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精选7篇)
1.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篇一
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展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崇阳县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试点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县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县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手续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通讯费、维修费等费用,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但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由县直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3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经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列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属公每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领取得趵特小票,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预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田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注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待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同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又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附加盖盟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二十五条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 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六条“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第二十七条 县直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和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尸。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县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对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每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王要职责:(一)会同县则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公每卡应用推广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万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对银行清算汇款系统的维护与建设,为公务卡结算的实施提供快速高效的汇划途径、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与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赦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中国银联崇阳业务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要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并合理布放。
(二)优化跨行交易网络,提高系统管理能力。(三)及时地向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所需的公务消费信息。
(四)依法保护持卡人消费信息的私密性,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要将公务卡作为银行卡推广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
(二)在试点初期开发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为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评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三十九条 县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队有涉密任务外,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均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爱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中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尸的开户行或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
第四十二条 县直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均,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县则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县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与持卡人工资账户绑定。一般可设定5000元至30000元的信用额度。
(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四)人事处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销户等手续。
(五)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臵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第四条 公务卡消费使用范围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转账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臵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小型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教职工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教职工可以按照银行规定用公务卡提取现金,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但不得透支取现。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规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
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原始发票。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四)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应注明不同的结算方式,填制报销凭证审核报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亦可从本人绑定的工资账户中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四)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五)出纳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
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
3.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省交通厅组织对全省公路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施工单位是指从事我省新建、改扩建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包括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机电工程专项资质、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厅统一领导全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包括建立信用档案,审定、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等。各市(州)交通局、省行业管理局、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等部门负责各职责范围内的信用评价工作。各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的基础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以AA、A、B、C、D表示,各信用等级的含义见附件一。
第七条 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要求,在附件二的基础上,由各评价主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细则,确保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及时、准确、有效。
第八条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按综合评分Z结果确定信用等级,综合评分与信用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AA级:Z≥95; A级:95>Z≥85;
B级:85>Z≥70; C级:70>Z≥60;D级:Z<60
第九条 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进行全省通报,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 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由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下列质量、安全事故之一;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1、工程倒塌、报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存在永久性缺陷,影响正常使用或需降低标准使用,修复、重建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
3、一次责任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含10人);
4、一次责任事故重伤50人以上的(含50人);
(七)由于施工单位原因,竣工验收中合同段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八)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目标工期无法实现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限期整改不到位,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被限制投标,在限制投标期限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三)在确定中标后随意放弃中标的;
(四)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由于拖欠农 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企业重要信息,如主要施工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六)在建项目发生不廉洁事件,被通报批评的;
(七)由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下列质量、安全事故之一的:
1、工程倒塌、报废,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存在永久性缺陷,影响正常使用或需降低标准使用,修复、重建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
3、一次责任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含3人);
4、一次责任事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含10人);
(八)交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例行检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综合督查发现较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施工单位挪用建设资金,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后且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工程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履行缺陷责任的处理、不按时整理和提交相关竣工资料、不配合业主进行结算等职责的;
(十)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凡出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况的,一经核实,其信用等级即时调整,直至列入D级。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破产的,其信用等级自然失效;资产被冻结的,暂时不予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信用等级实行累积制,本次信用评价考虑前两次信用评价结果。无在建工程项目导致信用评价中断一年以上,按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单位对待,对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的施工单位,其信用等级不予定级,投标时不奖不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按综合评分Z确定,综合评分Z的计算见公式(1)。
Z=0.6Za+0.2Zb+0.2Zc(1)式中:Z——累积后本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Zb——上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Zc——上上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注:第一次信用评价按Z=Za计算;第二次信用评价按Z=0.8Za+0.2Zb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信用评价按公式(1)计算。
其中:Za为本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见公式(2):
Za=ZⅠ×70%+ZⅡ×30%(2)式中:Za——本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ZⅠ——高速公路信用评价综合评分;ZⅡ——普通公路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ZⅠ, ZⅡ=∑(PiZi)/∑Pi(3)Pi——各项目施工单位的合同价;Zi——各项目施工单位的综合评分。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守法评价K1、履约信用评价K2、质量安全评价K3(考虑精细化管理季度考核评分)、进度费用评价K4;工程造价控制评价K5和廉政建设评价K6六项信用评价子项,各项目从业单位综合评分Zi按公式(4)进行计算。
Zi=0.12K1+0.12K2+0.40K3+0.12K4+0.12K5+0.12K6(4)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资料的上报。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于每年8月31日前和次年2月28日前完成对全省在建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签署意见后报厅。
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报项目所在市(州)交通局,市(州)交通局于每年8月15日前和次年2月15日前完成对所辖项目施工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签署意见后送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于每年8月31日前和次年2月28日前完成对全省在建普通公路施工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签署意见后报厅。
省交通厅组织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厅质监站、厅造价站组成信用考核评价组,于每年9月底前和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全省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项目施工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汇总、审定和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资料的汇总。同一施工单位的信用 评价存在两个及以上合同段时,不同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取加权平均值计算,权重按涉及项目的合同价确定。施工单位任一合同段有第十条行为之一的,对其不进行加权平均,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施工单位任一合同段有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在该合同段信用评价评分不计入加权平均,信用等级(未计入该合同段的信用评定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
第十九条 在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考核过程中,各评价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评价主体的监督、检查,考核人员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及奖惩
第二十条 省交通厅在湖南省交通厅网站建立信用档案和信息发布平台,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在湖南省交通厅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施工单位可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诉或投诉后30日内完成复查并作出答复。公示期满,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布。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期限自施工单位参加项目投标活动起,至合同段交工验收止,在缺陷责任期内存在违背本办法相关条款情况的,适用其条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或投标时,按照其信用等级分别予以奖罚。评为D级或连续三次评为C级的施工单位,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具体的奖惩措施见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在组织招标时,均须将省交通厅发布的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按附件一的奖惩措施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成员中以最低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施工单位信用等级含义及奖惩措施
4.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篇四
2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用油采用“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加油,为保证加油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为加油卡的发卡方。负责制卡、发卡、加油、结算、设立热线电话为持卡单位提供咨询、投诉,以及加油卡查询、预分配、持失、换卡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属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编制经费单列单位)为加油卡的使用单位,公务车辆用油必须使用加油卡,在全省中石化系统任一卡机联动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二章 发卡
第四条、符合定点加油条件的用车单位申请办卡及新增用卡,须填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申请表》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经确认后,持表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开户办卡业务。
第五条、对于车辆较多需集中管理的单位,可办理多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车管人员持有)和多张副卡(每辆车办一张副卡),主卡通过对副卡分配加油额度、查询副卡详细交易记录等,同时,每张卡可设置多种限项:限车号、限油品、限油站、限日加油次数(数量或金额)等。
第六条、加油卡损坏或遗失,可凭持卡单位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章用卡
第七条、加油卡可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如有限制加油站,只能在限定的油站内使用。
第八条、持卡单位的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加油卡,不得将密码外泄,加油卡忌弯曲、沾水、沾油污,保持卡片的清洁。如加油卡不慎遗失,持卡单
位应及时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自发卡网点经办员确认之时起48小时后生效。
第九条、各定点加油站在受理加油卡加油时应检验加油卡的真伪性,发现假卡要予以没收;加油前要严格核对加油卡限定的车号与实际加油车辆车号的一致性,对不一致的要拒绝加油。
第十条、新购置的车辆需要加油的,应使用单位加油主卡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可对主卡进行授权),办理机动车注册上牌手续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加油卡加油。
第十一条、持卡单位发现定点加油站有油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计量和计价不准等行为,应要求定点加油站复核,并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挂失及恶意使用伪卡或用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加油消费的情况,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或定点加油站有权拒绝加油并及时通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结算
第十三条、持卡单位在充值时根据充值额直接开取发票,车辆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后不另行开票。
第十四条、加油卡实行“插卡加油、自动扣款、按月对账”的方式,加油时按政府采购的优惠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次月初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按单位分车号打印出用油的明细及汇总表寄送各持卡单位进行对帐,若持卡单位对加油清单数据有异议,应于10天内与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联系,查明原因。若有差额,次月予以调整。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国家如对油料价格进行调整,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5.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让原则
经省财政厅批准待转让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待转让车辆”),应当统一到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公开拍卖转让。
二、转让流程
(一)车辆移交
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应填写《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财资〔2007〕34号)附件5(以下简称“《移交单》”),将待转让车辆停放在省产交所指定地点,按《移交单》的要求提交相关证件票据和物品,并说明代转让车辆存在的瑕疵。省产交所与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认真核对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二)价格评估
对待转让车辆进行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由省财政厅确定。评估机构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及时对每批次待转让车辆进行评估。
(三)转让拍卖
车辆的转让拍卖由省产交所具体负责,也可由省产交所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可的拍卖公司具体负责。拍卖方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半年内完成当次车辆转让拍卖工作。
车辆转让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3天。
竞买人多于10人,由拍卖公司采取拍卖的方式组织竞价。竞买人少于10人(含10人),由省产交所采取电子竞价的方式组织竞价。
(四)车辆过户
转让车辆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汇入省产交所指定账户。买受人在付清成交价款后,凭省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买受人应在省产交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提取车辆,逾期则自行承担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维护费等费用。
三、转让费用
车辆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车辆停放费、维护费、交易费等费用由省产交所先行垫付,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在车辆处置价款中扣除。
省产交所应当在待转让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车辆处置款汇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法律责任
(一)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本规定擅自处置公务用车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产权交易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处置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产权交易机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不按照本规定违规操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6.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 篇六
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濮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濮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在省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通知》(豫财办库„2007‟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濮政办„2008‟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公务卡制度的必要性
公务卡作为一种便捷透明、高效的现代支付结算工具,对规范现金使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有着积极的意义。公务卡制度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为载体的现代财政支付管理制度,是通过银行卡实现财政财务管理公开和消费透明的一种新型产品和制度创新。推行公务卡制度是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源头预防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公务卡制度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现 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督,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有利于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利于加强财政动态监管;有利于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三、实施公务卡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务卡是代理银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免费办理发放的用于公务消费的银联标准贷记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付和财务报销结算,在满足公务消费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按照建立公务卡制度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公务卡实行“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操作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务卡办理、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报销、公务卡管理。
(一)公务卡办理
公务卡使用河南省统一规定“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卡。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濮阳业务部与各代理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字段编码,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备案。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申请、登记、变更等手续。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银行账户和到期免费换卡。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各卡的透支额度由预算单位结合工作需要与代理银行协商确定。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开卡职工自行妥善保管,持卡人办理公务支出结算时,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报销,按照各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
(二)公务卡使用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是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零星商 品服务支出和购买支出。推行公务卡后,预算单位的商品服务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通过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别零星支出及特殊事项。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但个人消费部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现阶段公务卡暂只使用人民币信用消费功能,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开放外币支付功能。
(三)公务卡报销
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对刷卡消费的信息进行查询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公务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及时报销还款,对公务卡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属于个人原因的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属于单位责任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偿还。经持卡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和消费交易凭条,预算单位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四)公务卡管理
公务卡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开发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该系统将帮助预算单位收集和提取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卡支出明细信息,由预算单位据以办理审核报销业务,并在单位向公务卡划款时,实时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反馈。同时,通过该系统可以进行公务卡账 户维护管理、预算单位使用权限管理和恶意透支的监督管理等。
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与银联交易业务系统。用卡单位通过系统查询办理资金结算,财政部门通过系统动态监控,银联公司与代理银行实行信息维护。
四、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步骤
实施公务卡制度要坚持“总体部署、分步实施、平稳推进、逐步到位”。整体工作安排是,2008年选择20个市一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2009年在其余市一级预算单位和已联网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2010年在市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市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务卡的具体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力推进公务卡制度的实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公务卡应用推广代理银行。各预算单位对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前应报未报款项,要及时清理,为公务卡制度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附件
濮阳市市级实施公务卡制度单位(第一、二批)
一、第一批实施公务卡制度单位(20个)
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委老干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档案局、市体育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联。
二、第二批实施公务卡制度单位(77个)
7.预算单位公务卡知识问答 篇七
一、概念篇
1、什么是公务卡?
答: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它既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2、公务卡是一种什么银行卡?
答:公务卡是一种贷记卡(信用卡),与借记卡(储蓄卡)需要先存款再消费不同,贷记卡的主要特点是有透支功能,即在透支额度内不需要预先存款即可刷卡消费,持卡人只需在透支免息期内按时还款即可。
3、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有什么区别?
答:公务卡是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与银行卡的独特优势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财政财务管理工具和手段。它是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放,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除了普通信用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功能外,公务卡要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的专门规定执行,主要区别有:一是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开卡时必须由单位确认其身份;二是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三是我市推行的公务卡是银联标准卡;四是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相比,享有一些优惠,比如,免开卡费、免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卡面损坏免费换卡、免挂失手续费、免短信服务费、免溢缴款本地取现手续费等。
4、什么是银联标准卡?
答: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简称银联标准卡),它是按照中国银联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银联”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中国银联分配或确认,以人民币进行交易结算的银行卡。我市推行的公务卡规定采用银联标准单币种卡,“62”字头,支持境外消费。
5、公务卡为什么要选择信用卡(贷记卡)?
答:银行卡是国际公认的解决现金支付问题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规定使用银行信用卡作为公务卡,可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预借银行资金进行公务支出活动,无需个人预借现金或预先垫付资金,可以减少预借款程序,办理公务不再携带大量现金,有利于控制现金风险,而且更加安全、卫生;单位财务人员不再需要提取现金、保管现金,减轻了工作量;国家也可节约印制、发行和保管现钞的成本。
6、什么是公务卡的免息期?
答:公务卡消费有四个时间概念,分别是交易日、记账日、账单日和最后还款日。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刷卡消费、提取现金的日期;记账日,是指银行在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交易日与记账日多为同一日或相隔一日);账单日,是指银行把在账单周期内的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并告之客户当期交易明细、最低还款额及还款时间的日期;最后还款日,当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账单日与还款日之间的间隔一般是20天左右。
公务卡属于贷记卡,可以先透支后还款,享受免息期(取现、转账除外)。免息期是指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因为刷卡消费的时间有先有后,所以享有的免息期长短不同。比如,某信用卡的免息期为20-50天,账单日为每月15日,最后还款日为次月5日,持卡人应在账单日后20天内还款。例如:持卡人在5 月12日和5月16日分别刷卡消费1000元和2000元,那么1000 元将在5月15日的账单上列出,持卡人最迟应该在6月5日前还款,这笔消费的免息期就是24天;2000元将在6月15日的账单上列出,持卡人最迟可以在7月5日还款,这笔消费的免息期就是50天。
二、管理篇
1、为什么要推行公务卡?
答:在预算单位中推行公务卡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下,单位财务从银行提取现金、保管现金以及单位工作人员预借现金、携带现金、办理报销手续等工作环节多,财务工作累、财务成本高、资金效率低、财务风险大、财务管理难。使用公务卡结算后,财务人员不需要从银行提取和保管现金,工作人员也不需要提前向单位借款,发生公务支出报销后通过零余额账户汇划支票方式直接还款,有效的克服传统现金支付方式下存在的问题。二是现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结算方式的局限性给预算单位用款带来不便。推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是对现金结算方式的替代、补充和完善。三是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以公务卡结算取代传统的现金结算,单位财务部门能够通过公务卡交易的电子信息,对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进行全程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还将公务支出信息统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可以有效地堵塞各种管理漏洞,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
2、公务卡报销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按现行审批程序和手续报销,即公务卡报销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的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二是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还款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透支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公务卡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3、公务卡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公务卡的适用范围包括: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日常公务支出中,即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等零星商品服务支出。
4、市级预算单位如何选择公务卡发卡行?
答: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确定的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代理协议。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市级预算单位应本着就近和便利的原则,选择本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
5、预算单位每位职工是否都必须开设个人公务卡?
答:首先,公务卡是针对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离退休职工是不能开设公务卡的。其次,我市制度规定,在公务卡结算范围以内,所有公务支出都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是以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设的,对职工个人而言,开设公务卡可以避免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从规范管理、方便工作的角度出发,单位在职职工一般应该开设公务卡。特别是公务支出较频繁的职工,均应开设公务卡。具体发卡数量由预算单位自行确定。
6、职工可以开设多张公务卡吗?
答: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一名职工不能开设多张公务卡。
7、为什么选择“62”字头银联标准卡?
答:从保障金融信息安全、促进民族产业发展的角度,银联标准卡是政府部门使用银行卡的最佳选择。
8、预算单位为职工开设个人公务卡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首先,预算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制度;其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职工申请开卡,并确认开卡人员的在职职工身份;最后,开卡行按照规程为单位职工开卡。
9、单位职工调换工作单位后,原公务卡怎么处理?
答:职工调换工作单位后,原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发卡行,发卡行根据规程将职工的公务卡收回注销。如果该职工调换到其他市级预算单位工作,该职工应在新的单位重新申请开设公务卡;如果该职工新单位的公务卡发卡行与原单位的发卡行为同一银行,那么职工不必重新开卡,只需新单位通知发卡银行变更相应公务卡登记信息即可。
10、单位职工退休或辞职后公务卡怎么办?
答:职工退休或辞职后,单位财务部门应通知本单位发卡行,由银行根据相关规程将该职工的公务卡收回注销。
11、公务卡透支额度怎样确定?
答:公务卡发卡行将根据持卡人的实际情况核定额度,持卡人可以在额度内进行消费、取现(个人消费)。原则上每张公务卡信用额度为2万—5万元人民币,由预算单位结合工作需要与代理银行协商确定。
三、使用篇
1、怎样启用公务卡?
答:在拿到新卡(包括毁损补卡、挂失补卡、自动换卡、提前换卡)后,首先,应确认卡片正面的凸字拼音姓名与您填写在申请表上的是否相同,若发现两者有任何不同时,请立即联络发卡银行予以更换。其次,您应该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尽量与申请表上的签名保持一致。最后,为保证您的公务卡账户资金安全,领卡之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完成开卡程序并设置密码(这种规定是保证新卡在寄送过程中不会被他人盗用的保障),或者到银行网点柜面进行“卡片启用(激活)”并设定卡片密码,在柜台办理卡启用业务时,4 您可同时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将您的公务卡与您的储蓄账户(借记卡)进行挂接,设定到期自动将储蓄存款账户资金转入公务卡归还欠款,避免因遗忘而未及时归还欠款所造成的利息及费用损失。同时,建议您最好申请开通免费短信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当您卡内帐户余额变动时,银行将向您预留的号码实时发送短信进行提醒,让您用卡更安心。同时您为了以后少跑银行,您还可以注册开通网上银行等。这之后,您就可以放心地进行第一笔刷卡交易了。
2、持卡人公务消费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持卡人公务消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持卡人需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2)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财务报销凭证。
(3)持卡人所在单位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本单位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持卡消费均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与单位无关。只有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此消费才属于公务消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消费,由持卡人自行还款。(5)持卡人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支付。对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的个人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3、怎样才能享受公务卡的免息期?
答:要享受免息期,必须在最后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如果最后还款日前没有全额还款或选择了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为全部应还金额的10 %)还款,则您不再享受免息期,银行将从记账日起按照全部应还款额的日万分之五收取循环利息。如果连最低还款额都未满足,银行还要按最低还款额与实际归还额的差额的百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并影响持卡人信用。我市规定,公务卡的公务消费一律全额还款。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循环利息,建议您对个人消费同样选择全额还款,而不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
4、实行公务卡后,职工还可以向财务部门借款吗?
答:对不能进行刷卡的公务支出,可以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5、公务卡还款有哪几种方式?
答:公务卡的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转账或现金还款,另一种是银行扣缴还款。选择前一种还款方式的,公务消费报销后,还款由单位财务部门向公务卡账户转账完成,个人消费还款由持卡人自行通过现金缴款或转账方式完成;选择后一种还款方式,由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授权在还款日前自动从您指定的同行借记卡账户扣缴完成。如果您选择了后一种还款方式,需向发卡行提供借记卡账户信息,维护到公务卡管理系统中。报销时,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您的公务卡账户转账。个人可根据需要将报销的溢缴款提出,或转入其他账户。
6、如何查询公务卡报销是否己完成?
答:您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银行对账单、手机短信息、ATM机查询、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多种方式查询报销是否己完成。
7、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而产生的循环利息和滞纳金,应由谁负担?
答:公务卡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职工。因还款不及时而导致的循环利息和滞纳金,还款责任人是职工本人。一些特殊的情况,如职工及时申请报销但因单位财务部门报销不及时的原因导致的循环利息和滞纳金,公务卡的还款责任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损失。预算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内部的公务卡管理办法,对公务卡报销的时间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8、职工个人怎样避免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的问题?
答:为了避免公务卡还款不及时而引发的种种问题,建议持卡人在透支免息期和单位规定的报销期限内尽快申请报销。或者与发卡银行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将公务卡与持卡人的储蓄账户(借记卡与公务卡必须是同一家银行)进行挂接,设定到期自动将储蓄存款账户资金转入公务卡归还欠款。
9、公务卡透支取现而产生的利息等费用,应由谁负担?
答:我市规定,持卡人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支付。对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的个人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透支取现所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由个人自行承担。
10、如果公务卡遗失、损坏怎么办?
答:如果持卡人遗失了公务卡,请立即挂失,挂失可通过电话银行服务热线或银行网点柜面办理,挂失即刻生效。公务卡挂失后被冒用、盗用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发卡行承担。与此同时,公务卡遗失或损坏后,由职工个人持单位财务部门的申请函,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告知单位财务部门。补办的公务卡,发卡行要及时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
11、如果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单位财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能够获取相关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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