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政策宣传内容(共7篇)
1.城市低保政策宣传内容 篇一
城市低保政策解答
一、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1.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指出: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等制度相结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最低费用的救济制度。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3.什么人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凡户籍在市区并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民政、财政和其它部门在低保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 民政、财政、劳动、卫生、教育、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及有关低保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人事、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5.区、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职责是什么?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批准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呈报及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委员会受政府部门委托,成立低保协审小组,协助审批机构做好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低保对象情况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6.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是: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新区、东陵区、于洪区以及浑南新区、棋盘山风景旅游区、蒲河新城、细河经济区为每人每月490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及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政府所在地)为每人每月420元。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怎样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或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确定范围和计算方法
8.家庭收入和家庭月人均收入如何界定?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首先要核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月人均收入是将家庭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计算。
9.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臵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灵活就业收入和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10.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 义勇为奖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动迁户领取的一次性货币安臵补偿金(唯一一处房产);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比照单位承担应扣除的部分;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1.家庭收入如何调查?
社区委员会对申请低保的受理材料中有关家庭收入的证明进行审核认定,通过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家庭收入核查、家庭财产评估、群众监督、跟踪消费、社区评估、民主评议等方法,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收入。
12.灵活就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工商、劳动、物价、统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就业所在区域和年龄、性别、实际就业能力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统一制定评估标准,并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备案。
四、家庭成员收入计算方法
13.家庭成员收入如何计算?
⑴ 从业人员收入计算: 从业人员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其它经济组织及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符合从业人员身份的,要按照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从业人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业人员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从业人员收入目前是按应发工资计算。
⑵ 退休人员收入计算: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计算。⑶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收入计算: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⑷ 下岗失业人员收入计算: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重新正式就业的,按从业人员身份计算收入;下岗失业人员未正式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收入。
⑸ 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此类人员按各区、县(市)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⑹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两险”的收入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缴费单据),在计算家庭月收入时,应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筹)予以扣除。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80%的,不予以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6.8%或者10的,予以扣除。a.个体缴纳养老保险的家庭月收入计算公式:
家庭月应得收入=[家庭月收入-(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缴费比例×12%×家庭核定人口数)] b.个体缴纳医疗保险的家庭月收入计算公式:
家庭月应得收入=家庭月收入-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6.8%(或者10%)×家庭核定人口数
⑺ 领取安臵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的收入计算:领取安臵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是指:资源枯竭型关闭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臵费的国有企业职工,计算收入应从本人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费中,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费-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6个月
⑻ 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国企职工收入计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国企职工,计算收入应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
⑼ 因征地而“农转非”人员收入计算: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关于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意见》(沈政发[2004]6 号)规定:在申请城市低保时,征地变户人员已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其家庭总收入和人均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土地补偿收入=(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它应扣除的费用)÷36个月
五、劳动能力认定(鉴定)办法
14.劳动能力等级如何划分?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沈阳市城市低保人员劳动能力认定的通知》(沈民[2005]10号)、《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程序的通知》规定,患病(下岗、失业)人员收入计算须先进行劳动能力的认定。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分为以下3个等级: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B具有部分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中还可分为大部分劳动能力和小部分劳动能力)、C具备完全劳动能力。
15.劳动能力认定办法?
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区、县(市)中心医院诊断、病历和相关资料,在居住地街道、社区协审小组和社区居民代表的初步认定基础上,由区、县(市)劳动能力认定小组认定。
16.对劳动能力的认定有异议的怎样解决?
如本人对区、县(市)劳动能力认定小组的认定有异议时,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鉴定。具体办法是:
⑴ 申请。本人到市劳动局服务大厅购买《职工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表》、《职工患病或伤残情况调查表》。⑵ 填表。本人将《职工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表》、《职工患病或伤残情况调查表》及本人历次就医诊断,交由社区填写并由社区、街道、区三级盖章。
⑶ 体检。本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劳动部门指定医院(沈阳市中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后将所有材料上报社区。
⑷ 鉴定。社区将所有材料上报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由区、县(市)民政局、劳动局统一组织,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每季度)进行鉴定,⑸ 费用。收取的专家鉴定费和因鉴定中需做的各种检查费均由本人承担(专家鉴定费减半收取)。
⑹ 根据认定(鉴定)结果,确定本人的劳动能力和收入。17.如何根据劳动能力认定(鉴定)结果确定本人收入? ⑴ 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是指:身体健康,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以内,应首先申请就业。经二次介绍拒不就业,不予受理低保申请或按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对有就业意愿暂未就业的,本人需提供区、县(市)、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城市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城市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上签署的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安臵就业的认定证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⑵ 具有部分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丧偶的单亲家庭,应综合考察其家庭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和实际就业能力,本人收入可酌情计算。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酌情计算收入”这一条,是低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酌情计算收入”尺度的把握上,要本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的精神,全面理解和运用好城市低保政策。
“酌情计算收入”,就是要坚决杜绝“视为收入”、“视同收入”、“模拟收入”等简单化、公式化的计算方法,充分体现人性化、合理化的工作理念。具体的说,就是要求社区协审小组,在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进行收入评审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从同情照顾弱者、不姑息迁就懒汉的基本点出发,公平公正合理的,酌情按照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或 “档次”)确定其收入。
例1:某些人以身体有病为由,(有的确实有病,但仍具备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能力;有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到残疾和病历诊断证明),不去根据自身能力去自食其力,但却整日打麻将、游手好闲,隐瞒隐型收入的,可采取群众听证评议的形式,在评审其收入时,可按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50-80%认定其收入;群众反映较大的,可取消其享受低保待遇。
例2:某些人自己主观上努力工作,但因身体状况,每月只能不定期的工作几天,且收入微薄,可按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认定其收入。
例3:有些人具有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但由于家庭里确有重病卧床病人或幼儿需要照顾,无法从事全日制工作,社区、街 道应动员或帮助其本人找到适合的就业岗位(零工、钟点工),按其行业评估标准计算其收入。对有适合的就业岗位(零工、钟点工)以种种借口不去就业的,可按为其介绍岗位行业评估标准下浮一定的比例计算其本人收入;如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就业的,经群众听证评议小组通过,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例4:有些人的身体状况较差或智力不健全,虽然具有部分劳动能力,在个人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社区、街道也不能帮其找到适合的就业岗位,经群众听证评议通过,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按实际收入计算。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分为:终身丧失和阶段性丧失,这就需要我们对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六、抚养(赡养)费计算方法
18.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仍应对未成年人子女尽抚养的义务,对因种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应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所以,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法院判决和协议离婚有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规定计算,并根据离婚年限和收入水平的变化,酌情增减抚养费;无子女抚养费规定的,一般抚养一个子女按承担方本人总收入不低于25%付给,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按承担方本人总收入不低于50%付给。
另外,对离异后,抚养子女一方死亡的,应视为抚养关系变更,应要求另一方对未成年人子女尽抚养义务和责任。因另一 方确实无抚养能力或者失去联系的,子女可单独申请城乡低保。对能够证明确实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抚养费收入。
19.对以办理离婚来规避低保收入核查的情况如何处理? 针对目前低保工作中“假离婚”情况增多的现象,如社区协审小组和广大社区居民,对申请人离婚真实性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无法认定其真实离婚事实的,还应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计算其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应按一户申办低保待遇并发放《低保证》;对明知自身无经济能力,却要求独自抚养子女,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和财产的,并以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为由申请低保待遇的,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计算家庭收入。
20.赡养费如何计算?
孝敬和赡养老人体现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申请低保时,要实事求是的根据其申请人子女的经济实力和赡养能力,计算其每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
在计算每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时,首先要计算子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可不计算该子女的赡养费。子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1.5倍的,其家庭总收入高出部分的25%作为单方父母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子女家庭总收入-城市低保标准×1.5×家庭人 口)×25%
七、特殊情况的收入计算方法
21.征地补偿费如何计算收入?
用征地补偿费购买商品房或者用出售原住房款购买现住房的家庭,购房款低于征地补偿费或者卖房款的差额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22.对财产被占有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对财产被占有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财产占有人承担其赡(抚、扶)养责任,赡(抚、扶)养费计入财产持有人的家庭收入。
23.供养关系与经济关系如何认定?
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有法定供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应共同计算家庭人口,(含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的)共同计算家庭人口,对虽在同一户口,但属于长期各自独立生活的完整家庭且无法确定供养关系及经济关系的,应单独计算家庭人口,如:兄弟俩已各自成家立业,但同在一套单元两个房间居住的,兄弟俩应各自计算家庭人口。
24.有收入的老人与成年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如何计算收入?
60周岁以上有收入的老人,与成年已婚子女共同生活时,如老人(含配偶,以下同)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5倍的,不计入子女家庭收入;高于保障标准5倍的,其高出部分的30%计入子女家庭收入。老人不算保障人口,不享受低保待遇。
25.无收入的老人与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如何计算收入?
60周岁以上无收入或享受遗属补贴的老人,与成年无劳动能力的未婚子女共同生活时,符合低保条件的,老人和子女共同享受低保待遇,并参照“三无”人员享受分类救助。
26.家庭成员中同时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如何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中同时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对农业人口有劳动能力的,其本人收入高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但本人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27.患重大疾病家庭收入的计算?
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父母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重型再生障碍贫血等重大疾病(由市级恒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且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家庭收入。
28.因哺乳、护理病人等特殊原因无法劳动或者就业的人员收入如何计算?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因哺乳、护理病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劳动或者就业,并与所在社区建立登记见面制度的,按照 实际情况计算家庭收入。
八、政策性农转非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相关问题 29.因在城市购买商品房而农转非的是否可以申办低保? 按照《关于在沈购房落户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规定》(沈民[2003]86号):因在城市购买商品房而政策性农转非人员,自购商品房办理《户口准迁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办城市低保待遇。
九、分类救助政策
30.哪些人可以享受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的分类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赡养)人,经相关部门办理低保“三无”认定手续的,均按当地城市保障标准上浮25%享受分类救助。(低保“三无”人员,参照国家、省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标准进行认定)。
31.哪些人可以享受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的分类救助? “三无”人员上浮60%。
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员);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按当地城市保障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60周岁以上老人;双残户中的残疾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优抚对象均按当地城市保障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十、低保申请的受理原则和条件
32.低保申请的受理原则是什么?
低保申请的受理原则是属地化原则,即户籍地和居住地一致的,在户籍地街道受理;如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并且不具备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应由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街道受理。
33.长期居住养老院、医院等的人员如何申请低保? 长期居住(1年以上)养老院、医院等非集中供养的人员申请低保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每月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提供生存证明;无监护人或者亲属的,由户籍地社区负责生存认定。
34.居无定所人员如何申请低保?
居无定所人员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如无法提供相对固定居住地时,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提供联系方式,在本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本人或者监护人应按时向低保审批管理部门提交续领申请和生存认定,否则取消其享受低保资格。
35.哪些情况不符合低保条件?
⑴ 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⑵ 家庭存款数额超过5000元。
⑶ 家庭人均住房标准(建筑面积)明显超标(人均30平方米,1人家庭按2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2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计算)的。
⑷ 城市居民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在本市购房落户,从办理《户口准迁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
⑸ 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高档家用电器、服装、金银首饰、装饰品和其他用品)的;家中有小汽车、摩托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家中饲养按规定需交费办证观赏宠物的。
⑹ 家庭成员有出国留学的、经商、务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自费攻读研究生的。
⑺ 动迁地区的居民(政府正式下发动迁通知之日起),暂停办理低保待遇。如家庭遇特殊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⑻ 家庭离异人员主动放弃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财产分割的。⑼ 因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非法同居、违法收养的;家庭成员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⑽ 其它政府规定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十一、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 36.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有哪些?
⑴ 就业申请。本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首先向街道社保科和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填写求职登记,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岗位,并出具《城市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城市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等相关证明。
⑵ 申报受理。凡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在每月5日前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的《城市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城市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等;行走不便或无行为能力的居民可委托他人协助办理;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中的职工人数,每人填写《职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要件。
⑶ 社区委员会协查。社区建立5-7人协查小组,实行联签制度。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后,填写《社区协审核查联签单》,在每月11日前报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实家庭收入应采取入户调查、单位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部门联动、跟踪消费、居民民主评议等方法,及时了解掌握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⑷ 社区委员会对上报的申请人员名单(包括续领保障金人 员,以下简称续领人员)予以公告,如3日内无举报,则在3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
⑸ 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入户复查后,于每月18日前将审核结果上报区、县(市)民政局。
⑹ 区、县(市)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于每月23日前审批完毕,并录入相关数据。
⑺ 社区委员会在每月25日前,对民政部门批准的新申请人员(包括续领人员)名单张榜公告,如3日内无举报,由社区委员会对新申请人员发放《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予以纠正。两次张榜公告后填写《公告结果回执单》,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⑻ 次月5日起,向上月被批准人员和续领人员发放保障金。37.申请保障金所需证明有哪些?
⑴ 户籍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 身份证明: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⑶收入证明。
⑷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⑸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
⑹ 婚姻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⑺ 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全部子女的收入证明。
⑻ 失业证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提供《失业证》。⑼ “三无”人员证明:低保“三无人员”认定审批手续。⑽学生证明: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学籍证明。
⑾申请就业情况证明:由区县(市)、街道劳动就业保障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相关材料。
⑿迁移证明:动迁户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⒀参保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体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⒁ 承包土地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土地统计台账,土地被征用后的失地证明。
⒂ 房产证明:家庭所有成员所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⒃其它相关证明。
十二、保障对象的管理
38.什么是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就是对低保家庭成员、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
39.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社区委员会每月对辖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向街道报告;街道办事处每季度重 点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区、县(市)民政局每半年对城市低保对象整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待遇的落实情况、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同时每年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进行一次年检。
市民政局在平时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2年进行一次低保对象抽查。
十三、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的管理
40.什么是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
经劳动部门审批,由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即: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和下乡回城未招工知青,这类人员均参照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进行管理,但不享受低保人员在就医、就学、供暖、住房、“两节”救助等优惠政策。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如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正式的退休(参保)手续,民政部门应从该人员享受退休金之月起,取消该人员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待遇,停发其生活费(退休金和生活费二者不可兼得)。
41.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如何管理?
每季度由居住地社区进行一次入户走访或通知本人携带《生活费领取证》到社区进行认定登记,由家属(或监护人)代替认定登记的,需携带领取生活费本人户口本和《生活费领取证》,逾期六个月不进行认定登记的,停发其生活费,直至继续认定登 记,期间停发的生活费不予补发。人户分离人员按低保属地管理和有关迁移规定执行。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如存在冒领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一定处罚。其处罚参照对低保人员违纪处罚的规定执行。
十四、低保迁移制度
42.对有固定住所、具备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如何管理? 对已货币化安臵有固定住所,有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要将户口迁移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如有迁移落户条件而不迁户,造成长期无法掌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的,原审批部门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43.对非户籍地租房(借房)居住半年以上的,且不具备迁移落户条件的如何办理低保?
对非货币化安臵但在短期内不能回迁,或在异地租房(借房)居住半年以上的,且不具备迁移落户条件的,由长期固定居住地接收并管理。
44.保障对象户口在本区、县(市)内迁移的如何办理? 保障对象在本区、县(市)内迁移的,由本区、县(市)、街道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
45.保障对象户口跨区、县(市)迁移的如何办理? 对跨区、县(市)迁移的,应与拟迁入地社区取得联系,或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后,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为保证低保迁移 的连续性,应在当月审批结束后及时办理迁移,由区、县(市)低保审批管理机关报市民政局批转,并确保迁移档案在下月25日前由迁入地社区接收,并从当月起发放保障金,再对迁移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重新核实。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十五、档案管理和计算机网络建设
46.档案管理和计算机网络建设
低保档案的管理按照市民政部门下发的《沈阳市低保档案管理办法》(沈民办发[2007]10号)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全市保障制度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形成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委员会四级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十六、监督与处罚
47.怎样坚持好“张榜公告”制度?
“张榜公告”制度,社区对新申请低保和续领低保人员名单的张榜公告,要做到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栏目、统一格式、多地点(各居民楼门栋)进行公告;社区公告栏要求统一规格样式(封闭窗式),具有防风防雨防撕毁功能,切实保证公告效果;对公告情况,要建立反馈制度,落实处理结果。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不定期抽查社区张榜公告和举报查处情况。
48.什么是城市低保工作“四公开”?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办事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 传栏等形式,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发放结果公开,接受居民的监督。市、区、县(市)、街道要建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和咨询。
49.低保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和党纪政纪处分:
⑴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申请拒不受理的; ⑵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低保待遇的;
⑷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⑷ 收受低保对象财物的; ⑸贪污、挪用保障金的。
50.低保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实物);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⑴ 采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金的;
⑵
家庭收入好转不及时向审批管理机关申报的; ⑶
无视有关政策规定,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漫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
⑷ 不按月领取保障金、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⑸ 不按规定提出续领申请的;
⑹ 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经再次介绍岗位拒不就业的; ⑺ 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活动的。
2.城市低保政策宣传内容 篇二
城市低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 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现阶段, 我国已经对低保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但是其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城市低保乱象的出现, 逐渐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作为社保资源的重要一部分内容, 城市低保档案的管理效果直接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文对“城市低保乱象”进行了分析, 并且探讨了低保档案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思路。
1.“城市低保乱象”浅析
近年来, 社会中逐渐出现了一系列低保制度实施中的一些不正当现象。现阶段我国低保制度不断完善, 并且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出台以及补助标准的增加, 造成了一部分混吃混喝的现象, 一些虚假低保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部分单位和低保对象也存在相互勾结的问题。部分单位为低保对象开具虚假的相关收入证明, 对他们的工资收入进行隐瞒, 一些毫无关系的低保人员也可以享受低保的政策, 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保的现象在个别地方甚至较为严重。另外, 在低保检查过程中, 一部分单位为了应付低保检查采取“表演”的方式, 使得相关低保管理部门的人员不能真正了解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这种不正当的低保问题, 导致了一些真正需要政府救济, 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不能得到救济, 而一些生活水平较为富裕的家庭则享受着这些本不应该属于他们的待遇。
2. 造成“城市低保乱象”的相关原因
低保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是导致“城市低保乱象”的最主要原因。不同地区低保的标准和相关确定原则存在一定的不同和差异性, 在对于低保对象材料收集的过程中, 其需要保障相关材料齐全。而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中, 对于材料收集过程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控制, 低保对象的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 在真实性和质量控制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关档案管理部门对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 相关低保档案材料的收集缺乏时效性的控制。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兼职其他工作, 没有经过专门的低保档案管理培训, 在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中存在一定的不专业性问题。另外, 在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中, 对于国家的相关管理规范和标准执行不到位, 档案管理方式不够统一。
3. 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思路
第一, 对低保档案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纵观现阶段低保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细化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管理办法是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前提。相关制度中应该明确低保档案材料的收集、存放、保管、分类等不同方面的内容, 并且对于相关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工作, 保障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效果。
第二, 构建专项低保档案管理制度。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需要具有一套高效的低保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参与档案管理工作的培训, 提高自身档案整理、收集、统计和保管水平, 让档案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对于一些低保文件和材料, 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全面的整合, 严格执行相关的低保政策, 提高低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针对现阶段的低保档案资料, 要定期的进行清理, 让低保档案材料全面的得到控制。在低保档案管理过程中, 也要积极准备上级的检查和指导, 积极配合各项监督工作, 让低保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地开展。另外, 针对低保工作的开展需求, 档案管理工作也需要积极开展信息化方面的建设。针对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需求, 相关的民政部门要对内部各项的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 结合自身的需求构建一套科学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让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得到保障, 减少和控制行政成本, 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第三, 加强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效果。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且依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出不同的标准。在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 调控效果的保障需要相关人员进行深入的调研, 确保各项低保政策的落实效果得到保证, 更好地维护当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 相关人员要对一些低保工作开展的效果进行及时的统计, 并且做好记录进行归档。对一些档案数据的管理, 也要做好统一化处理, 在发现一些不符合低保政策和相关标准的档案内容进行及时的处理。
第四, 提高对低保档案工作的关注程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一部分内容, 低保工作的开展效果直接关系到地方社会的稳定。在我国低保工作不断开展推进的今天, 很多低保政策和相关制度都被社会公众所了解, 而低保档案本身的重要性也在逐渐凸显。作为低保工作记录的重要载体, 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水平, 可以让低保工作的开展具有更好的保障, 让广大社会民众对低保工作有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认识, 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对当前城市低保问题进行解决。
结束语
总而言之, 造成“城市低保乱象”的原因有很多, 而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则是众多原因中的一个主要原因。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实现了对低保档案材料的收集, 加强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地提高低保工作开展的实效性。另外, 相关的低保管理部门要提高对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给低保档案收集提供积极的配合和帮助, 更好地落实国家的低保政策, 从而真正的实现对“城市低保乱象”的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刘生辉.试论城市低保档案的规范化管理[J].现代妇女 (下旬) , 2014 (12) .
3.城市低保政策宣传内容 篇三
知识问答
1.文明城市的含义?(必须有)
答:文明城市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市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文明城市称号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2.为什么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必须有)
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昆明,加速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是改善昆明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愿望、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功在当代、福及后人的民心工程。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含的基本内容?(必须有)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三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四是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4.“八荣八耻”的内容是什么?
答: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 1
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5.昆明精神是什么?(必须有)答:春融万物、和谐发展、敢为人先、追求卓越。
6.昆明市民“十不”公约的内容?答:不违反交通规则;不乱丢垃圾杂物;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吐痰;不损坏公物;不踩踏草坪;不乱贴乱画;不插队抢座;不说脏话粗话;不大声喧哗嬉闹
7.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是什么?(必须有)
答: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8.社会公德的内容是什么?(必须有)
答: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9.职业道德的内容是什么?(必须有)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0.家庭美德的内容是什么?(必须有)答: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11.“三讲一树”活动的内容是什么?答: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
12.文明交通“四让”活动的内容是什么?答:“四让”是指:车让人,让出一分文明;人让车,让出一分安全;车让车,让
4.城乡低保审核的内容 篇四
城乡低保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面审核审查的基础上,应重点对下列现象予以清理:
城市低保 :
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的。如农村户口办理城市低
保的;保户漏人或单人单户(无"人员和重病重残人员除外);失地农民整体纳入的。
2.家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3.有稳定的退休工资,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取低生
活保障线标准的。
4.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就业劳动能力,不主动寻找工作和就业,经常出入棋牌室、餐饮等娱乐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5.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等不论
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
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6.包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
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7.家中有商业门面或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
凡人均收入明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线标准的。
8.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应将本人收入的10%计入
赡养、抚养、扶养对象进行收入核算,超过保障标准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离出未办低保的。
9.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管理机构,致使审批
机关无法与其联系的。并且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人员、户籍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0.子女择校付费上学的、自费出国留学,饲养大型、名贵
宠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大屏幕液晶彩电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1.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隐瞒家庭收入,制造贫困假象的。
12.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街办、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3.新办本地非农户口不满两年的(非农户口迁移除外),或者
购买户口办理低保的。
14.城市低保家庭经济收入超标,如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退
伍安置、征兵服役、离婚再婚或者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应在次月调人调标。非户主在保对象死亡的,应在次月减人调 标;在保对象户主死亡的,应在次月更换户主,并同时减人调标;非在保的户主死亡的,应在次月更换户主;在保对象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或
者已外迁的,应在次月逐级报表,停发该户保障金。
宝仪社区议事会制度
1、研究制订社区建设、发展、部署规划工作任务;
2、制定完善社区规章制度及服务标准;
3、研究探索社区发展长远规划;
4、研究解决社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5、协调社区各部门之间关系,促进社区快速发展;
6、根据上级政府工作安排,监督社区工作落实。
宝仪社区
5.乡镇低保政策宣传工作简报 篇五
为全面贯彻落实低保政策,切实了解、摸清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准确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实现动态管理。恰尔巴格社区开展低保政策宣传活动。此次宣传主要是对辖区内的低保户进行排查清理,对已经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撤销。
本次宣传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到了应保尽保,不漏报、不虚报。通过政策宣传,使辖区内居民对低保的标准、政策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提高,真正实现了低保动态管理,确保贫困家庭能够真正享受到国家的好政策。
6.城市低保政策宣传内容 篇六
一个国家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0%将称为老龄化社会。而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 岁及以上人口总数为8.87%, 其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50.32%。 (1) 此外, 据统计我国2006 年老年人近60%分布在农村, 60 岁以上老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1%。得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农村贫困人口共有23943 人, 其中老年人口为5653 人, 占23.6%。 (2) 在这其中老年人因年事已高、无生存能力而申请低保的更是占多数。为什么会存在如此多的老人申请低保? 其突出的问题又是什么?本文将以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马庄乡为例进行相关调研。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马庄乡有38 个行政村, 总人口48761 人, 其中低保户有1766 户, 总人数达2306 人, 其中年龄高达65 岁的低保人数约占总人数的90%, 其中因年老无人赡养的老人低保户占30%。
二、城乡老人无人赡养出现的主要原因
在对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马庄乡1766 户的低保户的走访过程中, 依据该乡镇农村老人的口述及村委干部对实际情况的反应, 总结出该现象出现的一些主要原因。
( 一) 传统思想的制约
由于农村老人大多都受到旧的传统思想的制约与限制, 认为女儿出嫁后便不再属于这个家里的一部分, 由此便不再要求其对自己承担抚养义务。但是, 随着社会男女平等观念的发展, 农村“重男轻女”思维缓减, 农村女儿的数量上升且计划生育的实施导致家庭子女数量锐减, 父母老年后的生活, 女儿的抚养显得更加重要。在对马庄乡的实际调研过程中, 当问及老人家中人口时, 老人一般只会回家中儿子数量, 有时会粗略提及幼女, 但对户口迁出的出嫁女, 便不会提及。此外, 根据进一步调研女儿不负扶养老人的职责, 除了老人与女儿一身主观传统观念的限制外, 夫家生活条件的相对紧张以及其家庭观念的制约也是出现有女儿的老人年老后无人抚养现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 二) 儿媳对待老人的道德问题
农村之中, 仍存在有一些“重男轻女”的观念意识, 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知识观念的转变和家庭婆媳矛盾的日渐升级。在对马庄乡的实际走访过程中, 大多享受低保的老人也都是老两口单独居住在破旧的房屋中, 而儿子则是成家后在村里另建有新房和妻子居住, 当问及老人为什么不与儿子, 儿媳同住时, 多数老人表示因为儿媳多数都不愿意照看儿子家的老人, 一方面是因为自己家庭负担过重, 承受不起老人的生活费用, 另外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在家庭中只单单照顾男子一方的老人, 女子心里不平衡, 这也是导致婆媳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看来, 儿媳在对待赡养老人问题的态度也是导致老人年老无人赡养的一大原因。
( 三) 对政策抱有侥幸的法律意识问题
在农村低保政策在农村各地实施过程中, 因为涉及范围之广、所受人群之多, 导致人员的挑选和金额的发放存在有些许漏洞, 而我们也不可忽视地方相关人员由于想享受福利待遇所产生的不正当甚至违法的行为。在走访过程中, 我们意识到由于农村地区一些子女的侥幸心理, 利用农村群众法律意识薄弱的大环境, “知法犯法”特意与父母分开居住, 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 在农村低保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利用父母的“凄惨”来收获国家的福利待遇。这种现象一方面不利于国民责任意识的建立和培养, 对违法行为的姑息相当于对国家的危害; 另一方面这种现象会加重国家的财政支出但是却没有将福利给予真正需要的人身上。
三、建议与对策
城乡老人的赡养不仅关系到广大城乡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为使此问题能够以一种和平、顺利的方式解决, 对此本人提出一些建议与对策。
( 一) 灵活变通政策
低保政策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障那些生活困难的国民生活水平。因此, 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应该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矛盾观, 因地制宜的变通政策使其达到最佳效果。就马庄乡的低保实施状况, 当地政府应该调整政策实施方案, 一方面加强子女应对父母抚养的监督力度; 另一方面对于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老人生存艰难现象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 政府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 确保低保补助金落到实处。
( 二) 加强法律宣传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但是受经济水平限制一些农村地区的农民尤其是年纪大的老人无法切实了解相关法律致使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对此, 当地的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群众法律知识的普及。只有当子女了解到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时, 他们才会因为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而自觉履行义务; 只有当父母知道子女有赡养他们的义务时, 他们才会有底气去自觉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血缘亲情和法律道德的双重影响将会使老人无人赡养的问题逐步消失, 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会少一些阻碍。
四、总结
城乡低保政策总的来说是国家为关注国民生活发展, 关爱老人以及生活经济困难的国民而实施的一项扶持政策, 但是它并不能由此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青年子女的温床。同时, 农村实施该项政策时应切合自己地区的实际政策, 不应为政策而实施政策, 应该为国民利益而实施政策。相信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与建议会对以后城乡老人赡养问题的解决会有一些好的建议参考。
摘要:作为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时刻以国民利益为中心, 为保障国民生活水平, 国家实施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但在实施该项政策过程中一些地区却遭遇了些许问题, 其中由于思想观念差异甚至错误而导致的农村老人无人赡养问题相对突出。本文以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马庄乡为例, 对该地区老人中因无人赡养而享受低保甚至无低保保护的现状出发, 深入调查、研究分析, 并提出有一些解决建议, 希望对该问题解决有些许帮助。
关键词:社会保障,老人赡养
注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1] (第1号) [Z].2011-4-28.
7.城乡低保宣传标语 篇七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2、城乡低保制度是德政工程、民生工程;
3、全面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公平、公正、公开实施低保政策,确保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5、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确保低保制度公平、公正;
6、城乡低保制度是政府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兜底性保障措施;
7、规范城乡低保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8、低保待遇只能由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享受;
9、规范城乡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0、低保要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11、低保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线;
12、低保金只能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作他途;
13、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4、确定低保对象和发放低保金必须公示和公开,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15、低保保生存,致富靠勤劳;
16、隐瞒家庭收入获取低保金,需要承担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
17、举报低保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虚报、冒领低保金;
19、收受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对象好处费、中介费、回扣费是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20、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一、条幅标语(5条)
1、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努力推动城乡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严格落实城乡低保政策,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的兜底性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
4、对党的事业负责任,对人民群众有感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城乡低保工作,为推进白银跨越式发展发挥好保障和支撑作用。
5、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维护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基础性保障作用。
二、横幅标语(20条)
1、全力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2、认真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3、深入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加强规范化管理;
3、保主保重、促进规范、注重公正、务求实效,确保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扎实有效;
4、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5、城乡低保不是普惠性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6、着力加强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7、坚持城乡低保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做到按户施保、准确保障、动态管理、足额补差;
8、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遏制低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9、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严肃低保工作纪律;
10、规范操作,加强宣传,落实责任,打造阳光低保。
1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打造公正低保;
12、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维护低保制度的严肃性;
13、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4、低保保生存,致富靠勤劳;
15、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要承担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
16、规范城乡低保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7、低保待遇只能由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
18、进一步完善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低保动态管理机制;
19、规范城乡低保制度是德政工程、民生工程;
20、强化低保动态管理,疏通“出口”关;
21、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利益;
22、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提升为民解困水平;
23、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互联互补,增强社会救助工作合力;
24、倡导社会参与,拓宽救助渠道,让城乡贫困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