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服务合同律师

2024-08-31

上海服务合同律师(精选11篇)

1.上海服务合同律师 篇一

律师服务合同(草稿)

甲方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首次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当事人

1.1【】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1.2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第二条律师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提供如下律师服务:

2.1对甲方及甲方的附属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甲方提出解决方案建议;

2.2参与制订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上市方案;

2.3就第2项所述的方案实施而需办理的审批、变更登记等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4负责起草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上市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

2.5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2)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4)关于资产权属证书的专项鉴证意见;

(5)就甲方、其他专业机构、中国证监会关心的某些特定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6)关于询价的法律意见书;

(7)关于配售的法律意见书;

(8)关于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6审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提出修改建议;

2.7协助甲方回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问题;

2.8协助甲方与其他专业机构订立委托协议;

2.9双方协商确定的与本次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三条甲方之义务

3.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成其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所需的各种资料、文件、证件,并保证该等资料、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2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3.3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的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之义务

4.1乙方应为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4.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3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基础律师费

5.1甲方同意就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服务内容向乙方支付总额为人民币一百万(1,000,000)元的基础律师费。

5.2前述律师费分四期支付,具体支付方法如下:

5.2.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计人民币贰拾伍万(250,000)元整。

5.2.2甲方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获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计为人民币贰拾伍万(250,000)元整。

5.2.3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计为人民币贰拾伍万(250,000)元整。

5.2.4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达甲方账户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的律师费,计为人民币贰拾伍万(250,000)元整。

5.3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奖励律师费

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达甲方帐户之日距本合同签署日超过二十四个月,则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奖励律师费拾万(100,000)元。

第七条费用承担

甲方同意乙方在为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工作时所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食宿费等,由甲方实报实销。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8.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8.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8.2.2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

8.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8.3.2甲方有伪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9.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四条所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10.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11.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应当书面通知对方。11.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生效及期限

12.1本合同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乙方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于签署后即行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任务时止。

12.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2.上海律师的房产生意 篇二

“不是给我自己买的,是替一些境外有来头的资金。”老许颇为神秘地说。最近上海楼市交易清淡,老许能一口气买几套房子并且是全额支付现金,他成了各大房产中介的“钻石客户”。

作为某房产商的常年法律顾问,老许介入房地产行业已有十几年。这十几年正是上海房价一路高歌猛进的时期。帮开发商拟定卖地合同、找几个朋友替房产商融资……老许与地产界的关系十分密切,他因此也能以很实惠的价格买下房子。作为律师,老许在买卖房产上赚的钱要远远多于做诉讼代理挣的钱。

8月以来,圈子里的朋友找到老许,让他帮助大笔资金寻找地段好的房产。老许是上海人,又熟悉房产市场,作为律师还能为合同条款把关,这些都是神秘资金找他做代理的原因。

“主要是买商铺、花园洋房等。一般一买就是一个单元、一栋楼,一出手就是几千万,根本不用银行贷款。”老许如是说。当然,替一掷千金的神秘资金服务,老许收益丰厚。

老许主要是负责把进入某个账户的钱——那些神秘资金花出去。他一个做PE的朋友则负责把这些钱从香港等地转到内地。

“我们做的可能不是同一个项目,但我知道钱是怎么进来的。”老许说。

老许发现,境外投机资金主要通过几种渠道进入内地。首先是虚假贸易。这些购买房产的海外资金在上海基本都有空壳公司,让其中的一家贸易公司开具虚假销售订单,向境外出售某种货物,这样境外资金就会以货款的方式流入。但实际上可能根本就没有贸易,或者把只有10块钱的贸易说成是100块。“我也要给这些贸易合同把关。因为没法提供海关报关单,这种做法现在越来越难了。”老许说。

第二条途径是利用外资企业获得的投资额度和注册资金的差额。例如,有的外资企业此前获得商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度为1亿美元,而眼下的实际注册资金只有1000万美元。这时热钱就能以“增资”的名义借道进入内地。

第三条渠道是地下钱庄。老许描述,目前地下钱庄操作的便捷程度超乎想像。“我在国内给你人民币,你在境外给我美元。热钱就这样进来了。”

虽然上海也出台了楼市“限购令”,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热钱只要进来了,在投资方面基本上没有任何限制。“哪怕是持外国护照的境外人士到上海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都不会有什么问题。大家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有钱就行。”

而热钱进出内地的桥梁是香港。

香港房地产资本资产服务公司(RECAS)主席高广垣介绍,2009年以来在香港成立的投资内地房地产的基金规模大增。这些地产基金有两种投资方式:一是购买商业物业,包括商业零售商场和写字楼;二是购买商业物业公司股份。因为这些基金通常都签有严格的保密协议,很难掌握其确切规模及在内地的真实动向。据高广垣估计,在香港或亚洲其他地方成立的、投资中国房地产的基金总量约300亿至500亿美元。

3.律师专项服务合同(二) 篇三

(二)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

1、2、二、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三、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将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

甲方只能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 1

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

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七、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八、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九、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十、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十一、交通费、行政收费的处理: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及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

费用由甲方预付,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十二、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该费用包括/不包括本委托事项下的通讯费、传真费、及文件邮寄费用。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的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十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四、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十五、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十七、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

年月日

4.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篇四

市发展改革委等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 1 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订,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帮助委托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五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国家赔偿案件;

(六)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 4 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可参照市律师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其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结算上述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 5 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市律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规范、指导,依据行业规则对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5.上海服务合同律师 篇五

许方钱律师

日前,上海高院发布了一则有关未签劳动合同,有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的最新判例。从判决情况来看,本案判决的思路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俗称《22条》)相关精神一致。

案情回放:

陈某于2012年7月2日进入被告上海某医药公司处从事抛光操作工工作,上任初期由于工作繁忙,并未抽出空隙与公司签订合同。2012年7月25日,人事部门向陈某发出了书面通知书,要求他于一周内来签订劳动合同,收回的通知书《签收回执》上有落款为“陈某”的签名。

陈某在该公司最后工作至2013年3月26日,并于2013年4月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药公司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916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未支持陈某要求。后陈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诉称与公司之间未订立过劳动合同,《签收回执》上的签字不是原告本人所签。而被告公司则认为签字的是陈某,公司已尽了订立劳动合同之诚实磋商义务。经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后,确认签名字迹是原告本人所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该规定系惩罚性规定,是对用人单位为恶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措施。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签的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不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已尽订立劳动合同之诚实磋商义务,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

(本判例公布于上海法院网)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都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支付双倍工资。从字面意思上看,法条的规定未能区分用人单位过错与否的差别。显然,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也让其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这是不合理的。因此,上海高院在《22条》的第2条第一款里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已实际履行诚实磋商义务,由于存在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签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最终无法签订的,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此规定,有助于防止一些劳动者恶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获得双倍工资的不良现象。因此,本案的判决符合立法规定,合情、合理、合法。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工1年以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时,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被视为与劳动者之间已形成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还需继续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呢?这也是立法给人留有的一个疑问。实践中,本律师在与部分法官交流的过程中,法官倾向认为此处的双倍工资应当从严认定,即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以书面形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确认的要求的,而用人单位还是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再次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

6.团购律师服务记 篇六

同样让普通人望而生畏的还有律师收费。正因为如此,律师服务的“网站团购价”让人一眼看去,觉得是鱼翅卖了粉丝的价格。

律界“天猫”

中国有上千萬家的中小企业,每年还新增上百万家,但90%以上没有请法律顾问,因为请不起。通常,一家中小公司,聘请一个法律顾问年费用3万元—10万元。与需求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极少数大律师很忙,80%律师很闲,律师与客户间彼此不信任。

这个现象在绿狗网站的创始人张馨心看来,就是莫大的商机。绿狗(Legalsiri)是专门为普通人和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网站,价格只是传统律所的1/10到1/5,300多元可出一封律师函、可咨询一位知名大律师,500元可做一个合同审核。

虽然不是律师,张馨心参与创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界的痼疾沉疴深有体会。律师们最常见的口头禅是什么?“搞点高端客户”、“拿案子来给你分成”、“案子重要的是含金量”、“尤其要发展大企业客户”、“你这个案子没有个十万八万没有人接”……的确,相当一部分律师看不起小案件,不愿意为“穷人”服务。

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中,律师似乎一直高高在上,“找律师难,请律师贵,一直是困扰着有法律需求人群的难题”。与此同时,又有相当大一部分律师没有稳定的案源。业界流传,一个做律师助理的女孩子,因为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实在过低,不得不从事不可提及的第二职业,以弥补经济的困顿。这实在让人震惊!

如何让90%的公司请得起律师,让80%的律师有事做?美国法律文书在线服务网站法律之家(Legalzoom)即将上市的消息,让张馨心发现了一条路。如果在绿狗上,3000元就能请得起律师,那么这一潜在需要就能爆发。

“穷人”并不“穷”,“小”企业也不“小”,对应的是,“富人”未必“富”,“大”企业未必“大”。就算是最“低端”的客户群,照样有他的法律消费需求,也有他自己的价格预期,他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就是那么很小的一点,很具体的一点,而这一点,不仅为他所需,在支付上同样为他所愿,为他所能。

张馨心想通过绿狗网站,为有法律需求的人和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搭建一个彼此信任的平台,“让人人请得起律师”,让小律师也能体面地活着。

终极电商

2012年6月,绿狗网(英文legal的音译)正式上线,张馨心将其形象地定义为法律界“天猫”。希望通过智能化的服务方案,让繁琐的法律程序变得简单,让昂贵的律师法律服务变得便宜。

但美好的现实总是遭遇现实的坚硬。

绿狗网起步并不顺利。前9个月,网站没有产品总监,基本上以美国的法律之家为蓝本,主要提供法律文件的创建与审核。但中国的国情与美国相差巨大,在国外,律师签发的信函、文件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国内却大多只认政府的公章。单纯的法律文件市场太小,对于缺乏法律意识的人们来说不痛不痒。

一晃9个月过去,绿狗网的200万元投资已所剩无几,他们意识到,必须有好的产品,才能去谈市场,去谈商业模式。

于是,绿狗推出了“离婚快”,这款产品针对当下较为突出的离婚问题。登录“离婚快”,可以快速了解离婚所涉及的相关权益。来自绿狗的统计显示,70%以上用户非常关注如何在离婚过程中保护女方权益。

挠着这一痛点后,绿狗推出了第二个产品——“还钱吧”。由于临近春节,大量企业、个人催债、讨债,“还钱吧”受到了极大欢迎,在这一平台上只需380元,就可签发一封律师函,要求欠债者及时还钱。

“签发律师函不一定能讨回欠款,但可以起到收集证据,延长诉讼时效的作用,对日后的诉讼有非常大的帮助。”张馨心透露,绿狗的产品经理经过调研发现,在北上广这样的一线城市,签发一封律师函的费用大致在1000元—3000元,而在中小城市,可能只要300元。绿狗定价380元,让中小城市的律师特别有参与意愿。眼下,“还钱吧”一个月的律师函签发量接近10万元。

绿狗目前提供的主要服务有:签发律师函,审核公司合同,代写法律文书,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律师咨询和委托案件等。其业务流程大致是这样的:用户在网站上定制或者选择自己需要的服务、文书,在网站的指导下,在线填写相关内容,由网站匹配合适的律师(包括地域、收费水平、工作经验等因素)书写、审核或者直接与用户沟通服务。用户将钱支付给绿狗网站,满意律师工作后,再由绿狗付费给律师,和在淘宝上购物并无二致。

“在绿狗网,用户才是真正的上帝。绿狗网根据用户所提交的法律服务需求,为用户选择最熟悉相关业务的律师,并提供给用户一个初步法律建议书,当用户对此满意需要更具体的解决方案后,才进入付费的环节。律师进行的每一个步骤,当事人随时都能看到,进行一步,付一部分费用。”张馨心说,这样更有利于建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

通过大量案例的积累,绿狗设计了一系列标准化文本。比如一场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承担怎样的权责?登陆绿狗,通过自助回答一系列问题,就能得到一个初步评估,可以再寻求与相关律师的合作。这些自助服务有利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不但自己研发产品,绿狗网还鼓励合作律所共同研发产品。张馨心说,绿狗网实际上就是一个类似天猫一样的开放平台,律所、律师通过缴纳数额不等的保证金,在平台上发布和安排富有自己特色的法律产品,供消费者选购。绿狗的利润则来自服务提成,也即信息技术费。其中,文书类绿狗网和律师五五分成,案源类则三七分成,律师自己开发的产品在绿狗网上出售,每售出一单就有5%的版税收入,无论这个律师在开庭还是在飞机上,绿狗网上有他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

一年不到的时间里,绿狗已签下了全国数千名执业律师的2年独家服务协议,并且打算和数千家律师事务所达成常年法律服务协议。签约律师需缴纳1000元保证金,如果这些律师接了服务单子却向用户违约,绿狗直接从保证金里把钱返还用户,并且将他们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

绿狗网有自己的支付规则,绿狗币是绿狗网的积分。一个绿狗币相当于一元钱。注册用户可以用获得的绿狗币支付获取的法律服务,律师则通过解答用户的法律问题,来获取绿狗币,并用绿狗币购买绿狗网上的案源,这样绿狗网形成了自己的生物链条。

网站还将律师分为——注册律师、任务律师和项目律师。注册律师可以在网站上回答用户提问,分享文书与知识换取绿狗币。任务律师则是注册律师达到一定的服务时限后取得的地位,任务律师可以接纳绿狗给予的某个项目中的部分任务,取得更高收益。而项目律师是和网站签署协议,缴纳了保证金和签署了排他协议的律师,这部分律师拥有更多参与网站提供的大型高利润项目与开发产品获得版税收入的机会。

由此可见,把全国律师的闲置资源用电商的方式盘活,成了绿狗的一种独特商业模式。律师的“闲置资源”既包括大律师的“闲置时间”,也包含小律师的闲置精力。大量的用户需求倒逼律师提供更具有性价比的专业服务,绿狗成了业内人士描绘的那种终极电商——“C2B”。

其实什么模式并不重要,绿狗要做的是终结客户围着律师转的一个旧时代,引领一个律师围着客户转的新时代。

7.上海塔森猎头服务合同 篇七

甲方: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为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乙方为一家合法登记注册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现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甲方特委托乙方提供人才招聘服务。

-薪资待遇:年收入范围、奖金、津贴、福利、社保、工作条件; 面试流程:面试轮次、面试官情况介绍、期望人选到岗时间。

2.乙方根据《职位说明书》对候选人进行搜索,初步面试、了解候选人相关信息。候选人推荐

3.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职位说明书》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推荐不少于1名候选人资料,包括对其经验背景、能力素质、适应性的评价。

4.如乙方提供的人才资料与甲方已获取的资料重合,甲方应在收到候选人资料3个工

作日告知乙方,否则视为乙方推荐人选。

面试及录用

5.甲方收到候选人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乙方候选人是否合适,如合适则由甲

方确定面试时间。乙方在此期间协助甲方安排候选人面试。甲方不能单独联系乙方推荐的候选人。

6.甲方根据内部流程对候选人进行面试、评估。甲方在尚未确定录用候选人时,不得

私自对候选人目前在职单位进行背景调查而造成候选人利益损失。

推荐成功

7.甲方确定录用候选人后,甲方需向候选人出具(邮件或书面均可)录用通知书,并

抄送乙方。候选人按甲方内部流程上岗工作,视为乙方推荐成功。

8.甲方已书面确认录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并且该候选人已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因甲方终止招聘而无法聘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视为乙方推荐成功,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取该职位的全额服务佣金。

9.经甲方面试的候选人虽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甲方录用通知,但是,在本合同有效期

内,被甲方录用或被甲方推荐给第三方录用,视为乙方推荐成功。

10.乙方推荐成功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佣金。

履行保证

11.如候选人被甲方录用后,自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非因甲方未遵守与录用候选人的聘

用合同的原因而离职,视为乙方推荐不成功。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重新推荐候选人,直至甲方录用到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为止。

12.乙方推荐不成功,甲方已支付该岗位服务佣金的,若甲方不再委托乙方推荐候选人,则乙方需返还甲方该岗位服务佣金的50%;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随时向乙方发出《岗位说明书》,并在乙方未按双方约定期

限内找到合适的人选时更新相关信息。

2.在乙方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内找到合适的人选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岗位说明书》

约定的职位,并向乙方发出书面的委托服务终止通知。

3.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录用候选人。

甲方的义务:

4.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候选人信息透露向公众公布。

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佣金。

6.对于《岗位说明书》内容及候选人面试录用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7.若甲方自本合同签订后取消了该职位的招聘或在合同期内通过其他渠道找到委托

给乙方寻找的职位的候选人,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终止该职位的寻访。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佣金。

2.乙方可同甲方联系人对该职位的职责、要求、薪金福利、汇报关系等进行交流,以

确保访寻访的有效性。

乙方的义务:

3.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完成推荐工作。

4.乙方应确保候选人履历的真实性和适合性。

5.对于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岗位说明书》,乙方需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除候选人以外的其他公司或个人透露。

6.乙方不得将甲方已经书面确认聘用的推荐人选推荐给第三方。

7.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其他公司从甲方访寻人才。

8.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候选人沟通相关情况。

第四条服务佣金

支付标准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猎头服务并签署服务合同后5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贰万元整。

2.乙方推荐成功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候选人税前年薪总额(包括福利及奖金)的25%作为服务佣金。

3.乙方收取的每个岗位的服务佣金最低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如候选人税前年薪总额的25%未能达到最低额,则乙方按照最低收费人民币叁万元收取该岗位服务佣金。

4.该岗位服务佣金已涵盖乙方为甲方提供人才推荐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甲方无需为

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甲方面试候选人而致使候选人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除外)支付条件

5.乙方应在候选人报到后提供招聘费税务发票,甲方将在收到发票后10日内向乙方一

次付清支付本岗位服务费,如延期付款,则乙方每天按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账户信息:

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第六条保密条款

1.双方必须对所签订合同严格保密。甲乙双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下,不得向任何其他

第三方披露本合同所涉及信息。

2.乙方对于甲方委托招聘的岗位所涉信息应在合同期内承担保密责任;对于乙方成功

推荐的候选人信息,保密期将延长到此候选人在甲方的所有工作期间。

3.承担保密责任的主体为双方及双方代理人、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下属公司。

第七条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如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乙方将甲方已经书面确认聘用的推荐人选推荐给第三方;

2.乙方为甲方访寻候选人的同时,为其他公司从甲方访寻人才的;

3.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被甲方正式录用后一年内,乙方将该候选人作为猎取对象的;

4.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第八条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以善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签订合同之双方均对本合同内容完全了解并无异议,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乙 方:

(法定签章)(法定签章)

8.上海服务合同律师 篇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3809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某婚姻介绍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某婚姻介绍所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二、被告上海某婚姻介绍所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人民币26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婚姻介绍所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晓伦

9.上海服务合同律师 篇九

高聚集:集群式发展

自改革开放初期起,一些外资律师事务所就以敏锐的视角捕捉到了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纷纷谋划在中国布局。1992年,中国政府正式对外开放法律服务业,12家外资律师事务所自此获准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海口五大城市开设办事处。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2003年,我国遵循加入WTO的承诺,全面取消了对外资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数量以及地域限制。目前,208家外资律师事务所进驻中国,并在十多个城市设立了办事处,全球最大的50多家律师事务所半数已完成了在中国的布局。

2011年,朝阳区规模以上法人单位达到10556家,仅6.99平方公里的CBD地区就集中了北京市50%以上的星级写字楼、酒店和甲级写字楼,入驻规模以上法人单位超过2000家,世界500强企业超过160家。庞大的市场、活跃的商业活动为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数据显示,全国208家外资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中有81家位于北京市,而朝阳区聚集了其中的77家,占据了全市外资律师事务所代表处的95.1%。以高伟绅、美国贝克·麦坚时为代表的77家外资律师事务所主要来源于美国和英国,其中39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和13家英国律师事务所共占据了全区外资律师事务所总数的67.5%。

高產出:经营效益优异

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朝阳区外资律师事务所单体规模较大,平均每个单位控制资产达3862.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达5701.2万元。2011年,朝阳区的77家外资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资产总额累计达29.7亿元,较2010年同比增长22.5%;实现营业收入43.9亿元,同比增长4.7%;实现利润总额4.7亿元,较2010年下降了7个百分点。

资产收益率即投资报酬与投入资本之间的比率,它从投入资本的角度综合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因此可以用资产收益率来反映企业总资产利用的效果,体现企业资产利用效率。从资产收益率来看,2011年朝阳区77家外资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资产收益率为15.9%,高于全区第三产业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

资产周转率则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与企业平均总资产的比率,用来衡量每货币单位的资产可以获得收入的能力。2011年,朝阳区77家外资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资产周转率达147.6%,而同期全区第三产业资产周转率仅为28.2%。

劳动收益率即每个就业人员创造的营业收入,用以衡量每个从业人员所创造的价值。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朝阳区分布的77家外资律师事务所每家律所的从业人员平均为34人,人均实现营业收入170.2万元。

高贡献:单体增加值较大

根据CBD统计所开展的CBD规模以下单位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2011年朝阳区77家外资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实现增加值24.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1%。其中,分布于CBD的外资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为64家,占全区总数的83.1%;实现增加值20.3亿元,同比增长5.7%,相当于2011年CBD区域总体增加值的2.6%。从外资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单体表现来看,平均每个外资律师事务所实现增加值就达到了3000万元。

编辑:张雪威 / 邮箱:zxw@bjstats.gov.cn

10.上海服务合同律师 篇十

商务/婚庆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签定时间:年月日

乙方身份证号码或证件号码:甲方驾驶员信息(本合同内注明的驾驶员):驾驶员身份证号码:

交车时车辆行驶信息:

交车公里数()公里

交车油表格数:

交车地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汽车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车期限

甲方将车牌号码为该车颜色为:机号是车架号为以车辆行驶复印件为准,以

带司机的方式提供给乙方,供乙方使用。租赁期从年月日时起交付给乙使用至年月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年个月天小时

第二条租金、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月/天的租金为

费用明细:包含

不包括

2.付款方式余款束后立即予以付清,不得拖欠

帐号:上海工商银行吴淞支行账号:***7466收款人:蔡海江

3甲乙双方约定工作时间/天

超过规定费用另外计算

平日元/小时节假日元/小时

司机补贴费用

4.双方约定车辆行驶/天/月,超过规定公里:元/公里

5.乙方如临时改变行程或者增加行程,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件齐全:

2.负责办理车辆的保险:

3.负责车辆的保养和维修:

4.租赁用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5.当甲方认为租赁车辆安全及相关权利受到威胁时,甲方有权收回车辆,若车辆

已受损或相关权利已受到侵害,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双方约定日期足额交纳租金,不然按照日租金(月租金/30计算)的百分之二十/每天计算,作为违约金收取。

2.乙方于汽车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仅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3.租赁车辆只能作为办公、旅游等自用车辆使用,乙方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

利性运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试验、教练等活动,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

转租、抵押、倒卖、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及其他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

为,一旦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车辆,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上

告至法院或国家政府部门,4..如遇车辆在租赁期内遇到自然损坏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导致车辆无法行驶或

人员伤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不得要求甲方司机违章违规

操作。如由于乙方错误指示,导致甲方司机违章或车辆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都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不得将租赁车辆转给任何第三者使用

7.租赁期结束时,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还回车辆。

8.乙方欲续租车辆,需提前叁天到甲方处办理续租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甲、乙双方擅自变更合同条

款,变更的合同内容无效。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除向甲方支付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外,甲

方均有权提前收回车辆,没收押金,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及时承

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同期满后,乙方未办理延期手续,也未按时归还甲方车辆的,甲方有权提交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甲方所收的任何款项不予以退回,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

4.在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乙方须首先付清实际借用期间的相关费

用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

5.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由于乙方未能完善履行其义务而造成的损

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任何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第五条 合同及附件

1.租用时,双方确认车辆交接单是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办

人身份证、信用卡、驾驶员身份证和驾照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需在所有

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2.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对本合同所有条款仔细

阅读并了解,双方承诺严格遵守合同各个条款。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4.甲乙双方均同意以下为各方文件有效接收地址:

甲方住所地:邮编:

收 件 人:电子邮箱:

手机:

乙方 地址:邮编:收 件 人:电子邮箱:

手机:

第八条 补充条款甲 方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手机:

11.上海服务合同律师 篇十一

(上海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2006年12月28日会议通过)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司法部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所在所所属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援助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2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1.3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保守国家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1.4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提供法律援助咨询的过程中,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或利用从事法律援助的机会谋取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2.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指导下,应当依法开展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一)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 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四)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受援人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七)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2律师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管理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代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案件委托关系的建立

3.1 律师接受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在三日内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并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与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保存,一份归档保存。

3.2 律师接受指派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以决定是否继续由其办理该项法律援助:

(一)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是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是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其他与受援人利益有冲突的情况。

3.3 律师接受受援人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转委托他人办理。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承办的,必须报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的批准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同时移交相关案件材料。

3.4接受指定辩护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应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当记录在案,并通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被告人同意的,律师应及时办理有关辩护手续,履行辩护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指定辩护服务。

3.5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委托关系的终止

4.1 援助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4.2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以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结案依据。律师在办理其他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履行指派通知所规定的义务后,报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的批准后方可结案。

4.3 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办案律师认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的其他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后,决定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律师应马上终止该案的法律援助工作。

4.4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后,决定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即终止其法律援助工作

(一)受援人要求终止;

(二)律师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的;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执业规范;

(六)受援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七)受援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的;

(八)受援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九)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损失的;

(十)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十一)有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4.5 办案律师提前终止法律援助案件代理的,应当尽量不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并提前向受援人发出通知。

4.6 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受援人说明理由并制作笔录作为归档材料。同时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4.7 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受援人的利益,及时通知受援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收回各类材料的原件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通常要求

5.1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遵守其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规则

5.2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与案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保持联系,如实填写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文书,及时反馈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5.3 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经调查阅卷,集体讨论后认为受援人不构成犯罪,准备为其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及时报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5.4 对重大、复杂、疑难、涉及社会稳定或有社会影响的法律援 助案件,办案律师应及时报执业所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并经事务所合伙人集体讨论之后,确定案件办理方案并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确保办案的质量和社会效果。

5.5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注重通过法律服务合理引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责,最大程度地节约法律援助资源,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5.6 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所或外所承接法律业务。结案手续

6.1 律师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觉予以改正

6.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律师应按照不同委托阶段归档。1:侦察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1)指派通知书;(2)授权委托书;

(3)对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通知书;(4)会见笔录;

(5)法律意见书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6)结案报告表。

2:审查起诉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1)指派通知书;(2)授权委托书;(3)逮捕通知书;(4)会见笔录;(5)阅卷材料;

(6)法律意见书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7)结案报告表。

3:一审判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人通知书;(3)起诉书(4)会见笔录;(5)阅卷材料;(6)出庭通知书;(7)辩护词

(8)判决书或裁定书;

(9)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10)结案报告表。

4:二审判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1)指派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或者指定辩护人通知书;(3)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4)上诉书;(5)会见笔录;(6)阅卷笔录;(7)辩护词

(8)判决书或裁定书;

(9)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10)结案报告表。

5:重审或再审案件除按一审审判阶段或二审阶段的结案提交材料外,还应增加重审或再审裁定书。

6: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应具备如下材料:(1)指派通知书;(2)授权委托书;(3)立案或出庭通知书;(4)起诉书或上诉状;(5)代理词;(6)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8)结案报告表。

6.3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律师应按不同阶段归档。1:一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1)指派通知书;(2)授权委托书;(3)起诉书或答辩状;

(4)阅卷笔录或相关的证据材料;(5)出庭通知书;(6)代理词;

(7)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8)结案报告表。

2:二审阶段应具备如下材料:(1)指派通知书;(2)授权委托书;(3)上诉书或答辩状;

(4)阅卷笔录或相关的证据材料;(5)出庭通知书;(6)代理词;

(7)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8)结案报告表。

3:重审或再审案件除按不同阶段结案提交材料外,还应增加重审或再审裁定书。

4:仲裁案件按上述一审阶段结案提交材料。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本条不同阶段提交材料。6.4执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律师归档应具备如下材料:(1)指派通知书;(2)授权委托书;(3)判决书;(4)执行申请书;(5)执行终止书;

(6)与案件有关的调查材料、意见书;(7)结案报告表。

6.5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承办卷应具备如下材料:(1)指派通知书;(2)授权委托书;(3)证据材料;

(4)调解协议或调查结论;(5)结案报告表。

6.6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承办卷,应具备如下材料:(1)指派通知书;(2)授权委托书;(3)证据、材料;

(4)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5)结案报告表。

7、附则

上一篇:有丝分裂教学设计下一篇:四至六年级的古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