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2024-06-17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通用11篇)

1.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申报证明应当悬挂在主要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时,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前,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方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及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 物;

(二)接收、处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无法满足其处置能力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处置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24小时以上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以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记分公示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由主管部门扣除相应的记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单位名称、扣分事由及扣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协议约定解除与其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记分公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中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理或者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作业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擅自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

2.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1.1 餐厨垃圾产量预测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北京市餐厨垃圾产生于全市6万多家餐饮服务单位。据测算, 2010年全市餐厨垃圾日产生量约1 900 t, 2012年、2015年将分别达到2 200 t和2 650 t。

1.2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目标

2012年, 餐厨垃圾日处理能力达到2 200 t。餐厨垃圾处理能力基本满足资源化处理需求, 结合处理设施建设进度, 在朝阳区试点的基础上, 全面推进餐厨垃圾源头规范收集和资源化处理。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理体系。2015年, 餐厨垃圾日处理能力达到2 900 t, 餐厨垃圾处理能力满足全市资源化处理需求, 实现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处理专业化、运行管理规范化和监管执法精细化。

1.3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展

重视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工作, 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0]36号) , 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结合垃圾分类系统建设, 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建成南宫、高安屯等餐厨垃圾处理厂。目前, 全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能力为950 t/d, 并正在建设鲁家山、董村等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远郊区县结合粪便处理设施建设, 增加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在相关单位开展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试点工作。

北京市朝阳区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确定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区, 已成立了专业化收运队伍, 启动餐饮服务单位与专业化收运单位的收运服务签约, 规范收运、处理工作;其他区县也将陆续跟进。

2 北京市餐厨垃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餐厨垃圾处理能力存在缺口, 尤其是源头就地处理推进缓慢, 缺乏经济鼓励政策, 不能完全满足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的需求。泔水喂猪和地沟油非法交易问题突出, 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规范收集难度大, 收集渠道不健全, 现有政策法规缺乏强制性和约束性, 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理专业化、产业化程度低。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源头管理薄弱, 缺乏源头制约手段, 联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3 北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对策探讨

3.1 物流体系

北京市餐厨垃圾物流体系见图1。

3.1.1 加强源头管理

一是开展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制度, 实行合同管理, 相关信息纳入城市网格化监管内容。二是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源头规范管理要求纳入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范畴。三是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产生者应当按照标准配建或配置油水分离器、分类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就地处理机等设施设备, 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

3.1.2 实行特许经营

实行属地特许经营服务, 培育规范的专业化收集运输主体。一是对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属地特许经营服务制度。二是培育专业化的收集运输队伍,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鼓励民营企业从事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三是对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收集运输车辆实行准运证管理, 严禁私拉偷运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1.3 集中与分散结合

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解决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继续加大市、区两级政府在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 增加处理能力。全面推进餐厨垃圾就地处理, 加大经济鼓励政策支持力度。推进餐厨垃圾源头就地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建设, 推动每日就餐人员规模1 00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大专院校、部队、国有企事业等单位和营业面积大于1 000 m2以上并具备条件的大型餐饮企业建设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设备建设和日常运行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助。

目前, 北京市已建和规划新建的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厂 (站) 见表1。

3.2 监管体系

北京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理监管体系见图2。

政府各部门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依据职责分工, 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运输、使用、处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废弃油脂的黑窝点;对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单位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 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倾倒餐厨垃圾, 未按要求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储存设施以及运输餐厨垃圾中遗撒等相关违法行为。

强化属地责任。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的餐厨垃圾源头排放、规范收运和资源化处理负全责;层级分解目标任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统筹协调和部署相关工作。定期通报各区县餐厨垃圾源头排放登记覆盖率、规范收集运输率和资源化处理率完成情况, 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通过IC卡、称重计量、GPS、城市网格等科技信息化手段, 加快建设餐厨废弃油脂排放收运处理信息化系统, 实现垃圾和从产生、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到利用全过程可追溯。

3.3 营造社会氛围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 倡导“适量点餐、厉行节俭、减少废弃”的绿色生产、消费方式;加强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 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督促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产生与处理单位自觉接受公众、媒体的监督。

摘要:在介绍北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展的基础上, 从技术物流体系、管理体系、社会氛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认为应加强源头管理, 以实行特许经营服务, 培育规范化、专业化收集运输主体等为手段, 来解决餐厨垃圾的规范化处理。同时还应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社会氛围, 使餐厨垃圾的产生和处理单位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才能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3.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现在南充主城区每天会产生多少吨餐厨垃圾?处置这些餐厨垃圾的现状是怎样的?如何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实现无害化和资源化?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邀请了其他两位同学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观察、访谈等方式对南充市餐厨垃圾处置现状进行的研究。

一、南充市餐厨垃圾的现状

1.主城区每天产生的餐厨垃圾有100多吨。

通过餐厅问卷调查表获得的数据统计,一个餐厅平均每天产生的餐厨垃圾为38kg。主城区2000多家餐饮企业所产生的餐厨垃圾总量为100多吨。

2.政府部门重视对餐厨垃圾的管理。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和整治“地沟油”,南充市2012年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南充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2010年8月南充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成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南充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将会有完善的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3.整治“地沟油”工作的成效显著。

各部门在保障人民食品安全整治地沟油方面,做了很多富有成效的工作。餐厨垃圾的管理,政府部门把重点放在决不允许废弃油脂再上餐桌。禁止非法收集废弃油脂,取缔了非法加工地沟油作坊,确保了市民食用油的安全。

4.实现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社会基础好。

93%受访市民和餐饮从业者能清楚的认识到餐厨垃圾处置不合理,它会有很多危害。有40%以上的受访者都认为餐厨垃圾经过一定的技术可以转化为有用的资源。有63%的餐饮企业完全支持实现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积极配合配合这项工作。

二、南充市餐厨垃圾处置还存在一些不足

1.社会公众对餐厨垃圾处置现状满意度低。

从问卷调查看,受访市民有近70%对南充市餐厨垃圾处置的现状是不满意的, 甚至60%的受访市民认为废弃油脂还用于非法提炼地沟油。课题组成员分析认为,其主要原因除了市民对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不完全了解以外,还有很多人环保意识不强、非法收运的利益关系和政府监督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餐饮企业仍然存在违规处置餐厨垃圾的现象。

2.餐饮企业严格执行餐厨垃圾管理制度的自觉性不够。

调查数据显示, 32%的受访者表示政府部门如果监管严格,他们就会按规定执行,有5%的受访者明确表态不支持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约三分之一的受访餐饮企业,没有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地观察的结果也证实这种情况。有些企业餐厨垃圾没有分类放置,潲水桶里既有剩饭剩菜、又有加工下脚料等;或者未安装油水隔离池或油水分离器;或者有餐厨垃圾管理台帐薄,却没有登记任何内容,个别企业甚至空白的账本都没有。

3.餐厨垃圾处置还处于落后状态。

首先是收运设施落后。收运餐厨垃圾的一般是养殖户,运输工具主要是火三轮车或人力三轮车,装餐厨垃圾的是没盖的布满油污的塑料桶。这既不整洁,又容易滴漏撒落,影响市容环境。

其次是处置方式落后。课题组成员从一些文献资料了解到,很多城市充分认识都餐厨垃圾的危害性和资源性,运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变害为宝,变废为宝。而南充市对餐厨垃圾的处置仍然是作为饲料喂猪、当作一般垃圾填满、废弃油脂做肥皂等落后的不规范的方式。

三、南充市餐厨垃圾处置对策的建议

1.要尽快颁布《南充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加强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推进南充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急需要一部规范完整的制度作保障。《南充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工作已经有接近一年时间了,市委和政府要尽快出台正式的文件。以此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具体要求,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良好的工作机制,为我市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餐厨垃圾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

2.早日建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中心。

建立餐厨垃圾处置中心,是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改变餐厨垃圾处置落后状态的重要途径。政府可以通过招商和公开招标等办法,确定一家企业建立餐厨垃圾处置中心。政府可以建立激励机制,在企业用地、税收、经费补贴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创新运用或自主研发科技含量高、环保效益好、产品质量高的处置工艺和技术。

3.建立“四位一體”的管理机制。

政府机构、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机构、餐饮企业、公众四者之间连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政府机构为主导,行使监管职能;收运处理机构和餐饮企业为主体,加强自律,依法办事;社会公众利用舆论加强监督,形成“四位一体”的管理机制,使不同部分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步调一致,密切合作,形成管理合力。

4.加强宣传,形成共识。

4.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篇四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要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第十条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条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该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

(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篇五

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师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学校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4、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房内,统一由学校安排指定运送到制定的位置。

4、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

5、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

6、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学校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6.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篇六

沪容环发〔2005〕44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由市、区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为规范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为切实有效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及管理的实际,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实现厨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规范收运;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各区厨余垃圾实现妥善处置;建设高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实现集约化处置,杜绝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的可能。

二、工作任务

1、完善管理网络

在已经建立的厨余垃圾管理网络的基础上,将废弃食用油脂纳入管理范畴,完善市、区、街道(镇)餐厨垃圾管理网络。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包括组织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招投标和监管,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实施《办法》等。具体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包括餐厨垃圾申报管理、组织餐厨垃圾收运、组织厨余垃圾处置,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以及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执法活动、社会宣传等。

街道(镇)环卫管理所对本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及收运单位实施日常监管,承担具体的餐厨垃圾申报受理工作。

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网络信息对称机制,充分发挥管理网络的效力。

2、规范收运网络

《办法》规定,经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承担同一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工作。

各区(县)应根据《办法》的要求,明确区域餐厨垃圾收运责任主体,对已经存在的厨余垃圾收运系统要逐步进行规范,并将废弃食用油脂纳入收运服务范围。对环保部门已经认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队伍,应采取适宜的方式,逐步纳入区域餐厨垃圾收运责任主体的管理。

对区域生活垃圾收运服务重新组织招投标时,应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纳入统一招标。

3、建立处置系统

厨余垃圾由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在《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建成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可继续使用。不具备厨余垃圾处置能力的区,可在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入能力富余的设施处置。

废弃食用油脂由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组织处置,通过招投标确定处置单位,并组织实施处置监管。各区(县)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分离的废弃油脂,必须纳入统一处置渠道,不得自行处置。

4、完善资金管理

餐厨垃圾收费纳入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收费渠道、收费标准、收费票据等应符合《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及《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的规定。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产生单位在申报时一次核定基数,按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收取餐厨垃圾处置费。

各区(县)市容环卫收费中心应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的收运处置量结算收运、处置费用,结算价格、结算周期由合同约定。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管理

(1)加强申报管理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将餐厨垃圾申报同单位生活垃圾申报同步进行,每年1月份集中受理产生单位申报,根据上年度实际收运处置量核定当年度产生量基数。对新开业的单位,应及时受理并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要结合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网上申报系统。

产生单位申报信息应与各区收费中心共享,按管理部门核定的基数征收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将本区餐厨垃圾申报情况汇总后,在每年12月25日前报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

(2)规范容器设置

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应督促产生单位设置规范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结合收运作业服务要求,产生单位可选择配置240升、120升、60升规格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60升、30升、15升规格的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

所有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上,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

(3)加强日常监管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指导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实施分开收集,对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施分类收集;指导产生单位加强文明用餐的宣传,鼓励以餐后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建立日常监管档案,组织日常监督检查。

2、加强收运单位的管理

(1)收运记录台帐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收运单位每季度应向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2)收运设备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餐厨垃圾收运设备,做到密闭化运输。禁止使用二轮车挂桶收运餐厨垃圾。

所有餐厨垃圾收运设备上,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

(3)收运作业规范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作业服务规范要求:

①持证上岗。餐厨收运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时,应当持证上岗、穿着统一识别服(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②定时、定点收运。厨余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收运时间和频率。

③减少影响。餐厨垃圾收运从业人员在收运餐厨垃圾中,应当维护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减少对产生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

④密闭运输。餐厨垃圾应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洒落。

⑤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⑥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干净。⑦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必须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餐厨垃圾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并认真填写处置联单记录;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垃圾处置地点,任意处置餐厨垃圾。

(4)日常监管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实施日常监管。

3、加强对处置单位的管理

(1)社会公布

经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应通过市容环卫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2)处置台帐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建立处置记录台帐;处置单位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厨余垃圾来源、数量等情况。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应指导、督促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建立处置记录台帐,处置单位每季度向废弃物管理处申报上季度处置的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等情况,废弃物管理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区市容环卫部门。

(3)日常监管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对厨余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对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进行日常监管。

各单位自行使用的厨余垃圾要将处理设备应经(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认证。各区要对处置厨余垃圾的产生单位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促使设备的有效运作。

4、加强执法检查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协调、组织、配合开展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的执法检查,打击产生单位非法委托、非法处置,无资质单位非法收运以及有资质单位不规范收运等现象,并将查处记录汇总上报市局。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并协同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全过程进行日常执法监察;市容协管员队伍协助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实施日常监察,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通知管理或执法部门。

5、建立监管档案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记录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等情况,对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6、规范收费行为

(1)收费标准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及《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餐厨垃圾处理费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240升)最高为6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240升)最高为120元。

根据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设置规格,基数内的餐厨垃圾收费上限价应按相应比例确定。

(2)收费频率

各区(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产生单位在申报时一次核定基数,按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收取餐厨垃圾处置费,但在每年底应根据收运联单实际确认的餐厨垃圾量核算产生单位应当缴纳的处理费,多退少补。

7、加强社会宣传

各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大宣传投入,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社会宣传活动,增强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及从业者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市民环境意识、监督意识,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

8、开展业务培训

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篇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8.餐厨垃圾通报 篇八

1、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应当具备上下水设施。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的规定。

2、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要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分类放置,餐厨垃圾倾倒在餐厨垃圾运输车内。严禁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区下水管网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餐厨垃圾运输车联系电话:13199592808 李国光

3、城管局餐厨垃圾运输车如不及时拉运餐厨垃圾的,可及时向环卫保洁大队举报。举报电话:13946635355 关明涛

4、违反上述规定,宝泉岭管理局城管监察大队将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九)未按规定收集、处置餐厨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规定处理。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及时向城管监察大队举报。

9.餐厨垃圾工作总结 篇九

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环卫处现有餐厨垃圾专用收集车4辆,主要对城区经营性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专业收运。2012年1-11月,环卫处共计分类专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6900吨,约占城区餐厨垃圾总产生量的1/4 2012年主要工作

1.加大收运力度,确保日产日清。为有效缓解餐饮单 位餐厨垃圾产生量大幅增长与环卫收运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自2012年2月起,环卫处在深入摸底调研的基础上,针对不断增长的餐厨垃圾产生量,统筹安排运力、科学优化清运线路,进一步加大收运力度,重点单位和餐厨垃圾产生大户全部实现早、中、晚一日三清。

2.规范收运规程,确保无二次污染。进一步完善收运 措施,努力实现餐厨垃圾收运全程“不落地”目标。2012年,先后投入近10万元改进和完善专用收集车辆防臭、防流失、防滴漏设施。指导、督促收运人员严格按照收运规程操作,确保收运诸环节不发生二次污染。

3.扩大收运面,实施源头减量。2012年,新增加餐厨 垃圾专门收集协议单位38户,由环卫处收运的餐厨垃圾协议单位增至168户,月均增加餐厨垃圾专业收集量120吨,有效扩大了收运面,实现了源头减量。

4.指导餐饮经营户做好源头管理工作。餐厨垃圾未经 处理违规直排入污水甚至雨水管网行为较为普遍,这一行为不仅容易堵塞地下管网,而且严重污染水资源,危害城市环境。环卫处在全力做好收运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指导经营户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严格要求经营户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保持完好和密闭。精心指导加工经营场所在500平米以上餐饮经营户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环卫处

10.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篇十

餐厨垃回收生产的必要性 当前,由“地沟油”、“垃圾猪”等餐厨废弃物引发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大难题。地沟油问题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根源上进行整治。

处理方法

通过多家餐厨垃圾处理厂在多年的努力下总结出较为经济,且环保的生产工艺——厌氧发酵

技术特点:

 采用多级机械分选技术,有效分离杂物,防止损坏后续处理设备;  强化油水分离技术,油脂回收率高;

 采用高效厌氧消化工艺,运行稳定、产气率高;

 独特的“沼渣干化+垃圾电厂掺烧”技术,解决沼渣处理难的问题; 自主研发设计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效果好、运行成本低;

 可与生活垃圾发电厂合建,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和废物零排放。

关键技术

目前国内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大多都采用填埋、饲料、堆肥、沼气等方法。从技术理论上都较为成熟,但是实际上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却还相当的不成熟,其关键技术不在于怎么填埋、怎么生产饲料、怎么堆肥、怎么厌氧发酵成为沼气的过程,而是在于餐厨垃圾在生产过程中如何机械化传输,机械化分拣有机杂质,金属杂质,机械化固液分离,机械化油水分离,高效环保的污水处理等

这些才

是目前餐厨垃圾处理关键技术,及难点。也是国家符合国家要求的真正意义上的无害化处理。

一.餐厨垃圾的传输

在餐厨垃圾生产过程中餐厨垃圾的机械化传输,是生产过程中的基础也是技术的关键所在。

高位向低位传输:这个比较简单 直接倾倒便可以完成;

水平传输:可才用传送带,螺旋推料机等便可完成,但不同的传送方式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传送带可保证餐厨垃圾的原来形状不受大的破坏,但不能传送水分太高的原料。螺旋推料机对餐厨垃圾稍微有些挤压效果可同时脱水,但容易被绳索等杂物缠住。可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选择相应的传输方式;

低位向高位传输:分垂直向上传输和倾斜向上传输,垂直向上传输可采用斗提式推升,就是通过螺旋推料机不断把料推入提料曹中,然后通过带多斗的链条循环旋转把料一斗一斗的往想提。这种传输方式目前还算比较先进的传输方式;倾斜向上传输可采用传送带方式和螺旋输送机方式传输,可根据不同的倾斜度,和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相关性选择。

二.分离

分离有有机物固体分离、金属分离、固液分离、油水分离几部分

1.有机物固体分离,通过机械化分筛机分离出大于66mm的有机物固体;

2.金属分离,通过磁选机分离出餐厨垃圾中的金属分选出来,3.固液分离,首先采用自然沉降的方式,但往往会有一些油水渣混合在一起的非常难得分离,也就是油被泥渣包裹住了,这个同个加热煮沸是分不出油来的,所以很多技术不过关的企业无法处理直接把这部分的油渣排出下水道造成很大的污染,我们同过高效的两相分离,将泥渣与油水分离开来(泥渣里面往往有20%——30%的油,分离后可达2%以下)大大的提高了生产效益,而且大大降低了污水处理的难度。

4.油水分离,从餐厨垃圾中分离出油水后,通过三相分离机,把油水渣分离开来,这里分离出来的油指标 油到99%,水分在0.5%左右,含渣量为0.5%以下。

三.污水处理

送到污水处理车间处理

有相关方面的投资或想了解方面技术的朋友请来电杨先生:***QQ:442191423联系共同交流合作 探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 为国家和人民的环保努力 谢谢

11.餐厨垃圾气味处理项目建议1 篇十一

春节前夕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了国家将在33个城市设立餐厨垃圾站。这则消息引发我的一些想法,我公司环保事业部致力于空气治理技术的开发应用,能不能借此机会在这个领域里一展身手。经求证,此事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起,由发改委环资司负责实施的一个利民项目,在了解了一些情况后,我感到公司在很多领域与发改委有很好的合作基础(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环资司发起的项目),如能与其合作我想在这个项目上也一定会取得很好的业绩,现将自己的想法汇报如下。

一、设立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除臭技术是关键

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大,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逐渐被居民区包围,这些设施产生的臭气已严重影响群众的生活质量,而新的设施还在不断出现,尤其是餐厨垃圾站根据合理的服务半径,必须在城市选址,臭气问题尤为突出。不久前北京上地扩建餐厨垃圾站引发争议,导致停工并由海淀规委立案调查后处理,原因就是臭气扰民,一项初衷良好的惠民工程变成“怨民工程”。因此我们要向相关部门提出垃圾处理不能忽视对空气环境的影响,考虑到餐厨垃圾站不可能远离居民居住区的因素,在设立餐厨垃圾站时臭气治理是关键,一定要配套除臭效果好的装臵。并提供我们的技术方案。

二、目前传统恶臭治理技术有许多缺点,新开发技术需完善 传统恶臭治理技术除覆盖方式外,主要有生物滤池、生物洗涤塔

(滴滤)、喷洒除臭剂、活性炭吸附等,存在占地面积大,风机功率大,噪声严重,运行费用高等问题。

在除臭权威部门《国家环保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的一篇文章中曾提到的“电离除臭技术”,据我了解,在北京污水处理系统曾有一套装臵,因效果不好已拆除。电离除臭技术受环境温度、湿度的影响不能保持持续稳定的除味效果,离子发生管的结构与我们曾搞过的玻璃管沿面放电臭氧发生器相似,对工作环境的要求较高是很多应用场所不可能具备的。

近年来出现的“光氧协同技术”也就是光氢离子产品,是以紫外线分解臭气,同时紫外线又产生臭氧,通过臭氧的氧化消除臭气。在原理上被解释为:臭氧在光场中被紫外线分解出现激发态氧原子,所以氧化性极强。但它只适用于通风系统、大风量低浓度污染室内环境

通过我一个时期的学习和了解,认为光氧协同技术的臭氧只有很少数量在紫外线光场中分解,我们要开发能在紫外线光场中分解臭氧产生大量激发态氧原子的技术,将其称为“光分解技术”。它有两点效果。一是,臭氧光分解的效率是光、氧协同效率的数十倍,因此除臭效率比光氧协同技术高很多。二是,不同臭气氧化的需氧量是不同的,应当根据具体臭源调整臭氧量。具体地说,污水处理场臭气的主要成分与垃圾站臭气的主要成分不同。当垃圾站臭气浓重时,常规手段甚至提供不出除臭所需的臭氧量,需要辅助手段。而“光氧协同技术”对所有臭气都用同一手段,在遇到较浓的垃圾站臭气时,即使极力提高紫外线光强,去除效率也不高。有人在垃圾站使用光氧协同技

术,发现出口处臭味仍很大。我考查的“光分解技术”在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场验证,效果比较理想。目前正在为该场的污泥浓缩池提供除臭设备。但我们由于起步较晚,对新技术的实用性还需要一个验证和持续改进的过程。

三、国家投资建餐厨垃圾站是发展除臭技术的机会

由于臭气治理对餐厨垃圾站的重要性和除臭新技术的不成熟,国内外很多环保科技公司的各种除臭手段都要在这一领域跃跃欲试,更有些小公司的一些治理技术即使免费给用户使用都难以找到用户,更难以接触到国家项目,所以我感觉这次国家投资建餐厨垃圾站正是我们发展空气除臭技术的时机。

具体建议是寻求与发改委环资司的合作,把我们的技术和其它治理技术的特点介绍给相关部门,我们公司与发改委在很多方面如能源管理等等项目上都有很好的合作基础,建议他们在同站,或同城不同站使用几种不同的技术装臵,同台比武,经过一段时间使用考验,确定今后择优支持的技术。我们利用这一契机建立起公司空气除臭技术体系。

我们的技术来源:自主研发与社会合作相结合,在取得基本技术后、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治理技术通过学习、引进、转化、吸收、利用,形成具有动力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开展各项实验验证工作,快速形成技术方案体系并展开市场推广。

主要以“光分解空气治理技术”为主要的基础技术。

四、我们的技术应用

综合目前常见除臭技术的特点和我们自身的条件,选择光分解技术和等离子体技术比较适合,一是光分解技术和等离子技术是目前处于技术发展前沿的领先技术,对异味的处理尤其是对垃圾恶臭的治理有很强的技术优势和价格优势。同时具备适应性和稳定性,等离子体技术还能依托公司的电源制造优势保证产品在国内同类产品性能上的市场竞争优势,二是这两项技术具有投资少,便于与其它技术综合组合应用,净化效率高,虽易于模仿但关键技术点难于掌握有利于产品技术的保护,目前利润空间较高(毛利大于50%)且社会效益巨大的特点。

方案实施的风险在于提供的技术不能得到相关部门验证、评议和认同,可能造成前期投入的样机、攻关、检验等费用损失。

上述建议能给企业丰富空气净化技术,提升空气治理技术水平,改变目前环保产品部空气净化产品技术单

一、难以形成效益的处境带来机会,能促进空气净化除臭技术的发展,培育行业的进步,还有可能扩展应用到更多需要除臭的场所,如,污水污泥处理处臵,垃圾堆肥和动物养殖,发酵,中药,烟草,胶粘,喷漆、印刷的外排除臭和室内除臭,及工业污水除臭等方面。这项工作的实施时间紧迫、工作量极大,技术性要求非常高,如能实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我始终认为: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

附:

1、对话·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主任陈永

今年启动城管形象提升工程

记者:北京市每一个垃圾焚烧厂的建设都受到关注,一面是垃圾围城,一面是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受阻,请您介绍一下十二五期间如何推进该项工作?

陈永:垃圾焚烧技术是非常成熟和安全的技术,我们在十二五期间将全面推进本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2012年建成鲁家山垃圾分类处理焚烧发电项目;2013年建成南宫生活垃圾焚烧厂等一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焚烧发电厂和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此外,加强餐厨垃圾也将规范管理。大家知道,垃圾厂的臭味问题,主要是垃圾中的有机物太多,餐厨垃圾多。所以,我们将推进餐厨垃圾处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餐厨垃圾处理体系。2012年前建成3座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厂,达到1700吨/日处理能力,同时,在餐饮街、高校集中区、度假村建设一批餐厨垃圾处理站。2012年全市将基本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

2、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拟选择部分已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并在餐厨废弃物收运、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具有一定基础的城市,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探索我国餐厨废弃物处理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四部门将加强对这一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对示范项目建设给予相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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