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城区建设看法

2024-10-16

徐州新城区建设看法

1.徐州新城区建设看法 篇一

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被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保护农村居民健康,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徐州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徐州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在政府组织和领导下,以农村居民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方式筹集资金,对参保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的健康保障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坚持“政府组织、个人自愿、财政补助、集体扶持、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政府领导和卫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宣传、协调、监督、审计新城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及具体实施工作;

二、根据当地实际拟定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计划及配套政策;

三、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基层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征集、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五、负责审批、兑现报销款项,定期公布资金支、余情况,接受参保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保对象

一、新城区内农村居民(含办事处企业职工、中小学在校生、个体户);

二、在潘塘务工经商、持有暂住户证的外地居民。

第七条 参保人员以农村家庭为单位,凡参保的农户每位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中途不退保。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患者有按本办法享受医药费补偿的权利;

(二)对合作医疗具备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

(三)有权接受组织实施者开展的免费健康体检、咨询、教育服务;

(四)享有其他有关权利。

二、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合作医疗管理,遵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依据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九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收缴,个人部分原则上由合管办负责收缴,财政、卫生、地税、工商、民政部门予以配合,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收取个人资金时要签定合作医疗合同,使参保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一、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0元;

二、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潘塘办事处为每个参保者每年各交纳5元;

三、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为新城区每个参保者每年补助10元;

四、农村集体投入及社会个人捐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补偿原则,适度承担大病、重病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偿,具体办法如下:

一、以户为单位先缴费、后享受,现金就诊,凭发票报销;

二、合作医疗参保者,个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逐级转诊制度,原则上就近就诊,遇到特殊情况,事前或事后应向合管办报告,合理者予以报销;

四、参保人员凭办事处(镇)级以上卫生院病历、出院证明、原始正式发票和参保卡,方能按比例报销住院费、手术费、常规检查费、医药费;

五、门诊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费用按费用多少分级按一定比例报销,具体如下: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潘塘卫生院)门诊或村卫生室就诊者,可在5%范围内给予报销。

(二)住院者按下列比例予以报销: 1001-2000元报销20%; 2001-3000元报销25%; 3001-4000元报销30%; 4001-5000元报销35%; 5001-10000元报销40%; 10001-20000元报销45%;

20001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一、节育、生育(计划内生育剖腹产除外);

二、矫形、整容、疗养、康复治疗;

三、在私人诊所或未经许可的社会医疗机构支出的费用;

四、自行采购的药品;

五、服毒、酗酒、自杀、性病等人为事故所致的费用;

六、医疗纠纷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费用;

七、自行购药和特殊医疗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属于合作医疗支出范围的费用;

八、合管会按有关规定认为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资金由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经费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合管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兑现合作医疗保险费用补偿,每月公布一次,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是社会保障性资金,事关农民生命健康。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资金要储存在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经营性投资,不得购买国债,不得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任何行政性、事业性支出,也不能借支给任何人、任何单位。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收回全部钱款;

二、当年内取消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三、对参与的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在建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合管办应加强内部建设,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农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最好在购买地就医,并不支持异地就医的,因此就医前征得当地医疗管理机构批准很是必要.得到批准之后,其报销比例肯定会比参保地低得多。

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医疗管理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

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它材料。

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20----85%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9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9000-500《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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