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共10篇)
1.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篇一
两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对违约责任做了规定,其中第一百零七条和一百零八条提出了违约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当事人相对地位的不同,可以做如下分类。
1、在债务人方面的违约行为。
现实违约,指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主要发生在履行期限以后,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
现实违约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不履行又可以分以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即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其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
履行不能,即债务人客观上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不完全履行,一般表现为迟延履行,即履行合同的时间违约;部分履行,即履行合同的程度或数量违约;瑕疵履行,即履行合同的质量违约。
先期违约,即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考试大|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针对此种情况,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在债权人方面的违约行为主要指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
二、违约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违约方不能举证有免责事由存在。
免责事由分为约定免责鬲和法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由双方在订立合同约定,在此需指出的是,《合同法》对免责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定免责事由分为不可抗力和特别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战乱**。
特别法定事由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也对法定免责事由做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这是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在违约责任承担上的重要区别,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有过错。
2.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篇二
1 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登记办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时“持卡人”的认定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 从主体上看必须是信用卡的“持卡人”。在司法实践中, 绝大多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均由合法持卡人本人实施, 但也存在登记办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的情况, 对后者应如何认定犯罪主体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对登记办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时“持卡人”的认定较为复杂, 不能笼统地得出结论, 而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1) 登记办卡人不知道信用卡被申领使用的情况。
一般来说, 登记持卡人是申请银行核发信用卡的唯一主体。如果登记持卡人并不知道信用卡已被他人申领并使用, 即存在实际用卡人骗领或冒用信用卡的情况。如果实际用卡人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则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主体。如果实际用卡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 其实质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应当适用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条款。
总之, 实际用卡人不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登记办卡人也非行为主体, 自然也不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2) 登记办卡人知道信用卡被申领使用的情况。
在登记办卡人和实际用卡人之间没有共谋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 实际用卡人与发卡银行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是基于登记办卡人的“授权”, 但这种“授权”本身是违反《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的, 即信用卡只限于合法办卡人本人使用, 不得转借或转让。登记办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际用卡人使用登记办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后, 办卡人应对实际用卡人的透支行为负责, 并有义务及时归还相应透支额。
在信用卡出现透支现象后, 根据银行催收制度的规定, 银行必然会对登记办卡人进行催收, 有证据证明登记办卡人在知道实际用卡人的透支行为后, 经银行催收仍不还款的, 则应认定登记办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实际持卡人不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
(3) 登记办卡人与实际用卡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情况。
如果信用卡登记办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事先共谋, 透支取款后共同使用, 存在共同的犯意与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登记办卡人与实际用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需要说明的是, 不能要求每个共犯人均为持卡人, 只要各行为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 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 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但其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解释》施行后, 我们发现“非法占有”的认定有有罪推定之嫌——只要行为人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催收不还达到万元即认定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推定虽易于在司法实务中把握法律尺度, 但对恶意透支的主观方面不加区分, 容易造成刑法保护功能的过于扩张。
笔者认为, 这样的推定虽然易于操作, 但此标准过于简单有失科学性, 没有从本质上将恶意透支与透支纠纷区分开来。现实生活中存在相当多的正常透支, 并且也会因客观上缺乏还款能力而在银行催收后仍不能还款的情况。因此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应防止客观归罪, 不能仅凭透支较大数额不能返还的结果就倒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 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仅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客观标准, 应综合信用卡的取得方式、持卡人的还款能力、透支用途、透支后表现以及还款意愿等因素综合考量进行认定。
(1) 行为人是否虚构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
凡是行为人虚构身份进行透支的, 就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是恶意透支。
(2) 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持卡人透支当时的还款能力能够表明持卡人还款的态度和可能性。持卡人根本不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 或者还款能力与透支额差距较大则说明持卡人透支时没有按约还款的意图, 那么其非法占有透支款项的目的较为明显。如果持卡人因信用程度差, 透支后确定一时无力偿还透支的本息, 应属于善意透支。
(3) 行为人透支的行为方式。
行为人谎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 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 又进行多次或大量透支消费的, 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属于恶意透支。
(4) 透支的原因。
在善意透支中行为人往往是急需用钱而按规定进行透支;在恶意透支中, 行为人并非出于急需或迫不得已才进行透支。
(5) 透支后的表现。
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大肆消费, 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透支得手后逃之夭夭。善意透支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 补足透支款, 并按规定给付利息。
(6) 经银行催收后是否有积极的还款行为。
发卡银行催收是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除非法占有的目非常明确外, 还应特别注意:有些持卡人透支后不还款可能基于各种原因, 因此要区分主观不愿与客观不能, 确因客观不能无法还款的, 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不能核实的应当综合全案谨慎定性, 如申办信用卡时有还款能力, 后因失业等客观原因, 导致一时无法还款的;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方面的原因, 未及时收到银行催收通知, 致使延迟归还透支款的。但只要在银行催收后有积极表示, 要么还款要么说明合理的不还款理由, 并与银行约定推迟还款的, 均可视为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 关于本罪的客观要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有效催收”的认定
《解释》规定, 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方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这里指的两次催收应当如何理解, 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 关于催收的形式。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往往采取各种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如拒接银行电话、更换手机号码或拒收银行催收信函等。而银行一般采用短信、电话催收、向持卡人预留的地址发送催收信以及上门催收, 且均无法独立证实持卡人实际已收悉银行催收。司法实务中, 被告人对当庭质证的催收记录不提出异议的, 法院一般对银行催收的有效性予以认可。若被告人提出异议, 那么银行提供的电话催收记录、催收信函等效力如何认定就存在了问题。因此, 对于催收的形式, 笔者认为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 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由持卡人在催收函回执上签字认可, 这样银行才能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 如果持卡人外出, 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可以视为持卡人签收, 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持卡人反证。如果持卡人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其确实没有收到催收函, 比如其因为工作或者其他原因, 较长时间在外未归, 没有收到家属签收的催收函, 则催收不发生效力。如果持卡人透支以后故意更换住址、电话号码逃避银行催收的, 则只要银行有证据证明按照信用卡协议约定的持卡人地址寄送了催收函, 即应认定催收的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 持卡人的逃匿行为就可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有在书面催收函无法送达持卡人的情况下, 才可以采用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等方式, 且银行应当有证据证明, 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确实及于持卡人, 如与持卡人的电话催收录音、电信部门的短信记录等, 否则不应当认可这种催收的效力。
(2) 如何认定银行完成了一次催收。
笔者认为应当从持卡人实际收到催收函、接到催收电话, 且从银行处了解到本人信用卡欠款已经逾期的信息时才能认定为一次催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导因是持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这种作为义务的不履行要构成犯罪, 必须以银行将该义务告知持卡人为前提。因此, 原则上银行催收应当以催收信息被持卡人了解时计算。如果持卡人拒收催收函, 拒接银行电话, 或者持卡人故意变更通信地址、联系方式, 致使催收未能实际送达的, 则只需要银行的催收信息实际向持卡人发出或者催收信函到达持卡人的联系地址, 就可认定银行完成了一次催收。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金融诈骗罪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3]刘宪权.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4]陈兴良.论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认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5]肖晚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J].法学, 2011 (6) .
3.论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篇三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刑法意义
一、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一)被害人承诺成立的前提正当要件
被害人承诺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承诺本身应该是有正当性的,正当性包括承诺前提正当(前提要件)和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在一定的限度内(限制要件)。承诺有效的前提是,承诺人具有能够理解自己所处分法益的社会意义和所同意行为产生后果的主观评价能力,即承诺能力。被害人必须是在具有成熟智力的情况下,能够清楚的知道或者预测出自己所承诺的行为对其法益将造成的效果。承诺应当真实、自愿。各国刑法一致认为,基于胁迫的承诺是无效的。因为在这些情况下的承诺并非承诺人自我决定权的反映,而是自我决定权的错误行使,因此,被害人作出的承诺并不具有效力。承诺行为最迟应在行为时作出。被害人承诺的事项必须为行为人所知晓,只有这样才可以使行为人主观恶性得到阻却。一般意义上,承诺是出于何种目的,动机如何,并不是一个考虑基于承诺行为违法性的因素,因为法律并无规定表明承诺必须在符合善良风俗时才能得以被认可。关于国家或者公共的利益,任何个人都无权承诺放弃。
(二)被害人承诺成立主观正当要件
承诺被认识是必要的。作为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仅适用于行为犯罪性质的认定,而且也应当适用于基于被害人承诺行为的正当性的判断。原因是,在法治社会,每个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而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却仍然能够阻却违法性,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客观上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是获得了被害人的承诺;而行为人虽然明确知道自己行为是具有一定危害性,可能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却不存在罪过,这是因为行为人在行为时就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是被害人许可的、是在行为时获得了被害人承诺的,而行为人的行为不过是在代替被害人行使有关个体权益处分的自主决定权。因为存在着这样的意识,才足以排除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内容的犯罪性,继而阻却了行为人行为违法犯罪化。但是,有些情况下虽然有承诺的存在,但行为人在行为时对承诺事项一无所知时,承诺的内容对其行为的影响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因为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与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犯罪人主观心态无异,都是出于侵害他人法益的主观内容实施的行为,是故应该受到法律同样的谴责。此种情况下,即便有着存在承诺,但仍然难以认定承诺可以阻却违法。所以,只有在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承诺主观上存在着认识时,基于承诺的行为才有可能阻却行为的犯罪性,才有可能成为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三)客观正当要件
即便有承诺的存在,其行为仍应该具有社会相当性,申言之,行为人的行为方法以及行为的程度都是必须要达到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标准的。如果不能被国家和社会伦理所认可,将不具有阻却犯罪或者影响犯罪的效力。更进一步说,被害人承诺之所以得到认可,是基于国家社会尊重个体的自主决定权,但自主决定权的保护是由国家予以保障的。当自主决定的事项,也就是承诺的标的,发生质变,不被国家社会所默许,那么该自主决定权就不再具有正当性。承诺的标的,不仅包括基于承诺的行为,也应包括基于承诺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行为或者后果之一发生了变化,换言之,不再符合当下社会伦理道德,即社会相当性的要求,那么可以确定的是,这样的变化是超过被害人承诺时所意愿的范围的,那么显然此时行为不再能被认可。这并不是对承诺自主权的否定,而是用法律保障基于承诺实施的行为是完全符合被害人真实意志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行为必须是被害人所能承诺的范围的行为。
二、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的刑法意义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该部分规定的空白,被害人承诺一直作为一项超法规正当事由而存在。被害人对其承诺事项的处分权限及限度将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分为两类:一是排除犯罪,二是对基于承诺的侵害人予以从宽处罚。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对研究被害人承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承诺被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并无明文规定,而是从法的理念、精神引申出来的正当化事由”。被害人承诺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已经为现代国家所重视,并在相关立法、司法上有所表现。公民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大,所享有的自由空间更为广阔,而其意志的自主性不断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自由意志的选择不断为国家所认可,而关于这种意志自由选择的表现形式之一—被害人承诺,也获得关注。被害人这种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其利益的判断与取舍基于被害人主观心态,表现于外部行为,即被害人对于行为人损害其利益的行为的允许。而被害人这种处分所体现的是公民自主意志的抉择,是公民权利的体现。被害人承诺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一种体现。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在某些社会领域,对于刑法的适用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刑法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当慎用,尽可能采取积极的、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以维护社会整体关系运转的和谐。而被害人承诺的存在,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事的效率,又不至于激化社会矛盾,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效果。而对于行为人,没有采取刑罚这种严厉的手段,也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黎宏.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7(1).
[2]车浩.论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能力[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6).
[3]李希慧,姚龙兵.论我国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J].东方法学,2009(1).
[4]程兰兰.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被害人承诺制度研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5]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6]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7]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法律出版社,2000.
[8]高铭暄.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
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篇四
在商品房预售中,一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以下几个要件:
1、预售方主体资格条件
预售方主体分为两种情况:(1)开发企业自行销售;(2)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自行销售的开发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预售商品房或进行商品房预售宣传时,要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单位的权限。此外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还必须满足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主体资格所作的严格限定:(1)预售方必须是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2)商品房屋的开发项目已经当地计划管理部门立项,已申领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峻工交付日期;
(5)预售方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由于合同双方对于预售商品房的真实情况的信息的知情不对称,承购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预售方应按照预售合同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承购方真实、完整地披露有关承购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的真实情况。由于是预售,承购方不可能真实地感受到商品房的客观存在,也不可能对商品房作任何的评价,所以这就更要要求预售方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以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如此,承购人才能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尤其是开发企业都不得采取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预售合同必须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商品房预售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不动产买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且内容比较复杂。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1994年11月15日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
经营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张律师说明:
1预售登记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从法理分析来看: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实际上属于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专门就此作出了规定:“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特许经营、限制经营或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既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的条件,那么,商品房预售应当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范围。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是无效的。
我们可以把商品房的预售看作是一种需要政府发放许可证的特许经营行为,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就是违法行为,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2从司法解释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要件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的相比,只有一个特别要件,其他要件完全一样。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5.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篇五
一、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答案代码。每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分;不答、错答、漏答均 不得分。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A企业欠B企业100万元,C企业作为连带保证人与B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后来A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B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约定A企业只需要偿还70万元。若A企业履行了承诺,偿还了B企业70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剩余的30万元,A企业不用再向B企业偿还
B.剩余的30万元,C企业不用向B企业偿还
C.剩余的30万元,由C企业偿还
D.剩余的30万元,由A企业缓解后与C企业共同偿还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2、A企业欠B企业100万元,C企业作为连带保证人与B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后来A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B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约定A企业只需要偿还70万元。若A企业履行了承诺,偿还了B企业70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剩余的30万元,A企业不用再向B企业偿还
B.剩余的30万元,C企业不用向B企业偿还
C.剩余的30万元,由C企业偿还
D.剩余的30万元,由A企业缓解后与C企业共同偿还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3、下列属于工程项目需关注的主要风险的有()。
A.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B.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涉案
C.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
D.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参考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内控应用指引中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需关注的主要风险:
(1)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2)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涉案。
(3)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
(4)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实施不规范)
(5)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4、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C.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
D.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5、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根据规定,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题中,是寄存财物丢失,因此诉讼时效为1年,选项A正确。
6、下列关于财务计量指标的计算公式中,不正确的有()。
A.毛利率=(营业收入-销售成本)/营业收入
B.息税前利润=税前利润+利息费用
C.资本报酬率=净利润/占用的资本
D.市盈率:每股盈余/每股市价
参考答案: 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业绩衡量指标的计算。资本报酬率-息税前利润/占用的资本;市盈率=每股市价/每股盈余。
7、甲公司是-家主营汽车玻璃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决策者拟考虑采用相关多元化战略,那么该公司可以考虑的发展方向是()。
A.生产建筑玻璃
B.生产汽车发动机
C.建立汽车维修厂
D.生产家具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相关多元化战略。相关多元化是指企业以现有业务或市场为基础进入相关产业或市场的战略。相关性可以从多个方面体现:产品、生产技术、管理技能、营销技能、用户等。该公司是-家主营汽车玻璃的上市公司,因此可以选择以产品为相关基础,即生产建筑玻璃。
8、下列关于生产运营流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较高的投入或产出量能使生产运营流程成为资本密集型流程
B.如果种类繁多,则企业需要具有灵活性并能够适应个别客户的需求,因而企业的工作会变得较为复杂,并且单位成本较低
C.当需求变动较大时,生产运营会产生产能利用率的问题
D.在可见性较低的生产运营流程中。联系客户的技巧并不重要,但是单位成本应当较低
参考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生产运营流程的知识点。如果种类繁多,则企业需要具有灵活性并能够适应个别客户的需求。因而企业的工作会变得较为复杂,并且单位成本较高。
9、根据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为()。
A.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B.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各类法规的总称。由此可知,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10、乙公司是-家生产中档汽车的企业。在下列表述中,A公司的主要直接竞争对手是()。
A.属于不同战略群组的绿色汽车企业
B.生产低档汽车的企业
C.属于同-战略群组的汽车企业
D.生产高档汽车的企业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产业内的战略群组。同-战略群组的汽车企业是乙公司的主要直接竞争对手。其他选项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11、下列各项中,属于平衡计分卡作用的有()。
A.使传统的绩效管理从人员考核和评估的工具转变成为战略实施的工具
B.使得领导者拥有了全面的统筹战略、人员、流程和执行四个关键因素的管理工具
C.使得领导者拥有了可以平衡长期和短期、内部和外部.确保持续发展的管理工具
D.使得领导者拥有了可以平衡财务业绩和非财务业绩的管理工具
参考答案: A,B,C
答案解析:
6.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哪些 篇六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 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大家投保时一般都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附格式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条款中加黑突出标注的的条款大家要尤为注意。保险公司有责任解释条款的含义,因此投保时要多听多问。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是请律师或者保险法律相关专业人士协助签订。
7.施工合同的内容常常包括工程范围 篇七
建筑产品的特点
一、建筑产品的固定不可搬运性
二、建筑产品的多样不宜通用性
三、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人工占比例大
四、建筑产品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环境,它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属于特殊行业,都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进行
1.建筑产品在空间上的固定性。
2.建筑产品具有多样性。
8.租房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篇八
租房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租房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租房合同应该包括租赁双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租赁期限、房租金额及房租支付方式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
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
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5、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
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
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9.合同的首部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篇九
1. 合同的名称。
合同一般写作contract,如果是正本则在右上方注明original,副本则注明copy。比如购买合同purchase contract,销售合同sale contract,租赁合同lease contract,运输合同shipping contract,等等。
2. 合同的编号。
通常合同的编号是由年份,公司代码,部门代号等构成的。比如03cmec, da006,这个编号中03指03年;cmec是china machinery export company(中国机械出口公司)公司的缩写;da是depart a,a部;006指第六份文件。那么合起来就是中国机械出口公司a部03年第六份合同。
3. 签约日期。
英语的日期大家都会表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美国月份在前,而英国日期在前。月份可以用缩写,但要用英语大写表示。比如:mar. 2, 1992。从这个日期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份合同是与美国人签的。
4. 签约地点。
5. 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通常在合同的开始就要注明甲方和乙方。这里有一些职位的名称供大家参考:
董事长president / chairman;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
经理ceo / general manager;
部门经理department manager;
有限公司corporation. ltd./company. ltd.;
分公司branch;
子公司subsidiary;
6. 序言(preface)
在合同的甲方乙方下面我们通常会有一些对合同的描述,比如:this contract is signed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这份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根据以下条款而签定的。
10.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篇十
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核心提示: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费用分配办法等。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物业管理合同包括以下方面:
1、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作出确认和记载。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条款。这是物业管理合同最为重要的条款,具体内容又因为管理事项类型的不同而呈现差异,一般有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物业管理和出租经营与委托管理并重的区分。
3、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的。这一般除了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以外,各地的地方性规章也大都进行了底限性规定,但各地规定的情况参差不齐,可资参考的是国际健康组织(WHO)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设定了安全、健康、便利、舒适的居住环境基准,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点:
(1)火警防范,如加强消防设备、防火设施的管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2)清洁维护,定期清除垃圾,清理水沟,外墙洗刷等;
(3)公共设施维修,水电机械维护、公共电梯、空调设备的定期检查;
(4)花木整理,修剪花草树木,随时更换枯死的枝叶等。这四点基准也应该是物业管理的标准要求。
4、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物业管理合同皆为有偿合同,因而价金和酬金条款是其自然的主要条款。
5、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费用分配办法。此为物业管理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为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管理义务的方便计。
6、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条款。维修费用一般独立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独立开来,其收取方式主要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
7、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终止事项及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主要是物业资料的移转。物业管理服务的终止与一般合同的终止存在差异,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不允许随时随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8、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途径。物业管理关系虽然仅在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但由于物业管理关系存在特殊性,物业所在地居委会、城建部门和相关市政部门也对其享有一定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而物业管理关系的纠纷解决及关系结束也与其他合同存有差异。
9、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主要条款。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推荐阅读:
简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07-30
成立有限公司合同书06-24
装修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06-22
成立的批复07-04
成立物业公司的请示06-19
注册成立公司的流程07-15
**成立社科联的请示06-26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过程08-15
关于成立分公司的申请06-21
成立党群工作部的请示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