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茂南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20

(附件1)茂南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1.(附件1)茂南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附件14: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一、实施申请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提交实施申请,获得核准后进入实施阶段。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核准包括银行集团和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核准。在提交申请时,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实施进展情况,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分别提交实施申请。

(一)治理结构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实施申请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报告流程,确保申请工作有效开展。

2.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的最终责任。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和批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及其重大调整。(2)审议和批准实施申请报告,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3)定期听取实施准备情况汇报,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本行战略发展、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本行具体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工作。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

1(1)批准实施申请工作流程,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持续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2)建立定期的内部沟通和汇报机制,听取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整体情况、各项目实施进度以及主要差距。

(3)组织本行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

(4)根据银监会评估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整改计划。

4.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行实施准备和申请的总体协调及推进工作。牵头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实施准备和申请工作。

(2)牵头开展本行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

(4)具体组织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5)组织落实整改计划,汇报整改情况。

5.相关参与部门按照本行实施总体规划,在牵头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负责落实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相关工作。参与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实施申请所需材料。

(2)定期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向牵头部门提供评估结果和相关支持。

(3)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进展情况。(4)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工作。

(5)根据银监会的评估意见和要求,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整改计划。

(二)提交申请

1.提交实施申请前,商业银行应接受银监会对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商业银行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范围、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

(2)支持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业务应用等方面的文档。其中,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关键定义及重要事项应有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核准的记录。

(3)最近一次达标自我评估报告。(4)至少最近两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5)验证报告以及审计报告。

(6)其他有助于银监会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材料。2.通过外包途径开发、维护计量模型的,商业银行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银监会提供全面评估所需的信息。

3.改进情况经银监会评估认可后,商业银行可以提交实施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申请。实施申请应列明申请范围及目标。(2)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3)截止申请日更新的本部分

(二)“提交申请”所要求的评估材料。

(三)银行集团的实施申请

1.银行集团总部应当负责银行集团层面实施申请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向银监会提交集团实施申请,接受银监会对集团层面的实施核准。

2.银行集团应当明确申请实施的范围,包括所涵盖附属机构 3 及资产占比情况。

对未列入本次申请、计划未来另行申请纳入集团实施范围的,应提交明确的实施规划和当前进展情况;对不列入集团实施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

3.除满足本部分

(二)“提交申请”关于提交评估材料和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外,银行集团还应当提交集团内部各法人机构的实施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团风险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际效果。

二、监管核准

(一)一般核准

1.银监会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进行核准。

2.在实施核准时,银监会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分析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

(2)审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起推动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

(3)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否达到监管要求。

(4)核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是否充分有效。3.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提交的材料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敦促整改。

4.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结果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正式提交实施申请。

5.银监会按照以下流程对商业银行实施申请进行核准:

4(1)检查和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制定核准方案、开展现场验收。根据评估阶段对商业银行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和后续整改情况,综合分析商业银行提交的各项材料确定核准方案,重点对评估阶段没有覆盖的方面及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3)撰写核准报告。核准报告应重点分析商业银行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差距、并行期安排等,最后提出初步核准建议。

(4)核准意见反馈。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沟通初步核准意见,核对确认事实。

(5)签发核准意见。对核准意见为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列明银行需在并行期内整改达标的具体项目。

(6)持续监控。对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持续监控其在并行期内的改进情况。

6.在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时,银监会有权根据评估和验收结果,要求商业银行调整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长期平均违约趋势、衰退期违约损失率、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重要参数,调整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附加因子等重要参数,调整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方法,使计量结果充分反映真实风险状况。

7.经验收认为商业银行实施准备工作完全达到监管要求的,银监会可以核准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若未能完全达到监管要求,但对实施有实质影响的核心项目达标、且对非实质性差距有明确的并行期达标计划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核准其有条件实施。

未能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整改要求进行改进,经银监会认可后再次申请。

(二)跨境核准

1.银监会对银行集团的核准负主要责任,并主动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合作,达成一致核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银监会综合各东道国监管当局意见形成最终核准意见。

2.对于由银行集团总部进行集中管理的境外附属机构,由银监会牵头核准。

对在东道国当地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境外附属机构,银监会邀请东道国监管当局参与核准工作;对其他境外附属机构,银监会将会同东道国监管当局,采用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供核准结果等方式共享核准信息。

3.对实施方法与银行集团存在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行使全球管理职能的境外附属机构,由东道国监管当局牵头核准。银监会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核准、参与核准或分享核准主要信息。

如东道国监管当局未与银监会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东道国监管当局提供信息有限,银行集团总部应按照银监会要求,提供境外附属机构的申请和核准情况。

4.对在中国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外商独资银行,由银监会牵头核准,并商洽其母国监管当局参与核准工作。

对其他外商独资银行,银监会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与其母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核准、参与核准或分享核准主要信息。

5.对资产组合或实施方法与境外银行集团存在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行使全球或区域管理职能的外商独资银行,由银监会负责核准。

对于母国监管当局未同银监会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母国监管当局所提供信息有限的情况,外商独资银行应当根据银监会要求,提供集团申请和核准情况。

三、并行期安排

(一)银监会对获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至少3年,自商业银行获得银监会核准当年12月31 日起计算。

在并行期内,若获准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未能根据监管要求完成整改,或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未获得核准,银监会可以适当延长并行期。

在并行期内,如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资本计量从内部评级初级法过渡到高级法,市场风险资本计量从标准法过渡到内部模型法,或操作风险资本计量从标准法过渡到高级计量法,则并行期延长至新方法获批当年12月31日起之后3年。

(二)获准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的全面达标计划,每半年向银监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配合银监会实施相关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并行期结束时全面达到实施的监管要求。

(三)商业银行应当提前六个月向银监会提出结束并行期的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结束并行期。申请材料的提交应符合本附件第一部分

(二)“提交申请”的要求。

(四)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计量高级高级方法和其它方法平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资本底线要求。

(五)并行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计算: 1.按照其他方法计算资本底线

Cs =(RWAs×CAR + Ds – EPs)×α

其中:

Cs为受资本底线约束的资本要求。

RWAs为按其他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CAR为最低资本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之和。

Ds为采用其他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资本扣减项总额。EPs为采用其他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可计入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α为资本底线要求调整系数,并行期第一年为95%,第二年为90%,第三年及以后为80%。

2.按照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算资本要求

Ca = RWAa×CAR + DaCa,0)×CAR+ RWAa

其中,RWA为并行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四、持续监督

(一)银监会持续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审慎性,确保计量结果充分反映各种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对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负面影响。

(二)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重大调整,包括但

-1 8 不限于扩大高级方法覆盖范围、调整关键定义和重要参数、重建和调整计量模型等,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全面验证报告和定量影响测算分析报告。

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验证和测算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评估、是否予以认可。

(三)银监会通过审阅商业银行验证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了解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行情况。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向银监会提交验证报告,验证报告应当有助于银监会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行、验证和修改情况。银监会可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提交的验证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四)银监会依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1.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内部验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评估商业银行所采用的验证方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3.评估商业银行验证数据管理流程、信息系统和验证工作的可靠性。

4.审查商业银行的验证阶段是否覆盖了本办法要求的全部验证工作。

5.评估商业银行验证触发机制和应变机制的执行情况。6.检查商业银行验证结果的运用情况,以及验证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

7.审阅商业银行验证有关文档,评估文档的有效性。

(五)如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包括但不限于计量结果低估资本要求,验证工作无法持续达到监管要求等,银监会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整改。如商业银行在限期结 9 束后仍未能达到监管要求,银监会有权取消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资格。

其中,内部模型法返回检验结果在最近250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以上的突破后,商业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并设立6个月观测期。观测期内,商业银行仍不能进行有效整改的,银监会应当取消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资格。

(六)商业银行被银监会取消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3年之内不得再向银监会申请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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