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2024-09-25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共8篇)

1.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篇一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严格生产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分析解剖工作,从而提高本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一切质量事故的管理。

职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属责任人。

内容

(一)定义

质量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有导致零配件、半成品、成品未满足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要求的过失和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的投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信誉损失、停工返工和退赔的责任事故皆为质量事故。

1.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项:

2.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3.生产指挥错误;

4.违反工艺纪律;

5.操作不认真负责;

6.检验员漏检错检;

7.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8.材料混杂或发错;

9.运输保管不善;

10.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1.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等。

(二)质量事故的划分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质量事故等级进行细化,具体如下:

1.特大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上,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场的等。

2.重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8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总成件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废品或返修工时在12小时/批以上的因质量事故造成不能完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场的等。

3.严重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8小时/批上的;

4.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以上(含1千元),1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4小时/批上的;

5.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500元以上。

(三)质量事故的报告

1.所有质量事故的第一发现者必须在1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现场尽可能做出减少质量事故损失的努力;

2.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总经理,并随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的质量事故报告书。

3.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质量事故的调查

1.一般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现场质量检测员进行初步调查,报公司工程控制部。

2.较大质量事故,由工程控制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3.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联合调查机构负责全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4.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事故调查机构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调查人员向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7.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且必须按公司成本核算程序由财务部门进行损失核定。

(五)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无论事故的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品管部和企业领导。

3.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质量管理奖罚考核制度》进行处罚。

4.对质量事故相关责任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还必须按照公司《质量管理奖罚考核制度》及责任的当事人和领导者以及连带责任的人员其绩效考核工资一律先行冻结,待质量事故认定后按承担责任大小给予处罚。

5.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事故赔偿费由财务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薪资等作为企业奖励基金,用于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费用。

6.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问题而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出,将加倍处罚。

7.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质量处理小组出具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内容分类:公司内过失造成的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事故发生时间、第一发现者姓名、事故性质、采取的补救措施、事故原因、损失价值、现场情况等;客户投诉导致的质量事故必须增加以下内容:质量事故基本情况(客户介绍、客户投诉、客户投诉处理)、调查结果及分析(投料生产发货过程、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事故汇报、事故处理结果、纠正措施计划。

(六)质量事故的责任

1.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2.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组”、“XX车间”等,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3.由于工艺文件标准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设计人员承担40%,审核人员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10%。

4.工艺出现差错: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40%,审核者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10%。

5.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A.操作者不执行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B.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业的,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60%,其他人员承担10%;

C.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局部质量事故的但不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50%,其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15%;

D.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列入合理化建议申请奖励。

6.检验人员造成的质量事故:

A.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50%责任、领导承担20%;

B.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质检员承担30%责任、领导承担10%;

C.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50%责任、领导承担10%;

D.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检验人员负40%责任,品质主管承担20%责任,领导连带承担10%责任。

7.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在质量事故中的责任

A.因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要求,造成的事故由管理人员承担60%的责任,操作员承担10%责任。如操作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责;

B.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60%,车间领导承担20%;

C.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发材料(原材料必须有手续,无手续按错发处理)或外购等质量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30%责任、领导承担10%;

D.凡采购员因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的工序无合格证,且不合格未经检验就投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承担70%责任。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承担30%,检验员承担50%的责任;

E.产品完工未检验开出合格证,就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的,索赔等质量事故。由生产部门主管和品管部门主管以及其直接领导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8.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A.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30%,主管承担15%、直接领导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5%;

B.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全部责任

C.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60%责任,操作规程员负5%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D.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又未事先申报申请许可的而继续使用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由生产总监、生产经理、车间主任、设备主管共同承担责任。

(七)质量事故报批

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单或报废单,并及时通知车间主任(或工程控制部),同时逐级上报并按最终批复调查处理。

车间主任、生产经理或生产总监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车间主任或生产经理应会同质检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责任不是车间,则质检员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并传相关部门处理。

由责任部门在三天内内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表”,一式三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再转交行政部门依据领导签署意见,公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总结、原因分析及纠正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认证总结反省,吸取教训,引以为鉴,在公司内开展多方位的质量审计,并通过多渠道、多方面的努力认识问题,书面形式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和验收。

END

2.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篇二

1 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1) 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 重视消除造成事故的因素。

3) 注意综合治理。

4) 正确确定处理范围。

5) 正确选择处理时间和方法。

6) 凡涉及结构安全的, 都应对处理阶段的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提出可靠的防护措施。

7) 对需要进行部分拆除的事故, 应充分考虑事故对相邻区域结构的影响, 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8) 在不卸荷条件下进行结构加固时, 要注意加固方法和施工荷载的影响。

9) 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

2 质量事故处理所需的资料

1) 与事故有关的施工图。

2) 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记录。例如建筑材料的试验报告、各种中间产品的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施工记录, 隐、预检查记录、施工日志以及试块强度试验报告等有关施工记录。

3) 事故发生部位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例如混凝土或砂浆强度的检测报告, 有关质量事故涉及到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 构配件的检测报告等。

4) 对质量事故的专家论证分析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或事故性质和事故原因较复杂的现场, 必要时, 应聘请、组织专家察看现场, 并分析、论证造成事故的原因, 评估事故的危害或可能产生的效果, 以及处理事故的基本要求, 为处理事故提供重要的技术依据。

5)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质量事故的情况。包括发生质量事故的时间、地点, 事故情况, 有关的观测记录, 事故的发展变化趋势, 是否已趋稳定等等;

事故性质。应区分是结构性问题, 还是一般性问题;是内在实质性的问题, 还是表面性的问题;是否需要及时处理, 是否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

事故原因。阐明造成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 对此, 应附有说服力的资料、数据说明;

事故评估。应阐明该质量事故对于建筑物功能、使用要求、结构承受力性能及施工安全有何影响, 并应附有实测、验算数据和试验资料;

事故、施工以及使用单位对事故的意见和要求。

6) 质量事故所涉及的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

3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应当是在正确地分析和判断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 通常是由原设计单位根据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 结合检测报告提供的数据, 提出处理方案, 经参加建设各方研讨后, 必要时还应请专家论证后确定, 由施工单位实施。

3.1 可能采用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常见的处理方案有以下几种类型:

3.1.1 裂缝或结构损伤的修补处理

这是最常见的一类处理方案, 通常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 存在一定的缺陷, 但经过修补后还可达到要求标准, 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要求, 在此情况下, 可以做出进行修补处理的决定。

属于修补这类方案的具体方案有很多, 诸如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补强、表面处理等均是。

1) 对混凝土结构裂缝的修补。根据裂缝的种类和分布状况, 可分别采用下述方法。 (1) 表面密封法。 (2) 嵌缝密闭法。 (3) 灌浆修补法。

2) 对混凝土结构受损伤的修补。结构受撞击、局部未振实、冻害、火灾、酸类腐蚀、碱骨料反应等引起的结构表面或局部损坏, 根据损伤的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材料和修补方法。 (1) 浅表面损伤, 可采用涂抹砂浆法。 (2) 对于局部受损, 可采用局部修补法。 (3) 对于需大面积修补的结构, 宜采用喷射混凝土进行修补。

3.1.2 对混凝土结构的加固

加固的目的是要恢复或提高结构的承载力, 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在加固之前, 要检测评定结构的可靠性, 即对结构上的荷载, 结构的混凝土质量, 结构的受损程度, 结构中钢筋的状况, 结构的连接状况, 结构的地基状况做出全面的检测与分析, 提出加固方案, 经设计、施工、业主取得一致意见后, 方能进行, 加固的方法, 大致有以下几种:

1) 增大截面加固法:即用同等级混凝土, 将原结构截面增大, 以达到满足能力的要求。

2) 外包角钢加固法:用角钢镶嵌在四角, 并用扁钢将角钢箍紧, 以提高结构的承载能力。

3) 粘钢加固法:在钢筋混凝土构件表面, 用结构胶粘钢板, 以提高结构承载力。

4) 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支点以减小结构跨度, 减小结构内力。

5) 增设剪力墙加固法:结构如经抗震验算, 其房屋的强度和变形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 还可在房屋的适当位置增设剪力墙以抵抗地震作用, 这种加固方法影响面小, 也比较简单, 但对整个建筑需要重新进行验算。

6) 预应力加固法:采用外加预应力拉杆或撑杆, 改变原结构的受力状态或减小原结构薄弱处的受力, 提高结构的总体承载能力。

3.1.3 返工处理

在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要求, 有明显的严重质量问题, 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有重大影响, 而又无法通过修补的办法纠正出现的缺陷情况下, 可以做出返工处理的决定。

3.1.4 限制使用

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式处理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 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 不得已时可以做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3.1.5 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缺陷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标准, 但如其情况不严重, 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 经过分析、论证和慎重考虑后, 也可做出不作专门处理的决定。可以不做处理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1) 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者。

2) 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 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 可以不对该缺陷进行专门处理。

3) 出现的质量缺陷, 经复核验算, 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

3.2 对工程缺陷处理方案进行决策的辅助方法

对质量缺陷处理的决策, 是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费用与工期。所以, 要做出对缺陷的处理的决定, 特别是对需要返工或不做处理的决定, 应当慎重对待。在对于某些复杂的工程缺陷做出处理决定前, 可采取下述方法做进一步论证。

1) 实验验证。

2) 定期观测。

3) 专家论证。

4 质量事故处理的施工方案及审定

质量事故处理设计方案确定后,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要求, 编制事故处理的施工方案。

1) 组成对质量事故处理的施工技术管理班子, 负责对事故处理全过程的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控制工作。

2) 编制事故处理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措施、质量标准, 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3) 做好施工准备和施工配合工作的安排。

4) 严格工序管理、质量控制, 避免重复事故的发生。

5) 事故处理完毕后, 组织自检自验工作。

6) 事故处理的各种记录、资料归档。

7) 写出事故处理的总结报告。

5 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 是否仍留有隐患, 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做出确认。

事故处理的质量检查鉴定, 应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必要时还应通过实际量测、试验和仪表检测等方法获取必要的数据, 才能对事故的处理结果做出确切的结论、检查和鉴定的结论可能有以下几种。

1) 事故已排除, 可继续施工;

2) 隐患已消除, 结构安全有保证;

3) 经修补、处理后, 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 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 但使用时应有附加的限制条件;

5) 对耐久性的结论;

6) 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等;

7) 对短期难以做出结论者, 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的意见。

3.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研究 篇三

·含义

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之请求,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环境纠纷进行处理的程序。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必要性

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专业优势。环境行政机关具有环境管理的权能和职责,拥有相应的监测技术和手段,积累有基本资料,对环境状况及污染、破坏环境的情况了解得最为及时和清楚,便于较快地查明事实,作出妥善处理,维护国家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环境行政机关处理环境纠纷,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公正的解决。由于环境侵害的复杂性、广泛性等特点,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会对人的财产乃至健康等造成严重的损害。然而司法程序程序繁琐、取证困难、费时费力,这些问题都可能使当事人望而却步。与诉讼程序相比,行政机关处理相对简便灵活,通常行政机关能及时掌握证据, 较快确定环境纠纷的成因,计算损害后果,确定责任承担,高效、及时地解决纠纷。

对未来环境管理和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协调产生重大影响。“以个别的纠纷处理为起点,通过自己的管理权限进一步发掘问题和谋求更具一般性的根本解决,正是行政性纠纷处理机关的最大优势”。行政机关在解决个别的环境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一些普遍的环境问题和管理漏洞,从而结合相关信息和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反映到环境方针政策中去,为制定和协调未来的环境和经济政策提供了一定的根据。

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

·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门立法,仅仅存在一些较为原则的零散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第 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是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中的“处理”一词由于立法用语模糊,曾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同理解和争议。199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 < 环境保护法 > 第 41 条第 2 款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起诉,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此明确了此处“处理”仅为行政机关居间的“调解”。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第 86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62 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61 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84 条等单行法中均有相关条款对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作了规定。此外,许多地方性立法也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湖北省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等等。

·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缺陷

我国缺乏解决环境纠纷的专门立法,仅仅存在一些较为原则的零散规定。相比较发达国家,如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美国的《行政解决纠纷法》和韩国《环境纠纷解决法》等,均对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作出专门规定。而我国而没有专门立法对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形式、程序等问题予以明确,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也存在交叉和矛盾,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常常引发许多分歧与争议。

缺乏专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我国目前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纠纷处理机构,一般是由享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然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又要追究违法责任,使得环境执法机关和环境司法机关合二为一,不符合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没有专门的环境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也没有专门的经费来源,无论在人事任命上还是在财政上都受其制约。这些因素决定了在解决环境纠纷时难以保证其独立性与中立性。

没有专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单行法中的相关条款中对于环境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范围、程序、期限等程序性问题都没有加以明确地规定,没有一套完整的、严格的程序规则以保障其处理环境纠纷的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导致行政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无法可依,操作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各地的实践不统一,影响处理结果的正当性。

环境行政机关之间缺乏协作。环境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很多情况下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时需要多部门联动。然而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一方面缺乏专门程序和规则体系,另一方面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环境管理权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以致于经常出现各个部门之间争夺权力,推诿责任的现象。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加大了环境管理的难度和执法成本。

缺乏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救济机制。为充分保障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各国在制定行政处理程序的各个环节时,非常重视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与诉讼的对接,以留下环境纠纷诉讼救济的最后通道,防止行政权对私权的过度干预。而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第 2款规定的“处理”指的是“调解”,目前实体法上未明确规定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对调解协议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也缺乏规制。这种行政处理结果极易导致行政救济机制失效,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将形同虚设。

完善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

·整合法律资源,进行环境纠纷处理方面的专门立法

制度的建设应与立法同步进行,否则就会给我们带来无穷的损害,甚至灾难。一项制度或一种程序如果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它就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它的操作和实施便成为可能。否则,制度或程序游离于法律之外,不仅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影响该制度或程序的效力的发挥,而且使整个社会离“法治社会”日渐遥远。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或程序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因此,我国应该完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立法。一方面,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与单行法之间、各个单行法之间中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相冲突的规定进行修改。另一方面,制定我国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门立法,具体规定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原则、专门机构、处理方式、管辖范围、处理程序和行政处理的救济方式等内容,形成一套完整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和规则体系。

·设立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门机构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理应具有独立性与专业性,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及权威性。我国可设置独立的环境纠纷处理机构,并将其从行政机关体系中分离出来,使之在人事、财务上不受政府约束而具有相对独立性。另外,组成环境纠纷处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多样化,除环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外,还应当包括有环境保护、法学、医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环保团体的人士,此外还可以吸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代表。

·应当详细规定行政处理之程序

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进而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而我国环境立法向来重实体轻程序,在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上更是没有规定程序规则。在此,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践,将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纳入法制轨道,具体详尽程序规则,增强可操作性和可实践性,以保证能够依照法定程序来救济实体权益,进而保障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实现解决环境纠纷的目的。

·建立健全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良好运行,还需要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如信访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等的协调与配合,同时也离不开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经济政策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各项制度的优势,使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实施产生良好的效果。

·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纠纷的复杂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要求公众参与其中。因此要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其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和自觉性。同时,还应当完善公众参与形式,规定具体的参与程序,建立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机制,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通过这些措施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更有效地支持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

4.药品质量事故规章制度 篇四

1.药品质量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2.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规章制度 3.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4.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5.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规章制度

1、药品质量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1.目的:加强公司经营药品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职责:各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质量事故的分类: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2重大质量事故

5.2.1在库药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鼠害、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2.2销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5.2.3购进无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或假劣药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在二万元以上的。

5.2.4药品在有效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的。

5.2.5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整批药品报废的。5.3一般质量事故

5.3.1保管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1000~3000元的。

5.3.2购销“三无”产品或假冒、失效、过期药品,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

5.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5.4.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所在部门必须24小时内报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5.4.2其它重大质量事故应当日内报总经理、质量管理部,三日内由质量管理部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不得超过15天)。

5.4.3一般质量事故应三天内报质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5.5出现质量事故,当事人(或所在部门)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若事故发生时,部门领导不在场,必要时,当事人可直接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5.6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6.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公司应责成质量副总经理成立专门小组或指定部门,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6.2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6.3事故调查完毕,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6.4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6.5质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方法

5.6.5.1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警告、调岗或经济处罚。

5.6.5.2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警告、调岗或经济处罚,重者将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5.6.5.3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6.相关记录

6.1《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6.2《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2、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规章制度

一、目的:加强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内容:

1、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销售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重大质量事故: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进入药房的;由于保存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2、一般质量事故: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存、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院领导。

3、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领导,必要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患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3、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4、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一.医院不得购进、销售假劣药品。

二.医院不得购进和销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的药品。

三.验收人员不得误验,漏验造成假劣药品调剂室销售。

四.在陈列中不得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药品变质、失效。

五.以上情况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质量事故发生后,各岗位人员将发生事故的该品种批次的药品收回。

六.质量管理员将发生问题的情况,及时填写“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管理组织。

七.药房质量管理负责人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质量管理组织,必要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八.医院重视发生的质量问题,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对药剂人员进行教育,针对性的指定政改防范措施。

九.对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虚报隐瞒。如发现虚报瞒报者严肃处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5、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规章制度

1.目的:加强本公司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0条。

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5.1.1重大质量事故: 5.1.1.1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5.1.1.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

5.1.1.3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XX元以上的。

5.1.1.4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5.1.2一般质量事故:

5.1.2.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1.2.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XX元以上的。

5.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公司负责人。

5.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负责人在24小时内上报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重大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报告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4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5.5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公司负责人,必要时上报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五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或其它方面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标规定的偏差范围,需返工重做或处理的、或工程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以最快方式用电话或书面形式按事故上报程序上报,现场监理工程师上报总监,总监下达停工令。对重大的和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单位应立即报建设单位,总监立即赶赴现场。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现场监理首先监督和协助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然后按事故等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经研究后监理人员对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负责监督实施。

5、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合格签证后,再补办验工计价。

6、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6.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篇六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

1目的严肃质量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质量事故的处理。3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

划分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4职责

4.1项目部经理为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2工程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具体实施。

5制度内容

(一)、发生轻微不合格事件时,由工地技术或质检人员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并实施。由质检人员验证,并在施工日记中做好记录。

(二)、故发生后,岗位人员必须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或

工程部、安质部。由安质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报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由安质部填写《质量台帐》,工程部负责整改措施。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局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报业主及哈大质量安全监督分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并按以下处置: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安质部组织评审,经理分部领导主持,提出处置方案,上报据经理部安质部备案。处置方案由分部工程部组织实施,分部安质部组织验证,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并将结果上报局经理部安质部。

(四)、在保修期内的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承担施工的集团/公司技术部门负责评审、处置、验证,并将相关情况报集团公司/公司安质部门备案。

(五)、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配合调查组在二十小时内向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延时不报按隐瞒处理。

(六)、在施工过程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邀请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在明确各方的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表”上报。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请上级机关仲裁。

(七)、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四不放过”,即,查不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不放过;拿不出解决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得到处罚不放过。

(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情况;组织技术鉴定;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提出工程处理方案;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九)、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对整个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填写“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

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上报而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

3.人为隐瞒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者;

4.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不合格而未上报或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7.灌注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 篇七

1 工程事故及处理分析

1.1 工程勘察中常见的质量问题

1.1.1 勘察中的技术事故

由于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技术不过硬, 或技术手段跟不上要求, 从而使数据采集不准, 严重者表现出很大的失误, 影响了对地层的判断。

1.1.2 勘察中的人为事故

由于工程地质勘察单位人员素质低下, 不能按组织设计进尺取样、记录, 或由于几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压价承包, 而不能按规范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1.2 工程设计中常见的质量问题

(1) 由于对工程地质勘察不熟悉, 对勘察知识不很了解, 机械地搬用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数据, 其中的失误不能及时发现, 从而导致设计上的错误。

(2) 由于设计单位管理不严, 设计人员未能准确地计算, 而使桩基承载力不足或浪费。

1.3 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

1.3.1 成孔质量不良

灌注桩成孔工艺采用干法和湿法两种。干法成孔如采用螺旋钻, 易形成孔底虚土层, 使桩端承载能力大为降低;湿法成孔的桩基中, 沉渣厚度过大是主要问题。

1.3.2 桩身混凝土强度不足的原因

(1) 施工管理不善, 不按规定配合比制备混凝土。

(2) 水泥强度等级多变, 未注意及时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 致使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易性及坍落度不符合规范对水下灌注混凝土的要求;过期、受潮现象普遍, 未经现场检验即盲目使用。

(3) 对在运输或浇筑时已经离析的混凝土未加处理。

(4) 混凝土坍落度过小、和易性差, 或搅拌后放置时间过长。

(5) 水下混凝土施工操作不严格, 如隔水栓不合格, 放置不当等。由于目前没有生产标准的隔水栓构件, 所有施工中所用的隔水栓有用袋装混凝土或砂的, 有用球胆的, 甚至还有用水泥纸袋及尼龙编织袋成团的, 它们的有效性没有充分的保障, 有可能使水下混凝土变成稀释混凝土。

(6) 由于桩管底部涌水或导管漏水导致混凝土被稀释。

(7) 由于桩周存在承压水或邻桩成孔抽水, 使刚浇筑的混凝土受到冲洗。

(8) 混凝土的导管不够长, 储料漏斗不够大, 造成第一批灌注的混凝土封不住导管下口, 泥浆重新进入导管, 致使混凝土被泥浆冲洗。

1.3.3 桩身结构不完整

常见的质量问题有夹泥、空洞、断裂、颈缩、浮浆层过厚、露筋和钢筋笼上浮等。出现此缺陷的原因是: (1) 开始灌注水下混凝土时导管下口与孔底距离过大, 或在浇筑过程中拔管太大, 和易性不好, 可能导致空洞或夹泥、露筋; (2) 桩身的断裂和颈缩由超孔隙水压引起; (3) 孔身不垂直或钢筋笼弯曲, 或未绑保护层垫块可导致露筋; (4) 顶面混凝土离析, 或导管牵挂, 导致钢筋笼上浮。

2 采用加桩法处理灌注桩工程事故

某一座16层框架剪力墙住宅楼采用钻孔灌注桩, 桩基类型为摩擦桩, 桩径800mm, 桩长27m, 共79根, 桩箱联合基础。桩进入砂砾石层, 设计时预估单桩竖向承载力标准值2200k N。施工完毕对桩基先后进行了静载试验和包括承载力、完整性的动测试验。整个场地桩基检测后发现, 有的桩身质量存在问题, 有的桩长及桩身、桩周侧土都存在一定问题, 单桩承载力标准值也不足1800k N。

加固处理需考虑的因素: (1) 接桩后必须与原桩成一整体, 不能成为断桩; (2) 不能影响原有的使用功能; (3) 必须经济, 且安全可靠; (4) 由于桩周土“土皮” (泥浆太稠造成) 较厚, 导致承载力降低, 失水后桩与土之间的空隙将会增大, 应适当考虑这一因素。为此, 确定加固方案为增加新的桩数———补桩9根, 以增大总的承载力。

3 减荷垫层处理法

12层框架结构综合楼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 桩径700mm, 桩底端进入碎砾石层不小于2.4m, 桩底沉渣不大于100mm, 单桩极限承载力3000k N (800mm桩径者3600k N) , 共施工286根, 桩长均为28.6m左右, 桩基施工完毕1个月后进行单桩垂直静载荷试验3根和低应变检测45根。桩基类型为摩擦端承桩。

3.1 桩基工程检测及评价

从静、动测试结果分析看出, 钻孔灌注桩质量存在问题, 混凝土强度等级达不到C20, 有的严重缩颈、离析, 不同程度地降低了桩的承载力, 单桩极限承载力标准值为2200k N, 与设计值3000k N相差较大。

3.2 病害分析

经对灌注桩进行开挖和动测试验后发现, 11根桩头未到设计标高, 有的桩甚至相差5m之多未灌注混凝土, 且接桩头也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浮浆未凿去, 未到新鲜的混凝土面即开始接桩, 甚至中间有一段泥土。经分析, 主要是施工质量存在着严重问题, 混凝土强度等级偏低, 缩颈、离析;试桩和工程桩一起施工, 待发现桩基承载力不足, 已无法改变桩基的状况。

3.3 补救处理

(1) 对没有检测的桩全部检查, 对桩顶不到基础底面的进行补长。

(2) 已接成“戴帽”的桩, 砸去上部重新接桩。

(3) 将基础底面以下1.0m的桩间土全部挖除, 回填碎石, 使桩与碎石共同承担上部荷载。

(4) 减小活荷载, 降低单位面积荷重。

4 否定性处理法

某综合楼建筑面积1.2万m2, 建筑物呈半丁字形, 采用振动沉管灌注桩以扩大地基抗力, 桩基类型为摩擦端承桩, 桩径为400mm, 桩长6.0~10.0, 桩进入强风化云母片岩0.5m, 预估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1200k N。5根桩的静载荷试验均加至极限破坏, 随后进行动测试验。经分析判断此5根桩的最大极限荷载600k N, 最小320k N, 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是一起严重的质量事故。

4.1 病害分析

(1) 场地地质资料 (特别是桩端持力层) 与实际出入较大, 如强风化云母片岩, 报告提供承载力标准值300k Pa, 桩的极限端承力5000k Pa, 而根据各种资料查明, 像软质强风化云母片岩, 承载力标准值约在200k Pa, 桩的极限端承力在2500-3500k Pa, 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差别太大, 出现严重的失误。

(2) 设计承载力值也偏大, 若按设计桩径400mm, 不复打成桩, 实际单桩极限承载力远达不到设计所要求的l200k N。且设计的桩长也偏短, 因本场地处于坡脚, 残积土层或强风化软层较厚, 端承力小得多。

(3) 施工质量也存在问题, 混凝土强度等级偏低, 桩径不足, 同时违反了先试桩后施工的原则。

4.2 桩基工程事故处理

采用强夯置换法对原施工进行了否定性处理, 即对原施工振动沉管灌注桩全部作废处理如下:不考虑原工程桩振动沉管灌注桩基情况, 重新对场地进行加固处理。采用的强夯置换法既有强夯法应用特点又有碎石桩法的特征:

(1) 夯锤均为圆柱体, 直径一般不大;

(2) 间隔时间短, 邻近夯点可连续作业;

(3) 夯击次数多, 一遍可到20击次;

(4) 夯锤每夯进1m则加满石渣, 然后再夯填平;

8.上海将立法建立事故公布制度等 篇八

该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事故情况,并对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及时予以通报。有关部门则应当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受监报告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和情况。该条款用于保证“政府知情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上海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公开重大、特大生产事故的相关信息。该适可而止款用于保证“公众知情权”。

统计显示,2003年上海市发生安全事故429起,死亡450人,与2002年的297起事故和318人死亡相比,分别上升约44%和42%。

匿报危险品最高罚三万元

民航总局日前正式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要求,航空运营人在我国境内经营危险品运输业务必须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运输许可证。托运人如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都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可处以警告和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型事责任。

危险品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气压及温度变化、航行中的震动、空间限制等可能对飞机、生命、货物等造成伤害的货物,包括特殊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被感染的活体、油漆、干冰、电瓶等多种类型,各国通常都专门分类制定特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管理。

客滚船大连海域突然失火

前不久,大连海运集团客滚船“辽海”轮在大连港锚地附近突起大火,船上人员弃船逃生,交通部海上搜救中心、交通部北海救助局、海军、渔船全力实施救助。该船有291名旅客、49名船员共340人获救,尚未发现死亡失踪人员。

“辽海”轮上午8时从烟台港出发前往大连,据船东报告,船上有船票的旅客共273人,船员49人,车辆78台。下午2时轮船行至大连港附近时,船上突起大火并很快蔓延,因火势无法控制而弃船。

火灾发生后,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海事局、救助局、大连港、海军及渔民全力实施救助,弃船人员很快被正在附近的渔船接走,并被送至大连港七号泊区妥善安排。

据了解,“辽海”轮船长115.6米,8575吨,核定载客1936人。大连航运集团的相关人员透露,该船从购入到现在,不到10年时间。

辽宁海事局副局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郭子不清楚,只有等到“辽海”轮被拖回大连港锚地后,经过进一步调查,才能够做出最后结论。

据统计,共有25名伤员被送至医院接受救治。目前伤情最重的肺水肿昏迷,有几人骨折,此外多数人是受到惊吓,没有生命危险。

浙江省全面整顿省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危险化学品企业就设在居民区里,或者紧挨着带明火作业的机械厂……类似这样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目前浙江一共有一万多个!随时可能成为定时炸弹!据了解,这一严峻形热已持续了三年。在过去两年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共发生40起伤亡事故,死亡110人。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最近全面整顿省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目前省内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大多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主要原因有四个:

1、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到目前为止,市、县两级的安全监管人员普遍不足,无法有效监管企业的安全工作。

2、有关政策和法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家虽然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一些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还没出台,操作起来有难度。

3、从业单位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低。一些根本不具备化工生产能力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发生事故时应采取何种防范手段。80%以上的事故都是因为从业人员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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