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2024-11-17

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9篇)

1.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篇一

关于办理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项目经理部:

根据2011年12月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联合下发的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总公司2011年12月15日下发的补充通知内容要求:“自2012年2月1日之后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一律不予补备案,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未办理合同备案、先行施工的,视同违法开工。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执法大队、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建委市场部处理,经查属实的,处罚后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北京市建委违规行为描述及扣分分值:

发包人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扣除企业及项目负责人1分。

未使用本市推行的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扣除企业及项目负责人1分。

发包人、承包人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签订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扣除企业及项目负责人1分。

未依法签订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扣除企业及项目负责人2分。

根据文件要求,结合目前专业分包合同备案不办理及不及时等问题,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2年6月15日起,凡在施工管理处办理专业分包合同盖章手续的,项目部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施工管理处方予办理盖章手续。

一、办理专业分包合同盖章需提供的资料:

1、专业分包合同告知书必须经专业分包单位盖章签字确认

2、专业分包告知书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必须齐全并加盖企业红章。

3、建委自行招标的专业分包项目必须提供北京市建委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备案表

4、备案保证金壹万元整

项目部办理专业分包合同时,必须按照以上要求的资料及项目准备齐全,否则施工管理处有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合同签订延误等问题由项目部自行负责。

二、备案保证金的扣除:

违反以下内容之一的,对备案保证金进行相应扣除:

1、合同盖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将合同备案证返还施工管理处的,备案保证金全部扣除。

2、使用假资质的备案保证金全部扣除。

3、建委资质查询网站不能显示该企业信息,且该企业不能提供建委交易中心下发的USB锁的,备案保证金扣除50%,作为建委交易中心无锁录入费用。

三、项目部或施工企业自行去总公司盖章出现的相关问题,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项目经理部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四公司

施工管理处

2012年6月13日

2.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篇二

余额继承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152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原国家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累计本息(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

二、参保人员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至其死亡当月,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三、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按月领取定期救济费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前暂不予以继承并继续按规定计息;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的账户余额,为上月账户余额减当月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差。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敷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领取一次性救济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本息减去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一次性救济费后的余额依法继承。

四、退休人员、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个人账户余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前月个人账户余额=上月个人账户余额-当前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3.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篇三

西政发„2011‟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实行市属垂直管理机关)、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和备案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行政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负责受理和查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行为的检举、投诉,并对信息公开、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受理管辖权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 2 — 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并对本机关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的行为或者违法从事行政服务事项的活动,有权向监督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监督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切实采取措施,选拔熟知本部门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窗口岗位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事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章 行为语言规范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严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以势压人、冷漠生硬;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酒后执法、野蛮执法;

(六)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务员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

性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

(六)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

(二)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五)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六)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使用— 4 — 文明礼貌用语和规范用语,力求简单、明了。非应行政相对人要求,不涉及无关事项。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采取办事指南、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提高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办事大厅内,依法公开与行政服务事项相关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实行信息公开,确保公民知情权。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本机关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一)办理各类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收费标准、承诺;

(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所需全部材料的目录、格式文本、示范文本;

(三)办理结果;

(四)投诉、监督电话;

(五)已公布的信息,及时更新;

(六)其他便民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上位法有关规定,增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条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对象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提供行政服务事项的,应当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经批准后暂停行政服务的,应当在区政府和本机关网站以及办事大厅受理地点公布暂停提供行政服务事项公告,说明暂停原因、暂停期限。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度,实施统一受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统一送达、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承诺期限办理。

区政府提倡各行政机关在合法、合理前提下,尽量减少办理环节,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办理模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集中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不得在其他场所再办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服务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 6 — 构办理的,应当指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回复。

行政服务事项依法由2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可以由1个机关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以实行联合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符合办理该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规定以外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材料的,应当出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和投诉监督电话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明日期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决定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申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服务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需要听证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勘验、核查。勘验、核查应当制作记录,并经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核查人员应当统一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派。

第二十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依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依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送达。需要颁发证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依法收取费用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制定、完善行政服务事项监督工作制度,且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将委托文件和监督措施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委托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上分别予以公告。

委托机关应当制定监督措施,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受委托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委托。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服务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规定,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对不服从监督管理或者屡次违反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可以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给予相应处分;对

不胜任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可以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时纠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情况,纳入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具体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服务事项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区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立服务大厅的,行政服务事项监督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区武装部。

4.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篇四

证等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

2013级新生户口落户工作已全面结束,从即日起,凡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同学,如需借阅本人户口底页、开具户籍证明、申办身份证及查阅本人户籍信息的,可前来我处户籍科办理。相关程序告知如下:

一、借取户口底页

持本人学生证或学院证明前来我处户籍科借取,借取期限为七天,逾期归还需提前告知。

二、开具户籍证明

持学院证明到我处户籍科借取本人户口底页后,前往红角洲派出所办理。

三、办理身份证

1、是否办理新身份证由学生本人自行选择,我处户籍科不再组织统一照相和办证。

2、凡户口已迁入学校需要申办新身份证的同学,持学生证或学院证明,携带好身份证照片二张及照片回执单前往红角洲派出所办理。

3、派出所收取办证费用:①旧证换新证20元②身份证遗失补办40元

4、领证时间:二个月

未尽事宜,可致电我处户籍科咨询(83969160)也可拨打红角洲派出所户籍咨询电话(83721101)。

保卫处户籍科办公地点:前湖校区安保楼一楼办证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12时

下午13时——17时

红角洲办公地点:岭口路99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12时

下午14时——17时

特此通知

南昌大学保卫处

5.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篇五

1、从2012年起,咸阳市辖区普通高等学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报到工作,由咸阳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从发文之日起,启用“咸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用章”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

2、普通高等学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回咸报到时,须先登录咸阳人才网()咸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个人信息,然后携带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个人身份证、个人两张一寸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到咸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手续。注册个人信息可直接登录系统注册,也可到咸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利用中心提供的计算机注册个人信息。信息系统将为毕业生提供办理报到、改派、到档查询、就业援助等免费服务。

3、回咸报到的普通高等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档案由咸阳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接收,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人才大厦三层,邮编:712000。

4、普通高等学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需要在咸阳市辖区内改派时,可向原派遣单位提出改派申请,同意后出具毕业生改派函,毕业生持改派函、派遣证、接收函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5、咸阳市属中专毕业生的报到证和普通高等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市属单位就业介绍手续的办理继续由市人社局培训就业与农民工工作科负责,使用现有的“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办理手续。

6、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证工作,争取做到不漏一人。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今年国债主要面向个人发行”的指示精神和为满足广大国债投资者对凭证式国债的购买需求,财政部发布了1997年第5号公告,决定在年度发行规模内增发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400亿元(以下简称增发国债)。现就财政部门办理发行增发国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财政部门办理增发国债的销售工作从9月1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

2.增发国债的发行条件与1997年已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相同,即:年利率9.18%,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期限三年,不计复利,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记名、挂失,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

3.该国债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提前兑取部分,经办单位仍可在控制指标内向社会继续发售,其中在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最长计算到2000年12月31日止。

二、承销方式

1.增发国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承销后,通过当地国债服务部向社会销售的方式发行,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申报数额,下达各地承销增发国债额度确认表(见附件1)。对于已确认的承销额度,承销单位应保证完成,不得减少或超发。

2.各地财政厅(局)在组织本地区国债服务部销售凭证式国债的工作中,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禁超发或跨系统委托发行。

三、发行款的缴纳及计息规定

1.增发国债的发行款采取按实际发行进度分批缴纳的办法,各地财政厅(局)应分别于9月30日、10月31日、11月28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以电汇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汇出时间为准),11月28日应将承销款的差额部分缴齐。

收款单位:人总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号:0215001-9702-3

汇款用途:XXXX国债款(注:XXXX为本财政厅(局)国债缴款代码,该代码固定不变,见附件2)

2.财政部对三次划款情况(按各次实际缴款数额)计息日的规定分别为: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

3.增发国债在2000年到期兑付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四、凭证印制及使用

1.增发国债仍采取填制“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的方式销售,“收款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财国债字〔1997〕11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3)自行组织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经办单位留存核查;第二联:由购买人持有的债权证明;第三联:会计记帐凭证)。“收款凭证”是国债购买者的债权证明,发售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做好备案记录。“收款凭证”中所列各项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

2.投资者在办理购券交款手续时需填写的购买单,由各发售单位自行设计印制。

五、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便于监管,各承销单位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于每月上、中、下旬向财政部报送其发售进度表,报表采用电话传真方式。

六、发行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1.增发国债发行费为实际缴款额的6.2‰,财政部在收齐发行款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发行费一次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分配给各发售网点。

2.增发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发行中的宣传、凭证的印制和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各承销单位应积极做好增发国债的宣传、凭证印制等工作,尤其注意做好面向个人销售的柜台服务,加强管理,

7.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篇七

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将进出站手续办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几种特殊情况

(一)超规定年龄申请进站

1、超过40周岁不满42周岁申请进站的,由设站单位填写《超龄博士申请进站汇总表》(附件1),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批准。

2、超过42周岁不满45周岁申请进站的,要严格控制。对有特殊原因需要进站的,由设站单位填写《超龄博士申请进站报批表》(附件2),由市博管办审核后报全国博管办批准。

(二)工作期满延期出站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提前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延期。办理出站手续时,延期不满一年的,由设站单位填写《延期出站博士后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博管办批准;超过一年的,由设站单位填写《延期出站博士后人员情况报批表》(附件4),由市博管办审核后报全国博管办批准。

(三)工作期限未满提前出站

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博士后人员一般不能提前办理出站手续。对个别因特殊原因,在站工作期满21个月,且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均为优秀的,可视情况批准提前出站。由设站单位填写《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报告表》(附件5),报市博管办批准。

(四)退站

博士后人员退站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博士后人员提出退站的,需提交有本人签名的退站申请;按规定应予退站的,由流动站或工作站填写退站原因,并由设站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博管办批准。

二、办理程序

对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由设站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报经市博管办批准后,再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网上审核,提供批件及进(出、退)站材料清单(附件6)规定的纸质材料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中心博士后窗口(以下简称“博士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办理进出站的,直接到博士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方式:

1、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雷晏,地址:天山路1800号1号楼412室,邮编:200051,电话:62748577转1470,传真:62296001,邮箱:leiyan@21cnhr.gov.cn2、博士后窗口:

联系人:宋晓艳,地址:高安路21号2楼博士后窗口,邮编:200031,电话:24022819,传真:64375072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8.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篇八

前置程序

1.面积实测;2.缴纳维修资金;3.办理物业承接查验

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制证→扫描→督查→收费→发证→归档

申报材料

1.江阴市房屋登记申请书(表二)

点击下载:江阴市房屋登记申请书(表二)

2.现场查看表

3.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维修资金缴纳证明

7.物业承接查验证明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9.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1.商品房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合格证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2.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13.公安门牌编号证明

14.白蚁预防合格证明

15.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含平面图)

16.配套用房权属申报表

17.房屋代码与公安编号对照表

18.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收费情况

房屋登记费:住 宅 80元/套 非住宅 550元/基本单元

9.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篇九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结转需要注意哪

些事项?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 财务咨询、审计汇算 首选金凯元好快记

结转,或期末结转,指期末结账时将某一账户的余额或差额转入另一账户。这里涉及两个账户,前者是转出账户,后者是转入账户,一般而言,结转后,转出账户将没有余额。那么,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结转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1.结转材料的实际成本:

在供应过程的核算中设置了两个账户来记录材料的实际成本。

一是“在途物资”账户:核算企业购入尚http:// 金凯元——代理记账、工商注册首选品牌 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是“原材料”账户:核算企业库存材料实际成本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

因而企业购入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时应将其实际成本记入“在途物资”账户,验收入库后应结转材料的实际成本即借记“原材料”等相关账户,贷记“在途物资”账户。

2.结转制造费用:

在制造成本法下,产品的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个部分。

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可直接记入“生产成本”账户,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记入“制造费用”,期末按一定标准分配记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因而,期末结转制造费用就是借记“生产成本”的相关明细账,贷记“制造费用”账户。

3.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在会计核算中,“库存商品”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成本。因而当产品http:// 金凯元——代理记账、工商注册首选品牌 完工入库时,应将其成本从“生产成本”账户转入“库存商品”账户,结转完工产品成本即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生产成本”账户。“生产成本”账户期末余额反映的是未完工产品的成本。

4.结转已销产品成本: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因而已经确认销售的产品的成本,应从“库存商品”账户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即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5.期末结转费用类账户:

在会计核算中,通过设置“本年利润”账户来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损益类账户中的费用类账户的期(月)末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以计算企业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即借记“本年利润”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http:// 金凯元——代理记账、工商注册首选品牌 售费用”、“所得税费用”等。结转后各费用类账户余额应为零。

6.期末结转收益类账户:

同样,为计算企业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期末需要将损益类账户中的收益类账户的期(月)末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贷记“本年利润”。结转后各收益类账户余额应为零。

将费用类账户及收益类账户均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后,“本年利润”账户如为贷方余额则为从年初至本月底止实现的累计净利润,如余额在借方,则为累计净亏损。

7.年终结转本年利润:

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即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净亏损,则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结转后“本年利润”账户应无余额。

8.年终结转利润分配:

终了,将净利润按法定程序分配后,http:// 金凯元——代理记账、工商注册首选品牌 需将“利润分配”账户其他明细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结转后利润分配账户除了“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外,其他明细账户均无余额。

以上由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整理总结。

上一篇:人教版八年级必读书目下一篇:双节同庆1000字左右优秀作文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