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文

2024-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文(2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文 篇一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查阅卫生许可证。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应当建立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查,并对其卫生档案进行审核。

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

(五)供货合同或者意向书;

(六)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七)产品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

(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

(八)供水的卫生情况;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评分表须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口岸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口岸卫生监督员应当在评分表上注明拒签事由。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采样时应当向被采样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第二十一条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

第二十二条 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现场监督情况,对国境口岸食品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对口岸食源性疾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风险分析。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单位,评为A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监督频次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监督频次每3个月不少于1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监督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单位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五)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每2个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每年1次进行必要的升级或者降级调整。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预警通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关食品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第二十八条 国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国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并根据预案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三)允许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体检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文 篇二

关键词:甲型H1N1流感,境外输入传染病,国境卫生检疫,经济学评价

2009年3月,墨西哥暴发了甲型H1N1流感疫情,并在国际间快速传播,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伴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各国人员的频繁流动,这场源于境外的疫情也影响到了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切断甲型H1N1流感这种典型的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由国外疫源地向国内的传播过程中,国境卫生检疫有效地延缓了其在国内的传播速度,保护了我国公民的健康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文拟采用2009年的数据,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对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成效进行初步的卫生经济学评价。

1 资料与方法

1.1 评价框架

卫生经济学评价的基本思想是对某种干预活动过程(如加强国境卫生检疫)的干预成本和干预效益、效果进行比较分析,以评价特定的投入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任何一个经济学评估的基本任务都包括识别、测量、估价和比较干预活动过程中的各种效果和成本[1]。

本研究中,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本来就承担常规防控境外传染病的作用,但由于甲型H1N1流感的爆发,各级政府特别追加了专项资源的投入用于重点防控甲型H1N1流感。本研究重点在于评价甲型H1N1流感防控追加投入的增量成本效益。评价的基本框架见图1。

1.2 成本识别和数据来源

为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以应对甲型H1N1流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对国境卫生检疫部门追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物资、设备和人员等资源。这些追加的资源投入或消耗就构成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流感这项干预活动的增量直接成本。

此外,在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过程中,对发热人群进行了必要的隔离、观察、检测等措施,这些人群及其家庭因之而损失了大量的工作时间,从而带来生产力和经济上的损失,这也是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流感成本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成本数据主要来源于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上报质检总局的汇总数据,间接成本数据则根据甲型H1N1检出人数和卫生部门8个样本城市的调研数据进行测算。

1.3 效果识别和数据来源

卫生经济学评价的效果一般是指相关干预活动带来的有益的结果。具体到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流感这项活动中,其效果主要有在以下几类:

(1)通过口岸筛查可疑病例并确诊部分真阳性病例,阻断了这部分境外流入甲型H1N1病人的再传播,避免了更多的人受传染和死亡,从而节约了大量的甲型H1N1病例直接诊疗费用、治疗相关费用、误工费用,以及因甲型H1N1死亡者损失的劳动力。采用口岸检疫部门检出的甲型H1N1病例数可计算出避免的费用。

(2)通过阻断境外甲型H1N1病例在国内的再传播,减少了因发热、疑似甲型H1N1而需要隔离、筛检人群的规模,相应地节约了大量隔离和筛检费用,同时,也减少了因误工而导致的生产力损失。生产力损失采用人力资本法进行计算。

(3)延缓疫情输入并延迟流行发病高峰出现时间。一方面为国内建立健全检测手段、监测哨点网络和准备药品疫苗的生产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另一方面也尽可能地保持了国内社会经济正常运行,降低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损失,尤其是第三产业的损失。

(4)加强国境甲型H1N1流感防控,御病于国门之外,既减少了经济损失,也维护了社会稳定,最大程度降低了甲型H1N1流感全面流行所带来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

对于这4类效果,第1类和第2类通过目前的资源能粗略进行估算,第3类需要更详尽深入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方可计算,第4类实质上是属于经济学中的无形产出,在目前的条件下难于进行准确计量,因此,本报告主要以对前两类结果的分析为主。

本文甲型H1N1感染和死亡人数来自于质检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公报数据,医疗和其它费用数据则参考了卫生部8个样本城市的现场调研数据。甲型H1N1防控的各类效益均由上述两个来源的数据在特定假设条件的基础上计算获得。

2 结果

2.1 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成本

根据质检总局粗略估计,2009年4月25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甲型H1N1流感暴发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口岸累计查验入境旅客120 046 863人,其中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入境旅客96 714 798人。全国口岸共发现入境发热/有症状人员23 092人,转送当地卫生部门隔离留验17 596人,确诊人数为1 027人[2]。

在2009年甲型H1N1流感爆发期间,国家下达了专项防控经费用于追加购置的体温检测仪、检测试剂、消毒剂等物资和设备,以进一步加强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甲型H1N1流感的检测能力。在防控工作结束后,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因加强甲型H1N1防控而追加投入的经费进行了汇总。结果表明,2009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因加强甲型H1N1防控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增加的直接投入为3.8亿元。

此外,口岸检疫若发现发热病人,则需转送至卫生部门进行隔离观察。因此,隔离也是甲型H1N1防控工作必不可少的一环,发热对象的隔离成本和误工成本均应视为口岸检疫的间接成本,计入国境卫生检疫的总成本之中。根据卫生部的一项研究显示,转送当地卫生部门宾馆驻地隔离的成本为5 888.70元[3],假设所有隔离人员都是在宾馆隔离,隔离时间按照国家标准为15d,则17 596人的总隔离成本为1.04亿元;隔离人员误工费用如按2009年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8 898元推算,则人均误工费用为1 187.59元,所有隔离人员的总误工费用为0.21亿元。总间接成本为1.25亿元。因此,强化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总增量成本应为直接投入和间接成本之和,约为5.05亿元。

2.2 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效果/产出

2.2.1 甲型H1N1流感的检出和确诊情况。

根据卫生部公报,截至2010年1月2日,我国内地31个省份共报告确诊病例120 940例,其中境内感染118 686例,境外输入2 254例;确诊病例中,死亡659例[4]。全国报告的2 254例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中,口岸检验检疫移送的确诊输入病例1 027例,占45.6%。

2.2.2 国境卫生检疫减少甲型H1N1传染病人数和死亡人数估算。

由于国内甲型H1N1传播都是由输入病例引起,如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国内所有H1N1病例都可以追溯到相应的境外输入病例。尽管每个输入性病例的感染性、传播人群范围存在差异,但从全国水平上来看,H1N1的基本再生率(R0)应该是一定的。因此,可通过最终的H1N1患者数与输入病例数来推算,若未进行国境卫生检疫会导致多大的H1N1病例规模。

(1)未被国境卫生检疫检出,而直接流入境内传播的H1N1病例数。如假定输入性H1N1病例总数的45.6%可由国境卫生检疫检出,则未被检出而直接进入境内后传播的H1N1病例数为:2 254×(1-45.6%)=1 227(例)。此即实际在国内进行了传播的境外H1N1病例数。

(2)平均每个实际传播H1N1病例平均传播人数及导致死亡数。假定现有防控条件下每个输入性病例的传染能力相同,并且都会传染相似的世代,那么可以推算,在2009年,平均每个实际传播的输入性H1N1病例传染而将导致的各世代H1N1病例数约为:(120 940-2 254)/1 227=96.73(人)。而每个输入性病例导致死亡的人数为:659/1 227=0.537(人)

(3)因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而少发生的甲型H1N1病例数和死亡数。假设国境卫生检疫检出的1 027例H1N1病例进入国内后,在现有防控条件下按平均每病例感染96.73人的频率进行传播,则可粗略测算因国境卫生检疫而少发的H1N1病例数为:1 027×96.73=99 342(人);减少死亡病例:1 027×0.537=551(人)。

(4)因加强国境卫生检疫的发热病人筛检、隔离观察人数。除减少确诊病例数外,还会减少对发热病人的筛检和对甲型H1N1患者接触人员的隔离观察,从而减少相应的费用。按甲型H1N1患者与发热患者以及隔离观察者的比例约为1∶22.48∶17.13的比例来推算,减少的发热患者筛查约223.37万人次;减少隔离观察者约170.21万人次。

2.2.3 甲型H1N1流感防治的经济效益。

(1)减少确诊病人而节约的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以8个样本城市现场调研测算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平均费用作为基础参考值,测算平均每确诊病人花费的医疗及相关费用为32 107.2万元左右[3]。则以此费用推算,截止到2009年底因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而少发生99 342例甲型H1N1患者,共计节约诊疗及相关费用31.90亿元,其中,节约直接治疗费用即有6.15亿元,治疗相关费用为22.42亿元,其他费用为3.33亿元。

(2)节约的发热病人筛检、隔离观察的相关费用。除了减少确诊病人数外,还会因减少人群间的相互传染从而减少对发热病人的筛检和对甲型H1N1患者接触人员的隔离观察,由于隔离方式未知,如采用人均费用较低的居家隔离方式447.80元来计算[3],则节约费用为13.31亿元;如采用人均费用较高的宾馆驻地隔离人均费用5 888.70元来计算[3],则节约费用将上升到105.97亿元。

(3)减少确诊病人和隔离观察者的误工费用。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流感,除带来确诊病人治疗费用节省等直接效益外,还会相应带来一些间接效益,包括减少确诊病人和隔离观察者的误工费用损失、死亡病例经济负担减少、传染病收治机构建设投入减少、因推迟国内H1N1流行而带来的国民经济收益等。因后两项暂无相应数据,故此处仅计算前两项间接效益。

每确诊病人和隔离观察者误工费用按人力资本法进行计算,确诊患者平均住院天数为7d左右[5];隔离时间按照国家标准为15d,平均每天误工费用按2009年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8 898元推算,平均每病例确诊患者误工费用为554.21元,平均每病例或每隔离观察者的误工费用为1 187.59元,则所避免的误工费用为20.76亿元。死亡病例按平均期望寿命减少年为12年计算[6],则每死亡病例平均损失的寿命年按人力资本法折算成现值约为1.91亿元。则因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所带来的前两项间接收益至少在22.67亿元,如果考虑其它的间接效益,则总体间接收益还会更高。

2.3 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成本效益

保守估计,加强国境检疫防控H1N1流感的总体效益至少为67.88亿元,其中减少发病人数取得的效益为31.99亿元,减少筛查和隔离的成本为13.31亿元,此项干预的直接效益为45.21亿元;目前可估算间接效益为22.67亿元。干预总成本为5.05亿元,则取得的净效益为62.83亿元,增量成本效益比约为1∶13.44。

2.4 敏感性分析

根据现有数据分析出,强化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流感具有很好的成本效益,因此在敏感性分析时,我们将有关数据向成本效益低的方向调整,以了解其成本收益情况。

2.4.1 甲型H1N1流感防治费用的变化。

假设随着甲型流感防治的防治措施成熟,甲型流感防治费用将下降,分别将甲型流感防治费用下调10%、20%、30%。其净收益仍然分别为58.31亿元、53.79亿元和49.27亿元,其成本效益比分别为1∶12.55、1∶11.65和1∶10.76。

2.4.2 R0和确诊患者与发热患者及隔离观察者的比例变化。

根据现有数据测算,假设国境卫生检疫检出的H1N1病例进入国内后在现有防控条件下按平均每病例感染96.73人的频率进行传播,则甲型H1N1确诊患者与发热患者以及隔离观察者的比例约为1∶22.48:17.13的比例。现将传播频率、发热患者和隔离观察者的人数分别下调10%、20%、30%;其净收益仍然分别为56.23亿元、49.64亿元和43.04亿元,其成本效益比分别为1∶12.13、1∶10.83和1∶9.52。

2.4.3 口岸检疫甲型H1N1流感检出比例的变化。

根据现有数据测算,假定口岸检疫检出甲型H1N1流感比例占确诊输入病例的比例为45.6%,测算出上述避免传播入国内的病例数。现将口岸检出率下调10%、20%、30%。其净收益仍然分别为51.39亿元、41.52亿元和32.97亿元,其成本效益比分别为1∶11.18、1∶9.22和1∶7.53,成本效益比仍然很好。

3 结果与讨论

根据以上初步估算结果,强化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流感这一境外输入性传染病具有良好的成本效益,其总体净效益约为63亿元,成本效益比约为1∶13.44。亦即每增加投入1元钱用于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防控甲型H1N1流感,就平均可以节省6.32元的治疗费用,并减少2.64元的筛查和隔离费用以及4.48元的误工等间接费用。且在将甲型流感防治费用、H1N1的基本再生率(R0)和甲型H1N1患者与发热患者以及隔离观察者的比例、口岸甲型H1N1的检出比例分别下调10%、20%、30%后仍然具有很好的净收益和成本收益比。这说明在境外爆发急性传染病时,对国境卫生检疫增加投入,强化对这些输入性传染病的检测和防控,具有良好的成本效益。

但需注意的是,本文仅以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的2009年数据作为研究基础,其结果在向甲型H1N1流感不流行的年度推广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由于筛查人数的增加,而筛查出的患者却会减少,可能导致净效益和成本效益较大幅度的下降。但从总体上来说,这一研究结果对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来防控甲型H1N1流感及其它境外急性传染病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另外,本研究直接成本数据是由全国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甲型H1N1专项防治费用汇总而来,由于各地上报数据也不够细化,统计口径也不完全一致,因而只能计算总额却无法进一步分类分析。同时,由于资料所限,在甲型H1N1的治疗费用和其它间接费用的测算上,只能采用现有的研究和文献资料中的数据进行粗略推算,未能靠实际调研来获取一手资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此外,尽管甲型H1N1流感流行对旅游等第三产业有明显的影响,在计算间接效益时应予以考虑。但由于目前对计算传染病对宏观国民经济的影响缺乏有效的方法,也缺乏相关的资料,无法进行准确度量与计算,故而使本研究的间接效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

参考文献

[1]吴明.卫生经济学[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2:131-132.

[2]国家质检总局.口岸甲型H1N1流感防控阶段性总结评估报告[R].北京:国家质检总局,2010.

[3]赵琨,谢小平,蔡源益.中国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措施成本效益分析[J].卫生经济研究,2010(5):8-11.

[4]卫生部.2009年12月份全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情况[EB/OL].(2010-01-02).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H1N1/s10618/201001/45562.htm.

[5]谭行华,刘映霞,夏章,等.中西医结合治疗新型甲型H1N1流感临床研究[J].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报,2010,27(5):44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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