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及零星结算管理制度

2024-09-19

工程签证及零星结算管理制度(精选4篇)

1.工程签证及零星结算管理制度 篇一

Q/DDXN 2089—2013项目分包签证结算管理制度目的为规范阿克苏2×350MW热电厂工程的分包签证结算的审核程序明确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阿克苏2×350MW热电厂工程分包签证结算的结算处理的有关原则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阿克苏2×350MW热电厂工程分包签证结算工的管理。职责

3.1 分包单位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加强过程管理,及时做好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签证和预、结算报审工作。

3.2 工程部负责各分包单位签证的收集、指导及审核,协助计划财务部做好分包签证的结算工作。

3.3 计划财务部应及时会同工程部对分包单位上报的的结算书、工程签证和预结算资料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复审并补充相关资料;将审核合格的结算资料送交监理审定。并负责协同生产经理组织重大签证索赔评审会。

3.4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签证结算资料的会审。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结算依据

4.1.1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1.2 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档案移交证明;

4.1.3 竣工图、标准图集及施工规范;

4.1.4 合同执行过程有关的文件及其他有效资料:

4.1.4.1 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签证及变更设计、甲供材料清单等;

4.1.4.2 经合同双方认可的其它有效文件;

4.1.5 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定额及材料价格信息;

4.1.6 签证结算资料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及相关调整原则才做价款调整;

4.1.7 签证结算资料必须有总包方现场负责人、工程部、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同时签字;

4.2 结算原则

4.2.1 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以单个合同为一结算单位,包括与主合同有关的零星委托及工程变更等;

4.2.2 工程结算遇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4.2.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2.2.2 有关部造价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4.2.3 签证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及相关调整原则才做价款调整;

4.2.4 签证须有详尽充足的依据,涉及费用、工期的还需同时附详细的计算说明书;

4.2.5 分包单位办理签证时须按项目所制订的签证表格格式及编码要求认真填写,并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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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DXN 2089—2013

4.2.6 分包单位办理的签证须在时间发生后的3各工作日内到总包方工程部、计划财务部办理,应得到总包方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计划财务部的认可;

4.3 合同价款结算

4.3.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交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书。计划财务部负责对结算文件的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结算文件送业主方审核。

4.3.2 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支付申请表,项目部计划财务部审核确认后支付工程结算尾款。

4.3.3 合同终结: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支付期限满后,施工单位须填写支付申请表。

4.4 分包签证结算

4.4.1 设计变更

4.4.1.1合同约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设计变更,依据设计变更后的图纸资料,施工单位编制预算书报审。

4.4.1.2施工单位已经按原设计实施施工,设计院提出设计变更,导致返工的工程量,填写工程量签证单,签批后编制预算书报审表。

4.4.2 变更设计 施工单位已经按原设计实施施工,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导致返工的工程量,填写工程量签证单,签批后编制预算书报审表。

4.4.3 工程联系单

4.4.3.1工程量签证单必须实行一单一签,工程联系单与工程量签证单要一一对应。

4.4.3.2所有工程联系单都必须明确是否涉及费用、预计涉及费用的大小。对于涉及费用预计超过5万元的联系单,必须随附费用预算单;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没有附费用预算单的工程联系单,在合同实际结算时最多按5万元进行结算,不足5000元不计入结算。

4.5结算报审的要求

4.5.1设计、施工图纸、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原始票据复印件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4.5.2合同约定甲供的设备材料,如委托承包商进行采购或进行材料更换(如提高档次)等,依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工程联系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等调整费用。

4.5.3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4.5.4施工单位应提交变更工程结算书后按4.4合同结算的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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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星维修、保养等工程管理制度 篇二

为了加强提交、合理、借阅、使用学院有限经费,更好的服务于学院教学、实训、各级竞赛、培训等工作,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零星维修、保养等工作计划制度

1、学院的维修、保养等工程,在学院院长、书记的领导下,由总务处具体实施,努力完成学院的各项维修、保养等小型工作。

2、各系、部门、专业需要维修、保养等工作,要在年初或学期末提前填写《维修、保养、工程建设审批单》,报到总务处,确认后由学院领导审批,学院工作会议进行论证通过后,可根据具体情况、时间,方可执行。

3、如有突发情况(水、电、气)急于处理,报请主管后勤领导批复后,可进行实施。

二、零星维修、保养等工作实施制度

1、实现要对各项小型维修、保养工程进行价格上询价、问价、市场调研,结合我院实际进行工程预算。

2、工程预算后要进行申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签到工程合同,进行维修等工作。

3、把好工程质量关,对维修后的地方,2~3年内不能重复维修。

3.基建、修缮等零星工程发包的管理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十万元以下基建、修缮等零星工程发包的管理,依据医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成立院长、分管后勤副院长、纪委、审计、财务、后勤和各部门组成的基建工作领导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医院零星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后勤科是负责具体实施的部门。

第三条

十万元以上的基建、整体工程按照《医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零星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预算价在十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配套项目以及道路、房屋、水、电、绿化、设计、勘察、监理、维修、装饰等项目。

第五条

经基建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工程,由后勤科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选择院外单位承建、承包。

第六条

承担基建、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并具有与之相当的合法的从业资质。

第七条

预算合同价不足一万元的,可以由后勤科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直接发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必须经过医院内部招标。具体按照《医院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水电抢修等工程项目,经分管后勤副院长批准,可直接发包完成。

第九条

具有行业垄断特征的水、电、通讯、有线等应急零星工程,经报分管后勤副院长批准可直接委托社会上相关单位完成。工程价格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市场情况适当下浮。

第十条

所草拟的合同须经基建领导小组审核后,才能签定;工程结算以完工后的审计价为准。

第十一条

4.工程签证及零星结算管理制度 篇四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四、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五、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六、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七、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八、设计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需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2、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召集财务总监(若设)、财政局、监察局(若需要)等单位人员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3、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 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十、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

十一、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十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

十三、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

十四、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行为,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办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第三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作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且必须由原设计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院图章。

第四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现场签证必须同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七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且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

第八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单位作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按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九条 现场签证由承包人提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 4 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十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计价的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果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另行办理现场签证,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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