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增值业务简述(共6篇)
1.电信增值业务简述 篇一
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
一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ICP)移动网信息服务许可证(SP)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信息服务业务?
答: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2.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什么是移动网信息服务(SP)?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移动网信息服务是指利用附加在基础电信网上的短信息设施向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形式的传送服务。
3.什么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或者利用网站向用户提供某种在线应用,从而获得收入的活动。经营性ICP,目前提供的网上信息大都是免费浏览的,经营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网页制作、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4.什么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具有无偿提供公开性、共享性信息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ICP,主要是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的电子版报刊,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国家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5.申办ICP需要前置审批的是那方面信息内容?
答:在《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中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6.跨地区经营ICP的公司分支机构如何申办许可证?
答:对于跨地区、多处设置网站经营ICP的公司申办许可证,若该公司在各地网站所在地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应对分支机构分别审核发证;若没有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单独发证,要求使用与其上级机构同样的ICP许可证和编号,并通过其上级机构对其进行管理。7.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申办ICP许可证? 答: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主要以公司注册地为准办理ICP许可证或备案手续,同时到服务器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若服务器所在地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可在服务器所在地办理。8.代理网站、个人网站是否需要办理申办安徽省ICP手续? 答:代理网站是指有独立的域名、网址和网页,自己不建立实际网站,由他人(ICP运营商)代为制作网页并租ICP运营商的服务器空间的单位;个人网站是指使用自己独有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网站。对代理网站、个人网站实行ICP备案制度。9.ICP证号或备案编号应该放在网站的什么位置?
答: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应当放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建议统一放在主页左上角和页末,上网使用者点击编号应弹出ICP许可证的详细页面。10.如何办理ICP经营性备案
经营性备案即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1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备案/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限期整改/罚款/关闭网站。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12.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13.已办理备案手续但未在网站的主页上标明编号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罚款。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14.如果备案信息不准确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同时在网上名单中公布。
15.如果网站未办理备案手续,接入服务单位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网站和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将受理什么样的处罚?
答:对未办理的备案的网站,通信管理局将要求限期整改/关闭网站;对接入服务提供的单位,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十六、非经营性企业和非经营性企业的区别?
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的292号令)所规定内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十七、如果一个备案单位同时具有两个网站,需要提交两个备案申请吗?
答:不需要。如果两个网站的备案主体都是同一个备案单位,那么只需提交一个备案申请即可。
十八:如果某公司准备建立自已的网站但网页还没有做好,是否还需要网上备案?
答:暂不需要,但要在网站上传之前(即做好的网站挂在互联网上之前)进行备案即可。
十九、涉及前置审批的单位如何作备案?
答:凡涉及前置审批的单位,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再进行备案。【第二部分】 IDC/ISP业务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一、目前IDC/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变更有哪些必须了解的政策性文件? 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四)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协议;
(五)《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八)《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也可以登录中国通信咨询网(),首页->通知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三、IDC/ISP业务是否所有省份均可受理?申请部颁证和省颁证分别如何提交? 答: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地区的IDC/ISP业务均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复受理,部颁证和省颁证都是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提交申请材料。
四、IDC/ISP许可证申请的统一咨询窗口在哪里?
答:IDC/ISP许可证申请的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电话:010-62304694,网址:http://,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综合受理厅。
五、IDC/ISP业务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为方便企业,使申请企业尽可能符合许可证审批要求,申请企业在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后要首先详细阅读“申请企业资质确认须知”内容,确认是否符合IDC/ISP资质要求。
在确认“申请企业资质确认须知”内容后,进入技术评测环节。评测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要求的60天内。申请企业的技术评测申请可以逐项提交,也可以一次性全部提交,各项评测分别按顺序排队进行。若某项评测未通过,申请者待修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评测申请并重新排队。评测结果可在系统中查询。技术评测全部通过后,申请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跨地区申请”或“省内申请”,并提交IDC或ISP业务的申请材料。其中跨地区IDC或ISP的许可证受理及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省内IDC或ISP的许可证受理及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
六、IDC/ISP业务申请需要公司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申请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八)承载IDC/ISP业务的系统和机房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并取得评测报告;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符合CEPA协议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经营许可,其中香港或澳门资本比例总计不得超过50%。
七、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是否可以申请IDC/ISP业务?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但仅限向港澳资本开放(依据CEPA协议),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IDC/ISP业务需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批准的《外商投资经营性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提交IDC/ISP申请材料出现问题时向哪里咨询? 答:
(一)政策及受理咨询电话:010-62304694;
(二)ICP/IP/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240
(七)62302460、62302554;
(三)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3571;
(四)机房运行安全系统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1690;
(五)跨地区许可审批咨询电话:010-62304691;省内许可审批咨询电话:0551-65680767.九、IDC、ISP和网络托管有什么区别? 答:
(一)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IDC、ISP业务经营者须严格遵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的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ISP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虚拟主机业务。
(三)网络托管业务: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十、怎么界定IDC/ISP的业务覆盖范围? 答:
(一)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根据其机房所在地申请业务许可证:如机房位于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省内经营许可证,其用户可以位于他省;如果机房位于一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申请。IDC业务只能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二)申请经营ISP业务的企业根据其业务用户覆盖范围申请业务许可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ISP业务可以以省为单位申请,也可以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十一、申请IDC/ISP业务分别需通过哪些系统评测? 答:
(一)若单独申请IDC业务,或者同时申请IDC业务和ISP业务,则需通过“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IDC机房运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对于申请“IDC机房运行安全评测”的企业租用基础运营商机房,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IDC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或清理整顿环节时会对机房进行实地补测。
(二)若单独申请ISP业务,则需通过“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ISP业务申请者如果不直接提供网站服务,可只进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和“ICP/IP/域名备案系统”评测。但在许可证首页的“服务项目”中会注明“不含网站接入”。以后拟提供网站接入时,须先行通过“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方可进行许可证变更。
十二、申请IDC/ISP业务,机房、各项业务管理系统是否需建设好后才可申请? 答:IDC/ISP业务申请企业,需建设机房和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才可申请许可证。
十三、机房是否可以租用?
答:经营IDC/ISP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可以自建机房和租赁机房,其中,机房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的租赁限定为只可租赁基础电信企业、持有IDC牌照的增值电信企业的机房IT设施。
若租赁持有IDC牌照的增值电信企业的机房IT设施,则租赁企业的IDC机房的出口带宽只能向基础电信企业租用。
十四、如何区分房地产出租范畴与IDC经营范畴?
答:出租土建、供电、消防、监控、制冷、安全防范等属于房地产出租范畴;若涉及出租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或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出租,属于IDC经营范畴。政府园区等单位若经营IDC业务,需取得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时仅限于房地产出租范畴经营。
十五、申请企业新增机房或对原有业务机房进行改/扩建、或对原有业务链路进行调整,还需要做系统评测吗? 答:
对于“ICP/IP/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评测,申请企业需扩展已有的“ICP/IP/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的管理范围,涵盖新增机房部分。申请阶段不再对企业的“ICP/IP/域名备案系统”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测试,但会在日常监管和年检环节中,对企业“ICP/IP/域名备案系统”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检测。
对于“IDC机房运行安全”评测,若新增或改扩建的机房是租用基础运营商的,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IDC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或清理整顿环节时会对机房进行实地补测。
对于“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要求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有关设备应根据业务用机房、业务链路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和建设。IDC/ISP企业应遵照业务经营与安全技术手段“三同步”的要求,做到系统与网络扩容和业务发展同步配套,凡新增(新建)IDC/ISP业务用机房或对已有机房及业务链路进行调整的,应能及时同步进行系统有关硬件设备的扩容或升级,确保实现对业务用机房、业务链路的全覆盖。
十六、IDC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已实现IDC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覆盖且通过“IDC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的业务机房范围;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ISP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已实现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覆盖且通过“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的业务链路范围。新增(新建)局址(机房)或原有局址(机房)及业务链路经改/扩建的,未经现场评测或评测未获通过的不得经营业务。若公司已有IDC/ISP许可证,在续期、扩大范围时是否也需要通过评测? 答:
(一)关于续期。对于持续健康经营且未出现重大违规事件的企业,可先批准企业通过续期和年检,同时要求企业承诺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实质性审查要求完成机房系统改造,通过全部技术评测。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部技术评测的,则不予年检通过。
(二)关于扩大范围。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的企业应一律按照新申请企业对待,要求通过全部技术评测和申请审查审批流程后方可扩大业务覆盖范围。
十七、评测、申请许可证是否收费? 答:
(一)现阶段申请IDC/ISP许可证所必需的“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IDC机房运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是免费的;
(二)申请许可证属于行政审批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八、评测机构是哪些?是否需要现场评测? 答: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负责跨地区和省内的全部技术评测工作。
(二)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的大部分项目是采取远程登录的方式进行评测,小部分进行现场评测。
(三)对于租用基础运营商机房,且机房已通过“IDC机房运行安全系统”评测的,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不再进行IDC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时会对IDC机房进行实地抽查评测。除此以外,申请企业的IDC机房均需实地进行“IDC机房运行安全系统”现场评测。
(四)“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采取现场评测。
十九、公司通过评测后未及时申请IDC/ISP许可,评测结果可以管几年?
答:要看评测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版本是否已更新,若无更新,原有的评测结果有效;若已更新,原有的评测结果无效。
二十、各种测评的流程是什么?
答:企业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点击“IDC/ISP业务评测申请”,企业填写完毕相应资料并提交后需排队等待,评测机构根据排队顺序安排评测,并在系统上实时更新企业系统的评测状态供企业查询,待测评完成后,企业可在系统中查询评测结果。二
十一、测评的依据(或者标准)在哪里能够查到? 答:实质性审查依据的各项标准名称在https://tsm.miit.gov.cn网站上全部公开。
工信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可在网站上直接下载,行业标准需要企业通过通信标准化协会等渠道去购买。
(一)网站备案系统测评标准:
Ø 工信部电管[2009]308号《关于印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第1部分备案管理系统功能〉的通知》;
Ø 工信电管函[2011]219号《关于印发〈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系统接口规范〉的通知》;
(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测评标准:
Ø YD/T2248-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Ø YD/T2405-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
Ø YD/T2406-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接口测试方法》。
(三)机房运行安全测评标准:
Ø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 Ø 《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 Ø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 Ø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
(四)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测评标准: Ø YD/T2432-2012 《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商(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技术要求和接口规范》
二十二、IDC业务申请的业务覆盖范围是否必须与机房评测的范围相一致? 答:IDC业务申请的业务覆盖范围应与机房评测的范围相一致。
二十三、某项测评没通过,还能测第二次吗?下次什么时候还能评测? 答:某项评测没有通过,可以申请第二次评测,但需要重新排队,建议企业全面、深入、认真的进行自测,避免因反复排期评测而影响牌照申请办理的时间。【第三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的业务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时,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从事的是电信业务。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各类电信业务的解释详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二)是经营性行为。若是免费、公益或企业自用的行为无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建议企业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前确认是否属于许可受理范围,如有疑问可咨询0551-65680767。
二、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需熟知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以下三个法律法规文件是申请电信业务的基础,需要企业在申请前熟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三)《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 如要了解更多的政策法规,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详细使用说明见系统首页“资料下载”栏目中的《用户手册》。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初审通过后,将会在系统站内消息中通知企业提交书面材料,请企业及时关注站内消息,按要求按时限报送书面材料。报送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无需提前预约。报送地点为:
如果是新申请许可证或者申请许可证继续经营的,申请者在系统中打印受理通知书,并携带受理通知书于每周五提交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中心3号大厅综合窗口(40-41),联系电话:0551-62999847。在材料提交的同时,工作人员将核验营业执照、员工学历证明、前置审批文件(若有)的原件,原件不全则不予受理。
如果是进行许可证变更的,请将纸质材料提交到安徽省合肥市财富广场首座安徽省通信管理局712室,并核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原件,联系电话0551-65680767。
八、网上申请材料有哪些提交要求? 答:
(一)网上申请材料(尤其是申请表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务必与营业执照、章程等完全一致;
(二)网上申请材料中所有上传的附件均应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三)上传附件如果页数少于5页的,建议分别以JPG格式上传;如果页数多于或等于5页的,建议按顺序全部粘贴在一个WORD或PDF文件中统一上传,图片请不要倒置。
(四)扫描文件必须清晰可见字。
(五)当网上申请材料退回企业时,若企业三个月仍不能提交修改材料,系统将自动视为企业放弃本次申请。
九、网上提交材料出现问题时向哪里咨询?
答:与电信业务政策相关的问题,可以拨打0551-65680767;对系统使用不够了解,可以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详见系统首页“资料下载”栏目中的《用户手册》。
十、许可证综合管理系统密码忘记怎么办?
答:可以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登陆界面点击“忘记密码”,按照网站要求提交“重置密码申请书”,发送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邮箱进行重置。
十一、受理后的审核期间,企业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在审核期间,请联系人及负责人注意保持电话畅通,确保及时收到审核员的反馈信息,若需要企业补正材料,请企业积极配合修改并尽快提交。在此期间,若联系人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有所变动,请尽快告知0551-6568067,以防电话无法通知到企业。省通信管理局还会组织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请企业予以配合。若未收到反馈,说明申请材料正在顺利的走流程,企业只需耐心等待审批意见。
十二、如何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答:
如果是新申请许可证或者申请许可证继续经营的,申请者在系统中打印予以批准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要求于指定时间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中心3号大厅综合窗口(40-41)领取,联系电话:0551-62999847。
如果是进行许可证变更的,到安徽省合肥市财富广场首座安徽省通信管理局712室领取,联系电话0551-65680767。;
领取人若是法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人若不是法人,需携带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在审核期间如果想办理营业执照或股东的变更该怎么办? 答:建议公司在审核期间不要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或股东的变更。若必须办理工商变更,请公司先撤销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待工商变更完毕后,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四、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要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
答:拿到许可证后,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请务必仔细阅读许可证使用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对经营许可证的使用或其他相关问题可拨打0551-65680767咨询。
此外,建议企业扫描并复印许可证,以防遗失后无底可留。
十五、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还需要到哪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答:企业拿到许可证后,请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和《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第六条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十六、获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企业应进行哪些手续?
答:登陆《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分支机构列表中填写负责经营电信业务机构相关信息表。
十七、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对开通业务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十八、许可证变更的种类都有哪些?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六章的规定,目前可以办理的许可证变更种类有如下几种: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注册资本变更;
(四)注册地址变更;
(五)股东变更;
(六)经营主体变更;
(七)业务覆盖范围变更;
(八)有效期届满要继续经营;
(九)有效期内终止经营;
(十)信息服务补申请大区制管理方式;
(十一)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变更(域名变更,仅限中外合资企业);
(十二)许可证遗失补办。
(十三)其他
十九、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办理许可证续期手续?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二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是否能办理续期?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所以,许可证已过期是不能续办的,若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规行为且想继续经营,可以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一、有多项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如何提交申请材料?
答:有多项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企业可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变更事项进行多选,填写后一并提交。
二十二、年检前办理许可证变更未审批完毕,是否会影响年检?
答:只要按时提交了变更申请材料,即便到年检仍未审批完毕,也不会影响年检结果。
二十三、许可证丢失是否可以补办,如何补办?
答:许可证丢失可以补办。登陆《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许可变更”,选择“许可证遗失补办”,填写完相关材料后提交。【第四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企业需要参加安徽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 答:上一年前获得安徽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所有企业需参加年检,颁证时间以许可证年份编号为准。
二、年检时间如何安排? 答:
(一)自年检通知印发之日起,电信主管部门通过走访检查、业务拨测、意见征集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省颁证企业需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二)每年第一季度(一般为3月1日~3月31日),省颁证企业向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三)2015年4月起,电信主管部门公布年检合格企业名单并办理年检盖章手续;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主管机关将主要采用哪些方式进行年检: 答:
(一)全面审核参检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
(二)对参检企业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适时组织业务拨测和现场抽查
(四)征求省内外相关部门对参检企业在信息安全、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意见
(五)征求社会用户对参检企业的意见
(六)年检盖章现场审核企业有关资质文件的原件
四、年检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是否按要求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载明电信业务
(二)是否擅自变更股东股权
(三)是否及时缴纳码号等资源使用费用
(四)是否严格执行用户服务质量规定
(五)是否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落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
(六)是否落实网站备案管理要求
(七)是否存在不良信息
(八)IDC/ISP企业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
五、对参检企业有何总体要求? 答:
(一)提前做好年检准备工作,按照近年年检常见问题及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自查并提前改正。
(二)自愿参加年检政策和系统使用培训。
(三)在年检过程中,我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围绕重点问题,对重点企业进行走访检查和业务拨测,对典型企业进行调研,并随机抽查部分企业年检数据,届时请相关企业给予配合。
(四)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准确填写总部和相应分支机构的年检材料,并按时提交。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五)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及相关法规要求,从专业人员设置、机房和场地建设、接入管理责任、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手段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第1部分 备案管理系统功能>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308号)、《关于印发
(六)加强网站备案工作,确保“未备案不接入”,保障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
(七)涉及整改的,应在整改期限内改正问题,向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主要包括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改正情况等)。【在整改期限内改正问题的,按“经整改合格”处理;对逾期仍未改正的,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八)年检合格的和经整改合格的,应在指定时间及时到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加盖年检印章,并按要求现场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相关材料。有关原件审核为年检工作审核环节之一。对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办理手续。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封存印章,不再为任何企业办理盖章手续。
六、参检企业如何提交年检材料? 答:
(一)基础电信企业应在规定期间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向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二)增值电信企业应应在规定期间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向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七、参检企业营业执照载明信息已发生变更或续期的,并已向部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或续期申请,但新的许可证还未颁发,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况,企业正常参检即可。如果企业按规定要求正在履行变更手续,我部不会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载明事项不一致对企业整改;如果企业尚未提交变更申请,应尽快按要求提交。
八、如果年检“不合格”,对企业经营有何影响? 答:年检合格或经整改合格是持证单位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前提条件,我局要求各基础企业和接入增值电信企业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提供电信业务服务。
2.电信增值业务简述 篇二
1.1 增值业务市场细分营销
根据用户群体需求的不同, 将用户进行分类, 找出适合用户的手机增值业务进行营销、捆绑销售, 从而提高营销的成功率和用户接受程度, 减少人力、物力的重复投入。
1.2 增值业务产品细化营销
目前手机增值业务产品种类过多, 可以根据不同手机增值业务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发展方案, 以手机增值业务产品在销售、服务上是否成熟, 是否能带来效益为标杆, 明确业务所属的时期, 便于选择相应的营销方式, 制订目标, 利于突出重点。
2 差异化营销策略
2.1 品牌差异化策略
目前竞争对手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将主要的手机增值业务品牌的目标客户定位在年轻群体, 的确, 这比较符合当前主流手机增值业务的业务种类, 但手机增值业务种类不断发展, 3G不光是带来了新的游戏, 也带来了新的商务运用。
2.2 服务差异化策略
服务的质量是服务产品营销策略创新的关键和核心, 因此, 深刻地理解和认识服务质量对于一个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手机增值业务作为一个技术加服务的业务, 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
3 拓展渠道策略
3.1 直销渠道
要充分地利用好中国电信强大的直销渠道, 特别是政企单位的客户经理、片区的客户经理。增值业务推广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用户群体的划分, 也就是说很难确定某一用户或者某一特定集团真正需求的手机增值业务种类, 通过市场细分, 并不能十分地明确, 可能因为个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这些正是直销渠道的优势, 直销渠道直接面对用户, 一对一的营销模式最直接地了解客户的需求, 便于推荐, 更可以利用增值业务的便利性、实用性增加用户忠诚度。例如, 针对烟草集团单位, 可以推荐烟草车辆定位增值服务, 便于烟草公司对其配送车辆位置的掌控。
3.2 营业厅演示和员工渠道
营业厅演示:通过中国移动在营业厅推广的一站式体验活动、中国联通在营业厅进行的随销活动, 可以发现营业厅的演示在发展增值业务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在营业厅开设手机增值业务知识普及小课堂, 配合有奖答题等环节积聚人气, 加深用户对手机增值业务的了解, 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 效果良好, 推动营业厅手机增值业务订购量增长在20%以上。
员工渠道:由于历史原因, 中国电信内部员工众多, 由于所属岗位和职责的不同, 大部分员工对自己企业的手机增值业务不是很了解, 应加强对员工的手机增值业务培训和学习, 通过员工带动家人、朋友、客户、厂商等圈子使用手机增值业务, 不断扩大这一模式进行业务的推广。
3.3 社会代理渠道
作为中国电信发展业务的薄弱环节, 应当加强重视, 加快其建设的速度, 中国电信在社会代理渠道建设方面也有着竞争对手所不及的优势——乡镇的营业厅 (所) , 中国电信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个便于管控的自有渠道, 通过乡镇的支局所作为当地的渠道总部, 将渠道建设向纵深发展。由于手机增值业务单项单利低, 可能在相同的时间内不如卖一部手机赚取的利润高, 所以可以通过手机增值业务发展量与其他业务返利结合的方式进行, 手机增值业务发展得多的, 可以适当地在其他业务基础返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倍数奖励, 反之就要罚扣一定返利。
3.电信增值业务简述 篇三
根据中国电信业务的发展规划,3家运营商都会获得全业务牌照,3G网络将逐步建立,重组之后将很快形成固网与移动网的无缝对接,南北网络互通得以实现,这将为增值业务的发展打开新局面。以网络融合技术为基础的应用,如FMC等将会大跨步式前进,而原有的VoIP、网络视频电话等各种电信增值业务也将因网络融合而进一步完善和壮大。
池大治认为,运营商格局由“六雄逐鹿”改为“三分天下”,增值业务的商业模式也将随之转变。以网通为例,小灵通将在重组后被市场所淘汰,联通将努力推动小灵通用户转网到新联通G网,重组之前以小灵通为基础的增值业务—“天天在线”将被整合到新联通增值业务体系之中,因此重组之后的无线互联网商业模式,包括增值业务服务流程、SP管理、新业务开发等也将会有较大的调整。
为适应重组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这种商业模式的调整,将是对无线互联网SP的一次重要洗牌。一流的CP/SP将与运营商实现合作共赢,二流或三流CP/SP则可能退出市场,或被运营商整合。
4.增值电信业务统计指标解释 篇四
(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按照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公司名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法定代表人: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填写。许可证编号:按照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许可证编号填写。注册属地:按照企业工商注册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填写。注册住所:按照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注册住所填写。联系电话:按照企业电话号码总机或企业统计部门所在办公室的电话填写。
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注册资本填写。计量单位:万元。许可证业务种类: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类型。按照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种类填写。
企业性质: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增值电信企业,根据企业资产组成划分的企业类型。分为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控股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
国有控股企业: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为内资企业、并且企业全部资产中国家资产或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类型为外商投资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民营控股企业:指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内资增值电信企业,以及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的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台投资企业: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和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总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或以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计量单位:人。
注意事项:从业人员总数不包括:
1、离开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企业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研发人员:指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科技项目以及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不足制度工作时间10%的人员。计量单位:人。
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中直接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计量单位:人。
企业总数:是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全国或区域性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个数。在企业总数统计时,对于一个企业拥有多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只计算为一个企业,不重复计算。计量单位:个。
(二)企业经济效益
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 “营业收入”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营业成本:指报告期内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 “营业成本”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报告期内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应交增值税:指报告期内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计算时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应交增值税”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销售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管理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各项管理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税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的“管理费用-税金”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差旅费:指报告期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差旅费,包括市内公出的交通费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的“管理费用-税金”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财务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利息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根据企业“财务费用明细账”中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项目填报。若企业没有单独设立“利息收入”科目,应填报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计量单位: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报告期内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填报。余额为贷方,则为净收益,余额为借方,则为净损失,以“-”号记。计量单位:万元。
投资收益:指报告期内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填报。若为投资损失以“-”记号。计量单位:万元。
营业利润:指报告期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后,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企业所得税: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利润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上缴的所得税。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所得税”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指报告期内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本期应付职工薪酬”按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原价: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固定资产”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本期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期增加数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研发费用:指在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用于全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也不包括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和当年形成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以及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支出。计量单位:万元。
注意事项:对于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直接根据相应会计科目当年实际发生额填报,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包括原材料费等)、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如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等。未对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进行单独核算的企业,应分项目归集整理,即按项目分列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其他费用等支出项,再加上未列入项目经费的相关人员工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支出取得。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有关的费用总称。投资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月度投资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投资。实际完成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单位:万元。
(三)企业增值电信业务收入
增值电信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注册的各类增值电信业务所获得业务收入的总和。包括《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界定的第一、二类电信增值业务的企业,以及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含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和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互联网数据中心收入:简称IDC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所获得的收入。IDC主要业务包括整机租用、服务器托管、机柜租用、机房租用、专线接入和网络管理服务等。计量单位:万元。
呼叫中心收入:是指企业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互联网接入服务收入:是指企业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为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企业等利用互联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以及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信息服务收入: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收入、移动网信息服务收入以及其他信息服务收入之和,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网上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建立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的服务平台,为移动终端用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包括移动传统信息服务和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网络广告、网络游戏、电子商务、搜索引擎、有偿信息、电子邮箱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短信、彩信、WAP、彩铃、无线市话信息服务等移动传统服务和移动广告、移动游戏、移动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网络广告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提供广告服务或为移动终端用户提供手机广告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可分为传统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两类广告,传统互联网网络广告收入包括在网站、网站联盟、网络软件、游戏门户、即时通信视窗、社区等空间,提供横幅广告、文字链接、多媒体广告、嵌入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等多种方式广告,以及由搜索引擎产生、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广告收入。移动互联网网络广告收入包括SMS/MMS广告、WAP网站的图片和文字链接广告、手机应用程序广告、手机游戏、手机视频中嵌入广告等业务收入,以及由移动搜索产生、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广告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搜索广告收入:指企业利用搜索平台或者垂直搜索网站提供搜索关键词、搜索服务等所取得的广告收入。包括搜索关键字广告、垂直搜索广告收入等。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视频广告收入:包括传统视频广告和移动视频广告等,是企业在传统互联网视频内的广告进行设置和投放的广告收入,以及在移动设备(如:手机、PSP、平板电脑等)内进行的插播视频广告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网页广告收入:指企业在网站、网站联盟、网络软件、游戏门户、即时通信视窗、社区等空间,提供横幅广告、文字链接、多媒体广告、嵌入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等多种方式广告,以及SMS/MMS广告、WAP网站的图片和文字链接广告等业务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网络游戏业务收入:是指企业运营网络游戏服务所获得的直接收入。包括游戏计时收费、虚拟物品收费、道具收费,以及增值服务收费等多种方式的收入以及分销其他企业运营的网络游戏所获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客户端游戏业务收入:是指企业运营客户端游戏服务所获得的直接收入。客户端游戏,是指需要下载客户端程序才能正常运行,为客户提供本地服务的程式。一般安装在普通的用户电脑上,需要与游戏伺服端互相配合运行。包括游戏计时收费、虚拟物品收费、道具收费,以及增值服务收费等多种方式的收入以及分销其他企业运营的网络游戏所获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网页游戏业务收入:是指企业运营网页游戏服务所获得的直接收入。网页游戏是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在线多人互动游戏,无需下载客户端。包括游戏计时收费、虚拟物品收费、道具收费,以及增值服务收费等多种方式的收入以及分销其他企业运营的网络游戏所获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手机游戏业务收入:是企业为移动终端用户提供手机游戏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包月游戏、出售游戏内商品、用品、增值服务、服装、道具等虚拟物品所取得的收入,同时包括游戏业务带来的广告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收入:指电子商务企业在运营的网站平台上,为交易主体(个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商品交易收入以及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发布与查看供需信息收费,交易佣金或提成,会员费,平台使用费、商品登录费、仓储或物流服务收费,商品搜索竞价排名、推荐展示位,广告收入、第三方支付服务、以及增值服务等各项收费所取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四)企业主要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总接入带宽:是指互联网数据中心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互联网连接带宽总数。计量单位:Mbps。
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器数量:是指互联网数据中心企业提供数据中心业务服务的所有服务器数量。计量单位:台。
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设施投资:是指互联网数据中心企业用于机房设施建设的投资。计量单位:万元。
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是指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企业发展的宽带接入计费用户数量。计量单位:户。
注意事项:a、按计费系统的实际记录数量统计;b、不包括为基础电信企业代理接入的用户数。
互联网宽带接入投资:是指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企业用于互联网宽带网络建设的投资。计量单位:万元。
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的网站平台范围内,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达成商品及其服务的交易总金额。包括自营商品交易额、第三方提供商品交易额。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自营平台:指在电子商务企业采用对其经营产品进行统一生产或采购、产品展示、在线交易,并通过物流配送给终端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或服务的总额。计量单位:万元。
最高同时在线用户数:指用户使用企业提供的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中最高同时在线的用户数量。计量单位:万人。日均搜索请求量:指网络搜索企业为用户提供搜索服务,最近一周内用户日均搜索次数。计量单位:次。
收录网页数量:指在网络搜索企业收录的网页总数量。计量单位:个。网络视频数:指网络视频企业为用户可提供的视频数量。计量单位:万元。网络视频点播总时长:指用户点播网络视频的总时长。计量单位:万分钟。移动应用APP个数:指企业运营的移动应用平台可提供的APP数量。计量单位:个。移动应用APP下载量:指企业运营的移动应用平台APP下载的累计总次数。计量单位:次。
(五)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移动电话用户:是指报告期末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电话交换机进入其移动电话网的全部电话用户。
其中:3g移动电话用户:是指报告期末在计费系统拥有使用信息,占用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3G网络资源的在网用户。包括使用了3G业务或终端的用户。
4g移动电话用户:是指报告期末在计费系统拥有使用信息,占用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4G网络资源的在网用户。包括使用了4G业务或终端的用户。
其中:预付费用户:是指使用移动业务前必须预先支付一定费用,费用在使用业务后予以扣除的部分用户。
后付费用户:是指可以预先使用移动业务,在使用业务后缴纳上一计费周期费用的部分用户。
其中:中国电信网络的电话用户:是指使用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从中国电信处购买移动通信服务的移动电话用户。
中国移动网络的电话用户:是指使用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从中国移动处购买移动通信服务的部分用户。
中国联通网络的电话用户:是指使用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从中国联通处购买移动通信服务的部分用户。
移动互联网用户:是指报告期内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通信网络接入公众互联网或WAP网站的用户。移动互联网用户数等于无线上网卡用户数和手机上网用户数之和。
其中:无线上网卡用户:是指报告期内通过无线上网卡接入公众互联网或WAP网站的用户。包括2G无线上网卡用户和3G无线上网卡用户。
手机上网用户:是指报告期内使用手机,或通过手机数据线连接计算机,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2G或3G移动通信网络接入公众互联网或WAP网站的用户。
实名登记用户:是指报告期内全部用户中,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5号令)要求,登记了真实身份信息的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数量。
其中:中国电信网络的电话用户:是指报告期内基于中国电信网络发展的用户中,按要求登记了真实身份信息的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数量。
中国移动网络的电话用户:是指报告期内基于中国移动网络发展的用户中,按要求登记了真实身份信息的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数量。
中国移动网络的电话用户:是指报告期内基于中国联通网络发展的用户中,按要求登记了真实身份信息的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数量。
移动电话通话时长合计:是指报告期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移动电话用户在非漫游、漫游出访状态下拨打其他电话用户的所有去话通话时长。漫游来访的异地移动电话用户去话通话时长由计收话费的电信企业统计。
移动短信业务量: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移动电话用户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通信网络短信平台发送移动短信业务的通信量。
移动彩信业务量: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移动电话用户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通信网络彩信平台发送移动彩信业务的通信量。
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移动电话用户(含无线上网卡用户)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通信网络接入公共互联网或WAP网站发生的计费流量,包括上行流量和下行流量。
其中:无线上网卡流量:是指报告期内通过无线上网卡接入公众互联网或WAP网站发生的计费流量,包括上行流量和下行流量。包括2G上网卡流量和3G上网卡流量。
手机上网流量:是指报告期内使用手机,或通过手机数据线连接计算机,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通信网络接入公众互联网或WAP网站发生的计费流量,包括上行流量和下行流量。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收入:是指报告期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经营移动通信业务获得的收入。包括提供移动本地电话服务、移动长途通信服务和漫游服务,通过移动通信网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等获得的收入,以及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其中:预付费业务收入:是指报告期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为预付费用户提供业务所获得的收入。
后付费业务收入:是指报告期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为后付费用户提供业务所获得的收入。
运营成本: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通信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营销费用:是指报告期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营销活动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从事营销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广告及宣传费、促销费用、销售佣金及代办手续费、客服支出、营销机构费用等。
其中:终端补贴费用:是指报告期内用于补贴用户终端的费用,具体包括预存话费送手机、承诺消费送终端等形式中分摊到终端上的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董事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财务费用: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过程中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其他费用:是指报告期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
利润总额: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中,通过销售过程将商品卖给购买方,实现收入,收入扣除当初的投入成本以及其他一系列费用,再加减非经营性质的收支及投资收益,即为企业的利润总额。
税费总额: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金之和以及教育费附加。统计范围: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净利润: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有关的费用总称。
预收账款总额:是指报告期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约定向用户预先收取、而尚未履行服务的话费。(六)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重点联系调度企业统计
互联网业务收入: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各种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应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收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收入、信息服务收入等。
月产品搜索次数:当月用户在该网站中(含联盟网站)搜索产品的次数之和。月询盘量:一月内该电子商务网站中总的询盘次数。询盘包括利用网站询盘、询价功能,利用内嵌IM联系对方,在网站查看对方联系方式等,只要是试图与对方发生联系的方式都计入。
交易及询盘方式分为三类:出口、进口和内贸,以交易或询盘中的买家(或潜在买家,即询盘者)及卖家的身份判断,海外买家与国内卖家的交易(或询盘)记为出口,海外卖家与国内买家的交易(或询盘)记为进口,买家与卖家均为国内的记为内贸。
月成交订单数量:一月内通过该电子商务网站成交的各类订单数量。月交易额:一月内通过该电子商务网站成交的订单金额。
5.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材料 篇五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中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1日,是一家由总经理蒋佳良投资创建的有限责任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现有员工100多人,公司目前主要与北京联通合作,承担北京联通3G电话业务的客服营销和推广等经营活动。
我公司经过多方考察和调查研究,拟在公司开展呼叫中心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等国家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现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附后,请审查并给予批准。
特此报告。
附件:《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北京中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佳良
申请日期:2011年10月17日
公司概况
北京中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1日,是一家由总经理蒋佳良投资创建的有限责任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现有员工100多人,公司目前主要与北京联通合作,承担北京联通3G电话业务的客服营销和推广等经营活动。并设有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销售部、客服受理部。1.拟开展xxxx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状况,包括人员数量,特别应单列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xx专业的技术人员x人,本科xx人等)。2.拟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场地面积(含办公场地和机房等)以及基本条件。3.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现有或拟采购的主要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型号及规格等。
4.企业还需提交本公司办公场所或从事电信企业经营生产场地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租赁房产等)。5.企业还需提交本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如毕业证、职称证明等)。
Xx公司(章)
Xx年xx月xx日
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一、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
拟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实施计划,业务的具体项目和覆盖范围。
二、市场调研与分析
分析拟开展的增值电信业务在当地总体情况。包括:市场调研了解到的现状,市场分析该业务的发展前景、用户规模等。
三、技术方案
拟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等,采取何种技术方案保障业务的落实。列出网络拓扑图或网站结构图,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描述各框图的技术要求及功能,主要工作流程,列出拟购买和已有主要设备的清单等。
四、市场推广
准备如何实施该业务,以及宣传和推广等措施。
五、收费方案 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六、预期服务质量 预期服务质量。
七、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列出详细的成本测算过程及结果,对投资情况进行分析。
XXXX公司(章)Xx年xx月xx日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第一部分: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内部完善的管理制度(列举出具体的制度)。第二部分: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建立完备的服务保障体系(如设立热线电话,建立专业化服务队伍,处理突发性事件等)。
XXXX公司(章)Xx年xx月xx日
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
保证信息安全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部涉及增值电信业务各岗位的信息安全责任;对有害信息和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义务等。
XXXX公司(章)Xx年xx月xx日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承诺书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按许可证限定的业务项目和地域范围经营; 2.不超出限定的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3.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按时、如实提供所需的数据,配合检查,按时参加年检等。
XXXX公司(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字)
6.电信增值业务简述 篇六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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