签约地点:

2.银行介入平台资金结算监督 篇二

甲方(交易商):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银行:

银行结算帐号:

商品交易市场资金帐号:

住所地:邮编:

电话:传真: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银行:账号:

住所地:邮编:

电话:传真:

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邮编: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为促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方便广大大宗商品交易商进行交易资金的划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自己具有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大宗商品交易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已向甲方清楚地揭示市场交易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市场交易风险。

5、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开立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按照乙方有关规章和程序办理。同时按照中国银行的开户要求在丙方开立相同户名的银行结算账户和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

6、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是专门用于大宗商品交易用途的账

户,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商品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和交收等。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一一对应。甲方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是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簿记甲方用于商品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台账。甲方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由丙方根据乙方发送的加盖乙方银行预留印鉴的“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日报表”进行登记(适用乙丙系统联机前),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建立转账对应关系。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专门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帐户,甲方需凭在丙方预留的印鉴和密码,通过丙方柜台或企业网上银行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甲方存入商品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先将资金存入银行结算账户,然后通过转账划入乙方在丙方的结算专用账户,丙方依据进帐通知单登记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并通知乙方维护甲方交易专用账户。甲方入金的到账时间以乙方接到丙方入账通知为准。

甲方提取商品交易结算资金时,须先在乙方成功办理其资金的出金交易预约申请,经乙方审核后提供相应的银行支付凭证,经丙方审核无误通过转账方式将该资金转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7、甲方承诺以下银行结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作为甲方资金流入、流出市场的唯一账户,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出金业务丙方有权拒绝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网上交易等方式办理资金的划转,时间为大宗商品交易日的9:00-15:40。甲方应按照乙方相关出入金管理办法办理出入金事宜。

9、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指令都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乙方执行甲方指令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0、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交易密码,甲方可自行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对交易密码失密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密码遗失,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挂失和更正,否则一切不予初始化更改,且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自己是依法成立、遵守“商务部监管规定”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

2、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柜台、网上交易等方式开展交易业务。

3、乙方须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专用账户和一般账户。结算专用账户作为甲方交易资金转入乙方的指定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商品交易商交易资金汇入、汇出和乙方佣金收入。一般账户用于核算乙方佣金收入转入等,每月乙方由结算专用账户向一般账户集中结转佣金一次。

4、乙方应严格遵守“按划入资金的方向为甲方办理出金业务”。对乙方发起的不符合要求的转账业务,丙方有权拒绝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每天丙方营业前及时向丙方提交加盖乙方银行预留印鉴的“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日报表”进行对账,乙方对其真实性负责。(适用乙丙系统联机前)

6、乙方负责接收甲方划转资金的指令,为甲方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7、乙方为甲方提供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余额以及相关信息的查询。

8、乙方因以下原因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2)甲方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3)甲方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

(4)甲方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销授权;

(5)、甲方不按照乙方有关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依据乙方提供的有效证件为其开立银行结算专用账户和一般账户。

2、丙方通过柜台或网上银行等方式为甲方资金划转提供结算平台。

3、乙方银行结算专用账户资金划转须由乙方凭预留印鉴及密码到丙方柜台办理,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导致资金不能正常划转或资金划转出现差错,由乙方负责,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为甲方提供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的查询服务。

5、丙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加盖乙方银行预留印鉴进行确认的“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日报表”登记甲方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和乙方佣金收入台账,并每日对账。(适用乙丙系统联机前)

6、按第一条第7款之规定为甲方办理出金业务,由于丙方未按照协议指定的出金帐号办理出金业务,导致甲、乙任何一方利益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丙方因以下原因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指令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丙方收到的付款凭证要素不全、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2)甲方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存款余额不足:

(3)甲方商品交易结算资金被依法冻结;

(4)甲方指定的出入金账户已正常销户;

(5)乙方提出的付款指令不符合本协议规定出金条件而拒绝划转的。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丙方的情况。

四、因发生下列不可抗力事件的,乙、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资金划转指令不能执行所造成的损失;

2、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帐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帐。当上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五、丙方分别按照与甲乙双方签订的银企对帐协议每月向甲、乙方发送结算帐户余额证对单,甲、乙方有义务配合丙方对帐工作,并及时反馈对帐结果。若出现错帐,甲、乙、丙方均有义务相互配合查找错帐原因,并做正确调整。若由此产生不当得利,有关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六、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八、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三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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