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协议(共7篇)
1.房产抵押协议 篇一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小写)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 叁年 。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类推。
第三条:借款用途:乙方用于生产经营,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1.5%每月,每月前5天支付。
第五条:甲方将全部借款金额按照借款人要求分二批发放借款:
第一批借款贰万元,甲方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通过建行ATM机转账发放给了乙方;
第二批借款捌万元,等甲方建行车贷款下来后一次性发放给乙方。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拾万元统一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息。
第六条:乙方自愿用下面所述房屋壹套作为抵押,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建筑面积: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_;房产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号______________。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无其他所有权利瑕疵。乙方将房屋抵押给甲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特此声明。
第七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配合甲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如需交纳房产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抵押人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要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结清后甲方配合乙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所有权凭证退还抵押人。
第十一条:乙方如借款期到,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或未能按时付息,则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借款期未到期前,在乙方按时付息的前提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前还款,否则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房管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字):__________ 乙方 (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
2.房产抵押协议 篇二
一、房屋征收的效力分析
(一) 征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房屋征收行为属于公法行为, 即行政机关单方做出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是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其直接导致房屋产权的转移, 由单位或个人所有转移为国家所有。抵押权在通常情况下对抵押物所有权的转移具有限制性,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限,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但抵押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国家公法行为, 房屋征收导致所有权转移, 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商以及房屋所有人的处分行为, 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该条规定, 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在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国家的同时, 该房屋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亦被同时收回, 《物权法》第13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的效力即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近而为实现拆除地上房屋, 腾出土地为实现政府规划的项目奠定物权法律基础。
(二) 征收房屋上抵押权并未消灭
征收公告虽然导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且对抵押权人而言, 抵押物已经灭失。但, 房屋上的抵押权并未消灭, 抵押房屋上抵押权不符合消灭的法定条件。《物权法》第177条规定了担保物权消灭的四种情形:一是主债权消灭;二是担保物权实现;三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是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目前, 法律并未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在抵押房屋被征收时, 在抵押权人未放弃抵押权、抵押人或借款人未提前清偿的情形下, 抵押房屋上的抵押权并未消灭。
(三) 被征收人获得补偿请求权
获得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形式有两种:一是货币, 二是房屋。房屋价值在补偿前需要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确定房屋价值的基础上, 被征收人有权自行选择何种补偿形式。
二、房屋征收中抵押权人的权利分析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从抵押的定义可以看出, 抵押权在本质上是以抵押物为载体的价值权, 价值是抵押权存在的基础, 抵押物是价值的载体, 如抵押物的形态、性质发生变化并不影响自身的价值, 则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2]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其代位物, 如果抵押物毁损、灭失, 其价值如转为为其他形态或直接表现为货币, 则该其他形态的价值载体或货币就是抵押物的代位物, 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代位物行使抵押权。
(一) 抵押权人对货币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货币补偿金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 属于抵押物的代位物。基于担保物权的代位性, 抵押权人有权就房屋抵押人因房屋征收而获得的货币补偿金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损毁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 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也规定, “担保期间,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 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 抵押权人对产权调换房享有抵押权
学术界、实务界对产权调换房屋抵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争议较大, 观点不一, 也不乏不被支持的判决案例, 其观点主要是置换房是独立的不动产, 对不动产主张抵押权需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 未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上不存在担保负担。笔者认为, 上述观点理论依据为抵押权首次发生依据, 但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基于抵押房屋被征收而补偿的产权调换房主张抵押权是依据担保物权的代位性理论, 抵押权生效理论和担保物权代位性理论不相矛盾, 前者为后者的基础, 后者为前者的保障。由于征收补偿时, 首先确定的是房屋价值, 该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然后再根据确定的价值对被征收补偿相应货币或相应面积的房产, 所以产权调换房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新的载体, 依据担保物权的价值权及代位权理论, 对征收人因征收抵押房产而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 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 对产权调换房折价、变卖、拍卖而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部分法院判决也认定抵押权人对产权调换房享有抵押权, 如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2014) 余法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3) 北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2014) 青法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15) 淮商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等。
三、房屋征收中相关主体的主要义务
从公布的法院判决书内容来看, 法院多是依据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来裁决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设立抵押房产被征收, 抵押权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或请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中, 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抵押权人、抵押人 (被征收人) 和征收人。
(一) 抵押权人的义务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贷前调查, 贷后管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一是贷前要认真核查抵押物的真实状况, 特别是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业务中, 在担保期限内, 存在持续放款的, 在后续放款时, 抵押物容易产生灭失的情形。二是贷后要对抵押物定期进行监管检查, 及时掌握抵押物和借款人的真实状况, 积极关注征收信息, 定期查询征收管理部门发布的征收公告, 防止因怠于催收或情况不明导致抵押物被征收的情况发生。三是及时行使抵押权的义务。在征收人或抵押人已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房屋被征收后, 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表明自己的权利和意向, 必要时及时行使担保权利。
(二) 抵押人 (被征收人) 的义务
一是抵押人负有告知抵押权人的义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 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 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二是抵押人负有认真履行与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义务, 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人和被征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为搬迁补偿之目的经充分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界定, 受《合同法》的规范, 如存在争议作为民事案件处理。[3]三是抵押人负有保障抵押权实现的义务。抵押人应将基于抵押物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
(三) 征收人 (征收管理部门) 的义务
一是征收人负有核实被征收房屋权属的义务。在审判实践中, 多数法官认为基于抵押权的公示效力, 征收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在对房屋实施征收前应对房屋的产权状况 (包括是否设有抵押) 进行查明核实, 并以一定的形式通知物权人 (包括担保物权人) ,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二是征收人负有避免侵害抵押权人抵押权的义务。抵押权属于物权, 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 有权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价值, 任何人非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妨碍其行使该权利。征收人在处分被征收房产交换价值 (包括交换价值的载体) 时, 其处理方式应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负责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是征收人负有按时提供约定补偿标的的义务, 征收人应认真履行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其中重要内容即是按时保质的提供补偿标的,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征收时抵押权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对产权调换房享有抵押权, 在诉讼或仲裁中, 存在抵押权不被法院、仲裁机构支持的风险, 该风险随着理论观点的逐步统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减少。但现实中抵押房产被征收时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是抵押权的灭失。在实际征收补偿过程中, 有时征收人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并依据补偿安置协议将货币补偿金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或将产权调换房直接交付并过户给被征收人。取得补偿后, 被征收人将获得的货币补偿金购物消费或偿还其他债务、出借、投资, 将补偿安置房转让给他人并已完成交付, 使通过补偿获得财产与个人其他资产混同, 失去担保财产的特定性, 致使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无法行使, 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由于抵押物代位物的灭失而归于消灭, 包括事实上消灭和法律上的消灭。故房屋征收时, 抵押权人应事先做好风险防范和及时采取权利救济措施。
五、房屋征收时对抵押权的风险防范
(一) 向征收管理部门及时提出权利请求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 抵押房地产被拆迁的, 抵押权人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 取得该部门批准要求拆迁人暂缓发放补偿款、暂缓办理产权证照。为此, 抵押权人应自获悉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后, 及时就抵押物的拆除、补偿分配等相关问题向征收人书面提出权利请求, 表明自己对被征收房屋享有抵押权, 对补偿物 (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 享有优先受偿权, 进而要求征收人暂缓发放补偿款, 暂缓交付产权调换房和产权过户手续。
(二) 完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条款
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抵押房屋如被征收的后续事项, 通过合理设立合同内容防范抵押权悬空的风险。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相关义务:借款人获悉抵押物被征收之日始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在抵押人与征收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前, 借款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或抵押人未履行抵押合同义务的, 借款人应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相关义务:抵押人在获悉抵押物被征收之日始一定期限内通知抵押权人和借款人;在抵押人与征收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前或签署时, 抵押人应向征收补偿主体就补偿款提出书面受托支付请求, 请求征收补偿主体将担保范围内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提前清偿债务或支付至双方提前签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账户;抵押人接受产权调换房前, 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就产权调换房签署新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 征收人、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署三方协议
在抵押人与征收人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 抵押权人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为依据, 主动与征收人、抵押人联系沟通, 协商签署三方协议, 明确补偿款、产权调换房交付、担保、提前清偿、办理产权手续等有关问题后, 积极配合被征收人迁离被征收房屋、移交房产权利证书、涤除房产物权负担, 促进征收项目进展。
(四) 第三方统一提供连带保证
在借款人或抵押人取得补偿前, 有时无力提前偿还借款, 也难以提供有效担保, 债权人、借款人、抵押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加快项目进展, 避免各方产生法律纠纷, 征收人或项目承建人可联系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统一为设有抵押的被征收房屋所担保的债务提供阶段性担保, 担保期间为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为补偿款办妥质押手续或为产权调换房办妥抵押手续。
六、房屋征收时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
在借款人、担保人违约时, 抵押权人应及时行使合同权利和担保权利, 防止债权落空和抵押权消灭。
(一) 向借款人主张违约责任
出现抵押房屋被征收情形时, 债权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及时主张合同权利, 要求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新的担保。在抵押人和借款人同一人的情况下, 抵押人在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 获得货币或取得置换房前, 对征收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有请求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交付补偿标的权利, 征收人有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补偿标的的义务。在借款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 债权人可以提起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或冻结抵押人对征收人享有的财产;如征收人交付补偿标的期限已过, 债权人可提起债权代位权诉讼。
(二) 向征收人主张侵权责任
抵押权属于物权、对世权, 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支配的权利和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违反了上述义务, 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征收人有义务调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状况, 在签署补偿协议、交付补偿物前应通知担保物权人。在征收人应当知道或已经知道被征收房屋上存在抵押权, 而仍然将补偿金或产前调换房直接支付或交付给被征收人, 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的, 征收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 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依据抵押合同约定, 在出现抵押权行使情形或条件时, 抵押权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行使对征收补偿 (包括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 的抵押权, 请求法院判决抵押权人对补偿金以及对产权调换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对抵押权一经确认, 抵押权人便对征收补偿获得了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四)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借款合同未到期, 也未发生违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情形下,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 “在抵押物灭失、损毁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 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综上, 由于征收是国家强制行为, 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自征收公告生效之日转移至国家所有。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担保物权的代位性, 对抵押人基于抵押物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议抵押权人积极行使相关权利, 同时也建议立法完善, 《物权法》明确约定抵押权人对产权调换房的优先受偿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增加征收人的对抵押权人的相关义务。
摘要:本文在分析房屋征收的效力基础上, 阐述了房屋征收中抵押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抵押权存在的法律风险, 以及房屋征收时对抵押权的风险防范和权利救济建议。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参考文献
[1]高圣平.物权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286.
[2]刁胜先.论抵押权的价值化[J].东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1, 6, 1 (2) .
3.房产抵押消费贷款添新军 篇三
近期,中信银行正式推出了“房抵贷”房产抵押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加入到了这一行列中。据悉,在中信银行战略转型中,消费金融被列为重点领域。2013年上半年,中信银行成立了总行消费金融部,统筹负责全行消费金融业务。2013年上半年,中信银行消费金融贷款余额逾2452亿元,增幅12%。仅上半年,中信银行新发放消费金融贷款就高达540亿元,规模持续增长。
中信推出一站式“房抵贷”业务
9月,中信银行正式推出全新家庭消费融资产品“房产抵押综合消费贷款”业务,这一产品的特点是:一次授信、多次循环使用,满足消费者按揭买房、购车、装修、教育、医疗、旅游等家庭生活用途,打造出一站式“消费金融服务”。
据介绍,作为中信银行布局消费金融市场的一款重要创新产品,中信对客户群、申请流程、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
总体上说,“中信房抵贷”具有申请便捷、使用灵活、提供附加贷款及使用范围广泛等特点。申请流程方面,申请客户一次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单笔贷款无需逐笔审批,大大提高了贷款的办理效率;在贷款的使用时,30万元以下能够选择刷卡自助支付,还款后贷款可用额度即可自动恢复。此外,“中信房抵贷”还提供一定额度的附加贷款,更多满足客户资金需求。
这一贷款适用的范围是,在中信办理房屋按揭的客户及房产抵押客户、全款购买期房的客户、无贷款现房客户均可申请这项产品。由于授信额度较高,能够全面满足客户从按揭买房到购车、装修、教育、医疗、旅游等消费需求,贷款期限最长则可以达到30年。
另外,这一产品也可与中信其他的金融服务“打通”。如对于出国留学的家庭,在其赴美签证材料中仅需增加留学人父母身份材料,即可进行贷款申请,还可享受出国金融VIP专属服务。
其实,市场上基于房产抵押的消费贷款产品也有多种,但在审核条件、使用上各有一些差异。
“消贷易”和“消费易”
“消贷易”由浦发银行推出,“消费易”是招商银行的产品。两款产品都将房产抵押与借记卡进行了结合。
对于“消贷易”来说,适用的范围是如果你的名下拥有房产,可以将房产进行抵押,获得“消贷易”的贷款额度。
根据房产的抵押情况,额度的确定也有不同的方法。假如房产无贷款,那么浦发将根据房产的状况进行估值,并按照一定的成数确定“消贷易”的额度,最高可达房产评估价值的七成,但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假如你的房产还处于房贷还款中,确定授信额度的方式是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举个例子来说,贷款人在购房时申请了100万元的住房贷款,这几年已经偿还了30万元本金,那么这部分已偿还部分就可以作为“消贷易”的授信额度。
作为消费贷款,“消贷易”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同时银行还会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收入状况、债务情况等确定贷款人的偿还能力,最终给出“消贷易”的额度,贷款人可以通过专门的“消贷易”借记卡来使用这一额度。作为限定用途的贷款,“消贷易”借记卡可以用于买车、旅游、教育或是一般商品的消费,但不可用于买房或是投资,这一点将从借记卡的使用上得到限制。
招行的“消费易”的核心也是以房产作为抵押物,按照招行的规定,无贷款房和有贷款房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其中,无贷款房的抵押额度由房屋的评估价值来确定,理论上最高可以达到评估价值的七成,但最终额度的确定还要取决于房屋的具体情况,如所处的位置、房龄等是较为关键的因素。有贷款房的可授信额度确定方法是一样的,即最高为银行贷款已还的部分。但“消费易”的授信额度最高为100万元,银行还会通过收入情况、其他贷款等确立贷款人的还款能力。授信额度将会绑定在指定的一卡通上,只能用于POS机刷卡及网上支付。
招行的“消费易”与浦发的“消贷易”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还可提供最长为50天的免息期,在免息期结束后如果贷款人没有进行还贷,可直接转化为消费贷款,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计息和还款。
工行“卡贷通”需两套房
工行的房产抵押消费贷款“卡贷通”,实质上是把房产抵押贷款额度化,也就是通过房产抵押获得一定的授信额度,授信的资金用途包括消费类贷款和经营类贷款两种。这一产品在抵押物上更加多样化,如对于消费用途,个人名下的住房、商用房、办公楼、厂房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对于经营类贷款,抵押物可分为个人或公司名下的住房、商用房、办公房、厂房以及土地使用权。
但是与浦发和招行的产品所不一样的是,作为贷款人,需要拥有两套或以上的住房,也就是说,在抵押房产外,至少要拥有一套备用房产,这也是银行出于房产处置的需要而设立的门槛。对于抵押房产,工行将指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价认定。抵押物价值必须在100万元以上。授信的额度主要有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来确定,其中住房和商用房最高七成,其余的抵押物最高可授信额度为评估价值的六成。
而对于贷款的资金,同样只能通过POS机支付或是网上支付来使用,如消费用途可用于大宗商品购买、旅游、购车等等,经营用途可使用在采购原材料、设备时进行支付。
4.新版房产抵押合同协议书 篇四
抵 押 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 年 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 ________要求,甲方代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抵押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抵押权——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5. 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
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7.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 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2.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5.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 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 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
8.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10.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11.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12.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13.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八章 抵押资产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
以上抵押资产建筑面积共计
第十四条 根据 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 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
第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十九条 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
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代理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抵偿丙方所欠的债务。
2.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______________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三条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根据乙方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乙方对其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所有合法有效证明及有关资料 。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权益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资产,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1) 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 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判决丙方败诉,以致对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产生重大影响的;
(3)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还款期限已到,丙方未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4) 出现使甲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
6. 甲方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有权依法另行追索;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
7. 当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时,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资产,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8. 在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甲方应通知乙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合法手续和有效证明资料。
2.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资产作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丙方或乙方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状况的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8.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对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二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甲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 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资产状况的情况说明,如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变化或其他使抵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押资产。
5. 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抵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资产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进行修改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到当地有关的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在__________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并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解除抵押登记。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
第十七章 附件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为复印件):
1._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 _________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
3. _________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抵押登记机关、_________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阅读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抵押人必须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________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________‰。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
期数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
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
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
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________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
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
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
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
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 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________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
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
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担保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 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十条 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
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公章)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一
抵押人资料抵押人(业主)姓名:(中文) (英文)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配偶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家庭住址:电话:
附表二
5.房产抵押协议 篇五
一、什么是房产抵押贷款
房产抵押贷款,又称住房抵押贷款、按揭,是指银行向贷款者提供大部分购房款项,购房者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购房契约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房产抵押贷款与抵押房屋贷款不同,前者是以即将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支持;后者是以已经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支持,两者的贷款用途是不同的,后者不能用来炒房、炒股之类的。
二、哪些房产无法申请抵押贷款
1、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是无法再度进行抵押申请虹信贷款的。应当注意,如果该房产还处于按揭的状态,那么,这套房产的抵押他项权其实是在银行的手中,等于将产权暂时移交,借款人虽然享有使用权,但并不具备完全产权,所以并不具备对这套房产的支配抵押权,不能另行用它申请贷款;
2、房龄太久、户型太小的二手房,往往不具备抵押贷款资质。大多数银行对于抵押的房产有较为严格的规格要求,综合来看,面积≤50平米,房龄≥20年的房产,银行会认为较难变现,较难进行抵押贷款。当然,如若该房产在较为主要的城市功能区域,也有部分房产可另当别论申请获得贷款;
a0k9c WWW.syjyzs.NET3、尚未达到五年期的经济适用房,不具备抵押贷款资格。在经济适用房的规定章程里,主管单位明确指出,只有期满5年,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才具备上市交易资格,产权才能完全实现转移。若经适房房东在5年内出售房屋,将违背相关条例,无法实现产权交接,更不要提抵押贷款资质了;
4、小产权房是不具备房产抵押贷款交易权的。名为小产权(或乡产权),实为无产权,这就是该类房产存在的尴尬,没有产权证明,仅有一纸销售方的出售合同,并未受到房管单位的认同。而这类房屋,如若遇到政策性用地规划等情况,就面临灰飞烟灭的风险,故金融机构不予对该类房产抵押放贷;
5、部分已购公房也无法进行抵押。虽然已购公房多已转为个人独立产权,但仍有少数较为特殊。例如,部分不能提供购房合同、协议的房产;以及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相关证明的央产房。由于此类房产权属尚属于较为模糊的状态,故出于信贷风险及变现能力考虑,所以无法抵押房产申请贷款。
6.房产抵押流程 篇六
内部资料,请勿外泄
办理单位:市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房管局窗口)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复核—登记—窗口缴费、发件
二、申报材料:
(一)、(银行抵押)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建房须提供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不能抵押。;
2、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原件各一份);
4、房地产评估报告或银行出具的房地产价值证明(原件一份)。
5、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表格由窗口提供,夫妻双方及共有权人须到场签字,须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单身者须民政局出具单身证明;新罗区外银行需提供银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6、最后询问笔录
7、房地产抵押价值确认函
(二)、(私人抵押)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自建房须提供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不能抵押。;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和价值证明(原件一份)
4、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一份,表格由窗口提供,夫妻双方及共有权人须到场签字,须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单身者须民政局出具单身证明,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及夫妻关系证明及家庭协议书;若产权人离异的,需出具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民政局盖公章)以及产权人未再婚证明。
(以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备注:
贷款还清后,应在十日内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及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当事人双方各壹份)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产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来办理。如私人之间抵押的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携带身份证本人来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三、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登记费: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80元/套,非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按建筑面积分类计收(100—4800元/宗);工本费:10元/证
7.房产抵押协议 篇七
我和女儿本以为到期将借款还上,就万事大吉,什么问题也不会有。但事与愿违,公司效益不见好,欠款到期,我却没有能力偿还。银行在多次催款无果之后,要求我的女儿承担担保责任。
这时,女婿知道了详情,他坚决不同意用房产作抵押,他认为房屋抵押担保没有法律效果。该房屋是在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擅自以该房屋为母亲借款作抵押,自己并不知情,也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妻子是不能代表自己在担保书上签字的。
在女婿拒绝用这套房子做抵押并承担保证责任时。请问,女儿为我做的这个担保抵押有效吗?
青岛读者 秦海天
秦女士:
夫妻双方财产只要是婚后所得且非法定个人财产,就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不可分割的共同处分权,而非夫妻双方各享一半处分权。因此,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是否有效,是对处分行为整体而言,不存在处分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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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抵押承诺书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