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精选3篇)
1.9.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07-12-19 10:07:08 浏览次数:800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管理的中央和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布项目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报省财政厅;
(四)编制项目计划、批复项目设计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成果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汇总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报省财政厅。
第四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厅管理项目,从规划、矿业权设置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协助组织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五条 省厅委托省地质研究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地质研究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立项指南;
(二)组织野外踏勘选点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组织设计和预算评审;
(四)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
(五)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办理日常管理事宜;
(六)优选并确定项目监审专家,管理项目评审专家库;
(七)组织项目野外验收、成果评审和竣工决算,依法督促地质勘查成果汇交。
第六条 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立项申请书、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初步论证、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省厅直接组织专家优选靶区,提出立项建议;
(二)省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规划、矿权设置等审查;
(三)省地质研究所组织立项论证;
(四)省厅对立项论证通过的项目组织会审。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省厅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设计书送审稿。
第九条 项目设计审查由省地质研究所负责组织,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应技术、经济资格的高级专家担任评委,并督促设计编制单位按专家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设计经主审专家复核后按规定上报省地质研究所。
第十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与省厅签订勘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并依法办理勘查登记。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同时,要加强成矿预测和综合研究,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设计修改建议;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专家监审制,省地质研究所聘请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审。市州国土资源局配合项目监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工作区、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要调整的重大变更,由承担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地质研究所,省地质研究所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调整的,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书。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工作报告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与二季度报合并)、年报(与四季度报合并)和专报。项目有重要进展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编制专报。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承担单位报送省地质研究所,同时抄送地质勘查单位主管局和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综合统计报告按有关统计要求报送。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省地质研究所提出野外验收申请。省地质研究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配合下,组成野外验收组对项目野外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野外验收应在工作现场实地进行。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设计执行情况,如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勘查工作质量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并提交工作总结。野外验收明确需补做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补做工作。不按要求补做工作的,不得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承担单位应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报送省地质研究所。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比照设计和预算的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均属于项目成果。国家出资形成的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其矿业权的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不受理新开项目的申请、停止新开项目、终止续作项目等处罚,并记入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降低资质级别、减少资质类别直至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机制,不断加大地质找矿投入力度,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找矿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3〕84号),省级财政设立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用于省上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地勘基金主要用于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科技研究,省级政府需要调控的矿产资源勘查,以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配套等。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省级地质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遵循诚实申请、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地勘基金由省政府管理,建立省找矿突破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审批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审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一)确定地勘基金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三)管理基金账户,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及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四)编报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六)设立地勘基金专户,按进度办理项目资金拨付;
(七)编报汇总地勘基金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八)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九条 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勘基金项目,做好项目核查、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具体情况,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或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可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核定的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现有地质工作成果,对矿业权空白区,论证提出拟开展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矿业权人如需申请地勘基金,可由矿业权人按照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专家论证结果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对矿权空白区项目,主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对矿权空白区项目组织招标,并将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及立项论证结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并拨付资金;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组织设计审查和项目实施。
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首次拨付项目总预算40%的资金,主要 3 工作量完成过半后再拨付40%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及完成资料汇交拨付剩余20%资金。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组织实施经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工作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到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拨付有关勘查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与项目成果报告一并验收。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上报地质勘查成果。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但该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在此勘查区块内申请登记探矿权。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找矿成果显著的承担单位可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金属矿产的探矿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六条 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探明的矿产地,按照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的,承担项目的单位可获得出让价款省内留成投资增值部分中煤5—12%,非煤20—30%的成果奖励;由省地勘基金和地勘单位自有资金共同出资的项目,承担项目的单位在其矿业权有偿出让时,按照项目投资的相应比例分享权益,并在投资增值部分比照上述比例获得成果奖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 6 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3.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安徽)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地质立局、地质强队”发展战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等)、省地质勘查项目(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和市场地勘类项目(含水工环、矿山环境治理、地灾治理、物探、测试等项目)。
第三条 根据“局为单元,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管理。局参与国家和省重大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参与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局地勘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市场类地勘项目局抽检,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局(所属地勘单位)投资入股勘查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参照局地勘费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和确认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
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要围绕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和重要矿产勘查目标,按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和要求进行。局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矿业权的经营进行,主要安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和能开发利用的项目,对能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支持,适当安排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务领域的地质环境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
申报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报局总工办。由局组织 1
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复项目进行协调后方可上报。国
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项目除外。
局地勘费项目的立项由局统一部署。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时间要求,下达立项指南或通知,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经局
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列入下地质工作计划。
第六条 项目的确认
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初审。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按要求报各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须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再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审批后均
需报局一份备案。
局地勘费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写设计报局总工办,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局批准后实施。除局地勘费项目以外,其他所有项目合同签订后,应报局相
关处室备案。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设计组织实施,完成设计的任务和工作量,并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如有工
作变动,需上报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八条 局地勘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局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除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工
作报告外,同时向局上报半年报和年报。
第九条 局对国家及省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对局地勘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条 局参与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组织
局地勘费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报局总工
2办,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报有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局地勘费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先由地勘单位进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总工办,局组织专家对成果报告进行评审验收。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含市场类地质勘查项目)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后,除按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汇交资料外,同时还应按局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向局科技与信息处上交资
料。
第四章 项目的经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的经济管理是指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按照政府项目资金使用办法及财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并通过绩效跟踪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经济评
价,从而发现问题、肯定成绩,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局对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类经济管理。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经济管理;局入股的国家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以及队和其他单位合资勘查项目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经济管理;市场类地质勘查项
目按照财会制度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单位财务部门应参与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所有地
质勘查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须送单位财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经费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各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单独设帐,并辅助设置工作项目科目,独立核算,以反映各项目的真实成本和费用。项
目完成后应按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和经济审计。
第十六条 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禁止采用简单经费切块包干管理制,应实行项目实施与经费控制责任制,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其主要指标有:成本与费用控制、质量控制、职工收入、3节约分成、安全控制等,根据完成情况的程度予以奖惩。每一项经费支出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使用范围和实物工作量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按项目的工作进度核拨经费,确保项目经费支出与工作进度和工作项目
相适应。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和项目实施实际情况,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出现以下违规现象:扩大与项目无关的开支范围、提高与项目无关的开支标准、虚列或不列支出、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
目资金等。
第十八条 局财务处负责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经济管理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支出的预、决算进行审核,对完成的地
勘项目进行经济评价。
第十九条 局对地勘项目的效益实施绩效考评。项目考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项目成本控制是否合理、节约;项目质量是否达到验收规范和设计标准;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体现。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及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章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改正。各单位对所有地勘类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局抽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
后申报项目依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项目经济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资金的管理权限、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以及对项目承担者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矿产勘查类项目经费作为风险投入,允许地 4
勘单位出资与局合作进行矿产勘查,局对取得成果能进行转让和
转入开发的项目经费按局矿业权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地地„2007‟263号文件印发的《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 办法》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局。
【9.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推荐阅读:
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08-13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06-2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08-22
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08-20
国土资源部令(2005)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11-11
地质勘查公司管理制度08-04
地质勘查钻探监理细则08-06
工程地质勘查申请报告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