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实践调查报告

2024-08-28

婚姻法实践调查报告(精选8篇)

1.婚姻法实践调查报告 篇一

大学社会实践总结

实 践 课 题-----《婚姻法》适用情况调查报告

《婚姻法》在当今社会适用情况调查报告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男女老幼、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它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实际适用性最强的法律之一。根据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现就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分析。

一、近年来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

1、案件的基本情况

以成安县法庭为例,2009年法庭受理离婚案件57件,解除同居关系案6件; 2010年受理离婚案件73件,解除同居案9件; 2011年受理离婚案件多达98件,解除同居案14件。婚姻家庭案件约占民事案件的61%。

2、案件特点从主体上看,提出离婚请求的以女性居多。从婚姻存续的时间上看,结婚或同居后1-3年或10年左右。现在老龄夫妻离婚率有上升的趋势。从法庭审理的离婚案的主体看,公务员或在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老板或老板的儿子提出离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从结案的情况看,离异的多、和好的少。

3、导致离婚的原因

(1)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有婚外性生活或第三者介入为讼因的居多;(2)对家庭财产 1的处置,产生分歧,打得不可开交;(3)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往往相识不久,了解尚少,同居过早,草率成婚的;(4)双方地位、职业发生变化,从而见异思迁;(5)婆媳关系不和或因家庭财产纠葛不清闹矛盾导致离婚。(6)少数是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7)“冷暴力”的现象逐渐增多。所谓的“冷暴力”即夫妻产生矛盾后,生活上对对方冷淡、轻视、放任、疏远。明显的特点是漠不关心对方。

二、离婚问题

1、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并按照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准确把握“家庭暴力”的构成条件,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第二条把握好“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2、”第三者介入“引起离婚时,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原则。

对因第三者介入引起离婚纠纷进行判决时,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新法三十二条予以确定。可见第三者介入引起离婚的构成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予离婚。另外,最高法院在上述《具体意见》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依据。

3、离婚案件与解除同居关系在适用法律上的区别

对此可按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妥善处理。

三、财产分割方面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也是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相协调。

2、《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来防止夫妻共同财产的遗漏。”但是,如何理解“其它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的“财产”,审判实践中,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其它应归共同共有的财产”中的“财产”。

3、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对此《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2001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解释的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条司法解释只是针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及其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定性及分割,与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同。因此适用法律也不能适用这一司法解释。

4、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

夫妻离婚时,绝大多数情况会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要分清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才能。

房产是财产分割的大项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原告说,她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先生的名字,她的名字未能记载。买房时她和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被告不同意她的说法被告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2.婚姻法实践调查报告 篇二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2条,亲子鉴定协力义务,证明妨碍理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第2 条从程序角度针对鉴定问题做出了规定, 为我国婚生子女的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给予了司法指引, 对于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实施4 年以来, 由于条文规定过于笼统, 法官对“必要证据”理解不一、操作难度大, 导致各地关于婚生子女否认或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案件处理结果千差万别。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拟从中外立法比较角度, 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问题提出几点个人意见, 以期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有所帮助。

一、亲子鉴定的适用方式及理论依据

( 一) 亲子鉴定的适用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 适用亲子鉴定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诉外当事人私下进行的亲子鉴定, 除非另一方当事人认可, 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种则是在诉中由当事人协议委托或是由法院指令进行亲子鉴定。我国采取第二种形式。纵观上述各国关于亲子鉴定的不同规定, 可归纳为三种: 一种是以德国、奥地利及1994 年之前的法国为代表的直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旨在追求血统的纯粹及案件的客观真实。第二种是以美国和1994 年之后的法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间接强制亲子鉴定, 其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及人体完整性。第三种则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对于拒绝亲子鉴定的当事人既不能采取直接强制又不能采取间接强制, 只能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处理。体现在审判实践中, 在请求认领子女的诉讼中, 被检验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法官又未形成确定的心证, 往往做出不利于被检验人的推定。但是在亲子关系否认的诉讼中, 这种推定则是不适用的。所以我们也可以将第三种做法归纳到第二种做法当中, 即日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子鉴定的适用属于间接强制的国家。我国在亲子诉讼案件的审理中也采取了第二种做法即间接强制。

( 二) 间接强制的理论依据

大多数国家在亲子鉴定的问题上采取间接强制的方式, 是主流。笔者仅就间接强制的法理依据进行阐释。所谓间接强制是与直接强制相对而言, 即在亲子关系的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 法院命令另一方被申请人予以协助,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又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 法院会对其做出不利的推定或判处罚金。法院为什么会对被申请人做出不利推定或处以罚金? 这样做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追根溯源就是当事人的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体现在亲子关系诉讼中, 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就是, 当事人及案外第三人有对亲子鉴定进行配合及协助的义务。“日本和台湾的学者将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证明妨碍理论和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作为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即间接强制的理论依据。” (1)

1. 证明妨碍理论

证明妨碍是指在诉讼中, 不负有证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故意或过失妨碍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举证, 使其陷入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 法院为了规范举证活动, 可以在实施认定上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在亲子关系的诉讼中, 亲子鉴定需要由被检验人提供检材如抽取血液样本或提取身体组织等, 否则无法完成鉴定。如果根据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证明妨碍理论是可行的。但是根据日本相关法律规定, 被检验人如果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不得强制其进行, 也不得对其进行不利推定, 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处理。

2. 案件事实解明义务

案件事实解明义务最早是由德国的Rolf Sturner教授提出的, 主要指: “当事人就厘清负有陈述相关 ( 有利或不利) 事实, 及为厘清事实而提出相关证据资料或忍受勘验的诉讼义务”。 (2) 适用于诉前证据的收集及诉中证据的提出, 旨在通过减轻证明责任来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如原告丈夫凭空指证妻子不忠, 主张否认亲子关系, 法院并不能基于原告没有证据的推测而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除非原告提出妻子不忠的证据证明该婚生子女可能是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 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命令对方协力鉴定, 否则不得支持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

二、亲子鉴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一) 应当明确规定该条文的适用条件

过去因为没有相关立法规定, 因此在亲子关系诉讼中, 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审理, 办案标准不统一, 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出台后可为一盏明灯为我国亲子关系诉讼指明了方向, 但是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亲子关系诉讼中法官应该秉承职权探知主义, 当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 法官应先履行可尽职权的调查职责, 但是法官为了追求办案效率, 往往忽略了公益性考虑而直接进行推定。

( 二) 应当列举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的正当理由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第2 条法官可以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不利推定。这种对血统主义的过分执着, 期待亲子关系诉讼结果与事实完全相符, 不仅有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还可能增加国家的负担。所以在尊重血统真实性的基础上, 还要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个人隐私权及身体健康等因素, 虽然被申请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应该允许被申请的当事人提出正当理由, 来阻却法官行使对其不利的推定。虽然各国并没有在立法中列举正当的阻却事由而是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从统一审判标准的角度讲应该将正当理由进行列举, 虽然不能达到充分列举也应将通常或大多数情形进行列举, 例如鉴定有害被申请人的生理或心理健康、鉴定对亲子关系的认定没有帮助等。

( 三) 法官应在推定前对即将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释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第2 条未规定法官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当事人释明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当中, 当事人为了逃避道德谴责及法律责任而拒绝亲子鉴定的案例十分常见, 大多数当事人只是一味逃避责任而不关注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此时法官如果简单地进行推定而未尽提示义务, 案件虽然了结但是并没有达到立法之初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目的, 所以对被申请人进行提示不利后果使其有所畏惧或顾忌, 也许有一部分人可以配合亲子鉴定, 通过亲子鉴定还原事实真相。经过提示仍然不予配合的当事人对其进行不利推定也是其应得的结果。

( 四) 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

子女作为亲子鉴定的必要参加人,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第2 条中并没有体现出对子女的充分尊重, 更不要说达到重视子女的最佳利益的国际标准。该条规定应将子女年龄以10 周岁为划分界限, 10 周岁以下的子女, 不能充分表达个人意愿, 可以由其父母代为决定是否要进行亲子鉴定, 但是对于10 周岁以上的子女, 思想相对成熟, 可以表达个人见解, 从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角度出发, 在进行亲子鉴定之前应该征求年满10 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 真正实现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 五) 明确法律主体适用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第2 条规定适用的主体主要围绕夫妻双方并未明确提及子女或第三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最多见的是婚生子女的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之诉, 在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中多由丈夫提出, 而在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之诉中多由生母向生父提出、子女向生父提出或前夫提出认领并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甚至还有男性第三者提起的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等, 如果法官不加区分的一概适用不利推定, 势必会破坏他人正常的婚姻生活, 有悖社会伦理道德甚至给子女带来心理伤害。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第2 条应该明确主体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夫妻及子女。

注释

11许士宦.父子关系诉讼之证明度与血缘鉴定强制——以请求认领子女之诉及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中心[A].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 (九) [C].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2000:102.

3.婚姻法实践调查报告 篇三

1.婚姻法中对夫妻人身关系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农村的实践

夫妻关系的内容,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夫妻人身关系进行规定。

1.1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地区对此项内容可以说执行得相当的不错,夫妻双方都使用自己的姓名,改变了我国古代社会的父系家长制下“妻从夫姓”的通例,女子婚后即加入夫家,冠以夫姓也成为了过去。这是符合了时代发展的需要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婚姻作为传宗接代的一种工具的观念在现阶段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子随父姓这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农村这更是一种不可能改变的事实,而且这种制度本身也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并没有可质疑的需要。婚姻法第22条规定只是一种任意性规定,是一种选择,所以我們应该正视当前农村地区一些人利用这项规定强制要求子随母姓,这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曲解。

1.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产、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之间当然也是具有此项权利的,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妇双方都可以拥有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于夫妻双方都是适用。

1.3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男轻女”思想还是很严重的,这样严重阻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同时这对夫妻双方都是很不利的,增加了双方的教育、经济等负担。

1.4夫妻的忠实义务 “忠实”一词,略显抽象,具体的就是夫妻双方只能忠于对方,这往往是道德上的一种要求,但是现在将其上升到法律规制,可以看出法律的进步,但是这也往往会因为第三者的介入产生一种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前中国农村地区,这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可以说在农村夫妻双方的忠实度是相当高的,涉及到不忠实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农村夫妻大多数是互相爱护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也将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所以说将来在解决由于忠实产生的问题将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值得去研究。

2.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农村的实践

夫妻财产关系从法理上来说主要涉及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关于夫妻财产的继承权等内容,它们是以人身关系为依据的。夫妻的财产关系是否平等,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也是处理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的财产所有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因其涉及到双方婚前婚后或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权益而受到我国法律的极大重视。

2.1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基于本文中着重对农村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农村夫妻之间的法定共同财产主要有: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结婚时的已有财产等,其种类相对较少较简单。而且在现阶段农村,基本上不存在法定的那些夫妻个人财产,基本上都是夫妻共有,而且形式也很单一,夫妻双方共同占有,为了家庭的生产生活需要所支配,就算是在离婚时分配共有财产也是很好协商分配的。

2.2夫妻间财产的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与继承法关于夫妻法定继承权的规定相吻合的,在继承法中,是将夫妻作为独立法定顺序继承人加以规定的。针对这项权利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其实也是符合实际的,现在夫妻双方拥有相互的继承权这是毋庸质疑的,而且在许多方面甚至还大于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基本上是一方拥有对另一方的全部财产的继承权,不论是共同财产还是法定个人财产,这也是得到大家公认的。尽管在一些地方也会发生一些干涉夫妻继承权的现象,特别是对女方,但是这仅仅是少数的,其产生和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

2.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份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在农村地区的这种抚养关系更多的是男方对女方的抚养,因为农村地区的妇女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弱而且很多时候家中的财产是相互共同所有,但是为男方所控制,这样女方就成为了弱势群体。但是可喜的是夫妻互相抚养在我国这样一个礼仪之邦是得到了道德的肯定和确定的,农村地区更是延续了这种良好的习惯。不仅是夫妻,家庭成员之间都是这样的。所以婚姻法的这条规定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3.结语

4.我国婚姻调查报告 篇四

我国是一个有着接近14亿人口的国家,人口之多,也就表明我国婚姻家庭数量之多。婚姻质量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从50年《婚姻法》,到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婚姻法》,我国不断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为的就是能够给人们的婚姻提供法律保障,提高我国的婚姻质量。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在现代生活中,许多人不得不将精力和注意力放到工作和事业中,或多或少地忽视了婚姻,其结果是婚姻和家庭亮“红灯”。那么,现阶段我国的婚姻状况如何呢?就此,我组成员对我国目前婚姻状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查目的本次调查主要是为了了我国解婚姻生活的现状,分析其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并对一些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调查对象

我国的已婚人士(主要以广州的的已婚人士为调查样本)。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访问调查对象及网上搜寻资料的调查方式。

四、调查时间

2009年05月26日――――2009年06月21日

五、调查结果及体会

由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徐安琪主持的中国婚姻质量调查日前结束。这项调查采用入户访问的形式,对上海、甘肃、广州和哈尔滨4个地方各800对夫妻进行了问卷调查。该研究成果日前通过专家鉴定,被认为是近年来国内家庭社会学领域中一项高质量的研究。人们可以通过对比数据资料,鉴定自己的婚姻质量处于哪种水平。下面是这次调查的一些数据资料:

1、年龄差

妻子年龄大于丈夫3岁或以上的占1.8%,大1岁—3岁的占12.2%,夫妻年龄相同或丈夫大于妻子1岁—3岁的最多,达56.8%,丈夫大妻子6岁以上的,也有8.4%。

2、夫妻受教育年数差

妻子高于丈夫的只占8.5%;丈夫比妻子多接受教育3年—6年的占24.6%,多6年以上的有7.1%,而上下相差在2年以内的达59.8%。

3、夫妻双方收入情况

丈夫的收入在夫妻总收入中的比重在24.5的家庭中,丈夫的收入占到了夫妻收入总和的70%以上,而占61%—70%的有19.2%,占51%—60%的有27.2%,也有29.1的丈夫收入与妻子相等或低于妻子。

4、与配偶父母的满意度

所有的数据都显示,夫妻任何一方与自己父母的关系都比与配偶父母的关系更融洽些。而女性自述与公婆相处较满意和很满意的占66.4%,男性对自己与岳父母关系较满意和很满意的达76.6%,可见婆媳关系不如岳婿关系。

5、结识途径

父母包办的占14.4%,自己认识或介绍认识的占85.6%。

6、恋爱时间

恋爱不到半年结婚的有73%,在认识半年到1年内结婚的占24.2%,恋爱时间在1年至1年半的为18.2%,1年半至2年的占13.9%,在2年以上的有21.9%。

7、择偶选择机会

表示“无选择余地”的占14.7%,“选择余地不大”的为30.9%,“有不少机会”的达38.8%,“有很多机会”的占15.6%。

8、对未婚对象的了解

对未婚对象优点的了解程度7%的人“很不了解”,19.6%的人“很了解”。对未婚对象缺点的了解程度8.1%的人“很不了解”,14.5%的人“很了解”。

9、恋爱的浪漫性

回答“不浪漫”的占25.8%,回答“很浪漫”的仅有3.8%。

10、婚前性交往

在婚前无任何性接触的达44.6%,有过拥抱、接吻的占45.7%,双方曾有性行为的仅占9.7%。

11、若遇摩擦谁让步

妻子更豁达和忍让的只有16.3%,差不多的是51.2%,丈夫更大度和谦让的占32.6%。

12、夫妻争吵是否动手

丈夫承认自己多次动手打人的占1%,偶尔挥拳的占13.5,但妻子指出丈夫多次动武的却有1.2%,偶尔打人的占12.7%;相反,妻子承认自己多次动手的仅0.3%,偶尔动手的为4.2%,可丈夫“揭发”妻子多次打人的占0.6%,偶尔动手的占5.9%,明显高于妻子自己的“坦白”。

13、谁拥有家庭实权

31.3%的家庭实权在丈夫手中,16.1%由妻子做主,52.6%的家庭是“差不多”。

14、对性生活的认识

表示“厌恶”的有1%,认为“不重要”的有7.4%,“不大重要”的9.3%,“一般”的48%,“比较重要”和“很重要”的分别是26.2%和8%。

15、性生活中谁具决定权

丈夫具有决定权的占34.1%,“差不多”的占55.6%,妻子说了算的有10.3%。

16、性生活的满意度

夫妻都表示较满意甚至非常满意的达49.4%,认为一般的为35.4%,至少一方认为不满意的有15.2%。此外,夫妻中至少一方承认无任何抚爱准备就直接性交的达23.2%,夫妻间不进行性感受交流的达36.7%,平时无亲昵行为的占37.9%。

17、是否期待别的婚姻

假如我和别人结婚,也许会比现在更幸福57.9%回答“不”,34.2%“说不清”,7.9%说“是”。

18、能否找到更好的异性

50.9%的人认为“肯定找不到”,11.9%的人则对自己有充分信心,还有37.2%的人不臵可否。

经过对以上资料数据的分析,以及对一些城市及农村已婚人士的访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一)、我国城市夫妻物质生活满意度较低;农村夫妻物质生活满意度较高。

一般认为物质生活满意度包括六个方面:(1)对配偶生活能力满意度;(2)对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满意度;(3)对住房满意度;(4)对配偶收入满意度;(5)对本人收入满意度;(6)对余暇生活满意度。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1、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在国家一系列惠民富农政策的促进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从而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夫妻的物质生活满意度。

2、城市住房的前景严峻,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导致了城市夫妻物质生活的满意度低下。

3、由于城市夫妇对爱情的期望较高,但冲突的频率、程度和离异意向却甚于农村夫妇;此外,尽管城里人的生活水平高于农村,然而他们的物质欲望也更高,故对物质生活质量不如农村夫妇那样容易满足。

4、由于城市的生活节奏比农村的快,城市的夫妻对余暇生活的满意度也比农村的夫妻低。

(二)夫妻躯体愉悦满意度较低

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性生活越完美、越兴奋,夫妻越感到幸福。如果婚姻无“性”,或性生活不和谐,夫妻关系就得不到巩固、家庭难以稳定,对健康也是一种缺失。对性生活的不重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赖以存在的婚姻。因此,现代人在追求高品位生活时,应当把“性福”还给婚姻。

(三)家庭暴力现象并不罕见

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是:

1、传统文化因素。三纲理论经过封建统治者的宣传,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在现代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2、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

3、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家庭暴力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婚姻的质量,因此,必须寻找办法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讨论,上网搜寻资料,我们认为下面途径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1、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2、要充分利用好现有法律的规定,不断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

3、为受暴者,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

4、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

5、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

6、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

(四)失败婚姻案例不断增多

导致婚姻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但大致有三种。

其一,“代内冲突”,表现形式为性格不和。改革开放多年,人们从“自抑、忍让、求同、谦逊”的传统人格模式向“竞争、开放、个性、展示”的现代人格模式的急速转换。人们更多的追求高质量的生活,而再完全为了某些因素而凑合着过日子。因此,人们将此归结为性格不和,而分道扬镳。

其二,“代际冲突”,表现为婆媳难处。数据显示,女性自述与公婆相处较满意和很满意的占66.4%,男性对自己与岳父母关系较满意和很满意的达76.6%,可见婆媳关系不如岳婿关系。这就成为婚姻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三,追求完美,表现为经济因素。一个家庭,需要大量的金钱来支撑,对婚姻高质量的要求,使得夫妻间不愿意凑合,于是重新寻找美好生活的目标也成了他们离婚的理由。

为了降低婚姻失败的风险,经过讨论,我们认为以下方法对此问题的解决由一定的帮助。

1、恋爱两年后结婚,2、慎行试婚,3、适当年龄才结婚,4、婚前谈妥重要问题,5、夫妻间培养共同兴趣和爱好,6、学会用幽默和亲切的话语缓和激烈争论,7、分享家务,8、相敬如宾,9、出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10、与适当的人结婚。

5.婚姻家庭调查报告 篇五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33.48岁。

调查报告中有很多有趣的数字,比如熟人介绍仍是夫妻相识的主要途径,占比超过五成,而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60后只有0.8%的比例,80后则高达10.2%,但是85后及90后的比例略有下降,达到8.5%。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47.8%。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13.7%,44.4%,59.6%和57.8%。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39.1%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31.3%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43.3%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6.2019婚姻家庭调查报告 篇六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33.48岁。

调查报告中有很多有趣的数字,比如熟人介绍仍是夫妻相识的主要途径,占比超过五成,而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60后只有0.8%的比例,80后则高达10.2%,但是85后及90后的比例略有下降,达到8.5%。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47.8%。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13.7%,44.4%,59.6%和57.8%。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39.1%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31.3%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43.3%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据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已经连续3年,联合珍爱网开展幸福婚姻家庭系列项目,重点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认识当代中国幸福婚姻的基础,总结成就幸福婚姻的黄金法则,并逐渐撰写和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以达到正确指导公众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实践,为社会和谐发展传递正能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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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婚姻法实践调查报告 篇七

1 问题的提出及调查方法

2014 年4 月29 日,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2014 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抽样调查结果显示, 2014 年, 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 万人, 比2013 年增加501 万人, 增长1.9%。 作为农民工的一员, 王子群将自己打工的经历浓缩成一部21 万字小说《临时夫妻》, 用艺术创作的形式讲述了农民工们的情感世界, 描述了农民工们大多数与家人聚少离多的故事。 多年在外务工, 和家人的关系变得很微妙。 由于经济、地区等的差异, 外出流动的农民工落脚在不同的地区, 如此庞大的群体, 他们的情感问题该何去何从? 为了拥有更多的经济来源, 很多农民工还身兼数职, 忙的时候节假日都不能够回家和家人团聚, 与家庭的沟通、联系就会出现一些问题, 比如夫妻分居问题。 自2013年以来, 农民工的“临时夫妻”问题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笔者力图通过对农民工的婚姻家庭情感状况进行调查, 探索农民工的婚姻家庭情感现状及存在问题。 调查对象是在青岛务工的农民工群体, 调查对象涉及各个年龄阶段的农民工。 此次问卷调查安排在2014 年, 问卷设计包括农民工情感价值观、婚姻家庭情感、社会情感、工作情感等内容。 问卷的发放点是青岛市两个为农民工服务的NGO组织、农民工用工聚集地、果蔬批发市场, 共发放问卷500 份, 回收有效问卷400 份, 有效回收率80%。 文章用专业SPSS (17.0) 对青岛市农民工的婚姻家庭情感状况数据进行分析、总结。

2 农民工婚姻家庭情感状况调查

2.1 婚姻家庭情感状况的调查

2.1.1对婚姻来说, 感情是最重要的因素。调查显示, 55.3%的被调查者同意“对婚姻来说, 感情是重要的因素”, 19.5%的人非常同意该种观点, 17.3%的人不同意这种观点, 另外还有4.8%和3.3%的人认为无所谓及很不同意该种观点。由此可以看出, 四分之三的农民工还是很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意义, 只有少部分人反对这种观点。尽管农民工在不断流动中, 并因此产生了夫妻分居的问题, 但他们对婚姻的价值追求仍放在感情上, 说明感情正在成为婚姻的基础, 婚姻的功能也正在向感情纽带发展。

2.1.2 “临时夫妻”是否接受和理解。 “临时夫妻”是农民工在打工城市临时搭伴形成的不正当同居关系。 在关于对“临时夫妻”的态度调查中, 有20.3%的人很不同意 “临时夫妻” 做法, 有45.5%的被调查者不同意该种观点, 合计65.8%的被调查者不同意“临时夫妻”的做法。 但调查中4.5%的农民工选择非常同意“临时夫妻”, 15.5%的选择同意 “临时夫妻”, 12.5%的人采取无所谓的态度。 由此可以看出, 农民工对“临时夫妻”现象和做法的态度有多元和宽容倾向:六成多农民工对于“临时夫妻”这样的越轨行为持反对态度, 占大多数;两成农民工同意这样的做法, 还有一成多持两可态度。

2.1.3 对 “已婚者可以有比较亲近的异性朋友” 的态度有很大分歧。调查显示, 有44.8%的被调查者非常同意或同意已婚者可以有比较亲近的异性朋友, 有39.3%的被调查者则不同意或很不同意这一观点, 认为已婚者不可以有比较亲近的异性朋友, 前者占总人数的比例相对较大, 但二者所占比例相差并不悬殊, 15.3%的被调查者则持无所谓的态度。 在这一问题调查者中, 农民工关于已婚者在配偶之外的亲密异性关系的态度呈非主流化趋势, 没有一项超过半数, 并且分布较分散。 由此可见, 农民工的婚姻家庭情感已打破原来的封闭模式, 开始呈现开放趋势, 已婚者比较亲近的异性朋友成为了夫妻关系中的“危险品”, 增大了临时夫妻群体出现的可能性。

2.1.4 大部分人不同意 “不在乎天长地久, 只要曾经拥有”。 在重视过程、追求感觉的婚恋者看来, “天长地久”似乎过于漫长, “曾经拥有”就足以刻骨铭心, 不过在农民工眼中, 64.1%的被调查者不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婚恋观, 仅有20%左右的受调查者非常同意或同意这种观念。 由此也可见, 农民工群体中的“临时夫妻”作为一种越轨的同居行为, 并非仅仅追求短暂的相聚, 往往是多种原因促成的:经济的拮据、异地打工的艰辛与孤独、同伴模仿效应、城市无熟人监督等都可能促成农民工选择这样一种暂时的同居关系, 而不单纯是性的满足亦或是感情的满足。

2.1.5 理解与信任是维持夫妻婚姻关系的主要因素。 调查显示, 59.5%的被调查者认为理解信任是维持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 17.5%的被调查者认为爱情是维持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 12.8%的被调查者认为孩子是维持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 以上是调查过程中所占比例较高的因素。 表中可以看出, 大多数农民工认为夫妻之间的理解信任是维持夫妻关系的主要因素, 就算是在外务工的农民工们也不例外, 爱情尚未成为大多数农民工的婚姻基础。

2.2 农民工婚姻家庭情感存在的问题

2.2.1 高度流行性, 婚姻家庭的封闭性被打破, 隐藏婚姻危机。长期在外务工, 与家庭成员, 尤其是夫妻之间长期异地分居, 容易出现像“临时夫妻”的问题。 一方面, 从上文中已经了解到, 被调查者中很大一部分农民工的需求层次中生理需求大于情感需求, 另一方面长期在外, 夫妻没有更多肢体、语言的沟通, 临时搭伙过日子并不鲜见, 甚至还有一部分人同意“临时夫妻”。这些原因归根究底是目前城乡二元体制存在导致的, 城市对于农民工不管是户籍还是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都与城市居民有差别,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工举家迁徙到城市的步伐, 导致夫妻两人长期处在分居状态, 隐藏婚姻危机。 城乡间流动性的增加, 使农民工婚姻家庭日益打破了相对封闭的状态, 开始面临开放性环境, 一方面农民工开始具有更广泛的选择机会, 另一方面, 长期夫妻分居会导致渐行渐远的夫妻关系, 必然引起婚姻家庭危机。

2.2.2 社会交往发展不充分, 社会情感不足。 调查发现, 大多数农民工最重视亲情, 这本是很好的一件事情, 但是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农民工亲情代表的家庭关系之外的社会交往不够, 社会关系发展不充分, 代表社会交往情感的爱情、友情等发展不充分。 友情、爱情等情感不充分说明农民工社会情感发展不够, 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农民工在城市尚未建立起社会信任, 仍然主要依靠来源于家庭的亲情支撑。

2.2.3 婚姻家庭情感的选择开始呈现多元且非主流趋势, 存在情感风险。 在调查中, 不少农民工选择“无所谓”, 无论是对“临时夫妻”的无所谓, 还是对“不在乎天长地久, 只要曾经拥有”的态度的无所谓, 都反映出农民工群体内部的分化和价值取向的多元且非主流倾向, 多元且非主流是情感风险的一个表征, 意味着农民工群体存在情感价值迷失甚至是情感风险。 “临时夫妻”现象的存在并被农民工群体的一部分理解、支持甚至实践, 从情感秩序角度讲这是对主流社会情感秩序的破坏, 是潜在的情感风险。

3 促进农民工婚姻家庭情感对策

农民工的婚姻家庭情感总体上是健康向上的, 符合社会发展的主流。 之所以会出现游走在法律和道德边缘的“搭伙夫妻”或者“临时夫妻”问题, 和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是分不开的, 是民生问题, 也是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 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3.1 创新宏观制度和政策, 推进城乡一体化

3.1.1 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应制度包括户籍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 推进农村户籍制度全面改革, 放开中小城市户籍政策, 通过积分制等有计划放宽大城市户籍政策, 将农民工正式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两个1 亿人城市化”的步伐, 从制度上解决农民工两地夫妻分居问题。

3.1.2 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 当下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农村劳动力外流的问题, 加快建设农村城镇化, 如: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利用当地农村优势发展农村产业化、 加大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化功能、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等等, 缓解劳动力外流带来的婚姻家庭问题, 实现离土不离乡的就业和城镇化。

3.1.3 推进城镇安居工程建设。 大力建造城市 “廉租房”、经济房, 让农民工在城市住有居所。 建造“廉租房”、经济房是解决城市低收入人群或者城市流动人口住房问题的重要方式。 城市应将农民工作为城市低收入群体的重要构成, 为社会流动性强、短暂停留在城市的农民工提供大量的廉租房, 允许农民工购买经济房, 并且鼓励高收入的农民工在所在的城市中购买商品房。

3.1.4 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给予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的机会, 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教育发展的一部分, 列入教育经费预算, 原居住地政府要担负起农民工同住子女教育的责任, 城市公办中小学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城市当地学生在收费、教育、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 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农民工家庭和谐与稳定。

3.2 增强社会工作, 提高农民工的情感素质和能力

社会工作者利用专业的社工方法, 比如:个案法、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认识自我, 接纳自我, 并提高自我, 加快农民工在城市社区的融入。 社会工作者可以探索加强对农民工的情感培训和教育, 提高农民工的个人情感素质, 具体教育内容包括情感观念、情感知识、情感规范等, 培养农民工的情感能力和素质。 社会工作者可以帮助农民工扩展社会交往, 业缘关系、谊缘关系等开拓有助于排解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孤独与无助, 帮助农民工在社会交往中培养友情等社会情感, 使其情感结构在亲情基础上更多元。

摘要:运用问卷调查方法调查农民工的婚姻家庭情感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调查显示, 农民工婚姻家庭情感主流是健康向上的, 但有情感价值多元且非主流趋势, 社会情感发展不足, 并存在一定婚姻家庭情感风险。通过对宏观政策制度、微观农民工婚姻家庭两个层次分析解决农民工的婚姻家庭情感问题, 提出通过增强社会工作服务提高农民工情感素质和能力。

关键词:农民工,婚姻家庭情感,情感风险

参考文献

[1]刘霞.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分析及其情感风险预防[J].经济研究导刊, 2015 (10) :258-260.

[2]陈丹、李霄敏.农民权益实现视角下的户籍制度改革[J].农业经济, 2010 (12) :20-22.

8.21世纪爱情与婚姻报告 篇八

这个时代爱情扑朔迷离,彼岸的婚姻也开始风雨飘摇,甚至遭到了摧枯拉朽的重创。“世界是平的”,消费的人们在广场上纷至沓来,人们既敢爱敢恨,也敢合敢离,但也有人仍然坚守着古老的爱情诺言,“执子之手,与子携老”。这个时代更加多元化,爱情犹如快餐,婚姻更像电影,一切都有可能——

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世界银行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的人生经历是不可复制的,他的事业如此,婚姻亦然。他和夫人陈云英,是每年两会期间风头无二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夫妻档。

你问我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我的心——继巩俐和章子怡之后,第三位与好莱坞签约的中国内地女星龚蓓苾,说起自己事业的成功,龚蓓苾一脸幸福地说:“是因为有一份美好而甜蜜的爱情相伴,才使自己顺利地闯入了好莱坞!”

你到底爱不爱我。爱不爱我——婚姻的审美疲劳被称为“七年之痒”,然而,我和海却顺利地越过了这一婚姻栅栏,获得了“七年之暖”的幸福,因为,如果你们还相爱着,请彼此给对“方空间,只有适当的距离才能使婚姻更长久。

给我一杯忘情水,换我一夜不伤悲——他患了脑癌,不想因为病痛拖累妻子,于是制造了婚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这一切,她完全不知,最终他们离了婚。真爱即使是谎言,也依然美丽……

爱太深,容易看见伤痕——先天患有残疾而又家产过亿的富翁汪显东,本以为用金钱能抹平自己留在妻子心中的形象阴影,处处宠爱着妻子,结果在他事业最辉煌的时候,红杏出墙的妻子刘祖芬却对他举起了屠刀……

跟着感觉走,紧抓住梦的手——都市女子吴珍在利益的驱动下,出卖良知,不顾道德,做起了专职“婚托”。但这一切使她饱尝懊悔与痛苦,梦醒时分,夫离家散后,她痛苦万分,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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