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特点

2024-09-27

职务犯罪特点(精选8篇)

1.职务犯罪特点 篇一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张玉华 戴延伟 王志斌发布时间:2011-05-20 10:33:3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非法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是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现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案例,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评判指正。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3件60人,其中2009年审结19件22人(贪污案件5件5人,受贿案件6件6人,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7人);2010年审结24件26人(贪污案件7件7人,受贿案件3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7人,徇私枉法案件2件3人,徇私舞弊案件1件2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3件3人);2011年1至3月审结10件12人(贪污案件2件3人,受贿案件1件1人,徇私舞弊案件2件2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前几年,该院辖区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金融领域。上列案件中,涉及政府部门11件,金融系统8件,财税系统3件,粮食系统6件,土地部门7件,教育系统4件,公安部门2件,工商部门3件,其他部门和系统9件。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从上列案件数量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26.32%,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37.5%。从职务犯罪的绝对人数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18.18%,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近50%,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单位负责人,而且涉及面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年3月该院共判决科级及以上干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案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17%。从案值来看,前几年案值多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而近几年来该院审判的案值5万元以上、达100万元的大案达1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2.08%。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四)涉案人员中,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多起重要作用。一类是在工作中利用职务和权

利进行职务犯罪。如原许昌德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主管会计牛成志因利用职权挪用卖粮款

20万元用于抄股,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类是在单位内部或

上下级之间,具有领导职权的人员利用权力攫取钱财,索贿受贿,又以此操纵权力,形成买

官卖官之风。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以职务晋升、职级调整、工作调动等为由,收受

其34名下属人员的贿赂。另外,其还接受了5个建筑公司为承揽工程而进行的贿赂。对于

巨额财产姜国仕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

财产10万元。

(五)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危害严重。对公职人员行为的底线要求要高于普通群众,这是

由公务人员的职责及权力性质所决定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深恶痛绝。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说,由于职务犯

罪具有隐蔽性、成本低、易成功、获利大的特点,使职务犯罪屡禁不止,在一些重点部门甚

至出现“前仆后继”现象,成为国家的一大疾患。职务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损害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的影响就是败坏了社会风气,降低了

社会和公众的道德底线,使社会价值观畸形,荣辱观被颠覆。比如把干实事讲诚信的人看作

迂腐不随流,把圆滑投机看作是有能力,把敢于胡搞看作是有魄力。深层次地影响:将是党

群干群关系割裂,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最终影响执政基础,使和

谐社会名不副实。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分析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职务犯罪的原

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认识不清。我们党历来重视对队伍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发扬光荣的优良传统。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决定了公务员不可能是高工资高收入的阶层。而

不同的行业、地区、社会成员间的经济收入和待遇差距较大,甚至有些人不正当暴富,势必

会刺激其他社会成员,也使一些公务人员出现心理失衡,一旦有条件和时机,便会产生利用

职务进行犯罪的念头。一般地说,一个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得较好,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机会就少。从职务犯罪的情况看,90%以上的涉案单位认为教育学习是软指标,导致重业务

和经济,轻教育和学习。特别是有的单位领导发现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时,不能及时采取积

极措施,还为当事人说情,甚至纵容包庇犯罪。作为职务犯罪者个人,平时不讲学习,放松

思想改造,导致自己走向犯罪道路。

(二)特权思想和贪腐文化影响深远,余毒犹存。职务犯罪的主流是贪腐犯罪。解放六

十多年来,我们进行了大力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思想教育,但官本位特权思想仍没有得到根除,还有一定市场。同时,外来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袭,对国人的思想观念起着潜移默化的腐蚀作

用,一些公职人员经受不住考验,走向了职务犯罪的深渊。

(三)制度棚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是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各单位都有

其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已逐步健全。但有的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尽人意,流于形

式。在这样的单位里,对领导的权力失控、约束不力,其个人意志常常会因没有压力和牵制

而随意发挥和运用,权力进而演变为图谋私利的工具;正因为制约监管不力,才使一些人为

所欲为。究其原因,有其个人原因,也与现行对公务人员特别是官员的监管制度不足、不力

有直接关系。目前的监管还主要是组织上的监管,缺乏全面性;而群众监督方面又缺乏制度

性保障,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权力参与机制。原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综合科科长吕文志兼任

许昌德润粮油有限公司经理期间,由于缺乏监管,于2009年6月将未入账的27万余元公款

据为己有,被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其所在单位在同时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

管,发生多起贪污挪用、私分国家财产案件。

(四)惩处不能罪当其罚,打击力度不够。职务犯罪人员基于自身优势,往往有其不同

程度的关系网、人情网,对查处职务犯罪造成不利影响。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由于制度性

原因,一般情况下先由纪检监查部门查处,或作内部处理。在一些情况下,查处力度不够。

即使进入了司法程序,仍可能因权利或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刑罚力度不够,判决适

用缓刑、免刑等非监禁刑的太多,目前全国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在50%

左右。职务犯罪案件量刑不平衡和非监禁刑的较多适用,引起社会关注,造成负面影响。这

种状况使法律的权威和正义得不到有效伸张,群众的不满情绪得不到缓解,使刑罚的惩戒功

能不能充分彰显,反而使职务犯罪成本大大降低,使犯罪者有恃无恐,甚至出现一些问题公

职人员“带病”升迁的怪现象,屡遭公众抨击。如曾轰动一时的原卢氏县县委书记杜保乾,在任卢氏县县委书前就被举报和查处,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带病”一路高升,结果是其更

加肆无忌惮,变公权为私权,贪污受贿、打击报复,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处徒刑16年。真

实害民又害己。

三、对职务犯罪的惩戒和预防。

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是历史性课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

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在反职务犯罪方面,应当建立健全反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监管

体系、教育体系和考核机制;可以借鉴国外反职务犯罪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职务犯罪工

作的机制。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反职务犯罪法律体系,预防前移,防范职务犯罪发生。

一是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建立反职务犯罪法,将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进行专门规范,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质效。避免在反职务犯罪方面标准不

一、职责不清、管理混乱。

二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贯彻执行力度,将预防重心前移,做到提

前防范,消除职务犯罪的条件和机会。如对公务员法、会计法、税法、公路法等部门法律法

规进行充实和完善,切实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使这些法律法规确实成为有权部门、相

关行业及公务人员操守的行为规范、自律自警的意识、思考问题的红线,做到职务犯罪预防

前移和全面预防。

三是执法检查应当常态化,不应当形式化。常态化的执法检查可以是有计划的、随机的,还可以根据投诉、申诉线索而进行。执法检查常态化能够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作用,既

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又能够威慑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有

力推手。

四是认真落实对公务人员的制度性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在人事、奖惩方

面做到严格依法依规,正确落实公务人员的政治待遇,避免任人唯亲、暗箱操作等不公平现

象。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应保证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各行业的平均水平,应建立廉

政奖励基金,并能够得到落实。从而降低公务人员的经济落差和心理落差,从事实上让公务

人员不愿违法,更不愿犯罪。

(二)强化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构筑强大思想防线。我们应主要立足于政治思想

和职业道德教育,着眼于防范。只要思想教育常抓不懈,世界观改造时刻从严,做到防微杜

渐。鉴此,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

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如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荣辱观教育,抓好正面典

型教育和反面教材教育,培养健康向上的思想情趣,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从而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非观,增强抵御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强化管理,构筑制度防线。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的变革时期,一些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容易给违法犯罪以可乘之机。解决这些问题,广大党员干部应加

强党性修养和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但根本还应当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上下功夫,实现各项工

作的规范化管理,把预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特别要注意从关键环节入手,深入研究体制

转换过程中的行政审批、财务管理、干部任用等权力运行容易失控薄弱环节上所存在的危险

点,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比如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和司法民主化,加大群众意见的参与度,改革权力过分集中而缺乏制

约机制的弊端,建立系统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权力无法私用,从根本上清除职务犯罪滋

生的土壤。

(四)强化制约,构筑监督防线。通过思想教育和制度约束,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做

到自律守法。但也有少数人,单靠“自律”是不够的,还须辅之以“他律”,即通过各种有

效形式的监督和检查,规范其从政行为,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保证

权力沿着规范化轨道运行,预防职务犯罪。如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职能,推行财务管理公

开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和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同时,充分

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不同的形式参与社会

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利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动性,对职务犯罪进行有力的抵制。

(五)惩防结合,构筑威慑防线。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增强发现犯罪的机制和能力将

会抑制犯罪心理。正是由于存在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情况,才助长了职务犯罪分子的冒险心

理。因此,要树立有罪必罚、以打促防、防打结合的思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职务犯罪

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在结果上使其得不偿失,后悔终生,同时震慑心存侥幸的人不愿

犯罪、不敢犯罪。

在预防职务犯罪中,首先要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的管理监督。其次是加强外

部监督和法律约束。如果这些方面做得好,至少不会出现大的职务犯罪情况。魏都区法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主要有以下措施,效果显著:一是全面提高干警素质。加大学习培训

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端正执法态度,为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提供基础保障。二是突出

打击职能。充分履行审判职责,严格公正执法,狠抓办案环节,对于职务犯罪,不管涉及到

什么人,都坚决依法追究,通过查处和办理案件达到教育、挽救、震慑的目的。三是强化特

殊预防,加强预防调研。利用所掌握的职务犯罪案件素材,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扩大预防,走访机关、进入企业、深入乡镇,通过解剖个案,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对策,促进相关单位提高职务犯罪的预防能力。四是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检察等部门密切配合,探索实现最佳预防效果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在党委领导下,建立既各司其职又相互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我们相信,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反职务犯罪工作一定能够不断取得新的成果,营造优良和谐的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

2.职务犯罪特点 篇二

关键词:秦代,治官不治民,职务犯罪规范

作为新的立法, 在六国立法的基础上, 秦代的法律又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在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上有所提升。对于职务犯罪的立法来说, 一方面, 职务犯罪是官吏的犯罪, 他们代表了广大地主阶级的利益, 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体现他们的利益。而另一方面, 秦代从商鞅变法为律以后, 就将法律作为统治国家的工具, 秦代建立以后非常注重法律权威的树立, 这样就使得在职务犯罪的立法上讲求形式上的公正。在这两种价值之下, 秦代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的原则既具有阶级性, 体现地主阶级的利益, 又体现法律的技术性和权威性, 将伦理道德和社会普遍遵从的观念融入法律, 使立法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秦代的法律对官吏的要求及违反可能受到处罚的相关规定

1. 秦代治吏的思想基础。

秦代是在六国争雄的过程中胜出的, 它之所以能够胜出不仅仅取决于军事上的强大, 还在于其统治政策和治国理念的先进, 在人才和制度上都优于其他国家, 这些是他们真正强大起来的原因。在秦统一六国之前, 中国社会经历了百家争鸣的文化大典的洗礼, 在这场文化盛宴当中, 产生了许多优秀的文化, 其中法家是战国后期极具代表性的一家。法家学派主张“依法治国”, 认为国家的强大要有严峻的法律作为后盾, 只有在严刑峻法的保障下民才可安, 吏才能尽责, 可见那时候的“依法治国”与今天我们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内涵不是一致的, 当时是指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 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韩非和商鞅。韩非是战国初期法家的倡导者, 他在早期就呼吁“事在四方, 要在中央;圣人执要, 四方来效” (《韩非子·扬权》) , 其核心意思就是指国君在治理国家上要以治理官吏作为治国的主要任务, 抓住这一点国家统治就能提纲挈领, 就掌握了治理国家的关键。在群雄并起的战国初年, 他的这种学说受到了重视, 大力提高政府统治效率的需要, 为秦国加强官吏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思想基础。在韩非之后, 另外一个法家的代表人物对推动秦国法制化进程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个人就是商鞅。商鞅在秦国实行了变法, 实施了一系列的治国举措, 其中广泛推进的就是依法治国, 在治国方略上其观点与韩非相同, 都是主张通过加强对官吏的治理来达到对国家的统治的目的。在此之后, 治国治吏不治民的思想在秦国就确定下来, 一直影响到秦国后期的统治。在商鞅变法以后, 秦国从立法上加强了对官吏的治理, 治理效果也非常明显, 在秦国的严刑峻法下, 秦国的官吏们恪尽职守、唯令是从, 国家统治加强, 贪官污吏减少, 国家的治理状况超过了其他各国, 政治环境清明, 百姓生活富足, 使秦国的国力全面超越了六国, 一跃从西北边陲小国成为雄冠诸侯的霸主, 最终完成了统一霸业。在秦统一六国之后, 秦代的整个法制思想基本也是延续了治吏不治民的思想, 只是在法律规范上更加具体, 规定范围上更加广泛。

2. 秦代重点治吏的法律规范。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 命律令, 定法度, 统一了原来六国各行其是的法律格局, 建立了统一的律法体系, 在法律规范上汲取六国之所长, 在法律思想上延续着治吏不治民的法家思想, 以较为严格的法律治理国家的官吏。现代对秦代法律体系的了解是通过考古发现的一系列的书简进行的, 根据这些秦简, 秦代当时治理官吏的法律极为全面、具体和严格。在官吏的职权行为方面, 秦代规定的极为严格, 任何官吏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 不得因为任何原因而耽误公事。在执行上级任务的时候要洗耳恭听, 言听计从,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办事, 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在退休、调任或者免职以后仍然要追究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可见其责任追究力度之强。在财物管理上, 秦代的法律对官吏行为规定的非常具体, 规范也极为严格。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时代, 国家的财物最为重要的就是金钱、粮食、牛马以及兵器, 其中金钱与粮食一般放置到专门的仓库当中进行储存, 牛马有专门负责管理的人员进行管理, 兵器在尚未装备的情况下也是放置到统一的军用仓库当中进行保存。之所以把牛马作为当时最为重要的财物, 因为在当时生产力相对低下的自然经济条件下, 牛马是生产力的代表, 牛马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国家生产能力的高低。在秦代的法律中, 对于管理仓库和牛马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仓库管理过程当中, 法律规定如果仓库当中的财物因为看守不力而减少了就要由看守的官吏来赔偿, 粮食因为管理不当而腐败了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受到不同程度的犯罪处罚。同时, 在职务交接的时候都要进行清点, 好明确前后任职的官吏的责任范围。对于牛马的管理更为严格, 每个管理牛马的官吏在管理之初要对牛马进行测量, 包括腰围、重量、数量等等, 官吏的管理好坏主要看牛马是否长得更壮, 数量是否增多, 如果在职期间牛马出现瘟疫等等情形造成质量和数量锐减, 就构成职务犯罪, 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秦代对于司法官员的职务犯罪的规定更为严格, 而且对于不同的情形还规定了不同的罪名。比如, 一个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 故意轻判或者重判都构成职务犯罪, 罪名为“不直”, 就是指没有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可见秦代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的。另外, 对于那些故意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名, 或者故意不提供证据使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官也构成职务犯罪, 罪名为“纵囚”, 和今天的包庇罪、玩忽职守罪相当。对于因为过失造成的判刑过轻或者过重也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罪名是“失刑”, 可见, 在秦代法官的责任力度是相当大的。

3. 秦代职务犯罪规定的特征评述。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 秦代对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极为细致、严格, 责任范围也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司法、行政, 甚至细化到每个具体的岗位。在责任追究上也非常细致, 比如仓库管理的时候造成粮食腐败的, 每达多少斤都有相应的责任规定。在司法责任上区别了法官的主观故意与过失, 故意的轻判重判与过失造成的轻判重判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然而, 尽管如此, 秦代的职务犯罪的规定也没有能够抹去时代的烙印。比如, 在刑罚上存在大量的连坐责任和许多残酷的肉刑, 整个刑罚体系都比较残酷, 责任追究方式也相对粗糙。大量的责任规定都是针对低级官员的责任规定, 很少出现有对高级官员的刑事责任进行的规定, 这也体现了当时的法律的阶级性, 它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高级官员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 他们的利益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同时, 这也是战国时代的遗留特点, 在战国时代许多制度都是为了能够保护人才, 因此很多制度都不会直接针对皇帝身边的股肱之臣的。

二、秦代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原则

1. 区别主观恶性。

在司法判决中造成轻判或重判, 如果主观故意的不同, 其定罪罪名是不同的, 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 这体现了秦代法律已经开始在定罪量刑上区别了主观状态, 故意与过失, 要承担不同法律后果。这一特征在官吏执行公务的犯罪当中也有所体现, 比如对于普通的失职罪可能只是处于降职或者训斥的类似行政处分的处罚, 但是对于专门干坏事的官员则要处以流放的刑罚, 刑罚的差别之处就在于主观恶性的不同。

2. 以行为后果量刑。

行为后果也是影响到定罪量刑的又一重要因素。在秦代的法律中, 规定了官吏的贪污罪按照盗窃罪来进行处罚, 但是数量较少的如果有自首情节, 可以从轻处罚。这一规定当中可以看出, 相同的行为, 如果造成了不同的后果, 其刑罚力度也是不同的。这一点在仓库管理的入罪以及定罪上。在官吏进行仓库管理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了开机账目与实际账目不相符合, 这个不相符的数额在二十二钱以内的不追究官吏的刑事责任, 如果超过了二十二钱就要追究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其中二十二钱到六百六十钱处罚为一个档次, 超过六十六钱又为一个刑罚档次。秦代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以行为后果来作为进行定罪量刑的依据的特征。

3. 从重处罚经济犯罪。

秦代的官吏职务犯罪, 涉及经济犯罪的一般都从重处罚。秦汉时期有关官吏坐罪的律目很多, 大致可以划分为政治性犯罪、朋党性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一般性刑事犯罪等几大类。其中, 除危害君主权威和国家安全的政治性犯罪量刑最为苛重之外, 首当其冲的就是严厉惩治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经济型犯罪处罚力度体现在两点上, 一点是, 赃罪的入罪起点很低。具体表现在, 赃罪的量刑起点很低, 按制赃250钱以上就要定罪, 赃十金 (十万钱) 以上者弃市。

从秦代的官吏职务犯罪的规范以及定罪量刑的特点可以看出, 秦代在法制上重视对官吏的治吏, 体现了秦初的治官不治民的思想, 在法律规定上也作得非常细致。定罪量刑上也体现了对官吏贪污、失职等方面的重视。但是, 它的规定都没事涉及最高统治者以及高级官吏, 在总体上还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尽管如此, 秦代关于官吏职务犯罪的法律规范以及定罪量刑的规则, 都比以前时代有很大的进步, 对后世的影响也非常大, 有些制度仍然值得我们今天的立法去借鉴与思考。

参考文献

[1]程维荣.秦国官吏法律责任评述[J].历史教学, 1984 (10) .

[2]武玉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秦国地方官吏的罪与罚[J].吉林大学学报, 2003 (9-5) .

3.职务犯罪特点 篇三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看,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是"村官"职务犯罪最主要的三类主体。他们是村里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核心和村集体经济的实际管理者。这三类人中的部分人员,往往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相互勾结,合伙作案。表现在巧立名目、私分公款,通过不法手段谋取私利。

2、从犯罪对象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虚报冒领、贪污上级下拨款物;贪污、挪用土地征用款、宅基地款、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款等村集体收入;在村办企业、果园、土地、工程发包、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集体财产流失。

3、从犯罪手段看,"村官"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比较相似,主要包括收入不记帐,重复支出,打白条,伪造单据等直接侵吞公款公物。虚报冒领,侵吞公款资金直收取的集体土地承包款、宅基地款等款项,如:虚列村室修缮费,虚增村里公共设施预算等。基本上是以权钱交易,收受好处费为主。整体上看,"村官"经济职务犯罪的手段直接简单,反侦查意识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

4、从犯罪动机看,很多"村官"犯罪的主要动因是认为村干部待遇低、出力大,吃了亏,干了活就应该多拿、多占。一些人争先恐后当村干部的目的,就是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家族谋取利益、捞好处。同时,很多"村官"由当地家族势力较大的人员担任,且任期10年以上,有的甚至20年、30年,将自己视为全村的家长,凌驾于群众之上,搞"一言堂",将村集体财产视为自家财产,为所欲为。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官"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里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目前在很多村子里的村务公开栏里张贴的,基本上都是各种文件,并没有广大村民渴望了解的实质性内容。村里的收支情况、重大投资的决策情况、土地转让的详细情况等与广大村民的实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普通村民基本上一无所知。

2、上级部门监管不力为"村官"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很多基层党委、政府缺乏对村民委员会的有效指导和监督。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村官"政绩的首要因素。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村一级组织放松了法制监督。而广大村民一则自治意识、自治观念不到位;二则素质低、综合能力不够强,难以发现村干部的越轨行为,即使发现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一来,村民委员会就成了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成为上面不想管、下面没法管的两不管地带,给农村的腐败分子留下了滥用权力的空间。

3、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记者在基层采访发现,很多发案的基层组织财务管理都非常混乱,根本没建立起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更不用说对财会工作的有效监管。有的村会计更换频繁,不交接或帐册不全;有的会计、支书、村主任都伸手收钱,村里进多少钱支多少钱,全凭感觉,给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资金创造了便利的条件。

4、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村干部犯罪的必然因素。目前在广大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因此,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这批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犯罪的泥潭。有的"村官"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大小事情都由其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

5、农村干部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很多犯罪的村干部,素质都比较低,他们缺乏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没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概念模糊不清,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为利所动,一旦当上村干部,村集体的财物就成了村干部自己的,想花就花,想拿就拿,肆无忌惮,中饱私囊,致使农民群众强烈不满,村民集体上访案件不断增加。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村官"犯罪的主要危害有三个方面: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农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可信度下降;再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农村"村官"的职务犯罪问题,需要采取以下五方面措施。

1、完善"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首先,通过立法形式,在法律上对"村官"中主要负责人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把好选举关,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第三,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第四,在"村官"的选任上还要克服"家族村官"的现象。村委会主任与村会计由一人兼任,或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易导致集体腐败,形成"家族村官"联手犯罪,让广大群众敢怒不敢言。

2、加强对"村官"权力的制约,加大对"村官"的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首先要抓好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及时收集村干部的信息。其次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村的责任制,明确村支书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3、健全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是搞好农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实现农村财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有效的方式可以是成立乡镇财税服务中心,负责集中办理乡镇行政村的会计核算业务,取消行政村的原有会计出纳岗位,取消其原有银行帐户,原帐户余额一律划转乡镇财税服务中心统一帐户,统一由财税服务中心办理资金结算和进行会计核算,逐步形成主管机关、专业部门和广大村民相结合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作用,堵塞财务漏洞,最大限度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4、建立农村预防工作机制,开展网络化预防。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地域广阔,人员居住比较分散,农村干部处于最基层,业务工作流动量大,涉及面广,且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庞大的系统工程,仅靠检察机关孤军作战是难以奏效的,必须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预防工作,走社会化预防的路子。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农村预防工作机构,在各乡镇、站所、村组聘请预防联络员,制定工作计划和联系制度,明确职责,做到机构、人员、职责、制度四落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检察监督指导,乡镇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站所、村组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预防工作机制和预防工作网络,以推动预防农村"村官"职务犯罪工作地有效开展。

4.职务犯罪特点 篇四

一、**查处村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从2005年5月至今,**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3件8人,其中贪污罪2件6人,挪用公款罪1件2人,贪污10万、挪用公款30万元以上的大案2件7人,且两案均系支部书记伙同村委会其他人员共同犯罪;在查处的8人中,中专文化1人,高中文化2人,初中文化4人,小学文化1人;中国共产党党员5人;年龄40-50岁的2人,50岁以上的6人。

二、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1、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突出。一是查处村官职务犯罪罪名突出,均系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其中有的同时涉嫌贪污、挪用两个罪名。二是涉案金额较大。在上述3件8人中,涉案金额达66万元,平均个案涉案值为22万元,村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呈上升趋势。

2、相互勾结共同犯罪居多。主要表现在查处村官职务犯罪窝串案多,村支部书记与管理钱物的财务人员串通,共谋侵吞集体财产或擅自动用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挥霍。在查处的3件案件中,其中2件都是支部书记伙同他人作案。如**县澄溪镇南华居委支部书记左文超,在协助派出所进行户籍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居委会办公楼修建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居委会副主任、文书、计生专干等5人采取截留收入不入帐、虚增支出的手段共套出公款32万余元进行私分。

3、犯罪部位犯罪地相对集中。村官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用管理和计划生育、户藉管理等方面;犯罪地基本上都是毗邻县城、地理位置优越、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1、村官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干部大多是土生土长的农民,由于受年龄、文化修养、自身素质的局限,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而且自警、自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为利所动,对经手的款物雁过拔毛,中饱私囊。

2、财务管理混乱,监督制约不力。村级财务人员缺乏基本的财务知识,账目不全,财务审批制度不严,财务收支随意性较大,“白条子”抵库泛滥,财务管理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

3、权力过度集中,职责不清不明。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造成人、财、物权主要集中在村里负责人手上。村委会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由支部书记或村长个人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职务犯罪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如**县高安镇东兴村支部书记汪伦利用职务之便,将垫利高速公路管理处划给东兴村10社、11社的土地补偿款31万元想方设法取出挪用,村委会其他干部竞无人对其进行监督,有的甚至成为汪伦挪用公款的共犯,致使农民土地补偿款不能如期兑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稳定。

4、惩治不力,查处较难。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举报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较多,但农村帐务混乱,“白条子”成堆,办案费时费力,证据难以固定,调查的多,成案的少。再加上公、检、法对村官职务犯罪认识上的误区,让承办人无所适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了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七项工作中的财产,而村级组织中的资金还包括本村的自有资金。村级财务并未对不同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村官侵占或挪用的资金性质难以界定,案件定性难以把握,管辖不明确,为惩治村官犯罪留下一个空白地带,这些客观上助长村官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致使村官职务犯罪呈多发态势。

四、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对策

1、改革村官任用制度,提高村官队伍素质。长期以来,选拔村官难以走出“乡村”圈子,村干部多数年老、学历低,缺少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村官素质较低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建设新农村的需要,为此,建议改革村官选拔任用制度,冲破传统身份、城乡、地域等人才壁垒,向社会公开召录素质高、能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大学生当村官,为村干部队伍输入新血,同时提高其待遇,解决其后顾之忧,让村官安心扎根农村,当好农民的领头雁,带动群众勤劳科学致富,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职务犯罪特点 篇五

时间:2012-02-27 作者:刘超

来源:正义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支持下,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然而一些定点医院却把“黑手”伸向农民“救命钱”,把从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套取资金作为个人创收和医院谋求发展的“捷径”,这加剧了新农合资金的运行风险,从根本上影响了群众利益的实现。两年来,永新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办“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3件4人,占立案总数的36.3%,在查办的3件“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贪污2件3人、受贿1件1人。本文拟通过分析该院查办的多起涉“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来透视这一领域的犯罪特点、案发原因,以便寻求解决对策;进而维护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一)犯罪性质多为贪污犯罪案件

在该院立案查办的3件涉“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2件,占涉“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总件数的66.6%,这与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权力、作案手段以及发案环节有关。如彭某某,在担任永新县高溪卫生院院长期间,从业务收入中截留部分业务收入款设立“小金库”,之后采取隐瞒手段,个人非法占有“小金库”中业务款,在当地农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一般都为共同犯罪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过程中,需要必要的资料,且报帐程序涉及环节较多,因此,大多为共同犯罪。在侦办的3起涉“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都属于共同犯罪,他们分工明确,形成较为成熟的车间运行模式。有的负责联系借用农户的参合证和户口薄,有的负责购买伪造的外地就医报销凭证,有的负责到“新农合”医疗管理中心报销。

(三)发案单位一般都为乡镇卫生院

在所查办的3件涉新农合职务犯罪人员中,发案单位都为乡镇卫生院,占涉“新农合”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100%。其主要原因就是乡镇卫生院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承担单位,是涉及“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部位;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有很大的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财务审批权。

(四)作案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多样性

在“新农合”资金的职务犯罪和诈骗犯罪中,其作案手段主要有两种——虚报、冒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采取“挂床治疗”方式。通常采取门诊治疗转住院治疗方式。从被调查的情况看,对门诊虽有一定比例补偿,但补偿比例明显低于住院补偿,也就是说,农民生病后,住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比例要高;而一般来说,农民患上需住院治疗的大病相对较少,而头痛、感冒等小病时有发生,但不需住院治疗。因此,农民在缴纳费用后,认为付出了,就想有回报,而定点医院为了效益也会给患者开药,不住院回家打点滴,都按住院费用报销。

2、全面伪造或篡改住院病人和相关住院资料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就是对没有在医院就诊的参保人,伪造或篡改其病名、病历、处方和费用发票,甚至给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提供发票遗失证明,用于新农合的二次报销。并请人在住院病人报销花名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达到套取保险金目的。

3、超权限手术、重复收费和多收费,虚增住院病人费用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如使用价格比较高的药物,不合理检查,任意增加不必要诊疗项目的收费。擅自提高、夸大收费标准,故意串换治疗项目和结算项目,在对参合患者实施名不符实的治疗项目的同时,瞒骗患者串换诊疗项目,或套用高价位的诊疗项目,瞒骗患者虚增治疗项目同时伪造相应的病历、处方,由此虚增病人住院费和药费,达到套取保险金的目的。

4、克扣住院治疗的参保人获赔的保险金。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报销领回保险金后,在发放给被保险人时,以有的费用未能获赔为由,不支付给参保人,套取资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主要成因

(一)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生存压力。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技术力量薄弱,医疗设备落后,经济效益较差,医务人员待遇低,大多数基层卫生院举步维艰。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乡镇卫生院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但不少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相当差,平时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真正学法懂法的不多,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他们不是把握机遇,提升自己,发展自己,而是利用监督制度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违反规定和职业操守,采取违法手段套取保险金,非法获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把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作为难得的发财机会。有的甚至在法庭被告席上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犯罪,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不构成犯罪。

(二)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参合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公示的项目、内容、形式和时间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示内容是按季或月度综合公示,对于一些参保人员住院、门诊新农合报销补偿的情况,没有依照医疗费用、审核同意、报销补偿一览表的形式公布,由于对“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引导不到位,有些参合农民对其知之甚少,缺乏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少数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在小恩小惠的诱惑下,配合医院作假、或随意将自己的证件借给他人、或亲自造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为犯罪发生提供了空间。

(三)管理监督不到位

尽管乡镇按要求成立了“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和“新农合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开展工作绝大多数是面上的指导工作,对于监督管理工作少之又少。另外,在人员的管理上,县、乡两级存在管理缺失的现象,造成了原则上两级都管,实际上两级都管不到位的现象。由于对“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引导不到位,有些参合农民对其知之甚少,导致绝大多数新农合参保人对于新农合报销补偿具体的内容一知半解,不知道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不知道如何办理报销程序和手续。能报销下来就好像意外得到的一笔钱,绝大多参保人不管能否报销补偿多少。参保人失去知情权,从而失去对新农合报销补偿的自身监督权。

三、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注重预防工作,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医生职业道德

新农合的实行是党中央农村政策实行支农、护农、爱农的体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均投入了大量的配套资金,为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医疗补偿款被侵占是一种有害于民生、有害于社会、有害于党和政府政策正确实施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不但给参保农户在经济上造成损失,而且影响国家的支农、惠农的政策实施,影响党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严打涉农犯罪,维护农民利益,始终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之一,通过打击震慑犯罪,用打击来促进预防,做到打击一个、治理一方、教育一片。但是光靠打击是不够的,检察机关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查办案件,分类分层次帮助发案单位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 2 员的拒腐防变意识,通过筑牢“思想道德和动机防线”,使人自觉放弃职务犯罪意念,自觉抵制腐败,自觉坚守道德防线、把握纪律底线、远离法律的高压线。

(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要规范乡镇卫生院的操作行为,本着具体、系统和便于操作的原则,针对容易产生不正之风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一套防范以权谋私的规章制度,把权力真正置于制度的约束之下。严格规范各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流程,按医疗常规建立门诊、住院病人登记薄,住院病人要有病历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要确定专门人员、建立专门帐户和专门档案。要严格规范财经纪律,坚持收支两条线,做到日清月结。要加强对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科学的付款和记账方式。付款凭证除存根、记账外,要形成一联给报销农户,以备事后入户回访和农户提出异议;结合农户医疗补偿的实际,在补偿时及时进行电脑录入制表,与付款凭证形成对应,在出纳和主办交接时核对确认签字,在账务处理时可以以表代账,将付款凭证记账联作为附件。付款存根与农户看病凭证装订成册入档备查。

(三)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督力度

全面实行医务公开,通过公布卫生院的经营状况,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发放情况,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基层政府和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要增强监督意识,落实监督措施,切实履行起监管职责。堵塞漏洞。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增强监督管理的责任感,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失职和权力滥用。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国家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好政策,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提高广大农民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公开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规定,提高广大农民认知度和知情权,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要加强对镇级合管办日常工作的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县、乡镇二级“合管办”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和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保证资金的安全,以防出现违规、违法现象。

(四)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惩治职务犯罪,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特殊预防措施,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符,能够起到对腐败分子本人的特别预防作用和对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作用,只有惩治有力,才熊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因此,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互相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管审计力度,发现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审判机关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处力度;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特别是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以及利用新农合资金实施犯罪的案件,集中力量优先查办、快办快结、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6.职务犯罪特点 篇六

近年来,武威市建设系统在我市城乡建设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从三年旧城改造到撤地建市以来,武威的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这座历史文化名城以新的姿态依然矗立于河西走廊的东端。就在这个建设时期,伴随有突出贡献的同时,本系统内也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借全市今年以来开展的五项专项活动之机,来给大家讲一堂法制课。原因基于两方面:一方面,对全市建设系统辖属5个县级单位,22个科级单位,近1200名干部职工,担负着城乡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经营等重要职责,工作面涉及面广,资金运用量大,掌管建设、管理城乡的权力比较集中,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易发职务犯罪的要害部门,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点,处风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会被风浪吹倒吞没,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另一方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职务犯罪危害是极大的,乃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苦难,因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就连由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于2006年6月23日至27日在贵阳市召开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协调完善”学术研讨会,也将预防职务犯罪与反腐败做为首要的学术问题加以研讨,并且定论:“预防与打击并重,预防为先”!我今天宣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构的配臵及工作情况;三是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五是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六是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特征。

⑴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⑶刑法是国家规定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刑法好比下游的坝,它是最后手段了,再没有别的办法了。实质上,刑法 是一个国家民族价值观的抑射物和价值观的体现。

3、刑法的基本原则。⑴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或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也即: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刑当其责,罚当其罪,罪责刑相称,罪责刑相应。

⑶适应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宪法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反映。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犯罪的概念。⑴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⑵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⑶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⑷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四,缺一不可。

一是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杀人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的人 身权利,贪污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等。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就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三是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实施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它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职务犯罪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⑴职务犯罪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⑵职务犯罪预防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一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以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制的配置及工作情 况

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三、五年的时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和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此项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之所以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因为除去宏观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外,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立法的原意,原本是在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起到教育和挽救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打击和惩治之后进行的教育和挽救却不如在提前预防的基础上进行的教育和挽救,由此可见,预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二是从保护干部的角度考虑,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必须使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才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但是若提前预防,则能将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是对我们干部的负责和保护。三是借用纪检监察部门常用的一句话:“常举刀,少砍人”,使我们的干部在职务犯罪方面“不愿犯,不能犯,不敢犯”,这才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真实目的和意义。四 是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堵塞漏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置工作情况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领域广,牵扯面大,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

二00二年四月,经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批准,在武威市检察院组建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八月二日人员到岗开始工作,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中共武威市委批准,成立了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任命组长一名,副组长三名,成员单位十五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到二00三年八月,各县(区)相继组建成立了预防机构,都建立了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配臵了工作人员。全市共配臵预防机构五个,工作人员十一名。

二00三年三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同年九月、十一月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 罪预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在武威监狱建立了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七月,全市开展了以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系统预防工作。建立协调组织十一个,工作联系点三十一个,与三十个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2、专项预防工作。介入重点建设项目三十项,涉及金额1,509,732,114.00元。

3、个案预防工作。市院及各县(区)院每年平均开展一项个案预防工作,累计开展二十项个案预防。

4、法制讲座44次。

5、法制宣传157次。

6、发检察建议74份。

7、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十三场(次),接受教育者2180余人。

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民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 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医疗卫生系统也不例外,是我们贯彻市委加快“四个变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0日制订出台了以下九条服务措施。

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2、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3、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组的职务犯罪案件。

5、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用心处理涉法涉检信访案件。

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大对常住和居住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和考察帮教力度。

9、积极调研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四、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

建国初期,在中国发生过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职务犯罪 案件,那就是已被搬上银幕的张子善、刘青山职务犯罪案,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对二犯判处了极刑。就在1953年,全国人大颁布《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条例》,此后,职务犯罪有所下降,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改革开放以后,职务犯罪有所上升,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职务犯罪急剧上升,特别是大案、要案,并且愈演愈烈,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从这几年全国全省以及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职务犯罪呈以下发展态势。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上升。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现今的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屡屡出现,有的甚至上了亿元。

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行为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大。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等案件就是典型。2005年,我省查处腐败案件(主要贪污、受贿案),涉及县级干部65人,厅级干部4人。2006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我市查处的原天祝县国土局局长徐海元贪 污、挪用公款案、原凉州区公安局经文保大队队长潘竞英贪污、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以及去年至今年查处的市财政局局长于××案、外贸公司总经理潘××案、建委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案、省建九公司总经理金××案、市群众艺术馆馆长王××案等,都是本市近几年以来的大要案件。

3、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近年来发生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如湛江走私团伙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4、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如教育系统、艺术部门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时有发生。

5、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量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 态被称为“准腐败”。“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成为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丰厚土壤。

五、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商品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济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 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帐可查或者帐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 活动。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使市场配臵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帐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帐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 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困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入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的持续盛行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 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六、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俗话说“产生贪污的地方是有钱的,发生受贿的地方是有权的”。在建设系统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中,因为在重点建设工程中既有大量的财物流动,又有立项审批、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权力运用,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责任不落实、疏于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都有可能产生职务犯罪。这不是危言耸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工程建设的任何一个环节,对工作不负责任,如签订合同被骗、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责任事故等,都有可能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关系构成渎职罪。《检察日报》的一篇文章援引新华社的报道,“某城市修建高速公路,37公里路段竟有37名干部受到处分。有人评说:有项目必有腐败”。这个典型中的典型事例,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工程建设是腐败的多发环节。

还有一个事实是不容怀疑的,那就是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比较高发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列举案例加以说明。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造成40人死亡,600多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受到刑事追究的党政官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人员10余人。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 一座大桥垮塌,实质问题都与大桥的工程建设有关。《检察日报》曾经披露的山东省沂南县政协原副主席袁锋剑,1988年8月至2001年1月,利用担任蒙阴县副县长兼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之便,贪污公款558万余元、收受贿赂6.4万元,被判处死缓。

李××一案

(一)新特点

1、权钱交易,贿赂案件较多。

2、职务犯罪领域广泛化。

3、职务犯罪群体化。

4、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

5、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⑴借劳务分包之名,违法分包工程、从中捞钱的现象普遍存在

近年来,由于公开招标制的实行和各方监督的到位,过去那种工程尚未上马,各路诸侯就各显神通、领导批条满天飞的现象已不多见。直接靠行贿中标,靠领导批条指令分包已是“昨日黄花”了。于是,“借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实”从中捞钱,已成了普遍采用的手段。其表现形式是:某些地方领导、工程主管部门领导、业主负责人及监理负责人等,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想方设法向中标单位介绍“劳 务施工队”。中标单位一看来头,知道得罪不起,往往违心地将整块整段的工程分给对方做,并按介绍人的意思不签订任何承包合同。这样,“劳务施工队”表面上是给中标单位做劳务,实则成了分包商,成为某些领导从工程中获取“实惠”的工具。据了解,这种现象目前是普遍存在的。在某重点工程调查中得知,该工程十余个合同标的中,仅有一个不属于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事实证明,经过这种“分包转包”的工程,工程投资被层层盘剥,最易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⑵利用工程变更设计之机从中渔利的情况较为突出近几年,随着各地反腐败力度的逐步加大和重点工程项目里预防腐败措施的不断完善,工程上的钱“不好捞”了,于是很多人都把目光投向了容易得手的工程变更。根据调查的情况看,现在的一些建设工程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存在变更项目。其表现形式是:施工单位为增加工程量、提高合同造价,谋取非法利润,采用多报、虚报变更设计项目的方法,然后通过行贿的手段,去打通工程监理、业主等审批环节,以获得变更的立项审批;个别工程监理及业主人员为了获得个人非法收入,故意放松关口,乱允诺、乱建议、乱签批,变更设计项目。在我们所查的工程项目中,许多都超过了工程概 算,高的达到百分之十几,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是由于大量变更设计,追加投资太多等原因造成的。通过变更工程设计、追加工程投资,以从中谋利,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

⑶招标单位违规改变招标方式给违法犯罪提供空间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对限额以上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规定必须公开招标。在实际操作中,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有的发标单位从缩短期限、降低费用考虑,采取少报多建、分解工程等方法,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由于法律对邀请招标的范围及邀请对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设单位有较大的自主权,一些掌管招投标定夺权的人便乘机大作文章,在选择邀请对象时有倾向性地划定范围和标准,靠“选谁不选谁”捞取好处。有些工程承包商为了被邀请投标,不惜以重金“开路攻关”。潍坊医学院1996年到2002年共建设大小工程二十多个,高培福在任该院副院长、院长主管工程建设期间,以节约费用、照顾当地施工队伍、保证工程质量等名义,全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高在招标过程中,有章不循,进行暗箱操作,利用工程发包权收取施工单位贿赂24万余元。⑷“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曲线谋利

招标人为照顾关系单位或捞取好处,违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想方设法规避招标,将一些投资额度大的工程项目,分解成不需要招标的一个个小额工程,或者将本应一次报批的大工程分阶段报批,以达到步步“赢利”的目的。如青岛开发区财政大厅、审判大厅、润泽写字楼、文化娱乐中心四个项目工程,都需要安装统一技术要求的消防电子设备,且工期相近,按规定应当一起招标。而时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原总指挥、兼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冯占聪,在收受某公司3万元“信息费”后,为达到不用招标而直接确定采购单位的目的,便将四个工程的消防电子设备采购项目分解开来,使该项总金额达120余万元的设备采购业务,没有经过招标就发包给了该公司。

⑸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泄露标底,形成权钱交易

由于标底是评价标书是否符合招标要求的重要依据,法律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实际招标中,也大多采取封闭做标的工作方式。有的投标单位为了获取标 底信息,向招标工作人员行贿,引诱招标人员透露标底信息。一些招标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将标底透露给投标单位。这类内外相互勾结、行贿受贿的现象在县、市一级单位十分严重。如郯城县检察院今年查处了13起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贿赂犯罪案件,其中有10起案件与泄露标底有关。如郯城县建设局原招标办公室主任凌宗华于1997年至2003年5月,在组织做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决定工程造价的三大材(水泥、钢材、木材)的价格和数量用电话透露给投标单位,致使9个工程标底在招标前泄露,凌共收受投标方贿赂11万余元。

⑹评标流于形式,定标人营私舞弊

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不少于2/3,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但由于部分招标人代表或招标活动组织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招标前接触投标人,接受宴请或收受贿赂,在评标活动中,或有意发表有利于投标方的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人员,或给打高分;有的评标委员会不按规定组成,有的评标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评标工作;还有的评标专家出于私心不严格履行职责,见风使舵,随意附和其他人的意见。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使评标走了过场,致使徇私舞弊行为得逞。如冯占聪为照顾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从中多收“好处费”,对青岛开发区润泽写字楼装修装饰工程组织招标时,不按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并违反择优定标的原则,评标时竟将10个关系单位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单位,并公然将工程分成10段,使推荐的10个单位全部中标。郯城县建设局原招标办公室主任凌宗华在接受郯城县城关建筑公司经理樊某的贿赂后,在评标中有意宣传该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又做几位评委的工作,使该公司中标。

⑺中标人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领导干部违法改变发包对象

按照法律规定,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但对中标人的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办案人员在对冯占聪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时,就发现了大量被扣押的举报冯及其下属的投诉信。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负责人或定标人有恃无恐,在收受其他施工单位的贿赂后,便随意改变发包对象,更有甚者竞直接将他人中标的工程,划出一块给无资质或低资质的关系单位,严重损害了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给工程留下了质量隐患。在青 岛开发区泽润写字楼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招标中,本来确定了银磊石材公司和莲富石材加工厂两家中标人,但冯占聪在收受银磊石材公司8万元的贿赂后,最终只把工程发包给该公司。滕州市西岗煤矿宿舍楼经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西岗镇某行政领导强行将部分工程指定给另外一家施工企业承包,引起中标单位多次上告,造成恶劣影响。

⑻将不招标项目作为“自留地”,作权钱交易 由于《招投标法》规定,对于限额以下的小型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加之缺乏这方面的相关法规和硬性规定,形成权力制约漏洞,使有的人得以“随心所欲”地进行权钱交易。在冯占聪23次受贿犯罪中,有1/4以上发生在不招标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惠和基础工程公司经理于某,在得知青岛开发区“安居工程” 基础测绘项目属于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后,便送给冯妻2万元,在未经任何资格考察和论证的情况下,就从冯手中顺利地揽下了这项金额达50余万元的工程。

⑼招投标管理体制不顺,行业监管不到位

目前招投标活动实行行业和部门双重管理模式,行业管理按职能划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宏观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经委等部门进行管理。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权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际运行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仅就房屋建筑和城建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管理权也被削弱,监督空间的狭小使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客观上无法有效地对全部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工程建设招标活动实际上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权力主要由各部门行使。特别是由于招投标机构大多附属于建设单位,或合二为一,负责人由建设单位任命或领导人兼任,这在客观上为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借机徇私谋利,非法干预招投标带来了便利。冯占聪实施犯罪,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身兼青岛开发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和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便利条件。虽然这些部门也设有监督机构,但一般只参加开标、评标会议,在确定招投标资格和方式、评标方法以及定标等关键环节往往难以介入,或干脆不参加,监督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⑽政府采购中心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乏力,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政府采购中心是为了统一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和减少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而设立的,是行施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上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采购活动频繁,人员编制有限,管理部门仅限于对采购活动进行程序性的监督,大量具体的组织管理权力集中在采购中心负责人手中,在确定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资格、发招标邀请函、发表评标意见等组织招投标活动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在这些权力运行过程中,却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给权力滥用留下可乘之机。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1999年成立,不到两年时间,该中心原副主任张春光就因在招标活动中收受投标方6万余元贿赂被查办。如济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经理孔某为了取得张春光在政府采购中的照顾,先后两次送给张8000元贿赂,张不久即将该公司确定为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并在事后又接受3000元感谢费。

(二)预防对策

1、严格公开招标制度,完善邀请投标制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对符合公开招标范围和标准的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法办事,禁止违规邀请投标,对违规 改变招标形式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按规定采用邀请投标方式的项目,鉴于法律规定的欠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邀请项目的范围和审批程序,辅之严格的制度和管理,对“谁邀请、邀请谁”等关键环节进行制约规范,特别是对邀请对象的范围、资质等情况作严格界定,通过专家评审、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等程序确定邀请对象,实行阳光操作,防范问题的发生。

2、建立健全招投标中介机构和有关制度,减少非法干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培育各类工程咨询、代理等招投标中介组织。要积极探索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建设单位之外的招投标组织管理机构,由其专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排除非法干预。加强评标委员会建设,保证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代表性,特别是要健全评标专家人才信息库。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要根据工程规模和等级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严禁降级选择评标专家。

3、建立廉政准入制,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准入制度,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组 成廉政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对有关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廉政建设、廉政业绩情况进行调查评定。主要考察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是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记录等,建立廉政档案,并与其他业绩和资质评定挂钩,供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参考。对通过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揽取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参与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从源头上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4、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权力公正运行

建议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监督权力,加强和完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工作,通过重组有关审批、备案、检查、处罚权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执法监督能力,维护和规范招投标秩序。同时要加强对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活动中的做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以及对招标机构负责人等进行重点监督,建立招标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杜绝招标人泄露标底以及与投标人违规接触。纪检、监察、公证、审计等部门要参与有关环节,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减 少招投标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行为。

5、建立完善投标人权益救济机制

建议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受理招投标纠纷、投诉机构,健全和完善投标人权益救济制度,疏通行政和司法保障渠道,及时查处和纠正投标人中标却得不到工程承包权等严重侵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机制和制度上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6、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

现行法规对邀请投标项目的范围及邀请对象、确定承包单位的条件和程序、不实行招标项目的标准等规定不明确,尤其对“化整为零”,“化大为小”,将应招标的大工程分解成不需招标的小工程,以及一家中标、多家施工等问题,在法律规范上存在空白和漏洞,缺乏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加强地方行政性法规的立法研究,加快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规范招投标秩序。

7、加大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力度

检察机关要与纪检监察、建委、城建、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形成执法合力。在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受贿索贿的同时,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标的单位和人员。同时,充 分发挥职务犯预防机构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建立起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经常性的联合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健全事前、事中、事后预防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欢迎大家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市院举报电话为:2252000。

七、强调三点

1、人的主观意识的变化与职务犯罪的关系。

2、算两笔帐:⑴国家帐;⑵个人帐;

3、建议三条⑴敢于守住清贫;⑵乐于奉献;⑶远离生活的“高压区”。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以上是我今天宣讲的内容,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7.职务犯罪特点 篇七

(一) 犯罪的主体以中层和班子成员居多, 案件办理难度大

在本院立案的城管部门职务犯罪系列案被告人中, 其中正科级1人, 副科级5人, 均为局长、副局长、中队长。

(二) 犯罪行为相互关联, 形成窝案串案

案件从一个线索入手, 深挖细查, 一查一窝, 一挖一串, 群体作案现象突出。在办案中, 我院查获了某区执法局稽查一中队、西郊中队的两个私设的“小金库”, 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执法局局长、副局长、中队长及内勤等多人将收取的财务共同私分, 中饱私囊。

(三) 犯罪手段隐蔽, 取证困难

城管执法人员一般熟悉国家的政策法律,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明确认识, 很善于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大多社会关系广泛, 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 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往往采取比较隐蔽的作案手法, 给侦破工作带来较大的阻挠。

(四) 权钱交易特征明显

某区执法局的一些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好处, 使非法建筑“合法化”, 成为建房户在城市拆迁补偿中谋取暴利的砝码。

(五) 犯罪后果严重, 影响恶劣

我们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一些执法人员肆意放纵搭盖违章建筑的情况, 造成其他建房户跟风效仿, 最终导致政府拆迁成本居高不下, 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端恶劣。

二、基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易发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 执法程序不规范, 执法权力随意化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缺乏严密、科学的执法程序, 基层执法人员忽视执法程序, 以无所谓的态度把执法程序看成可有可无的东西, 依利行政, 随意执法。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权力过大, 罚多罚少, 甚至罚与不罚都可以一个人说了算, 这就导致了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较大, 极易造成裁量不公。

(二) 监督机制不健全, 执法权力隐秘化

这主要表现在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不够透明, 个别干部、个别岗位的权力过于集中, 这就为某些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当权力分配失衡的时候, 腐败往往应运而生。同时外部力量很难介入, 即使介入, 也很难了解掌握执法人员执法的实际情况, 更谈不上加强监督了。由于内部对各个中队监督普遍不力, 加上外部监督渠道不畅, 必然导致执法权力隐秘化、“暗箱”化, 势必出现重大的监管漏洞。

(三) 利益驱动明显, 执法权力商品化

有个别班子成员廉政意识不够, 虽然单位在廉政建设、反腐倡廉方面做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 也制定了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 监管手段也不断完善, 但仍然有个别领导干部受利益的诱惑, 触犯廉政建设“底线”。同时各执法中队一般经费较为紧张, 但却掌握着不少实权, 有的基层城管执法人员原则性差, 法制观念淡漠, 把执法权变为满足部门利益和个人私欲的工具, 大搞权钱交易。

(四) 惩处乏力, 执法权力特殊化

一是立法上,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 由于行贿、受贿人的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 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 办案部门往往通过免除对行贿人的追究让其提供相关证据, 这无疑给行贿者吃了“定心丸”, 如果交待了行贿事实, 就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不交待, 则案件往往难以突破。二是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事件往往责任分散、取证困难, 体谅的多、说情的多, 在这种社会宽容下,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责要求和有关法规, 但却为了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胆大妄为。一旦造成严重损失, 就美其名曰以“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等为其开脱责任, 从而造成了执法权力的特殊化。

三、遏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 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的素质

基层城管执法队伍庞杂, 执法任务繁重, 一线人员直接接触群众, 建立法治社会、确保依法行政, 城管执法人员责任十分重大。所以基层城管执法机关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只有从思想教育入手, 同时提升业务素质, 按照“依法行政, 加强监管, 提供服务”的要求去做, 才能使行政执法机制正常运转, 形成良性的行政执法人文环境。

(二) 是完善执法程序, 规范执法行为

要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 制定行之有效的科学的行政执法程序, 坚持用行政执法程序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防止和避免执法权的滥用;要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 用制度去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能;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技手段, 加快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 减少人为因素对权力运行过程的不当干预;要依法确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处罚条件和标准, 尽可能取消一些幅度过宽、弹性过大的法律条款, 缩小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三) 是公开执法流程, 增加执法透明度

执法行为中的暗箱操作最为群众所诟病。要杜绝这种情况, 就必须对城管执法的每一岗位、每一环节, 及内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衔接, 都具体清晰的加以规范, 并将执法流程公示于社会, 从而提高执法透明度, 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 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 是坚持打防结合, 惩治预防并重

检察机关要主动出击, 克服畏难情绪, 采取有力措施, 加大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同时, 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 加强与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系, 分工负责, 密切配合, 形成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要剖析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主客观问题, 以案例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 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 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制度防线。

摘要:2012年8月31日, 由我院立案查办的原某区执法局局长吴某 (正科级) 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特大案件, 经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其余涉案人员均被法院终审作出有罪判决。成功查处某区城管执法系统窝串案20件24人,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0万。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 通过对城管执法局系列案件的特点、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探讨, 以期对工作实践能有所借鉴和帮助。

8.职务犯罪特点 篇八

基层组织;监督制约;惩防并举

1.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概况及特点

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A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71件96人。其中,涉案主体为村支部书记22人,村民主任28人,财务人员5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人,高中文化程度的22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67人。涉案金额3万元以下32人,3~10万元36人,10万元至20万元以上19人,20万元以上8人。涉嫌贪污罪68人,受贿罪9人,挪用公款罪的11人,行贿罪3人,玩忽职守罪4人,介绍贿赂罪1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6人,3~7年有期徒刑是6人,7~10年1人,10年以上3人,适用缓刑43人,免于刑事处罚2人。由此可见,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和村民主任且文化水平较低。在涉案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村支部书记和村民主任共50人,占总人数的52%。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67人,占总人数的69.79%。

二是触犯的罪名主要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所立案件中,A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农村基层组织涉嫌贪污罪68人、受贿罪9人、挪用公款罪的11人,分别占总人数的70.83%,9.37%,11.46%。

三是犯罪形态多为共同犯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为了隐蔽犯罪活动,不为村民所知,采取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方式作案,获取不法利益。

四是犯罪手段上较为隐蔽,即大多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将资金偷偷转移己有。具体表现为隐瞒收入、截留公款,虚列开支、虚报冒领,冒名顶替、伪造凭证等。

五是犯罪的领域多发生在国家支农惠农环节。具体来说,涉及的领域主要发生在国家“救灾、救济款”发放、“燃油补助”、“普九化债”等环节。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的惠农支农的政策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掌管、经手的资金量也随之加大,职务犯罪的几率也增加.

六是案值小,刑罚处罚较轻。涉案金额3万元以下的32人,3万元至10万元的36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3.68%,37.9%。由于案值小,依据刑罚规定,判处的刑罚比较轻。判处缓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6人,适用缓刑43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9.56%,47.25%。

2.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大多数是从土生土长的农民中选举出来的,大多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如前述所述,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67人,占总人数的69.79%,文化素质低。他们的大多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容易被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导致了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员犯罪。

制度不健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由于农村自治的特殊性质,相关监督制度没有建立,致使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这就为基层组织人员的监督留下了许多漏洞。

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且不公开透明。近年来,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但相应的正规化财务管理制度并未形成,假票据入账,白条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仍然存在,财务管理暗箱操作,财务制度流于形式。

处罚轻,打击力度不够。处罚力度不够,如前所述,判处缓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6人,适用缓刑43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9.56%,47.25%。如此低的犯罪成本,导致承担罪责与犯罪收益不成比例,诱使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铤而走险。

3.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对策分析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队伍建设。一要健全完善农村的干部选拔制度,选拔思想政治素质高,文化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人来担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还要选任优秀国家干部到村挂职锻炼,加大选派优秀大学生担任农村组织人员的制度,改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现状,为农村组织注入新鲜血液和新农村建设提供队伍保障。二要不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三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规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律观念淡薄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经常组织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进行经常性法制教育,司法机关要采取送法下乡、以案说法、举办图片展和法制讲座等丰富载体,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检察机关要利用已经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他们从思想上提高他们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敢以身试法。

健全监督机制,制约权力运行。一要明确各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监督职责,切实发挥政府检查工作和审计等方面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作用,防止监督流于形式,例行公事的出现。二要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之间互相监督机制应当建立起来。深化村务改革,建立民主议事规则及决策机制,凡是村内重大事务,均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农村基层党组织负责对村务决定进行监督,定期公开村务,接受群众监督。三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工作和加大支农惠农国家政策的宣传,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日常工作置于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真正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在透明的管理模式下得以转化和实现。

完善财务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一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财经制度的规定,选用合格的会计、出纳等人员,认真履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能,实行收支两条线,实施“阳光财务”,避免暗箱操作。二要坚持实行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避免财务混乱状态。积极探索对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方式。三要贯彻落实村财乡镇管制度,将村财务账册及凭证交乡镇政府专门机构管理,定期由乡镇政府专门机构审核,形成规范化的监管制度。四要强化财政、审计监督,财政与审计机关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特别应将重大开发项目、土地征用补偿、国家补助资金等列为重点检查内容。五要坚持财务公开。村财务所有账一律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并且赋予村民查账权,倘若村民对账务有异议,有权依照有关程序进行查账。财务公开有利于对村财务公开透明的管理,规避暗箱操作,减少收入不记账、虚列开支的现象出现,避免发生村财务上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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