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文的工作总结

2024-09-28

规范公文的工作总结(通用8篇)

1.规范公文的工作总结 篇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区政府办公室通过完善办文制度、开展公文质量考评、举办公文讲座培训、编制公文处理实用手册、统一公文体例格式等,逐步规范了公文运转、办理工作,全区公文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在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中,我区连续多年获优秀单位。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区政府领导对办文工作,尤其是公文报送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全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区人民政府的有些公文未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二是报送公文不及时,有些拟请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转发文件的代拟稿在发文期限将至前才报送,导致研究决策、审核签发时间不足,影响发文的严肃性和发文质量;三是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一些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四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五是报送的请示、报告等文件的格式不规范;六是紧急公文未按照要求标注紧急程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确保区人民政府办文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一、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有关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区人民政府层层周转。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的,严格按照《**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政令第 125 号)要求,应先送法制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同意,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2— 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区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报请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区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区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邀请上级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同志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管理的机构和所属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有需要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管理的机构和所属部门需直接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六、对区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要求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

—3— 况。

对区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需要请示区人民政府的事项,要给区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八、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区人民政府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加急”;需3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九、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并根据涉密程度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附注处加以说明。

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管理。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要简明扼要,除特殊复杂情况以外,一般不超过1000字。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区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4—

—5—

2.规范公文的工作总结 篇二

一、领会精神实质, 强化规范意识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办发[2012]14号) 将党政公文进行了统一规定, 这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转变和进步, 是我国公文处理规范在法规化建设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但是日常工作中, 对《条例》的认识尚有不足, 缺少正确的理解与认知。

1. 明确“条例”与“办法”的差别。

要想完全理解并贯彻《条例》的内容与精神, 先要清楚这一次使用规范公文的规章制度的文种是“条例”, 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0]23号) 一文中, 使用规范公文规章制度的文种是“办法”, 明确“条例”与“办法”之间的区别, 对于领会《条例》的精神, 促进《条例》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 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 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3]365使用“条例”规范党政机关的公文, 更体现法规性, 因为“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它的制定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 是属于法规性文件。“条例”一经发布, 要求所有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办法是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 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3]373办法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 重在阐述性和可操作性。这也就说《条例》出台后, 要求党政机关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其所规定的内容去执行、去运作, 否则属于违规违法。然而在现实工作中, 许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我行我素, 甚至一些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或操作习惯, 抑或根据已经印好的“文头纸”的情况, 擅自修改《条例》中的格式要求, 随意增加文种, 严重影响了公文的规范, 使《条例》的权威性遭遇了漠视、其庄重性也大打折扣, 这已然严重影响和阻碍着公务活动中公文处理的效益最大化和程序规范化进程。

2. 掌握“印发”与“发布”的区别。

发行《条例》的“通知”前用的是“印发”。“印发是指本机关制定的规章类文书, 发文对象是本系统、本机关内的, 侧重的是系统内上对下工作的指示和指导。”[4]发行《办法》的“通知”前用的是“发布”。“发布着重向公众宣传发表。发布者可以是高级领导机关或成员, 也可以是一般单位、团体, 发布对象不具体。”[5]“发布”更侧重于指导性, 发布的范围较为广泛, 甚至是不确定的, 因此约束力相对较弱, 执行要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本次用《条例》统一规范公文, 以法规的形式制定公文的相关要求, 目的是侧重党政机关系统内部公文处理过程中的规范要求, 强化系统内公文处理过程的庄重性、严肃性, 受文对象具体、明确, 要求严格, 约束力强。而对党政机关之外的各单位,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可见《条例》主要是为约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而实施的, 因此, 党政各级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严格贯彻才能更好地体现《条例》的规范意义。

二、把握内容要点, 规范操作程序

在《条例》出台后, 各级机关都相继开展了培训与学习, 但是在公文处理工作中还是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 究其原因是对《条例》的内容理解不到位, 把握不准确。

1. 认真研读文件, 掌握《条例》核心要点。

《条例》首次将党政公文处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 重新界定了公文种类及各文种的适用范围, 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因此, 各级机关在进行解读与学习中, 在把握基本的变化之外, 更需要深入领会《条例》精神, 准确掌握《条例》的要点, 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于具体的工作行为之中, 才能更规范地处理公文工作。

(1) 《条例》强调公文处理工作一切从实际出发。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切从实际出发, 分析问题实事求是, 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这一项规定体现出精简公文的精神, 要求公文必须以解决公务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为终极目标, 要有的放矢, 针对性要强。 (2) 《条例》注重发挥下级机关的权力与能力。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第三款规定“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 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 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这些规定可以看出, 《条例》更加注重充分发挥下级机关对问题处理的建议, 不仅能全面地了解实情情况, 敦促下级机关的能动性, 而且还为解决问题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3) 《条例》明确公文的责任人。《条例》在“起草”环节规定“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在“签发”环节规定“公文文稿签发前, 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 (室) 进行审核”;在“审批”环节规定“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文的责任人, 不仅更加规范了公文处理的程序, 同时有利于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与效率。

2. 出台具体措施, 指导公文处理工作。

自从《条例》出台之后, 由于各级各类机关与部门在理解上存在差异, 同时《条例》本身也存在一些不明确、不清晰之处, 因此导致现行公文处理过程中各行其是现象屡见不鲜。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在仔细阅读分析、解读《条例》的基础上, 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指导公文处理工作。

(1) 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注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导性。结合地方情况, 在把握《条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 作出具体规定, 将《条例》中说明不够清晰、准确之处进行阐释。如《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十六款规定“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 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仅对什么是抄送机关进行了解释, 但是没有明确按照怎样的顺序拟写抄送机关。日常工作中, 经常会看到混乱地抄送层次, 在制订办法时可以进行具体说明, 一般情况下, 抄送机关依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同一层次抄送机关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应另起一行在其后。 (2)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注重对《条例》的补充说明与辅助说明。要注意收集公文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存在的问题, 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 对《条例》进行补充说明或辅助性说明, 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 从而使《条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如:对意见的多种行文方向使用情况要作出规定, 否则仅按照《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七款之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日常工作中无法确定什么情况下应该使用意见, 接收意见的受文单位也不明确应该如何对待意见。因此需要明确当意见用于上行文时, 多用于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 上级机关需要给予回复;用于平行文时, 提出的意见, 仅供不相隶属机关参考;下行文时, 提出的建议属政策性措施, 下级机关需要执行。再如《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十款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第十二款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按照《条例》此二款的规定, 下级机关呈报请示后, 上级机关必以批复回复, 但是日常工作中会出现上级机关收到下级机关的请示时, 授权给办公 (厅) 室负责解决请示的事项, 办公 (厅) 室又不适宜用批复回复, 按照不相隶属关系, 只能使用函。因此在制定细则时, 规定上级机关可以本机关名义批复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 也可授权办公厅 (室) 用函答复。

《条例》的执行从思想层面说, 是规范, 明确了行为统一性要求;也是法规, 体现了执行强制性特征。故此, 只有正确认识《条例》的法规性质, 深入理解《条例》的规范意义, 全面掌握《条例》的具体内容, 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才能更加规范、准确地处理公文, 促进公务活动的良性运转和效益诉求的切实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Z].2012-4-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Z].2000-8-24.

[3]姬瑞环.党政机关公文写作能力指导与训练[M].中国人事出版社, 2013.

[4]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940552.htm?fr=aladdin

3.公文规范性特征的形成过程 篇三

内容摘要:本文从古人对应用文体(类似当今的公文)规范性的认识和研究谈起,归纳了典型的应用文体——公文规范性特征形成的过程,即秦汉时期——公文规范性形成的奠基期、民国时期——公文规范性形成的变革期、新中国成立后——公文规范性形成的完善期,并分析了历史上出现的反规范性现象及其原因。

关键词:规范性形成过程公文

应用文体都有一个社会公认的模式,而且这种模式有较大的稳定性,很不容易变更,即规范性。公文是一种典型的应用文体,规范性即是公文的主要特征之一。公文规范性特征的形成经历了漫长历史过程,下面,笔者将从古到今诸多大家及政权对公文规范性的认识和研究作个总结。

1。对公文规范性的认识和研究由来已久

中国古代应用文体(类似当今的公文)极为发达,对于应用文体的规范性也早有认识。

1.1从感情色彩方面辨别文体的特色

曹丕的《典话·论文》说过:“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奏议的文字要典雅;书论要写得道理充分,条理清楚,逻辑严谨,才有说服力;铭、诔,文字应该简省,主要介绍事实,即后人所说的“谀墓文字”。曹丕的真知灼见,不断地有人发挥。如陆机将4类析为诗、赋、碑、诔、铭、箴、颂、论、奏、说十体,细论文体特征。刘勰在《文心雕龙》之《定势》篇中又区分为6类,所论文体特征更为精当核要,影响所及,几乎衣被整个古代文论。

1.2从源流方面加以考证

挚虞《文章流别志论》、任昉的《文章缘起》,将各种文体的出处一一加以钩稽。后代还不断地有人做这方面的工作,如吴纳的《文章辨体》、徐师曾的《文体明辨》等。因为文体分类与图书分类的关系甚为密切,著作一多,就要加以整理。分类工作做好了,文章发展的源流就看得清楚,也便于掌握文体的特点。

1.3对应用文体的特征进行全面研究

《文心雕龙》有20篇文体专论,其中12篇研究应用文体,每一篇都有定义界说、源流疏证、特色辨析、作法总结。唐代刘知几的《史通》、清代章学诚的《文史通义》在评说历史载籍的过程中,时有关于应用文体的珠玑之言,发人深省。到了近代,进而有“式”的归纳。如陈维崧《四六金针》,从骈体文的角度对诏、诰、表、笺等12种文体几十种格式作了总结,写文章而有公式。古人对应用文体的规范性做了许多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缺点。一是未顺应魏晋之后“文”、“笔”分途的实际情况推动文章的独立发展;二是缺乏明确的理论主张。对规范现象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如何论证这种现象的合理性,未能明确给以理论的回答。

2.自然选择与政权干预——公文规范性的形成过程

每一种文体在它开始出现时并不规范,也不知道什么叫规范,象《尚书》中的文体那样,在不断的有人仿作之后,才逐渐形成一个模式。如李斯写了《谏逐客书》,后来大臣给皇帝进言都采取这种格式,就出现了奏议体裁。贾谊写了《吊屈原赋》,后人加以摹仿,也就成了定体。从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出现了中央专制王朝,差不多每个王朝都对本朝的公文写作作出若干规定,并用法典的形式加以固定。

2.1秦汉时期——公文规范性形成的奠基期

秦朝规定,皇帝发布的文书称“制令”、称“诏”。书同文字,一律以篆书行世。这些措施,保证了皇帝的绝对权威,政令的畅通。

汉代初年,叔孙通定朝仪,承袭了秦代的制度,进一步整齐规范,规定“命有四品:一日策书,二日制书,三日诏书,四日戒敕。汉定礼仪,则有四品:一日章,二日奏,三日表,四日议。章以谢恩,奏以按劾,表以陈情,议以执异。”“命”、“奏”各为四品,分工明确,写作规范,处理朝廷日常事务有条不紊。此外,祭祀皇天后土有“封禅”,宣号令于百姓有“檄”,官府互通文书有“移”,私下往来有“书”,日常记载有“簿”、“录”,明确债务关系有“契”、“券”,如此等等,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应用文体网,秦汉奠定的基本格局直至清末仍无多大的变化。

2.2民国时期——公文规范性形成的变革期

辛亥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随之对公文体式也作了根本性变革。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伊始,公布了公文程式条例,规定公文有5类:令、咨、呈、示、状。袁世凯称帝后重新公布公文程式,将带有浓厚封建意识的“策令”、“封寄”、“交片”等名目又加以复活。继袁的北洋军阀政府,再次对公文程式进行改订,规定处理公事之文有13种: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任命状、委任令、训令、制令、布告、咨、咨呈、呈、公函、批。

国民党政府执掌政权后,先后就公文发了多次文件,其中1928年11月15日公布的《公文程式条例》公文文种分工明确规范,作为新式公文程式的范本已当之不愧了。此外,还颁布了《划一公文用纸说明》、《公文标点举例及行文款式》来规范公文用纸、格式等。总之,国民政府在公文的规范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建立了一套新式公文体制,并且将公文改革的成果扩大到社会通用,变为社会一体化格式。

2.3新中国成立后——公文规范性形成的完善期

新中国成立之后,吸收了革命战争时期制订的公文文件的有益经验,根据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以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为基础,作了多次修订。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增加了“令”、“请示”、“批示”,去掉了“签报”、“公告”、“便函”。1981年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是9类15种,增加了“决定”、“决议”、“指令”、“公告”,去掉了“批示”;1987年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增加了“会议纪要”,将“令”作“命令”的附类处理;1993年底再次作了修订,增加了“议案”,去掉了“指令”、“决议”、“布告”。与公文改革相配套的文件还有《关于纠正电报、报告、指示、决定等文字缺点的指示》、《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的指示》、《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此外,国家标准局还公布了一套应用文标准文本。2000年4月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8月颁布了再次修订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紧接着还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尽管政府规定的公文程式比较原则,也没有以政府机关的名义作进一步解释。然而,中央文件起示范作用,各级地方政府的文件以中央文件为范式,带动了各级各类公文的写作。

3.对反规范性现象的认识

历史上在特殊情况下也出现过许多违反公文规范性的例子。例如,朱德同志在长征途中经过四川彝族聚居地区时用韵文写了一篇宣传革命道理的布告。这是因为如果以政府的名义发个布告达不到耳口相传的效果。桐城派中兴之祖曾国藩,其政治思想及文章观之保守是世人皆知的,然而在太平天国时期,他为了团结湘勇,写了7首纯白话的歌谣式军歌,这在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曾国藩都知道采用灵活的手段,大胆变革官方的语言模式和文体模式,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何况本来就代表下层人民群众利益的工农红军呢?再如新中国成立当天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命令》,前言大篇幅概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部队的伟大功绩,而命令事项简短,末尾又有一长串口号,这完全打破了常规格式。其道理在于:这个命令发布于开国大典的当天,兼有全民、全党、全军共庆的内容,同时具有礼仪性质,与进军命令完全不同。因此,此特定条件下,为了表达特定内容和发文意图,采取了变通的形式,属创造性运用。

4.规范公文的工作总结 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增强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文工作

1、一切来文来信,除直接投寄明确部门及个人以外,均由党政办统一签收。收文后,应认真阅读文件材料内容,分清缓急并做好登记,填写文件传阅单,由党政办负责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及时送交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阅批,并根据阅批意见再转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办理。

2、传阅的文件,街道领导应及时批阅,妥善保管和及时归还,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涉密文件不得擅自复印,不准拿出办公室。

3、对领导批示的文件,党政办按领导批示尽快交有关领导或部门贯彻执行,并负责督促、检查、催办。

4、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文件,参会者应及时交党政办统一处理。

5、正式公文以外的一般资料、简报、信息、会议通知等,不纳入收文登记,可直接送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关于发文工作

1、“XXXXX文件”,主要用于党务、干部工作,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

2、“XXXXX文件”主要用于全局性或者主要工作部署、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规范性文件发布等,由办事处主任签发。

3、“XXXXXX文件”,主要用于专项工作部署,由办事处主任签发。

4、“XXXXXX文件”,主要用于纪委工作部署,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

5、以XXXXX制发的文件,按照“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拟稿,经主管领导在政治和文字上把关,审批后交党政办公室校核;以纪工委名义制发的文件,由纪委部门统一拟稿、校核。

6、各部门报送街道主要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党政办统一处理、呈报和制发,除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均须经党政办按办文程序处理。

三、办文要求

1、各部门要按照“主题明确、情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的原则严肃办文,不得多头发文、重复发文。

2、发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实行会签制度。

5.公文的格式规范 篇五

公文的格式,指的是公文的外观形式,它既包括组成公文的各部分文字符号在载体(纸张等)上的排列和标识规则,也包括公文的用纸要求和印制规范,换言之,公文的格式就是公文的书面结构与公文的用纸和印制规范的总和,是对公文的文面要求。公文格式的特点具有较强的规范性。规范的公文格式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使公文的写作规范化、标准化,不仅增加公文的美学效果,而且方便对其进行阅读与传递、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一)公文的书面格式

公文的书面格式,是指公文全部文面组成要素的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将公文的书面格式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并分为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7个要素。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又称间隔横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红色反线)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眉首。眉首一般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要素组成,实际上就是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

1、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

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是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的保密程度和传递处理的要求,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特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党和国家机关的公文密级均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3、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党的机关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加急”两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

4、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称之为“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6、签发人

发文机关签发签批公文的领导人的姓名。

7、红色反线

红色反线一般标印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其长度与版心等宽(即156mm)。

——主体。主体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等要素组成。

1、标题

公文的标题是对公文内容的概括和对行文目的的揭示,因而应当准确扼要地反映公文的主要内容。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书写批转、转发、印发或贯彻上级机关发出的公文的标题,应将事由写清楚,而不能只写原文发文字号。下发行政法规、规章的公文标题用“发布”,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标题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标题用“转发”,印(转)发“方案”、“计划”等没有抬头的公文或其他资料性的公文,标题中一般不冠原制发机关名称,而将原制发机关名称及成文时间在印发的原文标题下注明,并用圆括号括起来。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接收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如果主送机关较多,则应按其性质、级别和有关规定或惯例依次排列,同性质或同级别的机关之间用顿号,不同性质或不同级别的机关之间用逗号。

主送机关一般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3、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正文应置于主送机关下一行,用3号仿宋体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当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其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用词、用字要准确、规范,文内如果要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必须在首次使用全称的同时注明简称,并且还要注意简称在同一篇公文中必须前后统一;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数和在词、词组、成语、惯用词、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用数字表示多层次结构序数,其标识方法为:

第一层用“

一、”“

二、”“

三、”„„

第二层用“

(一)”“

(二)”“

(三)”„„

第三层用“

1、”“

2、”“

3、”„„

第四层用“(1)”“(2)”“(3)”„„

绝对不可以将层次颠倒过来,随意使用,比如用“

(一)”“

(二)”“

(三)”„„作第一层,用“

一、”“

二、”“

三、”„„作第二层,等等,这是不允许的。

4、附件

附件是正文的附属部分,是补充公文正文内容的其他公文或材料(包括图表)。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的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公文仅二个附件的只标注其名称,不标序号,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则应在附件名称前标明序号,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需要说明的是,附件并不是每份公文都必须有的,是否附列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

5、成文时间

成文时间以负责人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时间为准。公文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一般置于正文右下方,具体的上下位置依印章来定,左右位置由字数来定。“命令(令)”的成文时间标识在签发人签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处,“会议纪要”的成文时间居右顶格标识在红色反线之上右侧。

6、印章

印章指正文末尾加盖的发文机关印章或领导同志签名章,是发文机关对公文表示负责并标志公文生效的凭证。公文除会议纪要、翻印件外,均应加盖印章。

7、附注

附注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事项等情况的说明,比如“此件发至省、军级”、“此件发至县、团级”等。公文如有附注,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公文附注不属于公文内容,标注公文附注一般在公文落款印章的左下方,用圆括号标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性的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版记。版记一般由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份数、反线等要素组成。版记应置于公文的最后一页(即封四,亦称封底),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1、主题词

主题词是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应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2、抄送机关

公文都必须有的,应根据公文内容、发文目的和隶属关系严格控制,其排列顺序一般为:上级机关单排一行,党政机关、军事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合排一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合排一行,其他单位合排一行。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印发机关多数不以行文机关名称出现,而只用机关办公室名称。

4、份数

份数置于印发时间之下,右空3字,用3号仿宋体字和阿拉伯数字标识。

5、反线

版记中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要素之下分别加一条反线,其宽度等同于版心。

(二)公文的用纸格式

国家机关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用纸采用GB/f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当前党内系统公文仍然采用幅面为184mm×260mm的纸张,不够统一。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应保持一定的纸型,如8开型、A4开型等,以便于折叠和装订。

至于公文用纸的页边和版心尺寸,《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三)公文的印装格式

公文一律采用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的格式。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版的公文应按其习惯书写和排版。

公文的排版规格,《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一个基准行的距离为一个3号字的高度加上该3号字高度的7/8倍。

公文的制版要求是,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画,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公文的印刷要求是,双面印刷;页码应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印品着墨要实而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画,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

公文的装订要求是,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心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订眼距书心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

6.公文规范性特征的形成过程 篇六

1.对公文规范性的认识和研究由来已久

中国古代应用文体 (类似当今的公文) 极为发达, 对于应用文体的规范性也早有认识。

1.1从感情色彩方面辨别文体的特色

曹丕的《典话·论文》说过:“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 书论宜理, 铭诔尚实, 诗赋欲丽。”奏议的文字要典雅;书论要写得道理充分, 条理清楚, 逻辑严谨, 才有说服力;铭、诔, 文字应该简省, 主要介绍事实, 即后人所说的“谀墓文字”。曹丕的真知灼见, 不断地有人发挥。如陆机将4类析为诗、赋、碑、诔、铭、箴、颂、论、奏、说十体, 细论文体特征。刘勰在《文心雕龙》之《定势》篇中又区分为6类, 所论文体特征更为精当核要, 影响所及, 几乎衣被整个古代文论。

1.2从源流方面加以考证

挚虞《文章流别志论》、任昉的《文章缘起》, 将各种文体的出处一一加以钩稽。后代还不断地有人做这方面的工作, 如吴纳的《文章辨体》、徐师曾的《文体明辨》等。因为文体分类与图书分类的关系甚为密切, 著作一多, 就要加以整理。分类工作做好了, 文章发展的源流就看得清楚, 也便于掌握文体的特点。

1.3对应用文体的特征进行全面研究

《文心雕龙》有20篇文体专论, 其中12篇研究应用文体, 每一篇都有定义界说、源流疏证、特色辨析、作法总结。唐代刘知几的《史通》、清代章学诚的《文史通义》在评说历史载籍的过程中, 时有关于应用文体的珠玑之言, 发人深省。到了近代, 进而有“式”的归纳。如陈维崧《四六金针》, 从骈体文的角度对诏、诰、表、笺等12种文体几十种格式作了总结, 写文章而有公式。古人对应用文体的规范性做了许多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也存在一些缺点。一是未顺应魏晋之后“文”、“笔”分途的实际情况推动文章的独立发展;二是缺乏明确的理论主张。对规范现象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如何论证这种现象的合理性, 未能明确给以理论的回答。

2.自然选择与政权干预———公文规范性的形成过程

每一种文体在它开始出现时并不规范, 也不知道什么叫规范, 象《尚书》中的文体那样, 在不断的有人仿作之后, 才逐渐形成一个模式。如李斯写了《谏逐客书》, 后来大臣给皇帝进言都采取这种格式, 就出现了奏议体裁。贾谊写了《吊屈原赋》, 后人加以摹仿, 也就成了定体。从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 出现了中央专制王朝, 差不多每个王朝都对本朝的公文写作作出若干规定, 并用法典的形式加以固定。

2.1秦汉时期———公文规范性形成的奠基期

秦朝规定, 皇帝发布的文书称“制令”、称“诏”。书同文字, 一律以篆书行世。这些措施, 保证了皇帝的绝对权威, 政令的畅通。

汉代初年, 叔孙通定朝仪, 承袭了秦代的制度, 进一步整齐规范, 规定“命有四品:一曰策书, 二曰制书, 三曰诏书, 四曰戒敕。汉定礼仪, 则有四品:一曰章, 二曰奏, 三曰表, 四曰议。章以谢恩, 奏以按劾, 表以陈情, 议以执异。”“命”、“奏”各为四品, 分工明确, 写作规范, 处理朝廷日常事务有条不紊。此外, 祭祀皇天后土有“封禅”, 宣号令于百姓有“檄”, 官府互通文书有“移”, 私下往来有“书”, 日常记载有“簿”、“录”, 明确债务关系有“契”、“券”, 如此等等, 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应用文体网, 秦汉奠定的基本格局直至清末仍无多大的变化。

2.2民国时期———公文规范性形成的变革期

辛亥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 随之对公文体式也作了根本性变革。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伊始, 公布了公文程式条例, 规定公文有5类:令、咨、呈、示、状。袁世凯称帝后重新公布公文程式, 将带有浓厚封建意识的“策令”、“封寄”、“交片”等名目又加以复活。继袁的北洋军阀政府, 再次对公文程式进行改订, 规定处理公事之文有13种: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任命状、委任令、训令、制令、布告、咨、咨呈、呈、公函、批。

国民党政府执掌政权后, 先后就公文发了多次文件, 其中1928年11月15日公布的《公文程式条例》公文文种分工明确规范, 作为新式公文程式的范本已当之不愧了。此外, 还颁布了《划一公文用纸说明》、《公文标点举例及行文款式》来规范公文用纸、格式等。总之, 国民政府在公文的规范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建立了一套新式公文体制, 并且将公文改革的成果扩大到社会通用, 变为社会一体化格式。

2.3新中国成立后———公文规范性形成的完善期

新中国成立之后, 吸收了革命战争时期制订的公文文件的有益经验, 根据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 以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草案) 》为基础, 作了多次修订。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 增加了“令”、“请示”、“批示”, 去掉了“签报”、“公告”、“便函”。1981年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规定公文是9类15种, 增加了“决定”、“决议”、“指令”、“公告”, 去掉了“批示”;1987年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增加了“会议纪要”, 将“令”作“命令”的附类处理;1993年底再次作了修订, 增加了“议案”, 去掉了“指令”、“决议”、“布告”。与公文改革相配套的文件还有《关于纠正电报、报告、指示、决定等文字缺点的指示》、《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的指示》、《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此外, 国家标准局还公布了一套应用文标准文本。2000年4月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 8月颁布了再次修订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紧接着还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尽管政府规定的公文程式比较原则, 也没有以政府机关的名义作进一步解释。然而, 中央文件起示范作用, 各级地方政府的文件以中央文件为范式, 带动了各级各类公文的写作。

3.对反规范性现象的认识

历史上在特殊情况下也出现过许多违反公文规范性的例子。例如, 朱德同志在长征途中经过四川彝族聚居地区时用韵文写了一篇宣传革命道理的布告。这是因为如果以政府的名义发个布告达不到耳口相传的效果。桐城派中兴之祖曾国藩, 其政治思想及文章观之保守是世人皆知的, 然而在太平天国时期, 他为了团结湘勇, 写了7首纯白话的歌谣式军歌, 这在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曾国藩都知道采用灵活的手段, 大胆变革官方的语言模式和文体模式, 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 何况本来就代表下层人民群众利益的工农红军呢?再如新中国成立当天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命令》, 前言大篇幅概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部队的伟大功绩, 而命令事项简短, 末尾又有一长串口号, 这完全打破了常规格式。其道理在于:这个命令发布于开国大典的当天, 兼有全民、全党、全军共庆的内容, 同时具有礼仪性质, 与进军命令完全不同。因此, 此特定条件下, 为了表达特定内容和发文意图, 采取了变通的形式, 属创造性运用。

总之, 形式只是一种手段, 当其有利于内容表达, 能够有效地完成写作任务, 自然应该遵守。一旦形式成了内容的桎梏, 妨碍写作目的的实现, 突破它也无妨。正因为如此, 公文也只保持相对稳定, 在稳定中求变革、求发展。公文改革是没有止境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 计算机、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于文书处理工作, 今后的公文将会变得更加简明规范, 检索起来也会更加方便。现在开展公文及其他应用文体规范化研究, 是信息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决不能低估它的重要性而轻视它。

摘要:本文从古人对应用文体 (类似当今的公文) 规范性的认识和研究谈起, 归纳了典型的应用文体——公文规范性特征形成的过程, 即秦汉时期——公文规范性形成的奠基期、民国时期——公文规范性形成的变革期、新中国成立后——公文规范性形成的完善期, 并分析了历史上出现的反规范性现象及其原因。

7.规范公文的工作总结 篇七

规范性公文是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范各种行为规范的文件。

一、规范性公文的结构

(一)总体结构

规范性公文一般均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必要时还有节题)、正文。

1.文件标题一般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组成。事由应确切而概括地反映文件的主要内容,指明被规范的对象,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必要时还应在事由前面加上介词“关于”“对”等,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文种应直接接续在事由后面标出,必要时在其前后加限定词“暂行”“试行”“实施”“补充”“若干”等,如其加在文种之后,应写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在特别需要表明和强调文件权威性的情况下,标题中也可标明作者,如《国务院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规定》。

2.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即公文经权威性机构或组织审议通过或批准生效的时间,需将这一时间标注在标题之下并用圆括号括入,可标作“(××××年 ×月×日)”“(××××<机关名称>××××年×月X日发布)”或“(× ××大会×××年×月×日通过)”等。

3.章题即文件需划分为若干章表述时,每一章的标题、章题必须确切概括反映章内的内容。

4.正文即文件的主体部分,规范的具体内容均在此表达。

(二)正文的结构

规范性公文的正文一般均有: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等。

1.制定目的。就是指制发文件者的动机及所要实现的结果。

2.制定依据。就是指制发文件的前提条件与根据。

3.适用范围。就是对文件有效适用对象范围的规定,表明文件对何种人及事物具备有效的约束力。

4.有关定义。就是指对文件中根据实际需要而创设或使用的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规定。

5.主管部门。即对文件的.执行或监督执行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6.具体规范。即文件的主体内容,明确规定支持、保持、发展什么,限制、禁止和取缔什么,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与有关人员的作为和不作为。

7.奖惩办法。即有关奖励与惩罚的具体方式、程序、措施的规定,必要时还包括对申诉程序和机构作出的规定。

二、规范性公文的写作要求

1.维护文件的高度一致性

规范性公文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与法律、其他法规、规章以及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与同级机关

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与自己制定的并尚有执行效用的其他有关规定保持促进一致;与制定机关的职

权相一致;本文件的上下文之间,对同一概念的表述词语相互一致。

2.维护文件的高度严密性

严密性指文件结构与语言表达具有周密严谨有效的特点。

3.维护文件的条理性

规范性公文的层次分明、理序顺畅、分类合理、主题突出、排列合理有序,只有维护条理性,才能保持各部分内容的系统性与连贯性,避免出现脱节现象。

4.维护文件的简明性

规范性公文必须明确周详,便于理解、记忆和执行。以说明的表达方式为主,不作详尽的列举和解释。文字尽量简洁精确、高度概括、言简意明。

5.维护文件的稳定性

规范性公文一经公布生效就应在一定时期内都具有可行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无常,为维护这种稳定性,在写作前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发扬民主,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维护文件的连续性

8.党政公文的规范性描述 篇八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可见到新闻报道或公文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表述,如:东莞市市委、中山市市委、石排镇镇委;该市市委、该县县委;东莞市市委书记、石排镇镇委书记、封开县县委书记等。

再如,2011年2月27日《东莞日报》A03版《李鸿忠当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一文介绍李鸿忠简历:“2010年12月,湖北省省委书记”。

这些不规范表述在党政机关公文中出现得比较少,在新闻报道中出现得比较多。

还记得有一年,一个入党多年的同事问我:“党委已经换届了,镇委什么时候换届呢?”我又好气又好笑,回答他说:“在石排镇,党委指的就是镇委,两者是一回事,只是表述不同而已。”他还半信半疑,我也懒得跟他解释。

这些表述错在哪里呢?让我们看一看一些简称的缩略过程:

(一)党组织名称的缩略过程

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委员会——中 共广东省委——广东省委——省委

中国共 产党东莞市委员会——中 共东莞市委——东莞市委——市委

中国共 产党中山市委员会——中 共中山市委——中山市委——市委

中国共 产党东莞市石排镇委员会——中 共石排镇委——石排镇委——镇委

由此可知:“东莞市市委、中山市市委、石排镇镇委”的表述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应是:“东莞市委、中山市委、石排镇委”。

一个可以佐证的实例是,省委发给各地级市的通知,抬头写: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绝不会写“各地级以上市市委”;东莞市委发给各镇街的通知,抬头写:各镇(街道)党委,绝不会写:“各镇镇委、各街街委”。

以石排镇为例,有如下表述:

全称:中国共 产党东莞市石排镇委员会

简称:中 共石排镇委、石排镇委、镇委、石排镇党委

错误:石排镇镇委

中 共石排镇委=中(国)共(产党)(东莞市)石排镇委(员会)

石排镇委=(中国共 产党东莞市)石排镇委(员会)

镇委=(中国共 产党东莞市石排)镇委(员会)

注:括号内表示缩略的词。

石排镇党委=中国共 产党石排镇委员会

“中 共”是“中国共 产党”的简称,所以,我看见有的人写“中 共××镇党委”,我那个晕啊。

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镇委,都是党的一级委员会,都是党委,我们可以说东莞市党委,但不可以说东莞市市委;可以说石排镇党委,但不能说石排镇镇委。

一般来说,“省委、市委、镇委”的说法只能在本行政区划内使用,否则会引起歧义。例如,在湖南省的文件或报道中,“省委”自然是指湖南省委,不可能表示“广东省委”,要表示广东省委,只得老老实实加上广东二字。在东莞市内,“市委”自然是指东莞市委,而到了江门市,“市委”当然就是江门市委了。

(二)党内职务的缩略过程

东莞市委书记=(中国共 产党)东莞市委(员会)书记

封开县委书记=(中国共 产党)封开县委(员会)书记

石排镇委书记=(中国共 产党东莞市)石排镇委(员会)书记

注:括号内表示缩略的词。

石排镇党委书记=石排镇委书记

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镇委书记都是党委书记,只是级别不一样而已。

例如,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等。但我们一般不说广东省党委书记、东莞市党委书记。

为什么不说西藏区委书记、内蒙古区委书记呢?我的理解是,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都是省级行政区,而国内一般“区”一级行政区域,都是县级的,上述说法是为了将“自治区”与一般的“区”区分开来。

因此,“东莞市市委书记、石排镇镇委书记、封开县县委书记、湖北省省委书记”之类的表述都是错误的,正确的应是“东莞市委书记、石排镇委书记(石排镇党委书记)、封开县委书记、湖北省委书记”。

错误表述还有:

“石排镇镇委委员、东莞市市委常委”之类。

正确应是:

石排镇委委员/石排镇党委委员

东莞市委常委/东莞市党委常委(较少使用)

一般来说,党的县级以上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

如温 家 宝,就是第十七届中 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简称政治局常委。

看一看它们的缩略过程:

石排镇委委员=(中国共 产党)石排镇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委常委=(中国共 产党)东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党委常委”的表述在省级自治区、大学中经常使用,如:

广西自治区党委常委、宁夏自治区党委常委、中山大学党委常委、广东工业大学党委常委等。

此外,在东莞市,镇一级的党委办公室与政府办公室是合署办公的,两套牌子一套人马,简称党政办,我们看看这一简称是怎么来的:

中国共 产党××镇委员会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镇党委政府办公室=××镇党政办

因此,有的文件中表述:××镇府党政办,是非常贻笑大方的。

另外,我认为,“××镇党政办公室”的表述也是不太规范的,这个表述,将“党委政府”缩略为“党政”,但“办公室”没有缩略,有点不伦不类。要么说“××镇党委政府办公室”,要么说“××镇党政办”。

其他一些容易混淆的表述还有:

(一)级与届

某次跟一个校友聊天,问他是哪一届的,他说:“我是97届的。”我看他很年轻,不大像,于是问他:“你是97年入学还是97年毕业?”他回答说:“我是97年入学的。”我恍然大悟,对他说:“原来你是2001届的。”

例如,鄙人是1996年读的大学,2000年毕业,所以,我就是96级、2000届的学生。

其实,这很好理解,哪一年入学,就是哪一级;哪一年毕业,就是那一届。很简单的道理:你要读完毕业了,才算一届啊。

(二)届与次

我们通常说,东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有些人就糊涂了,都是会议,为什么又“届”又“次”呢?有位资格颇老的党委领导跟我聊天时说:“第十二届党代会的时候....”领导说错了,但我又不敢纠正他。有的人自作聪明地说:“党代会就用‘次’,人代会就用‘届’,很好记啊。”可是一想,不对啊,人代会既有“届”又有“次”的,越想越乱。

这是怎么回事?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会议是用“次”表述的。

简称:东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

全称:中国共 产党东莞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

所以,我看到邻镇的文件赫然写着“在中 共××镇第十二次党代会上的报告”,我晕呀,党代会报告的表述都搞错,起草文件的人是干什么吃的?

其次,选举产生的组织机构是用“届”表述的。

简称:东莞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全称: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键在哪里呢?关键在于“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组织机构,而不是一个会议名称。

对比一下以下的说法可能有助于理解:

全称:中国共 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简称: 党 的 十 七 届 一 中 全 会/十 七 届 一 中 全 会

我们看得最多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是什么意思?它的全称就是:中国共 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又如:

全称: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

简称:中 共广东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广东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省委十届六次全会。

这种表述方法,既有“届”,又有“次”,原因同样在于:前面的“中央委员会”和“省委”都是组织机构,每五年一届,所以用“届”表述,后面指的是会议,所以用“次”。

上一篇:新生党员见面会下一篇:关于春的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