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贷款材料

2024-07-11

房屋抵押贷款材料(精选12篇)

1.房屋抵押贷款材料 篇一

天津工商银行贷款申请条件、流程 个人经营贷款 产品说明 银行名称

工商银行办理城市天津产品名称 个人经营贷款抵押类型

抵押贷款额度范围30~1000 万元期限范围 12~60 个月还款方式分期还款放款时间 30个工作日(审批为3个工作日产品特点 可信用空白、可提前还款在线申请地址 http://t.cn/zH6mw78 申请条件

经营年限:1年以上;企业注册地:天津;房龄要求:住宅20年内,商铺、办公楼10年内。所需材料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个人在经营实体的分红证明、租金收入、在工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存款、国债、基金等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近期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处分人(包括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贷款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提供保证人相关资料;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费用说明 贷款金额

5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总费用

2.14万元月供43448元在线申请地址http://t.cn/zH6mw78

2.房屋抵押贷款材料 篇二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内容

(一) 含义

贷款种类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其中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从而可以看出,委托人的义务为提供贷款资金,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承担贷款风险等。委托人的权利为收回贷款,并取得相应的孳息;受托人的义务为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的权利为收取手续费。

(二) 背景

委托贷款系典型的民间借贷,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向来对资本市场进行严格监管,企业间资金拆借更是被法律所禁止。为了调剂企业间资金的余缺,发挥资本的最大效应,也为了引导委托贷款的良性发展,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贷款通则》对委托贷款事项及时做出了明确规定。委托贷款一方面拓宽了资金盈余企业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拓宽了资金短缺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又使得职能部门能及时进行监管。正是因为具备四方共赢的特征,所以近年来委托贷款发展迅猛。

(三)性质

1.业务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银发〔2003〕 25号)及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表外业务,商业银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2.法律方面

代理可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间接承担民事责任。两者区别如下:

第一,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间接代理中代理人则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代理人,间接转给被代理人。

第三,直接代理的内容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间接代理的内容则约束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第四,直接代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间接代理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根据第三人在与受托人签约时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间接代理又可分为显名的间接代理与隐名的间接代理。显名的间接代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该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委托贷款中,不管是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模式,还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模式,其实质都是显名的间接代理,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二、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

实务中,委托贷款有双方协议模式,即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也有三方协议模式,即委托人、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无论是何种模式,委托贷款中都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贷款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还有委托人、贷款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

三、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

(一)关于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的几种观点

关于委托贷款债权人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托人是债权人。其主要理由为:其一,根据诉讼地位认定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 号,以下简称《批复》)的相关规定,委托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产生纠纷,委托人不能直接起诉借款人,而贷款人(受托人)则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由此认为委托人不是债权人,贷款人(受托人)才是债权人。其二,根据《贷款通则》的精神认定债权人。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不能成为借贷业务的债权人。

(二)评议

1.基于《批复》规定认定债权人并不科学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西支行与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委托贷款中的诉讼主体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而并未提《批复》的相关规定。这表明,在《合同法》出台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委托贷款诉讼主体的认定应适用《合同法》。

2.贷款人不等同于债权人

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它所体现的是对贷款人的行业要求,更多体现着行政监管,并不是法律意义的概念。债权人系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由此可见,债权人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概念。因此,贷款人不等同于债权人。

(三)委托贷款中债权人应为委托人

1.从代理权性质来看

委托贷款中受托人的代理实质就是显名的间接代理,应适用《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的相关规定,委托人为债权人,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中已经明确。

2.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来看

贷款债权中,债权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提供贷款资金,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回本息。委托贷款中,贷款资金由委托人提供,本息由委托人收回,贷款人(受托人)只有协助收回贷款的义务及收取手续费用的权利。

3.从委托贷款初衷来看

委托贷款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引导民间资金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有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顺利贯彻和执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并不影响金融监管部门调取相关数据信息,不影响宏观调控。

4.从财产归属来看

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属于委托人,在委托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不在贷款人(受托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5.从委托贷款良性发展来看

委托贷款一方面拓宽了资金盈余企业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拓宽了资金短缺企业的融资渠道,使得资金短缺企业有机会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促进经济发展。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确保了其法律地位,可充分发挥其积极性,有利于委托贷款的良性发展。

四、委托贷款中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目前的几种做法

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对委托贷款抵押登记有以下做法:

第一,以委托人为抵押权人进行登记。

第二,以受托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进行登记,这也是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

第三,既以委托人为抵押权人,又以受托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进行登记。委托贷款大致可分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商业委托贷款。许多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该两类委托业务时进行区别对待,即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抵押权人登记为委托人公积金中心,商业委托贷款的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人金融机构。

(二)以债权人认定为核心进行抵押权登记

3.你知道怎样抵押房屋吗? 篇三

抵押的前提是,产权完全归自己所有。原则上只有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可用作抵押物。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分经营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两种。前者要说明用途并具备银行认可的还款能力;后者银行一般会直接将贷款发放给消费品销售商。

异名、二次、超额抵押

除了常见的担保,还有“异名担保”。这是指自己没有房屋,在获许可的前提下,抵押亲戚朋友房屋获得抵押金额,并支付利息和最终偿还贷款。

上海、广东等地允许二次抵押,这并非指使用两次授信额度,而是指由两家金融机构共同用完授信额度。但北京地区不允许。

授信额度<市场价格

房屋抵押的授信额度需经房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有一套自己判断房屋价值的评估标准体系,与市场的价格不完全对应。一般,它的评估价格比市面价格要低20%~30%,而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贷额度的70%左右,通过这两道坎控制了风险。

利率高低可差到30%~40%

金融机构的选择非常重要,但这被很多人忽略,觉得都要在国家的监管之下,差别不大。

银行抵押贷款,适用于时间相对较长的大额用款。担保公司周转贷款,适用于短期应急大额用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确对利率进行规定,但该规定是“封底不封顶”,这导致了利率高低可以差别到30%~40%。各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上有不同,更易被忽略的是用款的便利程度。有的通过网银就可把钱划走,有些可通过刷卡,还有则得去柜台排队。

抵押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4.房屋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和流程 篇四

房屋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4、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5、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房屋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三、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四、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房屋抵押贷款合同 篇五

抵押(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急需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将甲方名下的的股份作为借款抵押给乙方,所有股东作证并签字:。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出借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月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乙方如需用钱,甲方应将及时清还。

第三条: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倍执行。

1、还款方式的选择:利息按月结清,每月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结清。

2、甲方在清偿借款之后乙方应归还甲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

第四条: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第五条: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合同止。

第六条:本协议期限届满前后,若甲方还清借款时,乙方应协同甲方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若甲方届满不清偿,则视为甲方自愿,放弃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及处分权(即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拥有)。

第七条:签订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抵押物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方式处分该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资产分割、转让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则有权处置抵押物,甲方无权干涉。

第八条: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如未按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则甲方承诺自愿放弃该抵押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而且甲方还必须配合乙方办理该抵押物的过户登记。

第十条:如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登记义务,乙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夫妻(签字):

乙方夫妻(签字):

年12月20日

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协议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电话: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详情

第二条抵押详情

第三条特别约定

1、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上述登记中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变更为抵押权设立登记。乙方代理权限: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接受询问、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4、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乙方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合同书

甲方: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乙方: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邮编: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消费贷款,乙方提供协助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服务

第一条服务内容:本合同签定后,甲方提供房屋抵押消费贷款申贷资料给乙方,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第二条服务完成:甲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成功(即贷款银行批准此笔贷款),视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已经完成。

第二章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甲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拟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审批材料。民间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第四条发放贷款:经被申请银行批准贷款后,甲方房屋实现抵押及履行相关手续后即可发放贷款。

第五条甲方申请贷款总额为¥xxxx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xxxx整。

第六条贷款年限为xxxx年。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七条服务费用: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xx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xxxxx(不含评估费、抵押费、保险费、公证费等)。

第八条定金: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x。贷款申请成功后(即贷款银行批准此笔贷款),此定金抵作服务费用。

第九条本合同签定后,甲方提供全部贷款资料给乙方,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如果甲方贷款申请未通过银行的审批,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民间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范本。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全部返还甲方。

第十条若因甲方过错致使甲方贷款申请未通过银行的审批,使本合同终止,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十一条若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甲方单方面终止借贷申请,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十二条甲方应在乙方服务完成当日(即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情形),将剩余服务费全部支付给乙方。

第十三条由于贷款的成功与否是根据借款人自身资质、银行政策等综合因素决定的,故乙方并不对此贷款成功给予承诺。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经签定,双方需共同遵守,否则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逾期支付定金与服务费用的违约金计算办法: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xxxx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签定地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全额清偿到期债务,各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本合同签定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付款方式:

定金、服务费由甲方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6.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手续 篇六

专家回复:

房屋(住房)抵押贷款担保申请所需资料

1.房产证;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

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担保,请提供原贷款担保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7.房屋按揭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策略 篇七

一、楼盘准入风险

(一) 楼盘延期交付、楼盘质量整体出现问题、甚至造成楼盘烂尾

对于此类情况, 要重点考察楼盘开发商。对于资质等级为四级或以下的、暂定资质 (项目公司、子公司等, 资质可参照其母公司/控股母公司资质执行) 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 原则上不予准入。开发商当前有房地产开发贷款逾期, 或其他融资渠道违约, 不得准入, 已准入楼盘要立即暂停贷款发放。对于曾有过烂尾楼等情况的开发商, 不得准入。

要调查该楼盘资本金到位情况、楼盘销售进度, 调查楼盘开发商开发历史、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建造过烂尾楼等。

(二) 楼盘滞销, 整体抵押物处置难

要考察楼盘地理位置、周边交通情况;商业、生活配套设施情况;周边楼盘建造、价格情况。商业地产贷前调查需调查该商业地产周边商业用房的空置率是否较高, 使用率是否较低。商业地产项目需位于城市成熟商业或办公区, 且开发商须具有商业地产开发运营经验。商铺仅接受首层、临街且独立商铺。

二、开发商担保风险

(一) 担保能力不足或下降

房屋按揭贷款一般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开发商须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 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 无不良还款记录, 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二) 项目公司注销

通常情况下, 项目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因此要定期对楼盘进行贷后检查, 发现公司清算时按照清算公告要求申报债权。有些股东为了逃避债务, 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起诉股东, 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三、“假按揭”风险

(一) 利用假的购房备案合同, 向银行申请贷款

这种情况发生在贷款无法办理预抵押手续的地区, 房产局对外开放的网站也查询不到或者查询不全该房屋买卖详细信息。开发商通过假的购房备案合同, 和客户勾结骗取银行贷款。

防范措施:经办银行要到房产局或者通过房产局的专网核实购房备案合同的真实性。

(二) 利用真的购房备案合同, 等贷款发放后, 再去房产局撤销购房备案合同, 一房多卖

这种情况也发生在贷款无法办理预抵押手续的地区, 开发商通过一房多卖, 大量骗取银行贷款。

防范措施:经办银行一方面要加强对开发商的甄选, 一方面要加大贷后检查力度, 对于大额可疑的贷款, 定期去房产局查验其备案及办证情况, 对于已办证贷款立刻办理抵押手续。

(三) 开发商的股东或员工, 利用真的购房备案合同, 通过虚假交易, 套取银行资金

上述情况往往发生在滞销的楼盘, 开发商因回款困难, 资金链紧张, 而采用虚假交易, 开具假的首付款收据, 利用真的购房备案合同, 套取银行资金。此类假按揭虽然办理了抵押或者预抵押手续, 但是实际用途性质是房地产开发贷款, 由低风险的个人按揭贷款转变为高风险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防范措施:经办银行贷前要验证首付款的真实性, 贷后抽取贷款客户, 查询客户的还款来源, 看是否为开发商代垫款项。

四、借款人信用风险

(一) 稳定职业者

稳定职业者, 如果是自住型或改善型购房, 购房贷款月供在其理财计划之内, 因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这类贷款往往违约率极低。

贷前调查及审查重点是对借款人单位及其收入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可以借助其社保记录单、税单、公积金缴存单核实借款人单位及其收入的真实性。

(二) 自营业主

对于自营业主购买大额住房如别墅类的贷款, 风险较大, 对借款人最好按照小微贷款客户标准审批。对自营企业要进行行业分析、现金流分析、运营分析、偿债分析、赢利分析以及非财务指标分析。对于自营业主的投资性购房要按照企业的投资审批。

五、抵押物风险

(一) 房价下跌风险

房价下跌后, 房地产抵押物价值变化会导致银行风险。如果是整体房价大幅度下跌, 还会造成银行系统性风险。

银行在调查审批时, 应基于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 避免简单依据第二还款来源选择客户。对于投资性购房审慎介入。

(二) 房屋毁损风险

房屋如果发生火灾等重大的毁损, 房价即会大幅度贬值, 影响借款人还款。有些银行通过让借款人投保房屋财产保险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银行操作性风险

(一) 贷前阶段

贷前阶段操作性风险主要有:贷前调查未尽职, 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资信状况等情况缺乏深入实际的调查评估。内部欺诈, 明知虚假信息故意隐瞒。“面谈”、“面签”流于形式, 致使其他人假冒签字, 合同无效。

(二) 贷中阶段

贷中阶段操作性风险主要有:录入人员将重要要素录入错误。审贷人员审查不仔细, 未发现明显伪造材料。合同制作人员打印合同时将抵押人、抵押物地址等重要要素打印错误, 致使合同存在缺陷。抵押人员抵押未落实。对于凭抵押放款的, 不是抵押人本人去办理抵押而未发现, 致使抵押落空。放款审查人员未落实审贷意见, 或对合同、担保不符合放款条件的贷款把关不严。

(三) 贷后阶段

贷后阶段操作性风险主要有:没有按期对楼盘进行检查。对已竣工交付房产, 没及时落实抵押。对于大额可疑贷款没有按时做贷后检查。对逾期贷款未及时催收, 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信贷风险。

8.浅谈房屋的抵押登记相关问题 篇八

关键词 房地产 抵押登记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只有依法办理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才能生效,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生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未办理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在性质上是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该合同,要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拒不办理登记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起到公示并对抗第三人的作用。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必须向外界展示,避免因当事人或第三人不知情而导致交易不安全、权益受损。動产担保的公示方式一般都是交付占有,但抵押权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而且房地产是不动产,它的物权公示方法是登记,房地产的取得、交易过户、注销等都要经过登记,因此,房地产的抵押只有采用登记公示的方式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一旦房地产抵押情况进行了登记,而且这种登记情况是可以公开查询的,法律就推定第三人已知晓抵押权的存在,因为此时抵押双方当事人已尽到了公示与提醒的义务,而准备就抵押房地产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有了查询该房地产登记情况的条件和责任。如果该第三人不去查阅,对自己的交易权利是否有保障不关心,日后以不知抵押权存在为由向抵押权人提出抗辩时,法律也不会给其更多的关照,从而也使抵押担保的效力得以加强。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承认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未就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作明确规定,但应当承认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其理由在于:一方面,现代社会交易频繁,如果没有公信力的保护,则善意第三人在毎次交易时都必须检查登记册上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的真实性,否则就要因为其检查不周而承担取得的权利被追夺的危险,显然,这一要求对善意第三人是不公平的,实践中也是难以做到的,只会有碍于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的开展;另一方面,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国家对房地产交易进行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根据有关房地产登记规则,登记机关除对登记申请的填写、登记手续和应提交的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外,还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核实,对房地产权属的设立、变更和转移的合法性加以审查,因而,对第三人来说,登记已不仅是当事人为实现房地产权属变动而提出申请的结果,而且是国家专门机关对房地产权属变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当然也就是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事实。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标的物范围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我国法律、法规允许并保护房屋所有权。由于我国《担保法》明文禁止宅基地设定抵押,故农民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得抵押的。在我国,原则上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城市房屋均可以设定抵押。但是下列城市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其预售合同应当经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抵押人所有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其投入建设的资金应当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故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法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规定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我国禁止单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而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为切实贯彻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开发经营房地产,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也规定得极为严格。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应当经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可见,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有地上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存在的风险

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连片、整体、巨额投资的房地产建设开发项目日渐增多。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取建设资金儿高额利润,将在建工程设定抵押贷款,或作商品房预售等,房地产抵押和商品房必须进行登记,防范风险是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的重要内容。房地产抵押登记风险来源主要有:(一)欺诈、诈骗风险。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实施欺诈、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例如:以假按揭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假证骗贷、以遗失的废证抵押等,都给房地产抵押登记带来风险。

(二)法规、政策不明确的风险。公益事业单位所有的、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等,市场有需求,当事人有需要,但政策不明确,操作不规范,是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重要风险。

(三)操作风险。工作人员违规、失误操作,对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实施欺诈和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失察,容易导致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风险。

(四)信息风险。工作人员制作房地产限制信息失误,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发布限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导致限制的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也是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风险之一。

五、防范房地产抵押登记风险的对策

认识到房地产抵押登记存在风险后,须有防范的对策:(一)防范现房抵押登记风险应建立房地产权利限制的信息库,设置验证程序,确保房地产抵押登记正确无误。(二)防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风险,坚持慎办原则。防止房地重复抵押,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要按规定收齐合法证件,不能疏忽大意,因证件不齐全、不合法造成抵押登记(备案)无效或重复抵押,增加承担责任的风险,为此可建立各项切实可行的制度,例如:先注销土地抵押登记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制度、公示公告制度、当事人具结保证制度、跟踪管理制度、必要的现场查看制度等。

(三)做好查验及防范。查验房产证、当事人身份、限制抵押情况、房产现场情况、抵押条件,防范假证、冒充、伪造,查明抵押房地产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范围,权证与权属是否一致。

9.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样本 篇九

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样本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房产抵押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已达成的《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使用权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为抵押物)的全部权利抵押给乙方,作为履行该主合同的担保。该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等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 甲、乙双方特别声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甲方还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六条;

(二)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九条 甲方保证乙方对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的利益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 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甲方保证在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债务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了债务或已提前清偿了债务,或甲、乙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登记后,抵押权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物:

(一)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产生后,甲方未依约清偿债务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偿债务。

(二)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关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

1.抵押物清单。

2.甲、乙双方的有效证明。(包括住所、电话、邮编、开户行、帐号等)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样本2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做油漆玻璃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______万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油漆玻璃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时间为一年,即自________起,至________止。

4、借款利息:月息为2分,一年利息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__________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超过六个月,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样本3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为确保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m2,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10.房屋抵押贷款承诺书 篇十

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中心:

根据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

人与贵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房屋所有权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将坐落在(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编号)的房产抵押给贵行,为借款人(身份证号)抵押贷款元用于(经营或消费)。并承诺如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同意贵行依法处置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全部本息。

特此承诺。

承诺人:

1.房屋所有权人(签押)身份证号:

2.共有人(签押)身份证号:

3.共有人(签押)身份证号:

4.共有人(签押)身份证号:

5.共有人(签押)身份证号:

6.共有人(签押)身份证号:

11.房屋抵押贷款材料 篇十一

6月1日起,邢台市在全国率先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上签约,市民办理房屋抵押备案和抵押登记时不再使用纸质合同,而是改为使用统一的网签制式“电子合同”。通过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邢台市房屋抵押网签备案系统”,在系统终端与抵押人签订“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同时采集抵押人的影像、身份证、抵押房产的房产证等要件电子信息,将系统中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电子版,一并传至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抵押管理窗口。经抵押管理窗口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版抵押贷款合同进行网上确认备案,由金融机构代办人领取《邢台市房屋交易确认书(抵押)》,并凭其到中心登记窗口直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直接调取金融机构已上传的要件信息即可办理。抵押人只需要和金融机构签订“电子抵押合同”时,约定委托条款,剩下手续就不用抵押人再跟着去办理,化繁为简。

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建立后,对于金融部门已采集的信息,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抵押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可直接调取利用,其他后续生成的信息,可及时采集,陆续补齐。避免了重复扫描身份证、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影像及其他相关证件信息的环节,既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提高了办事效率,实现了抵押登记10分钟内立等可取办结。同时,贷款群众无需再亲自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排队等候、采集信息、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只需一次性在金融部门提交全部资料,就可通过合同约定委托条款,委托金融部门全程办理后面的手续。

该项业务的成功启动,实现了从金融部门抵押网签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抵押登记跨部门、一条龙、无重复劳动的高效精简办事程序。自6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共计办理房屋抵押合同网签595宗,其中由金融机构办理的抵押合同网签542宗,效率大幅提升。

12.房屋抵押贷款材料 篇十二

本人认为此类申请不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程序要求,是不应当受理的。

首先,从开发公司角度看,某甲全额付款购买了开发公司的预售商品房,由于商品房并未竣工验收,根据《物权法》第30条,对于法律事实所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关系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登记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不论开发公司还是某甲都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只有待该房合法建造事实成就即房屋正式竣工验收后,其开发公司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获得物权,完成初始登记后再通过转移登记将该房的物权转移至某甲,这时某甲才是该房真正的所有权人。所以在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某甲并不拥有物权,更无权将该房为某乙的债务提供担保设立抵押。

其次,从某甲申请登记类型的角度看,其申请的是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物权的请求权,并不是物权本身而是指向物权。案例中某甲和开发公司申请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程啸所著的《不动产登记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认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就是为了使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某甲在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还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其登记效果仅为保障某甲对于该房符合物权转移登记条件后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而不是直接得到物权。

再次,从某乙因借款需要某甲提供房屋担保的角度看,某甲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根本不可能以该房作为物权为某乙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关于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涉及到物的担保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不涉及物的担保还有保证和定金。根据案例的描述,某甲针对该房只拥有物权的请求权,对于这样的权利可能提供的担保只能勉强认为其是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这样的物权请求权不属于法定权利质押的范畴,所以某甲没有任何可以为某乙提供担保的物权,如需提供担保只能提供不涉及物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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