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精选7篇)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篇一
医院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公安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豫食药监药化监〔2016〕158号)文件的要求,我院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由于我院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没有设置外科,从不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类有地西泮
一、为严格管理第一类精神药品,我院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我院多次召开全体职工对精神药品管理的专题会议,使全院职工了解并认识到加强精神药品保管、储存、发放、使用的重要性,防止和杜绝了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现象发生。
二、我院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规定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并实行网上采购,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三、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严格执行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等规定。
四、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严格执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等规定。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了专用帐册。药库、病区药房及门诊西药房都配备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药库和病区药房的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了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门诊西药房24小时有人值班。
五、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精、麻药调配人员严格核对开具的处方。开具的处方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取药者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精、麻药调配专员根据医生开具的精、麻药品专用处方进行详细核对无误方给予调配,并签署姓名、进行登记,再经复核无误方可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配药。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由专册登记,专用帐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按相关规定保管。
六、患者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再次调配时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收回的空安瓿销毁前按要求妥善保管,并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签名。销毁过期的精、麻药品报院领导后再上报药监局审批,并在药监局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医院 2016年9月9日
二、我院精神药品的采购严格按照卫生局的要求,办理印鉴卡,并按规定定点采购药品(XX市医药公司),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药品验收由XXX、XXX两位同志负责,验收于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簿用专用箱上锁保存。
三、我院精神药品定点放置在药库左侧角落保险柜里,储存、保管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保险柜、专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且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保险柜库存数量每天结算,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账、物、批号不相符情况发生,落实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人保管、专柜储存和专帐登记制度。注射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失效、霉变、破损情况,我院由XXX、XXX两人计数、保存、登记并报卫生局,严格执行报损销毁制度。2011全年我院无霉变、无破损及过期失效麻醉、精神药品。
一、我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规定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并实行网上采购,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严格执行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等规定。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严格执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等规定。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了专用帐册。药库、病区药房及门诊西药房都配备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药库和病区药房的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了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门诊西药房24小时有人值班。
四、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我院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考核”,合格者方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处方权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医院为门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以下简称专用病历),留存挂号室建档。患者在挂号时购买或取回归档的专用病历,取药时将专用病历交给门诊药房,由门诊药房发药后统一交回挂号室归档,并与挂号室做好交接登记。医师在为门诊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亲自诊查患者,在专用病历中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每次签署《知情同意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患者,一份随同专用病历归档。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知情同意书》随同住院病历归档。医师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详细书写和记载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情况,使用专用处方并建立专用工作日志进行登记。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需带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按处方格式的要求填写患者和其代办人信息: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身份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明随同专用病历归档。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盐酸哌替啶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一)门诊患者就诊后若需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处方交费后,药房工作人员把药品送至注射医务人员进行注射。
(二)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因身体原因需在家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首次由其代办人来医院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药剂科人员把注射卡,连同专用病历和药品,送至社区服务站,由社区服务站注射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执行注射,患者专用病历留至社区服务站;
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由社区服务站医务人员接诊和完成来院取药及到患者家中执行注射事宜。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时,严格控制药品剂型、剂量的使用范围和处方量的规定,对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量为一次用量。药房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别说明: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要实行“五专”:专人、专柜(双人双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内容保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内容包括:日期、货证号、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收回患者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五、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进行了封存,由药剂科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市卫计委提出申请,由市卫计委负责监督销毁。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2年1~3月, 对我院下辖2区10家社区卫生中心进行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方面的检查。
1.2 检查项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记录存档、人员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熟悉程度、各中心对药品的管理模式。
1.3 检查方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中心进行突击检查, 包括现场查阅档案、处方、病历;进行现场问答;抽取药剂师进行现场笔试等多种灵活方式。
2 结果
2.1 评定标准
优秀:院方严格执行对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医师处方用药合理精准;医务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熟悉, 对现场提问对答如流。合格:院方严格执行对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医师处方用药合理;医务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不合格:院方没有严格执行对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对药品用量混乱, 医务人员对有关法律模糊不清。
2.2 统计结果
统计结果见表1。
2.3 问题
虽然10家社区卫生中心中有8家对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的考查结果在合格以上, 但10家社区卫生中心对药品的管理中除制度外仍存在以下问题。
2.3.1 医师处方以及在药剂科对药品的登记记录不规范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 不使用卫生部门统一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 不按要求登记患者的身份证, 在医师签名处草签或不签具全名;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整理、记录、放置不规范;出入药登记不及时或登记混乱;对处方上未使用完的剩余量管理没有规定。
2.3.2 医师处方使用计量及用药时间不规范
在检查处方中, 虽然医师处方对用药很明了, 但是在药物的使用剂量和用药时间上不是很规范。多数医师没有按照规定剂量进行处方, 且未标明具体用药时间、如何用药。
2.3.3 医护人员执行医嘱对药品使用地点不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医疗机构使用, 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在患者家中使用。在执行医嘱中, 有些医护人员为了方便, 把药品交由患者家属在家自行处置, 严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
2.3.4 护理人员及药剂师对未使用完的药品进行回收处理不规范
《药品管理规定》中对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回收做了明确规定: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 医疗机构应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 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但是在临床中, 由于患者死亡或病愈不再用药, 医务人员对药品无法掌握或无法控制, 往往不再追回剩余药品, 使社会上存在安全隐患。
3 讨论
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是特殊的药品, 在临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是不可替代的药品。但是, 如果管理不善, 会危害社会[1]。为了对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进行管理, 2005年8月3日, 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卫生部出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现有存在的问题, 总结近几年来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笔者认为应做到如下几点:
3.1 成立以院领导为主导的监督管理小组,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特殊的药品, 对其管理不能流于形式, 而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尤其要注重其在院内的流通, 对院内的流通过程要进行有效控制[3]。结合各卫生中心的具体情况, 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监督小组,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 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3.2 对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使用的培训工作。加强医师的业务学习, 培养法律观念。此外, 要更新用药观念, 提高用药水平, 对院内院外用药尽量区别对待。对需院外实施止痛的患者, 首选片剂口服[4];对院内实施止痛治疗的患者, 考虑注射剂, 但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给以正确精准的剂量。对需要开具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患者, 在给予治疗的同时, 注意观察患者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
3.3 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专用病历[6]。本着安全管理、方便患者、操作方便的原则, 对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患者, 建立专用病历, 记录使用药品的时间、地点、每次用药剂量, 便于统一管理, 也便于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3.4 对药品残余量进行及时追回并销毁[7]。对院内使用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在使用后有残余者, 要及时在两人签字的同时进行销毁并记录。对院外使用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在未使用完的情况下, 积极进行追回并销毁。对院内使用后的药品空包装进行回收, 与药品发出记录进行核对, 同时记录回收包装上的信息与患者姓名[8]。
3.5 设立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专用窗口。在取药处设置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专用窗口, 由专人负责登记、记录、查阅处方、取药、收药, 既能有效地控制药品出入, 又能快速的取药拿药, 节省患者时间, 同时还能加强和规范对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避免患者重复拿药和医师不正当开药[9]。
总之, 医院是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主要单位, 只有正确使用药品并对药品进行严格管理, 既满足医疗需求又能杜绝药物滥用, 还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安定, 使民众有一个安全的环境秩序[10]。要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上一个新的台阶。
摘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 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 能形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的药品。由于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具有身体依赖性与精神依赖性, 所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监控。医院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 依法规范化麻醉药品, 合理使用麻醉药品, 预防滥用。只有正确使用药品和对药品进行严格管理, 才能既满足医疗需求又能杜绝药物滥用, 还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安定, 使民众有一个安全的环境秩序。
关键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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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樊伟, 古卓良.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药学实践杂志, 2008, 26 (2) :147.
[4]李民.麻醉药品使用过程中需避免的问题探析[J].健康必读 (下旬刊) , 201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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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兴才, 邵柏, 尹洪波.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商榷[J].中国药师, 2007, 10 (11)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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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文斌, 扶玲, 欧惠娴.本院麻醉药品使用管理体会[J].齐鲁药事, 2010 (11) .
[9]张敬法, 刘镜军, 吕宏训.基层医院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J].齐鲁药事, 2010, 29 (11) .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篇三
遵义市卫生局:
桐梓县卫生局: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在遵义市卫生局和桐梓县卫生局的检查指导下,在我院提出下一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申请之前,我院医务科及药剂管理部门遵照遵义市卫生局、桐梓县卫生局的指示,结合上级部门的检查要求,对我院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去年11月到现在,我院收住院人次为:700人,门诊及住院病人中的手术人次约:36人次;
半年来,我院基本上对这类特殊药品实行了严格的管理,按《条例》规定实行了“五专一定”,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完善了储存设施,有效防止这类药品从我院非法流出的任何可能,接受了市卫生局的统一培训,熟悉和掌握了相关规定和要求,基本合理的使用了麻醉、精神药品。
1、医院成立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管理小组的职责,同时也按照《条例》规定制定了“桐梓县娄山镇卫生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2、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购买回来的统一格式的专用纸质处方,认真填写处方的相关项目,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清楚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与用量、医师签名。如果是代办人办理,还应该填写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内容;所开特殊药品处方,均应该在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中给予记录;
3、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必须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及时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有权拒绝发药。发药时必须经药房和审核人员签字,完善双签字制度。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等;
4、严格掌握适应症,不得滥用止痛药,对于主诉为肾绞痛的病人,一定要注意与其体征是否一致,严格控制用药指针,医务部门必须严格加强监控。
5、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6、立即检查各种相关账册、立即对库存药品进行盘存。
以上六条已经在召开的全院职工会议上进行了重申,也再次在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中学习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本院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要求全院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严格按照《条例》和医院的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针对以下五条加强医院对特殊药品的严格管理。并经常检查我们的工作,持续整改、不断完善:
1、加强药品使用统计,按部门按时间分门别类进行统计。
2、建立建全医院门诊与住院病人的各种统计制度,完善门诊登记本,特别是手术登记本,要求患者签字。
3、严格处方资格人员的培训,控制处方资格人数,所有处方均由授权医师审核签字;目前我院经培训合格授权处方医师有七人,药房有两人。
4、立即购买特殊药品信息受理软件,实现与遵义市特殊药品监管系统联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殊药品的使用,接受市卫生局对我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管。
5、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人员、药剂人员、医师及护理人员进行《条例》学习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桐梓县娄山关镇卫生院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篇四
中广网 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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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一、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
1.醋托啡 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 Alfentanil
5.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13.苄替啶 Benzethidine
14.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23.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古柯叶 Coca Leaf
25.可卡因* Cocaine
26.可多克辛 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 of poppy straw
28.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 Dioxaphetyl butyrate
39.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 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 Drotebanol
42.芽子碱 Ecgonine
43.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 Etonitazene
45.埃托啡 Etorphine
46.依托利定 Etoxeridine
47.芬太尼* Fentanyl
48.呋替啶 Furethidine
49.海洛因 Heroin
50.氢可酮* 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
53.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
58.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 Levorphanol
60.美他佐辛 Metazocine
61.美沙酮* 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 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 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 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
70.吗啡* 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 d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
73.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
74.麦罗啡 Myrophine
75.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
77.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
78.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
79.去甲吗啡 Normorphine
80.诺匹哌酮 Norpipanone
81.阿片* Opium
82.羟考酮* Oxycodone
83.羟吗啡酮 Oxymorphone
84.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
86.哌替啶* 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 intermediate A
88.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 intermediate B
89.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 intermediate C
90.苯吗庚酮 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
92.非那佐辛 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
94.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
95.匹米诺定 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 Piritramide
97.罂粟壳* Poppy Shell
98.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
99.丙哌利定 Properidine
100.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
101.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 Racemorphan
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 Sufentanil
105.醋氢可酮 Thebacon
106.蒂巴因* 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 Tilidine
109.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 Bucinnazine
112.可待因* 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 Compound Camphor Tincture
114.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116.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
117.尼可待因 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 Pholcodine
121.丙吡兰 Propiram
122.阿桔片* Compound Platycodon Tablets
123.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Morphine and Atropine Sulfate Injection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
3.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
第一类
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DOB)
2.卡西酮 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 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DMA)
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苯吡喃 DMHP
6.二甲基色胺 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乙环利定 Eticyclidine
9.乙色胺 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
12.麦司卡林 Mescaline
13.甲卡西酮 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 MMDA
16.乙芬胺 N-ethyl,MDA
17.羟芬胺 N-hydroxy, MDA
18.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hoxyamfetamine(PMA)
20.赛洛新 Psilocine
21.赛洛西宾 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
24.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MDA)
25.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体化学变体)Tetrahydrocannabinol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
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ioamfetamine
29.苯丙胺 Amfetamine
30.安非拉酮 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 Amineptine
32.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ylamine(2-CB)
33.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 Dexamfetamine
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fetamine
36.芬乙茶碱 Fenetylline
37.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GHB)
38.氯胺酮* Ketamine
39.左苯丙胺 Levamfetamine
40.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fetamine
41.马吲哚* Mazindol
42.甲氯喹酮 Mecloqualone
43.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
44.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 Racemate
45.甲喹酮 Methaqualone
46.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7.莫达非尼 Modafinil
48.苯环利定 Phencyclidine
49.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
50.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1.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 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2.三唑仑* Triazolam
53.齐培丙醇 Zipeprol
第二类
54.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5.布他比妥 Butalbital
56.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 and its injection
57.咖啡因* Caffeine
58.安钠咖* Caffeine Sodium Benzoate(CNB)
59.去甲伪麻黄碱* Cathine
60.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1.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Dezocine and its injection
62.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63.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
64.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65.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
66.呋芬雷司 Furfennorex
67.喷他佐辛* Pentazocine
68.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69.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70.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1.阿普唑仑* Alprazolam
72.阿米雷司 Aminorex
73.巴比妥* Barbital
74.苄非他明 Benzfetamine
75.溴西泮* Bromazepam
76.溴替唑仑 Brotizolam
77.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78.卡马西泮 Camazepam
79.氯氮卓(艹+卓)* Chlordiazepoxide
80.氯巴占 Clobazam
81.氯硝西泮* Clonazepam
82.氯拉卓(艹+卓)酸 Clorazepate
83.氯噻西泮 Clotiazepam
84.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
85.地洛西泮 Delorazepam
86.地西泮* Diazepam
87.艾司唑仑* Estazolam
88.乙氯维诺 Ethchlorvynol
89.炔已蚁胺 Ethinamate
90.氯氟卓乙酯* Ethyl Loflazepate
91.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
92.芬坎法明 Fencamfamin
93.芬普雷司 Fenproporex
94.氟地西泮 Fludiazepam
95.氟西泮* Flurazepam
96.哈拉西泮 Halazepam
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
98.凯他唑仑 Ketazolam
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
100.氯普唑仑 Loprazolam
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
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 and its 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 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奥沙西泮* Oxazepam
115.奥沙唑仑 Oxazolam
116.氨酚氢可酮片* Paracetamol and Hydrocodone Bitartrate Tablets
117.匹莫林* Pemoline
118.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9.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20.芬特明 Phentermine
121.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2.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3.普拉西泮 Prazepam
124.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5.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6.替马西泮* Temazepam
127.四氢西泮 Tetrazepam
128.曲马多 Tramadol
129.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30.唑吡坦* Zolpiden
131.扎来普隆* Zaleplone
132.麦角胺咖啡因片* Ergotamine and Caffeine Tablets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精神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篇五
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
四、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五、切实加强对麻黄素、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氯胺酮、三唑仑等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
六、对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管理出现疏漏而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一、药学管理部门根据本院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一式二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本院各执一份。
二、药学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卫生局审批。批准后,到亳州市药品采购供应站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6月底前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并在其备注栏填写“追加或减少”原因,然后报送市卫生局核准后方可购买。
三、药学管理部门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簿记录。验收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5年备查。
五、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一、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三、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五、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五、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六、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七、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四、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 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 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医疗机构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患者建立随诊制度,要求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篇六
1 落实贯彻各项法律规则制度,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为医院管好麻精药品提供有力保障。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颁布) 、《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部于2005年11月14日颁布) 等法律法规[5], 我院制定了完善的麻精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其中包括麻精药品采购及入库、储存及领药、配发及使用、报残损和销毁等全程管理制度, 及麻精处方管理、麻精处方鉴的保管及领取等。
2 加强麻醉药品使用知识培训
2.1 药师培训
鉴于麻精药品的特殊性, 强化药师麻醉药品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极为重要。药师须熟练掌握麻精药品的临床适应症及禁忌症、熟知每一种麻精药品的常用量、极量, 以免滥用及浪费[6]。加强道德教育, 杜绝以权谋私等违规违法行为, 及时更新麻醉用药观念。通过麻精药品培训考核合格者才授予麻醉处方调配资格。
2.2 医师培训
组织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麻精药品知识培训, 认真学习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等相关知识, 掌握“癌症患者三阶梯治疗”原则及规范, 防治麻精药品的的滥开滥用[7]。熟知我院所具有的麻精药品品种、用法、用量、最大限量等, 规范麻精处方书写。执业药师考核合格后方取得相应处方资格, 药剂科需将其签名留样备案。
3 具体管理环节
3.1 药库管理
根据我院医疗需要, 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在库存保持合理条件下, 按计划及实际使用情况在指定企业定期采购。
麻精药品实施货到即验。由库管人员与药剂科麻精药品管理人员双人验收、查对。
3.2 药房管理
医院药房工作在麻精药品用药管理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 加强药房管理工作对麻精药品用药安全及医疗质量至关重要[8]。为此, 我院药房制定了以下措施: (1) 交接班制度:确定接管人, 然后对其进行上岗前相关的管理知识培训。移交人先清点并登记值班柜及周转柜中所有的药品、处方、空安瓿及废帖数量, 然后与接管人当场进行交接班, 双方清点无误, 签名确认。交管理麻精药品柜的钥匙共2把即周转柜的上锁 (1把) 与值班柜的下锁 (1把) 。打印更换麻精药品培训人的通知, 双方及主任签名 (一式两份) , 一份西药房留底, 一份交给药库。 (2) 盘点制度:清点值班柜的药品数量与处方消耗药品数量以及空安瓿和废帖数量, 药品数量+处方消耗药品数量+科室备药=西药房总基数。统计出帐、入帐药品数量, 计算当月消耗药品的数量和金额并上交统计组。盘点时, 登记现存的药品实物数。 (包括值班柜、周转柜及科室备药的总数) 。 (3) 平时管理:麻精负责人要经常查看交接班记录。 (有无缺漏、涂改等, 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检查处方登记册:日期、项目、是否填齐, 有无回收废帖等。检查处方:一般项目及正文各项等是否填齐, 注意规格、用法用量是否填对, 若有缺漏, 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及时督促配方人、医生改正。查看药品:有无近效期药品先用;有无到基数下限, 若有, 及时补充药品。处理西药房麻精管理的日常工作, 解决问题。若有问题, 及时反映上级处理。每天给每种药品的处方按顺序编号。 (4) 麻精药品补充制度:检查值班柜的药品是否到基数下限, 若近下限及时补充。补充前, 先清点值班柜中的药品、处方及安瓿 (或废帖) , 核对交接班本的数目, 将要补充的相应处方收起, 然后将周转柜中的药品补充进去, 使其数目相符。在交接班本用红色笔登记补充的药品数目并签名。在帐本上登记日期, 减去所用的药品数目。 (5) 领药程序:清点中转柜中的需领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和废贴的数量。清点值班柜需领的处方、空安瓿。填写空安瓿或废帖数量表单。如果回收废贴数量不够, 填写“废贴不能回收原因的证明”, 并由科室主任签名。在药房管理系统中输入申领单, 到仓库领药。领药回来后, 马上入帐;然后补充药品, 核对其数目, 在交接本上签名, 当班人签名确认。
3.3 临床科室管理
(1) 麻精药品使用管理:使用麻精药品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 记录麻精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基数、使用量、患者信息、存量 (包括原存量及现存量) 、空安瓿等, 并实行每日交接班制度。 (2) 残存量管理:对注射室、病区、手术室因患者病情需要而形成的残存量, 应在另一人的监督下及时销毁, 并在麻精药品注射登记册上详细登记双签字。
4 结语
由于麻精药品的特殊性, 其存放、领取、发放、空瓶回收等任一环节均须需按要求严格规范化管理, 任一环节疏漏均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9,10]。我院建立了规范化流程管理, 对麻精药品“一针一片”进行追踪, 不仅重视了麻精药品数量管理, 也避免了麻精药品的余量、空安瓿等去向不明等管理漏洞, 既保障麻精药品合理应用, 又防止其滥用、杜绝流失、对社会造成危害。总之,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采用规范化管理简捷方便, 可操作性强。
摘要:目的:探讨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理安全使用。方法:从管理制度建立、药师及临床医师的培训考核、药库、药房及临床科室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结果:通过规范化管理, 我院实现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从采购、储存、调配到使用全程合理而安全的使用。结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采用规范化管理具有可操作性及简捷性。
关键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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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申报 篇七
2009-04-28 17:10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批准
一、项目名称: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批准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三、收费情况:不收费
四、受理条件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八)没有生产、销售假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自查报告;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或研究成果转让批件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复印件或药品注册批件;
(六)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七)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在相应位置);
(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注明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十)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十一)授权委托书。
六、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请材料填写应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各种证照和资料的复印件除加盖公章外,还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上述要求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三)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整套资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七、许可程序(一)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
省局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考核检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送达。
八、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政务服务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二)省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批准
一、项目名称
省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批准(注:罂粟壳批发企业的批准按此程序办理)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三、收费情况:不收费
四、受理条件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2、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4、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自查报告;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连续三年在全国(本地区)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药品配送能力,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形成全国性(本地区)经营网络的说明材料;申请成为全国性批发企业还应当提供已建立现代物流体系的说明材料;
(六)加盖企业公章的储存仓库产权或租赁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安全设施明细,安全运输设备明细;
(七)企业以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独立机构(专人)的设置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负责人情况;
(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十)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资产负债表。(十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十三)授权委托书。
六、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请材料填写应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各种证照和资料的复印件除加盖公章外,还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上述要求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三)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整套资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七、许可程序(一)受理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出具审查意见。由申请人将将市局的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
(二)审批 省局相关部门自接收资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考核和检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送达。
八、承诺时限:自接受资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政务服务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批准
一、项目名称: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批准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三、收费情况:不收费
四、受理条件: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2、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4、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自查报告;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经营规模、效益等综合指标评价在本地区药品经营行业中位居前列的证明材。
(五)已初步建立现代物流体系和配送能力,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基本形成区域性经营网络的说明材料。
(六)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
(七)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专门人员情况。
(八)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九)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十一)授权委托书。
六、对申请资料的要求(一)申请材料填写应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各种证照和资料的复印件除加盖公章外,还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上述要求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三)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整套资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七、许可程序(一)受理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出具审查意见。由申请人将将市局的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
(二)审批
省局相关部门自接收资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考核和检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送达。
八、承诺时限:自接收资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政务服务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四)全国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向区域内有资格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准
一、项目名称
全国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向区域内有资格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准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三、收费情况:不收费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是全国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批发企业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申请文件;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全国性批发企业定点批件。
(三)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名称、品种和理由;
(四)运输方式、运输安全管理措施;(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六)授权委托书。
六、对申请资料的要求(一)申请材料填写应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各种证照和资料的复印件除加盖公章外,还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上述要求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三)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整套资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七、许可程序(一)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
省局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送达。
八、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政务服务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定点购进批准
一、项目名称
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定点购进批准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三、收费情况:不收费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是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批发企业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定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件的复印件。
(二)与定点生产企业签定的意向合同;
(三)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种和理由;
(四)运输方式、运输安全管理措施。(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六)授权委托书。
六、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请材料填写应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各种证照和资料的复印件除加盖公章外,还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上述要求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三)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整套资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七、许可程序(一)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
省局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送达。
八、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政务服务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购买批准
一、项目名称
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购买批准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三、收费情况:不收费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或兽药生产企业。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表(药品生产企业提供)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一式三份,每份一张纸正反面打印(药品生产企业提供)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制剂许可证》复印件(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药品注册批件(非药品生产企业提交产品证明文件)以及相应剂型GMP证书(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复印件,产品标准的复印件;
(六)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七)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位置);
(八)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并注明相应安全管理设施(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九)上次审批的原料药购买记录及使用情况。
(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十一)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十二)授权委托书。
六、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请材料填写应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各种证照和资料的复印件除加盖公章外,还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上述要求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三)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整套资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七、许可程序(一)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
省局相关部门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送达。
八、承诺时限:
药品生产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省局,省局于于每年1月20日前签署备案意见。药品生产企业调整年度需用计划和生产计划,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局提出备案申请。于7月20日前签署备案意见。逾期不再受理审批。
其它单位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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