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员个人简历

2024-10-04

行政执法员个人简历(共8篇)

1.行政执法员个人简历 篇一

一、紧抓机关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和班子理论中组学习

按照县委宣传部的要求,对机关的理论学习做了具体安排。近一年来,广大党员干部重点学习“”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法律、历史等方面知识。通过学习切实提高了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思维、战略思维水平,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武装了党员干部着力在提高中心组学习质量上下功夫,要求在自学的基础上,坚持导读、中心发言、专题研讨相结合,严格执行考勤、档案、考核及经验交流等各项制度,把学习任务落到实处。全年各单位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基本上做到了理论学习与科学决策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解决了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观念,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抓了深入开展“做公仆、树形象”机关建设活动

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活动扎实推进为推动新一轮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提供创新动力、人才,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县区良好的投资环境,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开展了以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为着力点,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以讲文明,树形象为着眼点,开展创建文明型机关活动;以服务转型,推进转型为出发点,开展创建服务型机关活动。并要求各单位提高熟悉,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增强活力。

同时,还抓以牢记党的宗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主题的“做公仆、树形象”活动,号召机关党员干部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不畏困难,克己奉公,勤政廉政。

三、抓了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为有力推进县直机关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明建设,保证县委、县政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机关创建活动。通过在县直机关开展文明单位的评选创建活动,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树立了机关干部为经济转型服务的自觉性,加强了机关软环境建设和硬环境的建设。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熟悉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在推进转型振兴和构建和谐怀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再次掀起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新高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形成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的强大合力。

四、其它工作

1、按照建设和谐怀远要求,积极研究新形势下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培养先进机关文化。要求各科室、大队、中队结合实际认真思考,提炼出本单位精神,激励党员干部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目前各单位基本都完成任务。

2、完成党报党刊的征订工作。

2.行政执法员个人简历 篇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 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 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 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 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应当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的回避, 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 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 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第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 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 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 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十一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 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 主体资格证明, 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 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即专利登记簿副本, 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的, 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 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 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 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 加盖其公章,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 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 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 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 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 经核对无误后, 由执法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九条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写明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 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 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 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 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 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 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 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 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二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 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的, 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 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 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 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 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 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二十四条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 并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 加盖其公章,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 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 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四章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 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第三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 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 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 应当当场清点, 制作笔录和清单, 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当事人一份。

第三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 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 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

(三) 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 依法撤销案件;

(四)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 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经调查, 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写明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 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 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 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 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三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 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涉及产品专利的, 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 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 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 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第四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 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

经登记保存的证据, 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 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 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第四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 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 并尽快回复。

第四十二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协助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专利案件的, 可以请求海关提供协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 作出处理决定,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 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 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 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 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 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 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 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 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 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 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 消除影响, 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 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 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 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 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 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 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 作出处理决定的, 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 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侵权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 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 立即停止标注行为, 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 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二) 销售第 (一) 项所述产品的, 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三)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 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 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 并消除影响;

(四)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 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并消除影响;

(五) 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六) 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 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 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第四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 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一)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 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 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 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3.行政执法员个人简历 篇三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执法水平

引言

2004年3月国务院国发[2004]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印发,2004年11月农业部农政发[2004]4号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2008年12月农业部农政发[2008]2号文件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印发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237个市(地)、2286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县级覆盖率达到应建比例的98.2%,农业综合执法县级全覆盖目标基本实现。经过数年的发展,很多农村的执法大队通过强化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相应制度的建设,有效的提升了执法大队的业务能力,对于当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农业安全以及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不过农业综合执法在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法制观念薄弱,综合素质相对低下的问题,因此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提升农业综合执法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主要措施分析

1.1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的建设 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要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很多县市为了加强农业执法水平,对农业执法资源进行了整合,需要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相应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并明确综合执法大队的组织结构,形成农业综合执法的骨干力量。第二要明确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职能,一般而言目前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主要是负责农作物种子以及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对植物新品种以及农村野生植物的保护。第三要完善执法手段,这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方面要保障执法机构的经费,这需要政府将其纳入财政经费预算,确保执法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还要完善执法手段,在执法过程杜绝暴力执法的问题。1.2 注重执法规范建设

为了保障农业综合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需要组织全体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认真学习,提升综合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聘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法律专家进行培训,还需要建设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规范制度,执法人员要通过培训进行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要要进行亮证执法,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的法律文件行使行政处罚权利。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三公,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3 完善执法制度建设

这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首先要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在综合执法大队设立举报电话,综合大队的办公室需要配置专业人员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并接待投诉举报人,并如实登记当事人的相关联系方式,当出现投诉或者举报之后,需要在两个小时之内将相关情况向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回报。然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并被直接服务的对象投诉,或者是违反了国家新规定的行风建设行为规范,存在明显的吃拿卡要等行为,以及严重影响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形象是,都要给予责任追究,刑事案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三要建立备案制度,当综合执法大队出现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000元或者以上的案件,则要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要建立报告制度,遇到重大以及突发性的农业安全时间要随时报告相关部门。

1.4 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有了综合执法大队,就要有相应的执法监督人员,因为目前综合执法大队还属于行政系统,其执法范围相对界限模糊,如果缺少了相应的监管,很容易造成执法存在问题,因此很多城市农村在建立综合执法大队的同时,还聘请专业的监督员,对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进行有效监督,这能够有效的促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执法工作落实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执行。在提升执法水平上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监督管理人员日常的监督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农资商品经销台账,是否出具信誉卡以及是否出现经营假劣伪冒农资产品,对辖区之内的农资门店定期进行监督,配合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展开农资市场整顿,特别是对高毒农药的整顿。

2 总结

随着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农村经济规模化的发展,通过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执法组织来加强农村执法,对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除了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的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制度,特别是监督制度,才能够更好的提升农业执法水平,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安全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朱华兴,潘锦平.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势在必行[J]. 中国牧业通讯. 2010(01)

4.个人行政执法的年度总结 篇四

一、强化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特别是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同时学习档案局相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二是积极参加档案局组织的档案业务培训。三是经常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并及时具备 相应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手续完备,不随意销毁档案,使本乡档案内容丰富、完整;同时根据江委办[20xx]48号文件和江委办函[20xx]105号文件关于抗震救灾档案收集整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江档发[20xx]19号等文件关于中江县抗震救灾文件收集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等文件精神,对我乡地震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等相关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四是认真按时上报各年度统计报表及案卷目录;五是经常做好有关记录;六是按时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七是定期对室藏档案进行检查、除尘,做到了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鼠咬等现象。

二、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制度到位

一是按档案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保证了档案工作组织、人员、制度、措施四落实。由党委副书记分管此项工作、任组长,党政办主任为副组长,财政、民政、国土、计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等工作,分工配合,为做好档案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办两中心各确定了一名人员,由办公室一名专人具体负责。二是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逗硬考核,做到了人员到位,领导重视,层层落实,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进一步加大档案征集接收力度,落实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鉴定、统计、利用等制度,落实了各项保密措施,使其在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达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有效地促进了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保持档案管理省三级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重视档案基础设施,确保档案管理安全

乡党委、政府对档案基础设施十分重视。在5.12大地震后,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在条件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妥善安置。我乡档案室现已基本装修完毕,因此档案管理还不规范。现正加紧整理。

四、工作中的不足

5.水行政执法个人工作总结(精选) 篇五

我于1987年11月参加工作。1987年11月-2000年8月23日工作于永德县贸易公司糕点厂,从事食品加工行业,期间能按时完成当日的工作任务,团结同事,遵守规则,利用工作间隙虚心向老师傅学习糕点的制作和生产工艺,从不叫苦喊累,默默无闻的做好了这一时期的工作,生活中无违法违纪的事情发生。

自2000年8月24日调入永德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以来,对新接触到的水行政执法工作都是尽职尽责,勤勤恳恳,认真的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旨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与同事们和睦共处,诚实待人,遵纪守法,并能按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工作。现对多年来的工作回顾总结,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

本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工作上能勇于挑重担,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勤奋,任劳任怨,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工作大胆,富有创新和进取精神,团结同事,一心扑在水务工作上,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充实自己。

二、业务知识方面

过去由于一直待在企业,所从事的工作都比较单一,所以,刚刚接触到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时候,对水行政执法的概念和性质的理解,个人思想上是含糊不清的,为使自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新的工种,完成新的工作任务,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指导、耐心的帮助下,认真的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新颁布配套的条例和规章进行了认真、及时的学习,如《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做到了书有笔迹、心有条款、手有资料、有事会用,并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将所学到的法律、法规、规章知识都恰当的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

积极参与临沧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每一年举办的水行政执法培训学习,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于2003年7月取得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2004年2月28日经临沧市水文分局培训考核合格颁发了《云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临沧分中心上岗证》,监测项目为水质采样。2001年3月29日参加临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2006年11月17日经参加临沧市举办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合格后,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技能)。2004年9月-2006年9月参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我县农广校举办的乡镇管理函授班,学制为2年制,经刻苦的学习和考核,顺利的取得了专科毕业证,目前正在就读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我县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水利水电工程》函授本科班。在每年的考核中,都被确定为合格的等次,并在每一次全县举办的职工普法考试中都取得了合格的成绩。还积极参与水务局的水务信息报送工作,期间有6则信息被水务局网站采用。

综上所述,经过不间断的学习和培训,加之日常工作的经验积累,目前我能承担水行政执法等工作。

三、工作成果方面

水政监察主要是承担全县的水行政许可、规费征收、水资源论证评审、水事案件查处和水事纠纷调处等工作,维护全县的水事秩序。在参与水行政许可工作中,严格按照许可的审批程序,对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做到规范审批、不乱办证、不盲目发证,目前,全县共办理有《取水许可证》71本,《河道采砂许可证》37本,有效的规范了水行政许可的秩序。在参与水行政规费征收工作中,理清思路,摸透底子,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足额征收,不漏征一户,自开征水行政规费以来,共征收水资源费3389253.38元,水土保持两费309444.00元,做到依法征收、规范征收,为今后的水行政规费征收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法治基础。在参与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调处上,紧紧围绕水资源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涉水项目审批和水土保持监督,开展了一些专项集中执法行动,结合日常的水政巡查工作,查处水事案件6起,现场调处水事纠纷18起,做到执法程序符合法定要求,运用法律条文准确和适当,案卷归档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利用工作的空闲时间,认真学习和摸索电脑方面的知识,通过自学和请教的方式,目前能独立完成水政监察大队材料的录入、编排和上报工作。

思过看前,我深深的感到,我的每一次成长,都得益于水务局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体现了局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我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帮助和指点,体现出我们是一个团结、互助、友爱的团队。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还有很多的事情要我去努力和奋斗。参加工作多年来,由于组织、领导及同事们给我创造了宽松、优越的环境,加之本人的主动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知道,与领导的希望和要求、同事们的高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这竞争如潮的社会中,目前的工作经验远远不够。我只有进一步加强个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准确定位,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与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们齐心协力搞好工作,把自己锻炼成一名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水政监察员。要 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在群众中保持良好的水务人形象。这样,才能使我适应新时代的需要,为我县的水事活动保驾护航,为我县的水务事业再创新高而奉献。

6.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篇六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

学无止境,学习是创新的源泉也是工作的动力。党的_大报告强调“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提高行政执法干部的整体素质,是做好新时期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为努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则胜的新时期行政执法队伍,执法局班子以身作则,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把加强学习作为首要任务予以抓紧抓实。

我局在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日基础上,认真组织全体干部深入学习党的_大、_届三中、四中全会,学习省、州、县相关工作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凝聚了人心,从而也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不断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我们还继续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着力点,在局机关内部大兴学习之风,不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大兴实干之风,营造想工作、议工作、干工作的浓厚氛围,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另外是结合今年政府阳光工程和四项制度的实施,我们以提高办事效率为着力点,要求从局领导到每个职工,均须树立强烈的事心和责任感,大力倡导雷厉风行、言出行随的办事作风,急事特事马上办,难事疑事不推委,特别是对能够办好、应该办好的事情要坚决办好,打造高效服务平台。从而较好的充分发挥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为县委、政府服务的工作职能。

(二)、强化队伍建设,打造高效廉洁勤政为民执法队伍。

1、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今年以来,我局以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作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始终把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廉政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政治教育,正确引导,经常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培养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严守纪律,乐于奉献的精神。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使全局工作人员明辨是非,“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不要因小恩小惠而放任违法行为,破坏综合执法队伍整体形象。

2、深入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根据《中共__傈僳族自治县委关于印发〈__傈僳族自治县第二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读本》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学习《读本》的教育活动。为确保两个学习教育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我局及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__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下发施行。

通过历时近五个月的学习,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深化了认识,找准了问题、看到了差距,理清了思路、明确了目标,振奋了精神、激发了干劲,学习教育活动基本达到了“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要求。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建立健全机制,领导班子经常召开局务会议,研究讨论全局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开展交心谈心活动10余次,撰写心得体会35篇,及时掌握了队员的思想动态。

二是根据《__傈僳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_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认真组织开展了“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六个“为什么”和党的_届四中全会精神等的学习教育活动,掀起了新一轮政治理论学习热潮。

三是按照省州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了以贯彻落实四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府阳光工程”,并结合全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有《__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__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要事项公示实施细则》、《__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__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__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学习制度》、《__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等。

四是继续深入开展了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了_在国务院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组织观看了《马背上的法庭》、《真水无香》、《隐形的翅膀》和铁人等电影。并撰写个人心得体会140余篇次,通过采取上述一系列举措,全局队伍综合素质得到增强,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高,培养了队员文明执法观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了责任感和事业感,为完成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从而也进一步提高了我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工作思路,谱写综合行政执法崭新 篇章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行政执法,教育为先”是我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前提。首先,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面广、影响大的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一年来,邀请__电视台2人次,__电视台先后播出2期执法新闻和专题节目,《迪庆日报》、《云南日报》也多次刊登我局有关新闻报道。其次,制发执法简报11期,被《__信息》采用2条,《迪庆信息》采用2条,《云南日报》刊登1篇,增强了广大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再次是在主次干道利用横幅、条幅等方式,向市民宣管理法规。通过深入的、全方位的宣传,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已逐渐深入民心,营造了良好的执法氛围。

2、严格依法行政,狠抓突出问题整治。

(1)、土地违法工作的查处得到加强。共发现违法用地6起,其中处理违法3起,停工1起,协调处理1起。

(2)、构建建筑物秩序得到加强。配合城区及澜沧江沿线非法构建筑物清理整顿小组及在电站库区违法构建筑物工作,共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40份,《土地违法处罚决定书》3份,受教育人数达680人次。

(3)、加大矿山治理整顿工作。全年来,我局根据我县矿产资源面大、点多、情况复杂、除持有合法54份探矿证和14份采矿证的企业外,无证非法探、采十分严重,以及历史遗留的多头管理、权责难分、监管不力等实际情况,加大了矿山的清理整治工作。一年来,炸毁私挖滥采矿洞80个,销毁空压机50台,柴油机60台,没收各类矿灯、煤石灯、炮杆、炮锤若干,毁坏手推车72辆,销毁电动机5台。通过全局联动进行动态巡查,共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6起,罚没收入135145元,下达《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3份。对矿权有争议的分别到实地进行坐标测定,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行为。

(4)、林业行政违法得到有效控制。在认真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检查全县民用材、薪碳材、运输、加工、销售情况及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偷运倒卖木材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共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14起,结案率为100%。其中非法占用林地6起,受教育人数120人;非法收购木材案件4起,受教育人数70人;非法运输木材3起,受教育人数50人;查处非法收购、加工种子1起,受教育人数3人;对全县6家家具店进行登记造册,先后3次深入到与_市玉龙县鲁甸乡接壤的黑刺阁与黑八格等地区配合县森林公安局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1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十名。

在塔城镇,为了保护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广泛宣传,教育等手段,对非法收购松香违法行为予以及时制止的和打击,有效的保护了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开发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今年4月,还对在犁地坪及永春乡腊八底范围内进行非法开挖草莓的行为进行了及时查处,查处了锅底塘境内非法挖掘红豆杉树根的违法活动,全年,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共计罚没款1026704元,木材处理款11100元。

(5)、环保执法工作由于未能与县环保局取得详细的委托书,因此,好多相关环保的工作未能进行开展。但是,我局环保大队,还是对县境内私挖滥采及乱排、乱放的选厂进行了22次的检查,非法排放尾矿、污水行为检查12次,对采矿企业及公司随意污染环境情况及时敲打警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年内。参加清理整顿非法构建筑物行动2次,还协助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24人次,协助国土资源执法大队执法23次,奠定了一定的我局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基础。

(6)、检查站工作日趋完善。我县是一个物种资源十分丰富的县份,原有的四个检查站不仅担负着禁止我县资源外流的检查任务,任务十分繁重,并且还担负着抵御外界不良物种及危险有害物品流入的检查任务。县委、县政府根据我县实际,在今年三月再次组建了康普乡大桥河检查站,这一举措不仅使矿山动态巡查力度得到加强,更大程度的为县域经济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

7.城管行政执法的思考 篇七

中央及地方层面的现行立法确定了城管行政执法这种执法形式, 初步建立起了城管行政执法的框架, 并为实践部门的具体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城管行政执法是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而展开的试点工作, 其推出及运行通常以行政管理的需要作为考虑基点, 在改革的领域总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滞后现象, 现行的立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城管行政执法的实际, 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

首先, 中央层面的立法只是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作出原则的规定, 从总体上提出一些工作要求, 不具备实际操作性。从法律层面上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出直接规定的目前仅有《行政处罚法》第16条, 其内容也只是授权国务院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进行重新调整和改革, 而其他的法律文件中尚找不到直接规定此事项的规则。随后的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及一系列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是对《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贯彻落实, 但都是从思想认识、工作要求方面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纲领性、指导性的文件, 欠缺具体操作性。

其次, 地方立法权威性不足。首先, 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来看, 地方政府规章位阶较低。依照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职权的设定应该由法律规定, 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 但这只是一个总括性的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牵涉到政府部门的权力调整, 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则由权力机关制定似乎更妥当一些, 地方政府规章并非权力机关的立法, 由其对行政机关的设立进行授权似乎理论基础稍显不足, 而由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规范则可弥补其不足。其次,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威性不够。立法的客观规律一般是采用政府规章形式来规制尚处在试验阶段的立法事项, 在这个阶段, 无论是政府规章自身的规范要求、行政机关的落实情况以及公众的知晓程度都不成熟, 要进一步提升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 就要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最后, 由于没有城管执法的专门性法规, 只能借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是目前困扰城管执法的最大问题。这种借多部法规、规章执法的方式给城管行政执法带来了许多的不便:首先, 城管需要行使某一职能时, 就要寻找转让该部分职能的原行政机关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执法依据过于分散, 内容繁杂, 使得执法人员选择法律依据时造成混乱, 影响执法的公平和公正;其次, 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城管执法依据也随之发生变化, 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因此, 一部真正系统完整的适用于城管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没有出现, 城管行政执法就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从实践情况来看, 城管行政执法制度本身所释放的能量己经弱化, 改革动力已经转向成果的巩固和发展。因而, 如何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推行的方向、出路、深度、范围问题的研究, 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为此,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城管行政执法制度。

首先, 完善地方性法规中的具体权限并出台相关法律。由于很多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范对主体规定的较为原则, 致使城管行政执法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难以落实到位。城管行政执法组织执法的权威性得不到重视, 执法人员不仅要面对相对人的暴力抗法, 甚至在事后的救济中, 也经常被公安机关当作民事纠纷处理, 这样极不利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因此, 必须在地方性法规中明文直接规定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和具体执行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法律地位。同时, 全国人大应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推动下进行专门立法, 以减少人们对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法律依据的疑问。全国人大关于城管行政执法权的专门法律或者法律解释应当重点针对城管行政执法权涉及到的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 并对其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 建议在地方性法规中既要增加必要的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检查与行政强制手段, 又要综合运用各地近年来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柔性执法方式。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时, 为避免对相对人造成的伤害, 可借助比例原则来进行有效的控制, 规定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 以最小伤害当事人的利益为限度。

最后, 对执法权配置程序的完善。对城管行政执法权的重新配置, 我们要从行政组织法具体划分其权限, 协调权力配置后与原行政组织的执法权范围, 对权限要进行合理的规定, 比如说可以规定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规定在何种执法事项的管理中以何种行政机关为主。同时, 在进行城管行政执法权的重新配置的时候, 要先进行论证, 在听取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之后, 对其建议进行讨论和总结, 在集体决策之后, 报请国务院批准。在将执法权配置给城管期间, 由相关部门进行定期的评价。若是运行良好, 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则继续实践;若是存在损害公众权益的, 就要及时变通更正, 在必要时可以予以撤销该权力。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

8.行政执法员个人简历 篇八

关键词:行政执法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衔接;完善

一、概念及特征界定

1.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应当是建立在对行政执法涵义的理解之上的,目前我国法律学术界对行政执法概念存有广义狭义的不同认识和主张。罗豪才、应松年教授主编的教科书《行政法学》中是较为广义的观点:“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是主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狭义一点的理解又如杨惠基先生所著的《行政执法概论》一书中说:“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执法证据的特征包括:①收集的主体是确定的。调查、收集、提供、运用行政执法证据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相对人。②证据的形式具有特定性。行政执法证据都是可观、可听、可触、可闻等客观存在的,表现形式为实体状态的存在物,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言辞类证据。③证据的用途具有特定性。在证据内容方面,与行政决定相关的事实便是行政执法证据承载的信息所映射的唯一对象。④证据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行政事务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事实涵盖了各方各面的专业技术,反映在行政证据上也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⑤审查证据的主体具有单方性和职权性。证据的收集是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不管是行政机关主动收集的证据或是由相对人提供的证据,它们都要经行政主体审查。⑥审查证据的效率性。管理者的本性就是要追求效率,如果无法及时处理事务,低效率也是行政程序中不公正的表现之一。

2.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从刑、民、行三大诉讼法体系来看,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作出了界定。行政诉讼证据同刑诉、民诉证据的本质应该是一致的,在内容上它一定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程序上它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包括:①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复查性。行政执法证据只能在行政程序中被收集和提供,用于在行政程序中初次确定权利义务,从而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②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的中心问题就是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诉讼证据就是法院作出判断的依据。③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主体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法中,被告的举证是主要的证据来源,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受到行政执法证据的很大影响,大部分的证据都是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主体。

二、行政执法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衔接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证据规范的普遍缺失

比如,《行政处罚法》中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及“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如此强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重要性,但该法真正与证据规则相关的条款却只有第三十七条对询问和检查的要求规定,其他一些重要的证据规范则全部没有提及。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一百零二条赋予了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也就要求了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要确实充分,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公安机关是证据的收集者、认定者、提供者,据统计,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的败诉大多是因为证据不足、不实或不规范造成的,这也说明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证据这一领域还是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行政复议法》中有关证据规则方面也未有全面的规定,只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了由被申请人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该法中没有对诸如证据的形式、如何质证、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等内容的规范,这让有关证据的认定无法可循。除去以上举出的那些法律,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对行政证据问题都做了某些规定,可是在体系方面,依然存在着内容缺漏、体系杂乱等各种问题,还是无法满足行政实践的需求。

2.行政实践中大量移植诉讼证据规范引发混乱

在行政工作过程中,行政机关每日都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刻都会出现成为被告的可能性。所以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必须考虑到如果被告上法庭,怎样才能够打赢官司。那么,避免出现这种情形的最佳方法就是在行政过程中依据诉讼法的标准严格约束和要求自己。例如,陕西榆林某干部包二奶并育有一子的案件中,当事男女双方在计生局调查时均不承认彼此的关系,随后执法人员通过验血的方法来证明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最终那位干部受到严厉的惩处。在这个事件上可以看出,那位干部所受到的惩处并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与计划生育法。从行政程序角度来看,处罚也是合法、合理的,但若起诉到法院,就会存在被认定为是通过利用窃听、偷拍、偷录等方法取得的证据的可能,并有可能被认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违法的取证。作为案件中的唯一证据,如果被否定,干部的违法行为就难以追究,由此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可是如果适用该规则,那就是承认司法解释的效力可以延伸至行政程序之中,这一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行政执法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衔接的完善

1.尊重行政机关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自由裁量权

从我国的实情来看,法院对于事实问题的审查并不像对像法律问题那么严格地去审查,像政策问题和法律问题那么专业,也就不能那样高度地去尊重,学界普遍同意对事实问题采取中立客观的审查标准行政机关熟悉就业范围内的工作,有众多专家和充裕的时间财力,并且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一般要经过较为充分的论证和调查,法院并无这方面优势,不能希望法院会作出比行政机关更为科学的结论。因此法院在审查事实问题时,并不能轻易用自己的判断取代行政机关的判断,在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领域尤其如此,所以法院应当在尊重行政机关事实认定的基础上酌情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至于什么时候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对行政机关的审查判断到什么程度,这就有赖于行政关系与司法的正常化、法官素质的提高,以及行政程序本身的完善了。

2.严格证据规范的适用

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证据要进行再一次的认定和审核,它一般不单独取证,而主要依靠被告的举证来进行复查,人民法院据以裁判的事实是构筑在证据的基础之上的,这个时候法院审查的主要是证据的形式以及行政机关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也就是对非法的证据进行排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对不合格主体收集的证据的排除。在行政执法中,法律对取证主体有明文规定,非法定人员所作的调查,即便是收集到客观真实,甚至能证明案件重大事实的证据,也会因其取证主体的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信。在行政实践中,违法的主体大致可以列举为:行政机关僭越权力搜集的证据、不具备法律上资格的主体搜集的证据、缺乏鉴定人资格的人给出的鉴定结果、当然还包括民法意义上的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据等,只要是上述非法主体搜集的证据一律不得采纳。②对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的排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取证主体应当严格的按照其取证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之,否则,取得的证据便属非法证据,无论在行政程序中还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行政证据制度中,行政机关的取证应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否则便是越权。取证的程序和手段必须符合程序法的严格规定,否则就会导致程序违法,最终破坏程序的正义,因此,违反法定程序和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③对证据形式和内容不合法的排除。应当注意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和原件、原物的内容和形式及其他特征是否相符,是否具有法定机关的说明等等。对书证物证等物由于具有客观真实性,其本身的内容、性状及证明价值不会因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的不同而发生改变,则一般会考虑其制作的机关、方式、时间。④对未经行政程序正式提出的证据材料的排除。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参与人掌握的事实材料如未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进入到诉讼程序中这种证据是不被法院所接受的。

3.对行政执法人员及法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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