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选举制度

2024-07-24

浅析美国选举制度(精选8篇)

1.浅析美国选举制度 篇一

浅析美国养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吕 永 久

作者单位 : 中国国家博物馆

离退休服务管理科

0 0 0 0 6 【 摘要】

中国目前约有1.7亿老年人,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但该体系仍存在政府投入不足、保 障面小、布局欠合理、城乡和区域发展失衡、服务项目单

一、专业人员稀缺和服务标准不规范等诸多不足。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国家,其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已相对完善,许多有益做法对我当今养老制度 建设不无启发和借鉴之处。

本文将从介绍美国养老模式现状、特点和笔者在美养老机构见习经历入手,阐明当今较为先进的老年保障做法并探讨对我国应有的启示。【 关键词】

养老制度模式特点

中美比较 1 .美 国老龄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近3 亿,其中6 5 岁以上人口为 3 5 0 0万,占总人口 的 1 2.4 %。美国老年人绝大多数在自己家中生活,有 9 7 0万独居老人,约占老年人的 3 0 %。2 0 1万老年人住在养老院,约占老年人口的5· 7 %。2 . 美国养老制度发展过程

美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上世纪 3 0 年代。当时的经济危机使美国政府认识到,要保持社会稳定,必须为人民生活提供一定保 障。1 9 3 5年,美 国联邦政 府颁布 了《 社会保障法》,实施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就业者在能劳动并获得收入时以税收的形式向政府交纳社会保障税,工作到年满 6 5 岁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经过 7 O 多年的发展,美国养老制度逐渐完善,不但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求,而且越来越重视老年的发展需求,呈现保障机制多重化、社会保障私营化、年金保险储蓄化和退休年龄后移化四大趋势。.美国养老机构简况 . 1 美国养老机构分类在美国,养老机构根据不同功能分成三类。

第一类 为技术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需 2 4 小时精心医疗照顾但又不需经常性医院服务的老人 ;

第二类为中级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无严重疾病,需2 4小时监护、护理但又不需技术护理照顾的老人 ;

第三类为一般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需要提供膳食和个人帮助但不需要医疗服务及24小时生活护理服务的老人。

目前,美国共有养老院、老年公寓、护理院、老年服务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机构2万多家,形成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养老服务体系,每一有需要的老人都能在不同的机构中得到合适的服务和帮助。. 2 美国养老机构环境、设施

笔者曾在美国休斯顿市老人服务中心(S e n i o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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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 n t e r)做志愿者。该 中心设有老人公寓区、半自理服务区和全封闭的老年痴呆病区,共有1 5 0 张床位。每病区均有一宽敞活动大厅,供老年人在此聊天、读报。老人公寓区、半自理服务区还摆设钢琴,供老人和志愿者在此演奏。服务中心环境优美,健身设备齐全。餐厅为自选式,能自理的老人可到餐厅选择爱吃食品、不能自理的有专人推着轮椅到另一餐厅用餐。3 . 3 美国养老机构内的医疗保障

休斯顿市老人服务中心为混合型养老机构,配有一名护士主任(相当于国内的副主任护师),主要负责工作评估、培训、质量控制、感染控制。护士和护工三班倒,白天6人,晚上6人,夜里3人。每班除领班外,还有营养师、理疗师、活动辅导员和义工。专科医生、心理医生定期到服务中心为老人检查。老年服务中心护理费用部分由个人用养老保险支付,部分由当地州政府补助。此外,老人服务中心还设有综合生评估团队伍,对服务质量定期评估。. 4 美 国主要养老模式

美国绝大多数老人是居家养老,由社区或许可的服务机构开展上门服务,如送饭到家、小时工,专业护理人员也定时到家探望。另一方式是集中式居住在同一区域,各有自己房间和卫生设备,仍保持相对独立。

这类居住环境一般有服务人员帮助做饭、打扫卫生等,也设有专门护理人员,但不需要2 4 小时连续照顾。再有一类是护理院,通常分中等和专业护理两类。中等护理指一般护工就能完成的护理工作,主要是日常生活帮助等。专业护理,则指需要护士以上级别的护理,如理疗、静脉注射、吸氧、人工呼吸等。4 . 美国养老体系的主要特点 4 . 1

养老问题法制化

美国的养老制度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美联邦政府继1 9 3 5年出台《 社会保障法》 后,又先后推出了《美国老人法》、《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法》、《补充保障收入法案》

、《 医疗照顾保险法案》、《老年人营养方案》、《 老年人个人健康教育与培训方案 》、《 食品券法案》、《 住房补助法案》 和《 多 目 标 老人 中心方案》 等一 系列 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福利法案,将老年人的收入、健康、服务、居住、学习、娱乐等均纳入法制管理范围,为老人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社会安全网。4 . 2 社会服务规范化

美国社会为老服务体系主要有支持性服务(协助看病、购物、交通,房间整理、打扫)、营养服务、预防性健康服务、照料者后援服务(提供政策信息、人员培训、临时替代等)、防受虐待和为土著老人服务等六大内容,项目全面,服务标准统一、规范。4 . 3

资本投入多元化

由于老年人对养老机构需求较大,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无论何种形式,政府均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和政策优惠,如免征地税、营业税等。4 . 4 护理队伍专业化

美国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或为老服务人员均由专业人士 组成,除注册护士、执照护士、辅 助护士、护工外,一般还设有营养 师、理 疗师、心理专 家、活动辅导员和志愿者等。这些服务人均受过专门业务训练和专业培训,具有较扎实的护理知识基础和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确保服务达到专业水准。4 . 5 服务质量标准化

美国各州对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资格认定、评估方式、监督机制和服务规范都有相应硬性要求,每个老人要有标准化和量化评估表,记载所有项目和指标,如 身心状况、精神 状况、医疗理疗次数、服药状况、日常生活和特殊需求等。政府要求养老机构将这些资料定期交付老年研究中心,不断研究、改善护理、管理模式,力争为每个老人制定全面、合适的健康计划。4 . 6 服务手段信息化

由于当前居家养老是主要趋势。为确保为居家老人服务到位,美国注重信息化建设,在推广家庭紧急救助系统。该系统由与互联网连接的电脑、电视界面、电话和一系列传感 器组成。这些传感器被精心放置在浴室、厨房、入 口和卧室,用来监视老人家中情况并记录他们的行为。如果家里一段时间没动静或房门传感器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关闭,系统就会向家人发出警报。通过电视界面,家人可观察老人的情况。即使相隔千里,老人也能经常和家人交流。.对我国养老制度建设的启示 . 1 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

美国的养老制度具有法制化、社会化特征。我国老年保障制度往往以即时性政策为基础,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随机性、不连贯性。需要逐步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转变。. 2 对养老机构要予以多方面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应在公益用地和建设用地中优先安排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所有为老服务设施都要减免各种配套费。机构照料服务应享受税收减免等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单位税收和个人所得税前应准予全额扣除。5 . 3 养老机构必须坚持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要通过政策鼓励措施,加快实现养老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把社会资源更多地吸引到养老机构的建设中来。同时要积极培植和 发展社会服务团体和民间组织,将为老服务的机构、设施和场所更多地交给他们去经办和管理,政府则发挥宏观管理和行政监督职能,实现为老服务事业管理的规范化和运行机制的市场化。加快养老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最重要的就是加快服务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步伐,要通过院校培养、在职培训等多种途径,使为老服务的工作人员都成为掌握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服务技能的专门人才。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要研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服务标准和规范体系,提高整个为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规范。6 .政策建议

中国自1 9 9 9年正 式步入老龄社会后,老龄化已逐渐呈现规模巨大、发展迅速、地区差异、城乡倒置、性别失衡和未富先老等六大特征。关注老年民生,应对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不但事涉百姓的养老之忧、家庭幸福,更关系到“ 以人为本” 的科学发展观能否真正践行,关系到社会和谐、国家稳定,关系到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面对老龄社会已成为中国基本国情这一事实,建议党和政府将做好老龄工作当作一项基本国策,完善各项政策优惠措施,尽快制定并全面落实支持养老机构 发展的法规、政 策,将养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利用政府和社会多方资源,建立适应城乡不同需求的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 化和规范化,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为他们的子女解除后顾之忧。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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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o l i c y,2 0 0 1,1 3(1): 1 5— 3 6 收稿 日期 : 2 0 1 l一 4—1 1(上 接 第 9 3页)6 寻凌福. 医用 9 5 %乙醇用于湿化瓶 干燥方法 的效 果探讨 [ J ] . 全科 护理,2 0 0 9,7(7 C): 1 9 1 5—1 9 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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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浅析美国选举制度 篇二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美国,启示

政府采购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行为活动, 直接影响到财政资金的支出效益、公共资源的消耗数量、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美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已有200多年历史, 政府采购规模居世界第一, 拥有一套系统、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通过对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分析, 总结其成功经验, 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做法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政府采购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其制度的先进性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对它的研究, 可以摸清全球政府采购的脉络、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 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从1792年颁布第一部政府采购法规起, 美国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涉及政府采购的法规达500多部, 有关条款达4000多条。美国实行联邦制, 各州拥有独立的立法权, 在不违背国家宪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适用于本州的法律。因此, 美国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包括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和各州政府采购法规两部分 (见表1) 。

(二) 政府采购机构

美国的政府采购机构包括联邦政府采购机构、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和中介组织。联邦政府采购机构由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机构、救济机构三部分组成。监督管理机构包括:美国国会下属的联邦会计总署 (GAO) , 是受理承包商投诉的最具权威的机构;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厅内设的行政管理与预算局 (OMB) , 负责制订政府采购预算, 以及颁布相关管理领域的政府政策。执行机构是美国联邦政府事务总署 (GSA) , 除国防部和交通部外, 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及国会的政府采购统一由联邦政府事务总署负责。救济机构包括合同上诉理事会、美国联邦赔偿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负责接受承包商的投诉, 裁定政府和承包商的采购合同纠纷。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包括美国50个州和81000多个地方政府 (县、市、镇) 专设的采购部门, 只有少数部门由于采购活动的特殊性而自行采购。中介组织包括政府采购专业协会和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证机构 (见图1) 。

(三) 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流程一般由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制定采购计划。政府各部门按照国会批准的预算, 提出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作出采购数量、时限、价格、功能、服务要求等信息的详细说明。通常情况下, 没有预算不允许采购, 也不允许超预算采购。第二阶段:签订采购合同。联邦集中采购机构或各部门采购机构根据制定的采购计划, 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负责签订采购合同。采购活动要遵循充分竞争的原则, 向所有有意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以最有利的价格为条件, 在合同规定的合理时限内采购到质量合乎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三阶段:监督合同履行。这个阶段由各部门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 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 在质量、数量及交货期等方面达到合同要求。

(四) 政府采购方式

美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五种, 具体采用哪种采购方式, 取决于采购的金额、频率、操作便利性及法律要求等因素 (见表2) 。

(五) 政府采购人员的选拔、管理和培训

美国政府采购人员有3种类型:合同官员、采购官员和采购经办人员, 现约有3万名采购专家、1.5万名采购官员。美国选拔政府采购人员有严格的资质要求, 比如毕业于高等商业学校, 修完商业管理课程者优先;有成功的采购工作经验优先;了解合同法和合同实施程序;有关于市场营销、物价和会计等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0—50岁之间等等。符合要求的人员还需通过笔试和面试, 试题侧重于考核在采购实践中解决问题的能力。美国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分为两种: (1) 培训上岗制度。负责大宗商品或具有高风险商品和服务的采购人员, 要经过联邦政府培训;负责小额商品和服务的采购人员由部门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 通过资格认证、主管部门注册后才能上岗任职。 (2) 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采购人员资格认证称号主要包括:注册公共采购官员 (C.P.P.O.) 、注册采购管理员 (C.P.M.) 、专业公共采购员 (P.P.B.) 、注册专业合同官员等。

(六) 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

美国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涵盖了评审、申诉、索赔等环节, 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见图2) 。

(七)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美国的政府采购涉及政府职能的各个层面, 涵盖了经济、政治等领域, 具有多重功能。一是保护国货。通过制定《购买美国产品法》等法规, 确立美国产品在政府采购优先地位的目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 只要本国供应商报价不超过外国供应商报价6%的幅度, 必须优先向本国供应商采购。二是扶持中小企业。成立小企业管理局 (SBA) , 负责与联邦政府采购机构谈判取得部分合同, 再转包给中小企业。政府还积极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签署贸易协定, 在协议中争取美国中小企业进入别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利条款。三是促进科技创新。美国政府利用优先采购政策给予新兴高科技产业第一推动力, 为新兴高新技术产业创造市场。20世纪五六十年代, 美国的航天航空技术、计算机、半导体的建立和发展, 基本都是靠政府采购给予推动。比如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刚刚问世, 100%由联邦政府购买。四是促进节能环保。美国的能源政策和节约法案、水污染控制法案和清洁空气法案等都有采购的相关要求, 以达到促进节能环保和资源再利用的目的。政府还制定绿色采购标准, 设立生态标志模式, 加大可回收利用产品的采购需求, 从而鼓励企业对节能产品的开发和利用可循环材料进行生产。

(八) 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应用

一是健全的电子化采购法律。美国政府从1994年起先后颁布了《政府绩效法》、《联邦采购简化法》、《数字签名法》等法律, 基本涵盖了包括政务公开、网上服务、资源共享、办公电子化等电子政务应用的范围, 为政府采购电子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二是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建立了先进的政府采购信息化交易平台, 利用专业数据库及互联网统一收集和发布信息, 让广大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规则和需求信息。三是应用电子采购系统。联邦政府事务总署签订的采购合同在网上公布, 并与国库支付系统、各部门财务管理系统以及供应商网站联网, 信息直接通过网络发送到相关注册供应商, 供应商按合同规定的方式直接供货, 国库支付系统及财务管理系统根据合同条款直接付款。四是应用电子竞标。采购方在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并设定预算价, 在规定的时间内,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通过网络报出低于预算价的价格, 系统于截止时间关闭, 并自动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五是采购卡的应用。对于授权的低价商品采购, 采购管理部门通过与银行合作发放采购卡, 由各部门凭卡直接采购。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卡的控制非常严格:指定专人使用, 不能随便到定点范围之外刷卡采购;采购信息联网, 采购部门可随时抽查;采购限额控制, 单次不超过2500美元, 每天不超过5000美元, 每月不超过50000美元。

二、对健全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启示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经过长期发展, 已经形成非常成熟的运行模式。我国应充分借鉴其成功经验, 早日建成与国际接轨的健全、高效、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 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是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力保障

美国在长期的政府采购立法实践过程中, 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程序、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各类事项。美国还设立了兼具科学性和专业性特点的监督机构, 形成了行政监管、审计监督和司法救济“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目前我国虽已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和一些配套法规, 但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性规章, 实际可操作性还不强, 有效的监督机制也尚未建立。我国应从法律层面上加快构建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有效解决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要把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作为当务之急, 尽快形成财政、监察审计、司法、社会监督的多元化监督体系。

(二) 健全的采购机构和严格的预算管理, 是实施政府采购的重要基础

美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形成了相互制约、合理高效的政府采购治理机制。同时要求政府部门所有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预算, 必须编制预算草案报送国会, 经国会批准后才能执行采购。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市都成立了政府采购机构, 但由于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不一, 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差异大, 管理与执行职能未完全分离, 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粗、预算审批程序繁琐拖拉、预算执行随意性大等问题仍较为严重。我国应严格规划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 明确规定采购机构的级别和性质, 赋予其必要的管理和执行职能, 让其有能力约束采购当事人依法进行采购。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将所有采购项目编入年度预算, 没有预算不能采购, 财政部门也不予支付。

(三) 规范的采购流程和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 是实施政府采购的有效手段

美国非常重视政府采购合同建立及管理过程的完整性, 通过实行标准化的采购流程, 制定科学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实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充分竞争等目标。美国还采取了采购卡等形式多样的采购方式, 有效发挥小规模采购在节约成本方面的优势。近年来, 我国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总体上虽得到了规范完善, 但由于政府采购起步时间晚, 实践中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采购资金浪费等问题仍层出不穷。我国应探索实施标准化作业的采购操作流程, 严格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审核, 并立足我国国情,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以集中模式为主的采购方式, 努力实现政府采购工作质的飞跃。

(四) 扩大采购规模和发挥政策功能, 是实施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

美国的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包括联邦政府及各州 (县、市、镇) 政府, 几乎涵盖了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所有的采购活动, 2013年美国政府采购金额达3万亿美元以上, 采购规模居世界第一。美国还非常重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美国是世界上综合国力最强、最具竞争优势的国家, 但其在1933年就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 以保护本国企业。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虽不断扩大, 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 采购规模仍然偏小, 发挥政策功能的效果也不够理想。我国应把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保护民族产业、中小企业和促进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由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向兼具经济调控政策工具的转变。

(五) 广泛应用电子化采购和实行采购人员资格管理, 是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力支撑

美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广泛运用电子网络信息技术, 通过“电子贸易”方式, 推动采购活动便捷、节约、高效地进行。美国对政府部门和采购机构的采购从业人员都有资格要求, 只有获得采购资格的人员才能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员以其专业素质对作出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电子化虽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但离健全完善还有很大差距, 政府采购的专业人才也相对匮乏。我国应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网络建设,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 实现各地政府采购信息与资源的共享。同时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制度, 制定统一的职业规范, 严格实行执证上岗, 推进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参考文献

[1]伏晓东.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D].西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6.

[2]美国的政府采购管理—财政部预算司网站经验交流与理论研究栏目.

[3]姚宏.我国政府采购组织结构的经济学分析[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1.

3.浅析美国选举制度 篇三

关键词 民主 民主制度 大众传媒 媒体

中图分类号:D521 文献标识码:A

1 美国民主制度的内涵

在美国社会传统文化的信条中,我们认为至少有两条基本原则能够解释民主制度。一个是个人自由,另一个就是社会自治。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人尊重传统的习惯是美国的民主制度得以变革和延续至今的保证。

美国人对个人自由的信奉与追求是与他们受传统专制的迫害程度分不开的,因为由于深受宗教的迫害原因,早期移民到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他们把大陆看作是人类自由的避难所,在整个的十七、十八世纪,人们维护自由的方式一般是通过诉诸暴力来实施的,在那段血与火斗争的年月中,个人自由深入人心最终转化为美国人民的普遍权利,并且以政治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美国个人自由的社会原则实际上阐述了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那就是,自由高于民主,民主必须是自由的。

美国的社会自治是从个人自由中引申出来的另一项权利,它说的是社会共同体的治理原则。这项原则被美国公民视为对抗一切专制政府的保留权利之一,更重要的是,美国公民把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我治理看作是民主国家统治的前提。美国人民坚信,凡是依赖于他人的人必然缺乏自我意志,从而没有能力参与、解决公共事务。理查德·普莱斯指出:“自由基于一个通行的思想之上,即自我管理或自我导向的思想,那些连自己的生活都主宰不了的人自然不应在管理国家的问题上拥有发言权。”美国社会自治这个原则后来在州与联邦的宪法中都以“自由结社”的权利得以体现。

2 美国媒体的功能

美国的大众传媒形成有着相当长的历史与学术积累,他们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关注选举过程中媒体的功能,另一个是民主的意义上批评媒体,试图说明媒体如何使民主衰落。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观点,媒体作为政治角色其结构性地位及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媒体的功能。美国媒体的结构性地位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媒体的组织属性,二是媒体在美国宪法中的历史地位。我们认为美国媒体的社会独立性是彰显其民主功能的前提条件,媒体从其组织属性上讲,它首先是社会组织,然后才具有政治组织的特点。宪政基础上的新闻自由是媒体民主功能的最重要的政治条件,这正是美国民主逻辑的起点。美国媒体的民主功能除了特殊的政治制度和宪法作为基础外,公共舆论救市民主媒体的社会条件。一般而言美国媒体影响政治都是通过公共舆论进行的,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媒体影响力,其实是公共舆论在发挥巨大的作用。政治说服是美国媒体的另一个功能。在美国,政治说服的主体通常是政治家和大众,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并且相互有很深的影响。如今美国民主制度中的政治说服主体已经逐渐向大众传媒转移,媒体既是政治说服的中介,同时它本身也履行着政治说服的功能。美国的媒体就像是政治说服的“代理人”一样,利用自己无处不在的社会渗透力和独特的传播效果,将政治家的说服目的与公众的说服目的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了美国社会与政治的良性互动。

3 美国的大众传媒与民主制度的关系

大众传媒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实际上是一个中介机构,它影响政治的过程可以简单表述为:政治影响公众通过媒体进行,而公众影响政治也通常借助媒体实现。在美国,大众传媒不仅仅是一个以赢利为主的利益集团,它同时还是一个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公共机构。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大众传媒实际上起着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连接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与政治的共存是通过大众传媒才得以实现的,特别是在人类越来越依赖于高科技的时代更是如此。正是因为大众传媒具有两种社会组织的特性,它是一个置身于政治与社会的“两栖”组织,当传媒被某些政治权利或者社会权利所控制时,它的先天功能必然部分或者全部丧失,这正是美国社会不愿意看到但是却无法避免的事实。

美国的民主社会中,政治行为的运作离不开巨大社会力量的支持,政治合法性是以世俗化的法治权威为基础的。这种权威建立在大众认同的基础之上。怎样维持公众的“一致”与“同意”就成为了当下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在美国,大众民主学习的过程一般不是由政治机构主导的,它通常由家庭、学校、教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承担的,将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社会文化代代相传。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传统社会组织的政治教育功能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大众传媒无与伦比的社会穿透力和影响力。它将分散的社会信息整合为一体,从而使政治信息的传播成为可能,媒体超强的渗透性和独特的传播效果为民主社会大众的政治学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民主制度和民主价值如果以媒介的方式传播,可能就会有更多的人建立起牢固的民主信仰,民主秩序也会因此而建立。在美国,民主价值的延续,政治秩序的维系,大众传媒的作用功不可没。

4 结语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今的美国,媒体对民主而言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民主秩序的维持离不开媒体各方面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一旦媒体沦落为权利和金钱的“俘虏”时,它就会与民主背道而驰。大众传媒在美国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说明它并没有逃脱这样不堪的命运。尽管媒体宣称所谓的在经济上独立于政治,但是,在媒体与政治两者之间,天平似乎始终向政治倾斜,政治的依附性仍然存在。

参考文献

[1] 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2] 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商务印书馆,2001.

[3] 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3.

[4] 迈克尔·埃默里.美国新闻史.新华出版社,2001.

4.美国选举制度评析 篇四

【 作者 】刘建飞

【作者简介】刘建飞 中共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教授

【 正文 】

今年是美国的大选年,选举成了公众和媒体最关注的事情。选举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是美国最重要的政治景观之一。美国是最大的西方国家,自称是西方民主的楷模,并极力向世界推广它的民主制度。所以,美国的大选也为世界各国所关注。

一、选举制度概述

美国总统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整个选举大体分两个阶段:初选和大选。初选是两大党(民主党和共和党)内部进行竞争,对党内若干参加总统职位角逐的候选人进行筛选,产生本党唯一的总统候选人。今年初选,民主党是戈尔与布拉德利两人竞争,戈尔胜;共和党主要是小布什和麦凯恩两人竞争,小布什胜。大选则是在各党推举出的唯一候选人之间进行竞争,最后选出总统。由于美国是两党制国家,尽管大选时有小党或独立候选人参加角逐,但实际上是两大党候选人之间进行竞争,小党候选人只起个“添彩”和“搅局”的作用。初选是在各州分别进行,时间不统一,而且在有些州,两党的初选时间也不一致;大选则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

美国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制。从法律上讲,总统与副总统是由选举团选举出的,在大选投票时,选民名义上是决定了总统选举团的成员,即选举人。选举人的总数是众议员数加上参议员数,再加上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人数,特区的选举人数与人口最少州的众议员数相等。现在的选举人总数为538名。选举团在选举日(选举年11月份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今年是11月7日)选民投票后再正式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时间是选举年12月份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今年是12月8日。不过,选举团成员从未集中到一起投票,而是分别在各州府进行。选举人的投票结果由各州州长确认后送往华盛顿。各州选举人名单都是在大选后由州议会确定,但要遵循大选的结果。各州选出选举人的时间由国会决定。国会议员和在中央政府担任要职者不得被派为选举人。当然,在大选投票时,选票上印的还是各个候选人的名字,而不是选举人的名字,选民要对选票上打出的候选人做出选择。在大选日,选民的投票只是决定了各州选举人的党派归属,并不是对选举团成员进行选举。美国实行的是胜者得全票的制度。在大选投票时,某一候选人在某州得到简单多数选票(即在参选候选人中获票数量多,不一定过半数),即获得了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在计选举人票时,实行的是绝对多数制。候选人要获得半数以上票数方可成为总统。通常选举人都由获胜候选人所在的政党提供人选。选举人在投票前要宣誓尊重选民的意愿。

美国实行这种间接选举制有它自己的道理。美国宪法制定者认为,实行这样的间接选举制可避免政党或个人造势操纵选举,因为选举人一般是较有头脑的人,不易受政党或个人的鼓惑与误导,也不像选民那样容易出现激情和偏见,选举人实际上起了一种“过滤”或“缓冲”的作用。虽然选举人是由政党挑选的,但还是偶尔有选举人不遵守自己誓言的事件发生,而且历史上还有过三起选举团不能产生选举结果的案例。当然,由于选民的投票实际上决定了选举结果,所以美国公众关注的还是选民的投票,所谓“大选”一般是指选民的投票。各州进行初选的时间并不一致,从选举年的1月份开始,到7月初才结束。不过多数州都是在3月份进行,特别是“超级星期二”(今年是3月7日)这天,有16个州进行初选,对决定两党候选人的最终提名起着关键作用。所以这一天过后,初选基本定局,尽管有半数以上的州尚未进行初选,但大趋势已基本明朗,失败者往往都自动退出竞选,甚至反过来支持他的竞争对手。

各州进行初选的方式也不一样。个别州并不进行正式的全州范围内的选举,只是由州党的核心小组会议决定支持哪个候选人。多数州都进行正式的选举。其中有些州是两党分别进

行选举,选民对两党的竞争者分别进行投票,即封闭式选举。有些州实行开放式选举,由州政府统一组织选举。当然,选民在投票时要注明自己是哪个党的人,尽管他不一定投该党候选人的票。进行开放式选举的州在计票时,要统计出两个数据:一个是每个候选人所得的总票数,另一个是候选人所得的本党选民的票数。后一个票数决定谁在该州的初选中获胜,而前一个票数实际上只起着民意测验的作用。

初选也是间接选举制。名义上,两党总统候选人的正式提名是在7-8月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由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初选时选民投票所决定的只是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同大选时一样,初选时选民也只是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而不是选举代表)。现在民主党代表有4339人,共和党有2066人。分配在各州的代表数与该州的人口相关。由于每个州有多少名代表是已知的,所以某一州的初选结果一出来,某个候选人赢得了多少名代表便可统计出来。各州确定代表人选的方式差异很大,有的是在初选后,获胜候选人的竞选班子自然就成了代表的主要人选来源。有些州的党组织制定了较完善的挑选代表的规则。如俄亥俄州民主党,在1999年5月通过了“2000年俄亥俄州代表遴选计划”;今年1月,各选区党的核心小组会议定出了本区两套代表名单,即支持戈尔的代表和支持布拉德利的代表,哪位候选人获胜,支持他的代表便出席全国党的代表大会。所以全国党的代表大会在正式提名党的总统候选人时,实际上只是个形式而已。当然,全国代表大会也不是没有任何意义,除了正式提名本党的总统候选人外,它还是个盛大庆典,是党内不同派别在激烈竞争后重新统一起来的象征。它的另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制定党的竞选纲领。此外,代表大会还正式提名副总统候选人,但是实际上,副总统候选人是由总统候选人提出人选。

选举年要进行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及一些州长的选举。参议员共100名,每州两名;众议员共435名,各州人数不等,与该州人口数成比例。参议员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每两年全部改选一次。因此,在两个总统选举年之间还有一次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称为“中期选举”。

二、美国选举制度的一般特征

与欧洲一些国家相比,美国的选举制度有它自己的特色。

1、受分权制的影响。分权制分散了公众的注意力。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国会的地位比较突出。这种分权制在选举时也能够体现出来。在总统选举年,议员和总统的选举交织在一起,虽然人们更关注总统选举,但议员的竞选也时常在媒体报出并受到人们的关注。希拉里·克林顿今年竞选纽约州的参议员,媒体对她的竞选活动的报道甚至超过某些总统候选人。分权制影响着选民的行为。在大选时,当他们选择了某个党的候选人当总统时,往往在选举议员时把选票投给另一个党,以保持权力平衡。

2、受联邦制影响。美国各个州的权力很大,这也体现在选举上。各个州的选举制度差异甚大。就连一些政治学教授也难以说清各州的具体制度。选举方式差异更大。比如在投票方式上,加利福尼亚州用的是卡式选票,投完票后要由州选举办公室统一计票;路易斯安那州则是用投票机,选民只需在电脑屏幕上用手指点上所要选的项目,结果即刻被统计出来;而亚利桑那州则是通过网络投票,选民在家中即可投票。有些州在初选时,还搭车对一些州法案及人事安排进行投票。有时一张选票上有二、三十项内容。

3、政党的作用相对较弱。与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相比,美国政党在选举中所起的作用要弱得多。美国两大党并没有固定的党员队伍,在名义上,选民在选举时登记为哪一党的支持者即为该党党员。党组织对这种党员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随时可以改而支持另一党。很多选民在选举中投某个候选人的票,主要不是考虑他是哪个党的人,而是看他的个人因素,如政策主张和个人魅力。美国两大党的组织都非常松散,联邦一级组织对州一级组织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此类推。各级党组织的联系纽带就是共同的价值观和四年一度的选送党代表的工作。有些州有自己的党纲和章程。全国委员会每四年一度制定的竞选纲领和遴选

总统候选人规程就算是全党的纲领和章程,对各州党组织有一定指导的作用。

三、美国选举制度的功效

总的来看,美国的选举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而且还在不断改革、完善。整个选举过程是有序的、透明的,选举结果也能得到公众的认可。选举有如下一些功能:

第一,选举使政权交接或延续和平地进行。选举是获得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渠道,谁要想掌握国家权力,只有参加竞选,别无它途。通过其它方式如政变即使控制了权力机关,其权力也不会为公众所承认。这就基本排除了因争夺国家权力而引起国家政治动荡、乃至内战的可能。自南北战争结束后,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美国政治是稳定的,没有因国家最高权力的交接而发生动荡,尽管社会下层因某些问题,如越战、种族歧视,一度出现过动荡局面,但政府的权威并未受到挑战。

第二,选举是选民行使民主权力的重要途径。美国人的民主权力有许多实现途径,如自由发表言论,但选举是最重要的途径,选民参加投票,最主要的动机就是要行使自己的权力。在美国,选民参加选举投票是完全自愿的行为,通过各种手段迫使选民投票是非法的。在新奥尔良的一个投票站,门前的告示上就写着:“距投票站100米内,禁止任何竞选活动”。第三,选举是一次全民政治总动员。通过媒体展示出的竞选活动,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在选举上,促使人们关注、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了解美国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理念。可以说,选举是向公众宣传、灌输美国价值观的极好方式。

第四,选举是一次对美国内外政策的大讨论。两党之间、候选人之间就美国现行及将来应该实行的政策展开激烈的辩论,并通过媒体展示给公众,而投票就是选民对各方政策的表态,胜者的政策自然是得到了多数选民的赞同。此外,获胜的竞争者还可以根据选举的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甚至将竞敌的政策拿过来为己所用。

第五,选举是选拔、锻炼人才的有效方式。首先是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国家领导人。在选举中,被选举者本人要经受严格的考验,优胜劣汰。艰苦的竞选工作是对竞争者能力、智力、耐力、毅力、体力的全面考核,也是对他们个人乃至家庭成员品行及形象的检验。在竞选中,竞争者自然成了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物,他们必须接受人们的品头论足。经受不起考验和检验者,自然要被淘汰。此外,在竞选过程中,许多热心于社会、政治工作的人,可以在竞选活动中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才华,并且得到锻炼。帮助某个有希望的总统候选人竞选,是进入政府高层的最捷途径。

四、美国选举制度的弊端

美国选举制度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选举投票率低就表明这个制度有缺陷。英国大选投票率一般达70%,而美国只有50%左右,初选投票率更低,只有20%—30%。美国选举制度的弊端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时间太长,令人厌倦。从初选开始到大选结束,将近一年的时间。如果算上初选前的准备工作,则有一年半甚至两年的时间,真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游戏。每四年一次,一次一年。这样时间长而频繁的竞选,而且几乎是重复同样的过程和内容,自然会使人们感到厌倦。我们考察团的一些人就说,如果他们是美国人,也会感到厌倦。

此外,长时期的竞选,不利于总统和国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是在任总统参与竞争,他难免要分散一部分精力用于竞选,因此有一年多的时间,他不可能全力以赴处理国事。大选是关系两大党切身利益的角逐,两党势必要将主要注意力用在竞选上,有时会将一些内外政策问题作为一张牌来打,攻击对方,甚至不惜牺牲国家利益。

第二,费用高昂,富人的游戏。美国的竞选费用呈不断上升趋势。到今年3月中旬初选定局前,小布什已筹集了创纪录的7300多万美元,而且声称还要再筹1000万美元;戈尔受到职务的限制,只筹到700万美元,他打算再筹300万美元。美国总统选举是典型的金钱政

5.美国两党制与美国总统选举 篇五

美国两党制的由来

美国立国之时,开国元勋华盛顿等人力主摈弃政党歧见,所以当时并无政党之争。可是建国不久就出现了两个资产阶级政党:一个是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另一个是以杰佛逊为首的反联邦党。后来,这两个派别几经分化、改组,直至南北战争前正式建立民主党和共和党;以后它们 轮流执政,正式形成了两党制度。1874年,美国著名画家汤姆斯·纳斯特创作了一幅政治漫画,用驴表示民主党,用象表示共和党。从此,驴和象便成了两党的标志。每当大选之年,两党分别以这两种动物作为自己的党徽进行竞选,故被世人称为“驴、象之争”。

美国历史上一直由民主党、共和党控制着美国的政治舞台,从来没有遇到过强大的对手。虽然也出现过一些重要的第三党,如1968年美国独立党候选人乔治·华莱士只获得了全部选票的13.5%;1992年亿万富翁佩罗作为独立候选人竞选也未能获得成功。

美国民主、共和两党在意识形态上有无差别

那么,美国的共和、民主两党在意识形态上有没有区别?事实上它们在意识形态上并没有区别。它们都是代表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只是在具体政策的实施上有所不同。一般来讲,共和党主张小政府、大社会;它反对扩大政府在经济和社会事物方面的预算开支,但却主张扩大国防预算开支。而民主党赞成政府采取更积极的行动来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和控制企业活动。

拿今年共和、民主两党在政府开支和财政拨款的分歧来说,共和党主张减税、将财政盈余还给民众;民主党倾向于将财政盈余用于教育与医疗的新项目上。在如何对待社会福利制度上,民主党主张不能削减社会福利开支,而共和党认为,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助长了人们的依赖性。由此看来,两个政党在一些关键问题上采取不同了的态度,然而,这也只是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存在差异。

从历史上看,两党中哪一个党也从来没有充分团结一致地反对过另一个党,;在更多的情况下,总是有一个党的党员更赞成另一个党的大多数人的观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民主、共和两党的政治界限并不明显;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政治不存在意义重大的分歧和争论。

总统候选人的推举程序和总统竞选过程

由于政党制度在美国总统选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无论民主党和共和党在总统大选日很早以前就筹划推举总统候选人,以便本党在大选中获胜。总统大选一般要经历如下程序:

初选:党员在大选之前选择本党候选人的选举称为初选。初选的目的并不是确定总统候选人,而是推选代表本党参加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的人选。美国总统选举的初选制度只是意味着选区的普通成员在进行选民登记时声明他过去投某个政党的票,或打算将来投某个政党的票,这并不要求他在即将到来的大选中承担支持该党的义务;也不意味着这个普通成员持有党证、缴纳党费。也就是说,一名普通选民将票投给哪一个党的候选人就意味着他是哪个党的党员。

全国代表大会:两党分别举行全国党代表大会。大会的目的是由各州推举的参加代表大会的候选人推选本党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以及制定本党的政治纲领。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就有政纲起草委员会起草党纲的内容并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党纲往往是官样文章,以免得罪党内各派。副总统的候选人往往也是党内力量妥协的产物,其人选一般出自党内在代表大会上失意的那一派。

全国范围的竞选和选举团 :在全国代表大会上被两党确定的总统候选人在全国代表大会结束后即开始漫长而又疲惫的全国范围内的竞选过程。这一过程长达8-9周,在选举日——11月第一个星期后的第一个星期二达到高潮。虽然美国人在11月初就投票选举总统,并在投票结束几小时后选举结果就尽人皆知,但实际上11月初的大选是选举代表选民的选举团;而总统选举实际是在一个月以后进行的。那时选举团的成员进行投票。所以,当一个美国人在11月初投票选举总统时,他实际上是在相互竞争的选举团候选名单上进行挑选。尽管现在的做法是把总统候选人的名字都列在选票上。而选举团成员都保证将票投给某一位总统候选人。这就是为何说美国总统选举制度是一种间接选举制度的原因。

6.美国法官制度 篇六

内容摘要: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美国实行双重政体制,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因此美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体系;每个州又有自己的法院体系。这种双重法院结构以及法院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几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这种特点也反映在美国的法官制度之中。美国没有独立的法官立法,有关法官立法散见于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本文仅就有关美国法官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一些介绍。

关键词:法官制度;司法独立;启示

美国法官制度与美国的法院设置密切相关,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它的法院设置是与国家政治体制相符的。美国法院组织由两大部分构成: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下级法院由国会法律设立。联邦一审法院由设在各州的美国地区法院构成,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的“地区”的含义并不与行政区划的某一级相对应,在人数较多的州可以有几个美国地区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该州可分为“北部”和“南部”、“西部”和“东部”地区(这种划分反映在法院的名称上),例如:

威斯康星州东部地区法院。地区上一层为“美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目前设有11个。上诉法院的管辖地区称为“巡回区”,一个巡回区可能管辖几个州的地区法院的上诉管辖。例如,设在辛辛那提的第6巡回区上诉法院管辖肯塔基州、密执安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一个特定的上诉法院的正式名称就根据它们巡回区号码命名,例如“美国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是终审的上诉审法院。此外,美国国会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来处理特殊案件:联邦索赔法院(华盛顿)、联邦关税法院(纽约)、联邦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

关于州法院,美国所有各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的法院由三级法院构成,也有的州仅为两级。各州法院的名称往往较为复杂,没有统一的称谓,由各州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一审法院有称为地区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有的州如纽约州就称最高法院。设三级法院的州中间层次为中级法院,就是上诉审法庭,有的称上诉法院。州的司法终审法院是州最高法院,但名称并不一致:如康涅狄格州称再审法院,马萨诸塞州是最高司法法院,纽约州则称上诉法院等等。一审法院在有的州又设立专门法院,如家庭和家庭关系法院(纽约州)。

一、美国法官准入制度

在美国,只有获得法学院(JD学位),经过严格的律师资

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全美2.8万名法官都是从律师(特别是出庭律师中)选拔出来的。美国的律师被任命为法官同样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如果担任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系统高级职位的法官,他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

总的来说,各州对大多数法官提名需要法学学位,对于联邦法官,虽无任何宪法上的要求,但实际上,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有法学学位。司法经历,对于任命是重要的但并非是必要条件,美国的许多法官,以前并未从事过实际的法律工作,但这并不妨碍他获得法官任命。艾森豪威尔在任时即任命曾是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一生主要从事政治的厄尔·华伦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行政经验,许多联邦法官在被提名前都曾任联邦或州的公职,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应该说,美国的法官都是经验丰富的实务家,因为他们或是声名卓著的律师,或是政绩斐然的政治家。

联邦法官的提名条件。对于只要“品行端正”便可持续任职的联邦法官,卡特在 1976年竞选总统时曾说,如果赢得选举,将只按道德标准来遴选法官,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总统在提名法官时会考虑以下诸多因素:职业素质;党派关系;意识形态趋向;个人对总统的“魅力”;在职或退休法官的作用;地域、宗教、种族、性别等其他社会政治因素。

亨利.亚伯拉罕曾这样描述典型的最高法院法官:“白人;通常都是基督教徒„„;被任命时年龄在五十到五十五岁之间;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社会地位高;在城市环境中长大的;属于关心民政事务,政治上活跃、经济上富裕的家庭;受过法律训练;担任过某种公职;通常受过良好的教育。”

由于美国法官是一般是从律师中选任的,且这些律师必须具有一定期限的从业经验,这样保证了法官的经验和独立性比较强。而这种经验和独立性是职业律师在长期职业生涯中磨练产生并带给法官职位的。凡被任命为法官的律师都清楚地意识到司法任命是他们历尽各种苛刻考察而得来的,他们很少有自我批评精神,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而且美国法官因此而获得了最大限度的独立自主判案权,摆脱了对于行政机构,立法权机关的依赖,确保了司法独立与公正。

二、美国法官选任制度

美国法官的选任制度根据美国法院的划分一样分为两个系统的两种不同方式:联邦法官系统与州法官系统。

联邦法官系统实行的是提名任命制。当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由总统提名候选人,经参议院投票表决后以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任命,这种情况一般是指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及各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的职位,而较低级法院(地区法院)法官职位提名的决定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党派、议员、美国律师协会组织、司法部)。美国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习惯上一向被看作是留给美国总统的一项“个人权利”。但是对联邦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一般谁也没有这种“特权”。经总统提名而未被参议院批准的最高法院人选也有不少。

州法官的选任与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的方式不同,美国50个州的法官产生方式均由各州自己规定,很难说有一套统一的程序或方式,但有两个州的方案目前被越来越多的州所借鉴,即加利福尼亚方案和密苏里方案。美国州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有普选、州长任命、议会选举等不同程序,加州方案规定,由州长向司法委员会提名法官候选人,由司法委员会任命,一直到下一届大选;大选时,法官必须面对选民,如能被选上,他的任期是法定的12年,或12年任期中所剩余的任期。这种混合方式在试用地区被证明是成功的。

“密苏里方案”是被各州采用最多的方案,目前有33个州使用这一方案选举法官。“密苏里方案”规定,每当法院出现空缺时,由律师界选出的三名律师,州长提名的三位公民和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委员会主席)组成的特别提名委员会,在对有可能担任法官的人的经历和声望进行认真调查后,向州长提交列有三名律师的名单,由州长从中任命一人补充缺额,任期不少于一年。获得任命者必须通过下一届的留任选举。在留任选举中,在没有其他对立的候选人的

情况下,由选民回答“某某法官可否留任?”,如获多数的赞成票,便可再任满一届。自从1940年开始实施“密苏里方案”以来,逐步消弱政党政治影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愈来愈多的州开始采纳这一方案或其变种形式。

美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的优点显而易见,这就是对候选法官的从业经历、司法素质、品德操守较为重视,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其缺点就是这种选举制度仍避免不了政党政治的影响。

三、美国法官晋升制度

就晋升资格而言,英美法系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严格地由下级法院法官向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升迁,选任资格和晋升资格之间的区别已相对淡化归于统一。在英国,从出庭律师中任命高级法院法官是一个开始于12世纪的惯例,这一惯例持续至今。出庭律师在其事业的顶峰进入司法界,其中绝大多数已经是皇家大律师,获得高等法院或者更高级法院的法官任命是由于其声誉、引人注目的成就,而不是在低等法院任职的期限和审判业绩。法官调入更高级法院做法官,也不是企图高收入。事实上,较高等法院法官薪金之间的差异是微不足道的。美国承袭了英国的这种法官晋升方式。在美国,高级法院法官,极少数是由下级法院法官升任的。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法官中,多为名律师或法学家,曾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公有4名,故下级法院法官

被提名升迁最高法院法官的,并不是一件普遍的事情。

四、美国法官保障制度

在西方国家,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社会给予了法官们丰厚的资源。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历来有职业化和贵族化的传统。所谓职业化,是指对法官的选任有严格的素质要求,对法官的人数有严格的数量限制。职业化的传统使法官成为法律界最优秀的分子。所谓贵族化是指他们在社会上拥有显赫而高贵的地位。国家以强有力的人事权力和良好的物质待遇为似门解除了后顾之忧,以此作为这种地位的支撑。美国的法官保障制度有如下几点:

1、职务保障。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法官在忠于职守期间得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享受报酬,其报酬于任职期间不得减少”美国对联邦法官的职务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任职终身。所有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直到年迈退休。由于美国法官尤其是大法官的社会地位高、待遇优厚以及终身任职,使他们很少在身体 健康的情况下退休,历史上法官任期在30年以上者并不罕见。

第二、弹勃原因法定化。联邦法院的法官只有犯弹劫之罪,方可免职。按美国宪法规定,可弹劫之罪包括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罪行。

第三、弹勃程序法定化。联邦法院的法官只有根据弹勃程序,经参、众两院通过,才能撤销其法官职务。美国宪法规定,弹劫法官的程序和弹劫总统的程序一样是司法程序,有关法官有权为自己辩护。美国自从联邦法院建立200多年来,联邦法官受到弹勃的只有十几人。

2、物质待遇保障。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相等,联邦法院法官与国会议员、政府内阁官员工资大体相等。根据美国劳工部的统计,美国国民在1999年的人均收入为3.19万美元,而美国州法院对法官工资的统计结果表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税前收入为15万美元,上诉法院的法官收为15.9万美元,最高法院大法官年收入为18.4万美元,首席大法官可以拿到1926万美元。州法院法官的收入略低于联邦法官。但是高级别的州法官的工资也要远远高于美国中产阶级的收入。美国宪法还规定,联邦法官的傣给,在任期内不得减少。另外,还有法律规定,联邦法官自动申请退休的,仍然享有全部俸给权利。

法官除工资收入外,不得有其他收入(讲学除外),更不能经商牟利。美国法官工资之所以较高,是因为:第一,高工资保证法官优厚的生活条件,“以傣养廉”,从而有利于保证法官独立、秉公执法。第二,与法官的崇高职业和社会地位相称。在美国,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极其受尊敬,人们以能见到大法官为荣。第三,可以稳定法官队伍。

3、退休保障。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在“良好行为”的前提下,法官除非因违法犯罪受弹劫或者自动辞职,其职务是终身的,工作也是终身的。这是美国政府为保证联邦法官的独立性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有利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法官无需考虑未来的选举或者是否继续留任的问题。由于美国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因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到退休年龄必须退休。美国联邦法官年满65周岁,任法官巧年;或者年满70周岁,任法官10年,可以带全薪退休,但是否退休以法官的自愿为前提。法官退休后,处于“资深法官”地位,如果本人愿意,经批准,可以在除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的其他联邦法院继续担任法官职务,享受法官的一切权利和福利待遇,以解决案件日益增多、法官力量不足的矛盾。

五、美国法官监督、惩戒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强调的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这是英美法系法官制度设计的首要原则,虽然它们也设计了对法官的监督制度,但以绝不破坏“法官独立”原则为前提。英美法系对法官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内部有限监督和外部强力监督两种形式进行。内部有限监督指的是,法院内部在不损害“法官独立原则”前提下,上一级法院通过上诉或审查纠正法官行使司法权中出现的错误。外部强力监督是指对法官进行罢免和弹勃。在英国法院,只允许对最严重的职责疏

怠进行处分,其处分手段是具有核威慑力量的罢免处分。但自《1701年王位继承法》颁布以来,英国高等法院没有任何法官受过这种处分,而且自郡法院在1846年成立以来这也只发生在两名法官身上。

美国对法官监督有法可依,除了美国宪法外,还有众议院通过的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法官行为准则》。在联邦和州法院系统内部设有法官行为调查委员会或类似的组织,专门负责处理法官的违法问题。美国对法官外部监督主要是弹勃制。对联邦法官的弹勃依宪法规定进行,其程序与弹劫总统相同。各州除采用弹勃方式外,还有“免职制”和“辞职制”。

对于美国法官的惩戒,由于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的不同而不同。

1、联邦法院法官弹劫制度。

在美国,联邦法院法官非经弹劫,不得免职。按照美国联邦宪法的规定:众议院独自享有弹勃权,参议院享有审讯一切弹勤的全权;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人数的同意,不受定罪的处分。对联邦法官的弹劫,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众议院全体会议审议弹勤案,弹劫案由众议院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弹勃案获得通过后,再由众议院对弹勃条款的细节进行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交付参议院审判;参议院对众议院转送的

弹劫案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参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即可免去被弹勃法官的职务。

2.州法院法官的惩戒制度。

在美国,对州法院法官的惩戒方法,大致有弹勃、罢免、撤职、辞退、勒令退休、暂时停职停薪或停职不停薪、训斥七种。惩戒的理由也繁杂多样,具有下列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遭到惩戒:犯罪;受贿;读职;玩忽职守;不胜任(即不称卿;生活放纵(包括酗酒成性或吸毒);进行党派政治活动;执法偏颇不公而败坏司法声誉;因脑、体遭受丧失工作能力的痛苦,使其不定期或永远不能履行职务;工作作风不正;道德败坏;有与司法人员不符的行为。对上述所列理由,各州涵括范围宽窄不一,少者只列两种,多者可达七、八种。如加利福尼亚州采取如下惩戒方法:“所有州法院法官都可经弹勃免职。所有法官都可由选民罢免。当他们承认有罪、或不做无罪辩解、或根据加利福尼亚或联邦法律可判重罪、或者涉及其他道德败坏罪行时。最高法院可将其停职停薪,最后在被定为犯有这些罪行时,最高法院可将他们撤换。根据法官资格委员会的提议,最高法院可以撤换所有法院中因读职、一贯玩忽职守、生活放纵或执法偏颇不公而败坏司法职务名声的法官,或者将有不能胜任的严重情况,而且此种情况己经或者可能延续下去的法官辞退。

美国联邦尤其是各州通过多元化的方法对腐败或其他

不适于审判工作的法官进行惩戒,很大程度上达到了保证司法廉洁、公正的目的。这可以从美国公众对法官的较高信任度和法官遭惩戒的低比例反映出来。

六、美国法官培训制度

美国过去对法官的培训并不重视,认为法官都是从律师中选拔的,他们均有几年乃至几十年的司法实际工作经验,因而没有必要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培训。但是随着美国法制的变化,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新法官人数的逐年增多,案件的增加和积压,使人们认识到对法官进行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便开始重视对新老法官的培训,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保证法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者地正常进行。目前法官培训还是自愿参加,将来有可能发展为必须参加。现已有17个州的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必须参加培训,已有5个州规定所有法官均必须参加培训。

美国的法官培训机构较多,有联邦法院的,有州法院的;有全国性的机构,也有州的机构。总部设在威廉斯堡的全国州法院中心,设在雷诺的全美法官学院,这些都是全国性法官培训的专门机构。各州也都有自己的法官培训机构中心,例如,设在旧金山的加利福尼亚州司法教育中心,负责全加利福尼亚州法官的培训工作。另外,在一些大学法学院中设

立法官培训机构(如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继续教育中心、丹佛大学司法行政学院)。在美国,各级法院的法官们正陆续走回学校。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官外出参加教育会议的旅行、住房和生活开销方面所需要的拨款。

美国法官培训的内容既广泛,又有重点,针对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不同的培训对象,不同层次的训练班,均有不同的培训内容。对新任法官,主要是进行“上岗教育”。内容包括如何听审,如何认定证据,如何指导陪审团,办案程序,如何写判决意见书,等等。对现任法官主要是进行继续教育,知识更新、观念更新、方法论更新教育。内容包括新法律的发展,认定证据的方法和经验,如何提高办案效率等。对上诉法院的法官还要进行一些特殊课程的教育,内容包括上诉法院与初审法院的关系,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关系等等。

七、美国法官的免职制度

美国受到英国影响很深,因此在联邦宪法制定中,赋予了议会更大、更多的权力,其中就包括了弹勃权的行使。

在美国,所有通过联邦宪法第3条任命的联邦法官只能通过弹勃程序解除职务。弹勃程序启动的原因,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是“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法官弹勃权由议会行使。

一个联邦法官因为“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的

原因而被弹勃,弹勃是由联邦众议院向联邦参议院提出,参议长担任审判长,参议院成为审理联邦法官弹劫案件审判庭,被弹勃的法官无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在开庭审理法官弹劫案件时,参议员首先需要宣誓,接着进行听证,案件的双方提出自己的主张,然后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必须由2/3以上的多数,才能判定被弹勃的法官有罪,才能免除被弹勃法官的法官职务。

从联邦法官受弹勃的历史看,到目前为止共有13名法官受到国会弹勃。其中有7人最终被弹勃成功。例如,1990年国会剥夺了两个法官的资格,理由是他们在任职期间犯有重罪和轻罪。其中Hasting法官被证实收受$150000的贿赂。’

美国法律在对法官的不当行为详加规制的同时,却又为法官的行为留下了充裕的自由空间,即规定法官的裁判行为不得成为惩戒法官的依据。例如,《司法行为与资格丧失法案》之3A规定:如果投诉是直接关于判决或程序裁决的实质性问题,则应予以驳回。这实际就为法官惩戒设置了禁区,即法官可以依照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独立进行裁判,且不得因此裁判行为受到追究。

事实上,在美国每年都会有一定数量的针对法官的投诉,但这些投诉大多数会被驳回。其原因之一就是许多投诉直接针对法官在判决和程序裁决中的实质判断。2000年的一项统计表明,在此前的12个月中,联邦法院共收到715项

投诉,其中直接针对法官的实体、程序裁决的有264项。这些投诉全部被直接驳回了。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中的这一禁区植根于美国社会对于司法独立的高度重视。司法独立被美国人视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认为如果允许根据法官的裁判行为弹勃法官,那么法官实际将无独立性可言,将在裁判过程中忐忑不安;法官遵从的就不是法律的命令,而是政党的命令和舆论的压力。

八、美国法官制度的特点和成因

1、美国法官制度的特点:

第一,法官资格要求高,多数出身于律师。如前所述,美国的法官主要从律师中选任,但在美国,要想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在法学院毕业后参加州的选题考试及格,但在少数州里,只要有法律学位就可以。而在美国的法学院基本上属于我国的硕士研究生层次,因他们须在获得学士学位后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取得律师资格后要想开业,须提出申请。各州关于申请开业的必要条件也不同,但是它们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律师考试的落选率,各州不同,从 30-50%到5%不等。选题考试不仅仅是用来考核人的能力,而且也是为了控制律师界的组织规模,从而减少竞争。以弗吉尼亚州法院法官资格为例,该州的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级法院法官的资格为州律师协会十年的会员资格或在一

个存有记录的法院里担任过十年法官。市法院的治安法院的法官资格是至少已有五年州律师协会会员的会龄。

第二,程序严格,对法官候选人的德才有较高要求。从美国联邦和州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实际运作来看,其法官遴选方式不外乎四种:普选,议会选举,任命、批准,提名、任命。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在实际运作中,都要经过一套较为复杂、严格,有时是近乎苛刻的程序,并且对于候选人的司法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尤其是后者颇为重视。无论是对初任法官者,还是对提任上级法院法官者,都力求业务娴熟、能力堪用,品德操守无可指责,否则,或者选民不会造成或者提名人不愿提名,或者批准者不能认可。

第三、政党影响较大,但有逐步削弱这种影响的趋势。美国联邦法院法官都由总统提名,总统一般都提名本党人员或政治观点相同或相近者为被提名人。这实际是一种“政治投资”,目的是在将来的政治斗争中得到这些受益者的回报,即得到他们的强有力的以司法形式出现的政治支持。因而当艾森豪威尔任命一位上任后件逆已命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后,他十分懊恼地表示,这一提名是他一生中所犯的最严重的错误之一。在州一级,政党政治的影响亦较大,但相对小于联邦,实行法官普选制的州,有相当一部分采取党派提名的办法产生法官,由议会选举的州,候选人的命运当然操纵估议会多数党的手中;由州长任命、参议院批准或某个独立

委员会批准的州,也受到政党政治的影响,因为州长同美国总统一样,原则上偏好本党人士。但是,自从密苏里州在1940年开始实施“密苏里计划”以来,逐步削弱政党政治影响的趋势越来越大,愈来愈多的州开始采纳这一计划或变种方式。

2、美国法官制度的成因

第一,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远在美国独立之前,英属北美殖民地就受其宗主国的熏陶,逐步形成了法官地位隆崇、影响巨大、特立独行的政治文化环境,司法独立体制已具雏形。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势必如虎添翼,地位如日中天。对拥有如此这般地位、权力与影响的特殊群体的任命,不能不使选民对政治极为关注。要求其具有较高素养、学识、资历、能力就毫不足怪了。

第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体制的制约。在美国,联邦政府实行典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平衡的政治体制。由此体制所决定,联邦法院的法官由代表行政权的总统提名,由代表立法权的参议院批准,反过来,法院有权对总统或国会发布的行政命令或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的情形较为复杂,但亦有不少的州讲求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这表现为许多州的法官由州长任命或择定。

第三,政党政治的控制。美国实行典型的两党政治,由民主、共和两党轮流执政、分握联邦与州政权。由于司法权的特殊重要性,两党对法官的遴选就极为重视,极力将本党的信徒任命、选举为法官。但同样受制于两党政治,总统或州长在提名或任命法官时,就不得不考虑候选法官被参议院(尤其是反对党掌握该院的多数时)批准的可能性。这就迫使他往往要做出一些必要的让步,尽量选择政治观点较为温和的候选人。

第四,法律制度的影响。美国被公认为属于英美法系,不大喜欢制定包罗万象、详尽无遗的庞大法典。许多事情宁愿由经验与惯例来调整或处理。法官资格的确定就是其中一例。前面已提到,其联邦宪法和司法法令只是规定了法官的遴选程序,对法官资格未置一词,而任凭习惯和各种政治力量来决定。

九、美国法官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目前,我国法官制度中的一些缺陷问题,已经引起了一定的重视,比如:法官任职资格过低,任职条件的宽泛化;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工作保障弱势化等等问题。那么与美国法官制度比较,中国法官制度要做那些工作呢?我国的法官制度要进行怎样的改革呢?这是我们接下来要思考的问题。

1、不断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

应该看到即使完全依归照目前的任职资格来选拔法官,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任职资格依然是较低的,所以我国必须不断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也只是最低任职资格,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高的任职资格。如广州海事法院就计划没有法学硕士学位就不能任命为该法院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只---2008)》提出逐步推行上级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探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制度。《法官法》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这样可以避免较低等级法官否认较高等级法官判决的现象。这样的规定是提高我国法官素质的必要一步,也是最根本的一步。

2、严格通过考试、考核来选任法官

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的人口、诉讼量确定每个法院的法官数量,由几名到几十名不等,实行员额制,我国目前各个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数量基本上

占满了额度,但不能简单地把他们转为法官,要通过考试竞争。每选任一名法官都应当公开考试或考核择优录取,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统一的上岗考试,法院实现经费、人事单独提请全国人大批准后,就可以不通过公务员考试直接招考法官,从具有法官资格的人中考任,未考取的人可任法官助理,这样可以将法律素质较好的法官选拔出来,法律素质较差的法官任法官助理,以避免人员较大的变动。

其次要通过考核法官的业务、道德水平来提拔法官,尽快改变主要按工作年限和行政职务来评定法官等级的做法,要根据学历、能力和品德来评定,改变法院论资排辈的现象,淡化法官等级概念,乃至修改《法官法》,改变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西方国家的一些制度是经过几百年发展形成的,虽然不能完全适用我国的情况,但有其合理性,所以切实组织好法官上岗选拔考试以区分法官与法官助理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可行的。法院院长、副院长的选任也很重要,《法官法》规定从法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中择优提出人选,虽然现在较少让党政负责人、政法委书记直接做法院院长、副院长,但在实际中,给人一种“院长不需要法官资格,容易做,法官要法官资格,难当”的感觉。由于院长、副院长也是法官,应当具有法官资格,西方国家一般规定比法官还要严格的任职条件,院长还是在法官中选任比较好,这样选出的领导比较熟悉法院的工作,也利于提高法官的积极性。

3、延长法官的任职期限,完善法官的保障制度 法官的工作年龄,世界各国一般高于我国,德国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一般都是65岁,美国更高,只要他们没有犯法定错误并经法定程序被免职就终身任职,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凡满70岁或60岁任职满一定年限退休可以领取全额薪金。加拿大联邦和省高等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75岁,省初等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可以在65岁以后退休,职务终身。日本最高法院的法官70岁,省初等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可以在65岁以后退休,职务终身。我国法官的退休年龄最高为60岁,我们应该学习世界其他国家通行的作法,提高法官的工作年限。

根据西方法学家的研究,法官是需要固态智力的一项工作,并且这种固态智力往往在60岁以后依然增长,可能持续到80岁,所以我国在司法人才非常缺乏的情况下防止司法人才的流失非常重要,而且推行法官长任期制,推迟退休年龄也意味着法官收入的增加,法官地位的提升,美国联邦大法官霍姆斯断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法官这个职业而言,是不能提倡年轻化的。英国很少见到40岁以下的法官,法官最初任职平均年龄为47岁40。法院的二五改革纲要中已提出延长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并且按照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法官退休后的退休金不低于在职时的薪金,以保证法官职业的吸引人。这与法官职业的特点有

很大关系,法官要保持公正的判案,不可避免地要得罪一些人,包括地位很高的人,加上法官不能兼职,法官职务取得的不易,只有保证法官的高薪、专职(不得兼职或经商)、退休、严格的弹劫惩戒、除贪赃枉法外正常办案豁免制度,才能解决法官后顾之忧,公正地判案。

4、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落实奖励惩处制度 建立起法官统一的工资标准,不再参照公务员的标准。尽快落实法官职级与待遇挂钩,而不仅仅依据行政级别、工龄长短确定法官等级,更要考察司法经验、法律素质、处理案件能力及效果。应当看到行政机关和军队为了确保效率,把下级服从上级作为一个基本的要求提出,但法院是以公正为其存在的价值的。法官等级只适用于内部事务,区分薪水和办公条件,而不是与法官独立相矛盾,所有法官只要是该案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就是该案最大的法官。我们可以参考美国联邦法院的做法,同一法院的法官都领取一笔固定的薪金,但高等级法院与低等级法院、院长与其他法官之间有不过大的区别,法官薪金比同级公务员提高一个档次,这些都是法定的,不得随意调整。

我国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法官还不能按期领到足额的工资,一些法官的收入低于法警,一些法官生活清贫,难以树立职业自豪感,不但难以吸收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也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削弱了法官

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所以构成我国司法现状不仅仅有法官个人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国家法官制度的原因,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薪水要高于公务员,目前还没有落实,相应的如果法官走精英化道路,实现员额制后法官的数量将减少,任职资格将更加严格,法官的物质待遇应进一步提高。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都属于高薪阶层,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的年薪比总理高近10万澳元,是国内公职最高的;英国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为136960英镑;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薪金与内阁总理和国会两院议长的一样月收入230万日元,最高法院法官1990年月收入137.9万日元,相当于内阁部长的工资。

我国法官制度可以借鉴各国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级法官的工资标准。正确地分析中国的实际,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工资制度,改变论资排辈的习惯,切实提高法官的待遇,给法官一个安心工作的环境,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5、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训体系,提高法官素质 法官制度改革的所有措施都必须以法官的高素质为基础,否则一切都是枉然。在严格法官选任的资格和条件后必须注重对法官的在职培训,以确保法官知识的不断更新。从我国现在的法官状况而言,对法官的培训更是当务之急,更具有现实意义的事情。当年的70、80年代任命的法官正是构成了我国目前法官群体的主干,而这些主干法官的选任是

在几乎没有任何法定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完成的。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极度宽泛化直接造成了法官的整体素质偏低。而大量复员军人进入法官队伍更是我国法官选任政策的一个传统,虽然这个传统受到广泛的批评,但却是我国法官选任政策中贯彻的最彻底的一个。在当前我们无法改变这种历史状况的情形下,法官培训体系对我国法官制度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为建立法官培训体系我们应该有以下举措:(1)完善法官培训机构

全国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各省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其主要任务就是对在职法官进行轮训,保证每五年能对在职法官全部进行一次为期3个月以上的轮训。同时还应注重与法学院的联合,对法官进行培训,充分利用各高等院校的师资、图书及物质条件等优势资源,这将大大提高法官培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确保培训经费足额投入

法官培训的经费单独核算,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国家专门机构的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除了争取国家财政给予更多的支持外,各个培训机构也要广辟渠道,筹措经费,如设立“法官教育基金会”等,确保法官再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3)法官培训法定化

对法官培训工作应该由国家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包括培

7.浅析美国选举制度 篇七

那么,美国的“选举人”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实行总统制,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由每四年举行一次的大选选出,任期四年,并可连任一次。

美国总统选举的过程漫长而复杂,主要包括预选、总统候选人提名、竞选运动、全国选举、选举团投票表决以及当选总统就职仪式。

预选阶段通常于大选年2月份的第3个星期二在新罕布什尔州拉开帷幕,到6月份结束。此后,美国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将分别在全国大多数州选出参加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少数不举行预选的州,则由两党的州委员会或代表大会选拔代表。

两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常在7月和8月分别举行。届时,参加代表大会的各州代表将投票选出本党总统候选人,然后通过由总统候选人提名的副总统候选人。

代表大会结束后,选出的总统候选人即开始在全国展开历时数月的争取选票的竞选运动。包括到各州作竞选旅行、广泛会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等。

美国法律规定:在全国选举时,选民要在大选年的11月第二个星期二到指定地点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

“赢者通吃”

美国的选举制度叫“选举人”制度。所谓“选举人”制度,是美国总统选举中的一种记票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把美国各州的选票变为“选举人”票,候选人只要赢得某州的多数票,即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如果候选人在各州赢得的选举人票累计超过538票的一半(270张),那他就当选为总统。

美国的“选举人票”总共有538张:参议员(100名)、众议员(435名)、华盛顿特区代表(3名)的总数。参议员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众议员按人口产生,约50多万人选出一名。例如纽约州约有1,600多万人口,就有31名众议员,再加上2名参议员,总共有33张选举人票。

选举人制度是由美国的先贤们在美国建国伊始时设计的。之所以要设计出这么一个“选举人”制度,当时的主要目是为了防止政客向选民虚假承诺骗取选票,由“选举人”间接选总统,以避免弊端。选举人制度与间接选举无关,也没有实际的选举人,只有“选举人票”。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尊重各州的权利,它是美式民主的放权、尊重地方州权的体现。

按照选举人票制度,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如果赢得了这个州的多数人头票,就算赢得了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所以被称为“赢者通吃”的制度。

由于是采用赢者通吃的计算方式,那么就可能出现候选人赢了全国按人头计算的普选票,却因选举人票没过半而输了大选的现象。在美国历史上,曾在1824、1876、1888和2000年发生过4次这样的事情。上一次是2000年,当时在全国人头票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比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小布什)多出50万张,但由于最后在佛罗里达州布什赢了戈尔几百张人头票,按赢者通吃原则,布什就赢得了该州的全部25张选举人票,因而使他的选举人票在全国超过半数,而当选了总统。而2016年的这次大选,再次出现这种情形,获得人头票多于对方将近200万票的希拉里,竟然输给了人头票少的特朗普!

选择“选举人”制度的理由和好处

美国的先贤们之所以要设计出这种选举制度,是基于美国的联邦制国情,为着体现民主的真谛﹕在服从多数的同时,能够尊重少数。

选举人制度有着它不可忽视的优越性。具体说来它有四大好处﹕

第一,保护小州的利益。美国是联邦制,50州其实相当于50个“州国”,“州国”和“省”的概念完全不同。“省”意味中央集权,“州国”是联邦。美国各州都有独立司法和立法权,例如州巡警不通知对方,不可跨越州界,进入他州。

美国先贤对制度的设计,重点是强调地方分权,而不是中央集权,其宪政理念是把权力下放到各州,并保证大州小州在联邦层次上权利平等。例如,美国参议院权力比众议院更大,但参议员的产生,和州的大小、人口多寡毫无关系,而是硬性分配,每州2名。加州人口是罗得岛州的60倍以上,但这最大和最小两个州的联邦参议员人数完全一样。美国建国之初那些小州同意加入联邦,条件之一就是保证它们和大州有平等权利,并实行“选举人”制度。

“选举人”制度符合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只不过不是以全国人数为“单位”,而是以“州”为选举单位。这个多数,不是全国范围的“多数”,而是每一个州的选民多数,这样更能保护小州的权益。这种制度迫使总统候选人不能只看重几个大州,而是看重每一个州,在每一个州获得多数选票。

而如果实行全国按人头计票方法,那么几个人口众多的大州联合起来,就有可能操纵选情。例如,美国最大的7个州加州、纽约州、德州、宾州、佛州、伊利诺伊州、俄亥俄州人口加起来,相当美国总人口的一半。如果实行全国普选票制度,那么总统候选人只需在这几个大州拉票,不必再光顾像罗得岛、阿拉斯加那样的小州了。全美只有3张选举人票的小州有7个,4张的有6个;如果不硬性每州分配2名参议员以及实行“选举人”制度,这些小州的权益一定被大州吞没。罗得岛州人口虽只是加州人口的1/60,但选举人票却是加州的1/18,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保护了罗得岛州的权益。因此“选举人”制度不仅符合美国的联邦制国情,更体现了民主的原则:服从多数、尊重少数。

这种“选举人票”制度有点像NBA篮球赛,它不是按各场赢球总积分(相当于全国按人头计票),而是以赢得的场次多少(相当选举人票的每个州)来决出胜负。也就是说,NBA一个赛季打下来,总共82场,它不是累积计算每一场赢的分数,而是以每“场”为计算单位,赢得最多场的,就是赛区冠军。这样计算更体现这个球队的真正总体实力。

第二,“选举人”制度通过赢者通吃的方式可以一次到位产生总统。而不会像其它国家那样,第一轮总统选票没过半,再第二轮选举。只要有第二轮选举,就容易有政治分肥和交易,结果会扭曲选民意向,被迫把选票投给其它候选人。

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两百多年来,一次由于两位候选人的全国选举人票相等,另一次是三名候选人平分票源,没人过半,而由众议院投票在候选人中选出总统。按照美国宪法,众议院投票做这种仲裁时,并不是435名众议员全部投票,而是以州为单位,每州一票,过半获得26州的票才能当选总统。这种规定再次显示对州的权益的保护和重视。美国两百年来只有两次由众议院票决,意外率才是1%,证明“选举人”制度相当有效。

第三,“选举人”制度可以立即产生总统。而避免全国人头计算选票,清点到每一个村镇的每一张选票,使总统长时间无法产生。

上次美国总统大选时,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郡重新点票,就花了几个星期,如果普选票数相当接近,必须重新清点全国的选票,一直到每个村落。那么全美50州都这样计票,总统恐怕要几个月才会产生。而总统产生的时间越长,越容易出现政治麻烦,因为那些政治动物们就会动脑筋钻这个时间差的空子。

实行“选举人”制度,赢者通吃,会在选举当天立即产生总统,败者承认落选,赢者发表当选感言,选举就算结束。这种投票就马上计票,连夜用机器计算出选举结果的方式,可以避免由于时间拖长而带来的可能政治纠纷。

根据《选举团和宪法》(Electoral Coll egeandthe Constitution)作者、丹佛大学法学教授哈德维(Robert M.Hardaway)教授的研究,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这二百年来,几乎每次都是立即产生总统。只有4次(包括戈尔那次)出现候选人在全国普选票中领先、但由于输了选举人票而落选的情况;等于2个世纪才出现4次,频率极小。

第四,不产生众多小党,使宪政制度比较稳定。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一直是两大政党轮流执政,而不是像其它民主国家那样有很多小党,这和美国一直实行“选举人”制度有直接关系。由于选举人制度是以“州”为“计票单位”,而且又是实行“赢者通吃”的游戏规则,赢者囊括所有选票,因此,使得票第二多、第三多的候选人毫无所获。每个州的选举结果只有一个赢家,没有第二、第三,这样就不会产生小党,更无法产生政党比例制的多党制。政党过多,尤其是实行政党比例制的多党制,两个小党就可以联合起来对抗一个没有过半数的大党,或者多党联合执政,结果容易导致内阁不稳定,选举频繁。

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就使小党没有多大存活空间,两大政党轮流执政,不存在多个小党联合起来投不信任票而结束内阁的现象。总统因触犯法律遭弹劾,副总统则继任,不存在必须解散内阁、提前全国大选之事,从而使政局稳定。

“选举人”制度的弊端以及改革呼声

当然,任何一种选举制度都有它的不足之处。选举人制度的最大不足就是:相比直选,不够民主。具体说来,其弊端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头票取胜的候选人却可能由于选举人票不足而败选。上面说了,这在美国的总统选举史上已经出现了5次。

其次,相比关键摇摆州,竞争不够激烈的州(传统民主党蓝州或者共和党红州)常常被候选人和媒体完全忽略,使得这里的选民投票热情长期低迷。

第三,由于获得一州绝对多数非常困难,选举人团制度几乎完全堵上了独立候选人胜选的可能性。

第四,无论人口再少的小州也至少拥有三张选举人票,比如人迹罕至的阿拉斯加、蒙大拿、南达科他州。这造成了所谓的“小州偏见”。也就是小州的每张选举人票所代表民众的权重会远远大于人口密集的大州。比如人口仅仅100万的蒙大拿州有三张选举人票,平均每张代表24.8万人;而拥有1979万人口的纽约州,每张选举人票要代表68.2万人。

正因为存在上述弊端,美国一直有人认为“选举人”制度不合理,呼吁废除,改采全国按人头计票制度,谁获多数票谁当选。据哈德维教授的研究,过去两百多年里,美国国会曾有700多项法案要取消“选举人”制度,以200年计算,等于平均每年就有近4次。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这是因为美国修宪的难度极高,建国二百余年来,一共只有27条修正案最终通过。一条修正案从萌生到真正实施,需要众议院2/3多数表决,并被全美50个州之中的3/4州通过。在关于选举人团制度改革的700多份改革计划书中,至今还没有一个能过众议院的第一关。

8.美国的院士制度 篇八

“美国艺术与科学院”是个什么组织?

“美国艺术与科学院”位于马萨诸塞州的坎布里奇,英文简写为AAAS,最初是由一批政治家以及早期的爱国主义学者于1780年所创立的一个独立的学术研究中心。这里的政治家,大名说出来都是如雷贯耳。有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有美国独立之后任马萨诸塞州州长的詹姆斯·鲍登,还有第一个在《独立宣言》上签名、签的又大又好看、最后其名字因此在英文中成了“签名”一词代名词的政治家约翰·汉考克。

这个组织每年都要选取当代最优秀的人才和最具有影响力的领袖成为该院的院士。从1780年起,成为该院院士的人员中:在18世纪,有美国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有美国著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外交家、实业家和作家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9世纪,有美国内战之前著名的政治家、曾任美国国务卿的丹尼尔·韦伯斯特、美国著名散文作家、思想家、诗人拉尔夫·瓦尔多·爱默生;在20世纪,有著名的科学家埃尔伯特·爱因斯坦和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在目前的院士当中,包括约200位诺贝尔奖得主和60多位普利策奖的获得者。可以说,该组织几乎网罗了各界的精英,包括学术界、商界、艺术界和公共事务领域等。截至目前为止,该院已经有4000余位院士。

作为一家独立的政策研究中心,该院所从事的研究属于极为广泛的、跨学科的和长期的政策研究,且主要集中在科学、技术、全球安全,社会政策与美国制度,人文与文化以及教育等等。

什么样的学者可以成为院士?

依照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长埃米利奥·比奇的话说,该院主要接纳“在各自领域以及对世界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人”。

以2008年为例,来自美国20个州和15个国家的共计212位学者、科学家、艺术家以及公共事务领域的领袖入选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其年龄从37岁到86岁不等。他们分别来自50余所大学,10余家公司,另外还有博物馆、国家实验室、私人研究机构、媒体以及基金会。在2008年的院士中,数学与物理科学领域有46人;生物科学领域40人;社会科学领域38人;人文与艺术领域44人;公共事务、商业与管理领域22人。

有意思的是,在2008年,在人文与艺术领域,荣获院士称号的人数为44人,与数学与物理科学领域的人员相差无几,比生物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都多,且比公共事务、商业与管理领域多出了一倍。

若只计算人文类的学者,把纯艺术类学科的学者排除在外的话,被美国艺术与科学院接纳为院士的人文学科领域的学者人数为27人,其分布的学科领域为:哲学与宗教研究领域7人;历史学8人;文学批评(包括语文学)领域10人;文学创作(包括小说、诗歌、短篇小说、非小说类、剧本与影视创作)类2人。当然,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这里被我视为纯艺术类的学者,其实有一些也应该属于人文学科领域的学者,包括视觉艺术、音乐、建筑、雕塑、戏剧、电影、舞蹈等等。如果加上这些人,那么,人文学科的学者将会更多。

在当下中国的语境来看,在科学界、商界、公共事务领域甚至艺术界,要界定一个人在其领域中的突出成就应该不会太难,但在人文学科领域,要界定一个人的成就似乎比较难。

什么样的人文学者可以成为院士?

在2008年入选的人员当中,绝大多数来自美国高校。其中哈佛大学有20名,斯坦福大学有7名,宾夕法尼亚大学有6名。因为自己从事英文专业的缘故,我注意到,在这三所学校当中,均有从事英文教学和研究的教授入选,他们分别是哈佛大学英文系的教授劳伦斯·布依尔,斯坦福大学英文系的教授赫伯特·林登伯格和宾夕法尼亚大学英文系的让-米歇尔·拉贝特。

因为三位教授的基本情况大体相同,我想简单介绍一下哈佛大学布依尔教授的基本情况,进而看看究竟什么样的人文学者可以成为院士。

对于一名教授而言,能够做出为世人所公认的贡献,无非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教学,第二是学术研究。

在教学方面,布依尔教授长期致力于本科生的教育与教学,坚持为本科生授课,讲授的课程为美国文学与文化史。为此,他曾榮膺哈佛学院教授奖,这是为哈佛大学“那些特别致力于本科生教学”的教授而设的。该奖1998年创立,布依尔是第一批获奖的哈佛教授。而且迄今为止,他还在为本科生上课。

在学术研究方面,布依尔教授对19世纪美国文学特别是内战前的文学研究有特殊的贡献。他的学术兴趣点在全球化世界中重新思考美国文学;文学的话语与环境;民族小说的理论;文化民族主义等。他1973年出版《文学超验主义》一书,1986年出版《新英格兰的文学文化》,1995年出版《环境的想象:梭罗,自然写作,与美国文化的形成》,2001年出版《为频临灭绝的世界写作:美国及其之外的文学、文化与环境》,2005年出版《环境批评的未来》。从其著作获奖可以看出,其不算太多的学术著作在学术界大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为频临灭绝的世界写作》一书获得了美国大众文化与美国文学研究会的卡威迪奖,该书被誉为“2001年美国文化研究领域中的最佳著作”。

布依尔在文学批评领域所做出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倡导生态批评(ecocriticism)了。所谓生态批评,简言之,关注的是人与自然的联系,再现文本乃至文化中缺席已久了的大自然。具体点说,就是在文学批评中,把环境问题放到与人类生活、人类需求和人类问题同等重要的位置。他对文学批评中总是以人类为中心、忽视和无视环境话语和话题,进行了反思和批判,提倡在文学研究中,侧重研究文学与环境的关系等,从而成为了以自然为主题的文学批评家。为此,他还在哈佛大学英文系开过一门《美国文学与美国环境》的课程。

因为“终身为美国文学研究所作出的贡献”,布依尔教授在2007年获得美国现代语言协会的杰·胡贝尔奖,据悉,该奖“为美国现代语言协会所能给出的在美国文学领域中的最高奖项”。

一名教授在高校还可能担任一些行政职务,做一些管理工作。布依尔就是如此。他于1992-1996年,曾担任哈佛学院的院长,后来又担任英文系的系主任。但这应该不是他被选为院士的原因,因为,他已经不担任这些职务了。

由此可见,在人文学科领域,虽然我们都承认对一个人的成就可以见仁见智,但我们还必须要承认,对于在当下什么是最好的,谁是最优秀的,只要摈弃偏见和固执的一己之见,我们还是会有一个共同的标准的。

人文学者用智慧为社会作贡献

对于人文学科来说,只要不用狭隘的对当下是否“有用”的标准来衡量(通常的说法是,其研究有何现实意义),人文学者在各自领域中的研究,同样是对人类、社会乃至世界所做出的贡献。那么,一旦当上了院士,这些专家、学者,特别是人文学者,除了继续各自的学术研究而外,如何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呢?

美国艺术与科学院的CEO莱斯利·贝洛维茨说,“228年来,我院聚集了来自各方面的顶尖的思想家和实践家们,研究当今的紧迫的问题,为当下的问题提供实用的政策。”

由此可见,专家、学者因为在各自的领域取得令人骄傲的成绩而当选为院士,之后,他们以智囊的方式,从而为国家、社会乃至全世界贡献自己的知识、才能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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