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程序

2024-06-16

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程序(精选9篇)

1.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程序 篇一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程序:

第一步 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下载)。《登记表》也可到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领取。

第二步 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内容;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承诺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特别提示:《登记表》正表和续表要用同一A4纸正反面打印。

第三步 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第二步”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卫生许可证副本(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步 酒类经营者于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加盖区县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专用印章的《登记表》。

2.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程序 篇二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

(一)办理预售登记备案的开发企业应到房屋交易所交易部领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申请表》,经填写后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提交到交易部经办人员。

(二)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有:

1、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一)办理预售登记备案的开发企业应到房屋交易所交易部领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申请表》,经填写后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提交到交易部经办人员。

(二)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有:

1、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或法人代表任命书(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立项批文(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证书(含红线图)(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单、红线图)(复印件);

7、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9、预测房屋建筑面积结果通知书(原件);

10、房屋出售情况表、销售价目表(原件);

11、若开发项目有拆迁情况的,应提交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产同时办理已拆迁房屋的注销手续。

(三)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同时提交原件核对,以上资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将收下资料,并出具收件收据。

(四)等候通知,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带上收件收据,被委托人身份证领取交费单据交费、领证。

3.西安市一孩生育登记备案程序 篇三

1、育龄青年在办理结婚手续时,由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干部或民政干部发给“生育指南(须知)”和《婚姻生育状况表》,婚后1月内将填写完整的《婚姻生育状况表》交女方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并建立服务联系卡。

2、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采取多种形式对已婚夫妇进行孕前优生优育培训服务。

3、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3个月内持优生优育培训证到女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其婚姻生育状况,认定确属一胎生育后向其免费发放《生殖健康服务册》,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怀孕档案,并进行跟踪服务。

4、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在30天内及时统计出生,同时做好产后妇女保健宣传及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各项服务工作。

5、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3个月内由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持该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生育状况表》等相关证件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已婚育龄夫妇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婴儿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婴儿报户手续。

办事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西安市一孩登记备案暂行规定》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女方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居)委会

咨询电话:86787963

申办条件:凡符合生育一孩政策、具有合法婚姻夫妇双方,可自主安排生育时间,不再申办一胎《生育证》,实行生育登记备案制度。

4.社区备案社会组织章程 篇四

第一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东宝区。

第二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性质: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以及由社区居委会举办,主要在社区地域内活动,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要为出发点,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为目的的公益性或互益性群众自发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

社区居委会和

街道民政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办公地址或活动场所为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须拥护本组织的章程,1

填写会员申请表,并积极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民办非企业不需要此项)

第七条

本组织实行负责人会议制度。负责人会议主要是商议财务收支及召集会员对组织重大事项或活动进行决策。负责人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本组织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第九条

负责人人选由社区提名,热心公益,本人自愿产生,报所在社区居委会批准。负责人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条

本组织在本社区区域外开展活动,须事先报社区居委会同意。

第十一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讨论通过后报社区居委会审查,经街办同意后方可终止,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

5.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办理程序 篇五

一、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高新区注册的单位);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单位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单位员工工资表(员工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5.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

(二)社会保险人员增加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

(三)社会保险人员减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四)社会保险基础资料修改需提供以下材料:

1.修改个人基础资料,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基础资料修改表》并附相关资料;

2.修改单位基础资料,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单位基础资料修改表》并附相关资料。

(五)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二、办理时间:

1.办理社保登记业务为每月2-20日,周一至周四;

2.办理以上其他业务为每个工作日。

注:办理以上各项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附相关材料。

承办单位: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6.镇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上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 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7.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程序 篇七

长沙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长民管函〔2012〕1号

关于印发《2012年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科),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2012年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要点精神,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今年的社会组织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2年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要点

2012年,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长沙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两个核心、三个重点、四项基础”开展工作。即以培育发展、规范管理为核心,以登记管理创新、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为重点,以专项组工作、党组织建设、专项治理和新闻宣传为基础,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全面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健全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体系。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出台《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加快孵化基地建设,启动社会组织孵化工作;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程,在民政部门开展购买服务试点,开展社会组织公益招投标活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社会组织“非营利性资格认定”进程;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力争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二、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严格年检程序,创新年检机制,不断加强和规范年检;全面推进评估工作,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落实社会组织七项制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日常监管,建立行政约谈和行政告诫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联合执法监察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逐步健全“年度检查、评估机制、日常监督、执法监察”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三、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按照“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要求,探索“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工作经验;指导区、县(市)实行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备案双轨制;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先行先试,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四、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举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提高登记机关人员办事效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和财务人员培训班,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工作人员职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两新组织专项组的要求,按照市民政局社会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规划、民政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部署,建立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网上注册、网上年检、网上变更。建设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录入全市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实时更新。

六、推进社会组织专项组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综治委成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社会组织专项组,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组长单位,牵头建立社会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把社会组织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

七、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创先争优各项活动,做好活动的总结、表彰和典型推介工作。抓紧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扩大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覆盖,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夯实党的基层组织,使社会组织成为党领导下的可靠力量。

八、做好社会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断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继续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清理整顿工作;配合市纪委、市纠风办开展规范社会办学行为专项治理,重点加强民办幼儿园等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8.投标企业入库登记备案的相关要求 篇八

为规范、完善招投标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方便建筑企业投标,各企业需上报有关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县政府22号令规定,进入本中心交易的企业应实行交易员制度。交易员是指受投标企业委派,全权代表投标企业到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事宜的人员。今后,凡进入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投标企业,必须委派交易员办理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相关事宜,否则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拒绝受理。

二、投标企业可以委派1—3名正式员工申领“交易员证”,申领“交易员证”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系投标企业正式职工,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金6个月以上;

(3)熟悉招投标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能够服从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

三、投标企业申领“交易员证”应当提交的资料(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2)企业概况简介表(附件2);

(3)申请人员简历表(附件3);

(4)申请人员的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5)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7)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派本公司以下人员为我公司驻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员: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姓名},{身份证号码。

3、{姓名},{身份证号码}。

交易员以本公司的名义按规定参加交易活动并办理相关手续,在交易活动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以及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以承认。特此委托。

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企业名称}概况

法人代表(签字):

填报企业(盖章):

附件3:

{企业名称}交易员情况

法人代表(签字):

9.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程序 篇九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65号),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乡镇(街道)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活动,暂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都江堰市民政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和注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二)负责人;

(三)活动场所;

(四)章程;

(五)会员花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六)活动资金和活动地域。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

(三)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章程。

第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最低活动资金不得低于3000元。备案的社区社团类社会组织,会员不得少于20人。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同类组织;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四)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和注销的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向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相应备案、变更或注销的申请表,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收到备案、变更或注销的相应材料后,对其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

(三)备案机关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变更或注销,并颁发或收回《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备案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通知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四)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

(一)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2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每年年底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工作总结和下一工作计划;

(三)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场所、活动资金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的,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九位数字组织:第1位:类别,第2-3位:区(市)县,第4-5位:各区(市)县街道(乡、镇),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为:社区社会团体编号1;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编号2。第十七条 都江堰市编号为“10”。

第十八条 幸福镇为“01”、灌口镇为“02”、滨江街道为“03”、胥家镇为“04”、蒲阳镇为“05”、天马镇为“06”、崇义镇为“07”、紫坪铺镇为“08”、龙池镇为“09”、虹口乡为“10”、玉堂镇为“11”、中兴镇为“12”、翠月湖镇为“13”、青城山镇为“14”、向峨乡为“15”、安龙镇为“16”、大观镇为“17”、柳街镇为“18”、石羊镇为“19”、聚源镇为“20”。

第十九条 《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式样由都江堰市民政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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