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查询

2024-10-03

国家重点实验室查询(共10篇)

1.国家重点实验室查询 篇一

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

一、申请实验室建设条件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国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仪器设备先进完善,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4.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二、申请实验室建设程序

1.科技部提出实验室建设指南;

2.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上报;

3.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实验室;

4.主管部门组织实验室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上报;

5.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批准立项。

三、相关文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 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Tsinghua University)。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附件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1)、学术带头人介绍(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2.国家重点实验室查询 篇二

国家科技部日前正式公布了第二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项目名单,江苏有4家企业申请获得批准,占总数的1∕14,数量居全国省分之首。新获批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别是: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中药制药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的高性能土木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申请的光伏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肉品质量与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至此,江苏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达26家,其中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6家、江苏省与科技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2家、与兄弟省市合作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2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保持全国第三、省分第一。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按照科技部统一要求,目前江苏省科技厅正组织这4家企业,以国家重点实验室(筹)名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验室主任,研究编制建设计划任务书,为项目论证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3.国家重点实验室查询 篇三

据了解,软件架构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围绕“软件架构定义及描述方法、主技术架构和面向特定应用场景的参考架构、企业应用软件产品线开发方法、企业应用统一架构平台、软件架构评估及验证方法”五个方向研究。该五个研究方向紧密衔接、相互支持,基本涵盖了软件架构研究领域中的前沿科学问题和共性、关键技术,侧重软件架构对实际软件开发支持的研究与实践。

东软集团高级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首席知识官、软件架构新技术实验室主任张霞博士表示,“软件架构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将立足软件架构方向的前沿新技术,以提高规模化解决方案开发的效率为驱动力,采用系统化的复用策略,基于软件架构的大规模解决方案开发方法的研究与实践为主攻方向。

4.地质类国家重点实验室 篇四

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现代古生物学和地层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空间天气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岩石圈演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环境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油气藏地质及开发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西南石油大学)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湖泊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5.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 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 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第十一条 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二条 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 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 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部(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第十八条 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九条 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二十条 现场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完成现场考察后组织召开评议会,交流、讨论 3 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人员参加,并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评议会后,专家组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组实验室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完成实验室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专家组对实验室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就5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限在2个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现场考察时间和个别访谈分别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议,由各组专家正、副组长和部分专家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实验室现场评估情况,经充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科学部向计划局提交专家现场评估 4 的专家打分表、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个案分析报告、小组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科学部负责选定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承担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组织实施实验室复评工作。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复评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科学部在现场评估后提出复评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

第三十一条 复评会议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参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复评会议期间,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召开专家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向 科技部提交当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

第五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进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6.国家重点实验室查询 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开放运行设想

九、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7.国家重点实验室查询 篇七

2010年3月1日讯近日, 海南大学获准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派与基地———海南省热带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

省部共建实验室是科技部加强和指导地方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由科技部统一授牌, 以“省部共建、以省为主”为原则。建设期满一年后, 将组织专家组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验收。

2004年, 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建成的海南省热带作物栽培生理学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是海南省目前唯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施云娟)

8.国家标准电子查询系统的开发 篇八

【关键词】标准;查询;编译

1 引言

国家标准体系庞大、条目繁多,给查询带来许多不便,所以编制易于查阅的国家标准电子查询系统十分必要。本文选用了以CHM帮助文档作为载体来实现查询系统的功能。首先, CHM为HTML的编译,不采用数据库,结构简单,因此十分可靠。其次,CHM文档操作简单,不需要有太多的计算机知识。同时,由于CHM采用目录树的形式表现,使内容富有层次,条理清晰,对于有很多复杂条文的国家标准来说,是最好的表现形式,便于阅读查询。制作CHM采用的软件选择的是HTML Help Workshop(HHW)。

2开发过程

2.1 文件反编译

通常收集到的国家标准一般都是单独的一个标准编译成一个CHM文档,作为开发将用的原始文档是数个已成型的CHM文档,而开发的国家标准电子查询系统要以集合形式出现,简单来说就是把几个CHM文档合并到一起。把一个已经存在的CHM文件反编译,便可以把其中的全部内容取出。反编译的方法是:先创建一个新的文件夹,然后进入 HHW 程序,反编译制定的 CHM 文件。其他格式的源文件由于不加密,不需要反编译,只需修改为编译所需的HTML文件。其中PDF的源文件转化为文本格式,以doc格式保存,以便保留图片和表格。之后,连同doc格式的源文件一同修改为HTML格式。

2.2 目录文件、索引文件的创建

先创建新的目录文件,并命名它为 Contents.hhc。然后进入目录表编辑窗口。插入标题,也可以在标题下面再添加一个标题或在标题下面插入一个页面(或者是子标题。同样们可以加入许多标题、子标题、页面,并可以利用4个箭头按钮来调整标题或页面的位置及从属关系。HHW 最多支持 9 个级别深度。也可以修改标题及改变标题图标及自由设置目录属性。所有标题创建完成后,一个目录表文件就创建完成了。

索引文件的创建与目录文件的创建非常类似,只是索引文件中需要指定关键词与 HTML 文件的关联关系,由于本电子查询系统不需要索引功能,因此不在赘述。

2.3 目录文件编辑

目录文件Contents.hhc可以用HTML脚本语言对其进行编辑修改。如下列语句:括号内文字为说明,不包含在目录文件中。

<! DOCTYPE HTML PUBLIC “-//IETF//DTD HTML//EN”>

(文件注释,无实际意义不出现在目录表中,可无)

<HTML>

HTML语句,表示采用HTML脚本语言)

<HEAD>

(表头注释开始)

<Meta name=“GENERATOR” content=“Microsoft® HTML Help Workshop 4.1”>

(包含创建此文件的软件等信息,不出现在目录表中)

<! -- Sitemap 1.0 -->

(注释信息)

</HEAD><BODY>

(表头结束,代码主体开始)

(注:在表头中,HTML语言可也定义格式信息,如字体、颜色等,但在目录表中,这些定义不产生做,因此不用写入,不在赘述)

<UL>

(目录开始)

<LI> <OBJECT type=“text/sitemap”>

(项目类型,定义为文本)

<pram name=“Name” value=“常用标准”>

(项目名称,定义为常用标准)

</OBJECT>

(项目结束)

<UL>

(二级目录,以缩进表示级别,以下如再缩进为三级目录)

<LI> <OBJECT type=“text/sitemap”>

(项目类型,定义为文本)

<pram name=“Name” value=“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

(项目名称,定义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Parma name=“Local” value=“标准文件常用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00.Htm”>

(项目位置,定义为标准文件常用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00.htm)

</OBJECT>

(项目结束)

</UL>

(目录结束)

</BODY></HTML>

(代码主题结束,HTML脚本结束)

以上即为一个目录文件的内容,只包含这些语句,如增加目录内容添加<LI> <OBJECT type=“text/sitemap”><pare name=“Name” value=”><par am name=“Local” value=></OBJECT>即可。【1】【2】

2.4 项目文件及窗口显示风格的设置

可在[更改方案选项]中指定封面页,也就是打开 CHM 文件时默认显示的 HTML 文件。封面页可以是目录表中的某个标题所对应的 HTML 文件,也可以是在目录表中不存在的专门用来做封面的 HTML 文件。如果想在

CHM 文件中具备全文搜索功能,还需要在[编译器]选项卡中选中[编译全文搜索信息]。

2.5 CHM文档的编译

接下来就可以编译了。预览区会提示有哪些文件错误导致编译失败,可以方便的错误文件的改正和修改。编译好的CHM就可以使用了。在目录栏中,文件已目录树的形式排列,点击文件标题即可查看文件内容。在搜索页面内,可以输入关键词,来快速的找到所要查找的内容。制作的系统界面如下图所示.

3.结论

选用CHM帮助文档作实现查询功能,可靠性高,占用内存及CPU小,运行速度快。CHM文档本身以目录树的形式表现,非常适合查阅有很多复杂条文且层次多的国家标准。选用HTML Help Workshop(HHW)制作CHM,功能相对比较强大,可选择项多,能最大程度做到人性化,且生成速度快,适合制作有大量标准的CHM帮助文档。这种制作国家标准电子查询系统的方法可以大大降低从业人员标准查询的工作量,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杨忠成,肖松文.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查询系统开发[J].云南环境科学,2002,03.

[2]孙及园.HTML语言编程技巧[J]..微型电脑应用,1997,05.

[3]王峰.HTML语言简介[J].福建电脑.1996, 04.

9.国家重点实验室查询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KeyLaboratoryof××(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Zhejiang University)。

第四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

10.国家中管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室是依托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或企业建设,有固定人员编制和稳定研究方向,主要从事中医药研究的组织机构;是聚集多学科人才,按照中医药发展规律及学术发展需求,在重点方向或关键领域深入开展综合性中医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组织学术交流,运用传统和现代研究方法获取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培养卓越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中药产业基地发挥引领支撑作用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国家中医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目标是建立一批基于中医药学科特点、代表国家水平的研究基地和技术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加强人才培养和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第四条 重点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针对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关键理论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前瞻性、纵深性及综合性研究,为理论、临床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实行“政府引导、专家指导、单位建设、主任负责、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建设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编制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制订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批准项目立项,确立重点研究室并进行宏观管理;

(二)组织设立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重点研究室的遴选、建设、评估过程中发挥咨询、建议和指导作用。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总体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并负责建设过程的组织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负责本地区重点研究室建设考核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三)协同专家委员会做好重点研究室的检查评估工作。第八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重点研究室5-15年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确立重点研究室重点任务和目标;

(二)负责重点研究室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重点研究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三)建立重点研究室发展保障机制;

(四)聘任重点研究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五)及时逐级上报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申报重点研究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重点研究室主任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医药的理论价值和科学内涵,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重点研究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重点研究室的科研团队应立足中医药理论、临床或生产实践,具有开展自主创新的能力;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在每个研究方向上均有优秀学术带头人,曾承担并完成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任务。

(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好的研究基础。

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研究室必须研究方向明确、相对稳定,且与本单位的科研优势和发展重点一致,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研究室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依托单位须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年投入科研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5%(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研究条件。

涉及实验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所需技术的国家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或相应技术实验室作为技术平台支撑;涉及临床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满足临床研究条件的省级以上重点专科(专病)门诊和病房;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研究室须具备中试和生产的规范基地和支撑科研活动的实验条件与场所。

(四)具备较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依托单位能为重点研究室提供建设经费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建立有利于重点研究室运行的管理机制,能保证重点研究室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

第十条 重点研究室应按照如下程序申报、立项: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申报文件;

(二)依托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申请书》;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审核遴选,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推荐;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推荐,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遴选评估,审核后批准立项,并通知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正式批复,依托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启动重点研究室建设;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室在遵循中医自身规律和体现中医药科研特点的前提下,以研究的重点领域、技术方法或关键问题命名。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室立项后即进入首个建设实施期,建设期为3年。第十三条 在首个建设周期内,实行重点研究室依托单位日常管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不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实行建设情况年报制度。重点研究室依托单位须每年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的书面材料,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期内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考核、评估的重点研究室建设单位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建设项目等措施。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最晚于首个建设期满后三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评估。验收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验收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确认,并进入下个建设期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参考专家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评估;若未能按时完成整改或仍然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取消其重点研究室建设资格。

第十七条 通过首个建设期的重点研究室,应继续按照重点研究室建设管理的要求运行,每2年由专家委员会对重点研究室2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和学术贡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档案验收等。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重点研究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和科研能力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虑和支持;对评估不通过的重点研究室限期整改,再评估不合格者予以撤销。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室要坚持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在本领域的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成果转化与推广,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有利于突出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多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时应当成立由与本研究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优秀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指导重点研究室的科研活动。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术(学科)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为主,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研究课题的实际情况由重点研究室聘任流动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室要建立良好的开放机制,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的多学科人才,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和科研项目合作,并设立开放课题,形成较强的学术辐射能力。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研究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注明重点研究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地方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投入相应配套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规范管理。要建立有效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室经费使用由重点研究室主任根据项目建设需求,提出预算和计划,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入作为引导性经费,主要用于开放课题启动、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完善数据库、信息网络建设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07年7月31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遴选条件及评估标准

(讨论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是依托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或企业建设,有固定人员编制和稳定研究方向,专门从事中医药研究的组织机构,是聚集多学科人才,按照中医药发展规律及学术发展需求,在重点方向或关键领域深入开展综合性中医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组织学术交流,运用传统和现代研究方法获取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培养卓越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是对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中药产业基地发挥引领支撑作用的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国家中医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科技需求,针对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关键理论问题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前瞻性、纵深性及综合性研究,为理论、临床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有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具备资料与技术分析条件,要实现网络信息化办公,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并依据研究工作的需要,有相应的高质量的从事研究工作的基地作为支撑。

涉及实验研究的重点研究室,依托单位要有所需技术的国家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或相关技术实验室作为技术平台。涉及临床研究的重点研究室原则上要有满足临床研究的专科门诊、病房(床位在40张以上)及配套技术科室。

(二)研究方向

必须有明确的重点研究方向,这些重点研究方向应该紧密围绕国家中医药发展的重大关键科技问题,解决临床、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为事业和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重点研究室的研究方向已列入依托单位的发展规划。

(三)人员和队伍

推荐的重点研究室主任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能够正确理解贯彻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医药的理论价值和科学内涵,是本领域有较高威望的学术带头人,思想敏锐,能够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重点研究室从事科研和组织领导工作,在重点研究室的建设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重点研究室有一支在长期研究工作中形成的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每个研究方向至少有1位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同时有高素质的中青年构成的研究群体和精干稳定的管理人员,能够满足重点研究室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要求,并具备促进重点研究室进一步发展的潜力。

临床类重点研究室,应具有2名以上固定科研编制人员。

(四)工作基础

近5年来围绕重点研究方向,以申报的研究室人员为主承担并完成了至少1项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国家级课题或3项以上省部级课题。截至申请时间,在每个研究方向上至少要有1项国家级课题或2项省部级课题运行;并且研究经费占研究室业务经费的80%以上。

应有一定的反映本研究室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代表性成果指近五年内以本研究室为基地、以重点研究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重点研究室发展方向的主要科研成果。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

基础研究应侧重于在学科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的中医特色鲜明的创新性成果,或在解决中医药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中提出具有创新的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其标志为发明专利、科学评价证明,或在优秀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或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应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出版的有影响的学术专著。

临床研究和中药研究成果应是在中医临床或中药生产中,为解决应用推广而进行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技术的整合优化结果,应已在医疗或生产中获得实践,对于提高临床疗效、中药生产的水平或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标志为发明专利实施、技术转让和技术应用的证明及取得显著效益的证明材料。

临床类优先考虑多年来坚持使用中医传统诊疗技术方法应用和研究的医疗机构。

(五)机制环境

应具有开放的条件和制度保障,地方或单位应能提供经费,设立重点研究室的开放课题。

依托单位能支持重点研究室工作,在综合建设、科研活动、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

二、重点研究室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通过建设重点研究室,形成一批能够按照中医药规律开展高水平研究的科研基地;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人物和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中医药研究的专门人才;取得一批对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发展有影响的重大成果。

1、重点研究室作为国家中医药继承与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中医药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它既是提供科研条件、汇聚专门人才,针对中医药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需求和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又是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2、重点研究室的任务,就是根据国家中医药发展的战略目标,瞄准未来中医药科技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和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需求,有重点的深入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既要出思路、出方法、出成果,又要出人才、出机制、出效益,还要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提供共享服务和学术交流的平台,并为中医药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研究室应具有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能够承担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任务并有较高的科研效率,且可以组织研究室以外的科研资源和科研人员共同开展合作研究。

4、研究室应能够凝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并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条件和业绩。

5、研究室应具备兼收并蓄、宽松民主、利于创新的学术氛围和科学严谨、求真务实、乐于奉献的科研风气。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6、研究室的研究方向应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重视和支持研究室的建设和发展,应有满足研究需求的支撑条件。

7、研究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多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

三、重点研究室建设评估的主要指标要求

(一)研究工作和成果

所做的研究工作应突出鲜明的中医特色,遵循中医学发展的自身规律,体现继承与创新的紧密结合、中医学研究方法与现代科技手段的紧密结合、中医学研究与多学科研究的紧密结合、理论与实际的紧密结合。基础类研究取得的成果应能够解决制约中医药学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丰富和发展中医药学理论;应用类研究取得的成果应能够解决临床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和重大技术问题,为提高临床疗效或促进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1.研究方向:

(1)重点研究方向和预期的创新目标明确,主要研究工作紧密围绕国家中医药科技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

(2)基础研究应立足于中医药研究领域的前沿和交叉学科的新生长点进行探索性研究,其研究应具有前瞻性,以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理论性成果为目标。

(3)应用基础研究应结合中医临床和中药现代化的长远需要,为解决实际需求而进行应用理论基础及技术基础研究,通过产生新方法、新方案和建立新标准等解决应用中的基本问题。

(4)应用研究应以解决中医临床、中药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为主要任务,以创新有效治疗方法或治疗方案、创造新诊疗设备或新药来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或创新技术和方法来解决安全用药、中药生产及其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2.研究工作:

(1)课题总体设臵必须符合研究室学术研究方向,重点突出,没有低水平重复和课题分散现象,且创新明显、特色突出。

(2)截至申请验收时间,在每个研究方向上至少要有1项国家级课题,3项省部级课题运行。

(注:国家级课题指国家“973”与“863”专项、攻关与攀登课题、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省部级课题指其他部委、中央直属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

3、开放交流:(1)研究室应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术骨干所参与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交流活动,每年至少1次。

(2)开放课题与研究室的主要研究方向一致,支持的重点应属于研究室的重点研究内容。客座研究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有足够的时间来研究室进行研究工作。

(3)研究室有较好的对外开放的环境,包括客座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交流与合作的学术气氛等。

4.代表性研究成果:

代表性成果指建设期内以本研究室为基地、以研究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研究室发展方向的主要科研成果。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

(1)基础研究应侧重于在学科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的创新性的原创成果,或在解决中医药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中提出具有创新的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其标志为发明专利、科学评价证明,或在优秀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或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应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出版的有影响的学术专著,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成果。

(2)应用基础研究应侧重于在解决中医药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中具有创新的思想与方法,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能够为推动中医药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储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其标志为发明专利、科学评价证明,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成果。

(3)应用性研究成果应是在中医临床或中药生产中,为解决应用推广而进行的新工艺和技术整合的研究成果,应已经在医疗或生产中实践中应用并对提高临床疗效或中药生产的水平和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标志为发明专利实施、技术转让和技术应用的证明及效益材料,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成果。

(4)研究室自荐的优秀论文或优秀成果(含技术报告)应该达到上述要求,在科学或技术水平上有所发现或有所突破。

(二)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1.队伍建设:

(1)研究室主任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能够正确理解贯彻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是本领域有较高威望的学术带头人,思想敏锐,能够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研究室从事科研和组织领导工作,在研究室的建设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2)研究室有一支高素质的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相对固定的长期从事该领域研究的科研团队。每个研究方向至少有1位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同时有高素质的中青年构成的研究群体和精干稳定的管理人员,能够满足研究室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要求,并具备促进研究室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能够团结合作,具有献身精神和良好的学风。固定人员中多数参加了所提交的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3)学术带头人是本学科领域或交叉学科领域的优秀学者,能够与研究室主任协同合作,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在研究方向及研究结构调整、组织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

2.人才培养:

研究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能够吸引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与业绩,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建设期满时引进、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占总固定人员数的30%以上。

(三)机制建设和运行保障

1.研究室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了良好的运行机制以保证研究室能够做到:人员合理流动,队伍不断优化;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激励创新;年轻人能够成就事业,不断成长。

2.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工作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真实、完整,环境整洁,氛围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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