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协议书合同范本

2024-09-10

实习协议书合同范本(共8篇)

1.实习协议书合同范本 篇一

实习就业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通过甲方学生与乙方双向选择,乙方初步面试考核合格,录用甲方学生到乙方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成绩合格者乙方录用安排就业。为了确保甲方学生顺利实习、就业和乙方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维护双方的权益,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实习(就业)学生专业及人数:

_________。

二、实习时间及地点:

实习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实习地点:_________。

三、实习主要内容:

_________。

四、甲乙双方的职责:

(一)甲方的职责:

1.甲方负责将乙方基本情况介绍给学生,经学生与其家长商议后自愿向学校提出实习与就业申请,甲方择优向乙方推荐。

2.甲方将所推荐学生基本情况如实介绍给乙方,并组织甲方学生与乙方进行双向选择,协助乙方确定录用实习学生名单。

3.甲方负责组织学生办清赴岗实习前的相关手续,办理学生档案移交、户口接转、毕业派遣等工作。

4.甲方实习学生必须遵守乙方厂规和劳动纪律,服从乙方安排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对违反者,乙方有权批评教育和给予适当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可通知甲方中止其实习退回学校,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5.甲方学生在实习期间生病住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甲、乙双方有关规定处理。

6.甲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病及事故,乙方应积极组织救治。由于企业原因造成伤害的,乙方应给予必要的补偿,有争议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伤害的,责任自己承担,甲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二)乙方的职责:

1.乙方负责为甲方实习学生选配具有一定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师傅,从政治思想、生产技术、熟悉岗位以及生活等方面关心教育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2.乙方负责为甲方实习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与学习条件,对甲方实习学生与乙方职工一视同仁,不能歧视。

3.乙方负责为甲方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负责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监护,保证不安排实习内容

以外的危险工作。

4.实习期间乙方要对甲方学生进行严格的思想、纪律和业务考核,实习结束后,将实习成绩书面通知甲方实习主管部门。

5.对实习成绩合格的甲方学生,乙方要正式录用,并与甲方学生签订有关就业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甲方就业主管部门;对成绩不合格者,乙方应向甲方及实习学生说明,并通知学生按规定时间返校另行实习择业。

6.对甲方参加生产性实习的学生,乙方应向甲方实习学生支付一定的劳务实习费和生活补助,经协商为实习期_________元/月·人。对实习特别优秀的学生,乙方应提前按录用定级,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五、其它事项:

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要承担乙方劳务实习费和生活补助等经济损失,并缴纳违约

金_________元/人,负全部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要以协议期限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劳务实习费和生活补助等,并按_________元/人予以就业补偿,负全部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就业、实习主管部门各一份,乙方一份。

2.实习协议书合同范本 篇二

迄今为止, 世界上几个主要经济体国家虽没有“垄断协议”的法定概念, 但对其实质均有规定。如美国《谢尔曼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日本《禁止垄断法》等。而我国《反垄断法》则是有所突破, 直接运用“垄断协议”这一概念。《反垄断法》第13 条第2 款直接界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此外, 该法第13 条第1 款和第14 条分别对横向垄断协议及纵向垄断协议作了规定。从法律条文来看, 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以及虽无竞争关系但处于同一产业不同经济阶段但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 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而达成的合意。[1]依照垄断协议主体即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区分,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2]

从上述界定的概念来说, 垄断协议明显符合商事合同的各项构成要件, 但又有其独特特征: 一是主体。从概念可知, 垄断协议的主体须是独立的企业, 且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 除纵向垄断协议、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 一般情况下,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 二是意思表示。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明示, 还可以是默示。除此之外, 它还包括“拟制的合意”。这也是垄断协议最核心最鲜明的特质; 三是对社会的影响力。相对于其他合同, 垄断协议是一种可以直接影响商业竞争秩序的合同。在有些国家, 签订垄断协议必须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请登记或批准, 这在事实上往往会造成两种法律后果:有效或者无效。有效是因为垄断协议虽然妨碍公平竞争, 但却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发展, 一般来讲, 只有实现这样的社会效果时, 垄断协议才有可能被通过; 而其无效的理由也很显然, 便是严重损害了竞争机制, 损害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易引致认识错误。正因垄断协议易造成负面效果, 人们容易对垄断协议产生是违法破环竞争秩序的观念, 引发认识错误。其实, 垄断协议并不全是违法的。判断垄断协议违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 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二、以垄断协议视角看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

( 一) 普通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别

通过上文对垄断协议概念特征的分析, 想要从垄断协议这一特殊合同视角入手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首先要区分普通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 其中, 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商主体是区分民事与商事合同的基本前提; 二是合同签订目的不同, 由于世界各国均没有“商事合同”的法定定义, 因此, 本文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的界定认为, 认定合同是否为商事合同的核心标准即为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这项认定标准也符合商主体与商业活动营利性的特性; 三是合同表现形式不同, 众所周知,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 合同可分为双务或单务合同、有偿或无偿合同、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一般来说, 商事合同多为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而民事合同多为单务、无偿、非要式合同; 四是归责原则不同。从主体来看, 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知识、交易经验、信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 因此, 对民事主体适用较为宽松的归责原则, 即过错归责原则。而一般商主体不仅在知识、经验、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 且极为精明, 一般对于商事合同适用严格责任来保障市场秩序稳定。此外, 商事合同在合同解除权、默示的效力等方面与普通民事合同均有不同。

( 二) 垄断协议对传统民事合同的颠覆

在大民法的背景下, 将合同划分为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并进行比较区分本是痴人说梦。但垄断协议这种商事合同中的极端类型使得和传统民事合同进行区分存在逻辑上的可能。经过上述论证, 我们综合分析一下垄断协议作为特殊的商事合同对传统民事合同的突破:

一是主体不同。从上文可知,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 除纵向垄断协议以及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 其他情况下,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 这是由垄断协议本身的合同属性所决定的。而这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两个, 特殊情况下为三个以上有所不同;

二是对传统民事合同“合意”的突破。垄断协议与传统民事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便是合意包含“拟制的合意”, 而这就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共同意思甚至共同行为的界定。

因笔者能力所限, 以垄断协议对传统民事合同的突破为基点对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关系只是进行了极简的初步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事合同也会更加多元化、新型化。对垄断协议这类极端商事合同的研究更显必要。而普通商事合同纠纷, 在民商合一的大前提下, 应发挥民法对商法的指导和统帅作用, 将商法内容与民法内容进行充分整合, 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民法和商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 在不与民法一般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事法规, 在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民法的规定。

摘要:作为商事合同的类型之一, 我国对垄断协议这一法定定义其概念内涵与外延已经突破了我国大民商法合同概念的桎梏, 对传统民事合同进行了颠覆。

关键词:垄断协议,商事合同,民事合同

参考文献

[1]周昀.从垄断协议的特质看其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理论的突破[J].比较商法学, 2010 (5) .

3.就业协议高于劳动合同吗? 篇三

2000年2月,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的硕士研究生郭某与北京市德众万全药物有限公司(简称万全公司)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约定:郭某愿意到万全公司工作,万全公司同意接收郭某,负责有关接收手续;中国药科大学同意郭某到万全公司工作,并负责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和派遣。2000年3月6日,万全公司与郭某签订《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届生服务期限协议书》(简称服务期限协议),约定:郭某的服务期限为五年,如因违约而未完成服务期限,每相差一年应向万全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日,双方又签订《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届生服务期限补充协议》(简称服务期限补充协议),将5年的服务期限变更为不少于3年,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郭某报到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2000年6月29日郭某与万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4-6个月,如郭某困违约而未完成服务期限,每相差一年应向万全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000年9月6日(在试用期内),郭某向万全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公司不同意其辞职,并扣押郭某的档案及户口手续。郭某遂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4.5万元。仲裁的结果是驳回郭某的申诉请求,支持万全公司的反诉请求。郭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解除郭某与万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万全公司负责为其办理有关手续,驳回万全公司对违约金的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中,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后,用人单位和郭某又签订了服务期限协议,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限,如郭某违约而未完成服务期限,则每相差一年应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服务期减为3年。这两份协议均签订于2000年3月6日,在郭某报到之前,属于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补充,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部分。2000年6月2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限。如郭某违约,则每相差一年应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郭某以不适合在该单位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在裁决书中认定:“郭某是国家招生计划内的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所签订的服务期限协议,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应视为合法有效,……在服务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行为,……应依照双方所签协议给予赔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可以看出,仲载委认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优于劳动合同,从而裁定郭某败诉。我认为,如是裁决有悖法理,也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就毕业生就业协议进行仲載,它的权力仅限于仲裁劳动争议。因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次,郭某申请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他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双方确立劳动关系之后,属于劳动争议,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效力已经终止;并且,毕业生就业协议权利义务的完全履行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再次,从劳动争议发生的情况来看,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是将郭某的户口、人事档案发往其户籍所在地,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这对于郭某是一种不利的结果。那么,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原因就是他认为自已不适合在用人单位工作。人才合理配置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指导方针,特定的人才与适当的职位相结合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根源,人不能尽其才或用人不当是对人才乃至其他资源的最大浪费。因此,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规避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后合同义务,对本案的裁决即不能再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为基础,而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4-6个月的试用期,郭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服务期限协议与劳动合同相冲突的应以劳动合同为准。……郭某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万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万全公司有协助郭某办理转移挡案户口材料的义务。郭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我们认为,法院恰当地认定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理论延伸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很多不同

(一)主体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市场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经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二)内容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当中,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请况,并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的有关手续;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什。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分配的具体体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期限;2、工作内客;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性质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民法、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要变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两方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适用劳动法。双方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劳动者也可提前30日单方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有在发生劳动法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同

如因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提起劳动争议仲载。如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为仲裁前置程序。如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前后承接的关系

就一个计划内的高校毕业生而言,一般来说都要首先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然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生效后,高校按协议约定办理完派遣手续,毕业生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及时为毕业生妥善办理户口、人事档案手续,该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即得到充分履行。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一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我们认为:这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后合同义务。虽然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各方签订、履行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培养的人才得到合理安置,也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引进所需人才。如果毕业生就业协议履行完毕以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仁不再发生劳动关系,那么,当事人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即有规避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之嫌,即当事人有可能是利用签订、履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以达到其他目的(如落户等)。所以,一般来说,在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仪以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毕业生就业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工作职位等内容。

鉴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约定的服务期限、工作职位等内容均属劳动合同内容,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因此,劳动合同依法生效的同时,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效力终止。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确立以后,是否该毕业生就一定要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呢?如果毕业生就业协议对工作期限有约定,是否一定不能变更呢?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虽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经有了初步的相互了解,并且正是基于双方互相认可才签订并履行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但是,双方毕竟尚未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双方是否真正能够相互适合尚属未知。因此,劳动法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可单方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似乎有些矛盾。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情况来判断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规避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用。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4.实习三方协议范本 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工程学院管理系

丙方:_________工程学院管理系实习学生

为保证学生在“_________”实践教学实习过程中学到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工作经验,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基本技术技能,现就本次实习有关事宜,实习单位、院方、实习学生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习单位(甲方)责任义务

安排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学生熟悉与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房地产开发的具体程序等实践技能,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学生出勤,检查实习日记,并在实习结束时对学生作出实习鉴定。

二、院方(乙方)责任义务

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以免出现意外事故,布置实习任务,定期到实习地点对学生进行指导,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有关学生的实习情况,协调解决实习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三、学生(丙方)责任义务

按实习任务书和指导书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实习任务,遵守实习地点或现场的一切规定,服从实习所在单位及其指派的指导教师的领导安排,作息时间与实习单位或实习现场工作人员作息时间一致,交通问题自行解决。如学生无视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范发生意外事故,后果由学生自负。

四、实习时间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劳动合同版实习协议 篇五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经过甲方的业务培训,由甲方推荐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习,根据甲方与公司签订的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实习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实习期间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工作勤勤恳恳,若因工作不负责任被公司退回或因乙方主观原因退出,甲方概不负责。

三、甲方确保乙方实习期间实习工资为元/月,在实习期间不享受养老统筹。

四、乙方服务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提供床铺,保障水电等基础设施的使用。乙方应遵守服务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乙方若违反制度,经甲方批评教育无效者,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实习资格,且不退还费用。若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或因其过错,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他方有过错。

五、乙方实习期间工资由甲方公司代发,服务公司在扣除乙方的水电以及管理费后,按期如数发放。

六、乙方若因违反厂纪厂规被公司辞退的或因主观原因自动离职的,与本公司的关系自辞退或离职日起自然终止。

七、其它约定事项:

八、乙方实习期满,由甲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

甲 方(签章):乙 方:

代 表(签字):代 表:

身份证号码:

6.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篇六

一、实习协议的性质

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内容,对双方形成一定的约束,从而保证实习质量和实习期间若发生争议,有章可依。

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这种合同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劳务协议或者雇佣合同,但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应由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和基本原则来解决。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合同法》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三、实习协议常见条款的有效性

1、乙方在参加实习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助学金人民币××元。

2、甲方在实习进行到第六个月时,将对乙方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如果不合格者,将结束实习,按照实习期限退回助学金。

3、如果成绩合格,在毕业后乙方必须签约甲方或者于甲方指定公司。否则必须

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元。

4、乙方必须放弃读研究生。

这些条款是明显倾向于实习单位的,而且,实质上这就是一个变相的劳动合同:以合意的方式延长了试用期(3个月),剥夺了劳动法上劳动者的选择权,变相的规定了实习期的工资而且增加了工资的不确定性。

这样的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在这里劳动法中倾向保护劳动者的重要原则被合同的合法形式跳过了,是以合法形式达到不公平的状态。所以合同是部分无效。

四、实习单位如何设计实习协议?

一、注意合同性质的定性

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这种合同应该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劳务协议或者雇佣合同,但决非劳动合同,合同所援引的法律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二、注意合同术语的表述

工资—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劳动者—受雇人员。

三、实习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将5%到45%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改为20%的劳务税率。

四、解除终止合同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如何约定?

实习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所以实习协议的解除以双方约定为准,并不受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限制。实习协议解除之后,是否支付违约金,也是由双方自由约定,法律不作干涉。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属于劳动合同法,实习协议中可以约定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2

大学生毕业前后往往要签署三份协议: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但是不少学生都不能区分三份协议的特点和效力,这也造成了很多学生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知识,进入企业实习吃亏。今天主页君就为大家单独讲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毕业前,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则签署就业协议,除非一方毁约,否则就业协议的归宿就是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失效。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在实习期间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而就业协议指向未来劳动合同,所列明的未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但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可约定违约金,如学生未到单位报到则应支付违约金并签署解约协议以便于下一次就业。列表简述三份协议的不同之处:

实习协议的注意事项:

实习协议往往被大家认为可签可不签,事实上签订是有必要的。

对于学生而言,实习协议不仅是要向学校陈述实习体验的依据,更是证明这段时间是学习的一部分,有关纠纷可以在学校得到合理处理,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确定这段时间是实大学生暑期实习报告&调查报告专题实习证明金融专业法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机电专业习,而不是劳动用工。学生应该关注的实习时间和实习补贴(如果有的话),而用人单位则须关注学生的真实身份。签订实习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实习期间签订的实习合同一般认为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下面的补充知识里有详细介绍)

2、劳务合同归《合同法》调整,而劳动合同才归《劳动法》调整。

3、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而非具有不平等性的劳动关系;

4、如果违约的话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劳动法上的责任。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是还不允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因此,和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其主体其实是学校与单位的,而非你和单位。

5、还有如果要走人的话,协商一致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单位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话,那还是需要承担的,具体根据合同内容而定。实习期间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不会为难你的。

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应关注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这些都是未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双方根本利益。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于劳动者而言,主要确立合同期限、薪酬、岗位、试用期,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很复杂,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途径。补充知识: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在企业的实习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为全部工资扣除800元基本工资后的20%。

补充问题1: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回答: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实习人员可以参照单位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实习生不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的范畴了。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实习生因为学生身份,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习生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其在在工作期间受伤也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雇佣关系,实习生可以根据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单位依法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处理。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补充问题2:在甲公司实习结束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拖了两个月仍未没签,公司还是按照实习的发;此时我想去乙公司工作并签合同,同时想去劳动部门投诉甲公司,请问可以吗?

回答:

甲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不必受甲公司的约束,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离职就可以了,不必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你可以到乙公司就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甲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有权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3

一、就业协议的概念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协议书《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三、就业 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格式

1、主要内容:

(1)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补充协议。

2、格式: 略

四、就业协议的订立

(一)订立的原则:是指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二)订立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7.实习协议书合同范本 篇七

关键词:大学实习生,劳动者,权益

一、引言

大学生实习是其正式工作的前期准备, 是积累实践经验、强化专业技能的必经阶段。实习期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与其它正式员工并无大异, 然而在权益的保障上却大相径庭, 实习生的权益一直游离在劳动法律保障之外, 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投入到实习工作中, 庞大数目背后隐藏着大量用工隐患, 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保障是一个不容回避、急需解决的问题。

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 能够为推进教育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实习实践活动中, 减少了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可以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制度, 明确学校的责任,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下面, 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以期抛砖引玉。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一) 现状

教育部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应该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至少保证大学生学习期间有半年以上的实习时间。我国每年约有500多万大学毕业生, 在离校之前大部分都实习在公司和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第一线。比如知己知彼网上一题为“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的法律问题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 有27%的大学生是在“生产车间”实习, 28%的大学生实习工作是“市场销售”。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自身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上述网站还显示“53%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相关协议”。上海交通大学生一项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序的伤害, 而大部分都选择忍气吞声。

与此同时, 企业滥用实习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如支付低廉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 但却让实习生参与加班加点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 却让实习生自负后果, 在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并未对符合条件的实习生予以转正, 而是用新的实习生予以代替。在实践中还出现了新的问题, 有些学校的角色发生了变化, 从培养人才、为大学生提供良好实习基地、介绍优秀实习单位资源的实习生的坚强后盾演变成“职业中介”, 那些资质有问题或者企图大量使用廉价大学生的企业通过给予学校一定的“好处”, 让学校积极地介绍甚至是强制规定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这些问题虽然几经提出, 但是不见其减, 却有上升趋势。

(二) 原因

1. 相关法律空白

大学实习生人数众多, 涉及的权益往往是跟人身有关的重要权利, 涉及行业也十分广泛, 但是国家却没有对此特别立法, 连教育部门和人才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都未有相关规定, 使得实习生参与了劳动却享受不了专门法律的保障。由于实习生不是劳动者, 因此出现了问题不能诉诸于《劳动法》等相关立法, 而只能以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向单位主张责任。国家对于劳务关系并未给予太多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了专门法律的支撑, 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就没了依托, 使其监管陷入两难境地。

2. 实习单位的原因

除了为数不多的实习生, 享受较好待遇之外, 大部分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得到的都是比较低的待遇, 尤其是物质利益方面:无需订立实习协议;没有工资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要求实习生完成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量;“招之则来, 挥之则去”。用人单位大部分都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没有了《劳动合同法》的束缚, 没有了对大学实习生的专门保护制度, 很多用人单位都以极强势的姿态吸收大学生来企业实习。

3. 实习生本身的原因

随着大学教育大众化的展开, 大学扩招, 毕业生数目年年大幅度增加, 失业率也逐年上升。先就业再择业已经成为最能体现时代特征的价值观。2003年第一批扩招生毕业步入社会, 为了就业, 很多人给出了“零工资”的条件。“只要你录用我, 我可以在一年当中不要工资”。笔者认为这就是大学生就业阶段体现的“倾销”。毕业生向企业让渡自己的大部分权益, 从而获得工作机会。

三、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法律措施

正因为以上几种原因, 导致我国目前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好的保障, 基于此, 笔者认为, 专门立法保障大学实习生的权益必须提上日程。

(一) 《劳动法》规范大学实习生的特殊劳动者身份

大学实习生之所以一直游离在劳动法之外就是因为他们尚未毕业, 档案关系也保留在学校, 不符合普遍意义的劳动者的身份。但笔者认为: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防止违法用工行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 虽然与学校没有完全脱离关系, 但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要求与正式员工一样。而且大学实习生都已经达到法定年龄, 身体健康、智力和精神状况正常, 所以他们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且《劳动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从广义“劳动者”角度来看, 在校大学生是可以成为劳动者, 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与其让这种权益得不到专门保护不如把它看作特殊的劳动者权益而予以保护, 可以更加规范实习单位使用实习生, 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 《劳动合同法》专节规定大学实习生权利义务

笔者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如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一样设置专节规范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基准性规定都可以比照一般劳动者。如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但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承担的义务与对其它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一致, 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但如果对用人单位录用实习生不加规范则对实习生也不利, 所以应该有一些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特别方面做特别的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一定数目的实习生。实习单位应该支付实习生工资, 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因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交学费, 同时实习期间也需要一些交通、食宿等开支, 所以如果完全不规定工资, 则不利于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存权利。) 同时对企业解除或者终止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可以授予企业更多的权利。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实习生购买工伤保险, 这样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就有了基本保障, 就不会发生如今实习生实习工作中受到伤害后, 各方互相推诿, 或者一律按侵权来处理的简单“疗法”。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 为实习生的社会实践提供了平台, 这对实习生和学校都是积极的一面, 也有利于为国家、为社会输送优秀的人才, 所以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接受实习生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减免税费、贷款优先或者利率折扣等方面政策倾斜。对于公然违背法律的实习单位比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并且也要相应地规定学校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责任, 毕竟学生在实习期间仍然要交学费, 学校就有义务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工作和推荐就业工作等。

四、结语

8.实习协议书合同范本 篇八

关键词: 职业教育;实习生;劳动合同法;管理

每年都有大量来自职业院校的实习生,他们的身份和地位,义务和权益,企业、学校与实习生的三方法律关系等应该如何界定处理,已经成为了不可忽略的社会问题。目前企业在实习生的使用问题上五花八门,甚至有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把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来使用,心存侥幸地认为学校派有教师跟踪管理,即使出了问题也有学校承担,甚至有些就没有劳动合同。学生的社保工伤得不到保证,试用期的劳动所得得不到保证,出现问题易陷入既不是员工又不是学生的“两难”身份,产生所谓的“实习综合症”。

一、关于实习生的概念厘定及其双重身份

从实习生的概念来说,在词典中实习生的意思主要有三种:(1)trainee:受训学员,一个受训练准备参加一种工作的人;(2)intern:某一专业(如师范)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3)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不难看出,职业院校大多数顶岗实习的学生均属于没有毕业来公司实习的学生,是没有领取毕业证书的并且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对于实习生自身来讲,没有领取毕业证书不能构成实习生不能成为劳动者的法律依据。

实习生的双重身份,主要体现在企业实习生有着明显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是还没有毕业的在籍学生,作为涉世未深的学生,有着学生群体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具有学生身份;另一方面又不同于普通实习实训,顶岗实习需要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需要按照岗位要求扮演相应员工角色,具有劳动者身份。当然,实习生同时也是可转换的动态角色,在企业实习是相对稳定的双重角色,一旦失去实习工作就成了单纯的学生角色,一旦毕业就不再具有学生的身份了。

厘清实习生的身份就是要明确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地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上看,劳动者需要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成为劳动关系。只要符合劳动法中劳动者的法律要件就可以当然地成为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学生身份不受任何影响。实际应用中也只有实习生作为劳动者才可以最直接地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其在实习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则大部分可以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工伤待遇,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实习生伤亡事故的风险责任。

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学生既然需要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岗位要求扮演相应员工角色,就理应构成劳资双方的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把实习生确定为劳动者,明确了实习生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定位

(一)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确立顶岗实习学生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采用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把过去的“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关系也称为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举证的用工发生起始时间这一判断标准,改革为无需劳动者举证而加以沿用。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只要到企业上岗,企业用工即为开始,劳动关系已经确立,有效地防止企业以学生身份为由,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发生。

(二)明确规定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并对超期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定为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或适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实行同工同酬,从签约时间成本上有效地保证了顶岗实习学生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在第11条对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动用工情况的告知义务,保证了实习学生的知情权,增加了用工的透明度,防止第三方从中谋利。《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在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学生可以全面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而且还可以对有疑问或企业未告知的情况进行询问。

三、《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保证了实习生在劳资关系中的劳动所得

(一)对试用期的时间约束,杜绝了用工单位把实践学生半年或一年顶岗实习时间都视作试用期的做法,保证学生在试用期满后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期限为一年或半年,有些用人单位把这一年都视作试用期,劳动法同时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学生只要在企业工作满一个月后,就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即至少增长百分之二十。

(二)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防止用人单位对实践学生多次约定试用期。在顶岗实习中有些用人单位不仅把一年实习期约定为试用期,甚至在半年或一年期满后才正式录用并再次约定试用期,甚至出现了15个月试用期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的限制,防止用人单位以较高工资作为诱饵,同时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一旦试用期满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获得廉价的用工。《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为约定顶岗实习学生工资标准提供了一个参照依据,因为实习学生能力有别于其他劳动者,在薪酬的把握上始终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参照标准,顶岗实习生的试用期可考虑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设定为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最低起点。

四、《劳动合同法》对辞退员工的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习学生的工作稳定性

(一)严格规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减少了试用期实习生被辞退的随意性。《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除外情形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除非符合以上六个条件之一的情形,其他任何理由都不得作为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依据。

(二)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负有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要求,较好地维护了处于劣势地位实习生的正当权益。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以实践学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学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即一个月内)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学生不符合条件,这种辞退的理由就不能成立(即不符合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解除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最起码学生可以提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要求。

(三)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并附加了违反程序的经济支付义务,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辞工成本。《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这些情形中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顶岗实习学生因为能力和经验方面的不足,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达到业绩的考核标准有一定难度,经常会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又不愿对实践学生进行培训或调整到学生适合的工作岗位,如要解约就必须按照程序要求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履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义务,增加了用人单位辞退实习学生的经济成本,使用人单位辞工变得谨慎,在一定程度上为实习学生的成长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五、确需辞工流动的实习生,《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功能不明显

(一)豁免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履约义务担保,劳动者对岗位的选择自由更为充分,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习学生流动更自由。《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习学生因年龄和社会阅历关系,合同意识普遍较淡薄,在没有任何履约保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约束效力十分有限,实习学生轻易辞工现象更为频繁。

(二)严格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件,经济责任制裁对实习学生的约束功能不明显。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实习学生而言,除了有专项培训支出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学生支付违约金。实习学生刚到企业顶岗实践,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提供需专项经费支出的培训,通常只有上岗前的普通培训,因而通过约定违约经济制裁来保证学生完成一定服务期限的做法,很难成为约束实习学生的方法和手段。

(三)辞工程序的简捷,也为实习学生辞职提供了便利,使上岗第一个月成为实习学生辞工的高发期。《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后的辞职,尚有提前30日和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而在试用期内的辞工,只需提前3日,对通知的形式没有严格的规定,口头通知也是合法的,实习学生的试用期通常是一个月,学生辞工只要提前3日口头打招呼,甚至只要发个短信就走了,上岗第一个月学生辞工的人数最多,岗位工作最不稳定,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六、基于《劳动合同法》,切实转变顶岗实习学生管理

(一)转变管理思路,顺势而为,把顶岗实习学生管理权更多的向企业(员工管理)移交,形成企业员工管理为主,学校跟踪协调为辅的管理方式。学生到企业实习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身份随即确立并生效,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监督检查已成为附属的法律关系,实习学生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为主。学校要以协调用人单位与实习生关系,跟踪实习生的实习目的与任务完成等为主要工作内容。

(二)调整实习期间教育教学内容。学校与实习单位要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不只是简单接受实习生的角色,而是能助推企业发展的人才供应站。从教育过程来说,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虽然教育行为没有发生在学校,但是实习过程依然是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技能的重要环节。对职校学生来说,它更是一个能够在真实工作环境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的重要步骤。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不能以为只要学生不出事,就不用再管其他了。实习是一个重要的教育过程,对于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职业教育来说,更是要将行为和思想指导渗透到学生顶岗实习的细节之中。但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包办所有的实习管理风险,对于企业就是要引导按《劳动合同法》来依法保护学生的权益。

(三)把管理工作重心从岗位的实习管理向学生辞职后的再上岗服务转移。岗位的实习管理,主要是维持实习学生劳动关系的稳定,以实现管理权在用人单位的停留,一旦学生辞职离开原用人单位,又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学生只有在校学生身份,学校就负有管理监护的责任,如何尽快帮助学生重新上岗,成为减轻管理责任和规避风险的主要出路,对学生主动辞职的再上岗,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适当有偿的再上岗服务,以增加学生再上岗的经济成本,降低学生辞职的可能和减少更换用工单位的次数。

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岗位实践中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是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方向。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职业院校实习生管理是最科学合理的管理,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管理。作为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从维护实习学生、学校、企业的各方利益出发,在劳动合同法的总体框架下,为实习学生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实现三方“三赢”。

[本文系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高职教育职业能力培养有效衔接研究与实践”(编号BJA110081)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廖益,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李德富,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刘远锋,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5]谭晓玉.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八个问题[J].上海教育科研,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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