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4-06-19

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共8篇)

1.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依法执行政府采购

为了加强我县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结合财政工作实际,讲四点意见。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适用的法律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所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望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1、政府性投资项目含义。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投资的所有项目(含修缮、购置项目),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公路建设、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2、项目报建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建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审批报建制度,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认真填报报建表报县政府,经主管县长、县长签字同意后,编制工程设计及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批复。然后到审计部门审计资金来源情况,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正式手续,到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 1

价报告,然后到发改委办理立项批复。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要求进行招投标。

3、项目预决算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预算等相关文件,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同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一次性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4、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桥建设工程、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办公楼修缮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阴阳合同或一口价合同。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5、项目建设管理。

我们财政部门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报建、预算审查;项目招投标前,负责对其标底或投标上限控制价进行审查批准;负责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财务监管,跟踪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县政府汇报重点项目资金的到位及拨付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负责项目预算、竣工决算批复和项目评审工作。

6、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指定用途,能够形成实物量的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垂直部门的建设资金。但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2)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的项目资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拨付县直各部门的项目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筹项目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筹集的募捐、馈赠收入);按照一事一议规定自筹的以资代劳配套资金;财政担保的金融部门项目贷款资金;垂直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

(3)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把项目资金归集到指定专户(含其他各渠道筹集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资金申请,报送主管县长和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核对后按照程序拨付总投资额10%预付款。

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县财政局按拨款程序审核后,拨付总投资额20%预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后,县财政局按工程形象进度在工程完工前拨付总投资额的40%。在工程项目评审结束后,按照评审后总投资额拨付项目资金的25%。预留结算金额5%以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各职能部门行使相关职责,进行多方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8、监督检查

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建

设负有监管职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三、政府采购管理

县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政府采购办负责下达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具体的采购业务。

1、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县所属机关、事业和团体组织作为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资金的含义。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非税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其他资金,(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3、采购方式及限额。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货物类和同类品目采购计划达到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建设类工程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服务类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软件开发等项目采购计划达到50万元的(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限额以下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的实施。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详细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在表中注明资金来源)。交财政分管业务科室审批(用非税收入返还资金采购的项目同时提交非税收入返还资金用款申请书)。所有建设类项目的还得把填报的《政府采

购计划申请表》等表格,交财政经建股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对政府采购资金计划进行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由政府采购办下达采购资金计划到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集中采购。执行中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同样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应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验收,并共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采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中心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等方式。采购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

5、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办法,采购中心在完成采购行为后,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开具《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通知业务科室划拨采购资金,其资金的具体支付程序按照孙吴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办理。

6、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进行现场监督;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和县监察局联合进行现场监督。

在现场监督过程中,监察局、采购办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实施监督,不得参与谈判等直接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的相关政府采购文件报送政府采购办、监察局(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备案。

四、法律责任

对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审批手

续。如有私自为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将不安排项目资金。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对未经批复擅自变更及调整项目预决算的;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等等。

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拨一切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县财政局立即停止一切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1 卫XI项目管理的特点

该项目较以往的世行项目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个区别:首先, 该项目由各个项目省对本省的项目县进行直接管理, 包括项目管理、技术支持与指导、资金管理与采购管理;其次, 设立了激励机制与退出机制, 对项目做得好的项目县给予资金上的激励, 对项目做得不好的项目县启动退出机制;第三, 将预付制引入到资金管理模式中;第四, 不要求项目省和项目县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第五, 项目县财政无需承担该贷款项目债务, 而是由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根据一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2 卫XI项目所采用的资金管理模式

卫XI项目在实施过程中, 开创性地引入了“ 预付制”这一资金管理模式, 并与传统的“ 提款报账制”相结合, 在操作过程中大大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 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该项目中“ 预付制”指的是财政系统内部在资金拨付方面所采取的资金管理模式, 即世界银行首先根据省级财政的申请将项目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的一级指定账户中, 省级财政再根据经县级财政批复的县卫生局预付款申请, 将项目资金预付到县级财政的二级指定账户中。

该项目中的“ 提款报账制”指的是卫生部门向相应的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回补的资金管理模式, 即各级卫生部门可随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提款报账申请以及未经审计中期报表, 待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将资金拨付给该卫生部门, 完成该次项目资金回补工作。

3 卫XI项目所采用的资金管理模式的优点

3.1 简化资金拨付流程。 相较于单纯的以提款报账制作为项目资金管理唯一模式, 引入“ 预付制”后, 简化了项目资金的拨付流程。以往在项目资金拨付方面, 需要项目县卫生部门先将提款申请报送县级财政, 待县级财政批复后将申请退还给县级卫生部门, 县级卫生部门再将申请报送给市级卫生部门, 由市级卫生部门将汇总审核后的申请报送给市级财政部门, 待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后再退还给市级卫生部门, 市级卫生部门再将申请报送给省级卫生部门, 省级卫生部门汇总审核全省的申请后报送给省级财政部门, 待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世行提交提款资金申请, 然后待世行资金拨付后再由省级财政逐层逐级拨付项目资金, 如此一来, 资金申请批复与拨付的周期必然拉长, 最快也要3 个月, 多则历时1 年多, 资金周转不力, 不利于项目的开展。

3.2 简化资金拨付审批手续。 尽管在卫生部门向相应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回补的过程中仍采用提款报账制, 但是申请资金的手续大大简化, 各级卫生部门只需向财政部门提交提款申请书、费用报表及未经审计中期报表即可。 其中, 提款申请书中主要标示此次提款的总金额以及截至当前县级财政二级制定账户资金使用进度, 费用报表主要标示的是此次提款报账资金的使用类别, 未经审计中期报表主要揭示截至当前的项目资金进度情况。 基于诚信的理念, 仅凭这三套报表, 即可满足卫生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回补的需要, 简化了资金拨付的审批手续, 提高了资金部分的速度。

3.3 减轻项目单位垫款压力。 由于该项目在资金拨付流程以及资金拨付审批手续方面进行了简化, 大幅度提高了资金的拨付速度, 使得卫生部门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回补资金, 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也从另一方面减轻了项目单位的垫款压力。

3.4 强化省县内部资金监管力度。 由于该项目在资金拨付方面简化了流程及手续, 因此在资金安全使用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也给予这个原因, 该项目特别强调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对县级卫生部门进行定期的财务督导检查, 以期将问题控制在源头。

4 卫XI项目所采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4.1 资金拨付风险。 由于该项目采取的是预付制与提款报账制相结合的方式, 并且为了提高资金拨付速度, 在资金拨付流程及审批手续方面进行了简化, 因此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 在项目单位出现虚报瞒报项目进度甚至套取项目资金的情况下, 财政部门难以及时获取信息, 停止资金拨付, 给资金拨付增加了风险

4.2 审计滞后。 由于该项目采用了新型的资金管理模式, 项目资金周转迅速, 项目单位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取回补资金, 而项目例行审计都是要等到年度项目计划执行完后的第二年初才开始, 因此面对已经回补到位的资金, 一旦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规甚至违法的问题, 不仅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还需将问题资金逐层逐级退回到世行账户, 并削减当地的贷款资金额度, 如此一来不仅不利于项目工作的开展, 更会影响国家在世行中的形象。

5 卫XI项目所采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存在问题的对策

5.1 加强对于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 由于世行贷款项目的资金管理模式较一般的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有所差异, 因此在专业方面应加强对于财务人员的培训, 尤其是对基层财务人员的培训。 由于该项目的所采用的新的资金管理模式更多地依赖于财务人员提供的报表进行项目进度跟踪并据此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 因此需要在报表的填报以及使用方面强化培训。

5.2 完善项目管理的财务制度。 由于该项目大的资金管理模式重点在于加速资金拨付,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因此处于资金安全的考虑, 各地区应结合项目操作手册对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细化, 明确合格资金的支出范围, 规范操作流程, 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 杜绝超范围支出等现象的出现。

5.3 强化财务督导检查。 由于该项目的例行审计是在每个年度计划执行完后的第二年初开始, 因此,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 及早发现问题, 需要各项目省的卫生及财政部门定期对辖区项目县进行财务督导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 进行整改, 将问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 尽管该项目所采用的预付制与提款报账制相结合的方式较以往的资金管理模式有了很大的进步, 有很多的优点, 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以期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项目资金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3.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政府投资;公共选择;资金监管;委托代理

一、引言

国外通常把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自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研究主要是零散地分布在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控制等方面,这也促进了西方政府采购理论的不断发展。孙明旺(2010)在对市场经济理论进行系统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以外部监督为主的监管体系,包括设立专业性外部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媒体和公众等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等。

从当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理的研究总体情况来看,已有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研究缺乏足够的广度和深度。大多数的研究都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体制等,作为极其重要的资金监管方面,很少有独立深入研究的;或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业如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的资金监管问题,却很少从政府投资这一角度入手。第二,没有建立一个普遍适应的政策体系。当前需要设计一个具有普遍适应性的政策体系,全面监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运行各个环节,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贪污腐败、资金浪费的现象,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三,由于相关数据和资料的获取较为困难,就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状况的分析来说,实证研究较少。

二、公共选择理论与财政约束软化

国外经济学者布伦南和布坎南等人将“经济人”假设引入选民偏好特征、政治家行为特点、公共决策过程以及社会制度的形成等问题,形成了公共选择理论。这一理论对政府管理理念尤其是预算理念的变化产生了重要影响。该理论认为,由于政府自身的缺陷,使得个人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决策的理性。构建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体系,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追究相关部门和官员的责任,能有效地解决政府官员在财政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这种个人理性与政府部门公共责任的不一致性问题,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三、财政基本建设支出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每个社会成员则通过纳税来为其消费的公共产品进行付费,这样就产生了政府与纳税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即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承担公共受托责任。又由于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各司其职,且政府职能部门自身并不从事产品生产,使得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多重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不再是私人经济中那种简单的单一“委托—代理”关系。

公共产权的委托代理难以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尤其是在以上这种长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不完全一致和权力不匹配的情况。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例,地方政府无疑要比中央政府更了解本辖区内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哪些基建投资,要投入多少财政资金。正是由于地方政府掌握着更翔实地信息,加上政府官员本身存在动力问题和官僚主义,结果导致了地方政府在申请中央专项基建资金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管,能更有效的解决社会成员与政府,以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代理问题,使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尽可能的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一致,从而将信息不对称的损失与危害降低或限制在最低程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实现财政支出效果的最大化。

四、对策与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现实国情的复杂性,加上我国文化的特殊性,导致政府官员普遍责任理念缺失。我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一直存在着多头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通过协调和制衡来共同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目前,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还处于“自发性”阶段,只零散的见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各行政职能部门,监管工作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使工作的开展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只能的交叉、重叠,必然造成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上部门争管,政出多门,出现问题则回避矛盾,责任纠缠不清,管理杂乱无序的局面。

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使用效果,让资金的使用去向、使用效率、使用的公平与公正性更加透明,就必须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就必须解决好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中存在的众多问题。我国应立足于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广泛和深入开展。首先,必须建立专门资金监管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三层责任体系。其次,在整体的责任体系作用下,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偿还三个环节进行具体的措施设计,包括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约束机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专管专用统一拨付、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风险防范机制以及构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果评价体系等,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控制。最后,还要加快相关辅助机制的完善与改革,如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的法制化与制度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的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等。

参考文献:

4.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太政办„2005‟56号 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太仓市政府 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信息化 项目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 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群团组织。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0日印发

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依据《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91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字„2005‟8号),结合本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项目资金包括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的资金;市、镇两级财政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及财政安排的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包含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和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自筹资金。第四条 市发改委(信息办),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信息办)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 —

第五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力可能,市、镇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性、综合性和跨部门信息化项目以及对社会信息化项目的推动和引导。

各部门业务系统信息化所需资金应在本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安排,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视情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和引导。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市、镇两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信息办)根据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和可行性论证,最大限度地促进全市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审理

(一)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政府投入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应在每年九月底前向市发改委(信息办)报送《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1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将有关立项报告和设计方案,报市发改委(信息办)备案。

(二)市发改委(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信息化工程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投资概算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由市发改委(信息办)按照

审批权限批复项目建设单位或转报上级审批立项。在此基础上,汇总制定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

对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擅自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市发改委(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对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发改委(信息办)、市财政局联合向项目建设部门下达项目任务书和经费使用指标。未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

(四)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经市发改委(信息办)、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第八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抄送市发改委(信息办)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发改委(信息办)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项目,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每年由市发改委(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调整。

第十条 资金的调拨及调整

(一)凡取得项目任务书及经费指标的单位,要与市财政局

签订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信息办)、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经费数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实行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章执行。

(二)市发改委(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费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涉及承揽项目的设计、开发、施工单位,需经市发改委(信息办)确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所需的装备及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符合法律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经省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信息化建设资格证书。

已经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信息化工程,不得将信息化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十二条 投资8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市采购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信息办)、市财政局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和施工质量关。对有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的和施工质量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或履行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信息办)牵头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具体验收内容应包括:

(一)检查项目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

(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三)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设备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有关部门标准的规定要求;

(四)项目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

(五)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六)技术培训人员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七)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八)项目的财务决算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建设单位和用户意见。

第十五条 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市

发改委(信息办)向市信息化工作暨电子政务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发改委(信息办)、财政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太仓市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 7 —

附件1: 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年度)

编号:太发改信()字()号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请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2.“项目类别”一栏填:新建、续建或升级。3.此表一式二份。— 8 — 附件2:

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周期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现状与差距 2.发展趋势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四、需求分析 1.主要应用描述 2.功能和性能 3.需求量预测

五、总体方案

1.总体目标及分期目标 2.工作模式

— 9 — 3.建设原则

六、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与内容 2.网络系统设计 3.应用系统设计

4.系统安全设计

5.设备与软件配置(附详细清单,并按建设内容划分)6.配套工程

七、项目的招标方案

1.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2.招标的组织形式 3.招标的方式

八、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员 1.领导组织机构 2.建设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

十、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安排计划

十一、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

十二、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直接与间接)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三、结论与建议

5.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2006年7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6〕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桂发〔2006〕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厅发〔2006〕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06〕81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发〔2006〕20号)精神,为规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是指2006年至2007年自治区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通过各种渠道筹措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各项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专户管理原则。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市、县(区)财政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市财政部门和试点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凡列入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一律通过“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项核算。对上级有专门管理规定的资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06〕81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款专用、包干使用原则。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专项用于试点项目建设,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区批准下达的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资金预算使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未经批准随意调整使用项目资金。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报账,或中止项目执行。因超规模、标准而造成的项目超支,超支部分一律由当地自行解决,市财政不再追加补助。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原则。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根据类别对口归属相应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市本级和试点县(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试点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项目的资金的使用申请、核算和报账工作。

第七条 政府采购原则。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经过招投标,购买大宗设备和原材料须经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对因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浪费,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程序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程序。中央、自治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申请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市本级新农村建设资金申请程序为: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区)新农办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县(区)新农办和县(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新农办,市新农办审核后提出市级资金下达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南宁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下达的预算追加或拨付的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如数下达(拨付)到县(区)财政局。

第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程序。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追加后2个工作日内如数将资金拨付到本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并将县(区)本级配套的新农村建设资金及时归集到本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按报账制要求和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使用方式采取进度拨款、实物补贴和以奖代补

第三种方式。进度拨款即由县(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报账制管理要求拨付项目资金。按进度拨款方式主要适用于通行政村四级水泥路项目、1个流量以上灌溉渠道节水改造工程项目、集中供水工程、万亩以上电灌站技改工程项目、国债沼气池建设工程项目、村级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村级完小寄宿宿舍项目、县级职校技校农民培训设施项目、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项目、村级综合文化活动室项目、乡镇卫生院项目、村甲级卫生所计生服务室项目、村屯规划项目。实物补贴即由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投资标准对项目建设所需的水泥、砂石、管材、机电设备等主要建材、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按定额发放实物,由村委(农民协会)组织农民实施建设。实物补贴方式主要适用于通屯(50户以上)水泥(油)路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一般沼气池建设工程、屯内绿化等项目。以奖代补即由农民承建的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县(区)按规定的标准对项目实施村委或农民进行奖励。以奖代补方式主要适用于50户以上屯内部道路硬化项目、村级体育活动场所、困难农户家庭卫生厕所补助项目。

第十一条 资金(物资)补助、建设标准(含中央、自治区、市、县区补助和农民自筹)。

(一)农村道路项目。1通行政村四级水泥(油)路项目按自治区下达的每公里投资20万元严格控制投资。如果确实无法完成,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体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厅发〔2006〕17号)的要求办理。2通屯(50户以上)水泥(油)路项目按每公里15万元(其中农民自筹3万元)的标准建设,以农民自行建设为主,完成水泥路每公里市财政补助6万元,县(区)财政补助6万元。有条 件的县(区)对水泥、砂石等大宗建材实行政府集中采购。350户以上屯内部道路硬化项目每个屯奖励1万元。

(二)农村水利项目。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按每人400元的标准建设。其中: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招投标和按进度拨款;机电设备和管道安装工程单项投资20万元以上的(不含设备费)实行招投标和按进度拨款;单项投资20万元以下的(不含设备费)由县(区)水利主管部门选择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队伍施工,主要材料、设备由县(区)水利部门实行政府采购。21个流量以上灌溉渠道节水改造工程项目按每公里20万元的标准进行建设,实行招投标和按进度拨款。3民办公助小型水利项目按每处16万元的标准建设,由受益村屯村委或用水者协会实施,财政部门按政府投资金额的30%先预付启动资金,其余按进度拨款,大宗材料、设备由县(区)水利部门实行政府采购。4万亩以上电灌站技改工程项目按6座总投资2208万元规模建设,实行招投标和按进度拨款。

(三)农村生态能源项目。沼气池项目按每座1600元的标准建设。1国债沼气池建设工程项目中央每座补助1000元,农民自筹600元。按国债项目有关规定管理。2一般沼气池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每座补助700元,农民自筹900元,由各县(区)按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座补助水泥2吨和沼气池配件1套。

(四)教育

文化体育项目。按自治区下达的建设标准控制投资。1村级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建设。2村级完小寄宿宿舍项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建设。3县级职校、技校农民培训设施项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建设。4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项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建设。5村级综合文化活动室项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建设。

6.村级体育活动场所按每个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五)医疗卫生项目。1.31个乡镇卫生院项目按扩建每平方米600元、维修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控制投资。2.村甲级卫生所、计生服务室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建筑材料由县(区)统一采购,按每个补贴37500元的标准建设。3.困难农户家庭卫生厕所补助项目按每户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六)屯内绿化项目每万平方米政府补助6000元苗木。

(七)村屯规划项目。村屯规划项目每个屯补助3000元。

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县(区)级报账制管理和县(区)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报账制是指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合同、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二)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在第一次申请拨款时需向县(区)财政部门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主管部门与村委会(农民协会)组织签定的项目建设协议书、供货合同,或由工程造价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预算审定结论书(作为财政控制拨款的依据)。

(三)县(区)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工作进度和有关报账资料拨付工程进度款及有关费用,并按中标价或工程造价审核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预留不低于15%的工程尾款。

(四)实行按进度拨款管理项目的报账方式。1.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向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并附上工程进度计量、工程量清单(有效供货凭证)等相关资料,经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现场代表、监理、县(区)主管部门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意见,由主管部门拟定申请拨款报告,填列申请拨款清单,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区)领导“一支笔”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相关进度款项。工程进度款最高拨付至85%,余下资金待工程结算后再按规定拨付。2.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发票、工程造价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定结论等资料向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拟定申请报账报告和填列报账清单,经县(区)审计部门审计后送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县(区)领导审批后报账。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工程尾款。工程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送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拨付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1年内有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则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转作维修费用,并按合同约定的有关条 款进行相应处理。

(五)实行实物补贴管理项目的报账方式。报账部门凭有效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始发票必须注明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购买大宗材料设备的,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报账时由经办人填制报账清单,经项目工程技术人员、质监人员、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县(区)领导审批后报账。

(七)实行以奖代补项目的报账方式。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村委(或农民协会)向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完工验收材料并按规定的奖励标准拟出奖励申请报告送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县(区)领导“一支笔”审批,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奖励申请拨付资金。

(八)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1.超出自治区批准下达的投资计划规模或建设内容的(超出部分);2.不能按规定提供有效报账资料的;3.报账审批手续不完备的;4.其他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5.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由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

定管理。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工程竣工造价审计。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编制竣工工程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可用于本级相关部门开展新农村建设的日常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在新农村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车辆燃料和维修费、通讯费等各种费用一律不得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发改、监察、审计、交通、水利、林业、扶贫、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计生等部门要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规使用,杜绝资金浪费、流失和被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5天内将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每季终了后10天内将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审计,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决算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6.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公室

侯政办〔2009〕79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

祥谦镇、上街镇、白沙镇、大湖乡、廷坪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库区村:

根据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移文〔2008〕129号)和市移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榕移字〔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后扶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环节,切实做好我县后扶项目实施工作,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按照省、市移民局要求,为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我县在完成〘闽侯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闽侯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修编基础上,需要组织论证、筛选、储备一批符合省里确定的重点投向、移民群众急需解决、涉及民生问题、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库区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好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并经公示(需附公示相片)后上报县移民办备案,所有入库的项目都必须附现状照片作为备案第一手资料进行储备。凡列入年度计划和申请省市专项资金的项目均从储备库中安排,项目储备库建立后一般不做变更,特殊情况报送上级移民局审批。

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

为简化项目的前期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移民局的要求,项目前期工作调整如下:

1.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2.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总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3.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移民资金投资为辅(指移民资金未达到总投资50%)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主要投资部门规定执行。

4.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在上报项目计划前完成,原则上前期文件必须包括初步设计文件(50万以上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等,使项目达到可实施程度。

三、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一要进一步明确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为项目所在移民村的村委会;对于项目规模较大,涉及两个以上移民村的,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申报、筹资、实施、管护负总责。

二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项目,严格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简易邀请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06〕66号)文件精神执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中央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所有后扶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都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

三要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各业主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好项目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落实专业工程监理制度,按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采用公开招标来确定;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通过邀请3家(含)以上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招标来确定。总投资在20万元

以下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应按照行业规范标准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库区所在乡镇参照行业规范标准,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投资主体要求,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四、加强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是检验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和基础。

一要及时组织验收。我县涉及的库区村数多、工作量大而专业人员少,各库区村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作好自验工作,收集好项目资料和验收资料并归档后上报县移民办备案,由县移民办相对集中组织初步验收并将验收意见上报省、市移民局,待省、市移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预留款拨付和项目移交。

二要提高验收质量。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移民资金投资为辅(移民资金未达到总投资50%)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移民管理部门派人参加,移民管理部门不再另行组织验收。主要投资部门的验收材料要收集归入项目档案。移民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验收工作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其中,总投资在2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必须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自验,由乡镇组织相关单位和乡镇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并将项目资料和自验材料收集归档,报县移民办申请验收;总投资在25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乡镇组织自验,县移民办组织初验,并由县移民办将项目资料和验收材料

上报省、市移民局申请最终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要签署意见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存档。

五、严格资金报账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移民资金报账管理,规范报账票据及防止以拨代支、支出不合理等问题,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要明确报账申请单位。实行承包的工程和项目,由承建单位作为报账申请单位;未实行承包的工程和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报账申请单位。报账单位要根据合同规定和施工进度,认真整理报账凭证资料,及时进行资金报账。原则上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在备齐项目资料、搞好项目验收的基础上,报账单位必须及时报账,确保后扶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规范报账资料审核程序。由移民村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报账单位提报的报账资料必须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由村委会负责人在报账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送所属乡镇审核;由乡镇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报账单位提报的报账资料由乡镇审核。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资料审核,并由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在报账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乡镇公章。

三要严格报账凭证审核。县移民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报账单位提供的报账凭证,确保真实合法有效,坚决杜绝白条报账、收款收据报账等行为。

六、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我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分散在5个乡镇17个建制村,既有经济发达的平原地区也有相对经济落后的山区,库区和移

民安置区所在建制村基础设施建设现状、村财经济实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不相同,后扶资金投入与具体需求之间矛盾比较突出。为了更好地调动业主单位的积极性、有效地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更大地发挥后扶资金的效益、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上,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我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对每年省移民局核定我县的移民项目资金合理进行统筹安排,重点优先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方面突出存在的问题,实现移民资金效益最大化。

七、做好直补资金发放对象增减处理工作

直补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增减处理涉及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库区村要认真作好扶持期内直补资金发放对象的核增核减工作,及时上报人员变动花名册,对按规定增补的直补资金发放对象,所增加的人数指标从本县登记到村指标中调整解决。对按规定核减的直补资金发放人数指标,统筹使用,作为登记到村人数,用于项目扶持。所核减的指标,可以作为核减人数所在村的登记到村指标,也可以调剂到其他村。具体由县政府在尊重移民意愿、有利维护稳定的前提下研究确定。

八、规范年度结余资金使用

年度结余资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当年直补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减员等原因而停发的资金;二是当年已实施项目竣工决算金额少于预算批准金额而结余的资金;三是分户实施项目所结余的资金。以上三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移民管理部门将本年度结余资金来源、金额以及拟实施的项目上报市移民

局,并由市移民局审核汇总后将结余资金使用计划报送省移局审批。

九、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要抓紧做人口登记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县移民管理部门应收集好人口登记档案资料,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整理分类、装订归档。需归档的资料有:移民户主提报的人口登记申请表,村委会、户籍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人口登记表,村级分户汇总表,村、乡、县三级人口汇总表,以及移民搬迁补偿底册、身份证明等有关人口登记的凭证和依据,公示通告的有关资料等。

二要及时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及时做好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应收集归档的资料有:项目公示、项目通告、施工前相片、前期文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预算书、财审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监管记录、隐蔽工程报告书、投资构成、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工程决算书、竣工图、竣工验收书(工程竣工验收书上必须要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监督)单位、移民管理机构和参加验收单位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初步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凭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提供的决算审计报告或工

程造价审核意见)、项目竣工后相片、标志牌相片、项目移交单等。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7.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始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施行, 几年来, 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从扶贫资金政府采购可以看出, 采购规模不断扩大, 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实施范围从传统的货物类采购向工程、服务类采购扩展。逐步涵盖扶贫开发项目中一些关系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的支出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具购置等民生采购项目不断增加。对反腐倡廉、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政府采购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 存在采购范围窄、预算编制不规范、制度建设未能同步跟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急待提高等问题, 影响了扶贫资金政府采购的效率。笔者将分析当前扶贫资金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建议。

一、当前扶贫资金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采购单位主动执行政府采购意识不强。

由于政府采购工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很多扶贫部门, 尤其是县乡级单位, 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政府采购限制了单位采购支出的自由, 从而有了抵触情绪, 违规采购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单位为了简化手续, 没有提前提交政府采购申请, 购入后才补办手续;有的单位将通用设备申报为特殊设备, 要求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不采取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有的单位采购预算和实际采购完全脱节, 故意将限额以上采购拆分为零星采购, 难以体现集中采购规模效应, 影响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 政府采购规模及范围过于狭窄。

政府采购领域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在政府采购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 政府采购规模可达GDP的10%, 而我国仅占GDP不足2%;政府采购结构比例很不均衡。目前扶贫资金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办公设备、车辆、办公家具及摄像器材等货物购置方面, 而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大型会议等服务类项目, 并没有完全按政府采购进行, 这使得通过政府采购节约扶贫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严谨, 影响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但实际执行中, 政府采购预算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简单, 没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细化编制。编制随意性很大, 缺乏可操作性, 影响采购的效率。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缺乏刚性约束, 零星采购和预算外采购情况较多, 采购工作计划性不强, 影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四) 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出台后, 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采购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许多实际问题, 如供应商奖惩机制、采购人投诉机制、货物工程的验收和监管机制、诚信约束机制等问题出现后, 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依据加以解决, 造成一些采购的失误或失败, 导致资金的浪费和损失。

(五)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专业素质需培训和提高。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 各扶贫部门已初步建立了采购队伍, 但专业能力上远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政府采购涉及法律、经济、工程、服务、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等多种知识和技能, 但目前扶贫部门政府采购人员大都来源于财务管理部门, 专业素质还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 对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有很大的影响。

(六) 政府采购信息不够公开。

政府采购在限额以上需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性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 按规定要进行信息发布, 但在执行中一些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公开的透明度。一些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按规定需在全国范围内发布, 便于社会监督和供应商及时得知项目情况。但是为维护地方经济利益, 只在本地区媒体上发布信息, 导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不畅, 难以做到及时有效的资源共享, 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七) 政府采购缺乏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还存在着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同时承担管理、监督职能与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这种机制显然缺乏相互的监督与制约, 难以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容易诱发腐败。

二、对加强扶贫资金政府采购管理的建议

结合目前扶贫资金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一)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把能够执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尽可能纳入政府采购,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要抓好扶贫资金重点投向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医疗文化、农产品推广等公共服务方面的政府采购工作。拓展服务采购的范围, 将劳动力转移培训、大型扶贫会议以及贫困村农产品市场推广等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利设施建设、公益性文化服务、移民新村社区服务等政府采购工作, 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最大限度地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二)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的衔接。

一是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各单位年初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 一经批复, 要严格执行, 对无采购预算或预算外采购的, 不予支付采购资金;二是细化采购预算编制, 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 进一步细化预算项目, 细化到采购品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具体内容, 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增强采购预算与执行的有效衔接。

(三) 完善政府采购法制体系。

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法制体系来保驾护航。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法律法规要尽快出台, 对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全过程的操作流程及行为规范进行约束管理, 努力做到用制度管采购。

(四) 加强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加大对现有政府采购人员, 尤其是对市、县等基层人员的培训力度, 对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要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程序、采购方式、招投标理论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并通过廉政教育强化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 使扶贫资金政府采购工作效益最大化。

(五) 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

根据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正确选择发布媒体, 增强信息发布的有效性。信息发布要及时、透明、公开。发布内容要包括规定的全部内容, 除采购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和招标时间、地点等基本内容外, 还要将招标项目的基本技术指标要求、供应商资质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公布, 使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得到准确的项目信息。

(六) 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完善政府采购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和内外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要明确分离, 独立开展工作。政府采购前的计划申报、信息发布要有据可查;采购执行中, 招投标及供应商选定过程应公开透明并有管理机构监督人员全过程监督, 采购完成应有验收责任人对货物或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 并完善采购人“投诉制度”。扶贫系统各单位要全面加强对自身及所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管理, 并积极配合纪检、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 形成严密的事前、事中、事后及内外监督网。让扶贫资金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运行, 使扶贫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益, 推动扶贫事业的顺利开展。

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 是扶贫资金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的政府采购尚处在实践阶段, 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需要不断加以完善。通过分析扶贫资金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扩大采购范围、完善制度、合理编制预算、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等建议, 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政府采购管理, 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关键词:政府采购,扶贫资金,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李春妮.浅议我国政府采购.中国农业会计[J], 2009 (12) .

8.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 篇八

近年来,腐败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其实,中央历来重视反腐问题,但腐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关键就在于制度不够完善。此次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方针,说明反腐关口将向前移,在预防上下功夫。很明显,“两个必须”彰显了我党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本人通过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和推进扶贫开发科学发展的根本手段。

一、要切实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

在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上下工夫,切实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好。十七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党的建设,党的建设历来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因此,我们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全会公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做到精读多思,潜心钻研,反复体会,深刻领会;要把全会文件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纳入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专题学习,切实把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凝聚成推进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和扶贫开发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

在大力营造学习氛围上下工夫,切实把四中全会精神宣传好。要把深入宣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扶贫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精心组织,加大力度,营造学习贯彻的浓厚氛围,使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特别是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机关效能年活动和党性教育年活动的开展,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纳入扶贫系统理论宣讲的重要内容,增强学习全会精神的实效性。

在结合实际推进工作上下工夫,切实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好。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运用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达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目的。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同狠抓当前党建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全力推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重点工作,积极打造扶贫工作亮点;同时要超前谋划明年扶贫开发的各项工作,把握大局,拓宽思路,切实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同抓好当前各项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各项制度的健全完善结合起来。通过制度的构建,达到预防腐败现象发生和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目的。

二、要强化措施,严格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认真执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报帐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完善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各项制度,对扶贫项目要按选准、申报、审批、建设、监督、验收、结算等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使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进一步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要按资金类别分类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并分类落实监管责任措施。如整村推进资金,要将资金计划和项目审批文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同时将资金计划和项目审批文件通过互联网和乡村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的检查考核。一是对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使用管理进行季度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半年一次专项检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同时对全市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考评。

要通过上述措施,从制度上防止扶贫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达到推进扶贫开发科学发展的目的,真正以实际行动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作者简介]温会礼,男,江西省赣州市政协副主席、市扶贫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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