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则的话题作文

2024-07-24

关于规则的话题作文(精选10篇)

1.关于规则的话题作文 篇一

首先我们要提供一个充足、合理、适当的空间和大量丰富的材料, 这可以使每一个孩子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和活动内容, 避免不必要的争执与冲突。我们应该努力让孩子了解违规的后果, 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在玩体育大联盟时, 有些孩子由于过度兴奋, 常出现违反游戏规则的情况。针对这个问题, 我组织幼儿讨论“如果小朋友在游戏时不遵守规则, 应该怎么办?”孩子们一致决定, 如果谁在游戏时违规了, 那就停止游戏3次。面对如此严厉的制裁, 孩子们违反游戏规则的现象越来越少了。

二、在讨论中商定区域规则

开展区域活动时老师最头痛的就是如何让孩子们收拾区角里的玩具和物品, 因此我制定了一个活动规则:区域活动结束后小朋友们把玩具收拾好放进玩具筐子, 最后收拾好的小朋友把玩具筐子放回老师指定的位置。然而这一规则却多次引发孩子矛盾。

观察片段一:建构区里, 两个孩子为了可以最后一个收拾好玩具发生了争抢, 眼看着一场“战争”即将爆发, 我及时地介入了“调查”。原来孩子们认为最后一个放筐子了, 就是自己帮老师做事了, 是能干的孩子。我立即组织全班孩子讨论:“哪位小朋友帮老师收拾玩具时候最能干?最第一位收拾玩具的小朋友还是最后一位帮老师收拾玩具的小朋友呢?”“第一个收好玩具的更能干。”小朋友们争先恐后地说着。接着, 通过讨论, 小朋友们对规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理解了规则的重点———收拾玩具又快又整齐才是好孩子。观察片段二:园里来了新玩具, 幼儿一到区域活动时间就争着往娃娃乐园跑。原本有序的区域活动就不能正常进行了。看着娃娃乐园乱糟糟的情况, 我立即将孩子们都集合起来。“小朋友们大家是不是都很喜欢这个玩具娃娃呢?”小朋友们都认真地用劲地点着头, “大家这样抢来抢去谁也玩不好, 抢来抢去的的结果是一个人都没了玩啊。而且这样, 娃娃都累死了, 不愿和你们在一起了。”孩子人都不好意思地低下了头, “我们来想个办法吧。”“不要抢!”“”大家轮流玩。”孩子们你一言我一语地说起来了, 看到小朋友已初步达成共识。“那怎么一起玩呢?”我又抛出了问题。“大家轮着抱宝宝。”一下子, 活动规则就出来了, 于是大家又开开心心去玩了。

区域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 由区域划分活动展开的讨论也经常是根据带有普遍性的状况而开展的, 这种“问题”是会对正常活动的进行造成很多影响的, 这些问题小朋友们无法解决的时候, 所进行讨论, 目的就是要树立起合适的规则加以解决当下所产生的“问题”, 教师应该及时有效地组织展开问题讨论。通过讨论, 让孩子们知道, 这一“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 是会对游戏或活动起到制约的作用;而共同讨论合宜的活动规则便是解决的有效途径。

三、活动进行时完善规则

活动规则, 是活动有效开展的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幼儿进行的区域活动是在活动的, 所以幼儿在活动进行中还时常有不同的状况发生, 不同的状况就需要不同的规则来加以规范。因此, 区域活动的规则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这就需要逐步实践, 逐步到位。1.在活动前做出明确的规定。有些游戏规则是必须具备强制性的, 这就要求小朋友们遵守活动规则, 对于这种强制性的规则, 老师在活动前就要明确告诉孩子们。2.在活动中间接引导。游戏时, 教师要不断地观察, 发现问题以小朋友的身份进行间接指导。小班幼儿无意注意占优势, 他们的注意力很不稳定, 易受外部环境的干扰, 并且他们的模仿性强。老师要用拟人的口气来加以引导就把他们的注意力吸引了过来, 进行间接引导。3.在活动后及时讲评。在活动后, 要有一个评价此规则的要求, 幼儿在活动后的反馈信息, 这不仅对幼儿在活动方式上有改进和调节的效果, 而且还可以使幼儿有再学习的渴求和需要。通过反馈评价, 可以明确幼儿清楚地认识自己的举动以及伙伴在遵守规则中的状况, 明白做得好的在哪里, 做得不好的是什么, 进一步促发幼儿的能动性, 提升区域规则意识。在游戏讲评时, 针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与规则。教师的讲评要具有艺术性, 对能力较弱的幼儿, 教师应以表扬、鼓励为主, 在讲评时, 不能够一味地看重于游戏结果的好和不好, 而是应该把眼光放在关注孩子们在参与活动时所表现的态度, 解决疑问的能力和表现的创造性, 还有孩子们所获取的经验教训。

四、运用各种方法强化规则

制定区域活动规则, 不只是为了提供区域活动“可依的法”, 更应该是要让这个“法”来发挥它的作用, 重要的还是“有法可依”, 不然活动的规则也就会失去了意义。 (1) 在环境中的规则。区域活动规则蕴含在环境之中, 要让区域活动中的环境来说话。如:孩子在进区人数的限定问题上, 教师采用进门后挂进区牌来控制椅子数, 或者投放同类物品等方法, 来告诉孩子活动的规则。 (2) 在图示中的规则。有些规则可以用图画的方式加以形象地说明, 并贴在相应的地方, 提醒孩子遵守。规则的掌控与遵守不能只依赖环境暗示。3.在语言中的规则。由于年龄幼小的特点, 幼儿在活动中时常会忘记了规则而去影响了别人的活动。如这种情况, 教师可以用语言提示, 给予幼儿适当的帮助。

五、坚持不懈, 巩固规则

幼儿区域规则的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只有长抓不懈, 才能日积月累, 使规则意识得到巩固。区域规则的培养不是在短期时间内能完成并见效的, 它需要每一个老师在日常工作中做有心人, 点点滴滴、随机渗透、日积月累这样才能巩固效果。

摘要:幼儿园区域活动作为一种幼儿自我学习、自我探索、自我发现、自我完善的活动形式, 已成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有效手段, 但是对于小班幼儿来说, 在区域活动里, 幼儿对于规则有着不同的强弱意识, 是否遵守活动规则会对活动的质量起关键作用。因此做好区域活动规则的培养工作, 这是使区域活动能够顺利开展的首要基础。

2.关于完善我国退市规则的研究 篇二

【关键词】退市规则;退市数量;量化指标

一、引言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证券市场融资和投资、确定资产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信息传递及分散市场风险的重要工具。因此,找出我国退市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基于退市规则改变造成股票退市数量变动的原因分析

1. 1993年 12 月20日颁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对流通股票退市有了相关规定,奠定了我国退市制度的基本框架。该法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连续亏损等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若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限期内盈利或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则终止上市。

1998年1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主板市场上二者相同,后文对此不作区分)正式实施,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要被暂停上市,具备上市条件后,可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998年3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殊处理方式的通知》,4月12日正式实施ST制度。ST是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二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ST制度有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也促进上市公司改善企业状况。

1999年7月2日上交所发布《上交所关于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7月9日,正式开始实施PT制度。PT是特别转让particular transfer 的缩写,PT制度指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的施行给予投资者一定的缓冲期,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其经营业绩。

2000年5月1日《规则》修订版发布,第十条规定:因最近3 年连续亏损而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3年内的任何一年有盈余的,可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这一规定准确的说明了上市公司真正退市需要连续六年亏损。

从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到1998年《规则》的制定并不断修改,我国的退市制度从刚开始终止上市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到2000年需要连续6年亏损,终止上市的时间更加精确,但对被动退市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出规定内容仅涉及公司基本股本、财务状况和违法行为,规定不明确,界限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低,因此在《公司法》实施后的7年并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此外,ST、PT制度的实施虽然增加了市场了流动性,给予投资者一个缓冲期,但它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使得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低下,投机氛围严重,达不到优胜劣汰的目标。

2. 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制定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关于公司暂停上市的规则没有变,依旧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关于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主要涉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真正退市的时间从连续六年亏损变为连续四年亏损、增加了宽限期制度,规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天内,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12个月宽限期的申请,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盈利的,可以申请恢复上市。《办法》的颁布,对我国退市问题作了准确、系统性的规定,公司终止退市的时间也变得更为严格,标志着我国退市制度的正式实施。我国退市股票数量在退市制度施行下从0增加到5,有了明显的上升。

3. 2001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修订版施行。主要的修改有取消PT制度和宽限期制度。PT制度和宽限期制度的终结使我国的退市制度回归正轨,增强了退市制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标准进一步明确,退市法规也进一步完善,股票退市数量持续上升,2002年共退市股票数量也增加为9只,比2001年增长了80%。

4. 2003年4月4日,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5月8日起正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旨在帮助投资者辨别公司股票的好坏,也提醒上市公司要积极改善公司业绩,否则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原本良好的政策由于濒临退市的公司对实质性重组力度的加大,从而避免了退市的风险。因此,在政策推行后,2003年退市股票数量反而降低,只有四只股票退市。

5.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上述规定为建立健全我国的退市制度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不断完善的退市制度使得市场经济更能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提高了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2004年后退市数量也开始逐步增多。

6. 2006年1月1日起,新版《证券法》正式施行,它对股票暂停上市的规定与1993年《公司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只在最后新增一条“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终止上市的规定上,新版《证券法》改动较多,主要包括增加可以申请复核的规定、沪深两市的证券交易所获得退市制度更为详细的制定权、审核权,扩张了其自主权利,加大了在操作上的自主性。虽然退市制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退市数量在2005年后不断减少,2008年退市数量甚至骤减至2个。原因可能是由于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提供了上市公司规避退市的渠道。

7. 2008年9月《规则》再次修订,其中新增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6个月仍不能消除则终止退市,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司直接被终止退市。修改后《规则》中退市条款进一步增多,退市标准进一步明确,因此2009年后退市数量较2008年有了一定的增加。

8. 2012年7月《规则》再次修订,主要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是引入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和市场交易等退市指标,严格恢复上市要求,简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各相关环节的衔接安排和具体期限,避免相关各方利用退市程序的模糊性延缓和拖延退市。二是建立退市配套机制,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减少上市公司退市后转至其他交易市场的在成本。更为详尽的退市股则也使得2013年退市数量趋势反转,退市数量上升至7个。

9. 2014年10月17日修订、11月16日实施的《规则》主要有以下改动:新增“主动终止上市”的相关政策;实施重大违法公司股票强制退市制度;严格执行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更为严格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发挥了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作用,健全了资本市场的功能,退市数量在2015年因此而迅速增多,达到了10个。

“-1”代表当年退市规则实施后退市股票数量减少,“0”代表当年股票退市规则无修改,“1”代表当年修改版退市规则实施后对股票数量增加有一定的影响;“2”代表当年修改版退市规则实施后对股票数量增加有较大的影响。从上表分析中可见,退市规则的变动对股票退市数量有一定的影响,且正向影响明显大于负向的影响。

三、我国当前股票市场退市制度的问题

1.量化指标较少且其规定较为宽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净利润指标。我国退市标准仅为4年连续亏损,没有给出净利润的最低限额,假如上市公司净利润很小甚至为零,没有达到退市的标准,但却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市场上存在较多这样公司的话,就会减少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无法实现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

(2)股票成交量。我国退市标准为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股票成交量是衡量股票流动性的重要指标,连续120个交易日的时间标准过长,无法及时反映上市公司的情况。

(3)净资产指标。我国退市标准为连续3年为负,净利润是反映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净资产连续3年为负意味着上市公司连续3年的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但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在低于一定数额的情况下,信用风险便会加大,经营状况变差,从而无法有效监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4)无有关派发红利的规定。上市公司派发红利有助于更好的发挥股票的投资功能。但如果公司长期不派发红利,不仅无法督促其更好的进行经营管理,而且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参与主体权责不明确

我国退市制度的监管主体包括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两级机构,从刚开始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逐步放权给交易所,到现在由交易所根据《规则》决定上市公司退市与否,再报证监会备案。证监会在实践中有权否决交易所的决定,即交易所不能独立决定上市公司是否退市,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退市拥有自由裁量权,而且上市公司对地方政府的意义不言而喻,其是否退市容易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干扰,行政色彩浓厚。而上市公司作为参与主体没有诉求的渠道,只能听之任之。

3.退市后续章程不完善,造成退市难局面

虽然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但这项规则制定过于简单,没有说明在被退市的公司股票转到其他市场上交易时一系列后续的安排,对处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并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它们依旧会想尽各种办法避免退市,从根本上没有解决退市难的局面。

四、完善退市制度的建议

1.严格制定量化指标规则,使得我国在数量方面的退市规则既能反映上市公司过去一段时间经营业绩的好坏,又能显示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1)对于净利润和净资产指标,设定最低限额,在上市公司连续一段时间到达最低限额,则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一定时期内持续低于这个数额,则终止上市。

(2)减少关于股票成交量标准的时间,更好的促进股票市场的流动性,防止流动性较差的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来规避退市。

(3)设置有关上市公司分红的量化指标。如规定上市公司的分红次数或一定的分红率,若连续两年没有分红或3年累计分红率低于累计净利润的10%,则暂停上市;暂停上市连续2年没有分红,则终止上市。

2.明确参与主体的权责界限,设立听证制度

明确证监会和交易所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等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边界,完善市场化监管体系,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大的核准权和决定权。上市公司在进入退市程序后,证券交易所在各个阶段根据其整改、运行情况进行监管,证监会进行监督,避免行政干预。此外,设立听证制度使上市公司拥有表达诉求的渠道,不仅维护了自身权益,而且调动了上市公司参与市场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合格的市场参与主体。在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仍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可以申请听证,听证会后保持原有决定的,证券交易所向证监会报备,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3.完善退市后出路,发展多层次市场体系

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能够实现各个层次市场之间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规模结构效应,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解决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出路单一,退市成本较高从而导致退市难的问题。因此,应当注重完善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市场体系,畅通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出路,使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在不满足主板市场上市要求时可以退到二板市场;在不满足二板市场的规定时可以退到场外交易市场。从而更多的上市公司敢于面对退市,甚至自愿退市成为可能。

4.取消*ST制度

*ST制度的本意是尽可能降低证券市场的风险,提醒投资者上市公司有退市的风险,使投资者不会由于上市公司的突然退市而遭受到损失,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在实践中,由于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执行力度不严,且上市公司被标注*ST后,受到了股票涨跌幅的限制,对其改善经营状况,化解退市风险会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为避免退市,这个“预备退市群体”中的大量劣质上市公司利用这个缓冲期进行投机,利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作事件来达到恢复上市的标准。这种过渡式的退市制度设计使得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警示效果,反而加大了市场的投机氛围,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向,长期看来,弊大于利,因此建议取消*ST制度。

参考文献:

[1]邱永红.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与演进实证研究——兼论《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完善[J].证券法苑,2014(6).

[2]李自然,成思危.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J].金融研究,2006(11).

[3]丁丁,侯凤坤.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问题、政策及展望[J].社会科学,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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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规则为话题的作文:规则之美 篇三

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遵守规则,也是一种美。

曾经读过这样一个故事。作者和他的中国同伴打算一瞰企鹅归巢的美景。途中,他们得知一场摩托车赛将要结束。令他们担心的事还是没有到来:旁边车道上出现一条长长的车龙,而他们竟然还是畅通无阻,没有一辆车越过中线!

一边是空荡荡的道路,一边是密密麻麻的车,却没有一个人去破坏秩序。那里,可没有警察和监视器的呀!

其实,作者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如果,发生在中国,那可就得另当别论了。一边空荡荡,一边密密麻麻,肯定会有许多车越过中线,从旁边车道开往前方超车。这在中国已经见怪不怪了,大多数车主都干过这事儿,他们认为只要没被拍下来就没什么大不了的。这些车主们从来没想过,他们的行动会给别人带来多大的影响,只不过是多等几分钟罢了,只不过是规矩地排队罢了,可是为什么他们做不到呢?

中国和外国的教育方式不同,这源于中国和外国的文化有着差异,可怎么连对于规则的重视都不同呢?就单单连这件行车排队的小事都做不好,连这样简单的规则都没有遵守,又怎么能去做大事呢?又有谁会放心让这样的人来做大事呢?中国人的素质难道就真的只有这样了吗?如果不是,那请用行动来证明吧!

4.规则的话题作文 篇四

一个星期一的晚上,我发烧了,妈妈带我到医院看完病后,妈妈跟我说:明天你就不去学校了,你还没完全康复,要在家里静养。我急忙说:不行。虽然我生病了,可也不能耽误学习呀!妈妈无可奈何,只好让我去学校了。

第二天,妈妈跟老师请假,去迟点。早上8点,我来到学校。突然听到广播说:请各班主任,组织学生下到操场。我拖着疲惫的身子走上楼梯,心里想:待会一定会有很多班级的同学跑下来,我得快点走才行了。可是,我但心的还是来了。我以为他们会像火箭一样飞奔下来。过了一会儿,我听见了很多人的脚步声,吓得我一脸苍白,一动不动的站在那。脚像有一块千斤重的大石头压着一样。可令我意想不到的是,每一个班前都有各班的老师带领着,而队伍却像一条长龙一样,尽管人多,但是不会有任何一个聪明人去破坏这么美丽的风景线,更不会有一个聪明人超过那条红线。

5.关于规则的话题作文 篇五

古人孟子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可说着简单,做起来来却不容易,我也认为规则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面对着很大的诱惑的时候。但是有一件小事改变了我对规则的看法。

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一天,我在上体育课的时候,我发现了一枚闪闪发亮的东西,我走近一看,哇!原来是一枚一元钱的硬币,我立刻把它捡起来,心想:这一元钱的硬币能买两包我最喜欢的贴画。为什么不把它捡走呢?我向四周看看,没有一个同学在跑步,没有一个捉昆虫的同学,当然也没有一个人会知道这件事,于是我立刻把钱装进口袋里,就继续跑步了。我看见别人都是很快地跑,而我却慢慢地跑,我的一个朋友看见了我,问:“你平时不是跑得很快吗今天怎么跑不快了呢”我编了一个理由:“我今天腿不舒服。”其实我真正不能跑快的原因是:如果我跑快了,那枚硬币就会发出“叮、叮、叮”的响声,所以我不能跑那么快。后来我和同学们玩了一会儿,我越发不安,后来我又想了一下,如果不交给老师,在广播上揭发,同学们肯定会不和我玩,如果我交给值周生,就能找到这枚硬币的主人,我决定把这枚硬币交给值周生。下课了,我把硬币交给了值周生,并且找到了失主,顿时,花儿好像在向我微笑。

在规则面前,我选择了把钱上交给了值周生。

6.关于避风港规则的制度探讨 篇六

一、避风港原则的定义

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含义是网络侵权中用以平衡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被侵害的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的规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控制或经营的系统或者网络上基于用户的指令而加以存储的材料侵犯其权利人的著作权的, 或者因为通过使用信息定位工具, 将用户指引或者链接至一个包含了侵权材料或者侵权行为的网站而侵犯著作权的, 其并不直接就承担法律责任, 而是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才承担责任。若网络服务商接到著作权被侵权人的指令后, 迅速移除被指称侵权的材料或者屏蔽对它们的访问, 就可以免除因提供服务而造成的间接侵权的赔偿责任。

二、我国避风港原则的来源

我国在借鉴了美国DMCA的基础上建立起避风港规则。早在2000年, 我国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就对避风港规则做了简单的规定。

三、现行的我国避风港规则的法律依据

2006年5月18日, 在参照美国DMCA的基础上, 国家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确立了较为详细的避风港规则。《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20条—23条规定了四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情形, 被称为中国的避风港规则。其中第22条最为普遍典型, 其针对的对象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商, 包括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 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 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 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 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 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 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 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2]

本条规定了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的免责要件, 即使网络服务的服务对象上传了侵权作品, 只要 (一) 到 (五) 个要件全部符合, 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仔细分析来看: (三) 权利受侵害人较难实际证明, 而网络服务商又较易规避此款以规避责任; (四) 中直接经济利益本身法律没有直接规定, 许多法院在自己的审理中依据自己的理解做出了解释。依据“慈文诉我乐网一案”的判决可以总结为: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风险, 本条第五款通知-删除规则也在不抑制网络传播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作品的权益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本来就是随着技术创新的出现而出现, 并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发展, 反过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保护机制、引导机制和加速机制, 又促进了技术创新的蓬勃发展。避风港规则的出现, 本身也就是为了兼顾进一步保护版权人著作权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的结果。而笔者认为, 现今社会著作权方面的网络侵权大量存在, 比如百度云盘等云分享服务、设定社员权限的资源共享社区等等服务为网络侵权留下了苟延残喘的隙罅。事实又不仅如此, 此类侵权的侵权人大多是普通的市民, 这使知识产权的侵权巨大损失和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成正比。出于对如何实际保障受侵害的知识产权的思考, 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然而任何一个制度对利益的矫正都应该是适度的, 优化并平衡双方的利益才是制度的最终目的。避风港原则从一个角度上确定了这个平衡网络服务商和权利受侵害人之间利益的度———即不应过分限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否则将使国家的知识产业蒙受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弥补, 又不应放开手脚给网络服务商过度责任, 否则将抑制网络发展违背时代潮流。笔者认为, 结合中国当前的现状:文学、游戏、动漫、影视产业受到网络免费分享的强大影响, 即使有国家财政的拨款, 即使有民间爱好者的热情支持, 发展依然后继无力前途堪忧。故, 应该加重网络服务商的审查责任, 不能以《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二条成为网络服务商的挡箭牌, 其通过服务对象上传的侵权内容获益的方式并非仅仅直接的经济收益, 本身网络优质资讯即可获得网民的推崇, 何况是被侵权的优秀知识产权作品, 分享的资讯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开来, 而作品本应产生的产品价值将被减损。笔者认为, 应该使公平责任纳入其中, 细化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模式, 由立法者权衡当前的社会发展应该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在哪些方面获得救济, 则使此处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加重, 引起其警戒, 使双方纠纷得到解决的同时, 赔偿的力度和社会的效益也能达到最优的比例。新时代的法律的作用从来就是破旧迎新, 指引社会个体的行为与世界发展趋势趋同, 顺应大流, 网络服务商势必要做出让步。

参考文献

[1]来小鹏.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7.关于规则的话题作文 篇七

摘 要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关乎单位健康发展以及国家政风的树立,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修订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增添了诸多亮点,主要体现在财务监督、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

关键词 预算管理 财务监督 资金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所涵盖的范围规则也随着改变,尤其在当今现代化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背景下,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显得尤为透明化和规范法,因此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的新规则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是我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改革的新起点,个人对新规则的创新主要由以下几点体会:

一、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信息化发展,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更加深入,尤其在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的背景下,面对复杂的经济背景和政策要求,事业单位财政预算规则必须更加科学,新规则的修订符合新时期的发展需求,其中新规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则更加明晰化和科学化,使得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更加透明,便于核算管理。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预算管理部分做出了新的修订规范,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打破了上世纪90年代末财务核算体系,某种程度上改善了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与预算改革步伐不一致的现象,譬如在年度项目预算中,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未能清晰划分,造成财务预算体系在职能上的混乱,并且业务流程相对复杂,对简单财务流程投入的工作量较大而实际财务管理效能低下,使得决算报表失去了科学性和真实性,尤其在结余资金的核算上无形中引入了结转资金的影响,增加了财务分析的变量等,而新规则更加注重财务预算的明晰化,提高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二、规范权责发生制的范畴

新规则第66条中明确规定:“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是新规则创新点之一,也是新时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新坐标,打破了原有规则中收付实现制规则。现阶段财政体制改革的措施无形中冲击了原有规则中的收付实现制,使得事业单位在核算政府采购项目中失去了完整性,主要由于资金投入的项目较多,投入渠道呈现多元化模式。譬如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构建、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设备维护以及职工薪资的发放中呈现出的渠道更加零散,财政部不再统一拨款,而是直接和项目相关供应商以及个人发生经济关系。因此事业单位的财政表象已经不再是单一的货币表现,相当部分财政资金相关于固定资产、事业服务等项目,因此权责发生制的修订符合现阶段事业单位业务需要的客观需求。

其次,权责发生制范畴的界定使得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评估和负债账目核算上更加真实。原有规则中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是通过专有的“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无论是在借记还是贷记账目,都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因素,使得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评估无形中忽略了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既有经济价值,虚增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尤其对于大型生产型单位更是如此。

三、财务指标合理化,财务分析多元化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的财务运营环境逐渐发生变化,就事业单位而言,业务动态性显著增加,其本身的财务核算标准也随着市场经济的模式悄然变化,事业单位原有的财务指标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趋势,新时期背景下,对事业单位财务剖析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其中财务指标的改革亟待推进。

新规则对财务指标的调整充分提升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效率,去除了原有经费自给率的分析,将其调整为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以及人均基本支出等指标。这两方面的调整从根本上增加了事业单位预算的准确性,将单位收支预算和人均支出情况通过具体账目定量化表征,体现了事业单位在编人数平均支出水平和单位整体预算状况。这种调整打破了原有规则的片面性和抽象性,某种程度上构成了财务分析的多元化模式,使得财务预算更加准确体现了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直观地体现出事业单位的科研、维护、管理状况等的财务信息。

四、促使构建现代化财务监督体系

随着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为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的运行,构建现代化财务监督体系是新型市场背景下的必然趋势,也是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创新思想。现代化财务监督体系的组成不仅包括审计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更重要的是采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将单位的信贷流程透明化,时效化,借助媒体的力量,聚焦百姓的焦点,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升到新的阶段,其中关键是整合财务监督体系中的部门职能,使得财务监督职能覆盖整个财务过程,为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更多的定量化表征参数。

总之,市场经济背景下,事业单位的财务运营环境逐渐变化,对原有财务规则的修订具备与时俱进的特征,只有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加强事业单位收支和资产投资、构建现代化财务监督体系,才能有效地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增长贡献更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曹乃恩,路军伟.事业单位会计改革思考与建议.财会月刊.2011.04.

8.关于规则的话题作文 篇八

那一次,迎着温暖的春风,我兴高采烈地和妈妈去白河放风筝。刚刚过了位于中州路口的红绿灯,突然,只听见一声咳嗽,妈妈将头潇洒地往旁边扭了一下,她把痰吐在了马路上。我开始“大发雷霆”,“哼”了一声,没有再理妈妈。妈妈发现我不高兴了,有点莫名其妙。

过了好大一会儿,我那充满怒火的心才慢慢安静下来了。就在这时,妈妈问我怎么了,开始不想理会她,可又想了想,就吸了一口气,开始语重心长地对妈妈说:“妈妈,有一件事您做得很不好,需要改正。”

“什么?我哪里做错了?”妈妈好奇极了,说:“我又没闯红绿灯,你干吗生气?”

“您刚吐痰这个行为很不好,给我们这个城市增添了不美观的形象。不是有下水道吗?吐下水道也可以,您想怎样迎接农运会?是做一个遵守规则的人还是一个不遵守规则的人?”我被气得怒发冲冠,大声地说。

“好好,妈妈说不过你。”妈妈微笑着说。

“是遵守还是不遵守,正面回答。”我又要火冒三丈了!

“乖,我选遵守!”妈妈甜甜地说。

红着脸承认了错误的妈妈,发誓她不会再犯了。我终于不生气了,原谅了妈妈。

9.以规则为话题的作文 篇九

我飞奔到早餐摊买了一份早餐走到餐桌前开始狼吞虎咽,公交车快来了,我可顾不上斯文,抬眼碰到的是排队的焦急的脸。一位中年男子插进了前面,伞上的雨水弄湿了他身后小姑娘的衣裳。小姑娘试图把他挤出去,可男子非但不走,还狠狠地瞪了她一眼,小姑娘害怕了,把身子缩回去不敢再轻举妄动。

这一幕尽管全都被我看见了,可我并不想去管,因为这并不关我的事。吃完饭我便起身去车站,可脑子里还是会不时想象一下小姑娘怎么样了。

公交车来了,一群人拥挤而上,也顾不上被别人伞柄戳到弄一身水,我穿着雨衣更不担心了。“扑通”我被旁边一位大妈挤倒在地,“对不起啊对不起啊!”我瞪着她心想:“快拉我呀!”可她说完一扭头又挤上去了。

我没有赶上公交车,独自走在路旁,看着马路上的车,绿灯灭,红灯亮了,我要过马路,可现在是红灯,我知道我要等。

转眼看见旁边一位阿姨,一身黑色裙子,脚穿高跟鞋,脸和身材比老妈好看,忍不住要多看两眼。还没亮绿灯,眼看着她却要过马路。

“不要管,又不关你的事。”“她能听你的?”“你要管,眼看着她万一被撞了怎么办?”仿佛有两个小小人在我耳边吵架。

突然地,我大步上前一把把她拉了回来,一只小猫却跑上了马路,“呯!”被车压在了地下。我一下子愣住了,不知所措。

10.关于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研究 篇十

一、可预见规则相关概述

1. 可预见规则内涵与特征

关于可预见性原则,根据以往学者研究,主要将其界定在当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出现违反约定情况,需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以往合同法内容中,对于当事人违约情况,一般利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或完全赔偿规则等,对损害赔偿范围进行界定。但这些规则中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都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而通过可预见规则的引入,可起到一定的限制与补充作用。从可预见规则特征看,主要表现为:(1)法律确定性。将该规则应用于司法活动中,需保证有相关的法律作为规则应用的基础;(2)客观规律性。尽管可预见性规则对当事人意识给予足够的重视,但在预见中需与事物发展规律相吻合;(3)时间限制性。预见性规则的应用强调从意识活动特性角度出发,所以不同时间内预见结果可能有一定差异存在;(4)功能限制性。该规则应用下,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损害赔偿责任被限制。

2. 可预见规则适用范围与构成

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手段,其适用范围主要表现在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以及后合同责任等损害赔偿方面。以缔约过失责任为例,其强调在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从另外当事人处得到赔偿。假若赔偿中以完全赔偿原则为指导,将涉及较大的赔偿范围,受害者很可能不断进行索赔,此时有过失当事人将遇到不公平待遇。这就要求限制缔约过失责任,可通过可预见规则对双方利益关系进行平衡,规则内容中强调在赔偿范围上,应限定在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内。再如合同无效,其主要指在成立合同后,没有法律生效要件作为保证,使合同内容不会被法律所承认与保护。一般合同意思表达模糊、内容不合格或主体不合格等都可能带来合同无效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利用可预见规则对损害赔偿进行限制。另外,在后合同责任方面,通常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协助、通知等,若违反义务,需将损害的相关责任由过失方承担,具体的赔偿范围要求利用可预见规则进行限制。而从可预见规则构成上看,其中的主体一般以双方当事人为主,由双方共同进行预见;在时间方面,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以“合同缔结说”为时间确定的标准,主要强调在了解订约情况的基础上,由合同当事人对违约后的风险负担进行磋商;在内容方面,可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参考,其强调在损害程度不存在本质变化情况下,无需考虑损害预见问题,而在损害程度与合同内容差异过大,变化较为明显,要求违约方对损害程度进行预见。

二、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限制与排除研究

1. 可预见规则限制分析

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可预见规则实质为限制完全赔偿规则,且在许多合同违约问题处理中会与损益相抵、过错相抵等规则共同应用,这样可使较多例外情况中也可引入可预见规则。而其中的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限制与排除两方面。以限制问题为例,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定责任限制。从法理学角度看,合同法中的自治原则可保证当事人主观意识被尊重。但需注意,国家在考虑相关行业领域发展实际情况中,会考虑将法定义务内容纳入局部规定中。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为使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得以平衡,尽可能维护消费者权益,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明确指出要求对欺诈行为问题,要求承担所带来的损害责任。同时由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赔偿范围进行确定,一般应以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一倍为标准。对于这种赔偿,便未以可预见规则为标准。第二,格式条款的限制。这种格式条款主要又一方进行条款的拟定,而另外一方仅可通过表示接受、不接受,对合同签订进行确定,所有内容不会由双方共同磋商完成。假若以商业保险合同或运输工具如火车、飞机等运输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主要从格式合同角度出发,所以涉及到的违约责任应利用格式条款进行限制。需注意的是如果存在违约情况,即使可预见其中的损失,但相比合同中数额,预见损失额会小很多,所以其对赔偿没有实际意义。

2. 可预见规则排除分析

关于可预见性规则排除,一般主要指违约方未对自身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进行预见,但法律也会对这种损失赔偿责任明确。具体涉及的排除行为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即:第一,主观过错。若以过错程度为依据,在民法领域中将主观过错细化为三分法、四分法或五分法学说方面,需注意无论哪种过错,都要求对其违约责任进行承担,且根据主观状态对赔偿范围进行界定。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内容为例,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问题,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不诚信行为而难以实现,此时买方可考虑解除合同,请求将已付的款项以及相关的赔偿损失返还,而出卖人在赔偿范围上一般为已付房款一倍以内。此时,将可预见规则引入,旨在使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积极性方面得以调动。需注意若违约情况的发生由当事人故意造成,便无需考虑合理保护。第二,精神损害赔偿。该赔偿涉及的合同领域较少,包括:(1)因产品瑕疵问题而使购买人精神受到损害,需给予精神赔偿。如当事人因做美容祛斑,使面部中有更多麻斑出现,长时间未能恢复,此时便可考虑精神索赔;(2)保管合同问题,如保管人未能对委托人物品妥善保管,导致毁损或灭失问题出现,此时便需对受到精神伤害的当事人给予经济补偿;(3)承揽合同问题,以婚礼活动胶卷,订作人将其交给承揽人,但承揽人不慎丢失,由此为订作人带来的精神伤害,可要求索赔。

三、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存在的问题

可预见规则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具有明显的弹性特征,可使司法活动中的裁量工作预留较大空间,这就使可预见规则应用下能够满足较多纠纷问题处理要求。尤其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完善中,逐渐将关于可预见规则的内容进行完善。但从可预见规则实际落实现状看,仍有较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违约方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守约方信息揭示等方面。

1. 从违约方过错角度

在可预见规则内容中,关于如何判断主观故意或非故意进行划定,仅强调将可预见规则应用到所有违约情形中。这种规定,实质与合同法中公平主义理念相背离。如对于当事人违约情况,无论其故意或非故意,都以同一法律后果进行界定,这样便会使故意违约情况增多,实质也是对当事人的不公平体现。相比之下,国外在可预见规则中,对违约人主观故意与非故意给予明确划分,如在英国相关法律中,强调若违约人虚假陈述,所有损失包括附带损失等都需由其承担,此时将无需利用可预见规则进行限制。事实上,假若合同成立后出现违约情况,便意味当事人违背其最初的承诺,实质是一种主观故意违约行为,应对这种故意行为下带来的后果进行负责。而承担的赔偿范围应以订约过程中的预见范围为标准。

需注意对于我国当前的《公司法》内容,其并未对企业双方违约赔偿等内容进行具体界定,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为例,由于合同双方在交流与合作中会产生极多的信息占有量,这种情况下一旦有违约问题的存在,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将超出订约预见范围许多,部分违约企业很可能强调在赔偿范围确定上仍以定语中的预见范围为标准,这样在守约方方面,便极不公平。由此可见,在可预见规则实际应用中,要求对违约方主观过错进行区分,若违约情况下不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可将订约预见作为违约赔偿标准。但若违约情况因主观故意而产生,应注意在赔偿范围上应以违约中的预见作为标准。但如何在违约行为上进行量化界定,仍是当前可预见规则应用需考虑的主要问题,要求使其中的损害赔偿额度被计算,以此使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1)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

所谓举证责任,又可被叫做立证责任、证明责任,主要强调当无法确定某种事实是否存在的情况下,此时法律判断也将难以实现,这样所带来的后果将由某一当事人承担。现行的可预见规则应用下,一般通过违约方过错对预见时间进行区分,使赔偿责任范围在此基础上被界定,能够起到守约方利益的保护以及公平正义的体现等作用。但应注意的是过错问题本身来源于主观方,其主观意识作为内心活动,很难被认定与把握。因此,当前可预见规则应用下的问题极大程度上表现在违约方主观过错判断方面,即使可在最后被证明,但该证明过程将涉及到许多诉讼成本等问题,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对于这种现状,应注意由当事人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以合同双方的诉讼情况为例,通常守约方会将举证的重点置于违约方所带来的损失问题上,而违约方为使自身承担的责任减轻,更倾向于通过可预见范围对赔偿进行控制。此时应要求违约方进行举证,将自身的过错问题、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等都纳入到举证内容中,这样便可使加违约赔偿得以控制。假若从实际情况出发,直接由违约方对自身过错进行证明,并不现实,其很容易使举证、诉讼等受到影响。因此,当前客运见规则应用中,违约人举证问题成为需考虑的主要内容,其是影响诉讼程序进行的关键性因素。

(2)从守约方信息揭示角度

在可预见规则应用下,其实现的基础极大程度上表现在“信息传递”方面。以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例,对于原告救济问题,假若存在原告对被告不知道的信息掌握较多,而这些信息可使被告通过这些信息将违约可能性控制到最低,或原告应将违约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告知被告,但却未进行告知,此时合同法应对原告救济拒绝。以哈德利案为例,原告可将备用曲轴缺失的情况向被告反映,若不能及时将曲轴送达,很可能造成停产。此时被告在接受到这一信息后,便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违约情况得以避免。但原告并未这么做,这便导致诉讼问题产生。由此可见,信息传递在违约问题处理上可起到突出的作用。

事实上,我国现在较多法律内容中使信息揭示义务有所体现,以《民用航空法》中的规定为例,其强调在在货物或行李托运方面,若强调需在指定地点进行交付,或在托运中支付附加费等情况,要求以声明金额范围为标准,由承运人承担具体责任。再如《海商法》中的规定,对于的所有货物,一旦出现损坏或灭失情况,应按照具体的单位如货物毛重或货物件数对损失责任进行承担。相比之下,在合同法规定中,却未对信息揭示义务进行具体明确,其将成为影响可预见规则实现的主要因素。因此,当前可预见规则应用下应考虑到将信息信息揭示义务融入其中。

四、完善合同法可预见规则的相关建议

针对现行可预见规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实际解决中主要需考虑在立法与司法等方面进行完善。如立法方面对违约方过错问题的判断、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或在司法完善方面,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可预见规应用成功经验,对改善可预见规则的不足可起到突出的作用。

1. 基于立法角度的可预见规则完善

在立法完善中,可采取的措施集中表现在三方面,包括:第一,对于可预见规则的相关规定从立法上进行明确统一。以违约人过错判断为例,我国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应用与美国、法国、英国做法相似,即不考虑过错程度情况下直接引入可预见规则。需注意的是,在其他法律内容中存在与合同法内容相冲突的情况,如《民法通则》中,其强调在赔偿范围上采用完全赔偿方式,不会限制赔偿范围。再如《铁路法》内容中,强调若承运人过失严重且存在故意心理,无需考虑到货物保价问题,直接由承运人负责所有的损失。由此可见,这些法律内容中都与合同法规定存在一定的不统一情况,此时便需从立法角度对违约人过错情况进行判断,假若违约人故意出现过失,可考虑将可预见规则排除,所有赔偿责任由违约人承担。第二,在可预见规则应用范围上进行限定。可预见规则的应用范围不应停留在无条件层次,可考虑在违约方主观违约的情况、违约方过失过于严重情况等方面,不考虑可预见规则的应用。第三,对于预见主体也需进一步规范。从国外立法与我国合同法内容中可发现,在预见主体方面多以违约方为主,同时,在违约方方面,其又可被细化为具体与抽象违约方两种。虽然利用抽象违约方作为预见主体,可使一般赔偿得以维护。但假若违约方经验丰富,可通过预见标准降低方式使赔偿范围被减少。因此,立法完善中需考虑到违约方判断标准问题。

2. 基于司法角度的可预见规则完善

在司法方面完善中,可考虑借鉴国外许多国家可预见规则应用的成功经验,如英美法系,在可预见规则应用下都有较多典型的案例,加上应用时间较长,使预见标准被形象化、细化,对此,我国在司法完善中便可考虑引入这些成功经验。同时,在司法完善中,也要求实际裁量活动中将适时运用可预见规则,但需注意由于该规则弹性特点较为明显,所以即使是经验较为丰富的法官,不同法官间得到的结论也可能有一定差异。这就要求在可预见性规则应用下,注重与实际情况向结合,可考虑引入公共政策内容,如其中涉及的党的政策或其他民法原则,都能够为可预见原则的应用提供有效指导。司法活动中,应注意该规则的应用并非毫无限制,其应用不当很可能产生更多利益不平衡问题,所以可预见规则的应用应慎重,尽可能使公平正义理念落实到交易双方,这才是可预见原则引入的实际意义。

五、结论

可预见规则的应用是我国当前合同纠纷问题处理的关键所在。实际引入可预见原则中,应正确认识可预见规则的基本内涵,分析可预见规则适用中的主要制约因素,立足于当前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存在的不足之处,如违约方过错、守约方信息揭示、绝证责任分配等,在此基础上从立法角度、司法角度进行完善。这样才能使可预见规则应用下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为违约问题处理提供有效指导。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业领域中的交易活动也日益频繁。而该交易活动的法律保障体现在合同法层面,并通过其中的可预见规则,限制完全赔偿原则。然而从我国当前可预见规则应用现状看,仍有较多限制性因素存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可预见规则作用的发挥,这就要求立足于当前合同法可预见规则不足之处,采取相应的完善策略。本文将对可预见规则的相关概述、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的限制与排除、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完善建议进行探析。

关键词:合同法,可预见规则,制约因素,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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