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8篇)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篇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范
一、养老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业务人员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登记,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4)其他证件和资料。
注:参保单位人数在5人以下的,原则上不允许单独立户,而应按照个人参保的方式放入零散户或个休工商户进行管理。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业务人员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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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其他证件和资料。
3、参保单位分户、兼并手续的办理
(1)原参保单位需要分户参保的,由原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分户申请,并提供新开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文件、法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到参保管理科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分户手续。
(2)由于参保单位体制变化,需要合并参保户头的,由兼并单位提出书面兼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批准兼并文件,到参保管理科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兼并手续,同时注销被兼并单位。
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单位有久费的,要先行清缴,如暂时不能清缴的,双方单位应达成解决协议,才能办理相关的手续。
(二)变更登记
1、参保单位在以下养老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业务人员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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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7)开户银行及账号;(8)其他事项。
2、参保单位办理变更时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其他证件和资料。
3、业务人员对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复核人员对上述办理事项予以审核。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经办人员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参保单位或个人要求对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等)变更时,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提出更改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供需更改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更改内容涉及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认定的,还需提供劳动部门的审批手续,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业务人员进行审核,复核通过的,3 / 17
在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
(三)注销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业务人员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2)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3)跨统筹范围转出;(4)应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2、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需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4)有关已结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证明。(4)其他证件和资料。
3、业务人员审核上述表格、证件和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报主管领导签字,在计算机系统进行注销处理。对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报上级批准后,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缴、账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账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等。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并按信息系统的操作要求,封存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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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全部数据,复核人员对上述办理事项予以审核。
(四)验证和补证
1、养老保险机构定期进行养老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5)其他证件和资料。
2、业务人员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验证等情况;(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5)其他内容。
3、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申请补办手续时,业务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并予审核。复核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二、养老保险费申报与核定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企业缴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有雇工的 5 / 17
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上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上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2%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缴费基数申报
1、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应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报送《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原件,由养老保险机构按照需求统一复印。
业务人员根据各单位报送的《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及单位填报的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之和进行对比分析,对于《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中工资总额与单位个人申报工资收入总额数据不相符的,要求单位写出书面情况,经审核后发现有问题的填制《稽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移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转稽核科室作为养老保险稽核对象。
2、参保单位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由养老保险机构打印《职工养老保险年工资收入申报》空白表(或拷盘),发给参保单位,由单位填写职工工资情况,经职工签名报养老保险机构。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时,由参保管理科直接按照上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缴费基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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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使用上单位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业务人员对单位申报数据核定后,经复核人员审核,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3、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分别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保底封顶。
4、对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或跨统筹范围转入的职工,按本单位首次发放工资的月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对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6、对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7、对停薪留职、企业内退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不易掌握工资收入的,按当地上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费征缴
(一)编制征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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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信息管理人员根据业务人员上月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情况,编制征缴计划,生成应收台账。征缴计划由业务人员打印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生成正式的《征缴计划表》,由征收人员进行征缴。
(二)养老保险费征收
1、单位缴费。每月征缴计划产生后,征收人员根据征缴计划打印征缴单据《委托收款凭证》,将第一联留存,其余送参保单位开户行办理养老保险费征收。参保单位用现金或其他方式缴费的,由征收人员打印征缴单据,财务人员根据不同类型实施收款,并开具收款收据。
2、征收人员根据养老保险费的到账情况,向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逾期拒不执行的,填制《建议劳动保障监察书》(和《申请劳动监察处理单位》及《缴费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3、个人缴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凭参保证明到养老保险机构开设的个人窗口进行缴费,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年缴费方式,利用银行扣款方式进行缴费。
(三)登记台账
每月记账人员根据实收票据登记实缴台账,信息管理人员根据应收台账编制欠费台账。
(四)补缴欠费
1、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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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人员根据养老保险欠费台账,打印《委托收款凭证》,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需加收滞纳金的按规定进行加收。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征收科室核实后与其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协议。
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①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②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③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④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⑤欠费单位进行改制的,与改制单位签订补缴协议。
2、个人补缴
(1)对有征缴计划的补缴人员,业务人员按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打印《个人补缴单》一式三份,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的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个人补缴单》签字盖章,职工补缴后,由记账人员进行登账处理。三份《个人补缴单》(业务、财务、补缴人员各留一份。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一)建账与记账
1、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业务人员审核参保条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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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管理人员根据缴费信息记录个人账户,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间补记个人账户。
3、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信息管理人员根据业务人员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4、信息管理人员每年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账户。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入、转出的,由原单位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一式三份,职工调出、调入单位盖章后,报送养老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核实无误后在申报表签字,打印《职工本地流动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和《职工本地流动关系转移表》签字盖章,《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和《职工本地流动关系转移表》由养老保险机构和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各留一份。
参保人员在县(市、区)之间或县(市、区)与市直之间流动的,办理手续同上,上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和《职工本地流动关系转移表》应填报、打印四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转入、转出养老保险机构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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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调入前由调入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一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携带职工档案和身份证到参保管理科办理,审核通过后,由调入单位填写银行账号并通知职工在异地办理调出和基金转移手续。财务人员应确认转入基金到账情况,基金到账后,财务人员在基金转移单上注明并签章,由调入单位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携带调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和《职工历缴费基数》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报送养老保险机构,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签字盖章,业务科室、参保单位各留一份,从次月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对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人员,按要求办理转入手续,从调入次月起建账户,以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到外省、市,由原单位填写《职工调往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调出单位盖章后,同时提供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及接收函,报送养老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审核后打印《职工跨统筹(省内或省外)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表》和《职工历缴费工资》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一式三份,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职工跨统筹(省内或省外)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表》和《职工历缴费工资》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签字盖章,业务、财务、参保人员各留一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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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员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基金转移单,审核后开具票据汇往参保人员调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
1、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单位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资料,填写《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养老保险机构,有久费的,必须首先补缴久费,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进行中断处理。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签字盖章,《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养老保险机构和参保单位各留一份。中断缴费人员不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
2、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续缴的,单位应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三份,有久费的,必须首先补缴久费,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进行续保处理,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签字盖章。《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养老保险机构和参保单位各留一份。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七、终止缴费账户处理
1、对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至法定退休时间,自领取待遇之月起,按规定从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减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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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应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对缴费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或等情况,注销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应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个人账户对账
1、养老保险机构每年7月起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账信息。
2、参保单位和个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核对后无异议的,参保单位将《对账单》发放给参保职工。
3、参保单位或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核对后提出异议的,业务人员予以复核,确需调整的,报主管领导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修改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九、待遇计发审核管理
(一)、待遇审核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其他待遇审核等环节。
1、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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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法定正常离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首先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批准退休(职)通知书;缴费核定环节凭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职)的通知办理缴费人数减少手续;待遇核定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有关信息,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批表》,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待遇审核环节要对申报人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现行待遇计发办法计算相关待遇。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后,记录参保离退休(职)人员信息,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并按批准退休待遇的执行时间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2、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
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依据所建立的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信息逐人填写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批表,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形成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台帐,并将待遇调整人员花名册传送给待遇支付环节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核申请。待遇审核环节应予复核,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待遇审核环节对有关资料进行重核后,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3、一次性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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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人员缴费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等,待遇审核环节应为其办理一次性待遇审核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和资料:A、身份证件;B、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C、死亡的,提供医院、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对上述资料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应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传送给帐户管理环节,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反馈到待遇审核环节复审,最后将复审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传递给待遇支付环节按规定的签批程序履行支付手续。
4、其他待遇审核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或死者家属办理申请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及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并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待由待遇审核环节进行实地稽核后,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相关待遇,待遇支付环节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意见给予一次性待遇支付。
(二)、待遇支付管理
待遇支付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其它待遇支付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环节。
1、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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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在当月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有关信息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机构,为离退休(职)人员开设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帐户和专用存折。并通知离退休人员领取。
(2)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应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核定环节传来的对新增离退休人员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相关信息,生成当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并与待遇审核环节生成的支付记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生成报盘数据和《基本养老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送给财务管理环节。由财务管理环节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3)财务管理环节每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养老金发放报盘数据送至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同时将资金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到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养老金发放帐户。各社发点应每月25日之前划入离退休人员储蓄存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一次性待遇支付
(1)待遇支付环节应依据待遇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时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报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管理环节。
(2)财务管理环节应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为付款凭证,向申领人支付一次性待遇,并向待遇支付环节反馈已支付一次性待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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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待遇支付
(1)对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支出,待遇支付环节应根据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表》批准的意见,生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拨付单信息报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管理环节。
(2)财务管理环节以《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表》和待遇支付环节生成的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拨付单为发放凭证,向申领人发放其待遇。
4、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待遇支付环节应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时,要向参保单位或离退休(职)人员发出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时间、方式。对确认已去世、失踪、被判徒刑等情形的离退休(职)人员进行待遇停付处理,并追缴已多领的养老保险金;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以待遇暂行支付处理,待提供资料符合条件后再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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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篇二
首先,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 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进行转移的程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 没有跟上我国实际的需求, 另外每个地方进行转移工作的程序和操作步骤不太一致, 还有省级统筹的大制度, 导致跨省转移的对接工作产生了困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在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系统没有采取全国联网的方式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流通, 这导致了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过程中经常是依靠人工的操作和电话的沟通, 这无疑影响了转移工作的效率, 并且还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由于转移的操作不统一而且各省还不尽相同, 这样在进行转移手续的过程中往往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
其次, 就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情况来看, 因实行省级统筹国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监控职工的重复参保问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 往往存在跨省调动人员重复缴费的问题。这一情况在企业中表现的也特别明显, 尤其是省属行业, 职工跨省流动的较频繁。如果企业职工从一个企业调到另一个省份的企业时, 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往往会遇到这些困难, 给企业职工和单位造成了不便。
再次, 在实际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时, 企业职工往往会遇到制度和政策上的障碍。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有关的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如果在不同的地区缴纳养老金, 当其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 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的计发要在满足相关的条件。这一政策对于企业职工来说是有利的和便利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情况去不是如此。尤其是当他们跨省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时候, 这个问题尤其突出。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分析
首先, 目前企业职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容易产生困难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统账制度没有得到完善。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的模式, 具体来说就是企业职工个人拥有自己的个人账户, 但是统筹账户里面的资金属于全体的参保人员。因此, 当企业职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的时候, 企业职工虽然能够带走本人的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所以, 这个情况就形成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壁垒, 造成了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的掣肘。各省也因统筹压力大, 造成了接近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困难。
其次,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统筹方面还处于较低的层次, 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还没有实现。二是在关系转移的工作中没有科学有效地管理, 信息交流不畅。从实际的养老保险工作中来看, 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在信息化建设的水平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性, 各省的转移操作办法都不尽相同, 企业职工申请关系转移之后养老保险的部门容易产生推诿和搭配不当的问题。
再次, 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容易造成转移工作的困难。从本质上来说, 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保险的权益。而如果从表面上来看的话, 在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 是资金和信息在进行转移。这是错误的看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实际上是养老保险的权益的转移。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工作中, 我们要区分养老保险转移的形式和养老保险转移的实质, 否则当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够及时的察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模式采取的是市县级统筹养老基金和省级调剂金结合的养老金管理办法。在这一模式当中, 如果养老保险关系进行了转移的话, 那么保险的责任也就进行了转嫁, 从而致使养老金的转入地需要对转移人员负责发放养老金, 这就增加了转入地养老金的压力。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解决的对策
1. 从制度出发, 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说, 要加强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 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充足。从各地政府的角度来说, 要加强各地政府之间的沟通能力, 避免相互推诿。地方政府要处理好责任和利益的关系, 一是要建立合理公平的基金转移制度, 二是要建立中央统筹管理制度, 三是要建立区域互助制度, 以此来解决上述二者的平衡问题, 从而确保各地的养老基金能够正常有序的流转。
2. 从工作系统出发,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要形成互动机制, 将业务经办与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紧密联系起来。要实现养老保险信息情况的全国共享, 保证各地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一系列的功能, 比如信息查询功能、信息釆集功能、信息流通功能等。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操作成本, 而且方便统一操作的规程, 提高社保工作透明度。
3. 从具体操作出发, 分段来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权利和缴费义务是对等的, 这就说明多缴费就多受益, 反过来少缴费就少受益, 如果不缴费就不受益。以此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是分别计算参保人员在各地不同时期的缴费水平。另外, 通过分段计算能够保证各省市利益的平衡性, 避免了各地由于资金的不平衡而出现相互推诿, 促进了办理转移手续的畅通。
4. 从管理出发, 完善社会保障卡作用
社会保障卡能够全国通过, 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的社保凭证, 它能够记录参保情况和支付社保待遇以及享受金融服务。拥有社保卡,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都能够完整准确的记录到卡中, 因此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参保都有记录。因此, 要在全国范围内利用现代发达的金融网络来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记录和查询, 促进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解决。
四、总结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进行关系转移的过程中往往遇到一些制度和政策上的障碍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障碍, 造成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不便。要改善这一局面, 需要从其原因出发, 给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6.
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篇三
一、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及特点
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9月,全区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114.46万户,私营企业实有户数21.77万户,个体私营企业安排就业人员463.05万人。2012年1—9月全区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实现增加值2105亿元,同比增长19.7%,占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的67.38%;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23.94亿元,同比增长38.33%,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61.52%;非公有制经济进出口总额147.06亿美元,同比增长14.45%,占全区进出口总额的76.30%;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税收878.41亿元,同比增长11.27%,占全区税收的72.87%。目前已成为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财政税收的主要增长点,对外贸易的主力军,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其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传统工业城市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日益壮大;二是北部湾经济区域城市非公有制经济对外贸易日益活跃;三是固定资产投资日益增大;四是吸纳就业能力日益增强;五是支撑保障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加强。
二、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挑战
(一)随着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吸纳就业能力日益增强。如南宁、桂林、梧州、贵港、玉林、百色、河池等市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数占各市企业就业人数的80%以上。截止到2012年9月,全区个体、私营企业安排就业人员463.05万人,同比增长22.59%,成为广西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如表1)。
表2 2012年上半年全区14个市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单位:人)
[\&国有企业
参保职工
期末数\&集体企业
参保职工
期末数\&其他企业
参保职工
期末数\&港、澳、台及
外资企业参保
职工期末数\&其他人员
参保职工
期末数\&参保职工
期末总数\&总计\&850213\&136913\&788366\&73091\&1042786\&2891369\&南宁市\&199707\&14542\&153274\&18177\&246730\&632430\&柳州市\&92215\&35044\&218511\&14435\&196583\&556788\&桂林市\&137640\&11115\&117921\&14333\&136031\&417040\&梧州市\&72447\&6353\&14747\&9580\&77062\&180189\&北海市\&22545\&8769\&36412\&3827\&41370\&112923\&防城港市\&44724\&7189\&10186\&2866\&19328\&84293\&钦州市\&28052\&7944\&15245\&911\&32114\&84266\&贵港市\&48642\&8960\&17090\&3779\&25090\&103561\&玉林市\&45282\&15334\&54381\&52\&99141\&214190\&百色市\&36203\&5742\&58098\&849\&30510\&131402\&贺州市\&33864\&402\&783\&0\&33311\&68360\&河池市\&35178\&988\&51237\&139\&54594\&142136\&来宾市\&23289\&10690\&14151\&1061\&25365\&74556\&崇左市\&30425\&3841\&26330\&3082\&25557\&89235\&]
从表1、表2数据比对看出,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潜力仍较大,扩面重点在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但事实上其参保率低。比如,在北海市参保的四大园区用人单位2012年底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还达不到30%,虽然近年来社保经办机构一直不懈地努力宣传和推动相关企业的参保登记工作,但收效甚微。一方面有的企业虽然办理了参保,但只为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缴纳,并没有为一线工人和农民工参保,另一方面企业员工参保意识相对淡薄。这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积极引导职工参保,重点扩大园区企业参保覆盖面提出了挑战。
(二)全区各市非公有制经济呈现集聚化发展态势,园区经济发展迅速。如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各类经济实体4500多家,基本全是非公有制经济。园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给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力量不足提出了挑战。
(三)政策环境不断优化,给社会保险经办执行力提出了挑战。为了加快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做大做强做优广西工业,促进经济发展,自治区政府下发了桂政发76号文,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2号,以下简称桂人社发72号文)规定:“凡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1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暂由现行的20%调整为16%”,“由此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减少收入差额由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50%,其余50%由自治区负责解决。”目前,仍有部分市因各种原因尚未执行桂人社发72号文,调整重点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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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的数据反映出,一是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率低(表1与表3比对);二是执行桂人社发72号文,地方财政负担资金到位率低;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执行力有待提高。
三、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重点及对策
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已成为推动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特别是园区内企业职工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重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通过目标任务责任化,宣传稽核常规化,代扣代缴科技化的手段,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职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一)加大《社会保险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参保意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保险政策,一方面明确企业不依法参保,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其明白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法律赋予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提高职工的参保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参保按时缴费,使参保和缴费成为企业应尽的义务,自觉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形式,提高社保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别是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1.充分把握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深入工业园区摸清和了解企业招用工情况,掌握扩面空间。要求企业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2.顺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呈集聚化态势,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链条向重点工业园区延伸。通过登门送政策,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将桂人社发72号文件精神传达到园区内每一家企业,明确告知各有关企业关于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申请业务经办流程等相关事宜,鼓励和协助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或采取定期上门的专员式服务方式,依法为企业提供参保登记等社会保险服务。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促进业务协调,提升应用能力,加快建设“网上社保”服务平台,以经办管理服务的信息化为支撑,以方便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转续、领取、结算为重点,完善网点布局,实现网上经办业务管理服务,让企业足不出户即能办理社保业务,为企业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担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力及工作运行效率。
1.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1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暂由现行的20%调整为16%,由此所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少收入差额由自治区财政负责50%,所在地政府承担50%。建议应考虑园区规模、企业规模和当地财政承担轻重等因素,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对财政困难的县(区)上级应予以适当补助。
2.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明确参保与纳税不在同一地区的企业,其财政补贴问题以及社保业务经办的相关问题,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桂人社发72号文件精神,促进园区经济发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
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篇四
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9]5号
【成文时间】:2009-01-08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
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3、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当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二、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关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延续缴费问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四、关于已参保企业和职工欠费处理问题
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问题 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计息和记账办法同本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六、审核事项和工作要求
1、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须提供本人档案等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须同时提供历年工资发放表。
2、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3、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认真审核。弄虚作假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5.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篇五
在1991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劳动部1989年9月21日发布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对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左右,职工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缴纳保险费,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标准计发养老金。
上海市在1993年实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参照本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订。并于1995年1月6日发布了《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该办法,私营企业应向社会保险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企业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管理中心将为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职工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规定的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企业按本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保险费(从1995年4月1日起提高到4%),其上一月平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但超过上一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部分,不再缴费。本文出自:http://
根据上海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的数据,从1995年4月1日起,私营企业和职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60元。
职工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0%的部分)的8%记入的数额(从1995年4月1日起改为7%);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记入的部分。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达到国家、上海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终身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
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
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
缴费满15年
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
凡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养老保险关系也就同时终止。
其他细则基本上与其他企业的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私营企业职工的法定社会权利,私营企业主应该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们,同学们下午好:
我是来自10级经济学(2)班的学习委,我叫张盼盼,很荣幸有这次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担任学习委员这一职务的经验。
转眼间大学生活已经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一直担任着学习委员这一职务。回望这一年多,自己走过的路,留下的或深或浅的足迹,不仅充满了欢愉,也充满了淡淡的苦涩。一年多的工作,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下面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大家一起分享。
学习委员是班上的一个重要职位,在我当初当上它的时候,我就在想一定不要辜负老师及同学们我的信任和支持,一定要把工作做好。要认真负责,态度踏实,要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执行能力,并且做事情要公平,公正,公开,积极落实学校学院的具体工作。作为一名合格的学习委员,要收集学生对老师的意见和老师的教学动态。在很多情况下,老师无法和那么多学生直接打交道,很多老师也无暇顾及那么多的学生,特别是大家刚进入大学,很多人一时还不适应老师的教学模式。学习委员是老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一个桥梁,学习委员要及时地向老师提出同学们的建议和疑问,熟悉老师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再次,学习委员在学习上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要有优异的成绩,当同学们向我提出问题时,基本上给同学一个正确的回复。
总之,在一学年的工作之中,我懂得如何落实各项工作,如何和班委有效地分工合作,如何和同学沟通交流并且提高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当然,我的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日:有的时候得不到同学们的响应,同学们不积极主动支持我的工作;在收集同学们对自己工作意见方面做得不够,有些事情做错了,没有周围同学的提醒,自己也没有发觉等等。最严重的一次是,我没有把英语四六级报名的时间,地点通知到位,导致我们班有4名同学错过报名的时间。这次事使我懂得了做事要脚踏实地,不能马虎。
6.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篇六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47652元,即月平均3971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46998元。在确定2014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时以此为依据。
按照规定,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7.企业基本养老金会计处理探析 篇七
一、我国企业基本养老金会计处理的现状
我国现行职工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职工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目前, 我国职工退休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基本养老保险金, 它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存储。从制度设计上看, 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设定受益计划, 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后支付或分期支付一定数额养老金的计划, 其特点是精算和投资风险由企业承担。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并不承诺将来发放养老金的具体金额, 只需定期提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交给社会保险机构 (社保机构) , 其特点是员工在获取提存的计划资产收益的同时承担损失风险。
2006年2月, 我国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按照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和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按照这一规定, 目前大多数企业在职工服务期间就确认养老金费用, 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 这是我国养老金会计发展的一大进步。
对于社会统筹部分, 目前我国企业每期只需缴纳固定的养老保险费给社保机构, 就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再加上我国法律法规对养老金还没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 因此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一样, 都是各期按照固定金额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 仍然采用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设定提存计划下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 企业各期所承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 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 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
从会计计量角度分析, 养老金采用设定提存计划所提存的金额远不如采用设定受益计划提存的金额精确。企业当期提存的养老金费用实际上是一种预计负债, 是支付未来离退休职工养老金金额的现时义务。也就是说, 企业为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养老金要与未来养老金支付的金额对应起来。设定提存计划虽然操作起来较为简单, 但很可能造成企业当期成本费用不实, 也难以保证未来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 对于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一般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美国会计准则都鼓励企业采用设定受益计划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样做, 一方面是因为设定受益计划更符合会计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这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资本在国际自由流动的需要。我国企业为了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资本融通, 客观上要求我国会计准则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尽管目前颁布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步趋同, 但有关养老金的会计规范等与国际会计准则尚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企业基本养老金会计处理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发达国家研究养老金会计较早, 目前已基本形成一套科学的养老金会计方法体系, 对养老金会计大都制定了一套较为详细的会计规范。国际会计准则 (IAS)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 (FAS) 和英国财务报告准则 (FRS) 三者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均把养老金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在设定提存计划下, 三者均要求在雇员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每一期, 将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确认为当期费用, 相关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以下重点讨论设定受益计划下会计处理的比较问题。
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比设定提存计划会计处理要复杂些, 但由于其核算原则等方面的合理性, 仍然受到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的青睐。在设定受益计划下, IAS、FAS和FRS三者规定养老金成本均由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等六项内容构成。三者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养老金成本的确认、计划资产的计量等方面, 具体有以下几点启示:
1. 以采用设定受益计划为宜。
国际会计准则等允许企业采用设定受益计划, 考虑到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以及企业国际融资的需要, 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处理方法也可以采用设定受益计划, 以便与国际惯例接轨。
2. 成本项目的内容。
养老金成本项目应包括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数、精算利得和损失、结算和缩减的利得和损失。
3. 计量属性。
宜选用公允价值作为计划资产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是国际上时兴的计量属性, 在养老金会计中宜更多地采用公允价值, 而不是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
4. 用净现值法计算负债。
对于企业的计划负债, 宜采用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 以此来计算期末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5. 加强理论研究。
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以及由此产生的资产、负债计量和相应的会计处理等问题, 是养老金会计的重点和难点, 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
三、完善我国企业基本养老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1. 养老金费用的确认。
由于企业支付养老金和承担养老金费用的义务是形成于职工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期间而不是退休期间, 因此养老金费用的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在职工服务期间应按期予以确认。但需注意的是, 因精算等风险应由企业承担, 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的各期养老金费用不一定是本期应付的提存金金额。影响养老金费用的因素包括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等项目, 用计算公式表示为:养老金费用=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未确认前期服务成本摊销数+未确认损失的摊销数 (-未确认利得的摊销数) 。
每一期养老金费用不一定都包括这五个项目, 前三个项目是最基本的, 后两个项目是特殊事件对养老金费用的影响, 视具体情况可有可无。其中:
(1) 当期服务成本。当期服务成本是养老金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 是保险精算师把职工本期向企业提供服务应支付的养老金折算为本期期末的保险统计现值。
(2) 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是指期初预计养老金负债随着时间推移所滋生的利息。其计算公式为:利息费用=期初预计养老金负债×折现率。
(3) 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养老金计划资产通常投资于股票、债券等, 以获得合理的报酬。计划资产实际收益越高, 企业需要提存的现金就越少, 企业的养老金费用也越少。
2. 计划资产和计划负债的计量。
企业在确认各期养老金费用的同时, 必然涉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计划资产就是企业按计划规定提存给基金组织并由其管理运营的资产。对于计划资产的计量, 主要包括计划资产的提存和实际收益两个方面。企业各期向基金组织的提存额反映为计划资产的增加, 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减少了企业当期养老金费用, 同时也增加了资产价值。
计划负债就是企业承担的应于职工退休时给付的一种递延酬劳义务。随着职工服务年限的增加, 企业应当确认当期养老金费用, 同时增加养老金负债。计划负债是至某一特定日期为止职工由于所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养老金总额, 折算为该特定日期的保险统计现值, 为了保证计算的合理性, 一般要选择高质量企业债券的市场收益率为折现率。
3. 会计处理与报告。
按照设定受益计划下的原理, 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 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这就牵涉到贴现率的选择。另外, 未来的实际支付金额又受利率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这些都使得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因此, 通常需要精算师根据职工工龄长短等合理的精算假设来进行企业养老金的各项计算, 企业会计人员只需要按照精算报告编制会计分录。
为了便于说明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基本养老金的会计处理, 这里举一个实例。假设××公司于2006年1月1日为职工建立起一项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 由于该养老金计划的设立, 估计增加前期服务成本50 000元, 该养老金计划发生的有关情况如下:职工平均剩余服务年限为5年;前期服务成本采用直线法摊销;保险精算师报告的当期服务成本和利息费用分别为3 000元和5 000元, 共计8 000元;当年企业向养老金计划提存的基金为20 000元;2006年养老金基金的实际收益为4 000元。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养老金计划开始实施时确认前期服务成本:借:前期服务成本50 000元;贷:预计负债50 000元。
(2) 每年摊销前期服务成本时: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10 000元;贷:前期服务成本10 000元。
(3) 当年发生服务成本和利息费用时: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8 000元;贷:预计负债8 000元。
(4) 提养老金基金时:借:养老金计划基金20 000元;贷:银行存款20 000元。
(5) 养老金计划基金发生实际收益时:借:养老金计划基金4 000元;贷: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4 000元。
根据以上会计分录, 在利润表中确认的养老金费用应为14 000元, 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养老金计划资产和计划负债分别为24 000元和58 000元。
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阶段,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我国社会的稳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社保体系尤其是养老金保障部分, 其会计理论和会计处理方法研究起步较晚, 理论研究滞后, 因而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为此, 借鉴国外对养老金会计处理的做法, 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完善的养老金会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鉴于目前我国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精算师队伍缺乏以及企业会计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 全面推行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还有一定的难度。现阶段应本着务实的态度, 可对企业基本养老金会计暂按设定提存计划处理, 但对一些大型的、条件成熟的企业可试行设定受益计划, 以后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向设定受益计划过渡。
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外养老金会计处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 对我国企业基本养老金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剖析, 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基本养老金会计处理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企业基本养老金,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王浪庆, 沈娟.美国养老金会计处理及其启示.财会月刊2004;B8
[2].邱静.企业年金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财会月刊 (会计) , 2006;1
8.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篇八
关键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改革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5-0153-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25.075
1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及重要性
1.1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是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变,更好地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而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通过用人单位、个人共同缴费,从而建立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在患病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此项保险的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给参保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法规要求,具有强制性。同时,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和相应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参保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颁布至今,国家及各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增长情况及保险的账户使用情况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在享受形式上,它是针对居民的医疗保健事业,以国家强制,政府承办,费用分担,保障基本。
1.2 保险费用缴纳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打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参保单位缴费两部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额度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中,而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参保人员年龄段分比例将企业部分中的一部分入个人账户。医疗统筹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单位缴费减去已记入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三倍确定,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时,以缴费基数为标准进行缴纳。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上限时,按上一年度实际收入为标准缴纳。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医疗保险缴费下限时,按下限标准缴纳。
1.3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国家要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实现快速发展,发展和维护好最广大的人民利益是至关重要的。而要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针对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是为人民生活的更加安康、幸福而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而服务。
2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及必要性
2.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在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四年后的2002年联合制定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参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使用范围及费用上限要求,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通过企业自主举办、参加的一种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形式。
按照国家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险用于负担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外的、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或医药费用。
2.2 保险费用缴纳标准
我国在2009年6月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补充医疗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账户由企业或行业集中管理使用,用于本企业负担较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补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可以由企业全额负担或由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具体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的,更能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
2.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2.3.1 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吸引和留住劳动力的作用日趋凸显。而与之对应的是劳动力生存和生活的成本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条件好的劳动力向社会保险覆盖全面的企业流动就成了因素之一。
2.3.2 弥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无法覆盖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所能覆盖的范围比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要广泛,可用于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如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后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职工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对特殊人群的就诊及医疗费用等。使用范围还可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用于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或因病致困的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因受统筹基金总额限制,和职工实际医疗需求存在差距,尤其是超过了统筹支付限额的部分,应该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解决此矛盾。
2.3.3 国家允许企业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同时也强化了医患的制约机制及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支出。
3 补充医疗保险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3.1 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补充医疗保险的主要形式是委托商业医疗机构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或由企业自办的形式。
3.2 保费确定
因补充医疗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一项非强制性的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負担能力确定参保预算额度,并单独建立账户,单独管理。
3.3 险种确定
企业在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的范围时,应根据保费总额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社保水平情况及企业人员年龄机构等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广覆盖、保障低”的特点,在考虑补充医疗保险涵盖范围时,应对保障较低的范围进行有效的补充,对因基本医疗保障低而降低的医疗保障水平进行有效补充。同时还应对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有效区分人群需要,制定能够满足不同年龄段、人群所需的不同医疗保险的需求。
4 结语
我们国家现有的基本医疗体系,以国家强制、政府承办、保障基本、普遍享受的形式,同时受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影响,只能处在低水平保障的医疗需求。而补充医疗保险是通过保险的共济功能,化解因大病而支出高额医疗费的致贫风险,也为慢性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长期余额不足提供补充保障。
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机制的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和运行情况应做定期分析,并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参保的思路。作为调整参保人员范围、保险险种及赔付比例等,最大限度地满足参保人员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对人员范围的确定,可考虑将员工家属及已退休人员作为参保对象,以增加本企业的吸引力及凝聚力。
参考文献
[1] 王晖.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促进和谐企业建设[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16).
[2] 任莉莉.论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框架[J].法治与社会,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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